加强建筑垃圾管理(6篇)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篇1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甬城管一[XX]232号)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甬建市发[XX]402号)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XX年,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XX年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XX年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XX年年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2、筹备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协会,并建立一个建筑垃圾(土石方)回收调剂利用交易平台,通过引导和行业自律,促使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的回填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篇2
1问题的提出
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建筑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我国2004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条款,2005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专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规章,地方亦出台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不过检讨我国现行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以下问题:在规制目的上到底应该偏重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还是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的处理是否仍遵循城乡分而治之的制度架构?谁应承担建筑垃圾的处理义务?经济激励性的规制方式在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中如何体现?建筑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职责如何协调?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应该如何优化?既有研究对上述问题关注偏少,基于此,本文尝试探究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转型趋势,提出当下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正在出现范式转型,继而分析我国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不足,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2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转型趋势
2.1由建筑垃圾末端治理到产生、清运、中间处理以及回收再利用全过程治理
传统建筑垃圾处理侧重建筑垃圾的末端治理,仅防患于已然,对于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缺少分阶段规制,当今不少国家实行建筑垃圾的全过程治理,防患于未然,把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分为“产生”、“清运”、“中间处理”与“回收再利用”四个阶段,建筑垃圾处理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经济形态迈向“循环经济形态”[1]。在建筑垃圾的产生阶段,日本、加拿大等国要求施工单位在兴建拆除一定面积以上的工程前,要对建筑垃圾处理进行事前的规划,并提交主管机关备查。美国在申请建筑或拆除执照时要先估算该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和可回收量,缴纳一定的押金,工程完工时进行核查,达成则退还押金,未达成则扣留部分押金。在建筑垃圾的清运阶段,实行运送流向管制方式,确保建筑垃圾运送至合法指定场所。我国香港地区从1999年7月起,在所有政府工程的合同中,加入运载记录制度,以有效管制建筑垃圾的流向。在建筑垃圾中间处理阶段,日本对从事再生资源有效利用者、垃圾处理者、建筑剩余土石方交换厂商及沥青回收处理厂等皆提供融资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更多市场主体投入建筑垃圾处理[2]。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阶段,国外目前正积极开发再生建材的回收市场,日本已明确规定公共工程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建材,辅助回收再利用市场的成长。此外,丹麦、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亦皆于建筑法中规定工程建设须优先使用回收建材,甚至规定使用回收建材的比例,促使建筑废弃物回收率可达80%以上[3]。从上述国家对建筑垃圾法律规制来看,并不局限于末端治理,而是实行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以及中间处理到循环再利用全过程的法律规制,有效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生产、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
2.2规制方式由直接行为管制到直接行为管制与间接诱导性管制相结合
传统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主要运用直接行为的管制方式,在实现管制目标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通过对违反义务者施加行政处罚的方式达到行政目标,此种管制方式具有明确性的特点,但需要极大的行政成本,加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难以监督,传统管制方式效率低下。间接诱导性的管制方式,改变了传统僵硬的规制方式,更注重柔性的规制方式。通过利益的诱导,期待相对人朝着有益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向努力。间接诱导性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押金返还、奖励等。如日本采用再生或再使用制品的集合住宅,可以获得政府的优惠贷款。新加坡将建筑废弃物无偿给予承包商使用。丹麦规定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所产生的利益所得可不在征税范围内。通过这些鼓励措施,无形中促进了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当然,间接诱导措施缺乏强制性,从性质上是一种填补的作用,对强制性措施的不足予以补充,但无法取代强制性措施[4]。所以间接诱导性的管制和直接行为的管制应协调起来,共同达到法律规制的目标。
2.3由政府管制到公私协力和社会自主规制
传统建筑垃圾处理多由政府管制,甚至政府参与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政府根据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向义务主体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或税收,让制造污染者承担相应的代价。不过建筑垃圾主要在私人主体之间流动,透过私人机制处理,所获成效将优于国家强制管制。适应公私协力完成行政任务的趋势和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需要,出现了专业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为鼓励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有权享受税收的优惠或者财政的扶持,同时,政府对于建筑垃圾再生制品,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比如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建筑垃圾再生制品等。日本明确规定公共工程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建筑材料,辅助回收再利用市场的成长。我国香港地区以D.B.O(designbuildoperate)方式建设废弃物堆填区,政府提供并支付建造资本及营运费用,而由民间承包商进行设计、建造、营运、修复与善后,若干年后归还政府,借助民间单位力量解决建筑废弃物问题[5]。德国《循环经济废弃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如制造者与贩售者自愿回收废弃物者,则无须再依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废弃物运送许可,并可免除清除或利用“须特别加以监督类型”废弃物之证明程序。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通过免除一定行为的义务,以利益诱导制造者与贩售者自愿回收废弃物,可以达成自然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无污染清除的管制目标[6]。运用公私协力和社会自主规制的运行机制,既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管制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参与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积极性,更好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
3我国现行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3.1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目的
我国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目的主要是为防治建筑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目的也是预防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表明该规章意在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目的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重点仍是防治建筑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这固然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关注之所在,但建筑垃圾处理是包括产生、收集、分类、再利用及最终处置的系统工程,法律规制不能仅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之一环,未延伸至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无法达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的目的。
3.2建筑垃圾处理的义务主体
现行建筑垃圾处理的义务主要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义务主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未明确承担建筑垃圾处理的主体,但从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来看,义务主体应为施工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范了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规范对象进一步扩大。根据建筑垃圾处理不同过程,承担建筑垃圾处理的义务主体分别为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装饰装修房屋的居民等。《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从上述法律设定的义务主体来看,建筑垃圾处理的义务主要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这符合“污染者依法负责”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负有法定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和进行循环利用。不过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义务主体设定为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建设单位通过发包将建设项目交由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后才由建设单位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本无法控制建筑垃圾的处理,其承担义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值得商榷。
3.3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方式
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主要是运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现行法律责任主要赋加于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者,法律责任形式较为单一,惩罚力度偏小,违法者违法成本低,导致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现象严重。同时在法律后果上缺乏激励性,不利于促进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3.4建筑垃圾处理主管部门
现行法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城市筑垃圾管理工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行政机关还涉及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协调不同部门的职责,现行法律需要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执法部门推诿责任,争夺利益。
4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从我国现行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亟需法律规制的转型。结合我国的实际,应从以下六方面完善建筑垃圾法律制度。
4.1立法目的宜规定为防治污染兼顾综合利用
现行法律规定从防治污染出发,重在建筑垃圾管理,明显与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发展趋势不符。基于先进国家的经验,我国建筑垃圾法律规制从理念上,应从基于建筑垃圾的清除转向兼顾分类回收、减量及再利用的综合管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适应了发展趋势,但该条规定仍过于笼统,仍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详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清运、中间处理以及回收再利用各阶段行为。未来建筑垃圾处理立法目的宜规定为“促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节约资源使用,并确保建筑垃圾处理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
4.2立法体系的城乡统一
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立法者考虑我国的大型建筑活动主要是在城市进行,为了保护城市市容卫生有必要专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但随着农村新建建筑的增多和农村房屋楼房化趋势,农村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亦日益严重,处理不当,严重污染农村生活生产环境,威胁农产品安全。仅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规范使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不少违法企业将农村作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场所。因此,从立法体系完善的角度,制定一部规范城乡统一的建筑垃圾处理法规非常必要。当然,城市和农村建筑垃圾在具体的管理体制上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如一定面积以内的新建建筑或拆除的建筑垃圾行为免受法律规制,由农民自行合理处置,减轻农民负担。
4.3主管部门职责的合理配置与协调
现行对建筑垃圾实行的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建筑垃圾处理涉及的不止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还涉及到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并实施处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改装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所造成的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扶持和审核工作。基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权合理配置的需要,不同的主管部门需要考虑职责的分工。同时,在建筑垃圾处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互相推诿责任,不利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可考虑设立建筑垃圾处理综合协调联席会议的形式处理单一部门无力处理的问题,同时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信息共享系统,相关部门皆可追踪建筑垃圾处理情况。
4.4法律规制采取直接行为规制与间接行为规制
结合的方式运用直接管制行为和间接管制行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通过赋予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建筑垃圾处理规划、许可、制定标准、行政处罚等职权,规定在取得新建工程施工许可、拆迁工程拆迁许可之前,要首先取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许可并公示,加强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的管理,主管部门为指导建筑垃圾的处理应制定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标准。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法律规制的目标,可以运用信息工具和经济工具的规制方式。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公示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对违法企业的身份和具体行为进行披露。同时,考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并不完全是市场化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国家应采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性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化处理。
4.5具体制度上的完善
首先,完善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制度,建筑垃圾的减少优于处理。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减量与回收再利用的部分。工程设计单位有义务优化建筑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优先选用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再利用建材制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优化施工过程,通过建筑垃圾计量收费递增制度激励施工单位垃圾减量。其次,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前提是合理的建筑垃圾分类,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施工单位有义务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利用于建设工程。可通过经济激励措施,对未分类的建筑垃圾设置较高建筑垃圾费方式,促进建筑垃圾分类。再次,在建筑垃圾处理中采用押金抵押返还制度。考虑到施工单位一直占有和排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的义务主要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以自行综合利用或者委托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前,通过押金返还制度约束施工企业履行义务。最后,完善集中处置制度。政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扶持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在土地出让、税收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篇3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策
0引言
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建筑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国住房建设总量持续增加,每年新建商品房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500万套,建设工程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当前,建
筑行业多采用传统施工技术,原料消耗大、管理较为落后,随之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如何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化处理成为了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难题。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战略目标,阐述了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性与急迫性,建筑垃圾作为主要部分,是否处理科学直接影响生态建设的质量水平
1建筑垃圾的构成及特性
2005年建设部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的组成成分很复杂,不同时代、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亦不相同。随着建筑标准的提高,以框架结构为主的建筑逐步取代了原来的砖混结构,碎砖砌块等废料有所减少,而混凝土、砂浆、钢材等大幅增加,成为建筑垃圾的主要来源。伴随着新科技及新材料的广泛推广与应用,垃圾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多,增加了收集与处理的难度。
2国外成功经验
近年来,废弃混凝土块被用来生产再生混凝土骨料,废弃的屋面沥青成为了道路的铺筑材料等,建筑垃圾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环保的再生资源,不仅节约资源,还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建筑材料市场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视为实现经济环境平衡发展的重要目标。将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分为“产生、清运、中间处理、回收再利用”四个阶段,以法律规制为保障进行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管理环节涉及政府、建设单位、垃圾处置企业,国外的成功管。
3现存主要问题
制定管理政策及措施的政府、与建筑垃圾产生相关联的工程建设企业、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联的环卫服务企业是建筑垃圾管理系统的三大主体。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必须将三者纳入该“循环经济”体系中,形成发展的源动力。而当前,三者在相应的法律规制、施工管理、回收技术管理上还未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管理目标,依然存在各自的管理难题
4结语
实现建筑垃圾科学化、资源化管理是构建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的有效途径。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建设企业及市容环卫企业单位主导力量,在法律规制、工程项目管理、回收产业技术上进行攻关与深化研究,以增强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能力。但研究过程中,发现伴随着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如逆向物流管理的成熟,为建筑垃圾行业实现跨产业的合作开辟了新的解决方法,同时伴随着人们的环保理念的提升,亦有助于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因此,研究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再生利用的范围也更广阔,而针对政府、建设单位及市容环卫企业的管理对策及其实际效果还待我们进一步的验证、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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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分析[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2000,28
作者简介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十条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篇5
一、XX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XX市城市管理局(甬城管一[xx]232号)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XX市建设委员会(甬建市发[xx]402号)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XX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XX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XX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XX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XX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XX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XX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XX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XX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xx年,XX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XX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XX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XX市于xx年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XX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XX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XX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管理条例》、《XX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XX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XX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XX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XX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XX市于xx年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xx年年11月22日,XX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XX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篇6
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xx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xx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秋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执〔xx〕xx
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秩序,全面解决好当前生活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管控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规范收集、中转和运输环节,实施全程许可控制;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净化清运市场,促进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平衡消纳,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乡生活垃圾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生态宜居,普遍增强城乡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整治时间
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
三、整治内容
1.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行。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关,严肃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监管,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线路运输、未在指定消纳场地消纳等违法行为。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检查力度,完善专人冲洗进出车辆措施,及时清扫现场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禁止带泥上路,确保净车离场;妥善处置建筑工地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渠系;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临时堆置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堆放的零星废弃物以围栏隔离;严肃查处在施工现场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
3、加大工程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严重影响市容的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抛撒滴漏、
带泥上路、随意偷倒乱倒等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2.
生活垃圾处置提升专项行动
3.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各生活垃圾的分类单位,以及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严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对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4.
加强餐厨垃圾监管。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严肃查处随意排放餐厨垃圾和不按规定设置使用环保环卫设施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与收运单位签订作业合同,严肃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加大餐厨垃圾流入生猪养殖场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严格监督收运处置单位按标准规范分类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严肃查处不按规范标准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5.
城区卫生死角清零专项整治行动
1.
深入排查,加强源头管控。加大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和陈年垃圾的清运处置力度,消除卫生死角,进一步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分类、利用、环保、规范的要求,积极做好装修垃圾分拣利用、规范运输、依法消纳等处置政策宣传,加大装修垃圾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擅自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
2、创新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利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智慧城管系统、天网工程等平台拓宽取证渠道的作用,创新科技+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力,对辖区内卫生死角逐一处置到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同。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整治是规范工程运输市场、解决市容顽症、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中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紧密协同,合力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依法整治,文明执法。要按照“宣传教育在先、执法查处在后”的文明执法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自由裁量标准,做到既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