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根源(6篇)
网络暴力的根源篇1
[关键词]防雷技术设备防雷感应雷的防护差模及共模浪涌的防护。
[编者按]从某种意义上讲,通信网络运营绝对是个“靠天吃饭”的行当――尤其是遭遇强雷暴天气时,位于户外的传输线缆、无线基站和交接箱等部分,都会遭遇“被雷一下”的问题。对于有线网络而言,随着运营市场化、服务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以及业务线的不断延展,对无间断持续服务能力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如何有效预防雷电对网络造成的破坏,不但是个安全问题,更是一个业务问题、经济问题在本期的专题中,来自保定及南京的作者结合当地实践经验,在分析雷电损害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各种防雷技术及实际效果进行了深入探讨,希望能为您的日常工作带来有益参考。热忱欢迎您的实践经验,来稿请发.cn。
对于有线网络来说,对于雷电的防护,不仅要做到遭遇强雷电时自身不受损伤,更重要的是保证网络信号不中断。在2008年以前,保定有线网每次遭遇强雷暴天气时,均会出现大量放大器停止工作的现象,最严重时达到500余台,如何有效避免雷电对有线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成为保定有线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从2008年8月开始,保定经过深入研究及全面测试,出台了解决此问题的防雷技术方案。截至目前,该方案已经过两次强雷暴天气的检验,有效避免了有线电视网络因受雷电影响而中断信号的现象。
重点与难点
1防护重点:感应雷
造成灾害的雷电主要有直击雷及感应雷两种形式,其中感应型雷电会对有线电视网络构成威胁及损害。
直击雷是指网络设备或线路成为雷暴的放电回路,带电云团直接通过它们放电,但这种情况对于有线电视网络来说极其罕见,尤其在城市中几乎不可能遇到。这主要是因为,城市中众多的建筑及很多设施均远高于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其构成了有线电视网络的保护屏障,能有效避免有线电视网络遭遇雷电直击。在野外或山区,失去建筑、植物及其他设施保护的有线电视网络有可能会遭遇直击雷的损害,但相对于感应雷电来说,其几率要低得多,一般来说概率小于1%。其主要是由于带电云团只有通过有线电视线路或设备对地放电才会形成直击雷,而大约有95%的雷电是云间放电,剩下5%的云地放电,在位置及高度上要与有线电视网络或其设备巧合,显然几率非常低。防止直击雷的方式主要包括加装避雷针或避雷线,避雷线是指在有线电视线路上方架设类似于高压输电线路上方的避雷线,并对其进行有效接地,此问题不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不予详述。
感应雷是雷暴产生的电磁场在传播途中遇到有线电视线路或设备时产生的感应电流及电压。这种感应电流及电压的强弱与雷暴的强弱及雷暴与线路或设备的距离有关,同时无论云间放电还是云地放电,均会在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上产生感应电流和电压。据气象专家介绍,由于气候及环境的变化,近年来雷暴的密度及强度均呈显著提高的趋势,因雷暴形成的电磁场非常强,能在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上产生很高的感应电压和电流。因此,如何避免感应雷对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带来的危害,是有线电视网络防雷的重点及难点。
2防护难点:由供电线路引入的感应雷
由雷电引起,在有线电视网络和设备内产生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压有两个途径:一是射频信号传输途径,如电缆和各种设备的信号通道;二是由供电线路引入。其中,防止供电线路中的雷电感应电压施加到设备内部电路上对设备造成的损伤,是有线电视网络设备防雷的重点及难点。
由于有线电视信号采用非平衡传输,电缆的屏蔽层、设备及器件的外壳既是外导体,也是信号通道的组成部分,因此,当电缆屏蔽层、设备及器件的外壳产生的感应电压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损伤设备的元件和电路。另外,由于电缆的屏蔽网、设备及器件的外壳,能有效屏蔽雷暴形成的电磁场进入内导体或内部电路,因此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及器件遭雷击损坏,并不是由于雷暴电磁场穿透屏蔽,在内导体或内部电路上形成高感应电流及电压引起的,而是由于在外导体上产生了较高的感应电压,而良好的接地则可避免在外导体上形成高电压。因此,根据网络所处的环境,对外导体进行规范接地,在少数受雷电威胁较大的区域,提高接地密度,不但是避免有线电视网络受雷暴影响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将感应电流及时泄掉的根本之法。另外还可以采用一些补充手段,如在设备及器件的内外导体间增加隔离电容。因为雷电的频谱能量主要集中在100~200kHz范围内,远低于有线电视5MHz的信号频率,因此隔离电容可有效阻止外导体产生的感应电压施加到内部电路上。
但当外导体的感应电压超过电容的耐受值之后,电容就会被击穿,进而对设备造成损害,因此这种将感应电压堵在外面的办法,只是防雷措施中一个辅助的办法。笔者认为,在确认接地良好的前提下,仍不能有效避免器件或设备损坏时,可将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但不能本末倒置或舍本求末。
保定几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受雷电影响而停止工作的网络设备全部是电源部分受损,其中较轻的为保险管烧断,较重的则是电源板损坏,极少数信号通道受损的设备也伴随着电源板损坏。而无论电源受损的情况如何,均会造成网络停止工作,因此对以上三种现象我们必须一视同仁,应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有效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中有源设备的接地,并不能直接将电力线路中强大的感应雷电电流泄掉,甚至可以说对其毫无作用,即单靠加强接地,并不能提高网络设备对感应雷的防护能力。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力线中的感应雷对网络设备正常工作造成影响,是有线电视网络防止受雷电影响的难点。
防护性能需求分析
1有线网络基本处于雷暴威协性最大的区域
在ICE61312《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中,将雷电威胁的区域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受威胁性最大的暴露区域为LPZO区,建筑物外部很少遭到直接雷击但本区电磁场没有衰减的防护区域称为LPZOB区。根据以上定义。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几乎均处于LPZOB区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有线设备虽然安装在室内,但只要其供电线路直接从室外引入,且供电线路自室外至设备间没有安装SPD(防雷保护器),也应看作是处于LPZOB区。
2差模、共模浪涌的防护同等重要
供电线路中的浪涌电压有两种模式:在其相一相和线一线之间的浪涌电压被称作是差模浪涌,在相一地和线一地之间的浪涌电压被称作是共模浪涌。由于电力线相一相及相一线之间的距离很近,甚至会紧紧并靠在一起,中间只有绝缘层相隔,受雷暴电磁场感应,在供电线路各条线上形成浪涌电压的相位及幅度差异很小,因此,供电线路中由雷暴引起的浪涌基本上均是共模浪涌。但笔者经过进一步思考后发现,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由于各相、线之间的负载不平衡,随着雷电浪涌在线路中的传播,相一相和相一线间浪涌电压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即差模成份越来越大,尤其是对单相用电设备来说此现象更加突出,原因是在单相电供电回路中,其中的一条是直接与大地相连的中性线,其与相线相比,两者与大地之间的负载极不平衡。因此,对单相用电设备来说,差模及共模浪涌的防护同等重要。
3防护标准分析
鉴于有线网络均处于雷电威胁区的现状,决定了有线设备对感应雷电应具备很强的防护能力,同时,有线的网络特点决定了其防护最终目标为:遇有强雷暴时有线有源设备能正常运行。我们发现目前尚没有国家及行业标准对相关问题给出具体规定,在有关防雷的各项标准中,只有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YD/T1492-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可以借鉴。该标准附录c中规定:“各类通信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雷电过电压抗扰度要求,根据需要通过抽测网上运营设备的抗扰度水平,掌握通信局站防御雷电的整体综合安全指标。”其中,对接入网及传输设备的交流电源接口规定见表1。
该标准给定的通信设备抗扰度测试方法如图1。
由YD/T1492-2006得知,通信行业接入网及传输设备对浪涌的防护水平要求高于6kV,且要求在规定浪涌电压的冲击下,设备不产生损害或出现其他紊乱,如保护器件的误动作等。显然有线电视网络设备要高于通信局(站)内的通信接入网和传输设备,因此其防护标准也应高于6kV,根据保定的实践应达到10kV(注:保定相关测试均在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进行)。
4现有的常规设备防护性能不理想
目前的有线电视网络有源设备采用的均是开关电源,由于缺少了串联稳压电源中的变压器,因此抗浪涌能力非常差。保定的实际应用证明,不但雷电会引涌,日常停电、来电、大负荷设备的开关等,均会在电网中产生浪涌,对网络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而早期的网络设备(主要是放大器)一旦遇到雷雨天气则会发生大量的电源板损坏,那时设备自身的防护措施为:在电源保险管后的220V相线及中性线间跨接一只门限电压为600V的气体放电管。
笔者认为,在设备拥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仍发生电源板损坏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SPD后面的电路抗浪涌电压值为600V(厂家提供),超过此值后,电源板就有可能损坏;其次,气体放电管反应较慢,在其导通之前,过电压已导致后面的电路损坏;第三,保护措施对共模浪涌不起作用,而供电线路中的雷电感应主要以共模为主,即使在单相供电系统中,其共模成份也占主流。厂家应保定要求对电路进行改进后,烧坏电源板的现象降低到3%(在受影响设备中的比例),但改进后,烧断保险管的现象仍大量存在,通过对改进后的设备进行测试(早期设备已无样品),结果触目惊心:当测试电流为120A(8/20μs波形)时,首次出现烧断保险管现象,表明回路电压已超过SPD组件的门限电压;更换保险管后,其防护能力更降至100A以下。测试中心的专家研究分析后认为,面对如此之低的防护能力,再测下去已毫无意义,因此,没有测得该产品的真实抗压数据。图2为厂家提供的设备雷电防护原理图,其他厂家的产品在原理上基本与其相同。下面,笔者就依此对开关电源型网络设备的抗压保护特性进行分析。
从图2中可以看出,防浪涌保护电路由两级组成:第一级对共模浪涌的保护电压为900V(DRI+RVl或DR2+RV1),对差模浪涌的保护电压为1200V(DRI+DR2);第二级中,T1对共模浪涌起阻碍作用,c2和c3起泄流作用,RV2对差模的保护电压为300V(这与我们的测试结果相吻合)。理论上这种两级保护电路基本能有效保护后面的电路免遭浪涌电压损害,但是,从实际应用角度,这种模式却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首先,无论是出现共模还是差模浪涌,只要SPD导通,前面的保险管就会被烧断,导致设备停止运行,尤其是第二级保护电路中的RV2对差模浪涌的保护电压只有300V,当来自供电线路的差模浪涌超过此值后,RV2会导通烧断前面的保险管;其次,图2中的DR1及DR2两只气体放电(图中符号为瞬态抑制二极管)反应速度慢,T1又太小,当共模浪涌来临时,在保险管被烧断之前,后面电路可能已被损坏。保定的情况为,当出现强雷暴天气时,总会有10~20台设备的电源板损坏,一般情况均是其是保险管被烧断。
技术措施及性能分析
1先堵后限是最佳方式
防雷采用的是均衡原则,即通过阻碍、泄流(限压)两种基本方法或混合运用这两种方法,避免在设备相关端口上出现过压现象。针对有线遇到的问题,不能采用单一的泄流方式,而阻碍方式的原理为依靠串接感性器件来阻挡雷暴感应电流的通过,单一采用阻碍方法就可大大提高网络设备对供电线路中雷电浪涌的防护能力。如果在感性器件后面并接限压型SPD,则防护能力会更强,可将感性器件后面的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另外,由于所加感性器件对雷电脉冲呈高阻,所以,当雷电浪涌来临时,限压型SPD所释放的电流也会大大降低(测试数据显示,能降低一个数量级),从而有效避免烧断保险的现象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论述的先堵后限,与前面介绍的信号通道的防护要以泄为本并不矛盾。这里的先堵,是为了避免供电线路中的感应雷电脉冲进入设备;前面论述的以泄为本,则是为了避免在信号通道的外导体上产生高电压,根本目的均是为了避免在设备上出现高电压,因两者防护的对象不同,因此采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2感性器件的选择
由于差模电感只对差模浪涌起作用,因此不予考虑;共模电感理论上只对共模浪涌起作用,但因存在漏磁。对差模浪涌也能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可作为一个选项;共模电感的漏磁越大,对差模浪涌的防护作用也就越大,但对共模浪涌发挥的作用会相对减小,考虑单相用电设备对共模及差模浪涌的防护能力要求基本一致,因此应选择对共模及差模浪涌感抗基本一致的共模电感;50Hz电源变压器除对差模浪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外,还能够完全阻断共模浪涌,主要是由于共模浪涌在变压器输入端没有电位差,形不成初级电流,因此次级也就不会存在感应电流。结论:对于感性器件来说,50Hz变压器是最佳选择。满足要求的共模电感次之,差模电感则不可选。
3不同防护措施的性能比较
为了验证分析结果,寻找出最佳的防护措施,保定对5种不同的防护措施进行了测试,测试采用电流注入法,冲击波行为8/20μS,测试模式为差模,注入点在220V的90度相位上。各种防护措施的防护性能如下:
(1)SPD+串联稳压电源模式,防护性能最弱(图3)。
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3.5kA时正常,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07kV,回路电流为1.56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4kA时,保险管被烧断,此时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35kV,回路电流为1.79kA。
(2)SPD+共模电感+原设备开关电源模式,防护性能略优于(1)模式,原理见图4。
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4kA时正常。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48kV,回路电流为1.72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4.5kA时,保险管被烧断。此时形成的回路电压为2.99kV,回路电流为2.23kA。
(3)共模电感+SPD+原设备开关电源模式,防护性能排第三。原理图见图5。
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14kA时正常,回路电压为6.5kV,回路电流为0.3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16kA时,保险管被烧断,回路电压为9.03KV,回路电流为3.7kA。测试数据显示,与(1)、(2)模式相比,该方式的浪涌防护性能明显提高,而回路电流却降低了―个数量级。
(4)串联稳压电源模式,防护性能为位列第二。原理如图3,只是将变压器前面的SPD组件全部去掉。测试数据为:测试电流为16kA时正常,回路电压为7.45kV,回路电流为0.2kA。当测试电流上升至18kA时,保险管被烧断,此时形成的回路电压为8.3kV,回路电流为6.0kA。但其烧断保险时的现象比(3)要柔和得多,保险座无损伤,仅保险管爆裂。
(5)隔离变压器+SPD+原设备开关电源模式,防护性能最高,原理见图6。
测试数据及测试现象为:当测试电流为18kA时,220V电源接线端子处击穿空气,形成放电;加大接线距离后继续测试,20kA时,前面加装的5A磁插保险保险丝被烧断,此时线路中感应的回路电压及电流分别是9.9kV和7.4kA;将磁插保险短接后继续测量,当测试电流为24kA时,设备电源线接头处放电。测试专家认为,产生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包裹电源线接头的胶带缠绕不规范,或胶带性能较差,使绝缘胶带及空气被击穿所致,此时回路电压和电流分别是10.2kV和10kA。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整个测试过程中,包括在出现空气被击穿现象时。放大器一直在正常工作,这表明:流过放大器保险管的瞬间电流在保险管可承受范围之内。由于此时已开始出现频繁放电情况,因此专家建议结束测试,专家的意见为:考虑到放大器的工作环境,这样的防护性能已能完全满足要求。
保定只是对差模防护进行了测试,考虑到变压器可对共模起到阻断作用,因此此措施对共模的防护性能基本没有问题。
4综合结论
结合原理及测试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SPD置于感性器件之后的先堵后限措施,防护性能大大优于SPD置于感性器件之前的先限后堵措施;
变压器的防护性能大大优于共模电感;
加大共模电感后的电感量,可进一步提高共模电感方式的防护性能,但对共模浪涌的防护则无法达到变压器方式的水平;
在串联稳压电源中加入SPD后,其防护性能可达到或接近变压器+SPD组合的性能。其中,只有单一的变压器发挥作用时,就可使串联稳压电源的防护性能超过16kA;如果在变压器次级并接适当的SPD(视工作电压而定,要介于工作电压和后面电路耐压之间),防护性能将接近或达到隔离变压器+SPD的水平。因此,当设备处于LPZO区域时,只有采用变压器为感性器件的方式才能满足防护要求;在其他雷暴威胁相对较弱的区域,则可选择共模电感方式。
5实际应用情况
保定有线希望通过提高现有设备的防雷能力,保证有线电视网络信号不间断地传输,因此采用了隔离变压器+SPD方法,具体做法为:首先,在电源板输入端的保险管之前并接了一支压敏电阻,型号为20D561K,压敏电阻焊接在电源板上,因新加压敏电阻需要空间,因此,我们将原电路板上第一级SPD的组件全部拆掉;其次,在原设备电源线上串接一支11变压器,变压器安装在设备箱内(为便于变压器散热)。
网络暴力的根源篇2
【关键词】网络暴力;形成原因;治理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缺少的手段。尽管互联网有着诸多的优势,但其也产生了“网络暴力”这一有害的现象,并且这一现象在近年来有不断蔓延扩大的趋势。“网络暴力”会给当事人和参与者带来许多危害,并且这些危害不仅存在于网络世界,还会扩展到现实世界中,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不良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治理。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影响越来越大的新的社会现象。但“网络暴力”的概念,却是备受争论,学界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暴力”并不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暴力行为。对于“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容易使其内涵和外延得不到准确的界定,从而产生错误结论。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网络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暴力是指网络上网民进行的一些暴力活动,如暴力影片,暴力游戏,网络盗窃等的暴力行为。而狭义的网络暴力就是指网络舆论暴力,是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用激烈言论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对特定当事人进行群体谴责和惩罚,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良行为。
随着网络影响的日益扩大,在互联网技术缺陷,互联网用户自身修养不足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缺失等因素的作用下,网络暴力事件在网上呈现蔓延的趋势。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网络暴力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发生,但其作用的对象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因此,它一方面给事件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面也扰乱了网络环境,引发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犯罪。
二、“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
1、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
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的突出特点。在以网络为载体的虚拟时空中,人们的行为不用像现实世界中那样为各种客观事物所制约,变得“非实体”化了。人们在其中可以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媒体与其他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网络的匿名性,网络是保持匿名的理想场所,网络极大地鼓舞了匿名的互联网用户参与和推动网络暴力。此外,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使网民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己想要的信息。这虽然是有利于言论自由和思想交流的,但是也因缺乏对网民的有效监控而存在相当大的道德隐患。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网络比其他媒体更能容纳人们的冲动与暴力,因此增大了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
2、我国网民的结构特点
年纪较轻、学历较低是我国网民的突出特点。不少网民在网上表现出心理不成熟、情感脆弱等特点。当遇到事情的时候,他们由于缺乏自我控制和冷静思考的能力而容易冲动,并容易受他人影响,从而产生从众心理。大部分的网民对发生的事物都渴望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较低的教育水平限制了他们做出客观、细致、全面和深入的思考,往往使他们无法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这促进了网络暴力的形成和扩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正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其自身的从众心理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形成。当网民在发表网络评论时,许多人υ鹑魏头律规定完全没有概念,他们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的不健全更加剧了网络暴力的蔓延。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专用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涉及到了保护网络中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二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虽然近年来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逐渐多了起来,但大多数都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可操作性比较差,处罚力度也较小,无法对散播网络暴力的网民形成有效的约束。这些都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1、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虽然是一个跨越全球的虚拟世界,但它毕竟还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的,因此网络也必须要受到社会法律的约束。然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人却很难找到依法维权的合理途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首先,在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下,要想找到网上不良信息的者是比较困难的,受害者找不到要投诉的对象。其次,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往往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撑。最后,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制下,要想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罪,将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并且难度极大。因此,面对网络暴力的侵害,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加快速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让网络暴力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基本上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但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往往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处理这类侵害的时候能够援引的法律法规又很少,导致受害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面对这种窘境,我国也在加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事实上,我国可以制订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并在其中加上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条款,使个人信息的披露和保护在法律的大框架内有序地进行。
2、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上的新兴媒体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声的平台,但网络新兴媒体匿名性的特点也是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想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生频度,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因为只有这样网民的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才能够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事实上,为了促进网络信息传播朝有序化方向发展,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并进一步要求网络运营商在办理用户网站接入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相关技术水平,保证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确保个人的隐私不会因此而泄露。在网络新媒体的注册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让网民自由选择用真实的名字还是虚拟的名字作为自己前台的名字,而在后台注册的时候,则要求网民必须提供自己真实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既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使网络舆论传播处于监督之下。
3、提高网民自身素质
一个人的素质体现了其自身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网民的整体素质反映了这个国家网络的文明程度。我国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了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升。而网民的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了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媒介素质和心理素质。因此,要想有效地提高我国网民的素质,必须从这五个方面分e入手,综合提高。从文化素质方面来看,低学历人口在我国网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互联网在低学历人口中逐渐普及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接触到网络,成为新的网民,这就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提高网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提升网民素质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推进文化“扶贫”,让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网络,开阔眼界,提升生活品位。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继承吸收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因为这是我们道德的根基。此外,我们还要认真分析现代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特点,参考当代道德规范的新要求,制订出一些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并让网民学习和遵守,让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和遵照执行。接着,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网民的法律素质。网络暴力事件之所以在我国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网民的整体法律素质较低。因此,我们应该引导网民积极学习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媒介素质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指网民合理地享受大众媒体的能力,能够利用媒体上的资源进行自我完善,同时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媒介素质的目标是使网民成为能够善用媒体,对媒体上纷繁复杂的信息能够做出独立、正确判断的公民。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折射出了网民媒体素质的欠缺,需要全社会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公民的媒介素质。最后,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方面的特征的实际发展状态。为了有效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引导网民自觉提升心理素质,在网络世界中努力做到遵守法规、心中有责、尊重他人。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也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频频发生,给网络环境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危害,我们只有采取多种手段对网络暴力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还网络和现实社会一片和谐。
【参考文献】
[1]刘永华.互联网与网络文化[M].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
[2]王菲.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8)104-105.
网络暴力的根源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现状,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从不同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对男权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实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反复性
目前,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尊重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暴力事件发生在内部,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在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经常持掩盖的态度,从而减少第三个证人。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婚姻当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复性。
第三,经济状况与家庭暴力有一定关系
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或特别优越的家庭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就会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较低极易引发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为许多人喜欢包二奶,等不良行为也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后,实现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当中,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约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认为对方对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员称另一方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为。特别是在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国是常见的现象。此外,根据调查显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阶级次层、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家庭中时常发生,但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国家庭暴力有从农村到城市、从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发展的趋向。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乡下家庭,在教师和干部以及有法学教育背景家庭当中也时常发生。他们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间上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规未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立更有效的处罚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从而无法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第一,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及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可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由家庭成员,朋友,亲戚,宗教,社团组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的是家庭,亲友或邻居的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易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并且寻求支持的重要资源。因此,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对妇女受暴力侵犯社会介入不可忽视的策略。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包括医疗、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住房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可以提供及时的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可以使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询使将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妇女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其走出暴力关系的信心。在这样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救助下,受暴妇女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医疗的帮助,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且可以帮助受暴妇女解决长期受暴造成的心理问题及经济问题,使其愿意并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
第二,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可以寻求朋友,亲戚,邻居,单位和妇联的帮助。通常当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将会减少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应有勇气冲破一些掩饰家庭暴力的迂腐观念。当上述措施仍无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单位或妇联组织的支持。但现实是妇联组织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或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这种帮助通常是间接的。建立社区救助站和妇女庇护所只能是对受害者应急救助,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组织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和其他国家都建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和谐家庭”是特意为那些被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保护服务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他们不再遭受暴力恐吓。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在中国形成反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郭建梅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网络暴力的根源篇4
这些网络暴力案件很多是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比如最近几年一些著名的“肉搜”事件:从最早引起大规模关注从而提出“人肉搜索”这个概念的“虐猫”事件,到“一同须门”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以及最有影响的“周老虎”事件等等。如今,“人肉搜索”似乎已经成为网民曝光不公正待遇、维护正义的主要手段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缉对象,直至被搜索者的姓名、照片、手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配偶和子女、甚至车牌号等等相关信息逐一曝光。然而,“人肉搜索”尽管在一些问题上能起到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但它的弊明显大于利,特别是其严重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甚至出现网民的一些过激行为伤害到被搜者的身心健康,由此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网络暴力”。2008年8月底,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已经启动的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程序,将“人肉搜索”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引起巨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于:在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如何选择,这是由“网络暴力”引发的价值取向问题。
网络暴力的产生当然与网络传播这种新媒介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但是,网络暴力和侵权的最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特别是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缺失已成为引发网络暴力升级的关键问题。所以,要认清网络暴力和侵权的本质并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和侵权问题,必须厘清网络暴力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并进而关注网民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植,由此净化网络环境,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
一、网络社会、公民社会与公民法律意识
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截至今日,互联网在中国走过了15个年头,近1/6的中国人成为“网民”,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网民”大国。2009年7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3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1,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可见一种多元的社会生活方式一“网络社会”正在向我们走来。网络社会和网民孕育着中国实现公民社会的理想和契机。网络社会具有多元化、群体性和公开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产生上述网络暴力的风险。网络暴力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网络信息传播的全球性和快速性使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的影响范围甚广。因此,网络暴力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存在极大的威胁。现实需要我们重视对产生网络暴力的关键因素的研究,即对公民法律意识与网络暴力之间关系的研究。
在我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和谐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的培育以及良好公民意识的形成,被认为是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也因此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在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研究中,最为基本的当属公民法律意识的培植问题,也可以说是公民意识中的最核心内涵。而且,当下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社会的形成对公民法律意识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公民社会理论是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它来源于20世纪在全球复兴的市民社会传统。近年来这一理论日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公民社会”②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很多学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定义更有利于阐释中国的现实。就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2。英国学者戈登怀特(GordonWhite)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指出:“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3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社会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而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培育、公民文化的弘扬和公民意识的塑造。
因此,公民意识是形成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前提。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近代的法不同于其它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定的意识性、精神性的因素;没有这个条件,日本的民主化这一历史性课题就不可能完成”4。也就是说,公民意识的培育是建立现代法制的基础。一般认为,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公民作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中进行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心理修养和素质,它是现代社会公民对自己角色和价值的自觉认识。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责任意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意识的法治价值主要体现为: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和心理基础,培养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③。
由此可见,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个主要方面。建设中国的公民社会离不开公民意识的积淀,而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则不仅依赖于法制的完备,更要以公民进步的、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文化思想培育的指向,它有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有助于公民理性地、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不仅需要公民具有积极主张自身法定权利的意识,更需要在具备公民权利意识的前提下,恪守法律义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以“合法”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向,遵守义务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只有如此整个社会才有达到和谐有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强调公民应具有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意识是与公民权利意识相辅相成的。从法学意义上而言,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识。
在现代社会,当我们大力宣扬权利话语和自由话语的时候,而“责任”这个话题却被很多人忽略。无法否认的是:社会的发展既需要宏扬权利意识,也需要公民有主动承担自身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意识。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任何社会来说,维持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发展,只依赖政治制度的作用是不够的,必须要考虑人的主观性因素,社会成员若缺乏良好的公民德行和责任意识,任何制度都可能遭受扭曲与破坏。”5公民的责任意识包括公民责任感、法律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等四个要素,并具有主体性、公共性、民主性和权责统一性等特点6。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民责任意识对当下法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二、网络暴力的产生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
如前所述,网络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也恶化了网络空间环境=“人肉搜索”在网络暴力案件中起着私刑的作用,似乎成为公共暴力的代名词。王菲案可能成为网络暴力案件的一个界碑,对网民起到1种警示作用。如何使“人肉搜索”这一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网络行为走向规范是很多法律人士不断思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律缺位是滋生网络暴力的根源”7等论点。因此,很多人将加强立法和执法作为治理网络暴力的首要考虑因素,但是,作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和基层管理者一网民和网站一是否更应该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承担责任昵?即使立法很完善、法律监管也很有力,如果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现代法律意识,无法理性地进行网络行为,那么这些立法和执法的效果也难以保证。因此,笔者认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植是遏制网络暴力的最关键因素,而网民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的心理基础和最深层次的原因。
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单纯依靠法律移植和法制建构是很难带来现代法治的。因为法治的主体因素至关重要。只有在法治进程中塑造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确立公民的现代主体精神,才能使法律制度不再成为“一纸空文”,从而有效地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要求。也只有这样,在网络社会的新形势下,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才能克服社会失范现象,最终实现法治社会。因此,建立在公民文化基础上的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思想前提,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和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公民意识并未在全社会普遍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未普遍形成,这是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公众法治观念淡薄以及社会失范的主要原因之1。为了培养公民意识,我国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比如国家推出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成为我国塑造公民主体精神和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需要具有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包括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道德水平。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定义为:公民是有资格担任政治公职的人,公民是那些永久性地参与施行正义和公事办理的人8。杰诺维兹指出,这个定义中的“永久性”1词使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定义成为“民主国家公民”的定义。他将这个定义修改为“公民是那些在某一时段中曾参与评判和讨论公众事务的人”这一修改将非民主国家中的公民也包括进来,使“一切民族国家,即使最具压制性、最极权的国家,也能具有公民性的因素”9。从上述公民的定义来看,公民应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就当下的网民而言,大多数网民并不缺乏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热情。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自由表达意愿、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十分重要的话语平台。比如2009年的两会报道中,各家网络媒体都在力促网民互动,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人民网“两会有我”、新华网的“民意直达”、网易“我和总理唠家常”等等,都为网民的意见表达提供了平台。网络成为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以及逐渐培养人们自由思考与发言的习惯的一个重要途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热情都在张扬一种“权利意识”即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的诉求和表达。然而,作为公民的社会成员在知晓和主张自身权利的前提下,也应该具有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也就是要强调网民的行为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致性。特别是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网民以“正义的代言人”身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批评,这些非理性的、过激的言行只能形成表面上的正义。由于网民未考虑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性,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公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因此,从网络暴力的实质来看,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网民法律意识的缺乏。网民并未将自身的权责统一起来,在相对自由的网络空间中恣意宣泄着表达的激情和窥探他人隐私的快意,使得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所以,当下的网民还未具备现代的公民法律意识,这种维护网络空间和谐秩序的心理基础和法律精神的欠缺成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最主要根源。
三、治理网络暴力需要培植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是建立在公民的开化性(civility)之上的,而公民必须在社会中通过公众事务参与来获得这种开化性。对于公民意识的形成来说,社会的参与更重要。公民意识的培植与发展民主法治是一致的。马赛尔曾指出公民性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和道德目标。公民权利的理念和价值观对克服社会不平等、不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是一种赋于群体每个正式成员的身份,一切具有这一身份的人在它包含的权利和义务面前都是平等的。”10当下,社会公共性话题和事件总会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网络言论甚至会影响现实。近年来,无论是华南虎造假事件、杭州飆车案、还是邓玉娇事件、高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凡是涉及政府公信力、社会道德、社会公平等重大公共事务的,都会成为网民的关注焦点。而这种网络舆论一般是以追求自由公正、民主法治为目标的,同时也反映了公民素质的水平之高下。但是,由于网络舆论通常缺乏实地调查基础以及理性引导,大多数网民都是在缺乏调查研究、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参与这些公共事务的讨论,这种参与的热情往往走向极端,最终非但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反而会催生一大群“网络暴民”最终形成网络暴力。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网络暴力和网络暴民,最主要的根源就在于网民在参与网络讨论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网络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言论表达空间,但这种相对的自由是以守法为前提条件、并以责任承担为保证的。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身份,最重要的就是与公民身份相对应的权益与责任的认定。相关的权益与责任的意识的形成是实现这种认定的基础。权益和责任的意识仅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难以在网民心中生根的。只有通过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践,使网民在参与权利和责任实践的过程中真正形成公民的意识和品格。网络恰好为一般民众提供了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的机会和手段,这就为我国民众实现现代的公民意识创造了条件。所以,网民在参与网络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既需要自由、平等和权利意识的张扬,也更需要与权利、自由相对应的责任承担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网民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实现权责统一并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责任是宪政的生命。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任务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
对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和谐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法治要求政府退出私权领域,给予民众主张权利的空间。法治社会虽然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但也要求公民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也就是说,公民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具有现代的社会责任意识。近年来,我国民众的权益维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这是我国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但是,种种迹象表明:当下我国的公民意识往往表现为权利意识有余,而责任意识不够。网络暴力案件的产生恰恰反映了这种与责任意识相悖的现象,由于权利意识的夸大,形成了认知上的偏差,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民众之间的矛盾。
通过网络参与的实践,网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在未得到有效规范和限制的情况下,法律意识的缺乏会造成网民之间权利的互相侵害。“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权利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利益冲突,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M网络舆论暴力实际涉及的就是关于公民之间权利的博弈,如何在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的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是值得探讨的。引发网络暴力的案件主要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等领域,特别是“弱势群体”遭到公权和特权侵害的事件为主。因此,网络这样一个公共空间也需要一种罗尔斯阐述的社会正义,从而建构一套合理公正的公民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体制,最终实现一种比较正义的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单靠加强网络立法、严格执法,提高网络技术等措施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下大力气培植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建设。由于网络是个相对自由的虚拟空间,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起到约束作用,这就需要靠网民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培植以及道德规范建设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的1个重要环节就是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
公民意识不仅要求公民具备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同时还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应以正当性为限度,即公民要按照一定程序在法律范围内维护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否则,如果不以正当性为权利行使的基础,而是破坏程序和规则,甚至不择手段,势必会造成过度维权、滥用权利,从而损害国家的、社会的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归纳了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索取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目的、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等权利滥用方面的六种标准12。由此,权利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就网络行为而言,网民有言论自由、知情权等自由和权利,但网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守一定的限度,如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滥用权利(如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遵循诚信原则等等。如果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不能正当地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就会造成恶劣后果。网络暴力案件中的大多数网民一般都是出于“惩恶扬善”的初衷,手持正义的道德宝剑,试图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公正的事件和当事人进行一种道德审判,但由于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不当,对受害人的名誉或隐私形成了伤害,这样就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度,违反了正当性要求。所以,网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具有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在心理和行为上构筑一道法律防线。
(二)培养自觉守法意识
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更表现为法律被普遍遵守和服从,它要求主体能自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此,自觉守法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自觉守法,人们才能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一个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需要社会成员自主自律精神的支撑。这种守法意识主要表现在尊重和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等意识,它成为守法的前提和关键因素。建设法治国家,不能单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要靠公民的自觉守法来实现。网络空间环境的净化也要靠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三)培养公民责任感
公民责任感是公民保护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心理保障。公民的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责任意识的权利意识必将导致权利的过度张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公民的责任感要求每个公民能清醒认识自己的公民角色,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和主动履行义务,具有承担责任的意识。只有行使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才是真正的公民。在目前人们的价值观多元化、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滑的情势下,我国也“需要通过对公民责任和公民品德的积极实施一包括经济自立、政治参与甚至公民礼仪来补充(或代替)对公民权利的消极接受”13。网络暴力之所以产生,其深层次的原因正是网民的责任意识欠缺,对他人的权利保护缺乏责任感。因此,网络暴力所反映的恰恰是网民对权利的滥用,他们并未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缺乏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尊重。这说明广大网民还不具备法治条件下的公民意识,更不具备实践公民身份和行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负责任的公民才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所以,公民责任感的培植是造就公民社会重要的因素。
除了以上几点外,公民的理性意识、规则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的培植同样也很重要,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论述。
网络暴力的根源篇5
2012年3月20日,舒淇在微博中表态支持甄子丹,随即引发支持赵文卓的网友炮轰,许多网友到舒淇的微博上留言,谩骂声不断,甚至有网友将她成名前所拍的古装艳照都翻了出来。不堪忍受的舒淇于3月26日凌晨一条一条地把1000多条微博全部删除,并取消了全部关注,关闭了微博。众多公众人物纷纷声援舒淇,引起一片混乱。力挺舒淇的香港演员杜汶泽随即宣布以后再也不上微博,著名导演王晶则效仿舒淇把微博全部删除。
这一系列事件让网络暴力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以再一次猛烈来袭?互联网如何实现理性回归?
何为网络暴力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一些事件还未经证实,就有网民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心理承受重压:甚至一些网民还挖掘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暴力,网上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水军”围攻等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暴力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也知道不该随便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龄,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
网络暴力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条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进行转发、评论等。但很多事件都证明,初始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存在误导的。信息的人,有一些出于善意,但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也有一些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恶意。
此外,现实生活的紧张忙碌,让部分网友积蓄了较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为这些压力和情绪找一个发泄口,是网络暴力产生的—个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你可以通过网络发言缓解现实压力和负面情绪,但是这种发言本身,不能骚扰、打扰别人,更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和正当的权利。
环境影响态度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进入了学术界,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
为什么有些平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甚至温文尔雅的人在网络上就会变成谣言的制造者和毫无理性的谩骂者呢?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本身具有两面性,而且也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个道德水准普遍不高的社会中,当监督力量减弱的时候,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某些人对自我的控制力有时候也会大大减弱,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就很容易超越日常人们交往的底线,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
浮躁心态的反映
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浮躁心态的反映。在当下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焦虑、浮躁的心态有所增加,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由于缺乏监管和约束,人们的文明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会降低,于是出现了在网上随意发泄,甚至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的行为。此外,网络的隐匿性,也使人们从众心态加强,容易让个人宣泄转变为群体表现形式。
“非理性网友+网络水军”造就暴力
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中,一些非理性网友习惯于把自己的压力与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出于无聊,制造事端,于是网络暴力时有所见。这样的网络暴力不仅侮辱了当事人的人格,也损害了网络的公信力。
实际上,在此次事件中,大部分网民都对舒淇表示同情和理解,王晶、杜汶泽、冯小刚、姚晨、陈坤、曹方、宁财神等众多名人也都力挺舒淇。尽管如此,为什么多数响亮支持的声音却还是比不过只占少数的“网络暴力”呢?有专家分析说:“实质上,短期内有组织的网络暴力只有一部分来自非理性的网友,大部分还是来自行动有素的网络水军,他们往往知道攻击对象的痛处,攻其一点便达到目的。”
网络暴力上危害
网络暴力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网络暴力看似针对个人,但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作为旁观者,他们在看热闹。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自己头上,而一旦摊在自己头上,大家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
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比如泄露他人隐私,表面上看无关痛痒,不过是说了几句话,但它造成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严重的,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存在大小之分,彻底将其根除才是正道。
如何根除网络暴力
文明理性表达
网络是公共空间,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这需要网民们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重视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的确给了每个人畅所欲言、充分交流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网络暴力。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网民们在网上说话,而是要求网民们文明理性地表达,不要造谣、谩骂,更不要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如今网络趋于透明化,每个人都犹如生活在显微镜下,一言一行随时可能曝光于网络之上,这更提醒网民们应对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负责。
守卫道德底线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的暴力行为很可能诱发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在网上恶搞、谩骂、造谣、诋毁,甚至随意搜寻、曝光他人的隐私,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牢牢守卫道德底线。守卫道德底线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和正当权利。你尊重别人,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
强化制度监管
网络暴力的根源篇6
在互联网时代,将青少年隔绝于网络之外是不理智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大力整治网络不良信息的同时,更要弘扬绿色网络文化、发展绿色网络产业,用积极、健康、有益的信息和内容占领网络空间。从根本上讲,网络不良信息之所以一度泛滥,是因为一些企业抓住了人性弱点,利用色情暴力信息增加自身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以便从中牟取暴利。而从事绿色网络内容建设的企业,由于把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主动放弃了利用人性弱点和激发人性阴暗面的经营方式,但在其他很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竞相采取此类不良经营手法的激烈市场竞争格局中,绿色网络企业赢利能力不可避免的受到很大局限。特别是一些相对绿色的网络游戏,会采取缩短游戏开放时间、严格限制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去除等坑害玩家利益的设置、避免玩家过度投入金钱等经营方式,以企业短期经济效益受损的方式去换取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相对于绿色网络企业的严格自律,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很多不健康网络游戏的运营公司甚至公开的宣称自己运营的就是成人网络游戏,肆无忌惮的采取任何可以谋取暴利的经营手段,从而导致产业界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性循环。在国外,无论是自我宣称还是被审查机构认定为成人网络游戏之后,都要面临高昂的税收门槛,并受到严格的市场传播限制。但在国内,宣称自己运营的产品是成人网络游戏产品,不仅不会受到任何政策和市场限制,事实上反倒可以规避一切的政府管理,并扩大市场传播效果。这正是很多网络游戏以色情和暴力作为主要传播噱头的根本原因。而原本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沉迷系统,更被一句“本游戏不允许未成年人注册”轻轻绕过,事实上,由于防沉迷系统目前管理跟不上、技术存在漏洞,未成年人可以轻松注册和使用任何成人网络游戏。因此,应加强从法律和政策源头制定相应的扶持绿色网络产业、限制成人网络产业的发展规划。
同时,绿色网络产业由于严格自律导致无法形成快速赚钱效应,目前主要靠非常有社会责任感的少量天使投资来支撑,无法带动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的大量海内外资本的主动投入,导致绿色网络企业资金微薄、利润小、抗风险能力差,难以形成产业规模。作为国有的骨干大型电信企业,拥有着政府和社会给与的无与伦比的垄断资源,这种垄断是电信企业赚钱的根本基础。当然,作为国家核心战略资源,这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是必须的。只是拥有了这种垄断优势的电信企业,就已经不仅仅肩负着赚钱的责任,更应承担起引领互联网发展方向的重任。这种引领,不应仅仅是技术上的,更应该注重内容。毕竟技术仅是工具,一个工具无所谓善恶,但一旦更容易被恶的方面利用,那技术越先进,贻害就越大。这正是互联网和手机3G已经面临和即将面临的信誉危机。互联网上如果绿色、健康的内容无法成为主流,则必然被黄色、暴力等低俗内容所占领。而绿色网络内容的本质导致资金回报率低,回收周期较长,很难靠资金微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差的民营企业去推动。这就需要每年营收数以千亿计的电信企业承担起国有、骨干、垄断的电信企业应尽的责任,至少以总收入的千分之几,去大力发展绿色网络产业。同时,国家主管部门也要主动负担起帮助绿色网络产业打开市场通道的重要责任,使从事绿色网络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能获得长远的、稳定的回报,从而推动绿色网络产业迅速做大做强,为青少年打造一片绿色的网络空间。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由教育机构、协会组织等第三方具体执行,尽快制定关于绿色网络产品和服务内容的相关标准,经社会各方论证修订后,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权威,使绿色网络产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发展,同时也为青少年选择适合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重要参考。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开创性的工作并卓有成效,包括文化部推出的三批适合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制定并推出的《绿色网络游戏推荐标准》和《绿色网络产品和服务评选标准》,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与中国电信在西安等地推出的青少专网宽带业务等。
二、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绿色网络产业的配套扶持政策。对于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给予税收、市场、宣传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扶持。对于自我宣称或被认定为成人化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高税率等方式抬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宣传渠道,包括不得在有很多未成年人用户的媒体平台上广告和软文(如电视台黄金时段、腾讯QQ等),在零售场所和大型展会上严格规范产品摆放位置和展示内容等,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