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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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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范文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转贴于

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范文篇2

形式逻辑不管思维内容,只管思维形式,这是学术界的一个共识。这个共识预设了一个前提:思维形式是可以脱离思维内容而独立的外在形式。这个预设是建立在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基础上的,并不符合事实,因而是没有根据的。我们必须超越这种二元对立,代之以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应该肯定,一切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在内,都是既研究思维形式同时又研究思维内容的思维科学。

思维内容与形式不可分离

思维是存在的反映。同存在一样,思维也是一种既有内容又有形式的统一体。内容之所以成为内容,是因为它规定着自己的形式;形式之所以成为形式,也是因为它表现着自己的内容。这说明,内容与形式必然是相互渗透和转化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①因此,只要断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就同样断定了它也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否则,逻辑学研究的思维形式就成为无内容的形式,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形式的意义及其存在的根据。进一步说,一门科学,如果它不具有自己特有的科学内容,它同样失去了作为一门科学的根据,逻辑学也不能例外。

可是,为什么我们又把形式逻辑称为形式科学呢?应该指出,在特定语境下,认为逻辑学不研究思维内容,也不能说是错的,否则,学术界为什么一直把它看作正确的观点并长期加以坚持?其实,我们通常说的逻辑学所不研究的思维内容,是指具体科学所研究的经验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它是指可感知的内容。在这种意义上,不仅逻辑学,哲学也是不研究思维的经验内容的。这就是哲学和逻辑学同具体科学的区别。黑格尔说:进一步就内容与形式在科学范围内的关系而论,我们首先须记住哲学与别的科学的区别。后者的有限性,即在于,在科学里,思维只是一种单纯形式的活动,其内容是作为一种给予的〔材料〕从外界取来的,而且科学内容之被认识,并不是经过作为它所根据的思想从内部自动地予以规定的,因而形式与内容并不充分地互相渗透。反之,在哲学里并没有这种分离,因此哲学可以称为无限的认识。当然,哲学思维也常被认作是单纯的形式活动,特别是逻辑,其职务显然只在于研究思想本身,所以逻辑的无内容性可算得是一件公认的事实。如果我们所谓内容只是指可以捉摸的,感官可以感知的而言,那么我们必须立即承认一般的哲学,特别是逻辑,是没有内容的,这就是说,没有感官可以知觉的那种内容。”①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就是哲学,它们都是研究思维自身的运动,它的内容不是通过感官的感知得来的,因而不具有这种可感知的经验内容。

在这种意义上说,逻辑学是不研究思维内容的,即不研究由感官感知得来的经验内容。但是,它所研究的思维单纯形式的活动,其本身是有内容的,也属于思维的一种内容。所以,在哲学和逻辑学中,思维的内容与形式又是统一的,并不存在无内容的形式,也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科学和艺术也具有这种统一的普遍性:只有内容与形式都表明为彻底统一的,才是真正的艺术品。”②艺术的内容与形式,属于形象思维范畴,由美学研究。逻辑学本身是有科学思想内容的。逻辑学的发展,不只是思维形式的发展,它同样是逻辑思想的发展。许多逻辑史的著作被称为逻辑思想史”,就是一个明证。这里的逻辑思想”,作为逻辑学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学者们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它的存在已经表明,逻辑学发展史是思维的内容与形式统一的认识史。这就不啻承认,思想不可被认作与内容不相干的抽象的空的形式,而且,在艺术里以及在一切别的领域里,内容的真理性和扎实性,主要基于内容证明其自身与形式的同一方面。”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研究的经验内容,都是通过实践活动从外部世界得来的,不可能从思维自我运动中产生。所谓思维的自我运动,即思维单纯的形式活动”。在这种意义上,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并不充分地互相渗透”。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不同思维层次之间,就是说,一个层次的思维内容与另一个层次的思维形式之间,是可以分离的。但在同一层次中,如在具体科学中,则是不可分离的。思维形式对思维内容发挥着重大的能动作用,即用自己的特有形式,如概念、命题、原理、定律等,来表达经验内容,使这些内容得到抽象和概括,并把它们组织到自己的形式模式中去,揭示这些内容的必然联系,并表述为科学规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思维内容和形式时,必然涉及思维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思维内容,还是思维形式,都是与语言分不开的。我们经常也把语言称为思维的形式,而这里所说的思维”,其本身又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说明了思维内容与形式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当我们说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时,这实际上是指语言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统一体的思维的载体。如果没有语言,一切思想的表达都是不可能的。索绪尔说:思想离开了词的表达,只是一团没有定形的、模糊不清的浑然之物。”④这又产生了另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即思维内容与语词形式的关系问题。在文学中,朱光潜把这种关系概括为意”与文”的关系。朱光潜说:在为思想所凭借时,语文便杂在思想里,便是‘意’的一部分,是在内的,与‘意’的其余部分同时进行,所以,我们不能把语文看成在外在后的‘形式’,用来‘表现’在内在先的特别叫做‘内容’的思想。‘意内言外’和‘意在言先’的说法绝对不能成立。”⑤形式是表现内容的,只有在相应的形式中,内容才得以显现。这表明,内容与形式不仅是同时成就的,而且也是相随而变的。如果更动了文字,就同时更动了思想情感,说明了思想活动和语言活动的一致性。对于思想来说,语言是表达形式,在这种表达式中,既包括了思维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了思维的形式。所以,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统一于语言之中。语言的形式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形式,语言的实质也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实质。情感、思想和语言是平行的,一致的。”①如果说,语言是思维的居所,那么,这就意味着语言不仅是思维内容的居所,同时也是思维形式的居所。语言是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统一的载体。一切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在内,只要运用语言来表达,它所表达的就不仅是思维形式,同时也表达了思维内容。如果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话,那么,它必定同时要研究相应的思维内容,因而也就是研究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p#分页标题#e#

语词符号的意义

我们在研究思维时,习惯于先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分离开来,并对它们分别地加以抽象规定,说明什么是内容、什么是形式,由此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事物内外的两种规定:内容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是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形式是事物外部的表现以及这些表现之间的联系或结构。这种分析,自然是必要的,作为认识的一个阶段,也是合理的。但它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把思维形式看作与内容不相关的外在形式,从而使形式脱离了内容,成为独立的部分,其结果必然要否定内容,否定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别林斯基说:如果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它必和内容紧密联系着,你要想把它从内容中分出来,那就意味着消灭内容,反过来也一样,你要把内容从形式中分出来,那就意味着消灭形式。”②所以,单用分析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把分析与综合结合起来。

思维以语词为载体。如果运用分析方法,把言语的思维分解成它的组成部分:思维和词语,这种方法虽然也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但不再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这就必然使言语思维的原先特性消失。维果斯基把这种分析的方法称为元素分析法”,并认为是不可取的方法,他指出:把言语的思维分解成它的组成部分:思维和词语,并且互不联系地孤立地对它们分别进行研究,会使心理学在同样的死胡同里曲折前进。在分析过程中,言语思维的原先特性已经消失。研究者们一无所获,唯有发现两种元素的机械的相互影响,期望以纯粹的投机方式来重新构建业已消失的整体特性。”③因此,他不主张元素分析法”,而主张单位分析法”。这种方法就是整体分析法,分析的结果则是保留了整体的所有基本特性。

思维与语词是不同的两种事物,但是它们又是不可分离的。没有语词的思维是一片模糊,没有词义的言语是空洞的声音。思维是对存在的概括反映,它的表达形式是语词的词音,即听觉形象;语词的内容就是语义,即语词所负载的信息。所以,语词同样是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统一,它们是无法割裂的。语义的概括同样不能不用语词来表达,因而语义是词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词义既是思维又是言语。根据这种分析,维果斯基把语义看作言语思维单位。思维的单位分析法”,就是语义分析法。他说:在探究言语思维的本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便是语义分析(semanticanaly-sis)———研究这个单位的发展、功能和结构,它包含了思维和言语的相互关联。”④从思维与语言的发生史来考察,思维在最初发生时,语言并没有同步地发生。这不是说思维没有物质载体,只是表明,思维的最初载体并不是语言,而是动作。这时,思维与动作还没有分离,而存在于动作中。但是,思维是心理和观念形态,不具有被感知的特征,没有物质性的载体,它既不能表达也不能实现。后来,产生肢体语言,使思想得以开始交流。为了适应思维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产生了有声语言,使每一种声音都能传递某种信息,而且表达某种意义。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思维的发展,要求将思维的内容保留下来。经过长期的实践,出现了书写语言,即文字。文字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思维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这时,思维找到了固定的载体,语言不仅成为思维的居所,而且也成为人类的家园。为了克服自然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人工语言,进一步推动了思维科学的发展和应用。这是语言在现展所取得的成就。

今天,我们所说的语言,应该包括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两个部分,而且都可以称它们为符号,即自然符号和人工符号。显然,同语词一样,无论哪种符号,它们也都是有意义的,否则它就没有任何用途了,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我们使用符号的目的是表达和实现思想,因此符号必定包含有某种意义。可见,符号本身不仅具有意义,同时又是一种形式。符号具有怎样的意义?必须通过解释加以确定。根据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赋予符号一定的意义。在具体科学中,这是各门科学自身的工作,逻辑学不能代替而只能完成本学科的符号解释。只有当某个言语形式的意义在我们所掌握的科学知识范围内,我们才能准确地确定它的意义。所以,无论是在具体科学中还是在逻辑学中,符号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一切科学规律都是凭借这种统一来表述的,而且也只有凭借这种统一才能得以表述。例如,牛顿力学中的第二运动定律,可以用符号公式表述为:f=ma。这个表达式是人工符号表达式,其中用了四个符号。只有对每一个符号都作出解释,赋予一定的意义,才能使它表达第二运动定律的内涵,并被人们所理解。对于已学过牛顿力学的人,只要看到这个公式,就明白这个表达式的意义,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了对符号所作的解释。这里的解释,有两个步骤。第一,赋予符号以特定的意义:f”是对物体的外部作用力,m”是被作用物体的质量,a”是被作用物体在受外部作用后所得到的加速度,=”是等值。第二,解释符号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量的关系的解释,这个公式表示,f等于m与a的乘积,两者的关系是,物体的加速度(a)与所受外力(f)成正比,与物体的质量(m)成反比;二是对质的关系的解释,即加速度(a)与外力(f)都是矢量,具有方向性,而且加速度的方向与外力的方向相同。通过上述解释,我们不仅知道了牛顿力学第二运动定律的形式,而且也知道了这个符号表达式的内容,从而表明了思维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这里的形式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每一个符号都是一种形式;第二,符号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形式结构。因此,我们在研究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关系时,主要任务不在于分辨谁是先在的,内在的,是决定者,谁是后在的,外在的,是被决定的,而在于寻求它们之间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多样性取决于是否存在经验内容的渗透以及这种渗透的程度,从而使逻辑科学构成一个庞大的家族”。

思维内容和形式在形式逻辑中的统一

从思维内容和形式统一的观点看,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推理形式,同时也研究推理内容,研究思维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这种统一的具体表现。第一,逻辑符号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现代形式逻辑,又称符号逻辑。它的一切符号,只有通过解释,才具有特定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作为思维形式的符号所具有的思维内容。在形式逻辑中,不仅逻辑形式都是由符号构成的,而且逻辑内容也是用符号和符号组合来表达的。在符号逻辑中有许多作为逻辑常项的符号,对这些符号只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才能赋予它们意义。这种意义,就是被解释的符号所具有的逻辑内容。例如,对符号?”的解释是否定”,对符号∧”的解释是合取”,对符号∨”的解释是析取”,对符号→”的解释是蕴涵”,对符号≡”的解释是等值”,等等。这些意义,都赋予了逻辑形式特定的思维内容。不同的逻辑系统,有不同的符号。由于给予不同的解释,它们就具有各不相同的逻辑内容,从而形成思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统一。例如,在模态逻辑中,把符号”解释为必然”,把符号”解释为可能”;在时态逻辑中,把符号P”解释为过去”,把符号T”解释为现在”,把符号F”解释为将来”;在道义逻辑中,把符号O”解释为义务”,把符号P”解释为允许”,把符号F”解释为禁止”,等等。在这些不同逻辑系统中,有的符号是相同的,有的是不同的。即便是相同的符号形式,由于给予不同的意义,它们也就成为具有不同的内容的符号。例如,P”这个符号,在直言命题中,它代表词项;在命题逻辑中,它是肢命题;在时态逻辑中,它被解释为过去”;在道义逻辑中,被解释为允许”。显然,这些符号的选择,完全是自由的,也完全是任意的,我们可以选择这些符号,也可以选择另一些符号。但无论选择什么符号,对它的解释,则是有确定内涵的,绝不能是完全任意的。而且,这些符号只有在特定的关系和形式系统中,才具有它的确定意义;在不同的关系和形式系统中,它们的意义也是不同的。这些都说明,符号形式和符号形式的意义,反映了在形式逻辑学中形式与内容在特定条件下的统一。#p#分页标题#e#

第二,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逻辑基本规律是获得逻辑的真”的规律,它们决定了形式逻辑必须研究命题真假关系的思维内容。形式逻辑教科书主要讨论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些规律都可以由符号构成的公式来表述。同一律表述为:A≡A;矛盾律表述为:﹁(A∧﹁A);排中律表述为:A∨﹁A。对这些公式意义的解释,就是这些规律的内容。例如,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律的解释是: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①逻辑基本规律同存在、认识、心理和意义等是密切关联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主要研究了矛盾律和排中律,对同一律也有所涉及;在逻辑规律的讨论中,涉及的不只是逻辑方面,而且还比较多地涉及本体论、认识论、心理学和语义方面的内容。这说明,逻辑规律是存在规律的反映。矛盾律为什么在我们的思维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只能由存在规律来解释。格•克劳斯说:我们不能把思维作为本原的东西,用思维来解释这一点。我们不能说:‘我们的思维当它逻辑上不矛盾时便正确’,而回答只能有一个:因为它合乎逻辑。不矛盾律的特殊作用取决于它是从本体论的规律即从本原的基础引申出来的,也就是说,它是存在规律的反映。”②可见,逻辑规律的基础是存在规律,彻底割断本体论与逻辑学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这是决定逻辑规律具有思维内容的重要根由。因此,在形式逻辑中,逻辑规律不只是形式方面,也不只是内容方面,而是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统一。

第三,推理规则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构成形式逻辑基础的是推理规则,它是逻辑基本规律在推理过程中的具体化。涅尔在《逻辑学的发展》中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规则的。”③这就明确地表述了真与假的内容与符号的形式之间的统一。涅尔所说的逻辑,自然是指形式逻辑。他在这个说明中,特别强调的是形式逻辑推理的有效性以及保证推理有效性的规则,由此实现从真前提中有效地推出真结论。因为,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不同,存在规律的表述是有经验内容的,逻辑规律是没有经验内容的,它只是符号系统的规则,与现实世界中的因果关系不直接相关,只是反映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所以,在逻辑上具有巨大意义的规律,是表示一些判断的真(假)同另一些判断的真(假)之间的依赖关系的规律。这些规律决定着推理有合乎逻辑的正确形式”④。命题的真假,并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思维的内容,但又只有在形式关系中,根据一定的规则,才能断定命题的真假。这表明,真”与假”不是事实关系中的真与假,而是形式关系中的真与假,即如何以形式之间的正确联系来达到这个真”,这便成为形式关系中的内容。进一步说,所谓有效性”或无效性”,就是一种思维内容。有效性是真的,无效性是假的。由于推理形式本身包含了有效规则”,因而它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形式逻辑的核心,就是逻辑后承,或有效后承。所以,简要地说,形式逻辑只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只有遵守这种逻辑规则,才能使推理形式有效。有效的推理,其结论必定是真的;无效的推理,其结论必定是假的。必然性”,必然地推出”,是指内容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形式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这种必然性”和必然地推出”,关键在于形式的保证,是形式方面的问题。这同样表明,在任何形式中,都包含着与思维形式相适应的内容。

第四,内涵和外延都是思维内容。逻辑内容不仅包括作为符号内涵的质,而且也包括符号外延的量。在关于概念的讨论中,逻辑教科书都把内涵与外延看作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不只是概念,语句也同样具有这两个逻辑特征。形式逻辑通常都不研究概念的内涵,而只研究概念的外延关系,因而我们都称形式逻辑为外延逻辑。正是这个原因,不少人把现代的哲学逻辑称为非形式逻辑或内涵逻辑,因为它引进了一些哲学范畴作为逻辑常项,如必然”与可能”,过去”、现在”与将来”等。上面所说的对符号的解释,首先得到明确的是符号的内涵,即意义,然后即可确定它们的外延关系。例如,在模态逻辑中,符号”和”之间的关系,由于赋予了必然”和可能”的意义,同时也就规定了它们的外延关系。在模态对当方阵中的矛盾关系、差等关系和反对关系,同形式逻辑中的对当方阵一样,都是用外延关系来确定的。外延关系是由内涵决定的。如果说形式逻辑是外延逻辑,那么,模态逻辑也应该是外延逻辑。不同的是,模态逻辑引进了必然(”)和可能(”)等不同的逻辑常项,表明它具有不同的内容。但要进行逻辑运算,都必须依赖于外延关系。内涵是思维的内容,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外延也是思维内容吗?形式逻辑对全称量词(?x)和存在量词(?x)的赋值,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因为这些赋值都属于量的方面,而且成为这些符号的意义。所以,外延的量同样是一种意义,属于思维内容。内涵与外延的关系,不属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是质与量的关系。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对这两种规定性的反映,使概念、词项、句子等都具有内涵与外延的属性。卡尔纳普认为,一个谓词包括作为类”和作为性质”两个方面的特性,如,人”既是作为包含许多个别人为元素的类的人”,又是作为具有同样人性的性质的人”。于是,谓词P”的外延是相应的类,而其内涵则是相应的性质。

关于语句,当它具有真值时,便是一个命题。因此,语句的内涵是命题,它的外延则是它的真值。关于某一个体词,它的内涵是它所表达的个体的概念,它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个体。所以,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因而内涵与外延是不能各自独立存在的,是不能分离的。詹斯奥尔伍德指出:内涵是连接语言和这个世界的黏合物。一个内涵就是使一个语言表达式和它的外延产生联系的某种东西。它决定一个语言表达式的外延”①。在一切逻辑科学中,内涵与外延都是统一的,形式逻辑也不能例外。由于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因而外延的存在必须以确定的内涵为前提,所以它不属于逻辑形式,而属于逻辑内容。作为逻辑内容的内涵和外延,其中虽然也有对经验内容的进一步抽象,但不都是经验内容。事物的质和量,是现实世界中的形式和关系,它反映到逻辑科学中,表现为内涵和外延,这只是说明逻辑内容和逻辑形式的外表来源。但是,为了对这些形式和关系能够从它们的纯粹状态来进行研究,必须使它们完全脱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重要的东西放在一边”①。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没有经验内容的逻辑内容。内涵和外延,就是事物的质和量这些经验内容的抽象,说的都是逻辑学的思维内容。上述分析表明,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推理形式,而且也同时研究推理内容。所以,认为形式逻辑只管思维形式而不管思维内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p#分页标题#e#

逻辑学研究的意义逻辑转向

在宏观上,意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验内容的意义,另一类是非经验内容的意义。具体科学中的意义属于前者,逻辑学中的意义属于后者。莱布尼茨早就提出了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他说: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②形式逻辑所追求的是推理的真理,属于非经验内容的意义;具体科学所追求的是事实的真理,属于经验内容的意义。因此,推理的真理只是形式的真,只管形式的正确性,不管内容的真实性。其中的逻辑必然性,也只是形式必然性或抽象必然性,虽然它也是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使抽象必然性向具体必然性过渡,实现逻辑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的统一,必须建构经验内容进入逻辑思维的通道。但形式逻辑系统的封闭性已经断绝了这种通道,也就已经无缘实现这种结合了。

一旦逻辑学向经验内容开放,它便离开了单纯的形式研究而进入逻辑应用的具体科学领域。这时,推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形式的正确性,而且必须依赖于经验内容的真实性。斯蒂芬•里德指出:经典逻辑坚持所有逻辑推论都是形式问题,就不能把其正确性依赖非逻辑词项之间的关系的推理作为有效推理。给定一个圆的对象,可以推出它不是方的;但这个推理根据形式不是有效的,如果根据内容,即根据‘是圆的’的含义,那么它是有效的。我们可以称这样的推理为实质有效推理,即根据内容而不是形式为有效的推理。”③实质有效推理所得到的结论是事实的真理。在这里,需要输入经验内容的意义。从单纯形式的立场看,知道了若是圆的”,并不能知道它不是方的”,而只能是:知道了若是圆的”,就知道不是非圆的”,即若是p”,就不是?p”。斯蒂芬•里德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实质有效推理使逻辑学研究走向意义逻辑,是使理性真理向事实真理转化,实现两种真理的统一的途径。波普尔在研究社会科学的逻辑时,提出了27个命题。其中的第一个命题是:我们拥有大量的知识;第二个命题是:我们的无知是无限的、令人清醒的。关于这两个命题,波普尔指出:当然,我的关于知识与无知的两个命题只是看上去好像彼此矛盾。这种表面的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两个命题中各在颇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个词。然而这两种意义都是重要的。”④要说明这两个命题的不矛盾性,同样需要经验内容的引入。

为什么从形式上看,这两个命题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里的形式是指把知识”这个语词作为概念”,即作为一种符号来使用,作为同一个概念的符号只能给予同一种意义,但两个命题给出了两种相反的意义。如果合取这两个命题,那么,就要产生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表达式是:A∧?A”。但由于输入了经验内容的意义,这两个命题中的知识”一词具有了不同的意义:第一个命题中的知识”是关于已知”的知识,第二个命题中的知识”是关于未知”的知识。由于对知识”一词作不同的解释,赋予不同的意义,因而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构成逻辑矛盾表达式。这说明,第一,在应用形式逻辑于知识内容的研究时,必须对思维形式赋予具有经验内容的意义;第二,在形式逻辑立场上认为存在逻辑矛盾的地方,往往产生了内容与形式的非对应性的错位,只有根据经验内容对符号的意义作出不同解释,才能消除这种逻辑矛盾。

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范文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摘要]哲学逻辑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