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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标准规范最新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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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标准规范最新版篇1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2019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19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发展前景分析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19-2019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19-2019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19年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19年,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2019年增长了3.7%。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9-2019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2019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19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2019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2019年到2019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2019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2019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预计到2019年,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合同能源管理标准规范最新版篇2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积极性问题

节能服务企业(EMCO)帮助企业减少能源的使用量,减少企业开支,相对来说比较受民营企业的青睐,但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性不高。据了解,许多节能管理公司在向国有企业推广EMCO时都“碰过壁”。“合同能源管理”在国企推广困难重重,除了节能意识差之外,主要原因是节能指标考核不落实,节能缺少紧迫感,节能效益与领导和员工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节能改造成了多此一举。一些管理人员甚至认为省下这几百万对于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普遍存在企业“怕麻烦”“白给都不要”的窘境。此外,除还存在类似投资效益和资金筹措的问题;在企业中,目前正在使用的,使用寿命没到而又被列入高能耗的设备,依法是否必须全部报废更新,目前还没有硬性的规定;政府的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不够等因素,都是制约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推进的发展障碍。

对策

1、建议政府加大扶植力度,从立法开始,明确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或用能大户的节能改造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并对取得资质的EMCO实行公开招标,形成市场机制,能让过去EMCO找项目,逐渐演变成业主找EMCO的积极状况。

2、加大奖励力度,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与EMCO可共同分享奖励,在奖励计算方法上不仅只参照节能量,也可以参照投资额度和节能率,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使EMCO能比较容易的获得建立资金。

二、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模式的模式单一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且在《通知》颁布之前没有行业公认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界定,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择上明显的体现出单一特点。即BOT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首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在节能期限届满时归属为用户单位所有。然而,成熟的市场永远存在多元化的需求和多元化的供给,单一的发展模式难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于节能降耗的技术和资金需求的多样性。对于除了BOT模式外的BOO(建设-运行-拥有)及BLT(建设-租借-转让)等模式鲜有尝试。

对策

1、借鉴和学习国外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模式。

2、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和制定相应的合同范本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组织和促进国内节能企业间的交流。

三、队伍建设和制度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制度规范还不够齐全,或者是已制定的“指南”等规范,广大企业和EMCO又不够了解,制度和规范的建设和宣传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目前的节能服务公司普遍规模偏小,实力偏弱。

2、运作机制的规范亟需制定和完善。

对策

1、加强对EMCO的规范管理和资质认证工作。对此一定要明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评审公司才可成为EMCO,但要防止苛求和复杂的程序。要设置相关的一站式办公程序或便捷高效的为节能服务公司办事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期实现规范化管理。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大力培育有一定规模的附属于设备制造集团。

四、资金及融资问题

1、资金短缺而且缺乏融资能力

在当前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摸索和试行的节能企业中,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很多节能公司用完赠款和相应配套资金后,转行的转行,沉寂的沉寂;没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如同一张空头支票,偌大的市场摸不着,转瞬即逝。对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光停留在理解的层面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出台相应政策予以解决。目前我国的EMCO中,中小企业的比例较大,大多为经济实力较弱,无力对成批的或企业整个系统的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而且以分享效益型方式回收资金,期限较长;商业银行最关注的商业贷款的安全性,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给只能拿未来收益作空头抵押的节能公司。而不少EMCO无力向银行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财政担保或足额的抵押;商业银行或社会投资者对“合同能源管理”了解甚少,一些EMCO又没有良好的财务信誉历史记录等,上述种种因素,导致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所以,需要在EMCO运营初期为其获得商业贷款提供帮助。

2、资金回收困难问题

毋庸讳言,“合同能源管理”是新生事物,为开拓市场,节能公司往往和客户先定口头协议,工程运行1年见效以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埋下了资金回收难的风险。但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部分企业诚信度差,一些客户在项目运行半年见效之后往往毁约,或是中止合作,或是提出购买设备,导致一些节能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对策

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和缺乏融资能力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单是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存在,要完全解决此问题难度较大,正如上所述,要从政策和EMCO本身两方面来解决。现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1、考虑在银行系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专项基金。

2、为了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可以允许EMCO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投资的设备或技改工程项目的投资作抵押,可以使得EMCO的融资能力能扩大一倍。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以考虑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中引入保险机制,在项目中引进保险公司运作,这是个很有前瞻性的课题,在此不予赘述。

4、突出政府的力量。希望政府加强对节能咨询和诊断的奖励力度,并简化取得奖励的操作手续,切实解决进行了咨询而没有得到项目的资金问题。

在某些企业中,由于节能项目一直处在从属地位,一些用户愿意享受节能效益回报,而不愿在节能项目中承担义务,这样对EMCO的资金、技术、设备等存在风险就比较大。已经出现过当节能改造项目结束后,用户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设备的投入款和分享的效益等情况。

如果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的情况下,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回报期较长的市场选择,把节能技改项目做大做强就比较困难。

即使把项目的责任、义务、风险等所涉及的内容全部写进合同,再注明的单位和企业,也会以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或结算不够合理等理由,要求改变结算方式和时间,例如上海某公司20万吨产品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在结算上就出现以世界金融风暴为理由要求推迟付款三个月,并认为合同中节能量计算有问题等分歧意见。使合同不能顺利执行。所以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时,节能服务公司始终伴随着担心、戒心和烦心。

五、道德风险问题

“诚信很难得到保障”,国内的节能公司的负责人或者项目实施者大都有这样的切肤之痛。能源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期短则一年、长则三五年,期间企业生产状况有不确定性,节能服务公司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巨额投资很可能就血本无归。合同能源管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充分依赖于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对于项目各方利益的保护。然而,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表明,能源管理中的信用和道德风险难以受制于合同条款的严格约束,主要体现在:

(一)来自客户道德质量的问题

1、客户道德品质即信用状况好坏,是否会按合同如期付款,是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信用状况差的现象较普遍。客户信用差的情况有:

①客户从一开始就存在恶意隐瞒行为,目的是诱使EMCO对其投资;

②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项目的节能收益;

③客户想方设法迟迟不支付属于EMCO享有的节能效益部分;

④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其它节能公司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客户违约而与其它节能公司合作;

⑤客户单位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不愿履行合同等。

2、客户的经营问题。一旦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若无其它更好的措施,势必会压缩生产规模,这样节能改造后的设备就达不到预定负荷,能耗就会减少,预计的节能量及效益就会下降,从而导致EMCO的利润下降。另外,客户还有可能由于卷入法律纠纷而发生风险。如客户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重大问题而导致停业或关闭,致使EMCO遭受损失。

(二)EMCO的诚信问题

当然,“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也必然存在EMCO诚信问题。并不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项目单位有时对设备、施工的质量问题也有看法,EMCO也存在一定的诚信问题。

(三)合同问题

根据国内EMCO的经验,EMCO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往往不是非常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合同的不完善,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合同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最为主要的法律风险就在于能源管理合同的确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法律服务机构根据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制定专门的合同范本,以达到行业规范和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当前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

①融资法律风险;

②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用户单位道德风险;

③节能用户单位法律主体灭失风险;

④节能效益的测量与验证(measurement&verification)。

节能服务公司以及节能用户单位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评定及防范、合同模式的选择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给与必要的指导。行业自律机构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培训和交流,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对策

1、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建立较好的市场诚信度,尊重双方的合法真实的意愿,积极搭建平台,完善该产业相关的立法。对此可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从诚信规则、制度以及立法的层面上给予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地位。

2、客户及节能企业必须注重互相之间对信用状况进行考察。

3、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意识。

六、税务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这块产业的税收很不明确,不同公司去不同地点去交税竟然套用三种不同方式,当地税务机关也不知道怎么收税,因为是新生事物,只能用现成规定去套用,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利于税收的原则来收取,这恰恰加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税负,影响了节能产业发展。

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至今并未明确选择使用的税种或税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往往能比较随意的提出或指定税种或税目,从而提高了采用这一模式的节能技改工程的存本。例如某些国营大型企业,比较侧重于关心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希望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并不担心这些节能技改工程成本的提高,而要求提供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明确税种或税目的选择很重要,将有利于降低节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此外,还不可避免的存在进口设备的关税问题。

对策

1、为了避免税种或税目选择的随意性,确保该类工程在税务方面的合理合法;从有利于降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有利于促进该模式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不断发展和壮大,有利于EMCO做大做强的原则,应从法律层面明确指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工程使用的税种或税目。

2、按照我国修订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明确当项目中有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即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人员不应指定全额采用某种税目(例增值税)。

3、明确EMCO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中,其应税劳务部分可参照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税率即5%的税率。

4、政府支持在税务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节能量的认定问题

节能量的认定是项目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应予充分重视,实践过程中,很多纠纷的根源都牵扯到节能量的认定。在我国目前对于节能量的检测没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和和检测制度。

在项目业主单位与EMCO之间对节能量的认定有时会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的能量计量系统不齐全,造成节能量计量的量化程度不够。目前第三方检测单位较少,要对所有项目进行测试也有困难,同时缺少相关的标准和规程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时一个单位的节能量是由各方面节能工作的综合效益取得的,从而对某一项具体项目的节能量的看法就会有矛盾等。

对策

1、着重培育一批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认证单位来做好此项工作。

2、严格、明确的进行合同签订和管理。由于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前后作效果对比时,运行条件(例:负荷、天气等外界条件)要做到完全一样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特别明确节能量的测试条件,在改造完成后。按此条件进行测试,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3、成立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规范项目行为的第三方监督保障机构,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确保节能数据为了公正、客观的评价项目的节能效果的检测,确保节能数据的翔实和正确,对于双方的矛盾进行协调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八、财务处理问题

当前,合同能源管理中面临的财务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对策

1、建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目前现有的财务制度,合理合法地做好财务处理工作,例如明确在财务上,原则可参照“设备租赁”形式处理;支付给EMCO的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等。

2、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后,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都要按照目前现有财务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逐步实现实施规范化的管理。

3、在财务制度上要明确有“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科目,符合财务审计的要求,受益方效益核算可以单列会计科目核算,也可用统计核算办法作辅助账目进行统计核算等。

4、完善立法和相关产业政策,使得EMCO的资金回收有更好的保障。

除上述,“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在此不予赘述,相信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通过经济、法律、金融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整,这些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障碍逐渐得以解决。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投资机制。不同于一般的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是通过项目的实施最终实现各参与方共赢。其关键点就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在服务。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服务”理念贯穿始终。这里所说的服务既包括技术的服务也包括管理的服务。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应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通过专业的产品测评和现场检测、科学严谨的技术分析,以引导客户选择合理的节能方式。作为客户单位,应本着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为广大民众服务的理念,树立节能减排的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践行承诺。作为政府,在大力倡导节能减排,节能攻坚全民行动,加大节能减排的宣传力度同时,更应增强为节能企业的服务意识,从培养全社会节能意识、拓宽节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节能管理市场等方面着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为节能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合同能源管理标准规范最新版篇3

甲方: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签署日期:

前言: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履行节能义务。

由于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企业高速发展盈利,必须开源节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入沟通,就EMC(能源管理合同)合作需求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未改造前照明情况:(第一个车间)(共4车间)

二、甲方保证节能改造后的照明情况:

三、改造后节省电费核算以及分配: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的照明节能灯。节能灯型号数量为:备注:在改造工程中所需要的配件由乙方承担费用(如灯架、插座等配件)

2、甲方负责安装、产品后期维修。产品使用保证期为四年,四年内产品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

3、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收取节省的电费,并提供收据或发票。(二)乙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每年一次基本保养,即清洁,除灰尘等的保养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各类资料文件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收回产品成本,并终止合同。

3、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节能总金额的(按节能比例结算)。

(三)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乙方使用的甲方的环保节能产品所节省下来的电费,在次月的五号前将节能

的电费支付给甲方。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另一方在此节能管理项目中的全部损失。

五、合同期与终止合同

1、合同期限为4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合同终止后改造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协议所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乙方连续三个月未付款。

3、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规定的年限中如发现产品达不到合同中所标称的节能效果,乙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4、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保留终止本协议之权利。六、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用传真货邮寄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收到即为生效。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管辖保护。

2、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八、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效力。

2、本协议之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满48个月终止,即从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所有改造免费送与乙方。3、本协议期间双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能源管理标准规范最新版篇4

甲方:甘肃XXXXXXX厂

乙方:甘肃XXXXXX有限公司日期: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就甘肃XXXXX锅炉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设备更换、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标准格式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1.3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4能源

本合同提到的能源,除另有注明外,指自来水、电、气。1.5能源系统

指制造、转换、输送、使用能源的设备、设施。1.6能源系统管理

指经甲乙双方协商,把原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的能源系统,以一定的条件交由乙方运行、维护。

1.7运行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运行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1.8维护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1.9环保费用

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所必须付出的各项处理费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要求而付出的职能部门的处罚费用。

1.10年能源费用

甲方每年支付的水、电、气费用。1.11节能收益

指甲方每年消耗的总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基期对应的费用基数的差值。1.12年能源费用基数

甲方2010年11月-2011年11月支付的能源、运行、维护、环保费用作为甲乙双方基数按节能收益的基期基数,2012年11月以后和2011年11月到2012年11月相比,因为甲方建筑面积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算法或协商对能源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数作为新的年能耗费用基数生效。

1.13基期

双方约定的能耗费用计算基准期,通常以月为单位。1.14基期基数

基期内,甲方全年实际消耗的水、电、煤气、运行、维护、环保、人工等总费用。1.15计算期

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1.16计算期基数

计算期内考虑因建筑面积和能源单价变化等因素而调整后的能耗基数。1.17计算期节能量

计算期内,计算期基数与甲方实际发生的能源总费用的差值。1.18计算期节能率

计算期内,计算期节能量与计算期基数的比值。1.19年节能量

合同期内,某年计算期节能量的总和。1.20年综合节能率

合同期内,年节能量与全年计算期基数总和的比值。

第2节项目托管期限

本项目的合同期限为10年(最后一年以完成一个跨年供暖季结束为止)。自2012年6月1日始,至2022年5月30日止。

第3节项目托管范围

3.1乙方管理范围:锅炉房设备及水、电、气系统3.1.1锅炉房设备:锅炉主机、辅机、控制系统3.1.2水系统:供暖系统用水、热水管线、供暖管线3.1.3电系统:供暖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3.1.4天燃气:供暖系统用气设备和管线3.2乙方承担的管理事项:

3.2.1制定详细的运行规程和系统维护规程。

3.2.2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3.2.3承担设备的更新、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及承担相应费用。3.2.4整理汇编系统改造资料和运行、维护、检修记录。3.2.5负责系统所在区域的清洁工作。3.2.6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的其它事项。3.3用能保障

供暖时间:每年11月10日开始供暖,到3月31日停止供暖,正常为五个月,计150天,可根据天气变化和政府规定增加机动天数,增加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国家建设部最新颁发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除楼自身原因外,供暖期间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8℃。

第4节项目托管费用

4.1托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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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标准规范最新版篇5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即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依照具体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我国政府“十一五”以来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降耗的具体目标。但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他们从道理和心愿上都十分愿意尽早实现节能减排,改善消除环境污染,但又往往为缺乏具体实施的资金来源而困惑。这些问题在LED照明应用与推广领域显得尤为突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意义如下:

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节能项目更增添了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公司与客户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推广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

三、LED照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必要性

LED灯从可靠性、光衰度、显色性、发光效率等诸多指标考核,用于照明领域目前已经可行,无论是国家体育馆“鸟巢”的LED灯光装饰,还是为迎建国60周年,天安门欲全面更换LED照明工程的公开招标等项目,无不显示出LED照明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走进我们生活的照明领域。可是虽然LED照明有高光效、节能、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等诸多优点,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城名苑大厦C座1507联系人:吴雷15611900182

但由于价格高,一次性投入成本大,并且大多数民众对LED照明新光源的认识不太深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了市场推广困难。目前除了政府示范工程等重大或有影响力的项目采用LED新光源照明以外,一般商场、企业、宾馆等单位都难以接受LED一次性投资的高额成本。

鉴于这种情况,本公司立足于产品质量可靠、工程切实可行、节能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可观的前提下,采用了全新的LED照明营销模式,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内市场推广LED室内照明灯具,把由业主买单转换成由我们来投资的做法,并且让业主切实得到LED照明节能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收益。我们的营销推广理念是:我投资,你受益;诚实守信,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