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例(12篇)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由市卫生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三)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2
市政府:
20__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申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接到通知后,我委与新区管委会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国家将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一
是培育主体功能突出的国家或区域服务业中心。方向是选择集聚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行业的地区,通过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业化水平高、影响力大的服务企业或机构,逐步形成国家或区域服务业中心。二是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方向是以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为重点,针对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研发设计、信息咨询、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配套生产服务业,促进相关生产服务企业或机构集聚化发展。三是创新生活服务业发展方式。方向是支持具有自然、人文、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但不适宜大规模发展工业的中小城市,大力发展旅游、养老、文娱、健身等生活服务业。四是完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方向是建立传统交易市场与新型商业业态相结合、有形市场与虚拟市场相结合的现代农业流通体系。五是科学调整服务业结构和布局。方向是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制定优化服务业结构和调整布局的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增强城市服务业辐射带动作用。
二、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义
一是提高知名度,促进区域发展。国家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地区,将极大的提高地区知名度,并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本文来源:文秘站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二是政策支持。对列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地区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国家层面解决的,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尽可能予以解决。鼓励试点地区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技术创新型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二是资金支持。国家将安排4亿元资金用于试点地区服务业重点项目和新兴服务业发展。
三、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申报条件
一是申报试点区域应是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产业园区。二是申报试点应具有全国或区域领先的相关产业基础,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影响力大等优势。三是申报材料齐全。包括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保障措施涉及的相关承诺文件等。其中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准确、远近结合。保障措施方面要将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建立强有力的服务业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
四、我市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我委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新区具备申报条件,应以“创新服务业发展方式”为切入点开展申报工作。近期,我委与省发改委进行了沟通,省发改委已明确表态全力支持××*新区申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并承诺河北省只申报××*新区一家。
五、下步工作建议
申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意义重大,若××*新区成为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并将进一步提高城市知名度。申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范围广、任务比较繁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1.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协调机构。这既是申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必备条件,也是全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市政府应尽快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服务业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和责任分工。并建议设立服务业发展办公室,适当提高行政级别(威海市、石家庄市为正县级),统筹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
2.组织力量开展申报工作。国家发改委要求4月3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考虑到省发改委初审和协调时间,我市应于3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编制试点方案、市政府需要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建议市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3.落实申报工作经费。申报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编制试点方案,还需要开展前期推进工作,建议市政府帮助解决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经费200万元,并按照国家发改委“试点区域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的要求,增加市本级财政预算中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3
一、研究专题和期限
专题一、城区公共建筑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应用示范
1、中心城区既有中小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研究与示范
研究目标:针对中心城区既有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特点,提出适用于中心城区既有中小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方法与路径,为大面积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选择1幢区属科技馆,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的综合改造,满足现行建筑节能50%的要求,并实现节能综合技术应用与展示功能;选择1~2幢中小型养老院开展综合节能30%以上的改造示范。
研究内容:中心城区中小型公共建筑用能特征、节能改造技术与体系、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的研究;综合节能技术应用示范与展示一体化的整体优化实施方案研究;营造室内舒适环境的节能改造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2、“环境友好型”社区节能减排适用技术集成与示范
研究目标:在一个已建成社区内,实现居民楼的外维护结构保温隔热、空调节能和遮阳等节能技术集成应用的示范工程,完成社区公共部位的太阳能利用和雨水收集绿化浇灌系统的建设,达到社区节电15%以上的目标,并制定“环境友好型社区技术导则”。
研究内容:节能技术在居民住宅小区中应用的示范推广模式研究;建筑能耗与小区环境质量监测技术研究;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标准与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3、历史建筑节能技术集成研究与应用示范
研究目标: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历史建筑这一特殊建筑群体,以公寓、花园洋房为重点对象,通过对现有的建筑节能技术进行评估,实现节能改造技术在1-2处花园洋房历史建筑的集成示范应用,和1500平方米的历史建筑适宜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并建立适合于历史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体系和历史建筑节能改造质量保障体系,形成历史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研究内容:建筑节能关键技术适用性的研究;历史建筑节能改造关键技术的研究;历史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评估方法的研究。
专题二、建设工程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应用示范
1、大型交通枢纽市政基础设施节能减排集成技术及应用研究
研究目标:通过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内的耗电设备节能潜力分析,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以及照明智能控制和空调变频控制等节能技术,达到降低能耗20%以上的目标;为解决传统城市雨水管理带来的排放设施投资大、运行能耗高及面源污染问题,对虹桥枢纽高架道路、屋面等进行雨水蓄渗利用,实现削减雨水排放量40%以上。
研究内容:大型交通枢纽新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地下空间变频通风空调系统的开发;景观一体化雨水处理技术的研究。
2、*国际机场北通道节能减排综合技术应用研究
研究目标:结合机场北通道建设工程,多途径、大规模研究应用废旧材料的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综合技术,使工程建设过程中能耗与污染物排放同口径减少6%;建立工程建设过程能量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模型,形成一套道路工程建设能耗和排放信息与分析系统软件,量化道路工程建设节能减排情况。
研究内容:工程建设过程中能量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模型研究;旧水泥混凝土再生利用研究;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应用技术研究;旧沥青路面再生利用研究;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管理活动中节能减排技术研究。
专题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1、区域性供电综合节能示范应用研究
研究目标:针对区域性供电系统,应用综合节能技术,形成相应的示范工程;根据全生命周期的绿色设计理念,建成一座集成新能源利用等多项节能技术的110kV新型变电站,达到总能耗减少50%的建筑标准;建成可转移30~50%高峰电力的蓄能空调示范工程。
研究内容:区域电网科学规划、节能控制和管理综合技术研究;节能型变电站建设关键技术研究;蓄能空调节能量定量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2、钢铁行业低热值煤气规模化利用和系统运行优化的研究
研究目标:针对钢铁行业中高炉、焦炉和COREX所产生的大量低热值煤气,通过大型燃煤电站掺烧煤气、全烧煤气大型蒸汽轮机发电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多种利用方式,实现高炉煤气100%回收利用;通过综合考虑电能调度、能源平衡和多种燃料混配的经济运行方式,开发出在线优化系统和远程分析平台,实现煤耗下降5g/kwh以上。
研究内容:高炉低热值煤气综合利用方案的技术经济性评价方法的研究;高炉煤气燃烧经济运行在线优化系统及远程分析平台的研制;先进控制和节能技术在高炉煤气利用过程中的应用研究。
研究期限:*年12月31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3、以煤为燃料的热电冷三联产新型工艺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为改变目前煤炭粗放型的利用方式,研究开发以煤为燃料的热电冷三联供的新型工艺技术路线,实现煤炭热能高效梯级利用,并建立制冷量50万大卡/时规模的热电冷联产示范系统,与热电联产和供冷分产相比较,达到节能15%以上。
研究内容:热电冷联产系统优化配置的研究;热电冷联产系统优化运行的研究;热电冷联产系统协调控制的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专题四、新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
1、城市垃圾多元化能源转化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为构建城市可持续能源供应体系,通过城市垃圾生物质组分拆分、混合气化和微藻光合作用捕获二氧化碳等集成技术开发应用,建立城市垃圾及二氧化碳多元化能源转化系统,形成相应的系统集成工艺流程与示范装置。城市垃圾木质纤维材料的拆分回收率在85%以上,混合燃料的气化气热值达到6~7MJ/kg,微藻的生物量达到40~50g/m2?d,生物柴油转化率达到90%以上。
研究内容:城市垃圾木质纤维材料的分拆工艺与装置研究;多种燃料混合气化工艺与装置研究;利用微藻吸收二氧化碳生产生物柴油的工艺与装置研究;油藻基生物柴油的发动机燃烧性能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2、新型多光谱太阳能器件研究
研究目标:为促进太阳能的高效率光电转换和应用,研制和采用新型多光谱(光谱区≥4)集成的光电池器件和结构,与太阳能的光谱图匹配,使光电转换效率达到40%以上。
研究内容:高效光谱分区采集和光电转换的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与太阳光谱匹配的高效率光电器件的研制;光电器件的结构优化、浓缩和光电集成设计和制备。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3、50kW级燃料电池测试系统性能优化研究
研究目标:针对国内大功率燃料电池测试系统严重依赖国外进口的问题,在完全自主开发的燃料电池综合性能测试台的基础上,完成系统50kW大功率关键技术的优化升级,使电子负载实现50kW以上功率600伏耐压,CVM电压扫描速度1次/秒、电压精度1‰FS,使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研究内容:50kW大功率燃料电池测试增湿系统的开发;50kW大功率燃料电池测试专用电子负载的开发;燃料电池256通道电压扫描CVM系统的开发。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专题五、新能源汽车科技专项
1、新能源汽车轻量化技术开发
研究目标:通过采用高强度钢、铝合金、镁合金、纤维复合材料等以及采用零部件结构的薄壁化方法,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减重10%。
研究内容:围绕四门两盖、轮罩等车身覆盖件,车身立柱、横梁、纵梁等车身结构件,以及底盘开展新材料应用技术研究及结构设计优化,电机轻量化小型化开发与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2、轿车用节能干式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DCT)控制系统开发
研究目标:建立控制系统开发及测试技术平台,开发DCT控制系统,通过实车匹配和标定,与同档位MT的原型车相比,整车加速性和燃油经济性提高5%。
研究内容:研究换档及起步离合器控制策略,开发电控系统软、硬件,故障诊断与安全保护技术,建设测试平台,开展样机台架、装车性能试验及品质评价。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3、电控SC9DF国四型(相当欧四型)重型商用车柴油机开发
研究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满足国四排放的重型商用车柴油机并产业化。
研究内容:开发满足国四排放的重型商用车柴油机整机,研究选择性还原催化剂(SCR)的配方及制备工艺,开发控制NOX排放的喷射系统,研究SCR系统的故障诊断、定位和拾取技术。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4、水平对置式两缸模块化发动机样机研制
研究目标:开发第一代快速成型样机和燃油系统,达到功能和性能指标要求,并通过可靠性试验。
研究内容:开展发动机和燃油系统详细设计,CAE设计验证和优化,研究试制发动机和燃油系统。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任务
二、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从“*科技”网站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及下载相关表格《*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2、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必备条件,具有实施项目必需的研究开发设施及匹配资金(企业牵头申报的匹配资金不能少于1:1);鼓励以产学研联合方式申请,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3、课题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863、973、国家科技攻关和*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三项。
4、本专项课题的申请起始日期*年8月22日,截止日期为*年9月5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及其附件一式4份,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其他所有表格。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年9月1日至9月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6、网上填报备注:
1)点击连接可进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报页面;
2)首次登录必须选择“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开始申报;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1篇4
系列实施细则
目录
1.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
3.支持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聚才实施细则
4.支持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实施细则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6.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7.支持高企上规升级实施细则
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9.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10.支持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实施细则
11.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12.支持重点产业链研发项目借转补”实施细则
13.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14.支持部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15.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16.双创载体星级评定实施细则
17.支持产业链强链稳链实施细则
18.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及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19.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20.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21.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22.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促进毕业生留常就业实施细则
23.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4.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
25.支持专利强链实施细则
26.支持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实施细则
27.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28.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
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打造长三角特色鲜明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2〕3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从2022年起连续5年,由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80亿元(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各安排40亿元)投入我市创新领域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统一兑付,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年度应承担资金,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通过上缴的方式据实结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不切块到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聚焦重点、统筹兼顾、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操作办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根据创新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库、项目库管理;
(三)落实促进创新发展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四)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等;
(五)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及时上缴应当承担的资金;
(三)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负责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包括: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身的信用状况、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常创新创业、企业主体和产业链式创新、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创新、科技金融保障模式创新、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活动及创新委批准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直接奖励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可分为定期申报和免申报。采取定期申报方式的,主管部门应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采取免申报方式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及实施细则,采用大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产生奖励名单,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或已享受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具体申报、审核流程由市牵头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牵头部门汇总审核,与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报市创新委备案或审核。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各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着力提升资金配置资源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创新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依规限制享受相关政策、限制申报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创新委批准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专项资金与其他产业扶持资金就高不重复支持(奖励类除外)。
第二十条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1.我市企业全职引进;
2.从外地新引进或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
3.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在常州缴纳社保(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
自人才引进之日起3年内,奖励标准不超过人才个人在常州申报单位工资薪金(不含创新政策给予的个人奖励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分档如下:
工资薪金总额30万元以上,不超过66万元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总额66万元以上,不超过96万元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75%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总额9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工作流程
(一)申领办法
采用年度申报制,每年3-6月,在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缴清算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薪酬奖励(申请人在常工作不满12个月的,可自主选择当年度申报或下一年度起第一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的年度起始月份需在来常3年内),每位高层次人才可连续申领不超过3次薪酬奖励。由人才本人在网上申请。
登陆我的常州”APP至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申报”,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实名制注册;
2.按照提示,填写申报书、薪酬说明、个税情况和第三方数据查询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审核流程
1.市税务局审核个税数据。
2.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3.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人才。
2.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处85680618
支持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聚才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境外离岸孵化器是指常州市有关单位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宗旨,在境外设立并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常州市有关单位对接境外创新资源、招引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支撑平台。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州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部门、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题园区;
2.境外离岸孵化器为申报企业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
3.境外离岸孵化器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科技服务等,并对申报单位发展和我市引才聚才有明显促进作用;
4.境外离岸孵化器应有明确的场地和专业工作人员;
5.每年应引进经市人才办认定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不少于3个。
三、支持标准
推进境外离岸孵化器发挥引才聚才作用,采用业绩奖励方式,根据我市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对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成效进行分档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用于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用才和科研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四、申报材料
1.境外离岸孵化器奖励申报书。
2.境外离岸孵化器建设情况简介。
3.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引才业绩说明。
五、工作流程
1.每年6月,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人才办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经业绩评审、会议审定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境外离岸孵化器。
2.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处85680618
支持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在常高校包括在常本科高校和在常高职院校。
1.在常本科高校具体为:常州大学、江苏理工学院、常州工学院、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在常高职院校具体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武进分院、常州卫生分院、常州铁道分院、常州艺术分院、常州技师分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办学点、溧阳办学点、金坛办学点等。
二、支持条件
1.在常高校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等各类项目;
2.各类项目以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作为确定依据,且须为2022年1月1日后立项。
三、支持标准
1.对在常本科高校新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和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对新获批与我市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新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新获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
4.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专业群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5.对新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的高职院校,给予每个试点专业50万元奖励。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6月,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相关学校获得的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85681355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新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10万元。
2.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5万元。
3.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三、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并公示名单。次年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级下发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上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确定并公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名单。上述名单均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85681523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培育入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自愿申请,经评审择优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第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入库工作,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资质和财务会计报告。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督等。
市生产力发展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三章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申请入库前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从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二季度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培育入库标准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9.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经财政局备案。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发展中心按照第六条的入库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库企业培育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入库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培育资格,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85681523
支持高企上规升级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高企上规升级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创新发展,成为本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
二、支持条件
在常州市范围内注册且当年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标准
对于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当年对地方贡献的增量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6月,市统计局确定全市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企业名单。根据市统计局所提供名单,市科技局比对确定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根据市科技局所提供名单,市税务局提供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当年对地方贡献增量数据。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高企上规升级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85681523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1.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
3.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享受研发投入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在受支持后的当年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具体制度要求另行),按规定采取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未建立相应制度的,取消继续享受政策资格。
三、支持标准
分档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最高10%的支持。其中:研发费用增长额在20(含)-200万元的部分,按10%;200(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8%;1000(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6%;10000(含)-20000万元的部分,按4%;20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2%。以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首次享受采取免申报方式,之后享受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接受核查。
2.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中有研发活动反映的企业清单,通过数据平台进行比对,综合研发准备金制度核查情况,确定当年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指当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以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2.企业获得的企业研发市级支持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85681531
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离岸创新中心是指在常州区域外由常州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瞄准大院大所和知名高校重点实验室、研发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单独或联合设立具有法人资质的研发创新机构以及常州市单位创建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二、支持条件
(一)国内离岸创新中心
1.2022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产业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注册成立,由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研发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20人以上,已与当地及相邻周边城市的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3.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且符合常州市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单位发展和常州市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中心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4.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1.申报单位应在常州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海外离岸创新中心为申报单位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且应在申报上年度之前完成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3.研发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10人以上,已与3家以上海外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3.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且符合常州市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单位发展和常州市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中心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原则上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4.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三、支持标准
1.对支持的国内离岸创新中心,按机构设立当年度或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30%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支持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离岸创新中心申报书》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离岸创新中心注册登记材料,最终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或合作委托证明等)。
(2)与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备忘录等。
(3)离岸海外创新中心运营场地购买或租用合同(协议)、研发和运营管理团队的聘请合同、社保记录、服务协议等。
(4)申报单位建设离岸创新中心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当年度研发项目及投入等材料证明。
(5)离岸创新中心的有关照片(3-5张,外景+内景,反映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2.《自我评价报告》包括:
(1)研发项目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等。
(2)创新中心的影响力评估情况,在当地开展的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或者人才团队、对常州产业发展的带动和影响力情况。
(3)在当地的科技金融能力和投资孵化能力。
五、工作流程
1.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外合作与人才处85681536
支持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实施的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江苏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且属于国内首次应用,在常州市产业化并实现规模化生产。
三、支持标准
项目第一期规模化生产线投产后,根据税收和项目实施中人才引进、设备投入、知识产权创造、产业带动等情况,按其第一个完整年度产生的地方贡献,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企业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书》。
2.项目曾获得国家、江苏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证明材料。
3.产业化项目立项情况证明材料。
4.地方贡献(设备投入)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指项目为2022年1月1日后在我市开工建设的项目。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8568152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
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申请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的单位为:
1.在常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标准,并取得本年度或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奖励范围和不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
(1)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购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非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企业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检验检测、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2.不奖励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三、奖励标准
1.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采取对省创新券兑付进行配套的运行方式。省创新券常年申领、全年兑付,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领取省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领取省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企业在购买创新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直接使用省创新券抵扣合同金额的25%。省创新券额度当年有效,可分多次使用。
2.对上年度常州地区企业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按1:1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使用的省创新券和获得的市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获取上一年度常州地区企业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的企业名单和相应省级奖励金额,并根据上述信息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使用创新券获得省级奖励的单位。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85681535
支持重点产业链研发项目借转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2.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
3.申报的研发项目应属于当年常州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链领域。已获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常州市借转补”政策在研项目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二、支持条件
1.项目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在细分行业内居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2.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金额。
4.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科学合理,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批准立项起计算)。
三、支持标准
1.围绕重点产业链,组织实施以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为目标的攻坚计划”,与企业事先合同约定预期绩效目标,采取借转补”方式分期给予研发前期支持,根据约定绩效目标验收后再转作补贴。
2.分档支持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视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确定具体金额)。项目采取分阶段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市财政拨款总额的80%作为借款,通过验收后借款可转为补贴再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验收但开展实质性研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收回结余资金,未开展实质性研发的收回借款。
四、工作流程
1.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申报通知,提出实施借转补”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项目管理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借转补”资金管理和收回惩戒机制。主要包括:
1.合同约定。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五方共同签订市借转补”项目合同,突出企业自筹研发投入、形成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引进技术和人才、形成产业化等合同目标。合同中的研究内容、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参加单位及研发团队等关键要素必须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2.资金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市借转补”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到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由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研发,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实施管理。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所在辖市区或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并报市科技局。因客观原因影响实施进度且需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延期最长一年,最多一次),应及时向所在辖市区或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批准。
4.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合同进行验收评价,提出项目验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惩戒等分类处理意见,报市创新委。项目未通过验收,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负责追回结余资金和借款。
5.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将收回全部预拨资金;或未按验收处理意见退还相应资金的,均列入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并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单位以及项目单位高管、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85681521
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
二、支持条件
研发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项目,颠覆性技术是指可能颠覆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的技术。
三、支持标准
建立市级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经培育后择优按照长期培育、动态调整、小额起步、逐步加码的方式给予支持,起步最高予以200万元支持,对确实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推荐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项目,遴选建立和更新项目储备库。
3.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投资机构对储备库内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会商评选,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建议支持的项目,并对支持的方式和金额提出意见方案,报市创新委研究确定。项目支持后,每年根据实施情况和产业化前景确定追加支持方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85681521
支持部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二、支持条件
1.科技创新平台在《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常政发〔2022〕101号)文件后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立项;
2.科技创新平台有国家或省相关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部级不超过1亿元、省级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汇总上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3.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国家和省资金下达情况,每半年向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提出配套支持方案。
4.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分配方案并确定支持名单。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5.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6.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85681535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高校院所等在常注册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该机构是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创新,充分调动核心团队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二、支持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具有面向产业化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创业投资和创业孵化功能,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的方式予以转化;
4.以对外科技服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技术转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不低于50%,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且以服务常州企业为主;
5.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6.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在地政府共建协议,鼓励地方政府承担设备、场地等重资产投入。
三、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科技成果转化等分期分档给予前期运营经费,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每年竞争性择优支持10-20个。
2.对仅符合基本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核心人才团队控股、产业发展前瞻、兼具创业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支持。
4.对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公司、团队和地方共同投资,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人才团队控股的新型研发机构,地方政府承担设备、场地等重资产投入,除给予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20%前期运营经费外,可根据项目情况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并纳入政府基金支持范围。
四、申报材料
《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
五、工作流程
1.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确定的程序,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报联席会议审议。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一事一议”事项由市创新委研究确定。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指新型研发机构为《常州市关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后新设立的机构。
2.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主要围绕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3.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新型研发机构建成通过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每年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机构上年度发展报告。
4.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85681535
双创载体星级评定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星级双创载体的参评对象是指在常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要求完成市级或省级季报、年报统计工作,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培训、现场核查、绩效评价、提档升级等工作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二、评定标准
1.市科技局对市级以上双创载体从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载体服务收入、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新增在孵企业从业人数、该年度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双创载体,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2.星级双创载体每年评定不超过30家,其中五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5家、四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10家、三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15家。
三、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申报材料
常州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每年一季度,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市级以上双创载体申报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考察,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星级评定标准确定星级双创载体评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指绩效为双创载体自2022年1月1日后每年度的绩效。
2.星级双创载体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载体硬件设施建设、孵育服务能力提升、创业孵化从业人员绩效奖励等方面,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85681523
支持产业链强链稳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本地优势产业链龙头企业。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已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体系,制定和实施供应链多元化发展战略,具备较强的供应链安全、稳定能力。
2.已进入市或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围绕产业链建立的数字化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或龙头企业自身已建立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推动供应链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3.企业通过上述平台向在常州本地的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强化国产替代或供应链本地化发展,带动本地供应链企业或吸引供应链企业落地常州。
三、支持标准
根据龙头企业供应链多元化、本地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水平,向本地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程度,近两年供应链中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和采购金额提升情况,以及对地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按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供应链开放优秀企业申报书》。
2.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每年6月,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确定供应链采购的企业和采购金额,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指绩效为2022年1月1日后每年度的绩效。
2.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两化融合推进处85681293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及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所属企业。
2.当年度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
二、支持条件
1.新技术新产品方面:
(1)常州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新技术新产品是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
2.应用场景方面:
市工信局从供给侧”和需求侧”角度每年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与应用场景对接,形成以重大应用为牵引的技术产品集成标准和模式,对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场景给予支持,每年最多不超过30个。
(1)在常州市范围内当年度首次使用某个或多个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
(2)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是常州本地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
(3)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应为常州本地使用该新技术新产品单位;
(4)创新多种方式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搭建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企业给予5万元的支持。
2.对提供示范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给予当年度首次购买使用该新技术新产品开票金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新技术新产品方面: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一季度,市工信局根据上年度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2.应用场景方面:
(1)市工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说明和事项
1.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需在江苏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目录公告有效期内,或是由省级以上部门最近三年内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
2.市工信局在每年的通知中明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征集和遴选工作,重点围绕常州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人工智能等领域。
3.本细则所指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以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应用场景搭建以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4.本细则自之日起实行,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技术创新处85681268
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产品)、省级总部的企业;当年度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当年度被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瞪羚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增幅不低于上年增幅,且其当年地方贡献增幅需超过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的增量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进行全额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两项以上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6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确定高成长性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市税务局根据汇总名单提供企业地方贡献数据。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2022年确定首批奖励名单。
2.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85681895
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近四年从业人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在常州市内注册,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二、认定范围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已纳入省级瞪羚企业评估区域内的企业不参与市级评估,由省级直接认定。除上述区域外,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的企业由市级评估认定,适用本办法。
三、认定方式
瞪羚企业认定采用事后认定的方式,无需申报。
四、认定流程
1.确定名单。结合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市科技局确定纳入认定范围企业名单。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人社局根据企业名单提供企业的近一年研发投入经费(市税务局提供)、近四年营业收入(市税务局提供)、注册成立时间(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和近四年的从业人数(市人社局提供社保数据)等;市科技局对照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筛选出全市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
2.认定。市科技局拟定瞪羚企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年度常州市瞪羚企业名单。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85681523
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一、购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人才引进前1年至后2年内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25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3万元购房资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的博士和硕士给予扶持:
1.给予博士研究生个人或家庭1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2.硕士研究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个人40万元、家庭80万元。
(五)工作流程
1.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房产交易数据检索比对申请人的社保、学历、购房等信息,产生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5.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二、生活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5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300元资助。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检索比对人才的社保、学历信息,自动生成生活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制定方案。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下达资金。从人才参保第7个月起,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生活资助按月发放。
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登录我的常州”APP提出申请。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三、租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租房居住,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6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500元补贴。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房屋租赁备案数据检索人才的社保、学历、房产、租房等信息,产生发放资助的人才名单。
3.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租房资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其他事项
1.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人才。
2.享受购房资助的人才,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本细则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4.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咨询电话:12333
申报受理电话:溧阳市人社局:87269810
金坛区人社局:82826851
武进区人社局:86318550
新北区人社局:88516930
天宁区人社局:86696682
钟楼区人社局:88890361
经开区组织部:88387256
经开区社保局:88403910
金坛区住建局:82698221
武进区住建局:86313516
新北区住建局:85178994
天宁区住建局:69661130
钟楼区住建局:88890422
经开区建设局:89863273
市住房保障中心:81281065
监督电话:市人社局人才处:85681920
市住建局住保处:85682876
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促进毕业生留常就业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的学校和培养高级工以上毕业生的技工院校(名单见附件)。
二、支持标准
1.本科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高于近三年(2017-2019年)本校平均数但未达30%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30%的给予80万元奖励,达到35%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高职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高于近三年(2017-2019年)本校平均数但未达35%的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35%的给予40万元奖励,达到45%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学点)、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达到40%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6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本科、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常就业率统计数据,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并报市创新委备案。
3.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奖励资金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中40%用于奖励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励经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四、其它事项
1.本细则中留常就业率”是指本校应届毕业生在常州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与本校当年度毕业生单位就业人数之比。
2.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建处85682019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86630023
附件
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名单
1.本科院校
常州大学
江苏理工学院
常州工学院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高职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3.江苏联合学院、城职院分院(办学点)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铁道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艺术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技师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溧阳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金坛办学点
4.技工院校
常州技师学院
常州交通技师学院
武进技师学院
金坛技工学校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
常州工贸技工学校
常州航空技工学校
常州科技经贸技工学校
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号)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门向来常创新创业和就业的各类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任务:到2025年,全市筹集、建设人才公寓10万套,根据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分解任务,溧阳市13500套、金坛区12500套、武进区22000套、新北区21000套、天宁区10000套、钟楼区10000套、常州经开区11000套。
第五条投资建设模式:坚持新建、改造、收购、租赁相结合。
(一)政府筹集建设。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本级人才公寓筹集、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人才公寓投资筹集、建设。
(二)开发园区统建。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园区,由园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四)盘活闲置资产。利用闲置房屋存量资产,进行合理改造。
(五)提倡社会参与。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
第六条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列入本级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
第七条人才公寓的选址应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
第八条人才公寓应遵循简洁、实用、现代、便利”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居住需求。
第九条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同步配套餐饮、购物、娱乐、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用房。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管理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配备青年驿站,为来常就业创业的人才提供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等服务。具体操作细则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常州或不在常州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人是指为常州市创新项目(包括以商引商项目和创业类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组织和企业。
二、奖励条件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包括高端装备、绿色精品钢、汽车及核心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以石墨烯和碳纤维材料为代表)、新能源(以太阳能光伏为代表)、新型电力装备、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及新型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服装等我市明确的253”十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2.总部经济项目,包括符合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2〕318号)要求的由市发改委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和由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
3.三新经济项目,工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服务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农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开工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投产转化成为规上企业,且工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农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
4.创业类人才项目,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含顶尖人才项目)。
三、奖励标准
对于引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总部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
对于引荐的三新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于引荐的创业类人才项目,项目落户后3年内:入选省、市重大项目的分别给予引荐人50万元、5万元奖励;入选部级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引荐人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或多个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获得奖励后又符合更高奖励标准的补足至新的奖励标准。
四、申报材料
1.引荐人个人和机构证明。
2.引荐人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的证明材料。
3.项目的财务、营收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每年一季度,市商务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申报通知,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引荐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其中市人才办负责创业类人才项目,市工信局负责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经济项目,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经济项目及三新经济项目。各单位将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汇总,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择优确定奖励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2.本细则所指新注册企业为2022年1月1日后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创业类人才项目是指2022年1月1日后由市人才办立项的项目,并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备案确认引荐人。
3.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85682301
支持专利强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当年度专利强链计划确认支持的重点产业链范围;
2.在年度重点产业链中掌握关键发明专利或已获得该产业链关键技术省级以上研发立项;
3.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或者正在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4.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限报一项;
5.应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关键技术专利导航工作签定服务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条件,拥有专利导航分析软硬件设施,拥有一批具备导航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支持标准
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专利导航费用的50%,最高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常州市促进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专利强链计划)。
2.专利导航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拥有专利清单、研发项目证明、研发能力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证明等。
4.提交完整的专利导航报告。
5.关键技术对所在行业内的突破性和重要性证明材料。
6.项目服务协议。
7.经费支出决算、相关证明及财务凭据。
五、工作流程
1.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年度专利导航计划,明确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年底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支持的专利导航项目为2022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
2.企业获得的市级专利强链计划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88588189
支持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支持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服务本市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超过1000件;
2.上年度全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结案总量超过70%。
三、支持标准
年度服务本市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超过1000件、1300件、1500件,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结案总量超过70%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8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服务申报书。
2.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结案量(授权、驳回或撤回)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支持的知识产权服务,为2022年1月1日后实施的知识产权服务。
2.机构获得的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奖励资金应用于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88588189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一、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以本市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网络商户等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
(3)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贷款。
(4)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5)对重点群体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6)申报时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7)申报材料: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电子图片:《营业执照》副本;在我市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户口簿、身份证;部分重点群体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8)审核流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直接通过我的常州”APP申报。
2.小微企业
(1)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3)申报时间: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4)申报材料: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小微企业)》(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审核流程: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以上材料,报相应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经审核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并单独设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将相关贷款材料留存备案。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富民创业贷款自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二、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支持计划
1.贷款贴息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对白名单”内科技创新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创新贷”贷款贴息资金给予企业2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单户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时间:合作银行根据市金融监管局的通知,次年初将本行上一年度发放的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4)申报材料:企业创新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凭证、贷款结息明细表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合作银行创新贷”业务统计表;其它相关材料。
(5)审核流程:企业通过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成贷款的申请、还款付息;银行机构将符合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递交至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组织各辖市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平台上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2.风险补偿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发放的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新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知识产权质押外,银行机构不得提出抵押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无反担保条件,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于不良贷款本金风险的分担比例为40%、40%、20%,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3)申报时间:当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逾期达到30天,合作银行落实尽职管理措施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合作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
(4)审报材料:代偿申请;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损失情况等;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5)审核流程:创新贷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信保基金管理机制,由常州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书》后,委托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信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同意代偿的,受托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费用优惠
(1)扶持对象:与市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签约合作银行机构发生商业性、市场化借贷关系,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的白名单”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单设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对白名单”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贷业务费率下降50%,即实际使用天数前3天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超过3天部分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5‰。
(3)办理材料:转贷资金企业申请表;常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转贷资金回执;银行授用信审批意见书或情况说明等同意转贷说明;转贷企业的常州企业征信报告。
(4)办理流程:有转贷业务需求企业在完成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合作银行提供上述材料至市金融监管局;在转贷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账户后,合作银行为企业完成转贷业务,将本金划转至市金融监管局指定账户,并督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在转贷业务完成后将存量贷款结清复印件和新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交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归档。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开展政策性纯信用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不超过1%;
2.当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扶持标准
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白名单”内科技企业政策性纯信用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1%×奖补系数;年度季均科技业务在保余额最高3%的业务补贴,计算公式为:季均在保余额×3%×奖补系数;代偿本金最高20%的风险补偿,计算公式为:代偿本金×20%×奖补系数。享受此项政策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常金监发〔2019〕61号文《常州市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奖补政策。
三、申报时间
当年3月1日—5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业务时间段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采用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
(一)书面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业务补贴,需提供:
(1)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2)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
3.代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附件3)
(2)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
(3)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4)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5)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7)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4)
5.专项审计报告。
6.书面申报为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一处,联系人:汤荣强(受理咨询),电话:85686656;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人:张磊(受理咨询),电话:85681851。
(二)网上申报地址为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流程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附件5)。如遇其他问题,请咨询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咨询电话:88885680。
五、申报审核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附件:1.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
费用补贴申请表
2.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3.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4.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5.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1
_____年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联系人
电话(手机)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金额总和
申请奖励金额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季均余额
申请业务补贴金额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代偿目前损失金额
申请代偿补贴金额
累计申请金额
区金融主管审核意见:
年月日
区财政局初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______年度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申报单位: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对象
合作银行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费率
担保期限
符合奖补条件担保天数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扫描件编号
年度季均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万元)
其中
起
止
一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二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三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四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附件3
_____年度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机构
名称
担保代偿企业名称
合作银行
代偿担保合同号
担保金额
客户保证金金额
贷款发放时间
合同结束时间
代偿时间
代偿金额
代偿利息
已追偿金额
目前损失金额
申请补贴金额
附件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实施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责任。
2.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如有违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主管部门承诺: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财政部门承诺:
1.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照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的专项资金用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5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1.首次登陆的企业用户,百度搜索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点击常州市创新政策速兑平台”,选择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点击首页的注册”先注册账号,然后点击企业个人登录”登录系统;
2.企业登陆系统后,点击项目申报”,进入项目申报页面,点击扶持政策”查看相关申报指南,在资金申报列表”选择要申报的项目;
3.企业点击申报”进入后,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确认申报材料填写完整后,点击发送”,选择辖区主管部门后,上报申报信息;
4.区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次进行项目审核;
5.对确定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6.公示结束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的测评。
城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依行政级别测评。
第三条市、县级档案馆测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三个等级,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80~90分(不含)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70~80分(不含)者为国家三级档案馆。
第四条测评组织: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
国家一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评。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评,国家档案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六条测评原则:测评采取逐级晋升的原则。
经测评为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级别档案馆资格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上一级别档案馆的测评。具备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七条测评员: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推荐2名,国家档案局聘任。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选定,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替换。
测评员不参加本地区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八条测评申报: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应根据《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自评符合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条件的,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请;自评符合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档案馆历史沿革、隶属关系、馆藏简介、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测评申请表(见附件2)、测评打分表(见附件3)等。
近三年档案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火灾、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或被盗等),不得申请测评。
第九条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逐项审核自评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和等级意见,填写《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见附件4)。
第十条测评审批:测评结束后,达到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测评小组报送国家档案局;达到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档案局。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测评等级标牌和证书。
国家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名单。
第十一条市、县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经测评审定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建议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一定的奖励。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6
在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安排上严格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制订的《*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具体工作中按以下六个程序运行:1、必须由各地、市、县级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申报项目,并附相应材料。2、由规划财经处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拿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处务会研究确定后报主管副局长。3、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及各位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协调,然后提交局务会。4、经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形成省旅游发展金支持项目的初步意见。5、报主管副省长审定。6、报省财政厅审定核发。7、在*省旅游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并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在上级未批准前不得向外泄密。(国家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参照省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运行程序执行)
二、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使用
(一)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投资方向:组织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会和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邀请国内外旅行商、媒体考察和采访活动;组织滑雪节等旅游节庆活动,在国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旅游;在主要客源地树立大型广告牌,展示*旅游形象;制作宣传品等宣传展示*旅游整体形象的活动和项目。
(二)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立项。每年由使用宣传促销经费的业务处提出全年重点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额度,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待局长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副省长批准,主管副省长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财政厅存档备案。
(三)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项目的实施。在项目确定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对展台布置、媒体广告宣传、宣传品制作等项目,要采取多家竞标、比较和议标的形式确定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过程中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等措施,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
(四)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项目审批与管理。宣传促销项目实施后,要留存影像和图片、报刊等资料。报销时要同时提供合同协议样本和项目资料,先报省财政厅复印发票原件,待财政厅复核款项确认后,将预算款项拨付我局财务后,具体再由经手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
三、旅游规划编制
在地市或基层要求帮助寻找规划设计单位时,原则上只提供全国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名录(包括甲、乙、丙级别)。就某一类专业规划,也要介绍至少三家以上单位,但不具体指定或暗示某家规划设计单位,而由地市、景区自己选择。规划处工作人员不能为各地市、景区做规划。不得为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揽活和做不当宣传。
四、重大项目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商品和设备,资金在一万元以下的,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再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办理分散采购手续,然后进行采购。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然后按采购要求填报采购表,报采购办。采购办通知承标单位进行竞价招标,承标单位中标后给我局提供货源。
五、旅行社设立审批
(一)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市、县旅游局提出申请,由行业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务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二)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市(行署)旅游局审批。
国际社审批重点把好审核关:1、建立研究讨论制度,严格按照旅行社设立条件把关,经行业管理处讨论同意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2、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行文报国家旅游局审批。3、接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复后,通知设立社将质量保证金交到省旅游局财务室,持交款收据,到国家旅游局领取批复和许可证。
六、旅游景区(点)质量评定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凡在全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并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
(四)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五)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六)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七)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八)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九)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十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部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部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十二)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七、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
(一)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省地方标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进行。
(二)凡在*省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滑雪者一年以上的滑雪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设立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5S、4S、3S、2S、1S级旅游滑雪场。评定委员会由省旅游局、重点滑雪场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各市(行署)旅游局负责向省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5S、4S、3S、2S、1S级旅游滑雪场。
(五)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滑雪场根据地方标准及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旅游滑雪场由省旅游局予以审批、公告。
(六)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评定,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评定小组原则上由2~4人组成,评定小组组长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
(七)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检查员证书。检查员负责对全省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进行评定、复核与检查。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
八、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
(一)白金五星级、五星级饭店由所在地旅游局提出申请,省旅游局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委派星评员按照星级饭店标准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省星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旅游局星评委推荐,由国家旅游局派部级星评员检查评定,认为符合标准后报国家旅游局星评委审批。
(二)四星级饭店由地市星评办向省星评委推荐,由省星评委派星评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评定,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提交省星评委研究讨论、审批。
(三)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饭店的评定,根据国家旅游局规定由省旅游局授权给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局审批,未获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旅游局可以审批一、二星级饭店。
九、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评定
对家庭旅馆的评定与管理,主要依据《*省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下设的旅游家庭旅馆星级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三、二、一星级旅游家庭旅馆。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审批”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家庭旅馆根据标准及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申报。经当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旅游家庭旅馆由省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予以公布。
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级评定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基本程序:1、创建单位申报。2、地市旅游部门进行初评。3、各市(行署)旅游局向省旅游局递交验收申请报告。4、省旅游局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委员会派验收组进行验收,采取听取汇报、进行验收、验收组内部会议、对申报单位的信息反馈、验收组将验收结果报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等程序进行。
十一、优秀旅游城市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优秀旅游城市评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创建城市的申请
1、市(行署)旅游局申请报告。2、市(行署)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3、市(行署)创优工作方案。4、市(行署)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5、按照《标准》向本市(行署)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表。
申请参加创建的城市,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最低不低于2年。
(二)创建城市申请初审材料
1、创建城市创建机构的申请报告。2、创建城市自检情况报告。3、创建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4、创建城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三)省旅游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1、省旅游局按评定《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检查、指导。2、将申请单位的材料和初审检查报告提交局务会讨论,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验收、审批。
十二、干部晋职、任用
(一)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黑组发1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干部组织工作程序,明确方法步骤,公布竞岗职位及资格条件。并进行报名与资格审查。
(二)召开竞争岗位述职大会。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局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参加,用差额(1:2或1:3)民主推荐,由人教处、监察室共同验票并整理民主推荐结果。
(三)进行组织考察。1、以民主测评得分为主要依据,经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2、由分管人事的党组成员、局纪检组长与人教处、监察室同志组成2个考察组。3、听取纪检监察对推荐干部廉政情况的评价。4、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决定,并对外公示。5、报组织部备案。
十三、导游员资格考试
(一)坚持报考报名条件和标准,加强对报考人员资格的复核,防止不符合条件人员参考。
(二)每次考前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试工作安排方案,落实考务各项工作分工和责任,与各考点签定责任状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试卷出题、印刷、发送、保管等试题保密安全方面,重点防止泄题、窃题、丢失试卷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完善和强化考场纪律,做到监考人员安排合理,执行考场纪律严明,组织安排周密,防止少数考生或监考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五)封闭出题、判卷。出题判卷人员与外界封闭,禁止单独行动,杜绝与外界联系,出题判卷力争杜绝错误。确因工作失误出现误判,必须在考委会集体研究批准下才能进行纠正。
(六)直接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要做到主动回避,谢绝讲情,杜绝接受考生的宴请、馈送等涉及考务工作不廉的情况出现。
(七)考务人员要互相监督、互相告诫,要在考点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7
2、完成局XX年总结及XX年工作思路材料;
3、配合做好县政协视察活动组织工作,草拟汇报材料,做好跟踪报道;
4、完成农村基层设施建设专项工作评议会议汇报材料;
5、做好XX年县整体目标责任制考核建议上报工作;
6、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二次回复及办理情况上报;
7、做好文明城市创建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做好党员入三元社区服务衔接工作;印发创建文明城市应知应会内容;做好系统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8、草拟县委组织部军转干部座谈会交流材料;
9、完成重点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工作;
10、筹备召开全系统党建工作例会;
11、继续党风廉政资料上传完善;准备党建网考核相关素材;
12、完成市青年岗位能手材料汇总上报;
13、完成惩防体系建设及落实两个责任总结材料;
14、报送两学一找三争创”活动典型申报;
15、完xx县级机关困难党员调查摸底汇总上报;
16、完成双拥办检查考核相关材料;
17、做好团费收缴工作;
18、做好主题实践活动摄影图片收集整理及知识测试活动;
19、完成1-10月外宣工作情况上报工作;
20、完成《天上的菊美》电影观看相关工作;
21、配合电视台做好丁建军司机采访工作;
22、做好报刊征订工作,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工作;
23、做好系统内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清理上报工作;
24、协助做好清理离、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上报工作;
25、完成XX年职工培训总结和XX年培训计划;
26、完成机构、编制核查签字、上报工作;
27、做好徐良忠信访回复工作;
28、协助市海启高速建指做好房屋现场勘查;做好岔河交管所老办公楼改造工作;
29、做好信息化改造前期工作;
30、协助人社局、信访局,做好交建公司上访解释工作;
31、与到期租房户洽谈续租合同;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8
第一条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20*年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固发[20*]3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1篇9
一、申请人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报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②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③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满6年(到录取年的9月1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名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已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报(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admission.pku.edu.cn/bm),上传相关材料。内地生网报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10月16日12:00-12月8日12:00。
2、申请者需在北京时间2017年10月16日12:00-2018年1月12日17:00期间,向我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申请资料(以寄达时间为准),共计九项。每份材料如超过两页纸,请自行装订,各项材料请按(1)-(9)的顺序排列统一装入自备信封,请选择EMS、顺丰进行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347s,于老师收;电话:62753837,邮箱地址:cuesjwb@163.com)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北京大学2018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学位、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在录取后须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到注册;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5)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6)个人陈述(含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研究计划,3000字左右,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7)两封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8)三年之内(2014年10月16日至今)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外语水平证明的复印件),复试时携带原件进行确认。
英语要求如下: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成绩60分以上(2018年1月6日,我校将继续举行“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详见学校相关通知);②GRE325分以上;③TOEFL成绩90分以上;④WSK(PETS5)考试合格;⑤雅思成绩A类6.5以上;⑥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通过以上;⑦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合格;⑧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⑨以第一作者撰写高水平英文文章,并由院招生工作小组评估和认可(2018年标准:SCI3.0以上,SSCI1.5以上)。其他语种申请人只包括学校规定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要求如下:①提供语言水平证明,由院招生工作小组评估和认可;②参加北京大学2018年1月组织的博士小语种考试(合格标准另定,该成绩仅当次有效)。(9)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申请者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一经发现申请者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录取,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相关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申请材料中,2018年1月6日举行的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和博士研究生小语种考试的成绩证明无需提供,由学院统一于成绩后进行确认。
三、选拔方式
1、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素质审核。根据素质审核结果,择优确定进入考核的候选人。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加试(笔试)思想政治理论(自然辩证法)和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2、地理学(历史地理学)专业考核采取面试与专业课笔试结合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其他专业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申请人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的综合能力等进行考察;
3、笔试、面试任何一项考核不及格的考生均不予录取。对于合格考生,从中择优确定初取名单,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进行公示录取。
四、监督机制
城市与环境学院招生强调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过程。确保招生过程的严肃性,同时体现优胜劣汰和宁缺勿滥的原则。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需要通过正常的和公开的程序处理;城市与环境学院的研究生招生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执行,以系为单位进行统一面试,任何人都必须依据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履行招生工作的相关责任、严格按照招生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五、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奖助学金、学生住宿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2、有关招生指导教师的情况可参阅我院网站有关招生导师的介绍;3、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10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审批提速为目标,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全面优化审批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的胶州湾北岸新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适用范围
区本级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
工作措施
1.服务前移。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本部门的审批程序、申报材料、申报要求及其他申报信息,指导项目申请方开展前期筹备工作,提高前期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实施并联审批和加快审批进度做好充分准备。
2.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需要整合审批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突破审批条框,破除前置障碍。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发件窗口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统一受理,各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步推进,联合审批。
3.报审同步。拟并联审批的项目,应当同步开展前期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集中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职能部门同步实施审批,并同步反馈审核办理结果。
4.信息共享。依托建设项目“一号通”系统和“统一收发件”系统,实施统一编码、全过程网上审批。各办理环节、人员、时限都要在审批系统中保有信息,办结证照批复等文书上传至审批系统。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对审批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审批提速。
5.限时办结。按照并联审批流程,任一审批事项不得超出所属审批阶段的规定时限,原则上要少于或者等于阶段审批时限,同时不得超出2012年全区行政审批提速30%的承诺时限。
6.联合办理。在同一并联审批环节内的下列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一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二是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意见有分歧的;三是审批部门提请组织联合办理的事项;四是申请人要求多个部门协调处理,区行政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联合办理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制定的具体办法后,遵照执行。
7.容缺受理。在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中,除以技术审核为前置的审批前置事项外,其他可以采取前置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容缺措施。具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研究确定的措施办理。
8.电子监察。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实施流程
1.项目申请方提报同一并联审批阶段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统一收发件窗口对办理业务的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并创建大厅“一号通”项目编码。
2.统一收发件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证,向审批部门发送材料审查通知。
3.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并向统一收发件窗口发送审查结果信息。
4.审查过程中需补齐补证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提出补齐补正意见,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向窗口发送补齐补正信息。
5.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提交至统一收发件窗口。
6.统一收发件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指导项目申请方做好下一环节审批资料的准备。
阶段分工
1.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从140个工作日压缩到64个工作日。其中立项阶段18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局为牵头部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规划审批阶段2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11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2.社会投资核准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从133个工作日压缩到57个工作日。其中项目核准阶段11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局为牵头部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规划审批阶段2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国土资源分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11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3.核准类工业项目,从31个工作日压缩到23个工作日。其中注册登记阶段(无前置)2个工作日,工商分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核准阶段6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局为牵头部门,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环保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规划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分局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5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2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4.备案类工业项目,从26个工作日压缩到19个工作日。其中注册登记阶段(无前置)2个工作日,工商分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备案阶段2个工作日,由区发展改革局完成审批;规划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或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等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行政审批;施工审查阶段5个工作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公安分局、气象局等联办部门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2个工作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审批事项。
工作职责
(一)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流程优化等工作。
2.公布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并做好审批信息的、公开和公示。
3.受理并联审批项目申请,组织联合办理、联合勘察;实施统一收发件管理,完善网上审批系统配套,实现信息共享。
4.协调督促审批进度,负责实施审批时限控制。督促进驻的中介机构服务提速,并将中介服务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5.定期通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研究有关重大事项。
(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窗口并联审批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管理及相关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并联审批流程、期限等要求,编制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服务指南文本。
3.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该阶段审批的总体掌握,具体审批部门于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将同一并联审批阶段的审批情况反馈区行政服务中心;遇特殊情况可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推进,或通知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会商解决。
4.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批文出具前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进行电子化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共享。
(三)区法制办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确定本区内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项目、备案审查项目要件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等工作。
2.负责对审批部门提请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并联审批流程、期限等要求,逐项编制的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3.负责与区监察局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流程、时限执行中有异议的审查;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在区政府未作出决定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工作流程和期限。
(四)区监察局在并联审批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进督查等工作。
2.建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3.负责会同区法制办协调解决不能形成议定意见或执行有关议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并联审批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报告区政府。
4.负责协调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投诉的移交处理工作。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审批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服务工作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篇11
——质量兴市战略得到深入推进。全市新申报4种中国名牌产品,并顺利进入国家名推委专家组申报材料评审阶段;49家企业申报(复评)山东名牌产品的59种产品已顺利通过申报材料评审阶段;2家企业申报并获得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帮助齐鲁电缆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目前已有15种产品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帮助8家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目前8家企业分别通过了AAAA级或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验收;帮助12个单位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
——队伍建设又有新提升。先后被省文明委评为“省级文明机关”,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省局和市委、市政府评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被省政府纠风办评为“全省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被省局评为“金质工程先进单位”,另外还有一大批单位和个人受到了各级领导机关的表彰。
——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聊城市纤检所承担的《便携式纱线质量计算机在线监测装置》*年7月9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070667),今年11月获得了聊城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目前,该科技项目已实现了成果转化,注册成立了鲁冠电子科技公司,便携式纱线质量计算机在线监测装置产品已批量生产。同时,由聊城市纤检所承担的《棉花加工环节中排除异性纤维装置》和聊城市质检所承担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技术要求和标准的研究》日前获国家质检总局立项………………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体现作为。聊城市局将保障全市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帮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别是在今年的保障抗震救灾物资质量安全、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及问题奶粉应急处置工作中,积极行动,迅速部署,有力地保障了全市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一是积极应对,妥善处置三鹿奶粉安全事件。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统一全市系统思想认识;立即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工作支持;迅速对全市3家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监管,严把产品出厂关;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督促落实力度;紧急联系购置专用仪器,在最快的时间内具备了检测三聚氰胺的能力,确保了我市乳制品质量安全。二是强化监管,有效保障奥运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针对我市实际,提出摸底、发动、监管、检查、整治、保障等八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切实强化奥运安全保障工作责任;积极协调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奥运期间进京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有力增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实施有效监管,确保了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查处,并切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三是迅速反应,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质量监管。通过加强巡查、驻厂监管等措施,全面强化对抗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监管和帮扶力度;积极指导企业加贴产品标识、完善生产台账,建立质量追溯系统;多方协调添置专用检测设备,在全省最先完成过渡安置房专用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开设抗震救灾物资免费检测绿色通道,加班加点对救灾物资实施批批检验,确保了产品质量。今年以来,出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人员1470余人次,检查特种设备企业920余家、各类设备3100余台,督促整改各类隐患517项。全市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250人次,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721起,确保了全市没有出现大的区域性质量问题,确保了在生产领域没有发生大的假冒伪劣案件。
高举质量兴市大旗,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今年以来,聊城市局以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为抓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引导和帮助企业走质量效益型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大力培育名牌产品。坚持在争取评价目录、调动企业积极性、协调上级部门支持等方面做文章、下工夫,取得良好效果。我市新申报4种中国名牌产品,并顺利进入国家名推委专家组申报材料评审阶段,49家企业申报(复评)山东名牌产品的59种产品已顺利通过申报材料评审阶段,申报山东省服务名牌的2个单位通过申报材料评审。二是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年质量月名优产品展示暨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举办第三届聊城市“质量杯”篮球比赛,积极营造良好的质量工作氛围;承办“质量兴市战略暨‘品牌聊城’研讨会”,邀请6位全国知名专家来我市作专题报告,参会人员达到800余人次,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的品牌经营力和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举办质量管理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企业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帮助我市企业60名质量管理人员通过了由人事部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了质量工程师资格。三是扎实做好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和质量兴市战略,认真做好迎接省政府质量兴省战略专项督查考核的有关工作,获得省政府专项督查考核组的一致好评,使我市顺利通过省政府质量兴省战略专项督查考核。我市阳谷县被评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示范县,2家企业被评为省质量管理奖企业。
以“科技创新”服务“质量建设”。今年以来,聊城市局坚持以技术机构建设为依托,全面实施“科技兴检”战略,深入开展了科技提升年活动,努力实现了以先进的手段提升发展、以科技成果推动发展,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突破。建立科技工作机制,为提升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奠定了基础。成立了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由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科技科。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质监系统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和决策重要的科技工作。各县级局和直属单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科技工作组织,各单位都明确了分管科技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的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
创建文明城市申报材料范文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吹响了“测评迎检”的冲锋号角,我县将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志在必得的决心和行之有效的举措,认真抓好文明城市“测评迎检”各项工作,确保在省测大考中实现争先进位目标。
一、吃透标准,精准施策迎测评。文明城市测评分为实地考察、网上申报、问卷调查三大板块。聚焦实地考察板块,主动邀请市长效办来宝测评把脉,对照反馈问题清单,逐项研究争分保分措施,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等硬件薄弱点位,主抓卫生、秩序、宣传改善提升;对公厕、背街小巷等管理缺口点位,安排专人定点定时管护;对建筑工地、小餐饮店等细节问题点位,上门指导督办整改。同时,全面启动“回头看”排查,牵头县领导一周3次点调,所有县领导到挂包社区每周1次现场督办,机关部门力量下沉社区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当日整改。聚焦网上申报板块,配齐配强镇区、部门专职队伍,邀请专家培训授课,规范材料把关程序,确保申报材料切题准确、内容翔实、佐证充分,力争网上申报不失分、拿满分。聚焦问卷调查板块,重点加强宣传引导,制定省测专项宣传任务清单,开展分众式宣传教育,特别是结合新一轮人口普查,以一份倡议书、一份模拟问卷、一份意见征求表的形式,组织入户走访宣传10万次以上,确保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在95%以上。
二、聚焦重点,动真碰硬抓整改。一是专项整治再攻坚。围绕交通秩序整治、渣土扬尘治理等重点部位,抽调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240多名精干力量,组建部门联合执法大队和4支分队,扎实开展“百日攻坚”,累计处罚各类违规行为2万多起。二是全民共建再推进。全面实施城区沿街“门前四包”责任制,坚持宣传教育、集中整治双管齐下,店铺醒目位置张贴“门前四包”责任牌全覆盖,开展集中整治100余次,全部完成城区物业小区整治和死角卫生整治。三是问责问效再加力。下发文明城市专项监督办法,围绕“一库三单”(项目任务库,下发问题清单、报送整改回单、移交问责名单),强化交办、督办、问责、曝光链条管理,实施电视、微信公开曝光100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