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防建设的建议(6篇)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规划
【abstract】soilandwaterconservationandecologicalconstructionplanningisthenationaleconomicdevelopmentplanningaccordingtonationalorregionaleconomicdevelopmentplanningakindofprofessionalplanning,isakindofmacroscopicstrategicguidancedocuments.Accordingtothecurrentourcountrythewaterandsoilconservationplansthedesignofthemainlevelsandtypes,accordingtothenationalbasicconstructionprojectoftheearlyworkmanagementprogram.
【keywords】waterconservancyprojectmanagement;Waterandsoilconservation;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水土持生态建设规划类型
1.1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类型
水土保持规划可分为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他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工作层面上分,有全国性或大区域(流域)、地方性或中大区域(流域)。结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如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等。一般由国家批准。此类规划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做相应的修订。
(2)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专项规划。全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全国坡耕地水土综合整治规划、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建设规划等。一般也应由国家或部门批准。此类规划多作为国家近期实施的规划,与项目立项有密切关系。
(3)省(区)、市(地、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级或中大区域大江大河支流(一般面积在2000km2以上)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如省(市、县)级或某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治沟骨干工程专项规划、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等。此类规划一般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省或流域的由国家批准。
(4)国家大型综合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如全国生态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业规划、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专业方面的规划,可能占一个篇章,有时也作为单独的附件。经国家批准后作为某一规划的组成部分,有时也可以单独立项。
1.2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和重点
(1)规划期与规划水平年
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335-2006)的规定:省级以上规划期为10~20年,地、县级为5~10年。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期一般宜与国民经济规划一致。如东北黑土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的近期时段为2006~2010年,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期一致。现状水平年:调查资料的年限,一般为2~3年,最好为1~2年。规划水平年:即达到预期效果的年份,分为近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近期水平年为5~10年,远期水平年为10~20年。
(2)规划深度与重点
规划阶段应对规划区域开展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研究规划区的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划分水土流失类型区,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拟定规划实施进度,明确近期安排;估算规划实施所需的投资;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规划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和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方向、任务及目标,提出各类型区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方案和主要防治措施,作实施方案比选,提出优先实施的项目和排序等。
1.3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与重点
水利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根据情况做适当简化。以下仍按一般设计阶段划分分述。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设计水平年
项目建议书是根据规划中确定近期实施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10年,设计水平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需要进行较为长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确定现状水平年、近期设计水平年和远期设计水平年。
(2)可行性研究阶段
1)设计水平年
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应与项目建议书基本保持一致,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0年,设计水平年亦应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
2)设计深度和重点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确定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目标和规模,选定项目区,明确重点建设小流域(或片区),对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明确建设规模。明确现状水平年和设计水平年,查明并分析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等基本建设条件;水土保持单项工程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应查明主要工程地质条件。
(3)初步设计阶段
1)设计水平年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在很多情况下与施工图设计合并,且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定各条小流域或小片区(相当于小流域)、单项工程做出的具体设计,一般能够指导施工。因此,设计水平年应根据小流域治理进度安排情况确定。每条小流域或每个项目建设期大都不超过5年。
2)设计深度和重点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作范围由可行性研究的区域范围细化到具体的小流域,建设目标要量化,防治方案、总体布局、措施配置要落实到地块(小班、工点)。初步设计的重点是各项措施的典型设计、单项设计和专项设计,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含分年实施进度)、项目组织管理,核定投资概算等。水土保持措施现状图和总体布置1图的精度,一般在农区图的比例尺为1∶5000~1∶10000,在林区图的比例尺为1∶25000,在牧业(风沙草原区)图的比例尺为1∶50000~1∶100000。对治沟骨干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应按水利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
(4)施工图设计阶段
目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尚在制定过程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施工图设计相当于林业部门的作业设计。治沟骨干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可参照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个别水土保持项目涉及园林的可参照园林设计规范执行。
2开发建设项目
2.1阶段划分、设计深度与设计水平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设计水平年因植物措施滞后,一般比主体工程建设完工时间推后一年。
2.2各阶段设计深度和重点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简要说明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环境状况,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初步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初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和依据,估算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水土保持设计重点是: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各种比选方案进行水土流失影响分析评估,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对项目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移民占地规划等的水土保持初步要求;初步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总体布局;初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布置,并进行典型设计分析,合理估算工程量,估算水土保持投资,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水土保持建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对主体工程的选址(线)、总体布置、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等比选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和推荐意见。
本阶段水土保持设计重点是: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方案比选、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水土保持评价,进行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根据综合评价结论,提出水土保持要求与建议;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析计算工程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貌植被的面积、弃土弃渣(石)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预测水土流失面积及危害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量;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按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对拟定的防治措施进行典型设计,并推算各类工程的工程量;初步确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联的主要问题;提出水土保持监测的初步方案和管理要求。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篇2
今天,国务院在新疆召开会议,分析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形势,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特别是回良玉副总理将要作重要讲话,这对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建设部作一简要汇报。
一、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在唐山地震后大力开展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从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入手,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对这一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部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在法规、防灾规划、技术标准、设计图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在已颁发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对农村民居抗震防灾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二是加强对编制村镇规划的指导,要求各地在编制或修订村镇建设规划时将抗震防灾作为重要内容;三是组织编制村镇房屋抗震技术规程,提出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同时组织编制配套的设计图集,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四是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预案进乡镇、进农村的宣教活动。与此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建设部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江苏、安徽等地制定了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管理规定,辽宁、福建、内蒙、山东等地结合各地实际,编制了村镇抗震设计图集或抗震知识指南。去年九江地震后,江西省建设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结构专家进行震后农居的应急鉴定,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灾民在户外居住,保障灾区的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过程中,抓紧规划设计、技术服务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创造了很好的经验。
但是也应看到,全国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水平比较低,工作进展不平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抗震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与当前的地震形势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国务院召开这次会议,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从战略的高度来推进,有利于各地从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和谐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必将极大地推动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进程。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总结十几年来的工作经验,我们感到,在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注意三个结合、处理好三个关系。
三个结合:一是农村民居抗震工作要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但决不能搞大拆大建。二是农村民居抗震工作要与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相结合。农房建设要避开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统筹考虑抗震、抗风和抗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设防水平,逐步提高村镇综合抗灾防灾能力。三是新建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要与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加固改造相结合。要在注重新建工程设防的同时,鼓励农民对现有农村民居开展抗震加固改造,因地制宜地开展抗震工作,不搞一刀切。
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民居抗震工程建设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关系。民居工程建设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民居抗震工程建设规划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二是要处理好农村民居建设抗震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关系。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标准要适合当地的地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筑选型和结构形式要考虑当地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要求,尽可能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三是要处理好加强监管与创新管理模式的关系。对统一建设的民居要加强质量监管,并逐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对农民自建民居,要区分不同情况,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三、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措施落到实处
这次会议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按会议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当前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划先行,增强农村地区的综合防灾能力。结合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考虑对地震、洪涝、台风、暴雨、滑坡等自然灾害的防范。
二是技术指导,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水平。我们将在抓紧编制《村庄与集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以及配套的抗震构造图集的同时,鼓励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施工经验的农民工下乡、回乡服务,组织开展对村镇建设助理员、质量监督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抗震技术知识培训。
三是典型引路,加快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加快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示范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并针对典型的现有农村民居,加大抗震加固试点工程建设的力度。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篇3
劳动关系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员工切身利益的内在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们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努力践行中国石化“发展企业、贡献国家、回报股东、服务社会、造福员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发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发展,扎实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在国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大力指导和帮助下,我们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强化企业预防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形成了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基本实现劳动争议案件零诉讼、零仲裁、零调解的工作目标。油田先后荣获全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示范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坚持谋发展抓发展,为预防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江汉油田是一个老油田,油气资源总量小,人均探明石油资源量不足全国油田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曾一度非常困难,企业效益差、员工收入低、矿区建设欠账多、困难群体大等问题和矛盾交织。2005年以前,油田曾发生过较大规模的群体上访事件,企业和谐稳定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增大。
我们深深感到,企业发展不够,经济实力不强,就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员工权益、满足员工基本需求。因此,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放在首位,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以赴抓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长期积累的矛盾,克服前进中的困难,用发展的成果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
基于这些认识,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用正确的工作思路引领发展,以发展巩固和谐,以发展保障和谐,通过企业发展壮大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十一五”以来,面对复杂情况和严峻形势,在中石化和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大力支持下,我们结合实际,着力破解江汉油少人多困难大的基本矛盾,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在困境中奋起,实现了油田的跨越式发展。油田经济总量大幅提升,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机械制造、盐卤化工等产业均衡发展、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江汉特色技术品牌的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机械制造成为油田最早能够达到世界一流标准的板块,盐化工产业抢抓大项目、争取大投资、赢得大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江汉油田呈现蓬勃向上、充满活力的发展态势,年收入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进入“十二五”,我们乘势而上,提出了建设中石化上游特色一流企业的发展目标,按照“油增气升、特色发展、和谐建设”的发展新思路,着力推进油田科学发展、长期稳定。油田广大干部职工在发展中看到了希望,对油田的未来充满了信心,思发展、议发展、谋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日益高涨。
江汉油田的蓬勃发展,整体实力的显著增强,促进了职工群众生活福祉的不断改善,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油田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油田初步形成了人心思稳、人心思进、人心思上的喜人局面,同时也为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劳动争议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最核心的就是要解决发展依靠谁、发展为了谁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坚持发展成果员工共享,关心帮扶困难群体,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劳动争议。
一是充分尊重员工主人翁地位,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一方面,我们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渠道”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持续深化民主管理,将职代会作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事项均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坚持职工代表不审议不予通过,不通过不予出台,充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民主监督,深化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不断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注重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全面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认真抓好职业健康体检,设立有毒有害岗位监测点,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是关心员工成长,搭建成才平台。我们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全面实施人才成长通道建设,先后出台了《油田技术专家聘任管理暂行规定》、《首席技师选拔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年度人才培训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坚持每两年举办一次职业技能竞赛,每年开展一次技术比武、组织一次技能人才考评、表彰一批技能竞赛优胜者,为员工岗位成才、岗位建功搭建广阔平台。目前,油田共培养省部级以上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技术专家39入,高技能人才比例达到42%,有50名员工在国家、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湖北省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涌现出了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龙景庆为代表的一大批全国技术能手、省部级技能大师和油田技术状元。
三是坚持发展成果共享,不断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在加快企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加强基层生产一线“两堂一室一舍”建设,实行免费工作餐,为基层员工送文艺、送书籍、送医疗、送清凉、送健身器材,积极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针对油田独立工矿区的特点,我们注重抓好矿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近几年,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住房维修改造和小区配套整治,实施天然气入户工程、供暖系统改造,新建员工住房,扩建油田主要生产生活干道,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老区综合改造、小区排水系统改造,矿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城市化水平明显提升,矿区绿化覆盖率达37.9%,为员工营造了一个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是注重人文关怀,切实做好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油田多渠道筹措和补充扶贫帮困资金,每年支出2600余万元用于困难家庭生活补助、大病重病救助和帮学助学;落实领导干部走访慰问、结对帮扶、下访接访等制度,发放扶贫帮困“连心卡”6万多张,做到了不让一个困难家庭住不上房、不让一个困难家庭看不起病、不让一个困难子女上不起学。扎实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发展增加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对外劳务输出等措施,“十一五”以来累计新增就业再就业1.16万人次,矿区登记失业率由最高时的16.48%降至4%以下,基本消除了“零就业”家庭。
与此同时,我们持续开展“油田是我家”主题实践活动,推进家园文化建设,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共谋油田发展、共建美好家园、共享幸福生活”的理念,努力做到“我的岗位我尽职尽责,我的工作我尽心尽力,我的任务我坚决完成”,在全油田充分营造了“感恩爱家、发展兴家、责任建家”的良好氛围。
通过上述措施,员工权益有保障,事业有发展,收入有提高,困难有帮扶,各类群体安居乐业,基本建成了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推动了油田矿区的和谐建设。
三、细化措施、落实要求,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长效工作机制
江汉油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步较早,1989年就在油田层面及所属单位成立了两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过去注重的是事后,往往是在引发争议后才进行调解处理。特别是在基层,由于管理者与员工沟通不畅,处理具体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当,员工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等多方面原因,劳动争议个案仍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妥当,就会对劳资双方造成伤害,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此,我们提出“一切劳动争议都是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理念,注重将劳动争议个案的处理由事后调解前移至事前预防,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从思想上增强预防劳动争议的意识。我们从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入手,开辟多种渠道,面向全油田大力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全油田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法制观念。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中安排劳动法律课程,不断提高管理层的法治意识和政策水平。将劳动法制宣传延伸到社区居民,利用社区宣传橱窗、文化长廊、黑板报等形式,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借助“劳动法规政策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开展有奖征文、劳动法律法规万人知识竞赛、板报巡展等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是完善组织机构,从体系上保障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开展。我们在原有两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础上,成立江汉油田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中心,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油田劳动争议预防管理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等相关工作。同时,以油田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中心为核心,按照“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的统一要求,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延伸到生产~线,构建了四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网络体系。在41个厂处和50个(科)大队级单位设立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办公室,在827个基层车间(队)建立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小组。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提供了完备的组织基础和体系保障。
三是健全工作制度。从机制上规范劳动争议预防管理。我们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油田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江汉油田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工作规则》、《江汉油田劳动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江汉油田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程序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编制了《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为油田各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提供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
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我们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推行由油田各厂处、科(大队)和车间(队)级单位构成的三级预防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预防劳动争议联席会议由各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召集,车间(队)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科(大队)级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厂处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针对本单位存在并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进行分析、讨论解决办法;对本单位的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通过推行三级预防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油田所属二级单位江汉采油厂生产区域点多、线长、面广,部分边远井站一线倒班员工在基层单位预防劳动争议联席会议上,就年休假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进行了反映。该厂管理层高度重视,迅速在全厂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经过整理和分析,在厂一级联席会议上提出了优化生产运行组织、推行基层干部和后勤人员顶班的办法,有效解决了边远站点员工的年休假问题。对此,我们举一反三,根据石油行业以野外作业为主、连续24小时生产的特点,制定了《江汉油田职工休息休假实施办法》和《江汉油田部分职工轮休暂行办法》,对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回生活基地休息的制度,既维护了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又保障了油田连续生产。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油田矿区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对油田各单位在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劳动规章制度制订与管理、劳动保护等执行劳动法规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情况进行百分制考评,根据得分高低,将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从大到小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5个风险评估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每年定期复查并予以调整。预警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油田实时掌握各单位劳动关系状况,为帮助他们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篇4
关键词:中东地区;防核扩散;全球治理;国际机制;机制建设
作者简介:刘宏松,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外交事务研究院副研究员(上海200083)。
文章编号:1673-5161(2014)00-0110-11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码:A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08JZD0039)及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2013GXYLXKZZXGG)的阶段性成果。
中东地区的核武器扩散问题是影响中东地区安全乃至全球安全的一大难题。为应对和解决核武器扩散问题,国际社会建立了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核心的多层级核不扩散机制。由于中东地区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全球层面的多边核不扩散机制未能有效解决中东地区的核武器扩散问题。为实现对本地区核武器扩散问题的自主和有效治理,从而改善地区安全环境,中东国家开展了一系列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治理机制建设。本文将在评估中东地区核扩散态势的基础上,梳理该地区建立防扩散治理机制的努力,分析既有机制建设路径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原因,进而对中东地区防扩散治理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中东地区的核扩散态势
除以色列外,中东国家均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中东地区唯一没有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以色列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其拥有核武器,但外界普遍认为,以色列事实上是个有核武器国家。以色列的核武器开发计划始于20世纪五十年代。在法国的帮助下,以色列在迪莫纳建造了核反应堆。秘密建造的迪莫纳核设施很快被美国情报机构发现,但随着美以之间盟友关系的确立,美国承认了以色列拥有核能力的事实,对以色列拥有核武器采取了默许态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以色列的核武器数量已达到相当规模。并且,以色列已拥有陆基、海基和空基“三位一体”的核力量结构。
以色列在是否拥有核武器问题上采取“模糊”政策。为了不刺激阿拉伯国家发展核武器,并为美国在中东核扩散问题上向其偏袒提供合法性基础,以色列不承认拥有核武器。为了不削弱其核威慑政策的可信性,以色列也不否认拥有核武器。同时,以色列还极力维持其在中东地区的核垄断地位。为此,以色列动用了各种强制性手段来阻止其他中东国家获得核武器。为了阻止伊拉克和叙利亚进行核开发活动,以色列先后发动了代号为“歌剧院行动”(也称“巴比伦行动”)和“果园行动”的秘密空袭,摧毁了两国的秘密核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以色列采取了对中东地区潜在核武器国家的预防性打击政策,但仅仅起到了有限的作用,有发展核武器意图的中东国家不会因以色列可能发动的预防性打击而放弃核计划。核模糊政策也没有达到使其他中东国家“视而不见”的效果,以色列拥有核武器的事实,往往是相关中东国家发展核武器的重要动因。
由于以色列不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署国,其拥核事实不涉及违反核不扩散机制。而其他中东国家均已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国家没有发展核武器的权利。尽管受到核不扩散机制的限制,一些中东国家出于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试图成为“核俱乐部”成员。伊拉克和利比亚曾经实施过核武器开发计划。经过多年的制裁和美国的多轮军事打击,伊拉克放弃了核计划。由于担心遭到军事打击,利比亚也在伊拉克战争后放弃了核计划,同意销毁所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并中止此类武器的研发计划,自愿接受国际社会的核查。
由此,伊拉克和利比亚的核扩散问题已得到解决。目前,中东地区的核扩散问题集中在伊朗身上。伊朗的核开发活动由来已久。20世纪七十年代,伊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和克拉夫特维克联合公司的帮助下,在布什尔建造了两座核反应堆。伊斯兰革命前,法国弗马通公司又为伊朗在阿瓦兹建造了一座核反应堆。这些工程都因伊斯兰革命的爆发而中断。1991年,伊朗总统拉夫桑贾尼宣布,伊朗决心要完成布什尔的两座核反应堆的建设。为此,伊朗积极寻求与掌握核能技术的国家开展合作。1993年,伊朗与俄罗斯签订了一项关于核能、核反应堆安全、生产与使用同位素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合作协定。1995年1月,伊朗与俄罗斯签订了一项8亿美元的合同,由俄罗斯帮助伊朗在布什尔重建一座核反应堆。对于伊朗与俄罗斯开展核合作的动机,美国从一开始就持怀疑态度,认为伊朗的核能开发计划可能带有军事目的。因此,“在20世纪九十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阻止俄罗斯帮助伊朗发展核计划是美国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2年8月,伊朗的一个反对派组织——全国抵抗委员会向外界披露,伊朗正在纳坦兹和阿拉克秘密建造地下浓缩铀设施。2002年9月,美国商用卫星拍摄到的一组照片显示,伊朗正在纳坦兹和阿拉克建造重水反应堆。200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伊朗的伊斯法罕和纳坦兹发现了高浓缩铀的痕迹。这些事件加深了美国对伊朗核计划带有军事目的的怀疑,伊朗核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此后不久,伊朗总统哈塔米承认,伊朗已提炼出能为其核电站提供燃料的铀,拥有了铀浓缩技术,但他表示,伊朗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署国,不会寻求发展核武器。然而,伊朗核计划存在两大疑点:一是伊朗没有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完整和及时地申报其核材料的进口、加工和使用情况;二是伊朗拒绝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这意味着伊朗不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面安全保障。这两大疑点的存在使伊朗的辩解难以消除外界的怀疑。在巨大的压力下,2003年12月18日,伊朗政府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此后不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人员在伊朗核设施中发现了先前没有通报的钚的痕迹。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西方大国的共同施压,使伊朗同意暂停浓缩铀活动。2005年6月,艾哈迈德·内贾德当选为伊朗总统,伊朗在核问题上的态度发生了转变。2006年1月,伊朗揭去了其核设施上的封条,重新启动铀浓缩活动。不久,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表示在经过近三年的核查活动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仍不能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也不能得出伊朗不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伊朗多次不履行和违反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相关的“保障协定”的义务,隐瞒核活动的历史和性质。伊朗核问题进一步升级。
随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报告提交到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2006年12月27日、2007年3月24日和2010年6月9日,通过了1696号、1737号、1747号和1929号决议,对伊朗实施了四轮制裁。与此同时,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中国和德国与伊朗进行了多次谈判。但由于伊朗与六国在铀浓缩等关键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谈判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3年2月26~27日和4月5~6日,六国与伊朗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了两轮对话。在第一轮对话会上,伊朗外交部部长萨利希在谈判结束后表示,他对达成协议表示“充满信心”。但参加谈判的西方官员则认为,伊朗并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减轻西方对其核诉求的担心。如果伊朗不承诺采取具体措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西方官员所料,在第二轮对话会上,各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鲁哈尼于2013年8月当选伊朗总统后,伊朗表达出重启核谈判的意愿。10月15日,伊朗核问题谈判在日内瓦重启。经过三轮对话,伊朗与六大国于11月24日达成了为期6个月的初步协议,伊朗承诺将停止进行5%浓度以上的铀浓缩,不再增加离心机,以换取初步减轻制裁。在执行初步协议期间,六国还将与伊朗就最终协议进行谈判。对于各方达成最终协议的可能性,西方国家并不乐观。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就伊朗核问题各方达成最终协议的可能性而言,他相信成功的几率只有五成或更低。
受以色列拥核事实和伊朗核事态影响,越来越多的阿拉伯国家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民用核技术研究和开发。由于民用核技术可以转用于军事目的,民用核技术为越来越多的阿拉伯国家所掌握,将使核武器扩散的风险增加,加剧中东国家在核问题领域的相互猜疑,从而使本已十分脆弱的中东地区安全环境变得更加不稳定。
二、中东地区的防扩散治理机制建设
核武器扩散是中东国家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这一重大安全问题促使中东国家开展了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治理机制建设。中东地区防扩散机制建设进程主要包括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和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倡议。
(一)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
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是于1992年启动的马德里和平进程的一部分。美国是这次多边军备控制对话的积极推动者。在美国的积极拖动下,大多数中东国家都参与了这次对话。经过三年时间的对话,各国在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于1995年12月宣布无限期停止这项多边对话。
在信任和安全建立措施(ConfidenceandSecurity-BuildingMeasures)方面,对话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各国就海上搜救问题签署了一份文件,突尼斯原则上同意主办高级海军军官会议;各国达成了一份关于军事演习的事前通知的协议,并同意在军事人员、非机密性军事文件、军事训练和教育等方面进行信息交换;各国决定建立三个以危机预防、管理和解决为目标的地区安全中心。然而,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核心问题上,埃及和以色列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埃及认为,以色列的核裁军是中东地区防扩散治理的首要步骤,以色列必须采取裁减核军备的具体措施。以色列则认为,核武器是其应对安全威胁的需要,核军备控制问题应在建立信任措施和减少地区紧张局势等事项取得进展后讨论。在以色列看来,埃及的立场是不可接受的。同样,埃及也丝毫不愿做出妥协。这不仅出于消除以色列造成的安全威胁的需要,也出于维护其在阿拉伯国家中的领导地位的需要。在对话过程中,阿拉伯国家参与了为以色列所主导的关于信任和安全建立措施的讨论。这对埃及在阿拉伯国家中的领导地位造成了威胁。为维护其领导地位,埃及必须将对话的重心引向核军备控制问题。由于埃及与以色列在上述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陷入停顿,各国未能建立起地区防扩散治理机制。
(二)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倡议
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倡议可以追溯到伊朗和埃及于1974年提出的中东无核武器区倡议。1974年,伊朗和埃及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在中东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决议草案。在这次联合国大会上,第3262号决议获得通过。该决议呼吁有关国家在对等的基础上不生产或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拥有核武器,同时呼吁这些国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伊朗和埃及希望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向以色列施加压力,迫使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色列虽然对中东地区无核武器区倡议表示支持,但却提出,所有中东国家达成和平协议是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前提条件。这使建立中东地区无核武器区谈判无法开展。1990年,受伊拉克在两伊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的影响,埃及将倡议禁止的对象从核武器扩大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建议在中东地区建立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并强调以色列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建立至关重要。2002年和2003年,叙利亚也利用自己在联合国安理会中担任亚洲地区国家代表的机会,多次提出在中东地区建立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倡议。2003年4月16日,叙利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决议草案,要求消除中东地区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以色列则反复提出,中东国家达成和平协议是其考虑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前提。
除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外,《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也成为阿拉伯国家倡议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平台。1995年举行的第5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是决定该条约能否永久延续的关键会议。在这次审议大会上,为确保埃及和其他阿拉伯国家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永久延续的支持,美国、俄罗斯和英国将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提上了会议议程。一项呼吁建立中东地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大会决议获得通过。2000年,第6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又决定设立落实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专门机构。然而,在落实决议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在2005年和2010年举行的第7次和第8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上,阿拉伯国家提出了为落实决议采取具体行动的要求。在阿拉伯国家的强烈要求下,第8次审议大会决定,由联合国安理会和1995年决议的发起国(美国、俄罗斯和英国)在2012年召集有关国家,召开中东地区无大国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并指定芬兰为会议主办国。
由于中东地区发生了一场始料未及的政治变局,埃及等处在民主转型或政治动荡过程中的阿拉伯国家无暇顾及地区安全事务,拟于2012年召开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未能如期召开。未来召开大会的具体时间也无法确定。各主要中东国家的态度是决定这次大会能否召开的关键因素。
对于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一事,以色列在2010年审议大会上表达了保留态度。以色列官员表示,“以色列不会参与这项倡议的实施。”不过,在审议大会结束后的几个月时间里,以色列的态度有所转变。宣布是否参与大会的问题正在讨论中。有以色列分析人士指出,审议大会决议语言的模糊性为以色列“在塑造大会议程和逻辑的过程中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提供了机会……大会不一定是负面事件。”根据这一观点,以色列是否参加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取决于大会议程是否严格限于核裁军。如果大会议程可以扩大到信任建立措施等更加广泛的地区安全议题,以色列就有可能参加。
在为大会作准备的二轨会议上,以色列官员认识到,这次拟召开的大会很可能集中讨论以色列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其参加大会的意愿。不过,由于在2011年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和随后召开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论坛上,阿拉伯国家没有对以色列施加压力,以色列对在拟召开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上成为施压对象的担心可能会有所减少。
对于中东地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的议程,埃及与以色列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埃及看来,将大会议程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地区安全议题会使核裁军问题无法得到充分讨论。在二轨会议上,埃及表达了对以色列试图扩大议程的担心以及将大会议程聚焦于核裁军议题的强烈意愿。埃及官员明确指出,具体的军控举措是推动地区和平进程的必要步骤。埃及官员引用了南非放弃核能力的例子来说明建立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实际步骤。这其实是在发出暗示:以色列应该采取关闭核设施,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检查等非核武器化措施。
与以色列类似,伊朗也担心其核武器开发活动成为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的焦点。在二轨会议上,伊朗的这一关切已表现出来。因此,伊朗希望埃及在这次拟召开的大会上将注意力放在以色列身上。可能是因为预期埃及会将矛头指向以色列,伊朗已正式要求参加这次大会。在伊朗已明确表达参会意愿的情况下,以色列将更有可能参加这次大会。因为,伊朗的参会使以色列获得更多的将大会议程引向伊朗核问题带来的地区安全威胁的机会。
除中东国家外,美国的态度也具有重要影响。作为这次大会的积极倡议者,美国希望大会能够如期召开,或者至少在2015年第9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到来前召开。原因在于,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的召开有助于提高美国致力于全球防扩散治理的可信性。然而,在推动各国支持中东地区防扩散机制(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建设方面,美国却没有表现出战略上的重视。中东剧变后美国将中东政策的重心转向阿拉伯国家的政治转型。在此背景下,美国几乎不可能积极投入资源,为中东地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建设注入政治动力。由于以色列与埃及在大会议程上有较大分歧,加上美国缺乏对建设中东地区防扩散机制的战略重视,即使这次大会能够召开,各国也很难达成实质性成果。
三、中东地区防扩散治理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无果而终,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建设也前景黯淡。既有的地区防扩散机制建设实践表明,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和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倡议代表的以信任建立措施为重心的机制建设路径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主导下的机制建设路径都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军备控制与地区安全对话聚焦于信任建立措施,这一路径无法满足埃及等阿拉伯国家将核裁军议题引入对话进程的要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主导下的中东地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建设路径将信任建立、领土争端解决等地区安全议题置于边缘地位。在这些问题无法回避的情况下,这一路径很难对以色列构成足够的吸引力。
由于防扩散问题和地区安全问题同时存在,中东地区的防扩散治理机制建设需要采取兼顾两大问题的路径。符合中东地区现实情况的防扩散治理机制需要就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之间的领土争端、信任建立措施、恐怖主义等地区安全问题开展多边对话。如果对话取得成果,中东地区安全环境将得到改善。安全环境的改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东地区防扩散治理的障碍。此外,中东地区防扩散治理机制在开展多边安全对话的同时,需要对核武器扩散问题采取“分步走”的治理措施。在以色列对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抵制态度的情况下,从“增量管理”的角度开展防扩散治理更容易维系相关国家的参与意愿。“增量管理”的核心在于,防止中东各国的和平核计划用于军事目的。要实现有效的“增量管理”,中东国家需要在核问题领域建立信任措施,达成对核裂变材料和民用核设施实施多边监管的共同安排。当然,这只是防扩散治理的第一步。作为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建立中东地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仍然是多边对话进程中的重要议题。
与中东地区相似,南亚地区长期受领土争端问题困扰。该地区建立了南亚地区合作协会(SouthAsianAssociationforRegionalCooperation),南亚各国以此为平台就地区安全问题展开多边对话。同样,地区安全形势较为复杂的东亚地区也建立了东盟地区论坛(ASEANRegionalForum),各类热点安全问题在论坛上得到持续讨论。尽管这些地区安全对话机制存在局限性,但其运作模式可以为中东地区所借鉴。通过建立类似的非正式对话机制,中东各国可以就核武器扩散、领土争端、信任建立措施、恐怖主义等地区安全问题进行持续的、制度化的多边对话。
在地区安全论坛中,中东地区各国还可以在官方对话之外组织针对各种具体安全问题的二轨对话。作为一种更加灵活的对话形式,二轨对话可以提供在非官方层面得到认可的问题解决思路,从而促进官方层面的多边对话。与传统安全问题相比,海盗、走私、非法移民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争议较小。中东地区各国更容易在地区安全论坛上就这类问题达成共识,进而开展相应的合作治理行动。针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合作治理可以增进各国的信任,从而推动各国在争议较大的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多边对话,为最棘手的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的讨论创造条件。通过持续的、制度化的多边安全对话、在防扩散问题上引入“分步走”的治理措施,中东地区将可能在防扩散治理机制建设方面取得进展。在这一机制建设路径下,中东地区有可能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使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得以建立。
这一机制建设路径的首要步骤是建立中东地区安全论坛。以多边安全对话为运作形式的地区安全论坛是一种多边安全机制。一般而言,多边安全机制的形成有赖于核心国家发挥领导作用。然而,由于埃及与以色列在优先对话议题上的分歧以及中东剧变后国内政治转型问题的凸显,中东地区大国难以在当前条件下发挥领导作用。因此,就推动建立中东地区安全论坛而言,地区外大国需要发挥积极作用。如果美国、俄罗斯等关注中东地区核武器扩散问题的大国能够与中东地区大国密切合作,在建立地区安全论坛方面作出努力,建设中东地区防扩散治理机制的首要步伐将更有可能顺利迈出。可以预期的是,如果中东地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大会未能召开或陷入僵局,地区外大国的政策性努力将可能转向中东地区安全论坛建设。这将可能成为中东地区推进防扩散治理机制建设的契机。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篇5
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业主及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开发商已将住宅小区人防车库成本计算在业主所购商品房价內,随着小区商品房售罄,开发商对人防车库的投资已被本小区全体业主置换完毕,故本小区人防车库的所有权应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并据此认为,开发商根本无权卖车库车位,再卖就是重复销售。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此类主张也未获受诉法院支持,判决理由是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并没有主动提出并在售房合同中约定房价内应包含地下车位,购买后即使发现房价内包括有车库成本,也只能算是被动投资,不能算是主观意志的作用,因而不能认定凡购买商品房者,就是同时又购买了地下车库的车位。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开发商及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从媒体报导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民用住宅小区开发商是本小区人防车库的投资人,根据“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本小区人防车库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但迄今为止,笔者也未见到人民法院关于将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所有权公开判给上述争议三方中任何一方的判例(以上案例详见百度文库《北京首例居民楼下防空地下室确权案》等案件介绍)。
二、定纷止争的判断标准
笔者拟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适用角度,谈一点对上述问题的看法:首先应当对该问题在认识上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也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标准,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条件下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司法原则,也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乃至民间团体处理一切争议的基础。
根据笔者目前可以查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共有以下几个规定:
其一,《人民防空法》第1章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章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其三,建设部的《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4章第25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该规定虽对地下工程所有权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即归建设单位所有,但人民法院对其审理案件的判决依据依法共有三种:一是全国人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建设部(现简称住建部)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属国务院部门规章,不是人民法院可以据以判决的依据,故对判决案件无效。但并非毫无意义,其可供人民法院在审案时查清事实,辩明是非参考。
从上述《人防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可知,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仅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有权及其归属,进行了规定,即“属于业主共有”,而对民间投资的人防车库所有权及其归属,根本未做规定。特别是《人防法》,在立法性质上属专门管辖和规范人防工程的特别法,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优于普通法。通观《人防法》全法,连民间投资的人防车库“所有权”三个字都未提到,证明迄今为止,我国对民间投资的人防车库,确实尚不设立所有权制度。众所周知,“权由法授”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识享有之权必须来自法律的明确授给,否则,不能享有该权利。那么,在我国法律目前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根本就未设所有权情况下,上述三类人群关于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所有权应归其所有的主张,能是正确的么?其争议甚至成讼,甚或争斗流血,能是有意义的么?因此人民法院关于不将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所有权判给上述争议任何一方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合法的。
关于我国法律目前不对民间投资的人防车库设立所有权制度的原因,根据媒体相关报导,各界揣测颇多。但笔者认为,决非部分学者认为的是国家在“故意回避”或“立法漏项、缺失”等。从《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条款中,即可证实国家己经注意到了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和车位所有权及其归属争议,之所以至今对其所有权不作规定,是有着重大深刻战略意义的:一是如归国家所有,则明显涉嫌国家侵占民间投资,其对我国社会价值观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负作用、连锁反应及国际影响,决非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价值可比!二是如归民间投资人所有,则不利于战时国家无偿统一调度和使用。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当对上述所有权不作规定明显比作出规定对国家更为有利、对全民更为有利、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更为有利时,我们有什么理由非要国家改变意志去屈从某些个人或少部分人的需要与主张呢?三是国家不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设立所有权,也并不实际妨碍民间投资人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投资、建设、使用和流通。《人防法》就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权法》除了在不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设立所有权问题上和《人防法》保持一致外,又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经营租售问题,做了进一歩的细化,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有何不妥呢?
三、相关问题的继续探讨
下面再谈两个与本文内容相关的问题。
1.关于商品房价格的形成和成本核算问题
从商品房名称即可确认商品房和商品市场销售的其他货物一样,统属商品。因此,其价格的确定和成本核算,遵守着和其他商品一样的价值规律和法律。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其他房地产产品,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那么,什么是市场调节价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规定“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外,《价格法》第8条还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到商品房,通俗的解释就是:由开发商根据其投入加上预期利润,再参考市场现行价格后,自主确定其所售房屋的价格,而各级政府对其价格的构成和数额,一律不予干预。可见,商品房价的形成是一种市场行为;究竟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应否向社会公开,完全是开发商自已的权利或称商业机密。
在这种情况下,房价既可能以等于或高于实际成本一倍至数倍的价格销售,也可能以比实际成本低得多的“老板跳楼价”销售。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决定商品价格的并非是商品成本,而是商品所面临的市场结构,即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商品的成本核算,则主要是企业內部用来管控利润和计算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商品的实际售价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指非垄断的),任何经营者其实都只能是被市场调节价控制的价格被动接受者,而根本沒有价格的主动决策权。所以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任何开发商,都不可能是房价的把控者,让自已的房价想升多高就升多高!据此可知,部分业主和法律、法学界人士,极力寻找开发商在成本核算中,哪些是多算的,哪些是错算或者重复计算的证据,如果是探讨房价的合理性并提供国家在制定宏观调供政策时参考,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如果是想否定所购房价的合法性并做为证据来诉讼,则是毫无意义的。
鉴于本文主旨是探讨车位买卖的合法性,故对房价问题仅谈及此,目的还是想讲清相关法律规定,说明目前部分业主及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仅以成本论房价的主张,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现行房价形成的实际情况。
2.关于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流通问题
前已论证,鉴于国家和业主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投资人和迄今为止国家根本就未对人防车库设立过所有权,故前文所列举的关于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与车位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或应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都是错误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同理,部分地方政府和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特别是我国沿海自驾车较多的城市及地区以政府名义的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及车位必须办理所有权证书方准使用和交易的行政规定,也是错误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还应特别指出,从《人防法》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和《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可知,不仅我国对民间投资的人防车库是不设所有权的,而且其投资人仅凭法律授给的使用权即可对人防车库及车位进行“收益”、“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这一规定明显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关于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不相一致的。这种情況,叫“法律冲突”,是各国立法中的常见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我国法律对同一内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在法律适用上,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鉴于1996年全国人大的《人防法》和2007年人大的《物权法》相对于1994年人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新法,故《人防法》和《物权法》在法律适用上均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据此,该二法关于民间人防车库投资人仅凭使用权和投资者身份即可对其投资的人防车库及车位进行经营的规定,应视为国家对民间人防车库投资人的特别授权!
那么,谁是民间人防车库的投资人呢?
根据住建部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建设、租售和其他建设工程一样,必须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在工地向社会悬挂公示,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必须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准开始租售。该五证上显示的建设单位,即为经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核准的该工程的投资人。鉴于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五证显示的建设单位和本小区商品房五证显示的建设单位,多为同一法人,故本小区人防车库的法定投资人,一般来说就是本小区的开发商。
值得全社会深思的是,本文所介绍的关于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內容,都是非常明确的。然而一个小小的车库、车位问题为什么出现这么多误解,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争执至今都不能停止呢?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关具体规定的时候,未认真读懂弄通相关法律、法规,就草率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对加深群众的误解,激化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篇6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对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十六字方针。从此,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思想在实践中逐步丰富、持续深化和日益完善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同志提出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建设思想,强调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根植于国家科技经济体系之中,充分利用全社会的资源来加强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进入21世纪后,同志指出:“要把军民融合式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更加自觉地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推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同志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式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需求牵引、国家主导,努力形成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要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国防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
毫无疑问,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推动,我们在中国军民融合发展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在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道路的探索上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其一是在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上取得新的进展、政策环境上有新改善,如: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军工融资环境进一步开放和“民参军”环境不断改善等;其二是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式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如:军工行业已初步形成军品为本、民品兴业的发展态势,军地经济融合发展和“民参军”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推进中仍然步履维艰,实行起来非常难,一旦涉及所谓敏感部位、敏感问题就会停步不前,融不进去、合不起来。尤其是多头管理、缺乏统筹,行业保护严重、市场开放不足,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军民资源综合利用不高,民和“民参军”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以及军工经济与国民经济相互促进的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等突出矛盾、问题,已经成为开拓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道路的严重阻碍或者拦路虎,成为深化改革的攻坚点或者亟待破解的难题。
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之路并不是一条现成的路,而是在探索化解各种重大阻碍、破解各个重大难题中开拓形成的。这需要群策群力、集中智慧以化解阻力、破解难题。在这攻坚克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兵工学会的有关领导迎难而上,敏锐地提出,要为国防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建言献策。为此,学会向中国工程院提出申请,兵工学会牵头,以中国工程院举办科技论坛的方式和开展战略咨询课题的形式,就军民融合问题开展讨论、研究。通过两年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作出了独特而重要的贡献。
为国策建言:从院士《建议》
到建言十报告
为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做好中国特色军民融合这篇大文章,2011年4月,中国兵工学会策划并向中国工程院提出申请举办一场以军民融合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工程科技论坛。申请获得批准,王哲荣院士担任论坛主席。2011年9月1日,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即中国工程院第123场论坛)。论坛就军民融合问题展开了认真研讨。来自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和核工业等军工集团、工业与信息化部军民结合推进司、军事科学院、国防高等院校的11位专家学者和领导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党组书记尹家绪、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副总经理龚艳德作了主题报告,共计约450名代表出会。论坛出版了论文集,106篇论文全面地回顾了国防科技工业在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探讨并提出了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在深入交流的基础上,论坛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经中国工程院组织院士专家认真讨论、修改完善,以《关于加快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建议》(简称《建议》)为题,由中国工程院以院士建议的方式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中国工程院周济院长等31位院士、专家在这份《建议》书上签名。
《建议》对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民和军民结合的探索实践进行了回顾。《建议》指出,军民融合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富国强军的必由之路,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共同选择,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但是由于目前在国家层面上还缺乏集中统一领导,缺乏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致使各行业、各部门的军民融合还处于各自为政、分散建设的状况;由于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形成了一些阻碍军民融合的“壁垒”,保护了落后,影响了技术创新与进步,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现象严重;由于缺乏竞争和无序竞争,缺乏团结协作,造成巨大浪费,影响了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