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基本分析(6篇)
经济学基本分析篇1
关键词:法经济学本土化;分析方法;研究范式与理论秉承
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是在特定哲学思想指导下进行的,法经济学不同的研究范式反映了不同的哲学理念,东西方立法及司法活动体现了不同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法经济学本土化取决于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选择,选择的实质就是对法经济学发展方向与前途的选择。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出发,在范式层次上厘清西方主流经济学有关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科学成分和思维方式,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那些附着西方意识形态的西方法经济学理论。
一、边际分析:西方法经济学的基本方法
作为理论化的意思形态,托马斯.S.库恩(Thomass.Kuhn)将用于描述和解释科学发展与演进的历史机制的“范式(paradigm)”概念界定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为科学共同体(communityOfscience)所接受的由特定理论体系、研究规则和研究方法组成的被普遍承认或接受的思想结构,包括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视角、材料的选择、合理性指标的确立以及问题的解决。分析范式不仅是理解法经济学的视角所在,同时也是其实质所在;不仅是理论本身所在,同时也是研究方法或研究途径所在,不同范式的存在、相互间的竞争,以及作为竞争结果的范式更替运动构成了学科演进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形态与体系。
西方经济学最基本层面上的研究对象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边际分析方法已逐步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当人们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用其分析法律规则约束下的“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行时,实际上就是将边际分析方法引入了法律分析领域,边际分析方法也就成为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基本分析工具。西方法经济学以经济个人主义为分析的逻辑前提,以理性最大化为分析的理论假设,以主观效率标准为分析的基本目标,以对市场分析框架的比附为分析的技术模式,以经济人假定、选择及自发的社会秩序为分析的综合模型,以交易费用为分析的基本范畴,以包括完整的科斯定理组和衍生的科斯定理在内的科斯定理组为分析的基本根据,以法律市场为分析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为分析的基本方法,以行为预测、效果评价、运用经济模型构造法律规则、历史解释和技术支持为基本问题,分别以新古典技术模式、科斯技术模式、谈判理论模式和博弈论模式为分析的技术方法,具有以标准程序规则和标准技术规范为内容的分析研究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其实质乃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法的技术理性化运动最新、最具专业技术色彩、且社会及学术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发展形态。
按照“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化的实质是其所获得的净收益的最大化。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条通往均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组合的收敛的路径,该收敛路径背后的决定机制则是供求机制。均衡分析揭示了法律制度约束下的所有行为人的最优行动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一种持久不变的可观察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正是关于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真实考量。西方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要想得到人们的遵守必须形成均衡的状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在该种法律关系实现了均衡才有激励去遵守法律。否则,当事人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违反法律。因此,西方法经济学在考察法律规范实施效果,以及如何改善法律制度时均以均衡为核心和落脚点,均衡是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核心理念。
毋庸讳言,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社会面临如何优化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选择,法律实施效果是否与该法律的真实意图相契合应该在社会稀缺资源配置的语境中展开。在波斯纳看来,所有法律事实上都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所有法律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对效率的追求,公共政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了消费者剩余。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对特定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这是法经济学必须完成的使命。因此,波斯纳认为虽然公平、正义历来是法律的亘古不变的追求,但是理想的正义应是最大社会福利下的正义,法律致力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行为的正义。
西方社会福利最优状态的实现是以交换效率的实现为要件的,交换效率实现的前提又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西方法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观点就是通过模拟或复制自由市场来创设法律,而自由市场的内在诉求又恰恰是自由和平等精神的张扬。因此,西方的核心价值均隐含在社会福利最优状态之中,西方法经济学主张“正义”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内在统一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了“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关联性。西方法经济学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目标,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传统法学正义观的反动和抛弃。相反,效率和正义这两种终极价值在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中实现了新的统一。
二、马克思与波斯纳:研究范式比较
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思想的形成贯穿于整个唯物史观发展的全过程,它以探讨社会法律制度的整体变迁为主题,内容多是对法的本质、法的产生、法的演变以及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等宏观问题进行阐述。在研究角度、研究方法、衡量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等方面,马克思与波斯纳所的研究有着明显的差异。美国的诺思指出:马克思法经济学思想“最有说服力的,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以往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法律相关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这是一个根本的贡献”①。但是,马克思与波斯纳研究角度、研究方法之间的差异不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绝对对立,相反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分析中的不足;而且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也并不影响他们在衡量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上达成共识。
1.不同的研究角度:宏观与微观。如果从研究角度出发进行比较会发现,马克思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波斯纳却是从微观层面对法律经济型经济分析的。马克思着力于对法的发生、发展、演变、法和经济的关系等宏观的、整体性问题的论述,而波斯纳则注重详尽地对各部门法、某个案例或某条法律原则的研究。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没有运用成本——收益方法,而是更多地关注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影响。马克思的分析最为人所指的是他演绎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基本原理。因此,马克思对法与经济关系的研究蕴含在他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宏大历史叙事之中。
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所有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最终都是由生产力及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马克思探寻了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马克思也探讨了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不过他把自己分析的重点更多地放在经济因素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决定性影响上,以至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被称为是“经济决定论”。总之,从马克思对法律变化的历史描述中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足迹,从他对经济发展的历史描述中发现法律发展的影子。
波斯纳将经济学从一种抽象的理论变成了一种典型的分析工具:在波斯纳看来,经济研究的意义在于为人们认识和解释法律的结构、目的和一致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分析框架。在“人是自身利益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经济学的核心假定前提下,波斯纳致力于运用经济学术语来考察法律问题,他对法律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时强调法律的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循着“效率”这一主题,波斯纳从微观的角度对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等等各种具体的法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探讨法律的制度构成是否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
由此而论,马克思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结为法与经济学研究,波斯纳的研究则可归结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把经济学作为典型的分析工具,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的分析,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判;法与经济学则更多地带有意识形态倾向,它注重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强调变化中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怎样影响特定的价值观以及原则。因此,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并非只是狭隘地用某一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来检验法律规则,而且考虑该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②。当然,马克思于波斯纳的分析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差别,有的只是研究侧重点的不同,恰恰是这种不同形成了二者之间的互补,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因此,二者都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
2.不同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在方法论方面,波斯纳秉承了斯密的个人主义传统,他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提出经济学是关于“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的假设,他在关于“法律经济学运动”论文中谈到自己对“非市场”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时提出,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人们在作非市场行为决策时……以其满足最大化的理性人行事”③,他在《法理学问题》里明确表示“我将予以表述的用来指导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经济学假定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这是例外),在它们的一切设计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④。由此可见,把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狭义)法律经济学宗旨表述为一种以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⑤是非常恰当的。波斯纳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之下构建起自己的法经济学理论体系,他把自己有关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集中在法律变迁对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之上⑥,他相信人会对激励作出反应;他认为法律规则不僵化的法条,而是一种为人们提供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他提出法律规则的变化事实上为行为主体施加了不同的价格,促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作出决策时进行权衡,从而作出有利的选择。
与波斯纳不同,马克思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马克思不排斥对个体动机和行为的分析,但是更多地强调人的社会性。在马克思看来,尽管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社会并不是单个人的简单加总,社会是按照特殊的规则和特定的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单个个人所不具有的属性。因此,“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⑦。马克思提出个人决不是抽象的、具有“类”本质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人,他批判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来研究生产的做法,认为“越往前追述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而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⑧。因此,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意义上讲是一切社会关系之总和⑨。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不再仅仅只是调节人们行动的准则与规范,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应属于整体主义分析方法,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立场蕴含的根本观念是法律反映的并非个人的愿望、要求,而是一种有阶级利益与阶级观念所决定的制度形态。
3.在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效率上的统一。尽管马克思与波斯纳在方法论基础及分析的角度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在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效率上,在排除了阶级立场及伦理、道德或观念考虑之后,他们之间却得到了最大的统一,马克思与波斯纳都在一定程度上为衡量法律价值提供了标准。尤其是波斯纳,他明确地把效率当作一切法律都应遵循的最主要的标准,波斯纳在凸显法律的效率价值方面是迄今走在最前面的人。波斯纳反复强调,由于现实中存在着交易成本,法律在资源配置上不可能是中立的,它应该起到效率作用;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最大化为目的,判决在多数情况下必须依照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⑩。
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是马克思衡量法律或法规的标准,马克思提出“法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进步的生产关系;凡是符合进步的生产方式的上层建筑,就是进步的上层建筑。凡是进步的东西,就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潮流的,是值得赞许的,而且是不可被阻挡的”(11)。遵照马克思的标准,当法律维护并促进的经济基础是符合生产力要求的生产关系时,法律必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法律是进步的,也是有价值的;当法律所保护的经济基础已经转变为腐朽的没落的生产关系,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时,这种法律就是反动的,应该加以抛弃的。由此可见,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波斯纳,在排除了阶级立场,排除了伦理、道德或观念之后,在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效率上得到了最大的统一,“效率”在这里成为了一种“客观”的范畴,在波斯纳看来“有效率”的法律制度,也往往是马克思认为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的法律制度。
三、法经济学本土化的现实指向
一般来说法学追求的终极价值是公平和正义,经济学的核心考量是理性选择和效率。从理论研究的特定意义来看,法经济学研究的实质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范式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法经济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上述两类分析范式相互竞争、演进的历程。基于东西方社会历史条件和学理环境的不同,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必然具有多样性、民族性、地域性的特征。基于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需要,东西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必然具有明显不同的价值性和目的性。从研究范式应用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法经济学在中国迄今为止20余年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1983-1992年的以法经济学概念的萌生和对学科地位的初步论证为内容的历时10年的第一次发展浪潮,1993年到2002年的以大规模地引进和学习西方主流法经济学理论知识为特点的第二次发展浪潮和2003年至今天的滞缓发展阶段等三个明显的阶段。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在范式上的矛盾、纠缠、羁绊和无所适从,根源在于哲学理念和研究范式选择的犹豫与彷徨,正是这种彷徨导致了法经济学本土化的混乱、肤浅和片面化。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具有不同的哲学基础和思维方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唯物辩证思想为基础,以制度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为研究的切入点,以生产力的首要性为分析的前提,以现实的人为分析为出发点,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规律为分析的起点,以利益矛盾分析方法为分析的工具,以一定的社会法律规则的本质与结构为分析对象,注重的是经济运动的一般规律和长期分析,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阐释以一般规律为基础的事物的特殊规律。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遵循从特例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的分析路径,突出对经济人行为及其行为背后的心理分析,相对忽视对普遍联系、运动变化的市场背景的分析。随着经济环境或约束条件的变化,研究范畴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也会发生变化。正因如此,马克思强调不能把经济范畴“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12)因此,英国法经济学家戴尔斯强调“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讨论应从马克思的法经济学思想开始”(13)。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不是从经济学的数学模型中演绎出来的,检验法经济学理论有效性的标准是社会实践而不是完美的数学构建。作为一种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或Liberalism)经济学对市场经济运作具有一定的说明作用。但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意识是按效益分配,新自由主义片面强调效率就是一切,资本是达到效率的至高无上的手段。爱因斯坦在1949年写的《为什么要社会主义?》中指出:“私人资本趋向于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这些发展的结果造成私人资本的寡头政治,它的巨大权力甚至连民主组织起来的国家也无法有效地加以控制”(14)。这表明资本越集聚就越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由体制,新自由主义正是这种社会不公正分配的意识形态辩护工具。所以,在理论上要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对于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科学成分,同作为西方意识形态内容区别开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那些附着西方意识形态的法经济学理论。
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已达231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中223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出来的。正义原则是法理的基础,法律应该体现人们对正义的诉求。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差异,决定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制度经济分析、并作为重要标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本体论。因此,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既是法经济学本土化过程,也是法经济学指导我国立法和执法的过程。理解和掌握唯物史观在中国法经济学界具有紧迫性,否则就无法做到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动规律。所以,法经济学本土化必须以解释、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出发点,始终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要注重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理路、研究方法及其成果的独到性或特殊性,要体现中国法经济学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如果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拥有中国特色的哲学思想与方法,做了西方人没有做或做得不够的研究,取得具有自身特点的高水平成果,那么中国法经济学界对法经济学发展就做出了具有世界意义的贡献。
注释:
①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69.
②(美)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9.
③(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07-908.
④(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译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1-442.
⑤(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
⑥(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09.
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7.
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7.
⑨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⑩(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
(11)韩丽.马克思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运用比较[J].政治与法律,2002(1):8-13.
(12)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
(13)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80.
(14)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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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基本分析篇2
一、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析方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正义价值的寻索。
其次,要综合考虑传统价值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的人情、伦理、道德等价值要素结合起来,寻求两者的契合点[5]。经济分析方法对理性人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略非经济性观念的重要影响。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我们通常将其行为动机定性为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事实上,传统价值体系中的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也是其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符合正义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其对伦理而言存在的痛楚。因此,在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要综合考虑好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
经济学基本分析篇3
[关键词]库恩范式经济学范式
一、库恩的范式理论
1.库恩范式的含义
范式(paradigm)概念是库恩范式理论的核心。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萨缪尔·库恩最初是用“范式”(paradigm)来表示科学研究的共同信念以及科学成就和科学变革的基本单位。1962年,科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独创了范式这个概念。“按既定的用法,范式就是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我采用这个术语是想说明,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统统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第二版(1970)中写道:“群体信奉的全部或大部分对象,我在原版书中都称之为范式,范式部分或范式类的,就是这种专业基质的组成部分,而且作为组分它们形成一个整体,共同起作用”。范式是“科学共同体的一套信念”,“概念、理论、仪器以及方法方面的成规”,“公认的科学成就”。他先后在《对我的批判的反思》和《再论范式》将范式修改为包括“概念、模型、范例在内的‘专业基质’”。库恩在《必要的张力》说:“‘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集团所共有的“传统”,有时说是“模型或模式”,或“共同理论框架”,或“理论上和方法上的信念”,。他认为,范式是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型”,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等,它实际上是科学家共同体从事科学活动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家集团统力协作的基础。科学正是以“范式”或“共有心理信念”基础上的解疑难活动。“科学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事业,不同创造性学科的特点,首先在于不同的共有价值的集合”。
2.库恩的范式革命内容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了他的科学革命模式,即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常规科学……。科恩认为科学的发展是以由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化的跃迁方式(科学革命)进行的。从这个角度讲,也存在范式革命:前科学时期通过竞争确立范式常规科学时期解疑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旧范式交替新旧共同体更替新的常规科学时期…….。
(1)“范式”形成前夕。在前科学阶段,尚未形成该学科“范式”。库恩认为一门科学尚未形成范式,从事同类学科的研究者对共同研究的问题基本观点没有达到共识,各种理论长期争辩和竞争,各种范式处于相互竞争的阶段。
(2)“根据规范而进行科学研究”的时期。在常规科学阶段,科学共同体的工作研究者根据范式所提供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方法以及基本框架解决科研中的难题,解释实践中的有关现象。同时,又通过解决这些难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范式。经过长期的研究和争论,形成了同行公认的“范式”,并依靠共同信仰的范式把大家统一为一个科学共同体。
(3)范式反常阶段。科学家们发现现存范式难以解释一些新事物和新现象,范式反常现象。科学史表明,反常的科学发现必然包含了范式理论的更新和革命。
(4)范式危机阶段。当反常现象大量出现,并成为常规科学无法解决的难题时,人们开始怀疑范式,失去对范式的信任,科学共同体开始分化,这时才有可能打破旧范式的统治转向接受新范式。范式危机的出现蕴含着科学革命的到来。在范式危机时期,人们在怀疑原有范式的同时,也在开始寻求新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寻求建立新的科学逻辑系统。
(5)范式革命阶段。危机发生后,一些思想解放、具有革命批判精神的成员,就不再盲目迷信旧范式,而是勇于创新,去建立新理论、新范式取代旧理论、旧范式,以解释和吸收反常。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各种学派的论争之后,一种新的理论学说,最终被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同,进而取代旧范式,成为新的范式。新范式的产生标志着科学发展进入新常规科学的时期。他说:“科学革命就是旧范式的过渡”。他还认为革命不仅是一种破坏,而且也是一种建设,它是“破坏和建设的统一”,“如果只抛弃旧范式,不建立新范式就等于抛弃科学”。
(6)新范式常规阶段。在新范式指导下的科学革命渐进发展。科学的发展就是以范式革命为核心的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周期性不断交替的过程,循环往复,永无止境向前发展。
二、经济学的范式探讨
库恩的范式论对研究各门学科的发展规律,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对我们研究当代中国经济学中的范式和范式危机,进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经济学范式的概念
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范式。经济学范式是从库恩的范式概念借用而来,“经济学范式是关于经济学规范性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观念和基本方法的理论体系。”经济学范式是关于某个经济学科的研究人员对该门学科所研究的基本问题共同掌握的信息、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理论体系。经济学范式不仅为经济学学者普遍认同和接受,更重要的是它一旦形成,便规定着一定时期内的特定的经济学思想体系历史发展的逻辑空间。是唯一的关于基础性经济问题规范性的理论,同时在逻辑上蕴含着该历史时期中总的经济学思想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方法,具有公理性的理论特征。
2.经济学范式创新含义
经济学学科发展遵循着:范式形成范式应用范式危机范式转换新范式形成……。在经济学前科学时期,在纷繁众多的关于规范性经济学问题观点的论争中,最终会有一个流派的规范性理论为大多数同行们所认同,成为最早的关于规范性经济学问题的科学范式。经济学范式的形成标志着系统而科学的经济学说的产生,同时也标志着前科学时期的终结和常规经济学系统发展时期的开始。随着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在原有范式的逻辑空间和理论空间中又很难获得合理地解释;原有范式的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下降,对未来的预测能力也日渐衰退。经济发展要求经济学理论也随之发展。“范式”危机,即表明过去的经济理论和方法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和解释无能为力,表明经济学家和实际工作者对经济现象的本质认识又提高了一步。在科学革命时期,规范性经济学问题又重被提到争议的中心位置上。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不同理论观点的论争,最终,仍是由一种较其它观点更优越的被学科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和理论上升为新的经济学范式。使经济学的发展进入新的常规发展时期。
范式革命引发经济学革命,如马歇尔“边际革命”和“凯恩斯革命”。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范式的革命很少发生,更多的是范式的创新。经济学范式创新是新范式对前一个旧范式修正或补充,新经济学范式并不宣告旧范式生命终结。事实上,直到现在,各种研究范式长期共存,分别解释不同经济现象和解决不同的经济问题。因此,准确的说是一种经济学范式创新。
3.经济学范式变迁
(1)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范式,以价值论为基本概念的进行规范分析的“范式”。
(2)约翰·穆勒均衡分析的范式。他假定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能够使市场自动均衡,采取静态、均衡分析方法。
(3)马歇尔边际范式。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广泛地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和均衡分析方法的范式。
(4)凯恩斯宏观经济分析。凯恩斯在《通论》假设市场不能自动均衡,采取的是宏观动态均衡分析方法,得出市场需要政府干预的结论,引发“凯恩斯革命”。
(5)当代西方经济学范式。自上个世纪70年代年代以来,西方传统经济学处于深刻的“范式”危机之中。针对传统经济学基本假设与现实不合进行分析范式修正。萨缪尔森对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采取综合分析方法,构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范式。科斯、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后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量引入经济分析,以“交易费用”为分析工具,弥补主流经济学的缺陷。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不完全信息,从而对传统经济学的完全信息进行修正。
(6)马克思研究范式。它是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分析方法,以劳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研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范式。
三、中国经济学范式创新
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需要有一个科学的经济学范式指导。一个科学的、适合研究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学研究范式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1.以“马克思范式”和邓小平理论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提供了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邓小平理论为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基本思路。
2.坚持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研究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发展问题的范式的基本观点之一。这对分析和解决现阶段发展问题提供基本思路和方法。其“五个统筹”的思想为解决经济社会关系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
3.借鉴国外科学分析方法
在坚持辨证唯物法,吸收边际分析、均衡分析、制度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统计分析和经济计量模型等等分析方法,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把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起来。
4.遵循科学经济研究范式
经济学基本分析篇4
【关键词】工程经济资金时间价值市场经济理论
1工程经济自身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1工程经济与技术经济的主要区别
技术经济一词来自东方,以前苏联为代表。工程经济一词来自西方,以美国为代表。7O年代前,原技术经济中基本方法多为静态分析方法(或采用单利计算),采用静态经济指标,而工程经济自1915年就提出了复利计算,一向用动态分析方法,采用动态经济指标。如今事实证明技术经济就是工程经济,并全用动态分析方法与动态经济指标了。
1.2工程经济的含义
工程经济是运用经济学中的理论、名词、术语及方法研究技术先进、工程技术方案的优选及可行的技术本身的经济效果问题,以使先进的可行技术与最佳的经济融洽的结合。因此,工程经济除了主要研究工程投资的经济分析、经济评价、控制、决策等理论外,还担负了研究工程经济与社会需求、生态资源、环境条件等之间关系的协调任务,这也是人类永续的话题,更是人类行为的宗旨与理想的目标。
1.3工程经济学科属性
由工程经济的含义可见,工程经济学是经济学中的分支,是应用经济学;工程经济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融的边缘学科,而且是人类追求高质量生活行为的基础学科,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相当完善与普及。
1.4工程经济的基本理论
1.4.1资金时间价值理论
关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含义、条件、考虑方法等问题都已被一致默认。在进行等值计算时可有十多个公式,但其基本公式可以归结为一个复利终值公式(F=P(1+I)n),因为其他所有公式都是由此公式推导出来的,关键在于清楚推导前的假设条件。资金时间价值理论、等值计算方法、计算技能是工程经济的最基本的理论、方法、技能与核心内容。
1.4.2市场经济理论(意识)
这里更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理论(意识)与资金时间价值理论间的关系,通俗地说两者如同绿叶与红花。市场是人、物、财、生态、资源协调发展的中心,不按人的主观意志转移,而能自觉遵守客观的经济规律并融自然规律为一体;市场经济理论(意识)是资金时间价值理论得以充分发挥、充分应用的充分与必要条件。资金时间价值理论是客观的经济规律,不是由人主观承认与否而决定的,因此,应该深入地研究,自觉地应用。然而,在接受、学习、研究与运用资金时间价值理论时一定要有市场经济理论意识。
1.5工程经济的基本方法
不同的工程经济和技术经济类书籍与教材有不同的提法与分类。不同的经济问题应当并可以采用不同的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同一问题也应该并可以用许多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因此可以见到许许多多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同时也伴随着许许多多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其实,工程技术经济的基本方法仅有两大类,静态与动态之分。其中静态方法并不始于工程经济,因此,工程经济中的基本方法可归结到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即称动态方法)。事实证明将原有的静态指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后即可得到动态的同名指标,相反,动态的方法不予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后便可得到同名的静态方法。事实还可证明真正掌握了资金时间价值理论、计算方法与技能的人,是有可能进行某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分析的。对进行经济分析的许多问题、项目、方案也可归纳为两大类。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提出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虽然浓缩到了一个内容,但绝非指学习本学科时专门学习这一内容就能获得这一内容“知识理论方法”的,因为工程经济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尤其是可应用的面更宽、更广,为此本文须阐述工程经济外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工程经济外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从工程经济的功能及适用性看,工程经济能应用于任何行业的技术与工程,应用于一切部门、单位、企业管理乃至家庭。然而不同行业(专业)应用工程经济理论、方法的同时,应该具备各行业技术独有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如化工、农业、药业、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工程等专业等等,应首先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其行业标准、规范与规定以及本专业的“工程经济特色”理论。
2)从工程经济是经济学分支的属性看,掌握、应用工程经济时,必须掌握一定的宏观、微观经济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应该熟悉财税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制度、政策及规定等。
3)从工程经济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融的边缘学科看,在掌握、理解工程经济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概率与统计、高等数学、运筹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以及对社会的深刻认识与责任感等。
经济学基本分析篇5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研究方法必要性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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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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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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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仍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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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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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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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经济学基本分析篇6
【关键词】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经济学研究
研究是通过各种研究方法对事实或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以获取新的可靠知识的思维活动。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和创新对研究工作至关重要。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不断引进别的学科研究方法或开创一系列新的研究方法为之服务。这些研究方法的引进和创新都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理论及相关科学理论的发展,拓展了经济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然而我们也必须正确的认识和运用经济学方法论中的研究方法,把握正确的尺度和方向才能使我们的研究工作事半功倍。但由于经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关于经济研究中的两种分析方法即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哪一种方法更科学、更合理,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经济学界,主张定量分析的观点认为,采用数学语言,遵循数学所固有的逻辑程序,有助于清晰地表达思想,使概念精确,论证富有逻辑性,避免曲解和混乱,混乱,如经济学家施蒂格勒认为这种转换不仅值得搞,而且非搞不可。其转换有助于经济学与数理经济学的发展。另一方面,与其对立的观点认为,虽然严格地遵循数学逻辑程序,能使混乱的思想呈清,但数学只是经济认识的辅助手段,不能取代质的分析,滥用数学手段,也会产生许多谬误。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就认为,这种转换不仅无益,而且涉及到一种陈腐的智力几何学。结合国内经济学研究中所出现的对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争论,本文试图就定性、定量分析的定义其各自的特点入手,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学研究中的相互关系。
一、定性分析的定义及特点
定性分析是认识事物的质、寻找事物的本质联系,是对事物或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的分析。所谓质,即指事物成为其自身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部规定性。世间万物之所以能呈现出多样性,是其自身与他物相区别,具有自身的特定的质。只有正确地认识了事物的质,才能把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而只有清楚地认识事物本身并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才能在实践中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而定性分析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根据事物的现象、性质来确定概念,判断其未来的发展程度,对事物进行非数量化的分析。如对方针、政策的反映,某些商品的价格调整引起的生产和市场形势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对市场形势的影响,国际化贸易带动下购买力投向的变化等,这些都难以准确地用数量来表示,只能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做出估计和判断。定性分析是建立在经验和逻辑思维的基础上的,主要依靠个人主观经验和直观材料来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未来事件和趋势的发展性质、发展程度。它对长期远规划、重大问题的发展前景、市场形势的估计和判断,以及制定工作计划和企业经营活动,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经济研究中,定性分析主要通过运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抽象方法,将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经济现象的本质上,归纳影响经济运行机制的主要因素,然后通过对主要因素的分析和综合,演绎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回答各主要因素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各主要因素间的抽象关系,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问题,比较适合个案在不同层面进行深入的和多侧面的分析研究。如专家调查法、主观概率法、意见集合法、相互关系分析法、历史经验分析法等等,都是属于定性分析的一些具体方法。
定性分析的特点是简便易行,在缺乏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加以引用。它的不足之处是,缺乏量的分析,是粗放性的,不够具体,有一定的主观成份因此容易受分析、判断者的情绪和形势气氛的影响。
二、定量分析的定义和特点
定量分析是指对事物进行量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量是指事物的规模、发展程度、速度,以及其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它是用数量指标来分析研究事物的实践结果和发展趋势及其程度的。定量分析是建立在数学、统计学、计量学、概率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运筹学和电子学等学科的基础上,运用数字、方程、摸型、图表和计算机等进行分析研究的。主要分析方法包括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两方面。它可以应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市场预测、经营决策、经营动态分析、商品调运分析、库存分析、成本核算、费用效益、经济效果、劳动效率、市场动态分析等各个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学研究中数理与计量分析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其作用将越来越大。因素量、时间量和比例量的分析都属于定量分析的范畴。定量分析的特点在于它的敏感性,精确性和客观性。定量分析相对于定性分析的主观性而言的,定量分析基于经验事实,可以通过数学或计量模型所具有的抽象性和逻辑结构的严谨性,对事物的发展变化及状态趋势给予客观的分析,并立刻做出相应的判断。但由于并非所有的经济现象都能够以数量或数值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必然造成了定量分析的局限性。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经济学的研究中引入数学的方法是具有其必要性的。早在“边际革命”时期,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瓦尔拉斯、帕累托、埃奇沃斯等人就大量的运用了数学方法对经济理论和经济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李嘉图在其代表作《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中,对等级地租、工资、资本周转和比较成本等问题的论述,就多次运用了数学图表分析。20世纪初,计量经济学鼻祖费里希・丁伯根也将经济理论、统计学和计量数学结合起来,运用数学模型研究经济周期,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数学的抽象性可以使复杂的经济关系变得清晰。数学的精确性可使经济范畴之间的数量关系得到精确的研究和描述,也有助于经济范畴得到精确的定义。数学的严密的逻辑性可使经济学理论的推理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且使理论中的错误得到一定程度的匡正。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数学方法所存在的缺陷,数学方法毕竟只是一种工具,它的好坏全在于人对它的使用。同时作为进行量的分析手段,数学分析的运用必须以质的分析为前提。再者,在现实的经济领域中,有不少经济现象很难简单的运用数学模型加以解释和说明。强性使用数学模型将一些因素量化反会导致与经济想象的偏离、失真或者脱离研究的现实意义的状况。凯恩斯在其《通史》中,也批判了“将经济分析体系形式化了的符号伪数学方法”,认为“在令人自命不凡但却无所助益的符号迷宫里,作者会丧失对于真实世界中的复杂性与相互依赖的洞察力。”
然而,当今的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中对于量的认识和处理出现了不少的偏差。国内外许多学者由于在经济学研究上很难迅速出成果,就纷纷在数学形式上大做文章,而忽略了所研究经济现象或事物的本质,缺乏对经济现象的直观判断和价值的认识,只注重数学分析的花哨的表面和模型的复杂性。更有甚者,为了使论文和研究满足数学逻辑一致性,编造经济数据,并拼凑参数范围,从而得到“理想”的实证结果,最终不是使经济研究的内容脱离现实或失去研究的真正意义。定量分析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它本身只是对大量样本的部分特征的精确研究,所以只能对经济现象的比较表层的、可以量化的部分进行测量,但无法对其深层的原因和具体的细节进行深刻剖析。经济研究的正确取向应建立在对经济学本身的内容和研究对象的本质有了一定认识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质是具有一定量的质,量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的量。不同质的事物拥有不同的量和量的界限范围。一方面,质决定着一定的量,规定着量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质必须以一定的量作为必要条件,它决定于数量的界限。量变超过了数量的界限,事物的质就会改变。所以,质和量是互相结合、互相规定的,并形成事物质与量的统一体,即度”。同样的,在经济研究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实质上是同一认识过程的两个方面。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础,是认识的起点。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深化,是认识的精确性。定性分析主要是通过理解和解释,来把握教育现象的整体意义和价值关系的,它揭示的是教育现象中的价值性、历史性和社会性。经济学研究的问题提出、理论建构、假设验证、结果评价都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展开的。定量研究中的逻辑命题、数学模型和统计分析都自然应当建立在对基本问题或理论假设的理解和解释基础之上。定量方法研究的是事物的量变过程,并通过研究事物所具有的度,即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和范围,来把握事物相对稳定的本质特征。因此,经济学研究中,不应把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统一起来,通过对经济学现象本身的量变以及数量关系的分析,来达到对于经济现象本质规律的认识。
四、结论
总之,经济学实质上是一门研究在既定资源约束下人类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科学。人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社会性和主观性等非理性特征,不是所有都可以用理性逻辑来进行量化分析并加以解释的。同时人类社会又是一个多变量、多因素和多层次的复杂的动态系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其研究方法不能单一,而应该容多角度的不同侧面进行求证分析,经济研究需要更加精密的研究理论加以深化。因此,决定了经济学必须兼容其他自然学科与社会学科,作到定性与定量分析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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