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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与管理的前景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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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与管理的前景范文

【题目】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第一章】长沙地区旅游服务机制优化探究绪论

【第二章】【第三章】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第四章】国内外旅游公共服务的经验借鉴

【第五章】完善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的途径

【结论/参考文献】湖南长沙旅游公共服务提升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2章相关概念研究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任何一项学术研究研究活动,在没有最终的大家出现前,对许多概念及定义是存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议的,这也是百家争鸣的一种正常现象。本研究,也需要站在作者本人角度对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作一些浅显分析。

2.1相关概念。

由于旅游公共服务属于新兴研究领域,加上国外对这一专题的研究不多,国内学术界对旅游公共服务与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对相关概念的使用中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需要在研究中对所使用的主要概念进行相对明晰的界定。

2.1.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学者普遍认为的主要是指公共福利组织或者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使用的产品或消费或服务,在属性上其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消费上非竞争性,同时在社会主体受益上体现非排他性,比如公共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修建的公路)、义务教育(小学一年级至初中学历基础教育)等[14]。

2.1.2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具有历史的阶段性,其内涵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一开始,公共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副产品而存在,后来,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展其自身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公共产品是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而且这个过程是法律允许的[15]。他们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以及混合产品。其中,政府承担主要职责,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当然,因社会制度不同,导致公共服务的历史阶段性,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应该根据历史阶段的不同,提供适时恰当的公共服务[16]。现代社会的公共服务与管理基本是以主体合作为重要基础,尤其是要强调政府由管理性向服务性转变,不能忽视公民的各项社会权利。

2.1.3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定义是指旅游业者通过适当利用与开发旅游资源后,提供给旅游人员的旅游吸引特色物(主要是指人文及地理景观)与服务的组合。即旅游产业商品提供商(含当地政府)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活动所必要之一系列服务总和[17]。旅游服务商品一般分解为五种类型(由中国旅游局于1999年):1)观光性旅游商品(如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以及城市风光以等);(2)度假性旅游商品(乡村、海滨、野营、山地以及温泉等);(3)专项性旅游商品(商务活动、文化活动如音乐会,以及体育健身运动等);(4)生态性旅游商品:生态旅游活动最近已经是与环保相关联的形式出现,其主旨是以保护环境、回归大自然,这是人类对回归自然的重新认识。但是,现如今的所谓生态旅游无论从概念形成上,还是形式与内容等各方面均有了很大的变化,将可能会逐步成为旅游产业,尤其是城市旅游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理论。(5)旅游安全商品:旅游活动保用品,商业性旅游意外保险商品,旅游防护用品,这些些均是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必备工具与服务。

2.1.4旅游资源。

一个旅游区域具有何种独特的旅游资源,如何开发这种资源是保障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存在的基础。旅游资源一般主要包括人文景观旅游资源以及地理景观、野生动植物、湖泊或/和温泉,以及独特的气候等,通常归纳为生物、水文气候与地形地貌四个大类;人文性景观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历史名人故居、名胜古迹或/和古建筑、民俗风情、饮食、购物、现代建筑新成果等[18]。长沙市旅游产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方进入发展迅速期,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具长沙市人文地理特色的八大系列景观:风景山岳文化系列;历史文化名人及其遗迹系列;现代革命纪念地系列;现代城市公园景观系列;现代新都市风貌系列;古代建筑景观系列;湘江及浏阳河流景观系列;湘菜湘味及小吃文化特产系列[14]。长沙市新兴的支柱产业中,旅游产业已经是不可或缺者之一。

2.1.5旅游公共服务。

目前,旅游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和旅游业发展过程的热点问题,但是,无论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未能对旅游公共服务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关于旅游公共服务的概念,国内有不少学者提出观点。杨大明于2005年发表学术论文提出旅游公共服务及管理是由旅游行政及其授权的公益管理部门向全社会提供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服务。李爽于2008年撰写博士毕业论文中对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也进行了界定,提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者的提供者不仅仅是政府,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第三方应积极的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以及管理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多方的参与[19]。

结合国内外研究,本文认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是以满足旅游者共同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部门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特征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就现阶段来看,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主要包括旅游地基础硬件设施建设、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生态性环境保护与建设、旅游公共资源开发与管理、旅游公共安全保障、旅游服务规范与标准、旅游行政管理等内容。旅游公共服务除了具有一般公共服务的特性之外,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辐射面更广阔,包括当地居民和外来游客;二是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旅游业及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因而政府投资旅游公共服务的前提除了公益性,还有盈利性[20]。

2.2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至少可以初步形成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活动研究机制理论分析的框架,从而实现为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上的建设实践,尤其是学者们需要给政府在政策引导上提供理论支撑基础,着力推进我国旅游业发展中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旅游公共服务需求,直接或间接达到增进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提供的有效性、社会性的目的[21]。

2.2.1公共产品理论。

现代西方的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在消遇属性中具有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两个明显本质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方式、范围等难以做到平均与完全公平公正性等因素,导致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者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另外,布坎南则提出了所谓的公共产品只具有非排他性,或者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理论[22]。

目前比较能被学界接受的观点认为:公共产品根据消费性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以及私人消费产品三个类型。一般情况下,兼有两种产品特征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才会构成公共服务产品的主体部分。社会上公共产品的生产单位一般主要由政府部门提供,或者由政府向社会采购,其公共产品成本主要是通过税收等财政收入承担。而准公共产品则一般由市场及社会主体和政府混合提供,或由政府向社会采购,但一般由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与决定[23]。

2.2.2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西方国家针对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这一现象而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由公共产品(包括公共资源)供给所引发的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研究,拓宽了对公共产品理论研究领域,该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经济学家布坎南[24]。公共选择理论主要是将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过程诉诸政治程序,一般采取集体选择模式,着重在于研究市场中的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间)行为,但是因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机制运行不可避免会带来缺陷(比如存在搭便车现象)所引发研究而成的理论成果。公共选择理论普遍认为:由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具有天然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属性特征,从而会导致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导致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部门运行效率极为低下,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人们普遍认为宜引入私人或市场组织,通过招投标竞争形式采购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从机制上引入市场生产中的竞争特性从而提高效率[25]。公共选择理论对于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旅游公共服务产品不仅可以由政府提供,而且还可以通过例如招标的方式选择私人部门的加入,引入竞争后旅游者对旅游公共服务有更多的选择,有效促进旅游业的发展[26]。

家政服务与管理的前景范文篇2

[摘要]我国同西方国家都处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浪潮的国际背景之下,本文通过对国外几个国家重塑政府的“政府改造运动”的比较,分析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改革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我们发展的改革方针、策略体系。

[关键词]政府改革服务型政府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西兰、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针对传统的管制型政府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及政府的“失效”症状,掀起了引用“企业化”运作模式,运用市场力量来改造政府绩效的运动。紧接着,日本、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合组织的其他成员国也纷纷效仿,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一些国家纷纷提出了“政府再造”的口号,以通过“政府再造”来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质量,重新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正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蔚然成风的背景下,很多国家提出了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一、国外一些国家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

1.英国政府的改革

面对世界经济的衰退和国内经济的滞胀,执政的保守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节约政府开支、政府机构改革、服务承诺和竞争求质量,力图改变整个英国乃至整个世界的面貌。经过20多年的实践,英国政府的管理新变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其影响遍及全世界。英国政府改革包括四个步骤:

(1)雷纳评审雷。雷纳评审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特定方面的调查、研究、审视和评价活动。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政府开支过大问题,二是政府工作效率低下问题。合理的政府开支中,业务开支与行政之间应有一定比例,一般说来,前者应大于后者。

(2)“下一步”行动方案。“下一步”行动方案提倡采用更多的商业管理手段来改善执行机构,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方案建议把整体的部委分解成若干机构,这些机构在主管的部委指导下,履行公共服务和有效管理的职责;以管理主义的技术和程序培训职员,并且所有活动都是在一位高级主管的领导下进行。

(3)公民运动。公民,就是用的形式把政府公共部门服务的内容、标准、责任等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以达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的目的。各公共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的制定内容,但是要以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的合法要求为宗旨,主要包括对公民的承诺和实践承诺两个方面,有四个具体内容:①服务内容和工作目标承诺;②服务标准承诺。服务标准做到明确化、具体化和公开化;③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实行合理的办事程序,达到公众满意。对公众公开服务时限,接受公众监督;④违诺责任。表明了承诺者没有达到既定服务标准时对顾客作出的补偿,是承诺部门对公众做出的单方面的承诺,这种补偿可以是精神上的,比如道歉,也可以是物质上的。

(4)引入竞争机制。竞争出质量,竞争出效率,竞争机制的引入与完善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根本之道。扩大竞争的实质就是引入私营部门的经营原则。为此,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私营化引入竞争;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政府干预,维护竞争;市场检验,激励竞争。竞争求质量运动可以说是竞争观念的进一步确立和竞争机制制度化的尝试。

2.美国政府的改革

20世纪的美国政府改革和英国政府改革明显不同。美国的政府改革没有明确的起点和目标,但是带有更明显的管理主义倾向。

政府收缩的第一项主要职能就是政府的社会职能,推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提高接受福利者的资格,以减少福利支出。(2)福利项目市场化,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来克服公共部门的浪费和低效;逐步采取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管理体制,转移联邦财政负担。(3)明确财政收支,划分管理权限,分权管理社会福利项目,使管理者接近受益者。(4)将社会福利改为“工作福利”。(5)适当加重个人负担份额。(6)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制度。(7)将福利项目的直接供给者(职业性利益群体)与福利的接受者分开。

政府收缩的第二项主要职能就是放松管制。收缩政府的经济职能,减少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实行更大的市场化。1981年2月,里根政府了第12291号行政命令,其中有一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应当对企业的开设和经营方式、产量及物价等经济行为施加管制。

美国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价值取向是,在公共服务输出领域引进市场机制,一是决策要和执行分开,二是公共服务的供给必须要多元化、竞争发展。这样使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提高政府功能输出的能力。

3.新西兰政府改革

新西兰的行政改革在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誉为行政改革的典范。开始于80年代初期的新西兰行政改革,先设定了总体框架,与其他国家相比,更多、更明确地采用了管理主义的模式。

新西兰改革的主导思想是,明确政府、部、皇家实体机构和公务员的目标,避免责任和职权的冲突、交叉,政府不介入市场和社会能够有效运行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尽量减少成本。改革几乎涉及所有公共部门以及公共部门的组织、过程、角色和文化等方面,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结构变革、分权化、商业化、公司化、私有化等,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从事原本生产“私人物品”的政府部门的活动,在市场机制下将国营企业民营化,重组政府部门结构,设置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架构,缩减政府预算。

由此看来,这些国家采取的措施不同、侧重点也不同,但是都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职能,以求使政府管得少的一点,但是要管得好一些;第二,尽可能地实现社会自治,鼓励社会自身的公共管理,也就是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自身的财力不足;第三,改革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甚至尽可能地在一些部门中引进竞争机制,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为社会服务的质量,从而使政府彻底走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5年12月20日下午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我们看到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正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目前,我国同西方国家都处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浪潮的国际背景之下,分析、学习国外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政府改革经验,借鉴其理论、方法及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慎重、合理界定我国政府职能的范围和内容。我国和美国所处的现代化阶段不同。美国已经处于信息社会,我国虽然处于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之下,但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大部分地区还停留在工业文明时代,或工业文明过渡时代,只有少部分地区处于信息社会前沿。众所周知,美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相当成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从自由市场到政府干预,再从政府干预回归自由市场的否定之否定阶段。美国通过压缩福利项目的福利政策和放松对工商业项目的福利政策来收缩政府的社会职能。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前是个全能的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虽然也亟需收缩政府职能,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和“有限政府”,但是以压缩福利项目为主体的福利政策改革,恰恰与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全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相反。这是现代化不同阶段上的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因此,不同的时代背景,要求不同,涉及的改革措施和模式当然也不同。我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根据实际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汲取教训,避免改革走弯路。

第二,引入严格、科学的管理程序。雷纳评审是来自政府内部的改革,旨在促进、鼓励、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在现存的文化及传统中开展改进工作,发挥各部门革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量避免由上或者由外强加的成份。当前,公众对于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还有诸多不满意的地方,当务之急是相关管理部门要在绩效评估上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本文以为,不妨引进雷纳评审的严格和科学程序,对政府公共服务进行解剖,从而为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找到更好的办法。

第三,注重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公民”运动改革力度较大,效果比较明显,在政府和社会关系上,体现了政府退却、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等理念;在政府内部管理上,体现了公民为中心、服务导向、结果为本、市场机制为基础等理念。“公民”运动中,英国政府把行政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上,主要手段是新的管理原则、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据1996年的官方报告,英国的“公民”运动在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公民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据统计,1996年,全世界共有5个国家推行了与英国“公民”运动相类似的服务承诺制度,很多国家的代表团到英国考察“公民”制度的执行状况和效果。英国政府内部行政改革的侧重点是管理层次,这与我国行政改革的侧重点是机构改革是不同的。

家政服务与管理的前景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服务、参与旅游活动和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和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和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及污染,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文广、人社、发改、卫生、安监、工商、质监、各景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旅游业的历史文化、资源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发展做出合理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旅游发展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与市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相符,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项目储备库,各相关部门和开发业主的旅游发展项目应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统一开展旅游招商。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门票实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市政府价格部门定价,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内重要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旅游景区要在醒目位置和售票窗口公示门票价格,旅游商品的价格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旅游、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统计分析和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信息网络,实行旅游信息互通,定期向社会旅游信息。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一节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经营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旅游行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必须公示旅游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竞销。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文字。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额外费用;

(二)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

(四)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和称谓;

五)私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六)拒绝接受旅游执法或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七)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和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

(八)宣传虚假旅游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组织形式、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停业、歇业、终止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并在变更登记或注销之日起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旅行社管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企业。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二十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允许市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在我市设立旅行社分社。未设立分社的不得在我市直接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旅游安全、违约责任等事项;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旅游购物、保健娱乐场所等,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和相应接待服务能力并取得经营资格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二十九条经营“一日游”旅游项目,必须具有旅行社资质,所设立的组织、招徕散客的门点、线路以及报价,应当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旅行社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五)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招徕游客;

(六)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七)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旅游饭店管理

第三十一条旅游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旅游饭店的星级标志牌,应当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的位置。未取得星级标志牌的宾馆、饭店不得接待旅游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饭店专指取得星级标志牌的宾馆、饭店。

第三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旅游局物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本市范围内申报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评定,并定期进行复核和不定期检查。

旅游饭店的星级申报及评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进行评定。

第三十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工作。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并对投诉内容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接待情况、宣传促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旅游饭店必须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三十五条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饭店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旅游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旅游饭店的价格应当按星级等级和物价主管部门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凡明码标识的价格均为最高价格,旅游饭店不得随意加价、欺骗游客。淡季可实行价格下浮,但必须明码标识下浮后的价格。

第四节旅游景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及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I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应设置明确的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

第四十一条每个景区都要设立游客服务中心,设立游客投诉受理机构,并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

第四十二条景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统计等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四十三条景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旅游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景区内旅游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管理,做到规范、文明经营。

第四十四条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必须经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五节旅游客运管理

第四十五条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统一调配,必须持有旅游客运经营者(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签发的“车辆调派单”方可接团。“车辆调派单”行程线路必须与导游“接团任务书”的线路、时间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承接旅游团。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应当与旅游客运经营者签订《旅游团队租车协议》和《旅游安全质量合同书》,明确责任和质量要求,并接受交通运管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客运服务。

旅行社应与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签订旅游安全运行合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第四十九条旅游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旅游车辆市场指导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或涨价,不得因拖欠车费而损害游客和旅游车辆驾驶员利益。

旅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在执行团队包车任务时,应当仪表整洁,用语文明规范,服从团队行程计划,并与陪同人员及导游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参加交通运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旅游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旅游、交通运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六节导游人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与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订立劳动合同。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五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五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有下列行为者,严格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二)未经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派遣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接待旅游团队的;

(三)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采取欺骗等手段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六)歧视、刁难或者侮辱、谩骂旅游者;

(七)接团过程中未携带旅游团队接待计划、接团任务书、导游证等相关资料和证件;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导游管理、培训机制,发挥导游管理机构与旅行社用人机制的中介作用。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年审、培训及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节其他

第五十五条从事旅游接待的农家园(院)、旅游商店、旅游餐馆、旅游商品生产厂家必须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实行等级评定和星级管理。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旅游团队接待单位)标识牌后,方可从事旅游团队接待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研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并积极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市场推介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举办旅游娱乐或演艺演出活动,必须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提供的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旅游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以暴力胁迫、色情引诱、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十条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旅游、公安、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文化广播、人社、发改、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