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条件范例(3篇)
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均衡分析对策
近几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入和职工住房需求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广大职工购买住房的重要资金来源,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属地管理体制,在区域内归集和使用,有的地区归集量较大,使用量也相对较大,甚至出现当年归集不足当年使用,长期使用率居高不下,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有的地区虽然归集了一定总量,由于受职工住房消费观念、公积金管理保守观念等因素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明显偏低,资金流动性过剩。这种差异在全国各省、区之间存在,在一个省范围内的地区之间也存在,有的使用率高达90%以上,有的却不足30%。在现行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背景下,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均衡问题进行分析和寻求对策十分必要。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均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资金归集总量不对等。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正常,欠发达地区缴存有限。二是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有地域差别,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不同。有的地区住房消费较热,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观念超前,住房消费需求旺盛,申请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积极,尤其是利率上调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广大购房者的首选。有的地区房地产市场不够发达,特别是一些以工、矿业为主的城市,职工长期居住在工矿区过去的福利住房和周边的自建房里,居民住房消费观念相对滞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也相对较少。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观念不同。有的地区以住房公积金扶持职工住房消费为目的,积极开展个贷业务,有的地区求稳怕担风险,对职工使用和贷款条件过高、程序复杂、品种单一,管理理念保守,公积金使用不畅,以致使用率较低。
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平衡的弊端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均衡会导致有的地区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地区资金过剩,资金不足和资金过剩都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使用率过高,公积金备付金率不足,首先是影响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一些地区采取节流措施,降低贷款限额、提高贷款及提取使用门槛,个别城市甚至出现了轮候贷款的情况,给群众造成政策不连续之感,影响公积金制度的良性发展。其次,备付金过低甚至导致管理中心临时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增值收益存款以周转,这种违规占用有较大潜在风险,极端的甚至会造成政府信用危机。而使用率过低,资金流动性过剩,首先是不能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主旨作用,影响单位、职工缴存的积极性,给公积金扩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是体现不出公积金政策导向作用,难以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影响职工住房水平的提高和本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再次是资金不被正常方向使用,容易诱发当地政府和管理中心违规挤占挪用或投资,从而带来管理和投资风险,少数的还滋生腐败,损害了公积金事业和行业形象。
三、实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均衡的措施与设想
我国现存的公积金管理体制是以国家和省监管、设区城市管理机构运营的模式,设区城市(以下简称城市)是公积金运作的基本“单位”,并管理着数量不等的县级管理部和不同行业、政区的分中心。受经济发展、消费观念及公积金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等因素影响,城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均衡现象将长期存在,这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尤其是现有政策及管理体制下,这一症结几乎无法破解。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思路,另辟蹊径。首先政策上应寻求突破,这是决策层的问题。比如有限放开公积金使用渠道,对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解禁,这将对住房消费市场和金融市场不发达城市提高资金运用率起到积极作用。比如建立全国性的公积金资本市场,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等等,本文将不展开。在现有政策许可,或者说不突破底线情况下,要改变城市间流动性不均衡问题,笔者提出“自我平衡、区域融通”的建议。所谓“自我平衡”是指城市管理中心运用综合手段,保证本地区资金使用率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并使市本级与分中心、管理部保持结构性平衡,保持本地区计划期内的可持续性发展。所谓“区域融通”是指打破资金使用上的条块分割局面和地域限制,跨城市融通公积金。“自我平衡”是解决流动性不均衡问题的基础,做到了自我平衡,流动性不均衡将迎刃而解。“区域融通”是手段,做到了区域融通,流动性不均衡问题的解决将变得可能。
1、“开源、节流、内部统一”实现“自我平衡”
(1)大力推进扩面工作,努力提高归集总量。扩面开源是“自我平衡”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是水之源、木之本,也是摆在各地管理中心面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政府要从贯彻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速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和改善全体职工住房条件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营造政府、社会对住房公积金普遍重视的氛围,大力推进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次,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同联合工作机制。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不是公积金管理部门一家能做好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劳动、财政、人事、工会等应当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强大的行政推动力。再次,完善配套措施。针对不同群体制定灵活的归集和使用政策,使缴存者“进得来,留得住”。最后,加大部门执法力度。要提高公积金立法层次,国家要将《条例》上升到人大立法高度,省级人大也应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法规。要充实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力量,避免公积金执法工作写在纸上、说在口上、消失在行动上。
(2)做好资金运用规划,确定合理的使用比例。如何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住房社会保障领域中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规划运用好资金是关键。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高的地区,要量入为出,结合本地区年度和近几年的归集预期,来规划设计使用标准和贷款限额,基本保持总体使用率控制在75%~85%区间内,不可一味追求过高使用率而产生备付不足,造成政策不稳的情况。一些地区出现的轮候贷款现象,就是公积金的平衡性和可持续性出现了偏差,缺乏及时调控所带来的结果,其负面、消极的影响尚未引起公积金管理者和决策层的普遍重视,笔者认为不宜提倡。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偏低的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梳理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促进广大职工优先选择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应更新理念,对购房职工做到应贷尽贷,依据资金总量计划,适当提高贷款限额,使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使用环节上做到平稳均衡。
(3)强化城市内公积金管理,真正实现“四统一”。按照现行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目前,市对所属县(市)的公积金实行垂直管理,县级公积金管理的人财物和核算基本上做到了“四统一”,在资金调度上不存在障碍,公积金贷款也能实行市县一体化互贷,市县之间和县与县之间归集和使用的均衡发展变得容易。但分中心是授权管理的,资金单独列账,当前无论是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或各省属的分中心(中心)还是其他城市的行业类分中心,都无法真正实现与市中心政策完全一致,中心与分中心之间的资金不能互贷,形成同一个城市公积金的“楚河汉界”。建议强化同一城市内公积金“四统一”管理,本市内的市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所归集的公积金能够在全市内统一调度使用,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通贷,做到同一城市内公积金归集使用实现自我均衡发展。
2、积极创新思路,实现资金、业务“区域融通”
“区域融通”事涉管理体制,也比较敏感。但住房公积金既然是改革的产物,就应当具备自我革新的内在元质,我们切不可采取本本主义,守缺抱残。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行业内调度、融通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做法,但就一个地区来说,即便结合了本地实际,精心制定了资金运用规划,确定了合理的使用比例,仍然还会有不同程度的资金流动性不均的问题存在,这是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身无法解决的。在大的政策环境不变的背景下,可以探索在一个省(区)范围内做到住房公积金资金或贷款业务跨地区流动。由省(区)出台指导文件,规范条件、方法、责任等,由管委会研究批准,合作地区管理中心之间可以签订双边协议,也可以由省公积金监管机构居中调度,联合本辖区内所有愿意参加的城市,签订多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1)实行资金跨地区融通。由使用率高、资金不足的地区管理中心向使用率低、资金充足的地区管理中心申请融资合作,由融入地管理中心按不低于三个月存利率标准向融出地管理中心结付利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以保证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必须报经本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跨地融资方案仅适合资金量不大、期限不长的资金应急之需所选择。
(2)实行贷款业务跨地区流动。由资金充足地区向资金不足地的公积金缴存购房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具体通过双方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建立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委托购房人所在地管理中心进行批量业务,负责贷前审查、业务办理,按放贷地管理中心放款条件代为审批,报放贷地管理中心确认,凭购房地房屋抵押手续和审批表等要件,由放贷地异地批量放款。放贷地在异地委托银行开立账户,委托银行按月扣收还贷,购房人所在地管理中心负责逾期催收。跨地区业务流动方案适合贷款期限不长的业务。
住房公积金属地归集使用状况已经不适应地区之间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当前大的政策环境不变的情况下,本文仅对各地资金流动性不均衡问题作一些初浅的分析,探讨一些不成熟的思路,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韩乔娜: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分析与改革建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7).
[2]卢海: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分析及对策[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0(5).
[3]陈杰: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危机[J].中国房地产,2010(2).
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经济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在福建省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然而实现全面执行这一基本问题目前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企业单位不建、不缴、少缴、擅自停缴及单位职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经济管理效益,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管理业务的有效推进,有必要摆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然而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为239万人,缴存覆盖率为53%,近一半的职工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缴存意识薄弱、经济效益差,未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虽然办理了公积金缴存登记,随意停缴缓缴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违反《条例》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公积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目前暂无力量进行主动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经济管理业务有序开展尚难推进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中心履职尽责,积极催建催缴,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开展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法规存有一些明显不足
主要表现为:第一,可操作性不强。《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对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导致管理中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难以实施操作。第二,强制性不足。客观上《条例》本身立法层级低,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条例》本身没有赋予管理中心强制执行权,作为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在面对职工到管理中心进行维权时,中心更多地充当了协调的角色。同时,各地区法院的执行量较大,加上大多并无办理公积金强制执行的经验,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难以真正启动;并且申请法院强执行,无疑增加了职工维权的时间成本,部分职工只能选择放弃维权。第三,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条例》中只提到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明确提出职工自身的维权渠道,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确。
2.单位及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意识不强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试点,1994年起在全国铺开,制度施行到如今仅二十几年的时间,还没有被社会所认可,特别是广大的企业单位对国家施行这项住房改革制度的意义没有真正领会,直接导致企业管理者缴存意识不强。同时,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及保值增值,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仅在支取方面需要严格审批,而且按照《条例》规定,职工个人可贷款总额与其住房公积金日常缴存额成正比,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偏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就较少,无法满足其购房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受到限制,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缴存积极性。
3.部分缴存单位经营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大批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原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也使一些职工出现了断缴。就贫困企业和改制企业而言,由于经营状况和资金来源情况的不稳定,很容易导致断缴。管理中心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目前暂时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这两个方面,尚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4.机构本身执法力量薄弱,难以有效支持经济管理业务
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确保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就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配备专业执法人员,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但就目前而言,省内很多中心均未设立独立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例如民营、私营企业单位不建不缴、少建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个别单位和个人骗提骗贷及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上述问题不仅难管而且存在无章可循的现状。容易导致管理中心执法主动性不够,内在执法动力不足,普遍存在畏难心理:一怕得罪人,不敢放手工作,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二怕查处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怕领导同事讲人情,难于严格执法,影响管理中心的威信;四怕查处违法案件,沟通协调难,调查取证难,案件进展慢。
三、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保障经济管理业务有效开展
1.提升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效力层次
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应提高相应立法的效力层次,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并且要细化内容。统一立法应该具体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的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管理原则、归集、提取使用、运行与增值分配、监管工作和违法处罚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来推动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例如:195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避免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因此应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完善和提升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层次,为全面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
一是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效益宣传,加大《条例》精神的社会知晓度。建缴住房公积金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能够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保障,而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资金,能够为特殊群体提供住房支持。二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让广大企业单位对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文明公正执法,借此提高广大企业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终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加强行政执法不仅能为职工争取权益,有助于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且可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归集量的提高,进而充分发挥规模资金效应提高政策影响力。同时,行政执法还是打击骗提骗贷的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互住房储金,要充分发挥其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就必须确保这部分资金专款专用,必须运用强制性措施对违规使用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推动经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完善执法机构设置,服务经济管理业务
由于很多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组建时间不长,尚未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因此,一方面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坚决处罚,决不估息。在设区市成立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开展市本级并指导全市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在各县成立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包括:开展行政执法宣传活动;对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查处;对单位日常公积金缴存的及时足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或单位骗提骗贷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职工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讼;落实相关法制工作部门布置的其它法制工作。另一方面管理中心要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配备工作必需的车辆、摄影、摄像、录音等办案设备。最后应建立相应的审核和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接受正规法律学习的力度,注重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复合执法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能力强、业务精的公积金执法队伍。
4.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敢于执法、善于执法
(1)管理中心要争取当地领导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积极作为,尽快出台切合地方实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办法、制作格式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地方领导汇报行政执法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同时还应设立案件审查小组对执法案件进行审查。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案件来源的调查、证据收集,注意行政执法各个时间点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依据、内容、执法文书合法及遵循法律适当的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经得起考验,减少滥用行政执法权。
(2)要充分发挥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借助其开展横向部门联动执法。使纪检、财政、工商、工会、法院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借助各方资源,不断探索创新执法方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开创行政执法与经济管理业务共同发展的工作局面。行政执法工作要以宣传教育、催建催缴为主,减少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查处的件数,造成法不责众,避免中心处于被动的局面。同时应积极、快速、妥善地处理群众投诉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有缴存意识、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企业单位,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办法;对于不建不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要加强催建催缴的力度;对于职工无购房需求,其工作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公积金强制性、专有性、互政策优势的宣传;对于受地方政府保护,不建不缴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对于持观望态度的企业单位,管理中心应选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同行业内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或单位,利用报纸、网站、新闻等媒体进行曝光的手段,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打消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观望态度,争取达到执法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对于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单位,在经济管理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的基础上,应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建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与经济管理有机结合恰恰是维护这项制度的利器,管理中心应积极通过政策、经济业务宣传及有效执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经济业务开展,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得当的相互促进链,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蕴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连日报.
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篇3
市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目的是总结去年工作,研究并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刚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了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2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收益及分配执行情况、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与会委员认真进行了讨论(审议),发表了很好的意见。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对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估价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新发展、新跨越。一年来,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委会二届一次全会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管理,攻坚克难,通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较20年同期增长57.67%,累计归集额突破30个亿,归集余额24.35亿元;共提取2.25亿元,是20年的4.5倍;发放贷款7.18亿元,较20年增长13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15.62亿元,贷款余额10.2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率迅速增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归集管理,确保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源头。机构调整以来,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归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联系和执法力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归集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年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从20年的归集余额只有1.1亿元,发展到年归集资金7.3亿元,归集余额达到24.35亿元,是机构调整前的22倍。实现了缴存单位“要我缴存”到“我要缴存”的思维模式转变,确保了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市直和各县区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高缴存比例的决策,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全市除盐津县执行8%,镇雄县执行9%的缴存比例外,市级和其余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达到了10%。缴存比例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了住房购买力,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拥护。
二是狠抓贷款规模,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有效解决。20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的压力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按照力争实现当年新增4亿元贷款余额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了深挖信贷资源、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拓展贷款范围、开展异地抵押贷款、引入委贷业务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仅1年时间,全市发放贷款7.18亿元,接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5年的总和;实现新增贷款余额4.73亿元,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为我市的房地产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逾期贷款的产生,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审核,强化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积极与委贷银行、缴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信用度差、恶意拖欠户及时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和向法院等方式追收逾期贷款,净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环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了当年放贷无逾期,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降到0.001‰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狠抓服务质量,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配套文件和措施,确保新提取政策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时限不断缩短,每笔贷款办结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商,解答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96128热线“阳光政务”工作,通过网站、电话等交流平台,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了与缴存职工的交流沟通。通过努力,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狠抓队伍管理,保证了资金运营安全。一年来,全市狠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了“整顿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图”等活动,不断提高了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规范了业务管理,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人人身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信息系统管理安全责任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等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安全、及时、准确。
总的来讲,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还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队伍不足与管理业务量增大的矛盾更趋突出,办公软硬件设施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良性发展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针对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抢抓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机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贷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我市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引导住房公积金贷款消费,解决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尽量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城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市自20年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减化手续,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了对职工购建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我市房地产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面对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和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强化“为缴存人服好务”管理宗旨,进一步拓展住房信贷市场,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服务。二是在扩大贷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坚定不移执行保全资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努力净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环境,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缴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多种扣款机制,切实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二)继续搞好政策宣传,为缴存人服好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服务缴存人,缴存人满不满意、高不高兴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标准。自提取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抓好政策落实,赢得了广大缴存人的支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依然存在少数缴存人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只要在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写信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质疑。这些缴存人反映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但由此也表明,我们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及管委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准确的解释,让大家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及时报道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网上帐户情况查询,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快捷、便民、高效。
(三)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为《条例》修改献计献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颁布后,20年进行了修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全国不少专家、学者、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去年11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研讨会,提出从资金的属性、资金的定位、利率机制、行政强制、中心定位、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决策体制、增值收益分配等九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供理论依据。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但政策研究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位委员和管理中心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形成调研材料积极向上反馈,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这既是宣传的窗口,又是对管委会工作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