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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金保障措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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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金保障措施范文篇1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这是国家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措施,它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任务。

为了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使我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已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的市、县(区)要继续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县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全省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各地要对城镇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资料。要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最低消费金额,并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不搞攀比。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劳动、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保障对象要向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分类由街道办事处或由办事处会同工会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对第一类人员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第二、三类人员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资金的筹集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标准确定之后,当地政府要公布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之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所需保障资金和业务经费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程序按月发放到户,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省直、部属企业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抓好相关政策的配套与落实,鼓励劳动致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已经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还没有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地方要尽快实施;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的人数。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进一步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及社会捐赠等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保障、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开展。

财务资金保障措施范文

(一)进一步完善三级管理机构

1.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及其细则;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计划和房源、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房源的使用;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拟订全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核、补贴核发、房源供应和复核退出等工作;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金、房源;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

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接待、窗口受理、调查审核、配租管理、年度复核、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制订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和房源的筹措、配租和管理;组织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排序、实施配租和复核退出等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负责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进行调查、审核、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电子比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收入核对机制。负责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并进行复审。对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认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本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目标;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接待、配租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已进入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配合区民政局,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

全面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优化受理、审核、公示和配租等流程,形成新的审核机制。

区*分局: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户籍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户籍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的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与市财政局及时结算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及时审核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规划安排、手续审批等相关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质量监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区办: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办:负责做好住房保障方面事项的处理和日常信息沟通工作。

南房(集团)公司、*置地(集团)公司: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公房租赁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公房租赁资料以及家庭成员分房信息,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工作;负责收购直管公房、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进行改建,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履行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的责任。

(三)其他有关方面工作职责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动拆迁实施单位: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原拆迁安置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拆迁安置的详细信息,支持、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二、积极筹措房源,落实专项经费

(一)多渠道筹措房源

从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筹措适配的廉租住房房源。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求,廉租住房房源从以下渠道筹措:

市局调拨配套廉租住房;收储小套型存量产权房;委托集团收购直管公房和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改建;在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项目中改建廉租住房;配套商品住房转化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规定被经租原住房;经租、转租社会机构或个人的住房。

建立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联审制度。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组成联席会议,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作可行性分析和价值评估,提出联审意见供区政府决策。

(二)规范房源管理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配建、改建或收购等方式筹措的廉租房源,应当按照《*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并设立固定资产帐册;上级划拨的使用权房屋,也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2.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门机构落实日常管理职责与工作措施,并根据廉租住房经租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区属企业(集团)公司承担经租管理任务。经租管理单位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履行经租管理责任。

(三)落实专项资金

按照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推进实际需要,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在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交易过户)、房屋装修、经租管理、租金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预算和计划,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住房保障专项经费中予以统筹安排,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日常工作的管理,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力量,提升效率,明确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为实物配租的接待咨询、受理、审核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完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流程,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受理,纳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业务范畴,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确保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认定办法和规范操作程序,按统一口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复核等管理工作。

(四)坚持三级会审工作制度和实施实物配租之前的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审核程序,制订完善收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收入、住房情况核对机制,严格把好实物配租对象进入的审核关。

(五)坚持定期巡视和复审制度,对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工作管理档案等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加强电子信息化管理。

(七)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选房配租等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开透明度,严格遵纪执法,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房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包括对象范围、准入标准、审核程序、配租形式以及日常管理等,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一)摸底调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区*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户籍资料提供与复核工作。

(二)业务培训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流程和操作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区住房保障中心、各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明确操作要求。

(三)启动实施

在认真做好房源筹措、摸底调查、业务培训以及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充实增配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启动实施”的原则,在全区范围推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本试行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先行在1—2个街道试点,正式启动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取得实践经验后对方案作出完善优化,2009年底之前在各街道全面推开。

五、强化工作要求,努力开拓创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机制,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

财务资金保障措施范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会和中央、省、地、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以抓机遇、抓投资为契机,以招商引资、项目拉动、城市建设为重点,大力培植新增财源,努力挖掘增收潜力,确保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建立完善政府融资体制机制,积极筹措建设发展资金。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要求,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的顺序合理安排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教育、科技、农业等支出的合理增长,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奋斗目标

年全市财政总收入任务为76100万元,比去年增长16.04%,地方财政收入任务为61520万元,比去年增长16.27%。其中:国税部门13800万元(所得税3000万元,增值税10000万元,消费税800万元),地税部门35900万元(所得税5800万元,其他各税30100万元),财政部门26400万元。

三、建立完善奖励激励机制,促进财政全面增收

各征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全市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1、烟叶税:根据年全市烤烟种植计划,凡有烤烟种植任务的镇乡办事处,其烟叶税收达不到下达任务85%的不予奖励,完成任务85%至100%的按实际完成数的10%予以奖励,超过100%的部分40%奖励给镇乡办事处。

2、耕地占用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由各镇乡办事处组织征收,年终任务内按照实际入库数的20%予以奖励,超任务部分按30%予以奖励。市内招商引资等大型项目的耕地占用税,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相关镇乡办事处要竭力配合,年终按照各镇乡办事处实际收地数结算一定的工作经费予以补助。

3、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实行零任务考核。各镇乡办事处的其它收入按年终实际完成入库数的20%予以奖励,市直部门按实行综合预算后的比例予以奖励。

4、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税费收入:各产煤镇乡办事处要加大煤矿建设工作力度,促进煤矿企业早日投产。年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税费收入,按实际入库市级收入部分的20%予以奖励。

5、砂石厂、砖厂、门面及房屋出租税费:年试行由各镇乡办事处牵头负责,税务部门持票配合征收的办法,探索建立砂石厂、砖厂、门面及房屋出租税费征管的新机制。年由镇乡办事处牵头完成税收市级收入部分(不含税务部门直接组织征收部分)的50%奖励相应镇乡办事处,其奖励资金可以用部分直接奖励参与征收工作的镇乡办事处及村(社区)干部。

6、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市建设部门、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大基础设施配套、人防费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交。市建设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力度,确保年内全面清收缓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1、实行零增长预算。按照上级要求,今年公用经费实行零增长预算,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各镇乡办事处、各部门年公用经费预算原则按照支出预算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及时按预算划拨。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各镇乡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纳入预算的公用经费及干部职工工资要按时及时拨付。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会计监督和核算,确保人员工资按月入卡,公用经费落到实处。

3、规范审批程序。市级财政预算到部门的各项业务经费,由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长提出建议,分管财政市长签批后拨付,未经签批,不得随意拨付。上级下达的各类项目建设专款,财政部门根据其项目建设进度的资金需求和财政资金的调度情况予以拨付,同时,向分管该项目的市领导报告。各镇乡办事处实现的分成及节余资金,由镇乡办事处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提出建议后报市政府审批(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审批)。

4、统筹安排配套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各种配套资金,由承办项目的单位提出项目配套资金计划,市政府根据各项目需配套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地做好扩大内需等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工作。

5、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各镇乡办事处每年要按照法定要求编制预算草案,镇乡预算草案要报经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通过的预算执行。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镇乡办事处财务工作水平。各镇乡办事处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结束要进行财政决算。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的,市财政于次月起停拨其一切经费。

6、严格财政检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对各镇乡办事处财政账务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扩大融资规模,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1、加强融资平台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更多的融资平台,当前要积极依托开源建设投资公司、市年财税工作安排建议

城司、安达交通工程公司、利群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和即将成立的德溪新区开发公司等融资平台,进一步优化整合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资产注入机制,不断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市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建设提供充足资金。

2、加强银政合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金融创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我市投融资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做好融资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完善融资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做好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项目储备工作。要选择一批有优势、有潜力,符合融资政策并可迅速用于融资的优质项目,确保融入资金及时投到项目建设上。

5、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各镇乡办事处每年要按照法定要求编制预算草案,镇乡预算草案要报经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通过的预算执行。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镇乡办事处财务工作水平。各镇乡办事处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结束要进行财政决算。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的,市财政于次月起停拨其一切经费。

6、严格财政检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对各镇乡办事处财政账务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融资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融资项目资金偿还机制

1、加强融资项目资金管理。各融资平台要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科学合理制定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融资。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政府融资原则上按申报项目安排使用,特殊情况需调剂使用的,在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承贷公司要加强融资项目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融资管理的建议(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9号)文件精神,依据贷款到位情况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建设项目资金实行“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拨付,市财政局要全程监督管理,确保融资项目资金安全。

2、建立健全融资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实行偿还资金筹措领导责任制。原则上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资金筹措负责人,项目承贷单位或公司为还款直接责任人。今年市财政除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融资还贷外。相关项目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贷款偿还资金。融资平台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切实履行还款职责。市政府将加强协调调度,综合采取土地整治开发变现,国有土地挂牌出让,闲置公产公物出租、拍卖,企业改制后房屋及土地处理等多种方式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时还贷。

七、积极稳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实现对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监控。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依法依规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缴、稽查和管理力度,强化政府性基金和各类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采分离”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镇、乡、办事处财政收支行为;启动“村财乡代管”改革;开展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推进我市农村公益事业大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搞好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八、积极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推进公共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的作用

按照“抓项目、支三农、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三农、民生领域财政支出合理增长,充分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

1、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大力推进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扎实做好项目筛选和申报的前期工作,力争更多项目落户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