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例(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篇1
一、工作目标
在集中整治活动中,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管水平;认真搞好农产品质量检测,进一步完善追溯机制;加快农业标准化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大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民标准化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农药市场整治
一是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查,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专业资质人员、有登记备案、有质量承诺、有规章制度、有交易台账”的“六有”标准,全面进行整顿。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电话、生产经营农药品种(尤其是高毒农药品种)等,全部进行登记入档,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100%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质量不达标农药、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除批评教育外,还要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加强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市场监管。重点查处在违规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套证冒证的、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违规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严肃查处。四是全面普及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高毒农药经营网点要设立专柜,并建立高毒农药进销货台账和发票,详细记录农药名称、生产企业、产品证号、进货来源、数量、日期以及购买者姓名、住址、购买品种、数量、日期等。五是在集中整治月行动期间,要抽检10个农药产品,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对检测发现的问题,要对相关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二)切实搞好农产品质量检测
为搞清农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在集中整治月行动期间,我们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增加例行抽检的数量和批次,对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抽检次数不少于3次,样品不少于300个。在做好例行抽检的同时,还要抽取10个样品,委托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甲胺磷、对硫磷等22种农药含量进行定量检测,为全面了解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供依据。
各镇街区要加快农产品检测站建设,配齐检测人员和设备,认真开展工作,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检测。
(三)集中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指导活动
一是开展面对面的技术指导。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同时,要指导农民使用粘虫板、杀虫灯等物理防治技术,确保农产品质量。二是开展技术培训。特别要在大姜生产集中区域开展大姜安全生产集中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向姜农传授大姜安全用药等知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安全生产水平。三是印发技术资料。按照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编制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印制成明白纸,对应发放到每一个种植户手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三品认证和园区建设
按照《市瓜菜果茶食用菌标准化生产规划》和《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展规划》中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梳理今年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区建设和“三品”认证工作进度。按照年初计划,对各镇街区基地、园区建设和“三品”认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调度,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区建设和“三品”认证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农业局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把集中整治月行动作为8月份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到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检查指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履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有关部门对监测结果应当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点:
(一)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三)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四)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五)污水灌溉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志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期限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志牌。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妥善收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及时清运或者无害化处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经营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录入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第十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向购买者提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签订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及时要求其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鼓励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采取标准化统一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剧毒、高毒等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档案。
种植大户的认定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规定,取得、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应当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
(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三)已经注册商标的农产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章农产品收购、贮存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禁止伪造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使用安全、先进的防腐保鲜技术和方法,引导和支持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第三十一条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共享检测设备、设施,优化配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及监督抽查,依法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应急装备配备。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二)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需要佩戴统一标志、穿着统一服装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检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其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当事人拒不执行或者不具备条件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或者未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发现入场经营者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生产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二万元罚款: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凭证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开展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划分的;
(二)未组织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治理和修复的;
(三)未开展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的;
(四)未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
(五)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缓报、瞒报、谎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包庇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七)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范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以推进绿色发展为引领,以强化执法监管为抓手,以监管信息化建设为驱动,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和监管两端发力,努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切实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力推进标准化生产
1.加快标准制修订。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力度。2017年,计划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4个以上,推动全市“三品一标”事业发展。加强“三品一标”宣传推广,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3.加快标准示范推广。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实施主体,“三品一标”认证基地、标准园、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等为重要推广应用领域,把农业标准细化成简明易懂的操作手册、图表等,协助企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制订标准化生产手册。各级要加大推进按标生产,推动“菜篮子”、农产品生产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按标生产,树立示范样板,推动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提质增效。
4.强化监督管理。将各级标准园(片、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基地、“三品一标”基地全部纳入全市例行监测范围,加强对农药品种、使用剂量、次数、农药安全间隔期等风险点的监控,要求生产主体保存监控记录。主要风险点生产记录及监控信息要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随时备查。加强“三品一标”企业证后监管,开展专项监测,通报监测结果,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严格实行退出机制,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活动。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农资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的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和超范围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对目前风险最大的高毒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药肥等农业投入品形成高压态势。狠抓案件查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要畅通农资打假投诉渠道,实现12316农资打假举报热线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
2.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在春耕、夏种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旺季,重点针对农业生产上使用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和标签抽查活动,年内完成农药、肥料样品抽检数量不低于40个。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机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进行立案,提高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效率,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3.规范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行为。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并加强与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建立的30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要实行联网监管,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要实现“三个100%”(销售的高毒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的目标。
4.加快建设农药质量追溯项目。2017年,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对于农药质量追溯项目实施方案和验收方案的要求,配合市级进行项目实施。市本级要通过项目的建设,不断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提升农药检测能力,争取早日通过农药检测项目质资认定和机构考核双认证,为农药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5.加强对新修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相关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新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同时,进行农药管理调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加大农产品风险监控力度
1.开展例行监测。各级检测机构要积极完成《2017年全市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下达的例行监测任务。各县(市、区)、乡镇除完成自治区和市级下达的监测任务外,还要积极争取地方资金,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例行监测方案,开展本地例行监测。
2.开展稻米重金属监测。按自治区生态站下达的任务完成采集稻米样品数,检测镉、铅、砷、铬、汞、硒等6种重金属含量,进行稻米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
3.强化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按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完成抽检蔬菜、水果样品数。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基地蔬菜水果专项监测,监测样本不少于60个,排查我市“三品一标”认证基地产品风险隐患。通报监测结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全市组织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检1次以上,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风险点组织开展本地区监督抽检,并及时上报案件查处情况。
(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今年,东兴市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上思县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宣传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制度机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升创建质量。港口区和防城区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五)加快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1.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今年我市有3家企业获得了自治区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资金,各级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自治区级追溯企业建设指导、管理和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项目建设列入自治区绩效考评,要求务必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验收,逾期完成的将不予扶持并如数退回项目资金。
2.试点推行产地准出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率先在20XX—2017年获得农产品质量追溯建设财政资金补助的3个企业(防城港市天红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农潮果业有限公司和防城港市清水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全部试行合格证制度。其他有条件的“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协会)也要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合格证制度,加强与市场准入衔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此项工作已列入设区绩效考核。
(六)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1.开展农资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建立全市农资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检查、监督抽查、奖励评优、行政处罚等信息。科学制定农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多次检测不合格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实施联合惩戒。要适时以适当方式将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行政处罚案件给予公布,提升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畅通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渠道。推进农资企业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农资经营主体自我管控能力。
2.鼓励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加强对“三品一标”认证企业、标准园、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等生产基地的监测,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开展企业约谈,发送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批,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并予以通报公布。
(七)继续开展产地环境质量提升工程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结合自治区和我市“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活动,深入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零增长行动,强化重大病虫预警防控技术支撑,大力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植保技术,大力开展秸杆还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2.加强产地环境监测。继续加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力度,做好农产品重金属风险排查监测,为我市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注意各种重金属污染舆情,进行科学的舆论引导,防止媒体过度炒作。
(八)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1.提升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县、乡三级监管、检测体系建设,配齐配足相关机构及人员,提高执法监管能力。按照“市负责培训县、县负责培训乡镇、村”的原则,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全年培训计划,确保县、乡两级监管、检测和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培训40小时以上。
2.强化检测队伍建设。全年举办市内外检测技术培训班2期以上,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有机构履职、有人员负责、有能力干事”。
(九)突出抓好重要节庆时段监管工作
“两会一节”以及传统节日是农产品集中供应的高峰期、敏感期。各级农业部门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全力抓好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注重生产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种植户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使用农药,严禁在果蔬生产上使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加大对农资市场及果蔬生产基地周边农资经营店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查处清缴力度,严防禁用、限用高毒农药进入果蔬生产环节。
2.加强产地监测。组织县(市、区)、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期间及其前后,对产地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进行大规模、多回合、高频次的农药残留监测。
3.严格产品管控。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时向源头生产基地下达《限制采收上市通知书》,要求延期采收。对发现在蔬菜上使用违禁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及时给农户下达《蔬菜禁止采收上市通知书》,并令其自行销毁,禁止采收上市。对一些特供食用农产品,应采取定点生产、定人监管、定点检测、定向供应的方式进行,确保重大活动、节庆期间所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依靠改革推动
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改革统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与“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保障经费投入
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特别是要保障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使各级监管、检测、执法机构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依托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工作进展、成效的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重点抓好绿色生产特别是“三品一标”等标准化生产示范先进典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主题宣传活动,扩大其影响,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应急处置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加强舆情监控、分析研判、报告和处置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舆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能力。坚持全国、全区、全市“一盘棋”,做好产销地沟通工作和纵横向协作应急工作。要畅通信息渠道,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
(五)推动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进一步厘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责任,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充分利用通报、约谈和问责等手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保证各方责任落到实处。
(六)加强部门协作
完善产地准出合格证管理办法,加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组织开展重大事件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块为主、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