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6篇)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1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二、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2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全面形成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治理的共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快构建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监管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一)强化责任落实。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全面落实企业、医院、药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责任。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全部实施严格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落实装卸、承运、托运、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物流园区等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规定,落实管控责任。海关部门指导监督涉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安全整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突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整治,落实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要求。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处置布点,提高处置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教育部门指导监督院校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科技局及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所管辖科研院所及所属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卫健委指导监督医院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的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或指导监督分管行业领域使用、储存《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
(二)强化各环节安全管理。
1.强化安全准入。要确定化工产业定位,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严禁接受已淘汰落后产能落户本地,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和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禁止类)》,2022年底前,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严格落实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登记及“一书一签”要求。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现联合审批。
2.强化风险排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危化品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逐户企业建立《重点监管问题隐患清单》,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重大危险源和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完善“一企一策”。2022年底前,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组织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不具备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或暂扣许可。凡未依规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2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试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
3.强化监管执法。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执法制度规定,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落实同一企业一个执法主体,实现全覆盖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监管干部+专家”模式,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强化精准执法,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机构监管。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强化应急准备。加大对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力度,加强应急救援装备、人员的配备。按照贯穿企业生产各环节、全过程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根据企业各区域安全风险实际,针对性配备完善救援装备,逐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现救援队伍间应急预案共享。组织各地通过开展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等方式,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提升企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能力。
三、具体保障措施
(一)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按照《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必须达到100%。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调入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可调入机关担任相应职务公务员,将危化品安全监管岗位纳入可实行公务员聘任制范畴。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
2.强化技术支撑保障。组织专家分级分类对企业开展精准指导帮扶。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必须达到100%,积极推动糠醛生产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积极推动应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落实《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推动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202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接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安全、环保的化工工艺、设备、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3.强化激励约束。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积极给予优惠政策。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兑现奖励资金,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投保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
4.强化达标建设。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达标。对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年开展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收回标准化证书,一年内不得申报标准化评审。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条件。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3
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问:贯彻落实《名录》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措施和原则》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名录》中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菩自动化控制系统,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增设和完菩必要的紧急切断系统。
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有关企业,要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原则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行政许可方面,拟在今年制定、修订的相关部门规章中明确,对于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使用重点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企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使用许可: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增加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突出加强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问:《名录》和《措施和原则》是什么关系
答: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为指导地方安监部门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编制《名录》时,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配套编制了《措施和原则》。《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对《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既涵盖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活性反应、健康危害等基本内容,又包括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措施与原则》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布。《措施和原则》的公布,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南。可供各级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既可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为各地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提供参考和指导。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5
欧盟CLP法规的实施将会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化工企业受到影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对于我国输欧化学品企业来说,CLP法规是一道不可忽视的贸易壁垒,深入了解CLP法规要求并及时应对已迫在眉睫。本文就CLP法规对化学品标签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1CLP法规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但其实施具有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CLP法规与欧盟原DSD和DPD指令可以适用,具体的实施时间见表1。CLP要求应保证标签的及时更新。对于标签要素的改变,例如:CLP法规经修订后归为较低类别的分类或供应商联系方式的改变,应在18个月内更新标签。2CLP标签要求2.1通用要求
CLP要求标签应立即牢固地粘贴在物质/混合物包装的一个或多个面上,且在包装正常水平放置时应容易阅读。标签要素本身,特别是危险象形图应突出并清晰可见。此外,所有的标签要素的大小和间距应确保其能被清晰读取。如包装本身已清楚显示了所有标签要素,则不需再加贴标签。2.2标签要素
标签要素主要包括:供应商联系方式(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公众包装内物质/混合物的额定数量,产品标识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以及补充信息。
CLP要求标签上应使用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供应商可选择制作一个涵盖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所有所在国语言的多语言标签,也可以针对每个国家制作其所用语言的单一语言标签。如有需要还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比成员国所要求的更多的语种。2.2.1供应商联系方式
标签上应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如果供应商改变了包装,则应在标签上增加自己的联系方式,或用自己的联系方式替代原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如果不更换包装的情况下需要更换标签,在自愿情况下,也可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加在标签上。如果供应商改变了标签的语言,则应在原标签供应商联系方式处增加自己的联系方式。2.2.2产品标识物质的产品标识至少应包括物质名称和识别号码。如果该物质并不属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入的物质,但在欧盟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中,其名称通常为IUPAC名称、EC名称或CAS名称,识别号码可为清单编号、EC号码或CAS号码。如果该物质既不属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入的物质,也未列入在欧盟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目录中,可使用CAS编号、IUPAC名称或CAS号码及其他国际化学品名称(如aINCI名)。
混合物的产品标识应包括:商品名或该混合物名称,以及混合物中使混合物分类为可能引发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害、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或皮肤敏化性、特定靶器官毒性或吸入危险的所有组分的标识。有时,对混合物中某些需要商业保密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分需使用替代名。
物质/混合物标签上的产品标识通常应与SDS上的相同。2.2.3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图标、白色背景以及红色边框,每个危险象形图应至少覆盖标签所在表面面积的1/15且不小于1cm2。多个象形图的情况应遵循优先规则。
a)对于物理危险,如象形图GHS01适用,则GHS02和GHS03是可选的,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B型或有机过氧化物B型时是强制性的。b)对于物理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02或GHS06适用,则GHS04是可选的。c)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06适用,则不用GHS07。d)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05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e)对于健康危险,如表示呼吸致敏的象形图GHS08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运输规则对物质/混合物标签的规定同样适用。
在CLP法规第33条所属的情况下,可以省略CLP法规危险象形图。2.2.4信号词
标签上只能出现一个信号词,信号词应根据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来确定,危险程度较严重时为“危险”,较轻时为“警告”。部分危险类别(如第1.6部分,爆炸物)没有信号词。2.2.5危险说明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介于几种不同的危险种类或同一危险种类的不同等级,该分类产生的所有危险说明都注在标签上。如物质/混合物已经过统一分类并列于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标签上至少应有该分类相应的危险说明。CLP法规目前已纳入了联合危险说明的使用,物质从2012年12月1日,混合物从2015年6月1日,同一类别物质/混合物不同暴露途径的危险说明将会以联合说明的方式在标签中出现,如:H301+H311用于经口和经皮暴露途径第3类:“如果吞咽或与皮肤接触有害”。2.2.6防范说明
选择防范说明时应考虑所用的危险说明,以及物质/混合物的拟定用途和CLP法规附件IV列表6.1~6.5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尽量避免重复与多余。
通常标签上的防范说明不应超过6项。标签上同种语言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应列在一组。2.2.7补充标签信息
补充标签信息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强制性补充标签信息包括:
a)DSD指令中关于特定物理和健康性质的补充危险说明;
b)DSD指令中某些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c)2010年12月1日前对于物质,2015年6月1日前对于混合物,其标签保留来自DSD指令中的信号词(危险)及“臭氧层危害”的危险说明与防范说明;
d)防范说明括号中的特殊反应信息;
e)对于含有浓度为1%或更高浓度的未知急性毒性成分的混合物,应注明混合物“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急性毒性未知”;
f)2015年6月1日前,对于一个或多个相关组分急性和/或长期水生环境危害信息未知的混合物,应注明“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对水生环境具有未知危害”;
g)指令91/414/EEC管辖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和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h)其他共同体法规规定的标签要素(如REACH法规要求的授权号)。2.3标签尺寸与布局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6
安全评价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是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因此做好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价,对企业安全生产具有深远的意义。
由于化工企业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工艺受到干扰产生异常,或因人为因素、素质欠佳等原因造成误操作,潜在的危险就会发展成为灾害性事故。
火灾和爆炸是化工、石化生产过程中发生较多而且危害甚大的事故类型。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辅助材料大都是易燃易爆的物质,当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使用不合理时极易引起着火和爆炸。工艺气体发生着火时火势凶猛并且不易被扑灭,危险性极大。
中毒窒息是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的事故,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种类很多,它们的主要成分或中间产物,是以气态或尘雾状态存在,在设备密封不好,或因设备管道腐蚀、设备检修、操作失误、发生事故等情况下,有毒有物质就会迅速外泄并污染作业环境,如果防护不当或处理不及时,就很容易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此外,还存在噪声和粉尘的危害,高温中暑及发生化学灼伤等危险。因此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作好安全评价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措施。
一、必须加强化工企业在生产、仓存及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不断增加,由化学危险品引发的事故也在逐步增多,危害程度也在增大。除对化学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采用工程控制措施,有效地消除或尽可能地降低其危害程度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全过程管理。
1、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对“危险物品”更应高度重视。对属于化学危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安全教育是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使职工能较全面地了解党和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自觉遵守;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素质;了解化学危险品的危险,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措施等,以便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纳入国家规划,接受行业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化学危险品引发的事故发生突然,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慌乱,极易造成二次事故。因而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培训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对付突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降低损失。
4、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用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设施要完备。化学危险品库要有专人管理,工作人员要经培训考核才能上岗。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并配备可靠的防护用品。
5、运输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和民航总局等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及各类相配套的法规,以保证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二、化工企业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价的重点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按事故的直接原因划分有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六类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二十类。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物料等息息相关。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变化,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时常面临着设备缺陷、疲劳、老化、腐蚀、振动、泄漏、辐射、管理不善等问题,生产人员又必须直接接触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因此事故概率较高,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难度大。所以必须针对各类危险因素作好危险源控制与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和确定是评价研究内容的基础和关键,它将直接影响到评价的结果及其精度。科学、客观、全面地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作好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价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物料危险性安全评价
在物料危险评价中,要详细了解各种物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进而对其危险性一一进行安全评价。通过物料危险性评价,可以针对本装置中的各种物料的固有的、潜在的危险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高压乙烯对产生爆炸或爆轰的特性;乙烯产生聚合热的特性;乙烯基乙炔、金属钠等自然特性;碳化钙、金属锂、金属钙等见水会释放可燃性气体特性等做出评价。
2、工艺过程的安全评价
化工生产中,一套生产工艺是由许多个单元工艺过程经过集合而成。每个工艺过程又有各种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对于其他阶段都会产生影响,所以整个工艺过程的安全运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而在评价工艺过程的整体安全性时,要将整个工艺过程划分为若干单元,然后从安全角度考虑一个单元对另一个单元产生的影响,通过安全评价设法找到消除各种危险性或加以限制的对策。
3、化学反应危险性安全评价
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的各种化学反应中,除了反应本身的危险性外,根据运行过程中的热行为不同可将化学反应分为等温反应、绝热反应和非等温非绝热反应。因此还需要针对各种不同反应失调而造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