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就业前景范例(3篇)
法律史就业前景范文篇1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现状立法
中图分类号:922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现状。
风景名胜资源反映了重要的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的历史文化发展过程,是人类祖先留下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它是国家的一项特殊资源,是风景名胜区赖以生存的命脉,是保护型的社会公事业。对于有关风景名胜区概念的界定,国内最早对其做出较权威定义的文献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国家重要文件也对其做了相应定义。此外,不少专家学者的著述中也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对于风景名胜区概念的界定主要来源于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474)号令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其第二条第二款指出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自1982年国务院审定批准首批44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来,全国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数量已高达177处,这就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名胜区体系。然而,随着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现象日趋严峻,由于忽视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科学保护,过度的、无节制的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使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区资源遭到破坏。
(二)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立法的现状。
针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现状,我国政府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现已作废),而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根据该条例于1987年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随后,国家建设部于1994年3月4日制订并了《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的绿皮书,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形势等作出了说明,而后200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等都是针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专业性立法。此外,我国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还散见于各种法律之中,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支撑,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之中。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各省市在国家的指导和改制下也开始了制定一系列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对各个地方的风景名胜区加以改善。尽管如此,由于地方政府各自为政,难以协调,地方性法规发挥的作用还不尽人意,远远不能满足对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要求。因此,制定一部足够权威的“法”势在必行。
二、加强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必要性
(一)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环境。
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不断地征服自然、扩大消费,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这种畸形的价值观念及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给大自然造成严重破坏,生态失衡,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环境恶化,在自然日益人化的同时,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报复反过来又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在这伤痕累累的地球上,优美的自然风景是难得保存下来的宝贵财富,我国建立了512处风景名胜区,为中国乃至世界保存了512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自然本底,这是不可复制的,然而人类活动的不断侵蚀成为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的噩梦。
(二)发展旅游事业,丰富文化生活。
风景名胜区是我们接近自然、回归自然的优良之选。风景名胜区的壮丽山河、灿烂文化、历史文物、民俗风情,是经过数千年的历练沉淀,我们骄傲于它的存在,宣泄着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情怀,同时也增强了海内外炎黄子孙的爱国热情和民族凝聚力。
(三)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促进社会进步。
风景名胜区是地球演变过程和人类发展进程的结晶,蕴涵着诸多地质、地理、动植物、生态、水文、气候等自然科学特质,是研究地球变化、生物岩体等自然科学的天然实验室和博物馆,是开展科普教育的生动课堂。风景名胜区是一种符号,一种积淀,是传统文化和国家、民族、历史人文精神的象征,风景名胜区内的优秀文化资源,是历史上留下来的宝贵遗产,可供研究借鉴,对发展人类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四)通过合理开发,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风景名胜区既有多种资源,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又可通过风景名胜区“搭台”,通过合理开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信息的交流、文化知识的传播以及人民素质的提高,为群众脱贫开辟捷径。风景名胜区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的中流砥柱,通过适度开发,有效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使得整个国家均衡发展。
三、完善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立法构想
近年来,我国的风景名胜区保护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鉴于目前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一)明确风景名胜区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
除了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外,还应更加明确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保护风景名胜区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指导思想。风景名胜区就是一种稀缺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想实现永续利用,其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因此,要建立完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事业自然也离不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
风景名胜区一般认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满足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社会公共物品,其发挥着科研、教育、游览、生态及其动植物多样性保护等基础作用。因此,不能把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置于同等的地位,应把保护优先作为其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障风景名胜区的基础作用。另外,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国际公认的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和保护标准,也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一种基本准则。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的强制性标准。脱离真实性与完整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将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必须对周围的有机组成的环境进行统一规划,保护其整体风貌与特征。
(二)制定专门法律,提高立法层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200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还需要制定一部切实可行、更加“强”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风景名胜区保护法》才能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同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方针,使得风景名胜区永续利用并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现有学者呼吁国家颁布《自然保护地法》。笔者认为可将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保护地的一种独特类型,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内。这样就可以在“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原则指导下,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的界限,对其法律地位、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然后再对各自特殊的要求分门别类的加以规范。这样就可以提供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的立法规格。对于地方性法规,应改变其庞杂无序、相互矛盾的局面,使得地方性法规也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稳定性。
(三)强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监督。
我国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权实际上依然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其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地政府利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影响。因此,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还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包括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人大监督等。
笔者认为,应尤为重视公众和NGO(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明确其法律地位,把其作为风景名胜区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风景名胜区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代表各个不同利益的庞大群体。作为利益相关者,他们既有积极监督的动机,也有积极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应尽快建立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有关非政府组织成立、管理、监督和接受募捐等法律法规建设,这样既可降低风景名胜区的人力资源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又可充分发挥资源的教育功能,在社会上广泛形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风气,加强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还能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进行舆论监督,增加信息上达的渠道,协助国家主管机构更好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以立法的方式使风景名胜区保护教育法制化,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事业,其有效的保护一方面在于立法保护,一方面在于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只有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的参与才能更优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目前,公众还普遍缺乏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意识,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教育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法制化、制度化,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功能的认识,强化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参与意识,以确保风景名胜区保护法规的顺利执行。推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让民众对当地政策有一个更加明确的预期,可以使行政监管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民众不仅享有了监督权,还拥有了参与决策的机会。这也是践行民主制度、落实民主承诺的必然要求。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张晓.自然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资源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
丁文魁.风景名胜区研究.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国家建设部.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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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汉文帝;法律思想;肉刑;依法治国;改革
一、汉文帝的法律思想
汉文帝,名恒(前202—前157年),是汉高祖的第四个儿子,在位二十三年[1]。他是历史上最厚民宽仁的皇帝。汉文帝简朴,宽厚,大度,这样的君王在封建王朝中是仅此一家的。他在位期间的一系列措施,使西汉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为大汉王朝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汉朝从国家初定逐步走向繁荣昌盛,这些措施体现了汉文帝独特的法律思想。
1.减轻刑罚
首先,进一步废除了肉刑等一些严刑苛法,并规定了徒刑的刑期。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汉书·文帝纪》),即将黥,劓,刖左右趾这几种"肉刑",分别改为笞三百,五百[2]。还将秦法规定的:判为隶臣妾以及比隶臣妾更重的罪人,终身服劳役的规定,改为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改为有期限的刑罚;罪人服役期满,可免为庶人。
其次,废除收孥相坐律。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者处死,轻者没入官府为奴,称为“收孥相坐律”。文帝即位前,这些法律都被保留下来了。文帝二年(前178)制诏丞相、太尉、御史,要求讨论废除收孥①相坐律,虽然遇到了来自统治者内部的强大阻力[3]。但文帝还是于前179年颁“尽除收孥相坐律令”[1]。
汉文帝还是封建帝王中唯一的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据史书记载,他在前元十三年五月颁布的“除肉刑法”之诏,就体现了文帝不株连无辜、不摧残肉体的人道精神。结果使万民感化,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结果府库充盈,汉朝的政权得到了巩固。
此外,汉文帝的法律思想中针对刑罚的苛酷而废除肉刑,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其内容是将沿用秦代的墨刑、劓刑和剕刑改为笞刑,为从奴隶社会的五刑过渡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奠定了基础。
再次,废除诽谤妖言之罪。汉文帝还鼓励人们向朝廷提意见,即使咒骂皇帝也不加治罪。这在几千年的封建皇帝中也是极其罕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废除诽谤妖言之罪。
早在我国夏、商、周三代,“诽谤”一词,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然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听从丞相李斯的上书增加了诽谤罪。秦法,犯诽谤罪者,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掉舌头。“诽谤”二字,也就从此成了贬义词。
汉承秦制,汉王朝建国伊始,诸事草创,基本上都是模仿秦代朝廷制度。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节,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汉文帝为了听到治理国家的不同声音,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就是下了一道取消诽谤罪的诏书[6]。
第四,还废除了其他苛法及陋俗。例如,前元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2.与民休息
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赋税是田租。田租是政府对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土地税。据史载,高帝时,田租的征收是十五税一[4]。汉文帝两次把田租减为三十税一,此后,三十税一成为汉代定制。实开三十税一之先河。这些措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各郡国的岁贡,等于间接减轻劳动人民的经济负担。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农之诏,并以“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办法以劝农(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算赋也由每年120钱减至每人每年40钱。
汉文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即位后多次下诏劝课农桑,其中在文帝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农之诏,并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等地方吏员,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他注意减轻人民负担,常颁布减省租赋诏令。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并颁“除田之租税”的诏令,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2]。免收全年田地的租税,这在中国封建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除赋税外,西汉的徭役也非常繁重。据史载,西汉的人民,凡年二十三以上,五十六以下者,每年须提供一个月的无偿劳动,三天的戍边兵役。凡不服徭役者,则课以免役税[4]。后来,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前元十三年,颁布“除戍卒令”,等于取消劳动人民的戍边之役。客观上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汉文帝的这些措施,对当时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汉文帝还下诏“弛山泽之禁”,即开放原来归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十二年,废除了过关用传的制度,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并实行金融自由主义政策,低税收,少干预,自由开放,依法治国。
还出现了专门种植经济作物而致富的单一经济经营户,正如司马迁在其《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在武帝之前,早已出现了许多拥有“千树枣”、“千树栗”、“千树楸”、“千亩漆”、“千亩巵茜”和“千畦薑韮”的单一经济作物经营者,其中无疑包括文帝时期。
至于“千亩漆”的经营者的兴起,无疑是漆器制造业兴起后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会推动漆器制造的发展。上述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五百余件包括食器、沐器、酒器和装饰性器皿的漆器,就是以反映出包括文帝时期在内的西汉前期漆器制造业的发达水平。
西汉前期新产生的大冶铁业主,则更是文帝实行弛山泽之禁、除关津检查制度和允许自由冶铸政策的直接产物。如吴王刘濞,就是在文帝时期“即山铸钱,富埒天子”的人物;大夫邓通,亦于文帝时“铸钱财过王者”,出现了“吴、邓氏钱布天下”状况。
3.后宫改嫁
这是汉文帝在婚姻制度方面的改革。文帝生活极为简朴,他在位期间,宫室、园林、服饰和御用器具没有什么增加,他穿粗糙丝绸的衣服,宠妃的衣服也不许拖地;他节俭敦朴,严于律己,在封建帝王中是做得比较好的。在位期间,宫室、苑圃、车骑、服御很少增添。有一次他想修筑一座露台,一算需花费黄金100斤,相当于中等人家十户的家产,就作罢了。
他反对厚葬,其坟修在长安附近灞水的旁边,称做灞陵。修筑时顺着山陵形势挖掘洞穴,不再加高,陪葬品全用陶器,不准用金银等贵重金属。他还主张死后把夫人以下的宫女遣送回家,让她们改嫁。
汉文帝死于公元前157年,死前告诫太子不要禁止百姓娶妻,祭祀,饮酒,不要万民哭。可见文帝的贤明。不怪史学家评价“功莫大于高祖,德莫厚于汉文”。
4.实行依法治国
汉文帝是依法治国的榜样,即使是皇帝也不敢把君主个人意志加于法律之上。《汉书》记载:一次,汉文帝马队经过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惊了汉文帝的马,被抓,交给法官张释之处理。张释之依律,判此人罚款。汉文帝很生气,说这人惊了我的马,还算这马温和,不然不伤了我吗?你怎么只是罚款?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要加重处罚,就不能取信于民。文帝思考后说,法官说得对。汉文帝想加重处罚,但最后不得不依法办事,这就是依法治国的表现。这些法律思想和措施,使汉文帝和汉景帝统治期间,出现了一个大盛世,历史上称为“文景之治”。
二、汉文帝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汉文帝的法律思想不是先天赋予的,也不是他个人的爱憎好恶决定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众所周知,秦的苛法与暴政,是导致秦王朝速亡的重要原因。秦末农民起义,就以“诛暴秦,伐无道”为号召,可见秦法与暴政是当时劳动人民所反对的核心问题。刘邦入关后之所以立即与关中父老相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正是顺应当时关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的心态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事实证明,刘邦的这一作法只是临时性措施,他并没有来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时也无条件在推行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据史书记载:到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高后还在说:“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新近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更明显地证明从汉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5]。
三、汉文帝法律思想的根源
实际上,汉文帝的一生都在切切实实地为铲除亡秦暴政而努力为之;也在不声不响地为清除诸吕造成的消极影响而不懈奋斗;还在为维护与巩固刘邦开创的政治基业而煞费苦心,更在为不断实行旨在减轻劳动人民的租税徭役负担和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而采取各种措施。正是通过他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才踏踏实实地奠定了西汉前期长期稳定的政治基础,开创了社会经济迅速恢复与蓬勃发展的良好基地,实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仁政”局面,为景、武二帝时期准备了丰厚的物质条件,也为后世帝王树立了勤政爱民的典范。
注释:
①孥,既奴。收孥,西汉时就是籍没某些重大罪犯的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为官奴婢。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卷10[M].北京:中华书局,1959:419-433.
[2]林剑鸣.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70-272.
[3]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M]: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2
[4]翦伯赞.秦汉史:第2版[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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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埃德蒙·金;比较教育;分析模式
埃德蒙·金(EdmundJ.King)是英国当代著名的比较教育学家,对比较教育的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1979年,他撰写出版的《别国的学校和我们的学校──今日比较教育》(第五版)在比较教育界有重要影响。在书中,他提出比较教育研究中一种分析模式,通过它来对各国的教育制度、教育发展和教育现状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以此构建起了他的比较教育体系。比较研究法是比较教育基本的和常用的方法。所谓比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把彼此有某些联系的事物放在一起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以把握研究对象所特有的质的规定性。比较研究的本质在于:从事物的相互联系和差异的比较中观察事物、认识事物,从而探索规律。由此看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首先而且最重要的就是要确定“一定的标准”或者“尺度”。只有有了这个基本的前提后,比较才有可能进行下去,认识各国的教育、探索规律才有可能。
埃德蒙·金的分析模式包括背景、概念、结构、操作和决策五个方面,是他进行比较教育研究所采用的标准和尺度,他的工作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下面我们就来评析一下他的分析模式。
一、背景
埃德蒙·金在研究一个国家的教育时,第一步是进行历史背景的研究。历史背景分析包括该国的历史、地理、经济、文化、民族构成、宗教、家庭生活和教育史等方面。他说“教育就它本身的性质来说主要是当地人们的经验和相互影响。”“在你认识教育上的某些特点或问题以前,必须了解有关教育和教育背后的基本事实,你不能单纯从对甲国的教育的认识,来评论乙国的教育。”比如在他研究法国教育时,历史背景的分析能使我们弄清楚为什么法国的教育重视理性,教育管理体制是中央集权式的。教育的现状是从历史演变过来的,不是凭空产生的。现在法国教育的中央集权制是在1799年拿破仑建立的法兰西第一帝国所推行的“大学区制”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过来的,有较长的历史渊源。埃德蒙·金的这种以考察历史背景为出发点的做法,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史观的,为后来的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埃德蒙·金在背景分析中特别强调要“‘深入到背景中去’,并且坚持忠实于这个背景。这意味着要有真实的知识,忠于本国人所‘理解’的制度,和对他们所看到的问题产生移情作用。”他的意思是要“站在被研究者的立场上观察他们”,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对被研究国的背景的真实理解,能全面地、不带偏见地看问题。这一点是比较教育难以达到的,也可能是根本没有办法达到的,这或许是比较教育最大的问题。尽管他说:“我们设法尽可能客观地深入那的背景;否则我们就不能和那里的人共同学习,或者向他们学习,而且肯定永远不会教育他或指导他们。”但是,他在对其他六国的背景分析时,就明显地有他自己的偏爱。他对与英国有深刻历史渊源的美国就是偏爱有加,而对曾经为英国殖民地的印度就明显地充满鄙视,“印度几乎被人类的全部难题所困扰”,“当我们转向印度这样的国家时,我们感到无法预示它是否会繁荣昌盛或能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有了这些偏见,埃德蒙·金在分析印度的历史背景时,不免被他的偏见所“遮蔽”,选择较多的负面材料,而对印度悠久的文明却几乎视而不见。
为了更好地对历史背景进行分析研究,埃德蒙·金采用了资产阶级史学家的历史分期理论,把历史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提出了和这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三种不同的教育模式。前工业社会是我们所说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他称之为修道院学校或堡垒学校。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只有统治者和社会上层人士的子女才能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教育的目的是使他的日后能位居要职,教学中重视“纯”科学和抽象的学科,以及传统的学术技能,不讲究学以致用,师生之间是单向传输的关系。这种教育模式之所以在前工业社会存在是因为它完全能适应那个时代的需要,与当时封闭的社会状况是相适应的。
工业社会是随着工业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与工业社会相对应的教育模式下典型的学校可以称为工厂学校或训练学校,主要目的是为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培养人才,主要教授实用的知识和培养实用能力。这种教育模式是一种标准化的模式,注重“应用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工业社会可以说是半开放的社会,个人有一定的选择范围,有局部的社会流动,对应的教育模式也是半开放的,“双轨制”是这种模式的一种体现。
第三种社会就是丹尼斯?贝尔提出的后工业社会,埃德蒙·金认为:“它展望着一个‘信息社会’,恢复共同的人性或文化,使人人至少在某种程度的伙伴关系上始终保持共教共学。”后工业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产物,也可以称为后资本主义社会,是对工业社会的否定,更多地强调共享、交往和反馈。后工业社会是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或者说是一个“后现代”的社会。埃德蒙·金认为当前西方正处于这种后工业社会阶段,教育处于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的中心,教育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决策起着指导作用。对应于后工业社会的教育模式强调的是广泛的能力倾向和品质、不同的兴趣和知识领域以及各种得以不同发展和表现的技能,使人学会在不断扩大的范围中对付前所未有的问题,即是“学会学习”和“学会生存”。
埃德蒙·金采用资本主义社会为基准而划分的三种社会阶段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三种教育模式来分析各国和历史背景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适合于分析欧美西方国家,在分析这些国家的教育历史背景时有较大的说服力。但这种理论在分析那些发展中的、不完全和西方一样的国家时,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国,说服力就相对较差一样。因为像印度这样的国家可以说主要是前工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共存,夹杂着一点后工业社会的成分,三种社会阶段交织在一起,其历史背景肯定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清晰明了,对应的教育状况更多混沌一团。此外,埃德蒙·金的理论完全无视当时占世界人口1/3的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生硬地拿他的理论来套没有经过资本主义阶段的苏联,其说服力更是可想而知了。埃德蒙·金的这种理论是不具有普适性的,他的理论应该说是有缺陷的。
二、概念
裴娣娜提出教育比较研究与其它教育研究方法的区别时,指出:“(1)从比较的角度把握对象特有的规定性。(2)研究对象必须具有可比性,从而限定了研究的内容和范围;(3)研究方法上,以比较分析方法为主。”这三点可以说是比较教育的独特之处,使其能区别于外国教育史和世界教育史。埃德蒙·金在书中的研究同样充分地体现了比较教育这三个特点。在概念分析中,他尤其关注第2点,注意各国教育间的可比性。他的概念分析实质就是为了使各国间的教育具有可比性,同时,他把概念分析作为他比较教育研究的第一级。从书中列举出的七个不同国家的教育状况中,我们看出有一些完全相同的“教育名称”或“教育术语”,但它们在不同的国家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为了能使比较教育进行下去,金的主张要先进行概念澄清,对一些概念下定义,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合理的研究和讨论。比如School这个词在英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均不包括学院或大学,而在美国却常常包括学院和大学。如果不先对这个概念进行澄清,用同一术语代表不同事物来进行比较,这种研究必然是失真的,甚至是无效的。
在进行教育体制方面的比较研究时,埃德蒙·金认为更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去理解教育体制,必须要深入了解每个概念的真实含义。如大家都认为法国和丹麦是“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而美国是“地方分权管理体制”,表面上看它们有很大的差异,教育体制应该是截然对立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则不然,美国一个州的人口、资金和教育事业的规模比丹麦整个国家还要大,美国实际上相当于是州政府的“中央集权制”。从这个角度看的话,美国的体制与丹麦的体制又是相同的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教育中的许多术语都不是非常清晰和完善的,对概念的深入分析对非常强调可比性的比较教育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埃德蒙·金在概念分析上的见解很深刻,可以说他抓住了比较教育的精髓。
三、结构
教育结构就是各国的教育制度、学制结构,包括从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中等后教育、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结构的比较研究是埃德蒙·金研究的第二级。
埃德蒙·金认为社会中的各种机构和教育机构常常垄断或限制通向机会和权力的道路,它们积极宣讲自己的价值观念,教育机构像神圣不可侵犯的堡垒总是被用来培养观念并使观念永远传下去。比如,他认为研究“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时,先在概念分析时对不同国家的机会“均等”概念进行分析,接下来在结构方面对它进行分析。因为不同国家在教育结构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平等是各不相同的,通过对结构的比较进行分析研究更容易找到“教育机会均等”这个问题的症结之所在,才有可能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
结构同样会影响到教育的微观层面,会影响到学校课程的设置、每种学校的类型、教育目的等。结构的比较也能使我们了解各国教育的微观层面,能使我们对各国的教育有更深入的理解。所以说,结构的研究也是比较教育的重要方面。
四、操作
操作或实施就是教育制度上的特点和有关学校的观念在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化,也就是研究“相互联系的整体里的‘各部分’,把它们一个一个地弄清,这样的话,就可以肯定能够做到真正的可比性。”操作方面的比较是埃德蒙·金比较教育研究的第三级,也是他的最高层次的比较。在他看来,经过了从概念比较到结构比较,再到操作比较这样三个层次的比较研究之后,就可以真正地透彻地进行国别教育之间的比较研究。
埃德蒙·金的这种比较分析模式是从形式到内容的,从宏观、中观到微观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是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的,因而总体上讲是科学的。他认为比较教育要对学校中实际发生的事情和某个教育观念在教育实践中的实际体现进行详细的观察,这种实证主义的做法是与他所提倡的比较教育中的“现象学”取向是有所不同的。这就说明他在坚持比较教育研究强调研究者主观性的前提下,并不排斥事物的客观性。在埃德蒙·金的视野中的事实应该是属于价值事实的范畴,是区别于规范性陈述所表达的科学事实的一种特殊事实的,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现实,又是客观的事实。
五、决策
前面的背景、概念、结构和操作的分析比较是为了本国的教育决策服务的,这也就是比较教育最终目的。在《别国的学校和我们的学校──今日比较教育》(第五版)一书中,埃德蒙·金提出一个有关教育决策的简单轮廓图(图略)。
对埃德蒙·金的这个图,我们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平面图,而是要把它看作多维的,是包括了许多亚文化以及有许多复杂矛盾的多维复合体。在看待某一决策问题时,不能只把它看作是当代的一个问题,而是要看作是一系列“事件”之一。他的意思就是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决策问题,不要用孤立静止的眼光来待它。
图中的波浪线(A)和(B)代表“危机”,也就是某些突出事件。它们要能有利于或者鼓励决策者采取特定的计划及促进该计划的实现,即被称为有利的“危机”情绪的(A)。它们也可能不利或阻碍决策者做出决策,即被称为不利的“危机”情绪的线条(B)。这些“危机”就是决策的导火索,有时一些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可行的教育政策迟迟不能出台,没有合适时机可能就是主要原因,即缺乏“危机”。“危机”包括“外部的榜样、一次国际的冲击,或者一个偶然事件”,可能还有公众舆论。如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的内容实质上教育专家在1955年就已经提出,但未被重视,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这一突发事件的冲击促使美国人很快地接受了它。
埃德蒙·金的决策思想主要考虑的是教育系统的外部影响和作用,相对来说忽视了教育系统本身运行的规律。教育政策是调整和平衡社会各阶层在教育方面利益的产物,是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方针,是管理教育的行动准则。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外部的因素的确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个政策必须要符合教育运行的规律,违反教育规律的政策是不可能成功的。前苏联20世纪二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教育政策的失败就是因为没有考虑教育本身运行的规律,只是关注于外部的需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埃德蒙·金对教育决策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埃德蒙·金的比较教育分析模式是一个以背景分析为出发点,经过概念、结构、执行三个层次的比较分析而最终为本国的教育决策服务的完整框架。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总体上说,这个框架基本上能够在国际教育的大背景下,对各国的教育状况进行一定程度上客观和详实的理解和认识,因而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分析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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