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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管职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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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管职能篇1

一、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财政管理的自我完善机制,是对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及预算单位的双重监督,是对财政资金运行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外监督。财政监督与财政分配相伴而生,决定了财政监督在财政分配过程中的同步性、约束性、公正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已反复证明:没有财政监督的财政分配是不可想象的。它对保障分配秩序公正,强化财政管理职能,规范财政业务行为,创新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均具有显著的作用。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现行财政监督职能机构、运行机制、监督模式及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暴露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要求与财政科学管理实际需要的较大差距。

(一)专职监督机构体制不健全

派驻监督机构与地方监督机构分设不科学,人为分割财政监督资源和公共财政收支内容,主观设立财政监督内部条块关系,形成重上轻下、优上劣下、主上次下、厚上薄下的矛盾机制,导致公共财政事项监督断层、首尾不顾;业务管理各自为政、互不衔接;工作机制条块分离、不可协调。一方面,派驻监督力量不足,无法监管到位,另一方面地方监督权限有限,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基层(市、县、乡)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队伍配备不齐,监督力量十分薄弱。有的县未单独设立专职监督机构,一些市县只配备1—2人,具有执法检查资格的人员稀少。与公共财政监督的任务相比,监督机构无法有效、独立地开展业务,只是简单应付了事。面对规模越来越大的财政资金,财政监督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

(二)运行机制不规范

现行财政监督实行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全员监督管理,存在财政监督职责不清、业务管理分散进行、监督目标互不一致、监督成果互不共享等问题。业务管理机构往往忙于预算分配及预算执行等业务工作而忽视开展监督业务,或者既当运动员经办业务又当裁判员履行监督职能,目标仅限于本业务范围的操作规范及整改;专职监督机构缺乏业务管理及政策执行的同步信息,不能对业务管理及政策执行程序进行有效督查,不能对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不能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规范缺少手段,因而形成业务管理机构职责混搭、监督不到位,专职监督机构职能后置、监督缺位的局面。

(三)监督模式滞后

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督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监督内容狭窄,主要集中在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检查以及各种定期专项治理方面。并且存在着片面倾向,突击性的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定期集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监督方式通常是按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不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单纯的事后监督仅是既成事实后的“马后炮”式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对于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只注重经济处罚,忽视责任追究和整改规范,这种“以罚代管”的处理方式成了替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受传统监督思维和工作方式影响,有的基层领导对财政监督不够重视,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之间相互平行、相互制衡的工作关系思路模糊,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割裂开来,长期存在保收入、重分配而忽视支出监督、轻执法检查的偏向思维习惯,财政监督始终置于被动的事后监督检查状态,已不能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要求。

(四)法制建设不够完善

财政监督检查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关财政监督职责大多散见于相关财政法规、政策及业务办理中,国家至今仍没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财政监督缺乏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财政监督职责定位较虚较泛,依法行政力度软弱,依法处罚难度较大。现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法行为列示粗放简约,不够具体详细;处罚环节未细化,处罚条款少,有的缺乏刚性;行政处分措施运用多,但处分主体、处分客体对外适用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财政主体资格不够完全(行政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特别是缺乏保障公共财政体系监管的内容,因此,亟须认真修订并进一步完善。

(五)缺乏监督基础信息

目前服务于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很不齐全,信息渠道不够通畅,信息反馈不够及时,计算机网络手段在财政监督领域的应用滞后。总预算、部门预算执行及国库收付有关业务和政策尚未实时联网,各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和相互制约的正常机制,财政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缺乏传递程序和信息平台,影响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运行秩序和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资料的掌握,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科学性。

二、构建公共财政监督的思路

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及公务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等改革工作的推进,公共财政框架初步形成。唯财政监督改革尚未突破旧模式,仍徘徊于公共财政体系之外,并与公共财政发展越来越相悖。为保障公共财政资金规范运行和科学管理,要求必须构建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完善公共财政监督,第一要务是确立预算、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相互平行、相互制衡的公共财政科学管理格局;核心是构建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公共财政监管机制,能够对经济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约束;手段是进一步理清预算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层次,大力改革和健全专职监督机构,变粗放型监督为集约型监督,变行政式监督为业务式监督,成立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专职业务监督机构;目的是保障公共财政结构体系的公正、公开、公平和规范科学运行。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公共财政监督机制:

(一)建立全方位的财政监管约束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对市、县财政监督的指导督促,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监督有力、保障有效”的财政监管约束机制,构建刚性“大监督”运行格局。一是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整合派驻监督和地方监督资源,参照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税收稽查与税收征管的工作关系正确定位财政监督职责,明确专职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责,理顺业务管理机构的监督层次,强化专职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健全岗位设置及分类监督功能,确立内外监督工作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从行政组织机构上保障和推动“大监督”运行机制的形成。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1—2年进行试点,3—5年整体推进。一要借鉴先进做法,主动作为,通过增加编制、升格机构、高配干部、提升素质,多管齐下,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机构力量,以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资金监管。二是上级监督机构应明确和细化对内部业务机构(总预算、部门预算、国库支付、集中收费、政府采购等)进行程序监督的工作要点,并对下级机构加强指导与推动,化解下级监督机构工作难度;举办较高规格的业务培训、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强化财政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整体素质;每年组织几项省、市级的专项交叉检查,加大检查力度。三是促进财政监督实现质与量的根本性、突破性转变。将财政监督融入公共财政结构框架,正当发挥固有的财政监管职能作用,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和服务领域,使财政监督始终围绕财政管理中心,服务于财政改革整体要求,服务于财政科学管理。

(二)确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模式

新型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体现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紧紧把握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内在特性,着眼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逐步将监督关口前移,改革现行低效运行监督机制,使财政监督由单纯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监督转变。按照财政监督贯穿于政府资金和财政管理全过程的总体要求,一是要对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实施监督,在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以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实行事前监督,积极介入,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对计划的周密性、方案的可行性、决策的科学性进行事前考察、论证、预测;同时对预算执行建立健全事中防范督查考察机制。二是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的监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操作,强化组织纪律,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甚至个人化。三是要建立常规性的督查、稽核机制,开展内查外调,对重点事项进行必要的专门的监督检查,形成强力约束机制。四是实行财政资金拨付中的层层责任制,明确预算审批人、预算拨付人、部门(单位)负责人、资金使用人以及各个环节经办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起相互稽核、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全过程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监督目标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目标责任制,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内外监控目标责任体系,上下级监督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明确监管项目和内容,形成监督合力,按照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处理。业务管理机构要重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或办法,将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挂钩,并积极完成落实整改事项;专职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监督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开力度,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整改落实意见的反馈制度,保障公共财政规范管理秩序。

(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财政监督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为目标,与财政管理有机结合,有别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督等监督体系。一是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制定《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从法律上明确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二是依据《预算法》制定《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确立预算、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相互平行、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格局,构建公共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区分财政日常业务管理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界限,明确专职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责,理顺业务管理机构的监督层次;建立政府资金及财政运行全程监督模式。同时,应及时修改和更新现有的与公共财政管理不相适应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制定、完善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建立立案、授权、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法律文书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资料档案,实行集中调账制度、检查回避制度和检查责任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检查行为和检查纪律,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财务监管职能篇2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正在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试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其核心是强化董事会职责、实行外派董事制度。

为此,笔者建议在此项改革中,应考虑用财务总监制度取代现行的总会计师制度。

所谓财务总监制度,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多层次管理的治理结构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等因素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总称。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设立的基础不同。前者代表出资人,由董事会委派,是董事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后者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二是职能不同。前者强调监控,更多的是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企业运作则是进行过程控制;后者强调的是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三是工作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价值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审计;后者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财务总监制度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

企业活动大致可分为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两部分,与之相对应,企业内部权利也分为经营权和财务控制权。财务控制权既反映出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资本”的控制关系,也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的“委托-”的控制关系,还反映了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对业务系统、会计人员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关系。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有机统一体

企业的会计系统是唯一的,对会计人员的委托权也因此成了稀缺资源,成为公司各利益关联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焦点。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制度”与“财务总监主导下的会计委派制度”相结合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制,才能真正达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目的。这是因为,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派、代表所有者、对上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又是企业管理层成员,为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履职尽责;对下则主导企业的会计及其组织体系,领导会计人员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公司价值管理活动中,财务总监又是公司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对公司现金及中长期投资握有集中控制权,其工作是相对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

(二)财务总监制度使出资人财务监管职能拓展至事中控制

财务总监制度是为克服和解决现代企业“委托-”关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应运而生的。由此,在公司治理层面出现了一种董事会主导、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轨”运行的格局,所有者监督职责得到大大加强,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大大改善。主要表现在:董事会在公司日常运作中的财务知情权得到了保障;董事会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掌控及纠偏成为可能;使多元投资主体下的“委托-”风险能够及时发现并有可能制止;为解决“财务活动结果的不可挽回性”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问题,前置了事中控制关。

(三)财务总监制度将价值管理真正置于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

一般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股东财富值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把资本投入到收益率高且财务风险小的领域,以尽可能少的消耗换取尽可能多的产出,广辟筹资渠道以充分获取“财务杠杆效应”,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并使之生成有附加价值的财务报告以提升管理效益等等。所有这些,无一不与企业会计系统、尤其是会计系统负责人有着紧密联系:企业唯一的会计信息生成源;企业现金循环的检查、监督和把关人;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实施者;企业资本运作的主力军。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其在董事会上,利用掌握的详尽财务会计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可以使其自始至终围绕“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履行职责;可以使其组织和带领全公司会计人员为实现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战略目标而奋斗。

(四)财务总监制度与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得益彰

目前实行的出资人向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对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变资产运营的结果检查为过程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将会与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得益彰: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这是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外派监事会是“外部人”,而财务总监是“内部人”,外派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大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会计信息,任何人都不如财务总监清楚;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财务总监履行所有者监督职责。财务总监所肩负的财务监督、财务审计职责与外派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是一致的,而同为出资人利益的维护者,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开展对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无疑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总监制度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

从本质上说,财务总监制度是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然结果,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属于财务监督范畴。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总监制度奠定了企业财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体制基础

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控制是现代公司财务治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所有者通过激励和约束来控制经营者,以保障获得最大化的资本收益;经营者通过正确决策和有效经营,获得约定的经济利益。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和经营团队中控制资金活动的成员,其地位和身份的相对独立性,奠定了企业财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体制基础:能够有效解决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做假账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受制于强势经营者而丧失原则、不执行财经政策法规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集团公司多层次管理链条上,可能存在的财会人员工作被不同管理环节经营者干预、束缚甚至胁迫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能够有效解决重大事项擅自作主、架空出资人的问题。

(二)财务总监制度使企业财会工作对经营者的服务与监督职责融为一体

财务总监制度既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结构层次,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主要履行监督职责;而作为企业会计系统的第一领导人,财务总监又必须全面、全过程地参与并主导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做贡献。在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下,各层次财会负责人员既对经营者履行服务职责,又对上级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

(三)财务总监制度打通了出资人对企业监管的阻滞环节

在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当前存在的主要症结之一就是:在不干涉企业经营自的呼声下,形成了一种董事会软弱、监事会虚挂、经营层“内部人控制”的反常现象。出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董事会决策的贯彻执行有了财务监督者、多了财务把关人、设了信息反馈岗,使董事会及时了解、发现并解决出资人关心的问题有了体制保障。

(四)财务总监制度强化了对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

财务总监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总部财务经理直接领导总部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财务中心经理直接领导集团公司全部会计人员;可以对分公司、事业部实行会计委派、会计轮岗和直接任命会计负责人;可以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任命子公司财务总监。这些都保障了将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置于财务总监的有效管理和领导之下。在此基础上,通过会计人员的招募和保有、会计人员的统一培训、会计人员的培养与干部选拔、会计人员的评价与激励等一系列工作,确保企业财会人员队伍按照出资人意志,履行好服务与监督的职责,彻底解决不同管理层次的会计人员各自为政、企业会计系统被肢解扭曲的问题。

三、财务总监职责的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如前所述,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企业运作进行过程控制,侧重于企业的价值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所有这些,不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讲,都远重于目前总会计师的职责。财务总监职责的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

(一)代表所有者的监督职责,对出资人资本安全及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

财务总监受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行使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监督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与总经理联签限额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境外汇款及担保贷款事项;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及可能造成出资人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审定财会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和奖惩事项等。

(二)身为经营者所承担的价值管理职责,对出资人资本的增值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价值创造过程来看,一般包括决策未来、监控过程、关注结果三个基本环节,而这也正与财务总监工作中的融资投资、控制财务风险、获取利润职责相吻合。财务总监凭借其深厚的财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环境的准确理解,通过实施包括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等在内的价值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制订工作中,成为企业价值创造队伍的主导者和重要推动者。

(三)不断完善管理控制系统职责的履行,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企业的正常营运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管理控制系统:它以企业资源和环境管理为起点,依次历经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环节。正是由于价值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财务总监将公司战略与财务责任融为一体,将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拓展延伸至企业的整个管理控制系统,并结合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完善企业的整个管理控制系统,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不断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职责的履行,为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即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并编制会计报告的管理系统;二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即在业务控制的基础上,围绕资金运动所设计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三是财务管理体制,即将潜在的、法律上的控股权转化为现实的财务控制权的制度规定。

这些都是企业的基础性“内功”,万丈高楼的平地“基础”。恰恰是这样的“内功”、“基础”,才实实在在地为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四、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因此,财务总监制度势在必行。而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健全制度与积极稳妥推进相融并举

财务总监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是一种占主流地位的管理体制。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实践,已由一种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的经济监督制度,逐渐演变为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另一方面也要抓紧制定规范财务总监制度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据了解,国内一些省市已经或正在制订规范财务总监制度的法规及办法。

(二)处理好所有者监督职责与经营者理财职责的关系

正是由于财务总监所肩负的双重职责,处理好所有者监督职责与经营者理财职责的关系就尤为重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是承担公司价值管理的最重要的两个主角,二者之间的默契与协调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总监既要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又要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与总经理共同奋斗。

(三)严肃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

为确保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恪职尽责、发挥作用,必须严肃财务总监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尤其要强调财务总监应承担的责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对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监管职能篇3

关键词:工会;财务监管;提高

工会财务监管,就是将财务监管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工会的实际情况有效结合起来,以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为目标,以具体的财务监管目标为支撑,科学有效组织工会的资金活动。当前工会财务监管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当前企业工会财务的新形势、新条件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监管,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

一、当前工会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事权的放开和自的扩大给工会带来了更强的活力,各级工会包括企业工会财务监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工会职能的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整体来讲,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主管机关或行政领导人对工会的要求更多局限于“福利组织”、“文娱活动组织”以及“慰问社团”的认识上,对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等方面职能的发挥认知不够,进而对工会财务监管的重视不够,客观上造成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不高、使用范围过窄等偏差。

2、对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预算管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工会在财务管理上对预算管理停留在形式上,相关部门和人员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随意安排安排预算项目和金额,没有针对性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工会经费,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使预算管理对工会财务应有的指导和控制作用不能发挥。

3、工会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财务监管的基础,也是工会内部管理水平提升的客观需要;当前,不少工会会计基础较为薄弱,同时缺乏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会计组织设置不科学、流程不合理等问题,弱化了工会财务监管能力,工会财务安全和资产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4、工会财务人员不能满足需要;与企业或所在行政单位相比,工会财务工作比较简单,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要求相对不高,但大多数工会财务人员都是兼职,存在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冲突,同时缺乏必要的工会等相关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由于财务所限,工会财务电算化软硬件建设有待提升。

二、多措并举,有的放矢,全面提高工会财务监管水平

1、加强制度建设,形成良好机制,从基础上提升工会财务监管水平

制度建设是改善工会财务监管工作的出发点,一是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财务工作秩序为目标,在理清工会财务关系的基础之上,以强化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为抓手,制定完善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执行,确保内部控制到位,降低甚至杜绝浪费,提高管理效益;二是形成包括预算管理、经费报销管理等流程体系在内的良好机制,完善费用申请、使用、报销程序,加强资金使用、费用申报等方面的管理,强化预算管理体系的指导和控制职能,对领导人的权限做出合理限制,避免出现随意报销经费现象;三是科学设定监管体制,对当前监督机制进行梳理,明确监管职责归属,避免出现因职能交叉和重叠造成的互相推托责任、权责不明确等现象,成立独立监管工会财务的诸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机构,减少当前普遍存在的人情关系对财务管理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加强监管力度。

2、做好经费预算,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预算管理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预算收入反映了工会经费汇集的实现程度和使用界限,预算支出有效控制工会经费的使用环节和精细安排,是工会财务监管的基础环节。一是要坚持为工会大局服务的原则,具体安排时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以履行维护好工会职能为首要目标,同时衡量支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搞激进性、风险性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确保经费使用效果;二是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将预算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上,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尽量不搞赤字预算,提高自有资金保障率,以稳定的收入来源合理安排和控制支出;三是规范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严格管理工会经费,加强“一支笔”审批制度,克服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切实用好经费,规范经费使用范围和限额,保证工会经费效益和效果。

3、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

审计监督是工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工会能力建设、提高工会履职能力以及健全完善工会监督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有助于工会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工会经费的安全有效运作。一是要建立工会财务审计制度,完善工会财务审计机制,以工会经费审计委员会为主要实施机构,加强经审组织建设,配备好适当、素质较高的审计人员,形成良好的审计程序和机制,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审计监督的职能发挥;二是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切入点,从源头上监督工会财务,对工会财务人员编制预算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和调整进行审计,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会财务的规范化和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三是明确经审组织职责,以围绕大局、服务职工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对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监督职能的发挥。

做好工会财务监管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在制度和流程再造、做好预算管理、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也要争取领导重视、提高财务人员和监管人员素质,从工会实际出发,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着眼,坚守工会财务制度,不断提高工会财务监管水平,进而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工会效能,促进工会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祁爱华:《规范工会会计基础工作发挥工会财务服务效能》[J],《商业会计》,2013(5)。

财务监管职能篇4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总监

1前言

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聚合,决策经营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二级单位经理---经营班子---,因而,尽管管理的层次多、幅度大,但内部的治理机制是比较明晰的。

我国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开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及电子行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但真正推行还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而且从推行效果来看,处于沿海发达省市要好于内部省市,一些新兴行业、规模中小的企业集团要普遍好于上述行业中成立较早的企业集团。这主要是那些较早成立的以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而改组的企业企业集团一开始就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和产权不清原因,这说明,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是一非法人机构,其依托一般是一个或几个集团公司的联合,在我国,绝大部分是一个集团公司,而且这种集团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滚爬壮大,形成一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公司为核心,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时,形成富有特色的决策经营系统和比较明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系指组织规划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作为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其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又可按系统的层次性划分为对母公司和对子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上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表现出来。

集团公司如何开展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从目前的企业集团运营实践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财务总监派出、财务主管派出和轮岗、成立内部审计、稽查部门等等,可以说,

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财务总监派出的管理机制更是有待探索。

适值《会计法》正式实施之际,集团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具体需要构筑一个怎么样的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加财务总监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制做何改变,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首先对目前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进行分析。

2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模式

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组织体系,集团公司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如下模式: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设帐核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担子更重,除负责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控。集团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财务主管)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图1: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作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落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主管)这一层,而问题也就出现在这一层次上,现分析如下:

2.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第1章总则和第6章法律责任中。可见《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本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规定:“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总体的任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现在,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制定有《总会计师领导责任规定》或《总会计师工作规定》等,是按照上述条例细化制定的,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委托。

2.3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且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再加上,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质量如何保障,如何衡量,谁去衡量呢?等等,新《会计法》的制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为从大量出现的财务管理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2.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象集团公司这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集团公司本身系统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3新的财务监控机制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可调整如下: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分析,一般的模式要改变,新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如下图新模式。

4财务总监派出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4.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后二者的职权直接来自总经理的授予。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4.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小企业情况下,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规模的情况下,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单位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本部财务主管

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

母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

现有的职权责任关系

增加的职权责任关系

重大问题职权责任关系

图2:改进的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管理)

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权,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4.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的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那么,下管一级的财务主管工作职能是什么呢?与财务总监的职能怎样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会制订有《财务主管轮岗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财务主管依据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这就很明确地规范了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能。我们再看看特区一些企业集团的做法,深圳免税集团95年颁布的《财务主管人员下管一级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是:

(1)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

(2)各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长行政上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监督;

(3)下派的财务部长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集团公司每年对派出的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5)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由财务总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听取其财务执行情况(每季一次),同时提交书面财务报告。

可见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4.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5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上面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已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

(2)参照地方性的规定、办法

如: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对财务总监的职权、责任规定是:

主要职权: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和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董事会;

(2)经董事会授权,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资金支用事项;

(3)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6)审核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主要责任:

(1)对上报董事会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子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上面的规定,是财务总监通过对所在企业经营活动的了解,报表帐务的审查,大额资金调度的联签,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产权部门报告等日常活动,监控企业财产和资金流动,确保资产保质和增值,同时帮助所在企业加强财务及决策管理合理调度、筹措和支配资金。

又如,《广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主要职权:第6条:财务总监向母公司负责,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1)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2)参与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估等重大决策活动;

(3)参与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参与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

(5)审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按母公司的规定,对下列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7)订立重大的经济合同,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范围;限额使用现金,转帐结算,处理不良资产;其主要签署的事项。

(8)制止违法收支,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9)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帐目和资料,并查询有关情况;

(10)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

主要责任是:第七条:财务总监对行使的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从广东省一些集团公司性质的大中型企业的实践来看,他们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如《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南华西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派出规定》等。这些制度内容一般包括总则、任职资格、岗位职权、职责、职务任免和管理、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6小结

上面讨论了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财务总监派出问题,并讨论也一个核心企业情况下-----集团公司下的财务总监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所处于的环节、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并提出一种新的运作模式,从实践来看,也是比较有效的,这种模式既不同于国外大型公司的财务总监管理、也不同于国内早先的单个企业财务总监管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规则及新的经济法律、法规条件下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创新,于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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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jianguo;hujunxiong;zhangcaijiang

财务监管职能篇5

【关键词】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制度财务监督财务职责

一、引言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严重背离,并存在监督真空,经营者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致使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严重损害所有者权益。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率先在全国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作为一种在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部门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从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随后,全国许多省市借鉴这种制度,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行政法规,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

二、西方财务总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9世纪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大企业财务主管逐渐从繁重的簿记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企业财务控制,对内部实施成本控制,降低材料消耗,提高工人效率。随着钢铁、铁路、化工等工业企业规模迅速扩张,需要大量资金,财务主管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资本市场上,与股东和金融业主进行广泛沟通,以便从股票市场和银行中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在配合公司经营主管搞好内部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他们扮演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沟通的主要角色,并对企业实施财务控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这时就形成了早期的财务总监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形成了很多大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如杜邦公司对多元化经营兴趣很浓,下属公司积极投资拓展自己的业务,公司财务主管开始对投资回报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开始考虑如何有效评价分部业绩,如何实施有效的财务控制,财务总监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总监制度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实施。

20世纪中期,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资本大众化,结果造成分散的股东对公司监督和控制力度减弱,公司问题突出。财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完成日常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还要负责与股东进行大量的沟通工作。股东(出资人)不断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们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有力的监督,促使财务总监增加了为股东承担监督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20世纪后期,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激烈,很多公司从关注多元化战略开始向打造企业核心战略转变,财务总监开始在兼并浪潮中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公司财务首席执行官已经与一般财务经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了,在公司战略规划和制定中,其成为管理高层有力助手和参谋,成为公司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沟通的桥梁。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可分为美国财务总监、德日财务总监和东南亚财务总监等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公司依托发达、庞大的资本市场,股权相对分散,股权结构稳定性差、流动性强,持股人对公司重大问题参与主要通过股票买卖来实现,这也称为“用脚投票”,他们关心股票价格的涨落,投机性较强。目前美国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等),但机构投资者在一个特定的公司中却最多持有1%~5%的股票,因而他们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也不是很大。为了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减少成本,美国公司对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给予了充分确认,广泛实施了股票期权薪酬机制。据美国《CFO》杂志披露,美国CFO享有的公司股票期权几乎与CEO持平,大公司(公司价值100亿美元以上)CEO的薪酬构成比大致为: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7%,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计划占65%。CFO是现代美国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作为一名执行层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仅次于CEO。

美国大公司CFO的职责一般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负责股东与高级管理层之间有效沟通。美国公司的CFO对股票价格的变化十分关注,他们的工作往返穿插于金融市场操作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之间。二是参与并进行投资融资决策,特别是融资决策。美国对CFO金融理论和实务水平要求较高,担当CFO的人才大多是在金融市场驰骋多年,拥有丰富经验的人,优秀的CFO常常做过成功的基金经理人。三是建立一套指标和业绩评价体系,让每个经理都有自己的“成绩单”,每个月CEO会与经理们共同评价这些结果,从预算与实际业绩中找到问题,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引导公司进行股东价值创造。四是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规划。美国的CFO在战略管理团队里所花的时间比起亚洲和欧洲的CFO多得多,美国的CFO注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积极参与兼并重组,制定战略计划。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首席财务官成为策略拟定的重要角色,在事业合并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逐渐脱离财务报告的角色,弱化了会计和财务报告管理工作。美国近些年发生一系列会计丑闻,也就不足为奇了。究其原因,一是美国财务总监会计素质要求下降。美国只有20%的首席财务官领有会计师执照,35%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5%两者都有。二是首席财务官因成为战略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掌管企业的咨询科技,设计复杂的金融工具,而脱离了会计事务。

2、德国、日本模式

德国和日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公司间持股现象普遍。20世纪90年代德国公司平均股份构成: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大约42%的股份,分散私人股东17%股份,外国投资者、保险公司14%,养老基金12%,银行持股上升到10%,国家持股降低到5%。日本公司股权结构1989年的情况是:法人交叉股份为72.8%,私人股份为22.6%。

德国和日本股票市场都不如美国发达,公司主要从银行进行外部间接融资,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且与之关系十分密切。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德国银行通过四种方式在公司的治理中发挥作用,以债权人身份、直接持股、小股东投票权、在监事中派驻代表。财务总监不必花费大量时间研究股票市场的短期表现,他们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上,但要与持股公司和银行之间保持密切信息沟通。

在公司治理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立监事会,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中,在董事会之外单独设立监事会,监督对象除了经营者外,还涉及到董事。在这种治理体系下,德日财务总监比美国有较严格的监督机制。在日本大企业中,由于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和内部晋升惯例,成功的管理人员一生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工资水平相对固定,因此日本财务总监报酬与工作业绩的敏感程度不高。另外由于德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工会等组织力量强大,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CFO而言,德国财务总监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工会和劳工组织。

3、东南亚模式

东南亚国家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大部分权利,对经营者控制也较严格,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影响作用非常有限。由于家族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比较低,融资范围小,实际上财务总监与资本市场沟通的任务也比较少,财务总监的地位远不如欧美那样高。东南亚的CFO更注重于利润(开发市场、顾客群、产品)和提高生产和运营的效率,认为利润是最重要的股东价值和现金流动因,认为融资是兼并收购时最大的挑战。他们更多时间是在处理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层面工作,另外他们非常注重更替过时的财务系统。

通过对西方财务总监制度的演变及各国财务总监制度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可以承担四种职责(见图1):一是基本财务职责。即财务控制员、主办会计所履行的职能,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二是重要财务职责。即财务经理所履行的职能,包括筹融资、资金管理、生产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物流)和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方面。三是高级财务职责。这是财务会计和财务经理都不具备的职能,包括制定公司预算(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四是监督职责。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职责贯穿其他三个职能。

可见,西方财务总监制度受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财务总监更侧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又侧重在哪方面,是否有拓展其职责的必要。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在我国国有企业,主要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不少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紊乱,企业做假账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虚增利润问题较为突出,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尽管对国有企业有多种控制体系,但并未能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尤其是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经营者授意财务人员制作虚假报表,操纵会计信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由于独立性的缺失,难以形成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甚至与经营者合谋共同侵犯国有股东权益。外部监管真空现象突出。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通常难以详细、全面、及时地监督和制止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侧重于事后监督或事后审计,事前与事中则成了监管盲点。

正是基于以上三点,国资委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财务总监的监督一改以往侧重事后审计监督为事前、事中的“实时监督”。在财务总监制度下,财务总监可以依规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财务活动,为国资委有效掌握企业日常会计活动及重大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行为等活动,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信息支持。同时,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务总监可以及时发现并提醒董事会终止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督促其整改,从而形成对国有资产运营的有效监督。

1、财务总监的委派主体明确

新的国资管理体制确立了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国资委作为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在理论上消除了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多头行政监管的弊端,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到位。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财务总监,履行与财务事项有关的监督职能,其实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国有资产监管而下派的财务监督人员。财务总监只对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有别于旧体制下的多头监管。与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对权属公司的管理而实施的财务总监制度相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是从所有者监督层面意义上而言的,并对集团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

2、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特征突出

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相比,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没有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费用,消除了财务总监与企业的共同经济利益,自身地位比较独立,不受企业领导人控制,对企业的监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同时,新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只对唯一的国资所有者代表负责,权责更为明晰。

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着重监督职能,财务总监的工作中心在于全程参与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实行事前、事中的实时监督。

3、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只注重短期行为,不注重长远利益。财务总监由国资委直接委派,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只求在期任期内不出现年度会计信息失实、经营违规行为等问题,只要严格按照国资委规定的监管职责执行,如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内各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最好的方式是严格控制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但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进行投融资行为,并且有些还是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的项目,如果从财务总监的角度,由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与委派的财务总监无关,他们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的投资行为。长此以往,错过一次次市场机会,就会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

(2)积极性不高。财务总监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虽然能避免财务总监不被企业经营者同化或收买,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但是经营好坏与财务总监无关,效益好,财务总监享受不了好处,效益不好,财务总监也不会损失。没有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财务总监的积极性不高。

(3)监督成本高。财务总监的职责是财务监督,不参与企业管理,使得这种制度纯粹是一种监督制度,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成本,而且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因为财务总监都是市场化招聘的高素质人才,对财务、行政、经营、营销管理等都有一定的造诣,严格限定他们的职责只在于财务监督,不能发挥其他管理才能,对所监管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对财务总监自身来说也是大材小用。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监督职能的拓展

基于上文西方国家和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的比较,本文认为财务总监在以财务监督职能为前提的条件下,可尝试进一步赋予财务总监参加企业管理的职能,如图2所示。

1、以财务监督职责为核心

财务监督职责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它仅能实现所有者利益保障的目标,即国有资产的保值。作为所有者利益代表,财务总监主要对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监督,涉及到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和人员方面的控制。财务总监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基本财务职责

基本财务职责,即监控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管理。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能为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搭建一个更高的工作平台。财务总监需掌握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基础构件组成的会计信息,从而为公司治理和管理奠定基础(见图3)。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编制公司报告和分析财务报告的管理系统,包括财务核算系统、财务报表系统和财务管理报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会计报告系统既要服务于公司治理需要,也要服务于公司管理需要。

财务总监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全程参与企业会计信息的构建,从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和流程、财务技术支持(如ERP)、文化理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管理,全程控制企业会计信息;这样不仅能真正体现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更为进一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资源。

3、重要财务职能

重要财务职责,即是参与企业与财务有关的经营管理,包括筹融资、资金管理、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和产品定价等(见图4)。

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所创造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包括公司现有业务创造的价值和未来业务创造的价值。按此分类,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包括产权管理、债务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增长管理这五个主要方面,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重要财务职责的基本路径。产权管理指争取各投资方对公司的支持和协助;债务管理指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营运资本管理指从收入和费用源头控制,增加收入,控制费用,扩大利润;现金流量管理指不仅仅增加销售量,更要加强现金流量的管理,因为现金流量才是公司价值的真正体现。增长管理包括内部创新和企业并购,只有不断地进行内部创新,产品创新,不断推出新产品抢占市场,再就是谋求并购对象,才能提高自身经营的规模效应,提升公司价值。

4、高级财务职责

高级财务职责包括制定公司预算(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见图5)。作为高级管理者中的一员,财务总监应与其他管理人员一道,为公司的战略问题出谋划策。

财务监管职能篇6

一、实施事业单位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存在内部监管弱化的问题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日益明显。国家曾先后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与法规,用以规范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管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财务的内部监督存在很多问题。

意识观念淡薄。财务人员意识淡薄导致财务监管体制松散,信息资料失真,认识不清,履行不到位,重核算轻监督等现象造成会计数据失真、虚假、监管失效、有暗箱操作等种种违规违章现象发生。单位领导财务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财经纪律知识,轻视财务的管理,导致资金使用混乱。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视资金争取轻视资金使用,造成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有的国有资产被违规处置等等问题严重。

(二)事业单位外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对于单位的监管靠内部较多,但外部监督更重要,如人大,审计,财政部门等。如通过人大的预算立法,要求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管,严禁超支预算、增加预算规模,如需追加支出必须按立法程序办事。财政部门主要从项目资金设立、预算、审核、使用、绩效评价进行全程跟踪资金的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求对事业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严禁违规使用资金。外部的职能监督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监督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难以互为补充,互相协调,造成职能交叉,各行其是,甚至有些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缺乏全面监控体系,缺乏项目资金实际绩效的评价体系,无法对安排使用情况作出科学的判断。监管的内容重点是专项资金,缺乏对预算资金的全方位管理。另外,监控的工作方法落后,缺乏创新精神。从外部监管的各执行机关来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来进行,监督人员较容易忽略对内容精度、真实性进行更深入的探究。所以,使得财务监管难以达到深层次的监督。财政监管部门对于资金的设立和规模缺乏必要的依据,往往是根据工作的重要性,领导的重视程度,财力来确定资金的安排,造成资金过于分散,重点不突出,甚至投资盲目。另一方面,预算单位的预算通过核算中心,往往一信就灵,从而放弃了财政监管,产生死角,难以实施统管。对于资金的合理性,合法性难以控制。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财务的核算和使用监管相脱节,造成财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

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改善财务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各监管部门必须对重大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督,特殊专项资金实行跟踪调查,实地实施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提高监督质量,搞好事后监督,并且延伸到事中事前。加强职能部门沟通,查找漏洞,集中核算职能,完善改革集中支付体系,重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加大财务监督的覆盖面,争取在监管方式上有所创新。

(二)完善必要的财务监管配套机制。各监管部门要有效协调,避免各单位之间机制不畅,各行其是,缺乏沟通信息。财政监管的单位多,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范围、内容和重点,分工详细,相互配合,对资金实施有效监控。

(三)完善事业单位的自我监督监控体系,这是财务监督制度实施的基础。单位内部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财经的规章制度,自觉杜绝虚假、违规违章操作,不做潜规则的事情,同时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基金,科学合理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加强财务监管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人尽其责,职责分明。要对财务监管体系实施长期有效的考核机制,经常进行网络评估,自我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四)完善各职能部门财务监管体系的考核标准。财政部门不仅要负责财政资金的编制,批复,使用。对这些资金绩效考核的实施应更详尽,不仅要明确到支出范围和数量,而且对于支出的走向,支出的标准,也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重大资金、专项资金。对于每一项资金必须保证做到绩效考评标准随同预算指标一同执行,使资金的使用情况能在指导、检查、监督下阳光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各监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实行监督和评价,项目完成后也应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客观性,公正性再评价以及及时调整结余资金。做为审计部门,重点是对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管侧重于事后监督、检查,是国家重要的监督手段,是对财政部门监管质量的再次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财务管理中不合理的支出,提出意见和作出处理。同时重大项目资金还需要人大,政协等其他组织的监督,尤其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全程监督,提高财务监管的客观性,合法性。主管机关要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要把安排到本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对本部门事业单位的资金进行监管,控制,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纠正不当行为,消除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