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论文范例(3篇)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会展业;海关;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75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05-02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国际展会业正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中成长最快、前景广阔的重要行业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也日益增强。尤其是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筹办,为海关探索完善国际展览会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一、我国国际会展业海关监管概况
(一)海关监管发展历程
世界博览会这一世界性的展览盛会,从其进入中国之日起就与中国海关结下了不解之缘。自清同治六年(1867年)巴黎世博会起,迄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比利时列日世博会止,38年间我国先后共参加了29届世博会。其间,中国政府的一切参展事宜皆由清政府授权给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负责组织筹办。其中,博览会信息的对外、宣传,展品征集、采购等事宜,都由各地海关具体经办,晚清海关与世博会折射透析了近代中国由封闭无知到认识世界走向世界并逐渐融入世界的曲折、艰辛和痛苦历程,也是中国人走出封闭走向世界文明的历史。
(二)海关监管现状
20世纪80―90年代,国内新建的会展场馆约相当于目前会展场馆总数的20%,国内会展业建设开始起步。据海关不完全统计,举办和参加会展的数量不断增多,2004年我国会展项目数量超过3000个,出国办展近800个;参展企业500多万家,参会专业观众近2000万人次。
二、海关监管的现实困境
1.以经济全球化为特征的贸易新方式、新产业的不断涌现与脚步滞后的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目前会展整体规划不够理想,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以省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基础制定会展发展战略规划,使海关在通关监管上面临更多难题。
2.国际政治形式复杂多变,对国际会展业的国际贸易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国际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9・11”事件后,贸易安全成为海关关注的重点。如何从海关管理层面降低国际会展业在组织、举办和承办过程中的人流、物流风险,正在成为海关等边境管理部门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国际会展业存在的风险
1.偷逃国家税收风险
偷逃国家税收风险的表现主要为价格风险、数量风险和税率风险。每一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见图2)。
2.逃避国家管制类风险
逃避国家管制类风险的表现主要为证件风险、减免税风险。该项风险的来源数不胜数,有些来自组织外,如通货膨胀、公共卫生,时常接受度、汇率、政府监管。实践中,这些风险事件称为“威胁”。
3.逃避国家禁止类风险
逃避国家禁止类风险主要包括禁止进出口风险与侵犯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4.其他类执法风险
其他类执法风险包括报关单逻辑风险、通关数据逻辑风险和企业管理风险。
四、海关风险管理
1997年,世界海关组织在修订《京都公约》时正式将风险管理纳入“京都公约海关监管指南”,作为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一项具体措施。海关风险管理的内涵,即对海关工作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系统的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有效进行识别、度量、分析、评估、处置和监控。
(一)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
以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将风险管理的科学方法与实际展览会监管业务相结合,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查找出易发生走私违规等执法风险的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和海关执法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高风险企业、商品进行重点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作业流程设计
风险式监管主要作业流程包括:展会信息管理、展会风险评估、风险监管实施、风险评估反馈四个环节。
1.展会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网络技术,将目前相对分散的展览会监管场所、展会企业相关数据加以整合管理。
2.展会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决策理论的支持下,确定实施监管的重点企业或重点货物。
3.风险分析处置。根据可能性和结果分析风险并决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4.风险评估反馈。对展览会监管工作总结并反馈,并进行调整,对各个阶段定期进行风险管理绩效评估。
(三)风险控制
对展览会监管存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后,必须对采取适合的反映作出决策,对风险的反应可以分为降低、转移、分担和保留,展览会海关监管风险要求在风险发生前对能预见的事件的替代性补救方法加以评估(见表)。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后一步是风险控制―执行风险反应战略,监控风险引发事件,启动应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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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范文
一、工单核销内涵分析
工单核销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采集企业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的加工贸易料号级料件及成品数据建立备案数据库,并按照归并关系规则生成H2000项号级账册底账,以企业申报的经卡口核放的进出区核放单(包括国内送货单、区内区间调拨单等)、料号级报关建议书数据作为料号级料件及成品的核增核减理论数据源,以企业电子工单数据作为实际耗用,计算产生理论库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成品核算核销的海关核销模式,是一种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与动态监管,实现海关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核销方式。即工单核销旨在回避单耗的折算管理,而通过引入企业仓储管理,以现有的仓储电子数据直接向海关报存,通过企业仓管系统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系统联网比对,筛选风险数据进行重点盘存,以大大提高核销的便利度和准确度。
二、工单核销创新特色分析
当前,机电产品出口已将近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但也呈现出增长乏力的窘境:2009年,机电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达59.35%,创历史新高,但随后逐步将至2014年56%的低位,2016年虽回升至57.68%,但仍未回到2009年的水平,特别是2015-2016年以亿美元计算的机电产品出口额已连续两年负增长,并导致同期加工贸易出口的负增长(机电产品出口已占加工贸易出口总值接近8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的单耗核销难以适应特殊区域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耗用的变更有关:1.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生产周期短(通关速度要求快)、产品更新换代快(单耗变更频繁)、产品构成复杂(涉及料件料号多)等特点,特别是单耗核销较难监管的半成品库存种类不断增多,使得成品单耗构成复杂,致使海关难以准确、及时地掌握企业的单耗情况,从而不能完全实现对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定量监管和实时监管。2.传统加工贸易备案管理难以适应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需求。特别是商品种类不断增加导致现有H2010电子账册容量不堪重负,对备案和核销管理造成巨大负担。而工单核销则通过归并关系,将料号级申报资料升级为项号级申报资料,大幅瘦身电子账册。3.传统单耗核销预先核定单耗的管理作业模式难以适应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单耗核销是通过预先核定成品单耗,海关再根据数量逻辑关系在一定周期内通过逆向运算间接掌握料件耗用和成品生产情况,并将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进行比对,以从定性监管转向定量监管。但受单耗事先核定难度大、产品种类繁多、产品数量大、核销时间长等因素制约,造成“核销难、核销慢”的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该类产品的出口。如福建省位于厦门市翔安火炬高新产业开发区的达运精密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液晶屏幕零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因光电产业具有订单时效要求高、产品周期短等特点,在实际生产中,经常需要临变更生产计划,如果采用传统的“单耗管理核销”模式,每一次变更都要向海关申请审批,对企业生产灵活性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光电产业具有的原材料多、工序长、管理复杂等客观情况,使得企业在每一个核销周期结束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库存盘点和数据比对以进行核销,大幅降低企业生产和加工出口的便利性。而工单核销通过对接企业工作系统与海关信息化系统,海关实时采集企业实际作业工单和进出库申报数据,实现对企业生产的定量、动态监管和库存数据自动比对,从而实现对企业生产“零干预”的动态单耗核销,大量节省核销时间,并降低内销征税缓税利息。因此,该项改革既提升海关监管效能,又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节约“关企”双方大量人力资源,实现企业发展和海关监管效能的双赢,并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要求。
三、工单核销优缺分析
1.优点。以料号级电子工单替代项号级备案单耗,有效有解决企业单耗变更频繁、而备案无法同步所造成的核销数据差异,有效解决企业料号级生产管理和海关项号级监管无法完全适应的难题;工单核销使用企业实际生产所用的物料进行核销,可实时计算而避免数据滞后,缩短核销时间,提升通关速度;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行为的两次审核(根据归并关系自动将料号级申报信息导成项号级报关信息和放行后的项号级报关单与料号级报关建议书信息进行比对),大幅降低申报差错率,提高企业的规范申报率和管理细致度;利用企业库存和物流平台料号申报两头数据,回避以单耗为中间数据的折算所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确保账册数据的准确性;工单核销只需使用海关监管系统的工衡报表,无需人力手工运算,简单快捷准确,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耗用比监控、单货确认时效提示、损耗率预警、第三方审计等)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和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缺点。企业的所有进、出、转、存数据都需申报给海关,即海关能深入企业的生产管理核心,时时监管企业的任何行为,加大企业的监管压力;由传统的项号级核销转为料号级核销意味着管控越来越严格,加大企业料号管控的工作量;对某些不太规范的企业,海关能监控到企业的任何“不合规”行为,加大企业“做假”难度,提高企业违规被查风险。
四、工单核销海关监管
1.加工企业需完善ERP系统工单核销要求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定期报送ERP系统中的工单数据,因此企业需要具备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即使用ERP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特别是要以电子工单方式记录生产加工、检测维修成品的实际使用料件情况。2.ERP系统须对接海关电子联网监管系统工单核销要求企业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因此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辅助系统(平台)联网,实现各项数据的串联对接。3.加贸企业需对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开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保税成品与非保税成品均分库别存放,各自之间的移库等均通过ERP系统严格管理,并及时报核。4.海关实行多角度预警与监管海关可根据辅助系统(平台)提示的库存差异预警、工单预警等风险信息采取查验、中期核查和引入中介机构协查等方式对企业货物和进出口行为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厂核查的方式对企业的申报库存数进行核实。更需注意,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如确认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存在违法情况,则可停止对该企业实施工单核销。
五、工单核销发展趋势分析
1.工单核销技术上已脱离原本的海关H2010系统进行作业,使用的系统是海关核查监管系统,目前各地区海关使用的监管系统不尽相同,报送数据的各类文件(如《进出境报关建议书》、《料号级进出区核放单》、《企业电子工单》等)格式规范要求也存在差异,导致在多个直属海关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无法统一ERP系统数据格式,加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部采购、生产等计划的协调难度。因此,海关总署应考虑推出统一的海关核查监管系统。2.将该创新核销模式拓展到具备耗用料件繁杂、不确定性强、通关时限要求高等特殊要求的保税维修、保税研发等加工贸易创新业态,以推动上海“双创”中心和贸易中心建设。3.推动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和灵活核销方式:如建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探索企业自主核报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核算保税料件耗用,以优化单耗管理,实现顺势监管,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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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篇3
关键词:海洋政策有序实施机制监控民主参与
海洋事业的发展需要海洋管理的指导,海洋管理的成功离不开海洋政策支撑。海洋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的海洋目标,而根据国家发展整体战略和总体政策,以及国际海洋斗争和海洋开发利用的趋势制定的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活动的行动准则。”[1]它是一系列事关海洋发展的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的总称,代表了一定时期内国家权力系统或决策者在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意志、取向和能力,是政府向社会展示其在海洋管理上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倾向。海洋政策既是海洋管理活动的基础和准则,又是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同时还是海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中,海洋政策处在这一框架的最高点,对海洋管理全局起影响和制约作用。海洋政策在建构和执行过程中稍有偏差,就会影响海洋管理的整个过程,并最终影响到海洋事业的发展。要把我国建设成“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综合能力强大、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海洋强国”,必须以海洋政策的有序运行为前提。
政策制定是政策过程的核心,政策执行是政策逻辑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将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因此海洋政策的有序运行,是指作为海洋政策重要主体的各级各类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是指海洋政策在纵向上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和一致性,以体现和实现国家海洋发展“一盘棋”的战略设想;在横向上确保涉海不同行业方面政策的协调性,以有效地避免矛盾和冲突;综合性的国家海洋政策,作为指导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综合协调发展的国家政策,具有权威性、全局性、最高性。海洋政策的有效执行,则是指各级各类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海洋政策规范遵从和执行的状态和程度。
然而当前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要求非但没有达到,反而问题重重,威胁了国家海洋政策的权威性。海洋政策制定时,缺乏从整体上对我国海洋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导致在纵向上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横向上政策之间在目标、内容和效应上相互冲突;同时海洋行政机关在海洋政策问题的提出阶段、方案的形成阶段和方案的决定阶段,往往片面强调自己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作用,忽视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作为决策影响者的作用。海洋政策执行时,问题更为突出,表现在:已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统一政策,没有确定的管理部门、缺乏实施海洋政策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海洋政策执行的组织保障,经常出现“随着行政层级的下降,信息流失率增加,控制权力行使的力度在减少,政策执行力在减弱”[2]的现象,以及中央海洋政策执行不断弱化的“多米诺骨”效应,并经常发生政策执行中的变形现象,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替换性执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的选择性执行、“阳奉阴违,只做表面文章”的象征性执行和“虎头蛇尾,前紧后松”的敷衍性执行;涉海各相关部门和行业不重视国家总体海洋政策的贯彻,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只考虑本行业海洋政策的执行,一旦发生政策冲突,不能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公众作为海洋政策的接受者往往对其内容和目标一无所知或道听途说,因而难以在短期内认同这一政策,加上公众对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力度和手段十分有限,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弹性之大可想而知。
面对海洋政策运行中问题,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中的偏差成为当务之急。纠正措施多种多样,加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制度建设、探索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实施机制是重要方面。制度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所公认,在我国有些学者已经提出了“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以制度建设为中心”[3]。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被一个共同体所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4]制度包括“(1)以规则和管制方式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2)检验行为是否偏离规则和管制的一系列程序;(3)一系列伦理和道德规范,他们定义了规则和管制可以选择的订立方式和实施方式。”[5]也就是说,按诺斯的观点,制度应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的实施机制三个构成要素。加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加强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要制定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6]。制度建设科学合理有利于加强对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制约、激励和监督,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而探索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实施机制,即探索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相关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和行为化过程,不仅是加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实施机制,不应缺少以下三个方面。
一利益整合机制
经济学家布罗姆利认为:“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于规定个体和集体选择集的制度安排的结构。”77]这个结构是由相互作用和依存、不同层次和侧面的政策子系统所组成的。海洋政策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同样有多种形式的政策类型。
从纵向看,海洋政策是一个自上而下、由宏观到微观、由抽象到具体的垂直政策体系,可分为中央和地方海洋政策。中央海洋政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综合政策,如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等,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综合性、稳定性和很强的权威性;二是国家层面的行业海洋政策,如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政策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有性。地方海洋政策是在中央统一部署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适合地方海洋事业发展的政策,它既是对中央海洋政策的执行,又是与本地方海洋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结合的产物,包括了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海洋政策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地方综合性海洋政策,如“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二是地方行业性海洋政策,如“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从横向看,许多海洋政策又呈现出“一”字排开的并列状态,这一点在中央和地方行业性海洋政策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海洋环境、资源的多功能性,使得海洋开发利用中集中了多个行业、多个部门。这些行业或部门之间并不是一种上下级,只是一种平行的关系。每一行业或部门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所制定的政策也是只涉及本行业领域,如:海洋资源、环境、渔业、运输、旅游、科技、油气开发、工程建设政策、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引导海洋实践活动的政策等。这些海洋政策属于具体的海洋政策,它是实现海洋基本政策目标的手段,或说是基本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为落实基本政策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一般具有短期性、局部性和单一性。
纵横交错的海洋政策最终形成一个政策网络,其中形成网络经线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海洋政
策,形成网络纬线的则是横向排开的各行业、各部门的海洋政策,经纬线交点则是双方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或共同适应的政策内容。海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总表现为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其实施结果也总要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因此错综复杂海洋政策结构体系中实际上包含了海洋行政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即中央与地方海洋政策的矛盾、综合性与行业性海洋政策的矛盾以及行业性海洋政策之间的矛盾。中央海洋政策往往以全局名义和政治压力侵害地方海洋权益,地方海洋政策则常常以保护局部利益无视中央海洋权益;各级行业性海洋政策往往跳不出一个个“点”的限制,难以把海洋这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有机整体连成一个统一的面,从而既造成了行业政策与综合政策的不一致,又引发行业政策间的不协调。
利益整合机制就是针对海洋的流动性、整体性等自然特性和海洋开发利用的多行业性、彼此关联性等社会特性以及海洋行政管理中各类政策间的矛盾提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解决思路。正如《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所说的:“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事加以考虑。”尤其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破坏、沿海地区人口膨胀等一系列联系日益密切的“问题群”的存在,任何一个问题仅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是一项行业性海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难以解决,需要相关地区和部门以真诚合作的态度,以海洋发展的全局为对象,以追求海洋发展的整体效果为目标,在对海洋整体功能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不可分割”、“整合各方利益”的综合型海洋政策并严格落实。综合型海洋政策不仅要求对海洋资源、环境和权益等各方面的具体政策在内容上实现统筹协调;还要求不同层次的海洋政策在目标和任务上紧密相连,既体现出一定层次性,又注重彼此的衔接性;同时也要求强化国家综合性海洋政策的作用。可以说,只有运用利益整合机制,才能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开发秩序混乱和国家海洋权益受损,才能保证各级各类海洋行政机关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最小限度地以个人、部门和地方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才能遏止因利益因素而产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时各种偏离政策目标的行为,从而实现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促进海洋政策体系的有序运行。当然,强调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利益整合,不是要取消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多样性和适时性,而恰恰是为了使整个海洋政策系统的各子系统充分发挥作用而保证整个海洋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最有效发挥。因此通过利益整合机制来实现海洋政策的综合性与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多样性和适时性共存于海洋政策体系这个同一体中。
二民主参与机制
根据陈振明博士“政策主体一般可以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制定、执行、监控、评估的个人、团体和组织”[8]这一观点,笔者认为社会公众也应是海洋政策的主体。因为随着社会治理理论的兴起、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不断拓展和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海洋管理并成为海洋政策主体越来越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首先,社会治理理论为公民成为海洋政策的主体提供了理论基础。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认认同和公共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物的管理,起实质在于建立市场原则、公益和认同。“公共治理理论针对的是公共组织及其与其他组织间依法博弈、共同治理进而使得公共行政在复杂政治环境中最终达成公共利益目标的问题。”[9]以俞可平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作为善治的治理体现了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它要求国家与社会之间良好的合作。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10]治理是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海洋管理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海洋政策是海洋管理的重要方式,因此除了国家组织和私人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自愿组织在内的第三部门理应参与并影响海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次,民间涉海相关组织和个人为了实现和维护其合法海洋权益,必然要求影响海洋政策的制定过程、并以特定方式参与政策的执行、监督,这就为社会公众成为海洋政策的主体提供了直接的利益动机。再次,公民参与海洋管理、成为海洋政策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如果海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民主参与机制缺失,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就至少是不完善的。
既然海洋政策的主题也包括社会公众,因此海洋政策能否产生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海洋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海洋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外,公众的支持程度也是重要因素。而提高公众支持程度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深化民主参与机制。
民主参与机制首先应贯穿于海洋政策的制定上。要通过建立海洋专家咨询团、设置能联系海洋机关和涉海民间组织的协商机构、开辟使公民意愿和实际情况得到充分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如听证、电视电话会议和电子政务制),来提高海洋决策参与者的代表性和多样性,进而为海洋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以实现政策指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并为政策执行和政策调整提供有利保证和可靠依据。
民主参与机制也应体现在海洋政策的执行上,在这里尤其要加强社会公众(包括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新闻媒体)对海洋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海洋政策的民主监督,这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决策和执行分开,即政府更多的是‘掌舵’,而不是‘划桨’”[11]是一致的。在海洋政策执行的监督系统中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能为海洋政策严格执行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能为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变形现象提供更大可能性。
三监控机制
控制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实行严格的政策监控,才能保证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然而当前我们对海洋政策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的监控不仅存在着制度上的缺失,也缺乏专门监控部门和严格控制规程,从而引起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弹性增大,导致海洋政策在制定中难以达到科学的要求、在执行中难以得到严格执行。建立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就是要通过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以避免海洋政策在制定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专断性,并保证海洋政策在执行中不发生形变。建立政策监控机制,必须确立一定的机构和制度:要设立专门的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监控部门,建立健全对海洋政策执行进行监控的一系列规程。建立政策监控机制,必须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既要强化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海洋行政机关科学制定与有效执行海洋政策的监督智能,又要合理运用上级海洋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要保证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专门监察机关的独立地位,更要发挥公众独特的监督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监控机制的功效,仅靠这一机制本身是很难实现的,只有与其他相关配套机制进行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监控机制作用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严格的激励与惩罚制度的保证和支持。。
首先,加强监控机制,必须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为前提。信息不公开、搞信息封锁,没有来自作为监督对象的海洋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海洋政策的相关信息,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就是无源之水;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及时,政策运行监控机制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监控机制作用的实现离不开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的保障。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必须强化信息反馈系统的功能,使信息反馈经常化、制度化;同时,为了确保信息沟通的广度、深度和真实度,还应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信息控制网络,增加海洋政策有效执行的透明度。
其次,监控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究竟是好是坏,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才能判断。也就是说,建立海洋政策监控机制必须要以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为基础。在建立评估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评估标准要坚持价值判断与事实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在评估方法上,要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结论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在评估时间上要充分考虑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时滞效应”及“连带效应”;第四,在评估主体上要充分将公众评估纳入决策中心的议事日程;第五,在评估结论上要鉴别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效果的优劣。
最后,经过评估后的监控结果不能不了了之、无果而终,而必须和相应的激励与惩罚制度相结合、产生连动效应,否则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就只能流于形式。海洋政策有序运行的监控机制与激励惩罚机制连动,就是要求在对海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后,对因政策制定和执行事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及时公正的责任追究;而对那些对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对那些对海洋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有一定创新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激励。只有如此,监控机制的作用才能落到实处,不了了之的监控结果才能在根本上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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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公共管理及应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02页2004年
theimplementingmechanismofoceanpolicies’orderlyrunning
abstract:inthe21centurywhichiscalledthethecenturyofocean,ensuringthehealthydevelopmentofournationaloceanenterprisehasasignificantlystrategicmeaning,whiletheorderlyrunningofoceanpoliciesisastrongguaranteeforthedevelopmentofouroceanenterprise.theorderlyrunningofoceanpoliciesmainlyreferstomarineadministrationorgan’sscientificalmakingandeffectiveexecutionofmarinepoliciesduringtheprocessofmarineadministration.inordertoaccomplishthistarget,itisnecessaryangimperativetoexploretheimplementingmechanismofoceanpolicies’orderlyrunning.therearesomeimplementingmechanismsthatcanappliedtotheorderlyrunningofoceanpoliciesandthispapermainlydiscussthethreeasfollows:theyareinterestscombiningmechanism,democraticparticipationmechanismandsupervisingandcontrollingmechanis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