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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职能(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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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职能篇1

一、国税部门职务犯罪的特征

在当前的情况下,国税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较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是我们遏制的主要对象,我们所研究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个种类,具有犯罪的所有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1)主体单一性特征,即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某种与公共利益相关职务的人;(2)行为的职务关联性特征,即犯罪行为与其犯罪主体的职务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实施职务犯罪,必须是利用了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3)客体特殊性特征,即职务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之处,也是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公众具有特别重大危害的主要表现。

国税部门职务犯罪既具有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又有其具体表象:

1、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定主体,非从事税收工作的人员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活动和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必然危害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税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就必然危害税收机关的征管秩序。

2、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和税收行政管理权过程中牟取非法利益。对职务犯罪而言,非法利益主要是物质上的获取和精神上的满足,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权钱交易是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也是 政治 和 经济 以某种扭曲方式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少数税务工作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交换,谋取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以满足个人私欲的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税务人员执法犯法、以税谋私,是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6年以来,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涉案税务人员有的失职渎职、,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内外勾结、通谋参与。

3、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处罚等环节。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有的还利用手中的权力,敲诈勒索纳税人,索贿受贿,造成巨额税款流失。在主观方面,税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该缴纳税款,为徇私情而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或者行为人明知纳税人不符合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条件为徇私情而故意为其发售发票、办理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等。少数税务人员与不法 企业 通谋,骗取出口退税,有的还伪造材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4、职务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 发展 、更加活跃,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和手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以“合法”形式实施职务犯罪;二是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拍卖、投资等时机,非法收取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三是利用社会关系网进行犯罪;四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从单向向双向、多向,由个体向纠合性发展,内外勾结、里应外合作案增多;五是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双方利益一致,相互包庇,行贿者不再追求一时一地的利益,而是图谋“长线投资”,通过源源不断地投入,建立牢固的“金钱——权力”纽带。职务犯罪较之一般犯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其有多次作案的可能,在社会上更易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

二、对国税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职务犯罪是国家权力异化的典型形态,是腐败现象的最高级、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因此是最严重的腐败。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侵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秩序和正管活动,由此而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巨大的,也是党员干部腐败的一种表现,损害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形象,既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也危害家庭。

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宏观原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思想道德文化因素、 法律 因素等。政治因素是指现行的政治体制不完备,权力运行中存在弊端,国家公务人员管理上存在漏洞;经济因素是指由于落后社会生产力的局限,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权力冲突,市场竞争机制的局部紊乱,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失调等因素;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因素是指思想、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道德领域的缺陷与不足对职务犯罪的影响等;法律因素主要是指对职务犯罪追究、惩处的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缺陷。微观原因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指各种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袭,社会舆论导向的偏轨,组织不纯,执纪不严,执法疲软,赏罚不明,国家监督机制运转不力等。主观因素是指个人需求失控,欲壑难填;人生观腐朽,价值观颠倒;私欲恶性膨胀,利令智昏,公仆意识淡漠;特权思想严重,对工作不负责任,缺乏社会责任感等等。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治本之策。防范职务犯罪胜于惩治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只能治标,防范于未然才能治本。这种理念已经在现实中转化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治理职务犯罪的实际行动和重要经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用非刑罚的方法,通过疏导心理、依靠健全制度、运用警示 教育 ,能够制止职务犯罪于未然状态。打击是被动的,预防则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是先发制人。只重视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治理职务犯罪的工作就会陷于被动,专门机关就会因为整天忙于查处职务犯罪而疲于奔命。要获得主动权,只能从预防人手,寻找时机,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治理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放在预防方面,通过广泛的预防犯罪 网络 ,主动发现犯罪的苗头和征兆,进行预警,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可以将职务犯罪制止于萌芽状态。此外,预防职务犯罪是治理职务犯罪的一种低成本策略。每年发生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引发难以数计的间接经济损失。案件发生后,国家追诉犯罪,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大幅度减少职务犯罪人数,就可能节约大量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公民福利和 科学 文化教育事业。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预防职务犯罪最为划算,是低成本策略最佳选择。

三、当前国税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方面存在的可能出现问题(易发职务犯罪行为)的薄弱环节

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收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除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外,其外部职能主要体现在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以及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通过认真研究各项工作流程,结合近几年国税系统所出现的常见职务犯罪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在国税系统有的工作环节上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监控力度不够,监控缺乏连续性,一些潜在危险仍然存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方面:在整个流程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申请行政许可的办事群众想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办理,二是提供不合格或虚假登记申报材料,为达到目的,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使工作人员给予方便。

(二)税款征收方面(这里主要指对个体工商户和部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主要有两个环节即核定税额和核定征收率应引起注意:一方面由于是定额收取,加之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不易准确把握,在核定税额时难免有较大的伸缩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纳税人往往兼营多个行业的应税项目,且主营项目可能经常变动,这就给核定征收率时适应不同的行业标准提供了较大的伸缩空间。在确定征税标准后,由于经营户的频繁变动,如果对新增经营户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在征收环节上就容易出现少收、漏收、收人情费以及多收、乱收等现象。

(三)税务管理方面:主要集中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审批和减免税、出口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审批等方面,纳税人为达到获取资格和享受优惠的目的,可能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常的手段拉拢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由于长期与纳税人的接触,出于人情方面的考虑,可能出现不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核资料、负责任地开展实地考查的现象,甚至可能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帮助纳税人蒙混过关。

(四)税务检查方面: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在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违反稽查工作规程,或由于不能自觉杜绝吃请受礼的问题,导致出现查大报小等“放水”的现象,或者为纳税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纳税人逃避处罚。二是对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移送,越权处理,以罚代刑。

(五)行政处罚方面:从发现案源到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调查终结到审核和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中,有的环节如不注意监控,不加强预防和监督,出现不规范行为甚至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大,如:办案人员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案源,管理相对人想私自了结,办案人员认为不易被发现而擅自不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上,如果当事人事前已暗示办案人员或与办案人员达成某种默契,办案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将自已认为合适的证据收集起来,把不利于减轻处罚的证据放弃或毁掉,以此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宽,如不增强工作透明度,不进行必要监控,很容易滋生不规范行为甚至腐败行为。

(六)内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干部人事任免、大宗物品采购、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基于现行领导体制,如不能很好的执行民主集中制,对这些须由“一把手”拍板定夺事项,很可能出现由于失去必要的监督,导致的权力寻租。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税务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可能出问题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作程序的监管,增大工作透明度,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格监控关键工作环节,强化事前监督,使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四、加强对工作程序的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无数典型案件表明,职务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违法和规避办事程序。如果我们能够守住法律程序这道防线,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违犯程序这道槛上,那么更为严重的职务犯罪就可以避免,从行为学上讲,当事人根据比较效益,也就不会冒被发现的风险,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加强程序监督应当是今后一个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国税系统来讲,程序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行政许可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限时服务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不同类型的工作,研究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并将其对外公告,严格每一工作环节的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格审查登记申报材料,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由考核督查部门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三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让办事群众全面了解办理涉税事项的条件及程序。

(二)在税款征收方面:一是承担税额核定职能的单位(部门),应集体研究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段、不同经营状况的经营户的应纳税额和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二是要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依托税收监控系统做好信息比对,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漏征漏管户,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排查;三是定期组织管理员对责任区域开展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要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三)在税务管理方面:一是要加强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负核定、停歇业户管理的监督制约,各工作环节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的要求层层把关,谁签字谁负责;二是对减、免、缓税的审批等内容进行监督制约,严格落实减免缓集中审议制度,防止发生内外勾结偷逃税款、明缓实欠、明欠实免等现象。

(四)在税务检查方面: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各项业务的时限要求,让每个岗位的干部清楚自身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以及应当达到的要求(标准)。二是要落实稽查工作底稿制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必须当天在底稿上登记,由参与检查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体制上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三是法制部门要对每一起案件的稽查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案件定性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到位进行认真复查;上级稽查部门要不定期对办结的稽查案件组织复查,防止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五)在行政处罚方面,一是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二是案件指导、核审部门应会同办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出各类案件的办结时限并严格执行,建立信息反馈表,待结案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指导审核部门备案。

(六)在内部行政管理方面:要从重大工作部署、基建招标及物品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财务管理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此外,还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两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尝试,如完善税收质量管理系统、税务执法监察系统,开发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行政管理等系统软件,使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五、落实对工作程序监管的同时,切实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

顾名思义,预警机制是指事前起到预先警示作用的制度,这一系列制度是以防患未然为核心,以勤政廉洁为重点,以责任追究为手段,以“三加强一转变”为目标(即加强领干部班子建设、加强基层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强化公务督察制。进—步加大公务督察力度,抓好三个结合即集中督察与交叉督察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着重督查政令是否畅通、干部履职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阶段性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建立权力分散制约制(完善权力分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分解,以加强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

1、完善落实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执法方面的制度建设,健全征、管、查等方面的工作规程,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2、实行案源发现报告登记制。—是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案源后必须及时向本部门汇报,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或按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及处理情况,年终存档备查。

3、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制度。重申在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否则—经发现将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4、实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对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集体会诊确定,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情况的出现。

5、实行结案限时制。执法人员办案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结案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案件台帐上注明,其他任何人无权擅自延长结案时间。

6、实行行政执法连带责任制。领导干部所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现行政不廉洁行为被查处的,视其情节轻重,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连带追究制的要求认真追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取消个人当年度的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取消个人的评优资格,以增强其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使其自觉地、主动地监控办案人员的行为。

(三)实施行政不作为追究制度,在相关 法律 法规的幅度内制订《行政不作为追究办法》。将以下几种情况纳入行政不作为的追究范围:对符合登记条件而不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拖延办理;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行政措施而故意拖延或不采取措施;对举报、移交、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查办、回复等行为。

(四)廉政报告、谈话制度。1、结合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实施,中层领导干部每半年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自身执行廉政建设及本单位(部门)廉政建设情况。2、—般干部定期向本单位(部门)汇报自己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廉政情况。3、对有不规范行政行为苗头的人员由本单位(部门)、案件指导、案件审理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提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五)严格干部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公示制。严格执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公示制规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外出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去向及内容,接受群众及干部的监督,方便办事群众。2、中层干部诫勉制。诫勉是对存在—定缺点错误,但不够执纪部门立案处理的中层领导班子成员采取的超前提示预警措施,是介于批评 教育 与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一种前置教育和监督手段。结合中层干部任期制的推行,对中层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或履职情况较差,符合诫勉条件的,按《诫勉制度》对其实行诫勉。3、一般干部待岗学习制。为全面提高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体现工作绩效差异,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一般干部中实行待岗学习制。对于—般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按照《待岗学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4、干部适时轮岗交流。坚持定期交流与不定期交流相结合、正常交流与非正常交流相结合、主动交流与被动交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适时轮岗交流。

六、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不断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最佳有效途径。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虽然和其他的犯罪现象一样有其存在的 历史 必然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消灭,但是可以预防和努力减少的。强化“两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是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其中心环节就是要建立富有效率、完备有序、操作性强的预防机制,综合考虑各种预防方式、方法的 科学 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使预防工作具有时代感,并不断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有效途径。

税务管理职能篇2

论文摘要: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相对于税收征管社会化而言,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值得商榷。提出并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公共财政、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一)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

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是法治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税收征管法治化是指税收征管中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征管方面立法、执法、司法越来越规范,在征管体制、管理程序、税收文化建设中,越来越讲求法治思想、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税收征管信息化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是指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目前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趋势就是税收征管社会化。法治化是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和目标,信息化是改良征管工具和手段,而社会化则是税收征管制度发展的

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1、征管决策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立法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利归于人民,税收征管也如此。征管法的修改要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广泛征询意见、最后还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这是征管决策社会化的表现。

2、申报征缴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申报缴纳方面。新的征管法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到银行划拨,实行“三自缴纳”,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和对个人收入的支付,还要求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只起“监缴”的作用。税银联网和“税银库一体化”的建设,更加方便和完善了这些功能。

申报征收社会化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它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通过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自我纳税申报率已达100%,按期申报率企业稳定在95%左右,个体工商户也达到了80%以上。

3、管理鉴证社会化。即税源管理和涉税鉴证方面社会化。就涉税鉴证社会化而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30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并且于2007年2月2日出台了这两项鉴证业务的“试行”准则。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按期交了税、是否依法交足了税,都要由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出具审计鉴证意见书。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在考虑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其他法定鉴证业务。

4、培训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涉税培训和纳税服务社会化、以及政府采购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方式的探索。《“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开展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下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研究;开展拓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领域和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开展税收改革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等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5、税务中介组织的兴起壮大。主要是指税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兴起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化趋向的重要反映。非政府组织,有的西方学者称之为既不同于公营部门、政府,也不同于私营赢利公司、企业的“第三部门”,具体说来,包括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各种商会、各种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各种各样的机构等。据权威资料显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至2005年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893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共6686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近10万人。

6、税收宣传和民众对税收征管的关心和参与意识迅速上升。税收宣传和民众对税收征管的关心和参与意识迅速上升,这也是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表现之一,从近几年媒体和民众对税案的关注度便可看出。

当然,也有一些事项是不能社会化的,如税收征管中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三、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值得商榷

税收征管专业化,即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管理,是指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征管由全职能转变为按征管业务职能进行组织机构分工,实行专门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中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即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相分离的管事制。信息化加专业化,就是科技加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减少职能的重复设置,能够分清责任,便于以业务内容来划分岗责,建立相互制约和更加透明的岗位责任制,有利于考核和进行责任追究,从机制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征管职能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稽查职能,并按业务范围分为24个涉税事项,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总之,税收征管专业化讲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分工问题、即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格局。

但是,相对于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趋势而言,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容易使老百姓误认为税收征管是税收专业人员的事情,与普通老百姓无关。由于税收征管专业化讲的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分工,而税收征管社会化才反映了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一种实质特征或标志。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应尽量少提税收征管专业化,多提税收征管社会化,突出现代税收管理“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的三大特征,消除老百姓心目中对税收征管发展趋势的误解。

四、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首先,税务机关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理解全球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正确理解税收征管社会化的概念;其次,要顺应历史潮流,积极转变机关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把该让社会和市场去办的事情交还社会和市场,政府(税务机关)搞好监督,当好裁判,搞好服务;第三,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培养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征管社会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税务机构等中介行业

进一步培养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组织,对税务行业来讲,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进一步建立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组织,促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纳税人自身对纳税事项的参与,积极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大力发展税务机构等中介行业,促进税收管理和服务活动社会化,既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进一步把纳税人权利和职责交还给纳税人

当前应界定好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组织的服务界限,要还相关的权责予税务中介机构,给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加强监管,促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界定好税务机关与其他社会相关部门的服务界限。进一步发挥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其它中介机构和纳税人自身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各类纳税人中,大企业、大公司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居多,对后者的管理与服务会耗费税务部门相当大的行政资源,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因此,让税务中介机构发挥作用,使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纳税事项通过中介机构,税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企业、大公司,这样既降低征税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据悉,我国工商企业委托税务机构的还不到5%,而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

其次,进一步拓宽注册税务师在纳税申报环节的服务作用。要仿照国际惯例,使对纳税申报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逐步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从国际上看,一般发达国家只有极少数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大多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都是委托税务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如美国大约有40%的申报表是发给律师、会计师等申报人的,德国的几乎全部纳税人都委托职业会计(税务)师代行纳税申报。

税务管理职能篇3

我叫蒋建蓉,是**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1964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参加财税工作,1993年任基层税务分局副局长,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XX年9月任**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XX年7月转任**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任职以来,我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省局、市局记功嘉奖,连续六年公务员考核优秀,被评为市局满意公务员。下面,我将自己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向大家作如下汇报:

一、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我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在参加工作后,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我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加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如: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处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纳税服务无止境

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在XX年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我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我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我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担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本身而言,我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到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到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满了我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我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断更新观念,常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XX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XX-2013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3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强化税收征管,是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我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建“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断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我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标准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能办事,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只要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完成。我们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办理。

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的问题,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场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以XX年8月份为例,我们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到2013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我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安排,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障。在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常规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在**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的税法宣传新课堂;创建《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些创新服务举措,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作为一名女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是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迈向卓越,永不停息

多年来的工作让我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培养、关怀,基层、同事的理解、配合,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关注、支持,以及殷切的期望。但由于受到本人学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有些工作还没能做得更好一点。比如,随着年龄增大,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欲望和能力有所减弱,创新难度加大,创新的动力显得不像前十年那么有激情;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限制,对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不够高,对服务纳税人的各个细节考虑还可以更加周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营模式多样,在如何使纳税服务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法制与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还需要有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手段。

税务管理职能篇4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

一、管制理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经济学含义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解释,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丹尼尔·F·史普博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律或特殊行为。曾国安教授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并将管制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综合而言,管制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通过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对微观主体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体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关于管制存在的原因,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管制机构酝酿论,该学说认为管制在行业内部受损集团的请求下,为了行业内部的利益分配,经济性管制机构才得以成立。2、行业保护论,即行业本身为了保护在位的厂商和防止潜在进入者,要求成立管制机构。3、公共利益论,即保护消费者。4、政府管制俘虏论,该理论认为管制是一种由国家供给的商品,由于企业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比对差异,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产生的。不同的管制学说,提醒我们既要看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局限性,对政府管制应进行理性反思并加以完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比较

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来看,属于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即非营利组织的管制者基于组织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该组织制定的规则对所属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入、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成本,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法规,进行宏观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具体事务管理。其中,以自我管制为主,政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管理虽有介入,但介入的幅度与程度较低,性质上属于自律管理为主的混合管理模式。美国即采取这种行政管理与民间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设有注册税务师管理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行业组织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人会等。美国财政部还制定了《管理纳税人规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业务之限制与责任、惩戒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部分管制型注册税务师制度综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间自我约束两方面的优势,既能保持行业独立性,又能合理配置资源。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管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强调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税务局的组织,负责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开业登记管理。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的租税协会,还定期给会员提供资料,负责税务人培训等。其优点是节约国家的税收成本,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相对容易,注册税务师机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纳税人的监督成本也相对较大。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规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协调行业供求

从保护行业利益角度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制,需要对特定约束条件下该行业的供求状况进行估量。注册税务师需求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税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多数业务与会计师、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叠,因此在政策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否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职业垄断,即是否设计职业税务师制度,职业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职业的关系如何。其二,如何协调各职业业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即应考虑设定的职业垄断领域是否得当。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由于涉税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性,通过政府管制设定行业准入制度来决定进入该行业的必备条件非常关键,设置这样的行业准入标准,可以排除不胜任的和低质量的税务服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区分与其它行业的执业行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职业规范、惩戒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控制

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考虑,除了通过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弥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之外,还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控制服务质量。执业标准的制定因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传统而有不同,在有些国家是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严厉的准则和惩戒制度来约束其成员,而发展中国家或转型期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家立法来确定执业规范。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还可以考虑通过一定的职业监督方式,如税务机关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或公众监督方式来实现,这些都应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操守

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人在税制和客户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所以,注册税务师管理规章应体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并对其职业操守加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大多将注册税务师视为独立于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利益,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专家。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保障税法公平、效率等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最低限度纳税的客户(纳税人)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相背离时,基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的考虑,以忠于客户利益为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为保守客户秘密,可以不向税务机关告发,应是其基本职业操守。另外,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相关,还应考虑税务官员能否进行注册税务师业务。在转型期国家,注册税务师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牵连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忠诚和信誉度,也会制约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理论实践

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来看,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传统,实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业准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国的税务师职业垄断模式。针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加快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转变,发挥管制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紧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待日趋完善后,在适当时机向人大提案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等。另一方面,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应构建起税务服务执业准则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税务行为。

(二)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

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属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应当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业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行政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会行业的主要是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负责制定执业质量标准和惩戒制度,对成熟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三)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所以提高专业素质是客观要求。执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掌握操作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要懂税收、懂核算、懂管理。要从思想上把以人兴业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以提高专业素质为重点,促使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终身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执业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开拓意识、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上措施将有助于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环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结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创新发展,最终构建起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鉴证、税务监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综合、立体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国家、纳税人、注册税务师走向合作共赢,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参考文献

1、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2、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第93-103页

3、《税法起草与设计》(第一卷),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葛克昌、陈秀清著:《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税务管理职能篇5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税收服务 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

一、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重要意义

1、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大量涉及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税收服务工作明确地提出了法律依据和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新征管法最具时代特色的一个显著特点。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纳税人合理合法的税收期望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创新税收服务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氛围,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还能使纳税人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自觉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从而促进纳税人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2、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将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工作,税务部门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作为对纳税人缴税的回报,在纳税人面前,税务部门不再怀有单纯的监督打击理念,而是努力地创新税收服务以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从而降低税收成本、缓解征纳阻力,实现征纳双方的共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加强,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以创新税收服务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提升税收管理层次,能够有效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在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税款征收率、降低欠税率等方面会有明显的改进,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3、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

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这一公共产品的同时,也向纳税人展示了其作为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税收服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影响。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税收工作正逐步由征收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方向发展。税务部门通过以创新税收服务为前导,将服务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在公平、高效、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正当的税收需求,能够较好地展示其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树立起公共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如近几年来,我们税务部门推行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开通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的网上税务局等等,就是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有益尝试。

二、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目标愿景

1、遵从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可见,税收服务属于依法行政范畴,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其职责既包括依法征税,也包括依法提供的税收服务,税收服务应寓于税收执法活动之中,同时,必须依法规范税收服务行为。

2、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

现代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优化治税环境作为工作目标。税收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其贯穿于税收征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基本要求。一是平等。指税务机关要充分尊重纳税人在国家税收中的纳税主体地位,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二是效率。就是税务机关在提供税收服务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包括纳税成本在内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三是无偿。这是税收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最基本的特征。它要求纳税人享受税收服务不受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不能因为经济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四是规范。是指税收服务应有确定的内容和标准,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税收服务的工作标准,满足纳税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需求。五是持续改进。它要求税收服务的形式、内容等要贴近纳税人、经济、社会和税收征管形势,以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时效性。

3、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

从本质上讲,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税收的出发点,也是税收的归宿点。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税收服务作为税收职能运用的重要形式,必须更好地坚持“税收从属于经济并反作用经济”这一基本观点,以认识和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为基本前提,以服务于纳税人税收需求为中心,积极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尽量地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与此同时,根据税收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因此,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税务机关,其提供的税收服务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需要为终极目标,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

4、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优化

在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就成为我们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在2001年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实施以前,税收服务就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那种传统以“保姆式”为特征的税收服务之所以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地处理好依法服务、适应征管、促进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的税收专管员集征、管、查职能于一身,为纳税人包办一切涉税事项,不仅出现了因强调服务而疏于对纳税人的管理,而且极容易造成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有损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因此,实现依法服务、适应征管、促进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科学税收发展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各项税收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优化。

三、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实践途径

1、理念创新

创新税收服务理念,首先必须对当前的税收形势作出新的判断,以正确地把握税收服务理念的导向。一方面,要认识到税务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以及对纳税人不信任的问题依然存在,税收服务与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还不够适应;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社会主义现代精神文明、税收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其次,必须实现税收服务价值取向的重要转变。税收服务价值取向应当本着“公平、便捷、节约”的原则,以“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为要求,使执法、管理与服务得以有机结合,实现对纳税人由执法管理、被动服务、形象服务转变为执法服务、主动服务、实效服务,以更好地体现税收服务也是生产力,不断地满足纳税人的税收需求。

2、机制创新

为保障税收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必须切实地规范税收服务,形成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税收服务管理机制。即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如税务服务中心或税务援助中心等,具体负责税收服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并明确职责分工,推进责任服务。二是建立税收服务考评机制。应构建科学、实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辅之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量化和加强对税收服务的考核评价;同时,要本着“谁出问题,追究谁和谁纠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增强服务考核的刚性,促进税收服务工作不断改进,使之永远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三是建立税收服务激励机制。税务机关除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外,更应当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将税收服务水平作为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绩效工作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将税收服务融入其中,使服务的质量标准更具刚性,借此促进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3、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的核心就是使管理与服务互动共融,以期达到更加完美的结合,从而促进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一是实现资源共享。要从高效、便民的原则出发,进一步地整合、合并形式和内容相近的税务管理业务,并实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以尽可能地避免因不同的职能管理而导致业务分割、工作交叉以及相互衔接不好的情况。如,实行国、地税合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联合稽查,既可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加强国、地税部门间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促进税收公平。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应立足现行法律法规,研究税收服务的法定要求,包括内容、时限、标准、形式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使税收服务既能体现法制精神,又能符合征管实际。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实行“阳光操作”,公开税收服务,广泛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化的形式,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三是优化工作规程。在确保正常税收管理的前提下,应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要求,科学地设计工作规程的环节和流向,并在实践中予以反复检验、修改、完善;同时,要建立起相关的维护机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部门、岗位撤并或职权调整、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纳税人的诉求等情况,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效地运作。

4、手段创新

要依托互联网,将税收管理与服务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成,积极构建全方位面向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是要构建征纳互动式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远程认证、税务电子稽查等多种税收信息化目标的集中处理和控管。这其中,尤其是要建立完善便捷的多元化报税体系,如利用电话、网络、磁卡以及税银联网等报税缴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服务,降低纳税人的报税费用,提高办税效率。同时,要继续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为要求,及时地开展个性化、交互式、及时有效的税收服务业务。

此外,要重视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为不断创新税收服务提供重要的思想和精神资源,推动税收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 杨志强:关于纳税服务的理论思考、税收研究资料,2005年第1期。

税务管理职能篇6

1、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

2019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44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并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学会认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监督指导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

据此,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2、问: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如何?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①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②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③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④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2)税务师职业资格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对合伙人和股东的税务师数量的条件要求;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上述特定行为。

(3)税务师职业资格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9〕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9-2022年)》(税总发〔2019〕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9年第1号通告)及数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关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或优先录取。

(4)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3、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有何变化?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如何与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进行衔接?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延续,证书效用不变,考试成绩有序衔接。

税务管理职能篇7

关键字:税务稽查职能思考对策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税务管理职能篇8

一、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我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在参加工作后,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我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加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如: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处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纳税服务无止境

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在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我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我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我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担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本身而言,我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到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到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满了我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我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断更新观念,常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2010-2012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2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强化税收征管,是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我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建“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断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我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标准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能办事,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只要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完成。我们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办理。

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的问题,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场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以2010年8月份为例,我们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到2012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我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安排,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障。在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常规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在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的税法宣传新课堂;创建《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些创新服务举措,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作为一名女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是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迈向卓越,永不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