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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政策(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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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政策篇1

在土地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用地政策;在税费政策方面,落实好国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鼓励发展各类养老服务业保险产品。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年社会,养老地产的概念不断升温加码,业界预测未来十年养老地产将呈几何级数增长。据中国社科院老年研究所测算,目前我国养老市场的商机大约为4万亿元,到2030年有望增至13万亿元,市场空间可谓巨大。去年9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更让养老地产投资再度升温。但是,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市场上的养老地产项目普遍很难盈利,已投入运营的泛养老公寓也难以获得老年群体的认可。在此背景下,业内纷纷质疑:部分开发商以养老地产之名,行圈地之实。

养老地产之所以热度高但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建设滞后,政策引导没有跟上。目前上海养老服务水平居全国前列,但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仍存在着服务总量供给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养老服务产业土地、税费、财政、融资等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可用的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

养老地产政策篇2

【关键词】保险资金 养老社区 问题研究 策略选择

一、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资养老社区背景与意义

就目前我国的形势来看,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还是有一定的背景的。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直接促进了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在计划生育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更多的子女和国家去赡养,但是由于年轻人数量较少,无法顾及双方父母以此来满足更多老人需要赡养的这种需求。也就是说这种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人们的养老需求。基于以上这些情况,为了达到供需平衡,许多企业和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建立一些养老社区来满足广大老龄化人口的需求不失为一种好的政策。

养老社区是一种集体化管理的不动产模式,不动产因其自身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保险资金投入养老社区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投资模式,降低投资风险。而且不动产具有稳定的收益性,保险公司将资金投资养老社区可以稳定自己的资金链,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稳定收入,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双赢的。

二、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Y养老社区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支持盈利性养老地产的政策上不明确

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资养老社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这必定会给传统的养老模式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在监管政策上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监管是不具体的。而且在投资的同时要考虑成本问题,这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这也就给保险公司带来开发上的困难。在开发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来支持开发,但很多政策只停留在原则层面,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开发养老地产的困难问题。

(二)接受养老社区这种养老意识需要较长时间

众所周知,国外的这种养老社区养老模式还是比较流行的,而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是筹建阶段,想让中国老人的社区养老的意识快速转变过来是需要一段时间的,许多老年人还是愿意和自己的子女呆在一起,想让老人们接受这种养老模式需要从意识上进行渗透,并且得到老人们的认可,最终要让老人们感觉到这种模式是让他们能够幸福的。同时,在土地管理、税收上与一些养老院还是有一些差距的,这种养老社区在建设和服务上是优于普通的养老院的,进而带来的消费收入也是高于普通养老院的,很多老人碍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养老模式,所以要想让众多老人接受这样养老意识还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三)制定的相关政策约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按照规定,保监会是不允许保险公司使用“建房卖房”的模式,所以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只能使用 “租赁”的方式经营养老社区,这大大延长了资金回笼的时间,时间的延长带来的风险是无限的,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会出现大量的资金积压,对于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前提是要拥有雄厚的闲置资金才可以,本来是一个朝阳产业却受到风险的制约。

(四)保险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难题

我国目前养老社区这种养老模式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管理上缺少专业的从业人员。况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情况越来越严重,年轻人更多的是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毕竟会在养老护理上缺乏更多的人才,在我国开设养老护理专业的高校并不多,教学上是存在漏洞的。人才奇缺与日益壮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临并且解决的巨大困难。

三、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策略选择

(一)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来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

国家的政策支持是所有行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养老社区这种新型行业也不例外,需要国家的土地政策的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支持。在土地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来进行投资,在土地使用和建设方面给予财政补贴政策、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养老社区这种服务产业本身是为了服务日益增加的人口老龄化人群,在税收上应该采取税收优惠,这样也能直接的加大针对养老社区及相关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优惠税收力度。

(二)借鉴西方国家的高端需求模式,提高服务创新

在我国可以采取阶梯式的服务创新模式,在一些经济水平发展较高的地区,实行最高的优质服务模式,因为这些地区高端养老需求比较旺盛,这样可以避免高端需求不足的情况。在一些经济水平发展较低的地区采取适应当地发展养老服务模式,这样能促进当地的供需平衡。保险公司可从中高端需求入手,待其盈利模式明朗时再逐步拓展客户人群。在高端服务上要注重配套建设,以老年人为本,可以提供一些个性化服务。

(三)创新保险产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将资金投资养老社区不一定要等到房屋建设成功,所有相关配套设施都齐全时再开始运营,可以在建设前期就开始产品创造,通过保险产品来吸引更多的客户,这样还能间接说服老人接受养老社区这种模式。保险公司可以雇佣专业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养老社区,减少社区管理上的风险。制定详细的养老社区服务规范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向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玉韶、老年产业发展需求与高素质人才培养[J]、观察与思考,2010,(8)、

[2]赵婧、浅析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实体的可行性[J]、上海保险,2014,(2)、

[3]杨福彬、“居家养老”模式升华“六化”战略清除发展障碍[J]、银发世界,2008,(6)、

养老地产政策篇3

关键词:PPP模式养老机构;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3

PPP模式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能够使公私部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河北省服务机构运用这种模式,可以引进民间资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供给。一方面可以减小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为民间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前景。河北省目前出台了相关养老机构设置的政策,积极将PPP模式融入养老机构,以此促进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模式的创新,缓解目前河北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问题。

一、河北省养老问题的现状分析

根据联合国对老龄化社会的界定:“老龄化社会是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以上,由此认为该城市已呈现老龄化趋势。”据2015河北省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测算, 2015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212、49万人,占比16、3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56、6万人,占比10、19%。

15-59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口比重下降,幅度为4、13个百分点,而60岁及以上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变化则上升了3、3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上升了将近两个百分点,占总上升比的58、56%,将近2/3,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加剧。

从下表可见,2016年河北省养老机构共有一千多个,其中国营性质的养老机构数量占总体比重比约为83%,私营性质的约占17%,两者差距甚大。除此以外,公办民营、社会团体及其他性质的养老机构在河北省只有一个。这说明河北省对于养老机构的支出大部分依靠公共财政,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而在养老机构建设上引入PPP模式能够吸引大量社会资本,能够有效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

二、PPP模式应用于河北省养老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河北养老机构引入PPP模式的必要性

1、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严重不足

据2014年河北经济年鉴显示,2014年我省养老机构共有床位 17、0313万张,养老床位总数仅占河北省老年人口的1、40%,低于全国1、59%的水平。2013年床位数量为12、9671万张,与2013年相比,床位数量虽在数量上有所提高,但从床位数在河北老年人口中所占比重来看,供给量仍严重不足,供给质量有待提高,无法发挥养老机构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2、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结构不合理

在河北省机构养老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造成养老机构布局不合理,许多地区出现了床位闲置或者床位不足等问题。在城市,服务质量较好,服务水平较高的养老机构供给不足,一床难求,而另外一些相对较差的却出现了床位空置现象。在农村,存在养老机构缺乏的问题。一些三无老人虽享受了国家的养老补助,但由于身体状况较差,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3、机构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省养老机构人员严重缺乏,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缺乏相应的人才培养机构;二是相关激励机制、鼓励机制不完善;三是养老服务机构对于专业服务人员的招收标准过低,以至于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不能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河北养老机构引入PPP模式的可行性

1、政策导向明确

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加重,养老产业的发展逐渐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已发出明确的产业导向, 将应对养老问题、发展养老产业作为我省重要战略,在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充分的政策肯定。在2014年12月份公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这一文件中提到,关于项目范围,应当对PPP模式进行适宜性的评估论证。可以适当在完工的项目中引入PPP模式。

政府除表明对养老产业与PPP模式相结合的支持力度,还对PPP模式应用于养老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到,I业税的免征应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养老机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小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民政、相关部门的联合作用,将各个部门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加强政策协调,积极为养老产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2、经济环境良好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的相关预测,到2050 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由于老年人口的增加而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占GDP 的33%左右。老年消费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养老产业的发展,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购买力的巨大增长潜力为老龄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信心。另外,《河北省“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指出,推进环京津养老基地建设。利用紧邻京津地区的优势,打造养老产业圈。一方面,这一经济社会政策将推动河北养老产业的发展,促进PPP模式与养老产业的结合,从而直接推动河北经济新的增长;另一方面,这一政策也致力于缓解京津两地养老机构供需矛盾问题。可见老年产业在我省有良好的行业发展态势。

3、养老观念更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人们的思想也渐渐发生变化。社会生活中,“421”家庭很普遍,子女的赡养负担加重,选择养老机构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而养老机构也渐渐向服务专业化、全面化发展,养老基础设施引入PPP模式可以发挥国营与私营的运营优势,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顺应发展潮流,这为PPP模式在养老产业中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三、PPP应用于养老产业的案例分析

2015年底河南省开封养老项目于正式公开招标,于2016年4月,河南宏锦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拿下养老项目。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民间资本在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则负责辅的投资参与,以此来确保项目建成后的基础设施的提供,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床位,保障地区对于基本养老服务的需求。

开封养老项目主要有两大亮点,其一,运营方占据绝对控股权。在两大公司合作建立的PPP项目公司中,宏锦源集团占据90%的控股权,不仅有利于实现政府对于PPP项目的长期目标,避免了社会资本轻度参与,快速退出的问题,而且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长期经营这一项目,也符合企业的盈利性目标,促进企业发展。其二,创新了回报机制模式,采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对于项目缺口,政府主要提供实物补偿,对于项目的资金缺口,政府将部分富余床位交由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经营。可以看到,这一方式在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同时,也有效引入了社会资本,促进了PPP养老产业的成功实施。

虽然该项目已经计划落实,但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首先,养老公共经费投入力度有待提升。养老财政资金增加缓慢,并且专项经费到账缺乏及时性,社会资金投入不足,阻挡了养老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其次,相关部门紧密结合,相互配合。养老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各部门本应相互帮助,积极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有些部门对养老机构工作缺乏认识,在整体工作方面缺乏大局意识,不能主动配合,影响项目实施后的办事效率。

最后,养老服务产业化规模有待扩大。从河北省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养老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最终落实的养老服务产业数量有限,服务人员缺乏专业素质,整体上不能充分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这一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我国PPP养老项目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以下将针对PPP应用于养老产业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四、河北省养老机构与PPP相结合的建议政策

(一)完善PPP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

养老机构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投入大、期限长、风险高等诸多特征,加剧了养老产业的发展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消除私营部门和社会组织对PPP养老项目投入的法律风险顾虑。另一方面,PPP养老机构的项目涉及主体多、涉及范围广泛,从而导致主体之间权责关系复杂,急需从法律层面对各方权责关系加以明确,以保证PPP养老项目的顺利运行,提高运行效率,实现民间企业与政府双方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河北省要积极参与制定公共建设的基本法律。对相关领域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如:对项目实施流程、风险分担以及权责关系进行规范和明确,从而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基本依据。从国内外经验看,在推动制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方面,台湾为PPP模式的顺利应用设定了基本法律依据。同时基本法应与现行的涉及到项目的法律,如《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相衔接和统一。

其次,河北省也要制定对于养老机构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对PPP模式的应用进行进一步规范。

再次,针对PPP养老项目,河北省应出台具体的规章制度。在基本法和专门法的基础上,河北省政府要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规范让在养老机构建设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将项目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二)完善PPP模式与养老机构结合的政策扶持体系

1、设立PPP养老项目的财政专项补贴

河北省应主动将养老机构给予的专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补贴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对养老机构向银行等机构进行融资时的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以此来促进PPP模式在河北省养老机构中取得更大的效益。

2、完善养老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适当放宽税收优惠的范围,可以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等各方面入手,对私营部门参与养老机构项目实行优惠,可采用减征或免征。同时,为了协调养老机构的福利化和产业化,可以对养老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划分,对公益性活动可以适度增大其税收优惠力度,而对非公益性活动要减少优惠或不实行优惠。此外,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对养老机构进行捐助。

3、完善与项目资金来源有关的金融政策

河北省积极参与制定促进多元化融资的优惠政策,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双轮”驱动作用。在政策性金融方面,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发挥主导作用,增加养老机构项目的贷款,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在商业性金融方面,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积极参与养老项目。此外,积极发挥债券和股权融资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支持体系。

4、出台和完善相关的土地政策

土地归政府所有,服从政府分配。在河北省范围内,各个产业占地比例也有了详细规划,河北省养老机构用地占比也早有安排,此时可以采用行政划拨土地或是低价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方法,以此来降低私营部门的用地成本,缓解养老产业发展的占地压力。

5、加强对PPP项目的全面综合管理

首先,在河北省PPP模式引入养老机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是管理的核心。其重点是以全面、详细、规范的条款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具体包括项目成果标准、风险分担安排、公共服务范围变更程序、公共利益保护条款、纠纷处理条款等。其次,绩效监控是确保项目成功的保障,其主要实施机制是私营部门按照公共部门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绩效监控系统,公共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违反合同有关项目标准的问题,督促私营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最后,关系管理是维护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正式的报告管理和非正式的沟通机制。关系管理的关系因素主要包括相互尊重和理解、公开畅通的沟通和共同目标的维护三方面因素。

参考文献:

[1]邓小鹏、PPP项目风险分担及对策研究、南京:东南大学,2007、

[2]李俊杰、基于PPP的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研究、南京:东南大学,2011、

[3]王晓秋,李峰、创新养老模式,发展养老产业[J]、理论研究,2011、

[4]于潇、公共机构养老发展分析[J]、人口学刊,2001、

[5]王灏、PPP的定义和分类研究阴[J]、都市快轨交通,2004、

[6]黎民,胡斯平、中国城镇机构养老及其模式x择――以广州为实例的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09、

[7]张艳丹、我国城镇机构养老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8]杨秀玲,邸达、国外养老金融业发展的经验及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14(52)、

[9]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经济年鉴――201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养老地产政策篇4

关键词:养老服眨恍调发展;改革创新;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1-0014-03

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创新我国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对于探索我国城市群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可复制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作用。京津冀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任务重大而艰巨。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北京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约31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3、4%,人口老龄化程度全国第一;天津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到230、37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2、43%,人口老龄化程度全国第三;河北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 115、68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15、11%,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北京面临着疏解非首都功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天津和河北面临经济增速下滑、人口红利下降、产能过剩和结构升级、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当前,京津冀三地政府积极推动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已出台相关举措,如三地民政部门签署了《民政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重点规划了养老服务等领域的合作事宜。但目前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京津冀三地的实际调研情况反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还较为突出,如:养老需求和供给的错配缺配,养老市场不发育,老年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医疗护理能力不足,养老服务人才匮乏;优惠政策落实难,盈利空间小,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积极性不高;三地养老保险制度、医养结合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养老资源互补和利益共享的协调机制尚未理顺和建立等。以医疗护理能力和养老服务人才调研为例,北京调研的几个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工作人员的数量一般在30人左右,而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数量一般都在10人以下,而具有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更是平均不到5人,老人需要的初级护理员、康复医师等几乎为零,这些因素将影响养老服务的发展。

国际经验显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是:一是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养老服务形式多样化,三是养老服务行业专业化。笔者认为,要加强统筹规划,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创新模式,不断提高医养结合与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立三地养老服务协同发展长效机制。

一、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制度创新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鼓励服务外包、健康养老等部分新兴服务业向北京之外有交通、环境、空间、劳动力等支撑条件的地区转移发展。因此,从三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各自优势和资源禀赋,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推动养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推动三地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协同空间布局。统筹规划布局养老机构,开展跨区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利用北京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探索试点科技与养老的结合,开发智能化养老产品等,建设养老服务业全产业链园区。加强京津双城合作,天津要主动承接养老、医疗机构转移,依托京津合作示范区平台,不断提高养老基础设施、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河北养老服务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要承接北京医疗、养老、健康等相关产业转移,加强医疗卫生联动协作,引导在京医院开办分院、合作办医、专科协作以及异地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等,推动在京医疗资源向京外、京郊疏解。

加强养老制度创新。探索跨区域养老新模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障碍。在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救助补贴等方面做好政策制度对接,促进制度体系渐进融合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落实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政策,加快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服务政策措施。推动异地养老和康复疗养,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三地通过共建养老医疗机构、推动养老院和护理院的对接等方式,加强三地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发展京津冀养老服务模式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提高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能力。“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的核心问题,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整合医疗和养老两方面的资源,提供持续性的老人照顾服务。“医养结合”涉及到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多部门的管理,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医养结合机制。完善补贴扶持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尤其是医养结合养老的投入,落实福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要求,积极支持引导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大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补贴力度,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建设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推动医养结合的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建议依托区域性中心城市及部分节点城市选址,选择交通通达性好、生态背景优良的区域,在行政审批、部门监管、税费增收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建设有环境、有保障、有设施、有服务、有乐趣、有情怀的医疗养老结合的特色项目。

加大智慧养老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京津冀三地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立三地养老信息中心共享平台,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通过电信、移动等企业建立养老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中心”平台。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政府由过去直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转向购买服务、监督服务质量。根据社区老年人分布与密度,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新建改造规划,合理制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空间布局规划,制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等指导意见。

三、以问题为导向,建立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养老地产政策篇5

关键词:以房养老;问题;对策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现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希望老年人在退出社会后能愉快、健康的度过晚年。但是随着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出现。

一、我国以房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

政府对于推广“以房养老”政策应该起到发起者和宣传者的作用。在我国,政府对于“以房养老”不够重视,推行的力度不强,造成民众对“以房养老”的概念、作用以及申请条件等都不了解,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以房养老”作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一种新形式,政府应该起到引导作用,发挥公共职能,才能够更好的服务群众。目前我国存在的“以房养老”方式多是民间自发组织的,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又没有政府的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老年人往往处在信息弱势的地位,承受着相当大的风险。例如:成都市“以房养老”第一人就是与当地社区管理机构(非政府机构)签订的协议,因此在之后的养老过程中才出现了争议。

(二)传统思想观念的阻碍

“以房养老”政策在我国实施的最大障碍就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中国,“养儿防老”和“不动产传承”的观念根深蒂固。将房产作抵押换取养老费用,这对于很多中国家庭来说在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与“以房养老”的模式存在着矛盾。

(三)相关的市场发展不成熟

“以房养老”涉及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现阶段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都还很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限制了“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如果房地产泡沫一直存在,房价持续走高,那么老年人将房屋抵押后,房价未来的升值收益就会由贷款人享有,老年人会因此蒙受损失;相反如果房地产泡沫破裂,房价出现大降,那么贷款的金融机构将抵押房产流通变现的收益必然会下降,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从而降低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同时,中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很不规范,也增加“以房养老”过程中的风险性。

由于“以房养老”涉及的金融方面的业务比较广,所涉及的经营方式比较复杂,而国内对于“以房养老”产品究竟该由银行业经营还是由保险业经营始终没有一个清楚的划归。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业不能经营抵押贷款业务,从而保险业不能从事抵押贷款性质的“以房养老”,而银行业又不能从事具有保险性质的年金形式的“以房养老”方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支持。然而,该模式引入我国的时间还很短,尚处于试水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使得老年人在“以房养老”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风险增加。例如:在南京试点中,由于房屋变现的过程较为复杂,又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各环节做保障,老年人往往存在着很大的疑虑,从而削弱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二、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能

我国以房养老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虽然以房养老在国外已发展成熟,但在我国还算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的以房养老模式,除了上海模式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政府机构,其它模式并没有政府机构的参与,所以,这些自发性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没有公信力。

政府必须在推动和引导“以房养老”上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担负起发起者和宣传者的责任,一方面引导咨询机构或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对老年人进行宣传和教育,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另一方面,面对金融机构对开展“以房养老”相关产品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政府应该放宽行业限制,给予一些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实现社会价值。

(二)转变传统观念

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关键就在于要引导传统思想观念的转变,从而营造适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从政府层面应该加深公众对“以房养老”的理解,减少民众的疑虑。社区、金融机构等组织应该深入基层和客户群,向民众讲解“以房养老”政策,介绍相关的金融产品,提高对“以房养老”的知晓度。在这方面,可以学习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由金融业和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针对老年人进行相关的辅导,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以房养老”,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好的选择。

(三)建立健全相关市场

“以房养老”政策的执行必要要以一定的市场制度和体制为保障。因此,要建立起以特设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主体,商业银行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银行、保险、信托、社保、房地产等机构必须联合起来,各自发挥其优势,相互协作,任何一个机构都难以单独开展此项业务。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不稳定,与国外相比,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也还很不成熟,这其中既有国家监管上的问题,也有机构自身建设上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市场,加强引导,各个机构或是行业必须在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合作,整合资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政策。

(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房养老”政策涉及金融,社保等多个利益相关领域,实施较为复杂,也牵扯各方的利益。它的推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必须要制定一套法律法规,从金融、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入手,对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使利益相关主体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阎安、以房养老模式的国际借鉴、财会研究,2007(8)、

[2]范子文、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3]柴效武、未来靠啥养老――以房养老你准备好了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养老地产政策篇6

论文摘要: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出现了诸多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作为传统农村养老的外界供给渠道—家庭、社区和政府,其养老功能都在城市化进程中或者弱化,或者缺位。因此在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困境并不在于制定一个什么模式的保障体系,而是要首先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得以实施和运转的内在机制。本文分别从微观、中观以及宏观层面探讨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得以运转的内在机制的构建,对家庭、社区和政府这3个养老供给果道的功能重建进行了论述。在3个养老供给渠道的关系方面既强调各自功能的重建,亦强调彼此之间的联系和依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日益深人,受政策或者是观念的影响,农村的传统结构和环境被打破,农村养老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农村留守老人”“失地农民”“农村空巢老人”等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新弱势群体,意味着当前农村养老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面对这些问题,作为农村养老的外界供给渠道—家庭、社区和政府,其养老功能却在城市化进程中或者弱化,或者缺位。因此,在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困境并不在于制定一个什么模式的保障体系,而是需要首先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得以实施和运转的内在机制,需要探讨家庭、社区和政府这3个养老供给渠道的功能重建问题。

一、重塑家庭的养老功能

(一)现阶段重塑家庭养老功能的意义

尽管在城市化进程中,家庭的养老功能在逐渐弱化,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养老的责任从家庭过渡到社会。福利型的社会养老方式要以雄厚的政府财力为后盾,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口老龄化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背景下提前到来的,在此阶段能够满足农村老年人需求的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体系还相当薄弱,所以目前以福利型的社会养老方式解决数目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与此同时,城市化的过程也是渐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诸多地区尚未实现,集体尚无能力进行经济积累,在这样的条件下根本无法对老年人实行高水平的集体养老。此外,对于诸多农村家庭来讲,他们均在养老的“能力要素”上有所欠缺,绝大多数只是刚解决了温饱问题,根本无力将自己的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中。所以无论是从国力、集体力量还是个人财力来讲,短时间内尚不能舍弃家庭养老方式,在现阶段重塑家庭的养老功能是必要的。

(二)重塑家庭养老功能的途径

(1)引进家庭资产的积累和生产机制。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退化的本质原因,在于维系家庭结构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又引发了家庭伦理观念、家庭结构以及家庭功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即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传统的资产积累模式由土地收人转向了其他途径,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民的收人又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使得他们抛弃了原有的家庭观念,以个人利益为重。因此若想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引进家庭资产的积累和生产机制,使家庭成员具备“能力要素”以维系原有的家庭结构,履行养老义务。

在家庭中引进资产积累和生产机制,仅靠家庭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通过有组织的引导和帮助,对农民的家庭资产进行生产建设。在政府如何引导家庭进行资产的积累和建设方面,呼图壁县保险证质押借款项目的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自1998年初起,新疆呼图壁县农保办开展了以保险证质押借款项目。所谓保险证质押借款,是指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经办机构允许其直接用自己持有的或借用他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作为抵押物,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仅限于农户发展生产、子女教育、基本医疗等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此项目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不仅创立了个体家庭资产的累积生产机制,而且还创建了一个积累家庭资产与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保险证质押借款项目把取之于农民的资金重新借贷给农民,让他们直接参与资金的管理与运营。

(2)重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道德权威。养老“能力要素”只能够影响供养老年人水平的高低。重塑家庭的养老功能最关键的还是要解决“意愿要素”的问题,即重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道德权威。重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可以从三个途径人手:

第一,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保障力度。在以往,家庭养老主要靠传统的家庭伦理维系,靠舆论和道德监督巩固。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农民的价值理念在没有约束和引导的前提下直接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所以要重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必须加大对农民思想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对敬老、养老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

第二,转变农村老年人的消极思想,促使其成功老化。近年来,国际上对老年人成功老化进行了较多的研究,研究认为成功的老龄化依赖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可以通过个人的选择和努力来实现。美国麦克阿瑟基金会资助的老龄化研究指出,很少患疾病和与疾病相关的伤残、心理健康、积极参与生活是成功老化的基础。这些因素表明成功的老化包括避免衰退、创造性地适应周围发生的任何变化,从而将可能有的消极影响减小到最低。现阶段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老年弱势群体,特别是对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来讲,积极参与生活就显得尤为重要。积极参与生活和有意义的活动有很多表现形式,但是成功老龄化最关注两个方面,即和他人的关系以及有创造力的行为。相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原来的生活环境并未发生改变,这就有利于引导他们逐渐走出孤独的生活圈子,与外界进行交流。与此同时,也可以挖掘他们在农业活动以及家务工作方面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与年轻一代分享。这样在帮助老人找回自身价值的同时,也重树了老年人在传统农业文化及技术方面的权威地位,使下一代改变“人老无用”的观点。

第三,建立相关法制保障。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传统的家庭伦理已经受到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冲击,农村家庭养老仅靠赡养老人的自觉意识是难以维持的,因此还需要制度法规的强制约束力。有子女却无人赡养的空巢老人问题已经充分说明了家庭养老由伦理走向法制的必要性。

在农村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在农村深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符合各地实际的地方性老年权益保障法规和相关条例。其次,在实施过程中要设立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处理歧视、虐待和不赡养老人的违法行为。最后,在保障实施方面,可以推广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同时尝试建立奖罚激励机制。

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重塑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道德权威,需要社区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共同促进。比如在促进农村老年人成功老化方面,就需要农村社区工作者在老年服务中承担具体的工作,发挥其在老年疾病预防和社区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

在城市化进程中,以血缘和地缘为维系的传统社区逐渐走向瓦解,传统意义上的集体责任开始消退,在养老问题方面就表现为集体养老功能的丧失。在这种状况下,必须促进现代化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多项社区服务,使农村形成新的养老社会支持网络体系。

社区服务是指在一定层次的城乡社区内,建立在自愿、自治、自助、互助基础上的既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同时又突出重点对象和特殊需求的福利性服务。社区服务属于人力保障中的服务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门。面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养老问题,社区老年服务所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建立了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老年社区服务,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却极少开展推广。就现阶段农村诸多养老问题的解决来说,社区老年服务的开展和推广极具现实意义:

首先,社区老年服务能够成为家庭养老的有力补充。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小型化弱化了其养老功能,但是如果通过社区组织来为留守老人或者空巢老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无疑为家庭养老提供了补充。

其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对于服务保障的需求也在急剧膨胀,但由于国家提供服务保障的财力有限,所以社区服务就能在满足人们服务保障需求的同时减轻国家的负担。 转贴于 最后,社区老年服务的提供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这就为民间福利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平台,从而有利于农村福利社会化的落实和发展。

三、政府角色的转变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运行中所扮演的角色本应是服务型的,即应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政策,但在目前,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却是单纯管理型的,这集中体现在政策制定的滞后性。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首先要明确自身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养老责任,同时也要转变角色,即在农村建设中由传统的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意识到自身在农村养老责任承担主体中的缺位,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养老问题,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财力和政策支持。

(1)树立正确观念,履行基本义务。中国社会一向都认为照顾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但是随着老年人口、核心家庭的不断增加,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所以政府要为有困难和得不到家庭照顾的老人提供服务。在城市,已经建立起以社区为中心的助老服务体系,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结合起来。但是在农村,当面临相同状况的时候,却没有得到政府应有的关注。当前集中爆发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应引起政府对于农村养老问题以及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思考。历数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老年政策,农村老年人和城市老年人在政策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均等的,即现行的中国老年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农村老年人隔离在外的。当城市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时,广大农村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保障还是以救助为主。因此,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乃至整个农村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承担必要的责任,履行基本的义务。

(2)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目标。上文中我们从意识层面提出了政府向服务型转变的政策建议,这一转变对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运转机制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从近期来讲,政府就需要以城市化进程中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应有的服务。首先要组织各方力量,了解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依据现状,结合各地市的不同状况确定近期工作的重心。其次要转换意识、制定政策,落实地方政府的财政拨付。针对农村地区集体经济解体、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可以从思想工作和政策制定两方面去保障地方政府对于农村养老需求的满足。从思想工作方面来讲,要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思想工作教育。组织他们下基层农村对民情进行考察,了解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从而转换原有的价值理念,引起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从政策制定方面来讲,国家必须制定公平、合理的养老政策,加强城乡一体化管理,规划涵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体系,设计可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老年人也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3)均衡发展,加大对经济落后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我们出台一项福利政策,是为了雪中送炭而不是为了锦上添花。所以,现阶段政府必须提倡均衡发展战略。这种均衡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政府必须意识到城乡老年人在利益享受方面是无差别的,因此在政策制定方面必须考虑到公平和公正。一项具体政策的出台不仅要考虑到它在城市的效应,而且也要考虑其是否惠及农村老年人。

第二,不同地区的均衡发展。现阶段,我国各地农村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各地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和保障力度也各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决定实施一项政策时常选取一些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尝试,这样在较长时间内,国家资源会局限于个别地区。我们要考虑到当这些地区的养老保障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的时候,个别地市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政府的投资和政策支持。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加大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

第三,不同工作领域的均衡发展。不能将主要的财力持续地投人到个别的工作领域,或者只是专门针对农村的一类养老问题制定政策,而是应该尽可能考虑到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现阶段的养老需求,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在对某一工作领域进行投资的时候,不应该仅仅考虑到这项投资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有多大,更重要的看投资到这个领域能够解决多少农村老人的实际问题。

养老地产政策篇7

论文摘要: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几十年来的严格执行,很好的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经济建设的伟大成果,所以说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随着第一代计划生育夫妇在不久的将来就要进人老年,老年保障问题逐渐显现,如何切实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别从政策角度、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与马尔萨斯的“人口决定论”相反,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认为社会生产不仅包括物质资料生产,还应当包括人类自身生产,二者构成了社会生产内部的矛盾对立体,社会生产正是在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渗透中发展的。但两者不是并列的,物质资料生产对人类自身的生产有决定作用,人类自身生产对物质资料生产有反作用。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物质资料生产对人类自身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物质资料生产的性质决定人类自身生产的性质,二是物质资料生产决定人口发展的基本趋势。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人口控制理论的基础。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这项制度得到了全国上下高度贯彻,现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特别是一些老少边贫地区。究其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所致。在我国城镇居民有各类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较小,而就全国整体范围来看,现在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部分缺失,他们的养老基本上是靠家庭养老,计划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家庭人口数和家庭结构,由于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农民养老问题凸现,这也就是为什么老少边贫地区陷人“贫困——超生——越贫困”怪圈原因,故本文将探讨范围限定于我国农村的计划生育和农村的养老保障。

一、从政策角度分析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

(一)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前的农村养老保障

1、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与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此即五保户政策的由来,但是对于全体农民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障政策,农村养老保障仍然延续几千年的传统——家庭养老。

2、1958年至1978年。1958年我国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农村养老保障依靠集体与家庭共担来完成,但是由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化被消灭,农村家庭的收人来源是人民公社按人头分配的,集体经济的平均性特点无法调动生产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府组织,农民的养老保障从源头上来说是靠集体完成的。

(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的农村养老保障(1978年以来)

我国的人口控制问题最早应追溯到1953年,只不过当时未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后农村家庭子女数显著下降,农村家庭结构改变,即成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父母两人和独生子女一人的“四二一”结构。计划生育政策明显改变了养老保障模式,目前普遍认为“四二一”结构家庭的养老负担严重。其实中央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1980年发出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指出:“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40年后,一些家庭可能出现老年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

同一时期我国也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再次将土地收益权赋予农民,从而为恢复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奠定了基础。从1986年开始,农村探索性地开展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到1997年底,已有7542万农民投保。但1998年以后,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人了停顿状态。2004年,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为5378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164万人,下降幅度达到28、7%。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占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2004年11、0%。究其原因,这项试点改革的开展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实施的,农民要等10至20年才能获得实际收益,同时由于政策的不确定风险,农民不愿意为10至20年后的不确定性的收益埋单。

从计划生育这一政策执行前后两个时期,我们看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改变了农村家庭子女数和家庭结构,也就事实上改变了农民的养老模式,这就迫切需要社会养老制度来保障,但是我们从农村养老试点的参保人数和规模上来看,试点是不成功的,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大环境下,部分地区出现了计划生育反弹的现象,农民重新回到养儿防老的老路上来。所幸的是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但是此项政策还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从经济角度分析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

农村养老需求是指农村居民在既定的收人范围内能够而且具有实际支付能力的养老需求;农村养老供给是指通过各种养老保障业务活动满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需求的行为过程。在我国现存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下,养老服务需求非常强烈,表现为农村中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养老需求,农村中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需求,以及包括农村社会在内的整个社会的需求。影响农村养老需求的因素也很多,这其中又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之分。现行农村养老供给体系是由家庭保障、社区保障、市场保障和政府保障共同形成的保障组合,各种保障类型又有其独立作用性和相互替代性。

1、家庭保障。正如莫迪格里尼亚指出的那样,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储蓄随人口的稳定增长率递增,但两者并非因果关系。真正影响储蓄率的是人口结构,特别是工作人口和非工作人口之间的比率是最为重要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年轻一代是有义务照顾家庭中的老年人的,而在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产生的效应,即颠覆和破坏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迫使人们增加储蓄以自我养老,生命周期财富的积累作为孩子的替代变得更加重要。但是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用以自我养老的储蓄如何克服通货膨胀的危险。

2、社区保障。所谓社区就是若干社会群体(家庭和氏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和团体)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我国农村具有互助的传统,社区保障就是这种传统的延续,其经济基础是社区经济(乡镇企业)。但是社区养老保障又是一种不稳定的养老保障形态,它也具有负作用。从一个社区范围内来看,社区养老保障有助于横向平等,但是从整个社会看,社区养老保障有可能加剧社会横向不平等。可见社区养老并非长久之计,制度设计时应考虑最终将其纳人国民保障体系。

3、市场保障。应该肯定商业保险(市场保障)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从供给方看,其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需求方看,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受诸多因素影响,例如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市场价格等。

4、政府保障。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保障的对象是家庭成员、社区保障的对象是社区成员,市场保障的对象是具有购买能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保险的农民,他们都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保障,而不是面向整个农村社会的。而政府保障是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的,他们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尼古拉斯·巴尔说过,“私营养老金只能提供有限的指数化,而超出部分的保险最终必须落到政府身上,”“很明显,如果政府来提供这种防范通货膨胀的保险,那么它就不是一种真正的保险(因为它不可能成为),而只是一种税收/转移形式”。

面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各种保障方式变化表现不一:家庭保障通过增加储蓄以应变;社区保障和商业保障总体来说未出现明显的、有针对性的应变,这是供求双方共同平衡的结果;而政府保障的应变是最具针对性,也最有现实意义。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国家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上每投人1分钱,将带来4元钱的产出,投人产出比是1:40。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所起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供给,以看得见的手的方式直接干预了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市场;从另一方面看,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夫妇是农村中为国家和长远利益而牺牲家庭和眼前利益的先进群体,必须给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必要的补偿、奖励,让农村计划生育户在养老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

三、从法律角度分析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的关系及制度化建议

在国际上,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vulnerablegroupo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根据其成因的不同,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主要是基于生理原因,如老弱病残等;而后者则主要是基于社会原因,如社会改革等。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和结构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失业人员;2、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相对于农村中其他未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来说,农村计划生育户更可以定义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还面临着较他人更多的养老风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出现子女意外致伤、致残甚至死亡时,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问题即刻便显现出来,从社会到国家都有责任去关心、救助,使其父母有一个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老有所养。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生育制度安排在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农村计划生育户这一弱势群体的存在与计划生育的制度安排有着必然的联系,他们只是体制转型中社会代价的承担者,因此从逻辑上看,政府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

我们应该从法律上确立保护农村计划生育户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制度,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

1、将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我们可以从开始于80年代中期的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看到前车之鉴,按照官方提供的数据,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其实不是在逐年扩大,而是在逐年缩小。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方面是肯定的,试点工作依据的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地方政府在执行时更多的是出于政绩的考虑,当试点工作不再提到政治高度上的时候,工作绩效自然下滑。政策和法律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对经济活动都有调节作用;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调节的强制性和政策调节的导向性。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稳定有效的推进这项于国于民皆有利的制度。

2、需要制订更加细化的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有了一项好的制度,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如何实施到位才是根本。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不均,经济发展在各地区间也不平衡,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要求也不一尽一致,保障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分地区分类别的保障模式,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应考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养老地产政策篇8

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误区

当前,由于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和制度不完善、服务和产品水平不高、市场培育和规范缺少经验、科技创新和应用比较薄弱等问题比较突出,存在“五重五轻”的发展误区。

从规划引领看,重项目、轻体系,政策盲点明显。在老龄化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政府对老龄化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认识不足,公共政策的盲点初步显现。一方面,基于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起步晚、基础设施差的现状,各地多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核心举措,实践中以床位建设作为考核指标,盲目上项目、建机构,对具体的养老机构和设施数量、规模布局,以及资金、用地安排等缺乏统筹安排,与老年人需求没有科学匹配,导致多地出现“一床难求”和“床位空置”并存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各地尚未把养老服务业作为一个产业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现行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和布局规划普遍缺乏科学引导、系统考量,多项实质性政策如土地供应、民办融资、医养融合、资金补贴等刚刚破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多停留在“养老地产”概念炒作上,多部门共建养老服务业的合力还未形成,养老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空间远未被激发。

从业态分布看,重事业、轻产业,市场发育滞缓。养老服务业绝不是单一业态,而是包括养老服务、养老产品和养老产业链等核心在内的综合产业体系。其中,养老服务是基础内容,按特点不同可分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产品是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休闲保健等需求和身心特点,经过特别设计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养老产业链则是在前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专业化、精细化产业体系,涉及医疗、康复、金融、旅游、教育等20多个行业。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这无疑是对养老事业和产业的辩证发展关系给予了科学注脚。而长期以来,基于对养老产业的内涵认识不足,各地聚焦养老事业发展有余、关注养老产业链条不足,导致了我国养老产业相关业态还处于起步阶段,资源分布零散,适老化产品供应较少,产业链条和产品体系不完整,没有形成良性运作的生态系统。特别是养老产业参与主体各自为政,缺少行业整合,老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营销等链条远未成型。

从设施配套看,重硬件、轻服务,管理模式粗放。当前,各地虽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社会支持”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思路已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还陷入两大误区。一方面,硬件投入片面追求“高大上”。很多养老机构一味追求床位规模,单体机构都在三四百张床位以上,导致因盲目的增量扩张而带来服务品质的下降;一些养老机构、老年公寓装修奢华,收费过高,老年人因消费不起导致资源闲置和浪费;有些养老地产以健康监测、智能养老等为包装概念,忽视了老年人对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难以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服务模式仍旧过于简单粗放。在管理体制上,各地仍主要遵循旧体制、旧制度,业务指导和组织机构建设明显滞后,“公建民营”、“公助民办”等新模式还处于试点阶段;在行业监管上,市场秩序混乱,行业规范和标准缺乏,少数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甚至游离在监管范围外,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在内部服务领域内,服务人员少、专业素质差,老年产品单调呆板,服务项目难以满足需求。

从产品供给看,重机构、轻家庭,资源配置错位。家庭养老历来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符合中国“家”文化的传统理念。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期间就曾专门指出:“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没有家庭不行,家庭是个好东西。都搞集体性质的福利会带来社会问题,比如养老问题,可以让家庭消化。”国务院《意见》对我国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定位,在其精神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其中,居家养老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各项内容;社区养老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机构养老以设施建设为重点,在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三者之间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包括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缺乏全面理解,正如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所言:“一提到养老服务就想到的是建机构、增加床位,社会投入的兴奋点也多聚焦在养老机构的建设,而对于居家养老服务这一社会需求最旺盛、最符合老人意愿、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模式重视不够。”导致居家养老总体投入和资源配置较少,发展缓慢,服务内容单一,服务供给滞后。

从区域布局看,重城镇、轻农村,城乡发展不均。随着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的突飞猛进,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呈现出冷热不均、区域和结构失衡的现象。一方面,城镇老年人口集中,购买力强,服务需求旺盛且服务资源、专业人才、老年产品供给相对丰富,各地重点将视线集中在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城市养老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另一方面,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留守老人数量逐年增加。此外,许多农村留守老年人在自身养老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同时,还要承受繁重的劳作和教养孙辈带来的压力,极易引发留守老人经济贫困、照料缺失、精神孤独、有病难医、劳动力负担重等一系列问题。而各地虽也建有相当数量的农村敬老院,但由于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和居住分散等影响,多数农村老年人不愿到养老机构集中养老。这就导致农村老龄化与空巢化、留守化、贫困化在短期内高度叠加,养老形势与城市相比更加严峻。

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误区的成因

养老服务业是顺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大趋势,遵循产业自身规律,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和物质需求所营运而生,具有强烈的内生动力和极其广阔的产业发展前景。当前,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原因很多,且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社会因素。一方面,老龄化来势凶猛。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截至2014年底,我国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38亿,占总人口的10、1%,预计2020年将达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而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老龄形势越来越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和城乡差别加大等特点。另一方面,“未富先老”欠账较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在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时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仅为840美元,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未备先老”,面临着经济发展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没有完成养老积累,历史欠账较多。整个社会对推进养老服务业还缺乏认识和准备,单纯地依赖国家,将养老服务的主体定位于政府,服务机构性质定位于纯福利性、公益性和微利性,没有真正把养老服务作为一项产业来扶持发展。

政府因素。一方面,由于职能定位不准,养老产业发展未被全面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之中,社会舆论宣传引导不够,整个社会对养老产业发展基本处于观望阶段,“等、靠、要”态度明显,养老服务市场培育与发展严重滞后。另一方面,各级各地虽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并要求引导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产品开发和服务提供,使之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但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很多政策不能“落地”,社会力量参与热情低。同时,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机构并参与市场竞争和服务供给,导致“自己搭台自己唱戏”,挤占了民营养老资本的发展空间。

家庭因素。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社会的变革,以“四二一”为代表的家庭少子化和规模小型化成为现代家庭结构的主流;再加上因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削弱了家庭照护能力、成年子女代际分居成为一种流行,家庭互助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人口迁移流动更加频繁,城市大量人群跨地域求职,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造成“空巢家庭”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生病护理、心理健康等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这些背景和原因影响下,多数老年人对专业化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强。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知识型老年群体的增长,部分老年人对教育学习、医疗养生、休闲娱乐等社会养老服务有着强烈的需求,对个性化养老服务产品的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

养老服务业发展是一项兼具事业和产业双重属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套,需要卓有成效的对策和举措。当前,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必须明确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理念,不断改革和创新发展模式,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

加强规划引导,健全产业体系。一是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摸清老龄人口状况和产业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养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尤其要突出养老产业发展在各地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部门综合协调的发展合力。二是加大研究养老服务项目的规划布局,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区域和城乡差别,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投入力度,合理配置养老设施资源,促进均衡协调发展。三是完善养老产业体系建设,以养老服务、养老地产、养老支柱产业和辐射产业为依托,带动养老上下游产业,形成养、疗、研、学、乐等一条龙产业结构,构建完整养老产业链,提高养老产业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大力推进养老产业集聚发展模式,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发展集群。

强化政策扶持,激发社会参与。一是明确市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将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扩大社会宣传,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千方百计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使之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力量。二是全面落实优惠政策。通过公建民营、补助贴息、集团连锁、PPP等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和引导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相关的税费扶持政策,重点在项目用地保障、医养融合发展、民办融资支持、运行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三是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实施统一市场准入,对公办和民办、内资和外资养老投资主体实施同等的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服务环境。

创新服务模式,繁荣消费市场。一是立足老年人实际需求,以提升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为核心,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二是探索“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居家养老服务相融合,通过搭建信息开放平台,强化供需衔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个性、高效的智能化养老服务。三是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资源走进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合理推进存量医疗资源向养老、养生领域转型。四是创新养老金融产品,结合未来老龄服务需求,开发储蓄、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房地产等新产品,重点开发综合性的、新型混业经营的老龄金融产品。

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老龄产业相关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专业的养老服务。一是优化大中专院校专业设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和管理相关学科专业,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二是出台激励政策,制定护理人员从业标准,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提高薪酬待遇。同时,加强在岗培训,提高其素质与能力水平。三是加强开展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突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储蓄式服务政策,广泛宣传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支援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员加入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