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精选8篇)
律师事务所函篇1
律师函
(2011)广品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某某限公司:
贵司拖欠深圳市某限公司(称我司)工程款事宜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司委托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关律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司发函
本律师知:20119月17我司与贵司签订《深圳市兴业银行楼改造工程粘钢加固施工合同》(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负责深圳市兴业银行楼进行改造加固贵司支付总计民币24万元工程款另外合同约定违约承担工程总造价5%违约金等其权利义务
201112月份我司约完工贵司亦工程进行合格确认贵司支付17万元施工款余款7万元直拒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虽经我司催促仍未
鉴于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
自本函发起贵司应3内(即20114月14前)立即向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民币73500元
律师事务所函篇2
负责人:刘金宝,该分行总经理。
委托人:谢刚,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刚,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该区人民政府主席。
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中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疆区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据以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依据系被告向其出具的新政函(1998)38号和132号文,38号文称:“新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系我区政府驻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该公司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以下授信额度:(1)透支额度港币300万元整;(2)开证额度港币5,000万元整:内包括信托提货(90天)额度港币5,000万元整。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我区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贵行予以支持。自治区政府愿意督促该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情况,我们将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132号文中言明:“……,新发公司拖欠贵行贷款本息系因香港一洲集团公司违约所致,自治区政府已督促新发公司对一洲公司诉诸法律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如法院执行一洲公司的财产,不能全部偿清对贵行的欠款,对其余不足部分,自治区政府将承担其清偿责任。”被告在此所为的保证意思表示明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00年2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就本案讼争借款作出2000年第354号判决,判令:新发公司向香港中行支付港币19,243,559、47元和港币17,340,012、77元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以高于香港中行最惠贷款利率4、25%的年利率计,自1999年10月31日计息,直到全部清偿为止),并支付1,550港元的固定费用。现此案已在港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审理中,鉴于原告所诉的被告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与新发公司已履行义务数额间的法定关联性,法庭要求香港中行提供就与新发公司在港诉讼一案执行情况乃至是否执行终结的相关证据,香港中行未能提供。基于以上,该院认为,为避免原告就同一笔债权在港、内地重复索偿、获偿可能性的出现,亦为避免本案在该院长时不定等待前述执行完结可能造成的案件积压,原告此诉依据的具体事实不定,应予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香港中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香港中行负担。
香港中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新政函(1998)38号《承诺函》并未就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承担的应是连带保证责任。新政函(1998)132号文是被上诉人再次确认愿为新发公司对上诉人的欠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函,其不应也不能成为确认新政函(1998)38号《承诺函》所约定的保证方式的依据。《承诺函》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其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后对其的主观看法而改变。故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一份函件来确认新政函(1998)38号《承诺函》的法律性质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即使被上诉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由于主债务人新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上诉人亦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作为国家机关的被上诉人所出具的《承诺函》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对于《承诺函》无效这一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无争议。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大小需视债权人有无过错及保证人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而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无关。由于上诉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故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即可向新发公司破产清算机构申报债权。若认为上诉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由于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只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不会出现上诉人重复索偿的情形。原审法院以假想的可能出现的强制执行阶段的问题作为阻碍上诉人行使诉权的理由是错误的。四、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本金港币17,446,783、15元及利息港币4,783,271、62元(暂计算至2000年12月19日),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新疆区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香港中行是依据新疆区政府向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即新疆区政府愿意为新发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向原审法院提起保证合同诉讼的,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当事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其效力如何以及新疆区政府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则应进行实体审理后认定,并不影响香港中行依据其与新疆区政府之间设立的保证法律关系而行使诉权。即使本案保证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亦不能剥夺香港中行对新疆区政府基于保证法律关系的诉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本案所涉主债务法律关系已经香港高等法院终审判决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原审法院受理的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香港中行基于管辖的原因将主债务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在香港和内地提起两个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会导致其就同一笔债权进行重复索偿。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执行终结不能成为阻止香港中行行使本案诉权的原因。因此,原审裁定在未进行实体审理时即认定本案所涉保证为一般保证,认定“为避免原告就同一笔债权在港、内地重复索偿、获偿可能性的出现,亦为避免本案在该院长时不定等待执行完结可能造成的案件积压,原告此诉依据的具体事实不定”,从而驳回香港中行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律师事务所函篇3
一、事件回顾
G外高桥是沪市老牌上市公司,曾和同为地产股的浦东金桥、陆家嘴一起被并成为两桥一嘴,在1990年代的沪市曾经风光无限,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业绩下滑,股价不振。公司在2003年解聘了原会计师事务所,改聘普华永道,普华永道在被聘用两年后,又于2005年的股东大会上以收费过高为由被解聘(审计费用:2003年为80万元,2004年90万元,2005年普华永道提出的费用是120万元)。
G外高桥在2005年6月发现存放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2 04亿保证金只剩下8万元,在报案并由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一名掌管公司证券投资类项目的财务经理助理伙同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把资金挪用给一客户炒股并转移给其经营的公司,造成大量亏损,绝大部分资金可能已经无法追回。第一笔资金挪用发生在2002年4月,当时,G外高桥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账面资金有8000余万元,由于挪用未被及时发现,G外高桥于2004年在这个账户上的保证金增加到2亿以上,另据披露,公司在2005年12月23日以没有支付对价的形式取得了开麦拉传媒90%的股权(其余10%被G外高桥的控股股东获得),据称原因是公司的一部分被挪用资金流入了开麦拉传媒,开麦拉传媒的净资产是3017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收回了大约2700多万元的账面资产。普华永道在2003年和2004年都对G外高桥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现在看来,审计意见书失实,更为严重的是,两次对G外高桥的此笔保证金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都没有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控制函证过程,而是把函证信交给挪用资金的参与者即G外高桥的财务经理助理全权处理。正是因为函证过程中的失误,G外高桥认为普华永道应对公司的损失负责。在2005年8月,G外高桥的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对G外高桥的损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在同年9月的回复函中,普华永道断然否认了其对G外高桥损失的责任,并拒绝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此后,双方再无沟通,直至今年5月9日,G外高桥依据审计合同中的约定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二、函证:老问题,新故事
1938年,美国发生了著名的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失败案例,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司管理层内外勾结,利用虚假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欺骗审计人员,使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在这个案件后,美国逐渐建立起一整套公认审计准则,同时,对应收账款的函证和存货盘点成为审计程序必须遵守的步骤。随着时间推移,函证扩展到包括银行存款等在内的其他货币资产,函证和由存货盘点获得的审计证据也被公认为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许多审计失败案例还是和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01年轰动一时的银广夏案件中审计人员就是未实施有效的函证,而其他相似的事件可以说举不胜举。
为什么如此多的审计失败还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警醒,使得普华永道这一次又在这个环节出现如此明显的失误?笔者以为,尽管存在着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估计不足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商业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实施有效函证确实存在着较多困难。据业内人士称,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关法规要求证券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函证必须回函(只对银行有必须在10日内回函的规定),而向证券公司进行函证基本上也得不到回函。在本案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是考虑到自己直接控制函证程序难以得到回函,才把函证信交由和证券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公司内部人员来完成,虽然得到了书面证据,但这个非常表面化的证据却为自己种下了祸根。其实,在本案中,由于有证券公司的人员直接参与挪用资金,注册会计师即使直接控制函证程序,并得到回函,也可能是虚假证据(当然,这样的话,注册会计师的事后责任将大大降低),因此,对类似问题进行其他替代审计可能更为恰当。就本案而言,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了解公司作该笔投资的决策程序,取得证券公司打给外高桥的保证金对账单后,通过实时查询证券交易系统的资金账号和股东账号的资金余额及证券余额来进行审计。内外勾结串通舞弊在对账单和函证上都可以作文章,但通过修改证券交易系统来进行舞弊,却是非常困难的。对审计人员来说,获得实质性的审计证据能更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当然,这里最关键的是审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性。
三、审计责任还是会计责任
具有一定审计常识的人都知道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虽有联系却又截然不同的责任,美国法庭通过1938年的罗宾斯药材案例首次界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出现问题后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我国,从法律关系上说会计责任由《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法规界定,而审计责任是由《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界定的(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二者的界定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从双方的权责上看,保证公司有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不受损失及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是公司管理当局责无旁贷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无疑,审计责任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的。这里做进一步分析的逻辑关系是,如果审计人员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会计责任,那么审计人员就无法再承担审计责任,因为这样就变成了他要验证自己的工作了,这完全违背了设立审计制度的初衷。
就G外高桥案件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出现了明显的漏洞,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公司的财务经理都可以轻易调动公司的大笔资金竞无人察觉,他是如何获得如此大的权力以及公司的货币资产(最容易失窃的资产)管理为什么有如此大的漏洞都不得而知,显然,在事发后公司的管理当局并没有深刻检讨自己的责任,而是一味迁怒于注册会计师。虽然在本案中,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函证(可能存在笔者上文分析的一些原因,但那些原因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规避责任的理由),出现了明显的工作失误,但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毕竟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根本不存在注册会计师串谋舞弊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下,试图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如此大的经济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四、审计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恶意诉讼,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一般都有免责条款,在普华永道和G外高桥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也有类似条款,“除因本事务所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索赔事项外,本事务所概无义务向贵公司赔偿任何超过本约定书中所支付的专业服务费的金额,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引起。本事务所也无义务对任何与本约定书中所提及的服务有关的直接、间接的损失、利润损失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为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G外高桥的律师却认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这些条款是不是无效条款可能还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的裁决。这里仅从另一个法律角度来思考注册会计师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上市公司和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合同关系呢?从表面上看,《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费用是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并且还出现过许多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没有通过审计而会计师事务所被解聘的事件,似乎事务所和公司之间是一种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实际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却是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委托的董事会来选择的。这里有一个清晰的委托链,即委托人股东通过人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证另一个人提供的财务报告,也就是说,在法律实质上,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对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它只对它的委托人负有责任,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造成上市公司的损失,这种损失又被转嫁给股东,股东就会通过合适的途径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弥补自己的损失。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对外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但这种硬性规定并没有掩盖前文所分析的上市公司和对它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实质性的法律关系。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扩展,即需要对依靠财务报告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负一定的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从来没有扩展到对被审计的公司的直接损失负责(即使这种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笔者以为,这正是鲜有上市公司直接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赔偿诉讼,而大部分的诉讼都是由投资者和债权人提出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上分析成立的话,G外高桥对普华永道的诉讼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本案,一般的分析都把注册会计师的失误重点放在没有控制函证程序这个非常明显的错误上,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乏风险意识可能是造成审计失败的更根本的原因。普华永道对G外高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正是股市最低迷的时期,大量的上市公司卷入委托理财的陷阱,由此造成的公司巨额亏损以及出现问题的券商等接连不断,同时,2003年度是普华永道对G外高桥的初次审计(对初次审计的风险进行更严格的控制是每个审计人员所必知的),作为一家世界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一笔高达2亿(2003年为8000万元)的存在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仅凭一个从公司内部人员获得的证据就信以为真的确令人咋舌。提高风险意识,保持职业谨慎性,是注册会计师保护自己的最好的武器。
其次,G外高桥对普华永道的带有一定的恶意色彩。如果G外高桥认定普华永道对其损失负有责任,那么,追回审计费用无可厚非。但是,要对方承担全部损失却非常牵强(即使考虑到要在案件审理中的讨价还价,那么,也至少应扣除公司已经追回的2700万元)。在本案中,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证券公司都有极大的责任,而普华永道的责任应该说是事后的和次要的,公司却置主要责任人于不顾而一味追讨次要责任人的责任,给人一种推脱自身应负责任、转移公众视线的感觉。
参考文献:
律师事务所函篇4
关键词:功能对等;商务英语;翻译
一、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功能对等”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当代著名的结构主义语言大师和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Eugene Nida)提出来的。该理论强调在进行语言方面的翻译的时候不求文字表面严格意义的逐字或逐句对等,而“要让译文和原文在语言的功能上对等”。奈达认为翻译不仅是词汇意义上的对等,还包括语义、风格和文体上的对等;翻译所传达的信息既有表层的词汇信息,也有深层的文化信息,即翻译的预期目的主要是原文与译文在信息内容、文体、风格、语言、文化、社会因素等诸方面达到对等。与其它的翻译理论相比较,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将翻译纳入语言学的研究领域,同时还将文化以及读者的反应纳入到翻译研究的领域,达到一种既忠实于原文,又能在不同语言之间共性的基础上,让译文读者能够与原文读者一样接受、欣赏译文。依据奈达的理论,翻译的根本任务是求得译文和原文的对等,但不论是语内交际还是语际交际,两种不同的语言之间并无绝对对等可言。因为不同的语言在语音、语法、表达习惯等方面必然存在着不同,译者寻求的是最大限度地切近原文。尽管如此,不同的语言却可以具有彼此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功能对等”就是强调读者的感受和心理因素,力争使译文读者对译文的反应与原作读者对原文可能产生的反应尽可能地保持一致。
二、功能对等理论下商务英语信函的翻译原则
1、专业性原则
商务英语的实用性很强,专业词汇使用较多,外商在这方面不能随意,要有着严格的规范。特别是在商务交往中,规范、专业的的商务用语往往能给他们留下严谨、成熟的印象,为其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商务英语翻译者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词语积累,而且能够将专业知识和英语知识结合起来,在翻译时能够熟练运用功能对等理论,在保持原文意思不变的情况下,运用比较正式和规范的措辞,坚持专业性翻译原则。例如,在商务英语函电中,专业术语的应用非常广泛,其中包含贸易专业术语、法律术语等等,比如,基本的贸易术语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firm offer(实盘),confirm(保兑)等,又如,法律用语null and void(无效)等。
2、准确性原则
商务函电翻译往往更注重实用效果,其主要功能是准确地传递信息,而不是为了取得美学效应和欣赏效果。奈达认为,翻译标准应以“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为主,而不是“形式对应”(formal equivalence),力求把源语文化背景下读者的反应转换成目的语文化背景下读者的同等相关反应。因此,译者翻译时要在准确把握全文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将相关的信息用对等的语言更为准确地表达出来,遵守准确性原则。针对这一点,商务英语翻译应注意从易于理解的角度出发,提高语句的精确度和清晰度,尽量摒弃那些为了译文的优美而使用的翻译方法,把每一个词语都翻译到位,真正做到准确、真实地反映原文信息,力求信函翻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功能对等理论在商务英语信函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理论特别注重读者的反应,认为读者同等反应才是判断译文优劣的标准,它强调以最贴切“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文的信息。这与我国传统的翻译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强调译文要忠实于原文,做到“信、达、雅”,达到功能对等的目的。因此,“功能对等”理论在商务英语信函翻译中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作为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师,在英汉翻译教学中,务必做到应用不同的语言符号,尽量忠实于原文又要挖掘出原文所要表达的深刻内涵,达到在内容及形式上的对等,真正实现翻译过程中的“信、达、雅”。
商务英语信函是跨文化交际活动的一种,是商务交往中沟通联络、处理业务和交流信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在翻译时重在达成交际意图,在进行翻译时,一定要讲求译文的实际效果和信息传递的准确度。为此,我们将功能对等理论运用到商务英语函电英汉翻译中,使译文与原文实现词汇意义上的对等、句子层面的对等、语篇层面、文化层面的对等,使译文所传达的信息与原文的真正的深层信息对等,而不是一味拘泥于原文形式,生搬硬套。
1、商务英语函电词语的翻译对等
根据功能对等翻译理论,在遵守词汇对等原则的前提下注重翻译
的灵活性。译者要对商务英语专业知识以及相关外贸主题的知识了如指掌,明确知道在哪一种商务行为中用了该词汇的哪一种意思。如“C、W、O”,该缩写词在很多人眼中很生疏,究其准确意思,便可知道“cash with order”的意思,即“随订单付现”,它是国际通用的付款方式之一。这就要求译者对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付款方式、种类以及相应的缩写进行准确记忆。所以教师要引导和鼓励学生进行大量的背诵记忆,以便他们拥有商务英语函电牢厚的词汇功底。学生只有掌握大量专业词汇,准确理解商务英语函电的原文信息,才能在信函翻译中真正做到信息传递的意义对等。
(1)法律术语和关键词语的翻译对等
商务英语函电专业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对法律术语以及关键词语的英汉翻译,应严格贴近商务英语信函所涉及的专业性内容,做到翻译的准确严谨和规范通顺。以“draw”一词为例,在普通英语中将它翻译为“画、拉、吸引”是正确的。但在国际商务英语中,一般只能译为“出票”。再如:“enquiry”,在普通英语中将它翻译为“询问”是正确的。但在国际商务英语中,一般只能译为“询盘”。再如:将“L/C covering your Order No、 123”应该译为“123号订单项下的信用证”。D/A(documentary against Acceptance),应译为“承兑交单”。
(2)同义词的翻译对等
商务英语信函作为商贸活动的重要交际媒介,是一种非常正式的公函语体,它的用词应具备商务公文用词规范、正式、严谨、简明的特点。商务英语函电经常使用同义词的书面语代替口语和普通英语词汇,例如:用“confirm”代替“think”,用“inform”代替“tell”用“purchase”代替“buy”,用介词短语“with reference to”代替介词“for”等等。同时,商务英语许多词语具有一词多义的特点,为了避免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意义歧义,商务活动的双方应就同义词的真实意义进行商谈,以保证双方准确理解对方所谈内容的准确一致,为双方最终生意的顺利达成奠定基础。
(3)正式词语的翻译对等
由于商务英语函电代表了企业的形象,用词不能过于口语化和非正式化,经常会使用一些很正式冷僻的词,以显示法律公文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如使用priorto、preceding或者previousto而不使用before;使用supplement而不使用addto,用“deliver”而非“send”,用“certify”而非“prove”等。商务合同属法律性文书,其正规性还表现在大量使用一些法律术语或具有法律特点的词语。如表示法律条款的词汇whereas(鉴于)、in witness whereof(特此立据)、negligence(过失)、limitation(时效)和表示商业条款的词汇的TPND(偷窃及提货不着险)、irrevocable L/C at sight(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等。
(4)合同惯用术语翻译对等
商务英语合同用词十分严谨和周到,大量使用词义范围和含义明确的惯用语和术语,而不使用弹性较大的小词或口语词,如果不具备商务函电专业知识或法律知识的人很难理解这些合同套语的条条款款。例如:endorsement(背书)、discount(贴现)、banker's bill(银行汇票)、opening L/C(开征)、duplicate order form(续订单)等等。另外,商务信函中还大量使用行话、缩略语、外来词等等,例如:amate's receipt(收货单)、alongside lading(船边提单)、T/T(Telegraphic Transfer)翻译为“电汇”,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2、商务英语函电句子层面的翻译对等
从句子层面来看,英语合同句式较长,表达结构程式化,为了明确有关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英文商务函电经常使用被动语态;而汉语的句子往往比较简练,长句比较少。鉴于英汉两种语言的这些差异,在商务英语信函中遇到长句时,要充分理解句中连接词、修饰语的作用以及从句间关系并结合相应中文表达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翻译。
例句一:
We do not deny that the quality of your products is slightly better, however we are unable to accept your L/C terms of payment, as this would tie-up our funds for four months、(不可否认,贵方产品质量较佳,但我方遗憾地告知贵方我方不能接受贵方以信用证支付的方式,那会造成我方基金占压达四个月之久。)句中虽未有我方“很遗憾地告知”的英语信息,但从中文表达习惯的角度多了适当的添加,这种适当添加的翻译方法效果很好。
例句二:
We should be grateful if you would provide details of prospective importers of good standing from your customer database, including a brief credit report on each one、(如蒙告知你行客户中你们认为可靠的进口商号的姓名和地址,并附来他们的资信简报,将十分感激。)说明感激的原因,结构紧密,但考虑到中文的表达习惯,适当的将句子进行了拆分,这样使得翻译效果增强。
例句三:
We are sorry to say that we can’t accept your offer, as your price is too high、(很抱歉,由于贵方价格偏高,我方无法接受贵方报盘。)
汉语表达往往更注重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因此,在翻译时要采用换序译法来调整一下主句和原因状语从句的语序,将原因状语提前,这样比较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使译文更加流畅、易懂。
3、商务英语函电篇章层面的翻译对等
商务英语函电不仅在词法和句法层面是独特的,在文体层面也是独一无二的。商务英语信函用词严谨、规范、正式,常用惯用术语、缩略语、套语和行话等,具有非常浓烈的商务英语的专业色彩,形成了其特定的约定俗成的文体特征。商务英语信函翻译要符合“7Cs”原则:即pleteness(完整)、correctness(正确)、conciseness(简洁)、concreteness(具体)、clarity(清晰)、consideration(体谅)、courtesy(礼貌),“7Cs”原则充分体现出商务英语信函的篇章特点。作为商务英语函电的专业课教师,我们一定要牢记这些原则,引导学生在英汉翻译的时候在译文中体现出来,展现商务英语函电的约定俗成的语言风格和商务内涵,以期取得功能对等的外贸交际效果。例如:
Dear Sir/Madam,
We write to inform you that we have opened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your favor for USD30,000 with Bank of China, valid 15th May、
This credit will be confirmed in due course by our bank’s correspondent in New York、 After shipment is made, you can draw at 60 days’ draft on the bank in 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invoice、 Before accepting the draft, the bank will ask you to show the related shipping documents、
We will anticipate your goods around the beginning of April、
Yours Faithfully,
这是关于信用证办理的商务英语信函,整封信函内容具体完整、用词简洁明了、语气委婉等特点,结尾有期待祝福之词。因此,中文译文也要体现这些风格,用词要准确恰当,商务英语信函的“7C”原则的运用,在整体上体现了原文在篇章风格上的功能对等。
我们来详细分析上述信函的篇章特点。第一:Completeness(完整性)的原则:此信函包括称呼,信文主题,表敬意的结尾,体现了商务英语信函的完整性;第二:Courtesy(礼貌性)的原则:信函中所用称呼语“Dear Sir/Madam”等,可以翻译成中文信函中对应的礼貌语“尊敬的先生、女士、敬启者”等。信函中表敬意的结尾“YoursFaithfully”,可以直接套译成“敬上、谨上、谨启、顺祝商祺”等。第三:Correctness(正确性)的原则:如第一段“现告知贵方我方已由中国银行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为USD30,000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函内容的准确无误,是关键因素,数字的正确列出至关重要。第四:Conciseness(简洁性)原则:此信文主体由三段组成,一、三段各一句话,简洁明了却不失清晰,对信用证的开立情况做了简明扼要的陈述;第五:Concreteness(具体性)和clarity(清晰性)原则:第二段由三个句子组成,无一词是多余的,具体明确的阐述了信用证的开立、货物的装运以及汇票的开立之间的关系,用介词“after,before”显示了信用证开立的具体事宜;用具体数字“USD30,000、15th May、at 60 days' draft、the beginning of April”再现了商务英语信函具体清晰的原则;第六、Consideration(体谅性)的原则:信函第三段即体谅性原则的再现,翻译为“我方期待贵方四月初左右的交货。”用“around”一词,提醒供货方提前备货,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商务贸易中的体谅原则。综上所述,“7C”原则充分体现了商务英语信函的文体特点。
4、商务英语函电文化层面的翻译对等
由于中西方在、价值观、教育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商务英语译者需要了解这些差异,以便通过恰当的方法达到文化层面上的翻译对等。我们在商务英语函电英汉翻译教学时,常常会遇到一些独特的文化词汇,这些词汇在汉语中很难找到相对应的词,这就是文化上的差异所致。例如商务英语函电谈判的寒暄方面,美国文化强调“人事分离”,感兴趣的是实质性问题,简短的寒暄后及时进行交流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思维的方式上,美国人往往把复杂的谈判分解为一个个较小的问题,大任务由一系列小的任务堆积而成,比如提出价格、包装、交货等等问题。词汇方面如:“dragon”在西方代表邪恶,在中国“龙”则是吉祥的象征,我们在翻译商务英语产品名称时尤需注意,否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结语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强调译文与原文要达到“最贴近、最自然”的对等,重视读者的感受,这对于商务英语信函的英汉翻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提高商务英语函电英汉翻译的质量,具有很大的鞭策和激励作用。商务英语函电翻译所涉及的内容严肃而具体,对翻译的准确性有着极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译者有扎实的商务英语函电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商务英语函电的特色和词汇的规律,掌握相关的商务知识,熟悉商务活动各个环节的英语惯用法和表达法,更重要的是,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能够认真分析、准确解读原文意义,从而使译文与原文真正实现词汇意义上的对等,句子层面的对等、语篇层面、文化层面的对等,使译文所传达的信息能够与原文的真正的深层信息对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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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函篇5
关键词:函证;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51-01
1函证的含义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1、1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
被审计单位阻挠函证,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主要原因是:(1)被审计单位账面少反映资产(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少反映)或者多反映负债(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预收账款未转销、为了增加成本虚列采购业务等),惧怕被询证者拿到询证函后对被审计单位不利益;(2)被审计单位账面多反映资产(例如部分货款已经收回,资金被隐藏或侵占)或者少反映负债,怕被询证者回函纠正而被注册会计师查出舞弊行为;(3)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合同纠纷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采购业务中,例如被审计单位对购入的商品质量不满意,正在与被询证者协商折扣折让的或者拒绝付款的),惧怕被询证者把询证函作为被审计单位承诺付款的诉讼证据;(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债务余额中账龄较长的项目,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询证函上盖了章,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后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1、2询证函回收率低
询证函回收率低的原因,除了上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原因外,还有:(1)询证信息与实际相符,但是与被询证者账面记录不符;(2)询证信息不符并对被询证者有利,就保存询证函企图用以不当用途;(3)询证信息不符,如果回函会增加与对方单位核对账务、查找不符原因等工作,并且认为自己也没有回函纠正的法律义务,那么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予回函。
1、3难以确认收回的询证函是否真实、可靠
(1)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关联方关系,特别是存在控制关系的,被询证者收到询证函后根本不核对账务,不管信息是否相符一律盖章确认。
(2)虽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但是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被审计单位与其客户之间可能签订“共同应付审计询证”协议,约定收到对方的询证函后无论询证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均在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
1、4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在函证中实施舞弊
被审计单位有侵占资产等舞弊行为时,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内容、被询证者名单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但是由于询证函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就必定为被审计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就可以通过与被询证者串通使函证无效。
1、5实施函证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即使询证的信息完全与实际相符,被询证者也没有收到询证函就立即回函的动因,往往要经注册会计师多次催促(甚至要商请被审计单位协同催促)后才能收回询证函,有些被询证者干脆就不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再次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替代程序,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
1、6替代程序的不理想
当前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有:(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等。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时候,这些替代程序的效果是很不理想的:(1)“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只能核实销售业务的发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可能已收回并存入账外存款账户),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发生额和余额的完整性;(2)“检查期后收款记录”,由于银行进账单上没有写明是支付哪一笔货款,该货款可能是收回的期末应收账款,也可能是收到期后货款,或者可能是收到未入账的销售款等,均无法核实;(3)被审计单位不会将其与客户之间的真实、完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即使提供了,也是已经过伪造、篡改的。因此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实施函证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证明效果。
2应对措施
2、1明确被询证者的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7]12号”)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函证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毫无疑问,向金融机构函证是《函证准则》规定的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金融机构发回的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必须依赖的审计证据。如果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询证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释[2007]12号也明确免除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函证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
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金融机构以外的被询证者不回函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回函不可靠的,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函证准则》不但没有明确规定收回的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确认应收账款有关认定必须依赖的审计证据,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判断被收回的询证函是否可靠,从而无法适用法释[2007]12号第七条第二项的免责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却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权利;而社会公众享有使用审计报告的权利却不用承担相应的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法律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规定被询证者及时回函的义务,以此赋予注册会计师函证权利;另外,还要规定不回函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回函的法律责任,增强被询证者履行回函义务的动因,落实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具体有以下三点:
(1)被询证者应当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三日内核对询证的信息,并发出回函。
(2)如果不回函或者没有及时回函的,视同放弃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在诉讼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曾经向该利害关系人发出询证函的证据,该利害关系人应该提供已经回函的证据,否则就失去该民事侵权赔偿请求的权利。
(3)如果被询证者不认真核对询证信息,过失提供不实询证函回函,或者明知询证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却不予指明的(包括不回函和提供虚假回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相应免除会计师事务所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2、2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
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查询信息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在该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该信息系统的数据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供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当将查询到的企业存款账户信息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等账簿资料核对,以发现账外银行存款账户。
2、3提高函证效率的措施
(1)在函证的时间上,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就发出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后,为了避免被询证者不回函时再去实施替代程序的被动局面,应该对拟通过函证来确认的有关认定获取其他来源的审计证据或者不同性质的证据。
(2)在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程序和其他程序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时,可以将被询证者未回函推定为询证信息“相符”或“很可能相符”。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在具体审计业务中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将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未收到询证函的推定为“相符”或者“很可能相符”。合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所需时间、被询证者核对并回函的法定时间、被询证者将询证函发出后到达注册会计师所需时间等因素后确定。
参考文献
[1]王芳、国际审计准则505号:函证[J]、审计月刊,2005,(8)、
律师事务所函篇6
一、基本情况
贵司与张绍荣于2017年2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绍荣承建一栋宿舍、一栋保育舍土建部分、配怀分娩舍改造、宿舍阳台封闭、冷冻库盖顶及局部地面硬化等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设计图及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合同总价款为壹佰贰拾万元整,合同价款包括税金、人工、材料、机械、施工安全等一切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张绍荣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按期入场进行施工建设。2017年5月,因贵司原因导致张绍荣团队无法继续施工,工程建设被迫停工至今,造成了张绍荣大量的人工、设备及材料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的约定,若因贵司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间超过7天,张绍荣有权向贵司要求补偿人工、设备、材料等误工损失,并要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贵司违约,贵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人工、设备、材料等相关损失。
二、律师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本所律师代表张绍荣,提出以下意见:
请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工损失共计416368元,该损失为2017年5月2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张绍荣向共计二十名工人支付的待工工资。
若贵司仍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张绍荣将依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贵司除了需赔偿相关损失,还需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以及张绍荣为维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函篇7
一、警告函的概念和定义
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警告函进行明确定义。一般而言,侵权警告函是指用以要求收函人停止侵权的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或其他足使受函人知悉的书面信函。通常来讲,专利侵权警告函,是指权利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犯其专利权的现象时,自行或通过律师向侵权人或相关人发出的侵权警告。
二、警告函的作用
1、 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有效化解纠纷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实践中,专利权人多通过发送警告函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发送警告函作为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与向公权力的法院诉讼和专利行政机构的投诉相比,有其天然的优越性。
与耗时长达一年或者几年的诉讼相比,警告函可以快速实现与侵权人的有效、正式的沟通。如果双方妥善解决,可以为争取市场和消除不良影响争取较大的时间空间。另外,发送警告函的成本很低,即使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和发送警告函,与诉讼和行政投诉相比,既不用缴纳相关官费,也节省了启动相应程序中需要的高昂和复杂的证据收集费。
由于警告函具有快速便捷和节省维权成本的优点,其一直是专利权人在中国维权的首选。特别是在专利权人只追求停止侵害,不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警告函的优点尤其明显。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肯定了警告函作为自力救济方式的合法性和优势,并强调: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于在法院侵权判决之前专利权人自行维护其权益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
2、 探知侵权人的应对态度,为制定下一步的维权策略提供依据
专利侵权较为隐蔽、判定也较为复杂,很多经营者可能对自己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自知,通过发送警告函通知侵权人,可以探知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应对态度,据以制定下一步的维权策略。比如,如果侵权人忽略警告函,可以初步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恶意,不会主动配合改正和停止侵权,那么,专利权人可以考虑进一步通过诉讼维权;如果侵权人回复了警告函,并提供了一些抗辩理由,如现有技术、自有专利或不侵权等,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抗辩事由进行评估,判断胜诉可能性及下一步维权行动。
3、 维护市场和商业交易
警告函除了可以被发送给生产者外,同样也可以被发送给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要求停止销售。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人双环在2015 年最终赢得了长达十二年的诉讼,但受到本田公司警告函的影响,双环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相应市场2016 年2 月9 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1 批)》目录中,双环被撤销了乘用车的生产资质。更有甚者,在侵权人拟上市的关键阶段发送警告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阻却侵权人的上市进程,一般而言,拟上市的侵权人也会对这个阶段收到的警告函给予更高的重视和警惕。
4、 阻断合法来源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也是大家通说的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关键在于不知道,而通过向销售商发送警告函,使得销售商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也就阻断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当事人援引《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向销售商发出了明确记载有专利权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及联系人等信息的警告函,且销售商已经收到该警告函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推定销售商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5、 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第一百四十条,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专利权人通过发送警告函给侵权人提出要求,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在江泽城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专利权人就是在8 年内发送了3 份警告函,从而多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后专利权人选择在知道被控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8 年后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就是说,若专利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将警告信送达给被告,将使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6、 证明恶意,要求较高赔偿额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可参照的许可费均较难确定,实践中往往适用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范围。在确定具体判赔额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持续时间和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若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向侵权人发送了警告函,而侵权人予以忽视并继续侵权,可以较容易地证明侵权人的恶意,从而要求法院判决较高赔偿。
三、警告函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1、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2010 年1 月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即专利权人做出侵权警告后,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回复被警告人的书面催告或者未提起诉讼,则被警告人可提起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一旦发出警告函,被警告人可以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催告权利人及时起诉。若专利权人收到被警告人的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专利权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侵权诉讼,中国被控侵权人可以依据此警告函,在中国向发函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上述提到的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警告函引发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案件。
2、 侵害名誉权之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详细规定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应该受到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被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特别是在专利权人通过媒体或者其他公开途径发送警告函的情况下,若专利权人在警告函中陈述的内容并非完全客观真实,侵权人有可能据此在中国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
3、 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之诉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虚伪事实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比如,在警告函中将专利申请 称为 专利, 或者明知其专利为无效专利, 仍主张权利, 极有可能被认为陈述了虚假事实。
事实上,很多中国侵权人都将侵犯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一并主张。上述提到的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和下面介绍的理邦公司与迈瑞公司不正当竞争案都属于此情形。
四、制作和发送警告函时应该注意的要点
一份警告函从制作到最后送达给被控侵权人,需要考虑发送警告函的主体要求、发送警告函的时机、发送警告函的对象、警告函的具体内容和警告函的送达方式等五个方面。
1、 发送警告函的主体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其专利纠纷。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作为法律上规定的专利权利行使主体,可以在诉讼或者其他活动中主张其权利。
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应为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或者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进一步规定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相应起诉权利,但不包括普通的被许可人。根据通常理解,普通许可人获得的是非排他许可,他人对其专利权的使用并不损害其使用权。在普通被许可人没有起诉权利的情况下,普通被许可人应谨慎单独向中国被控侵权人发送警告函[2]。
2、 发送警告函的时机
中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发送警告函的时间有任何规定。发送警告函的时机,取决于专利权人对其自身维权措施的判断。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专利权人针对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向被诉侵权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也可以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维护权益。法律对于在法院侵权判决之前专利权人自行维护其权益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另外,在2015 年的另一标志性案件深圳理邦公司诉迈瑞公司商业诋毁案中,迈瑞公司在理邦公司上市关键阶段向其发送警告函并提起23 件专利侵权诉讼,后来,迈瑞公司多数专利被无效,并撤回了12 件专利侵权案件。该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权利人真实维权的情况下,即便在维权时机等方面进行有意选择,仍属行使权利的自由,仅此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另外,针对申请中的专利,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针对未公布的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需谨慎通过警告函主张权利。即使确有需要,也应当向被控侵权人充分提示专利仍在申请中且尚未公布的状态,以免构成陈述虚假事实,面临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风险。
3、 发送警告函的对象
专利权人可以发送警告函至专利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者实施专利方法的侵权人。除上述直接侵权人外,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可能构成教唆、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人发送警告函。例如,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易场所管理者等中间机构,都有可能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4、 发送警告函的内容
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侵权警告是正当的维权行为还是打压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发送侵权警告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以警告内容的充分性、确定侵权的明确性为重点。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必须以确定的具体侵权事实为依据,在发送侵权警告时应当对所警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善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进行。侵权警告的内容不应空泛和笼统,对于权利人的身份、所主张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可以看出,尽管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就对警告函的内容作出任何要求,为避免后期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警告函的内容应该准确和尽量详实,专利权人应该明确被控侵权人涉嫌侵权的具体产品型号,最好同时提供简单的侵权分析,降低警告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
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田公司的侵权警告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所以,本田公司发送的警告函,尚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针对不同的发送对象,法院对警告函的内容要求也不相同。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销售商而言,侵权警告的内容对其能否作出合理判断、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商业风险更为关键。因此,向这些主体发送侵权警告时,对确定被警告行为构成侵权而产生的注意义务要高于向制造者发送侵权警告的情形,其警告所涉信息应当详细、充分,如披露请求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涉嫌侵权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与认定侵权和停止侵权相关的必要信息。否则,易导致交易方面对内容不明确的警告内容,为避免自身涉及到警告信所称的后果,停止进行交易,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另外,警告函采用的语言最好是中文,至少应为中英文对照。因为一封非中文的警告函,很难证明被控侵权人已经知悉警告函中的内容。如果委托律师代为发送,最好一并提供专利权人与律师之间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函篇8
【关键词】外贸函电 国际贸易
据调查统计,80%的进出口企业通过阿里巴巴国际服务平台,就是通过利用外贸函电与外商交谈使之促成贸易。由此可见,外贸函电在国际贸易流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学生的我们,应该如何学好贸易函电,以下是我的观点。
一、商务英语基础
要学好外贸函电,首先要从商务英语的基础学起,学好商务英语的写作。商务英语与普通英语不同。商务英语侧重在商务类。尤其是在词汇方面,要做到正规,必须符合商务书信的要求。在学习过程中,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夯实英文函电的基础。在单词方面,一定要丰富积累商务英语的有关词汇,看到单词知道准确的词义并且能用准确的英语朗读。此外,还要大量的熟悉固定短语,运用固定短语对外贸函电的书写很有用处。由单词到短语,由短语到句子,由句子到文章。所有的方面做到准确无误才能写好完整的外贸函电。学商务英语和英语一样先多听,找自己喜欢的听,素材不要过多,把对商务英语的恐惧降到最低,并且努力让自己发现英语的好处,爱上商务英语;不要因为自己需要学就太强迫自己去学,物极必反;养成研究英语的习惯,就可以慢慢看些简单的商务函件了,同时可以练练笔,自己尝试每天写英语日记;可以参加一个口语班,交一起学英语的朋友,让自己的生活跟英语发生更多关系。
二、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是外贸中的必不可少的课程,几乎所有的高校都会让本专业的同学重点学习。由此可见它的重要性。想要学好外贸函电就必须学好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贸易术语是证明你上过这门课的关键。其中以FOB、CIF最为常见。此外,还要了解一些世界各地著名的港口,熟悉各国的风俗习惯,这些都有助于理解交货方式及付款方式。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门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