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精选8篇)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1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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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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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1】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5-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6-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7-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8-
6、1、2、4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备案材料归档。
6、2合同签订程序
6、2、1立项
6、2、1、1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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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3)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
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0-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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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6、2、7、1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13-
6、2、7、2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6、2、8、1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合同他方由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6、2、8、5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14-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15- (5)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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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关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或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政府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民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二)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融资合同; (四)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非区政府序列的单位及乡镇政府也可以作为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报备、履行等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七条责任单位在报送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区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副区长签订。 重大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政府合同签订后,责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单位在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责任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并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法律建议,指导责任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五)相对方违约的; (六)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的。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合同存在应当约定而未约定的事项,或者因客观原因需要补充或变更原合同的,由责任单位先与相对方进行协商,初步达成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签订原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十四条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积极为责任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第十五条属政府合同,各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违反本条款,在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对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非区政府序列的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所签订的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3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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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5
(说明: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建筑业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确定和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项目从立项至施工、验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计价程序、定额套用、费率、设备材料价格、人工单价的计取是否合适、合规、合法,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规,造价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事项的确定是否经集体研究,有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五)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认真及时解决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工程施工是否采取样板带路的方法,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验收过程记录是否详实;
(八)质量缺陷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
(九)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所有立项项目基本情况送交监管办,并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备案,由监管办负责通知相关项目单位。不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将基本情况及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填写《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备案表》,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后,提交监管办,方可组织施工。
(三)项目正式动工前3日,项目单位须书面告知监管办。
(四)项目开工后,监管办应组织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各阶段操作依据、检测项目、验收依据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建设质量,建筑、市政等工程由监管办委托区建筑业管理处全程负责监管;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有行业监督机构的,由行业监督机构监管,监管办负责监督审核;其他工程由项目单位委托职能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监管办负责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成后,监管办监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组织验收情况;验收完毕,督促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监管办,审核后分别送至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验收和审计结果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管办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建立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评价等级作为责任主体在以后的投标和施工中的信用依据。
第八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项目单位办理手续和建设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区监察局受理承办。
第九条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施工单位二年至五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因职责履行原因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将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监管办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思考
为更好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从内部控制体系、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方法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1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要求
1、1 票据管理
票据直接影响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1、2 岗位设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财会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1、3 银行账户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与开户银行的联系,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相符。对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1、4 合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部门在签订供销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财务人员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对应付款项也应及时支付;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5 支出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审核、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1、6 核查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 农业科研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1 票据管理不规范
一是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未制定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管理中大都凭经验管理,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可供遵循;二是未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大多数单位都是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管单位各种票据,更没有配备专门的保管设备;三是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农业科研单位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未能履行规定手续,部分单位还存在出借、代开甚至是买卖票据的现象。
2、2 岗位设置不科学
一是农业科研单位货币资金岗位设置中没能严格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有的单位是未设置专门的货币资金岗位,有的单位货币资金岗位的财务人员也兼分类账或档案保管工作;二是印章管理不科学,有些单位所有印章均由一个人保管,有些单位未配备专门的印章保管设备,保管随意性较强;三是未能制定规范的授权管理制度,在货币资金收支、印章使用和保管等项工作中没有按照授权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2、3 银行账户管理不重视
许多农业科研单位不大重视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表现在:一是不重视银行开户的管理,通常是只要部门提出需要,也不经单位决策机构的研究就可开设银行账户,从而导致单位账户多且乱的现象;二是不重视银行账户使用的管理,通常是在银行账户开设之后,具体就由部门管理使用,部门过多地考虑到单位相关利益者的需求,资金在单位账户间任意划转的现象严重,从而导致货币资金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三是不重视银行账户的清理,通常是在银行账户开设之后,有些专门业务已经办理完成或项目已经完结,但没有能及时撤销相关银行账户,从而导致单位银行账户越开越多,甚至是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也不知道单位账户的具体情况,给货币资金的管理留下隐患。
2、4 合同管理不严格
许多农业科研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能严格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一是未制定合同管理的专门制度。许多农业科研单位由于领导对合同管理的理念较差,没有制定单位关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导致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客观上造成了货币资金管理的障碍;二是部门间沟通衔接不到位。由于没有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从而导致业务部门在签订好购销、基建工程、设备购置等合同后,未能将合同的副本和相关材料送至财务部门,带来了合同结算中货款收付的混乱;三是货币资金收付管理混乱。由于部门沟通衔接不到位,从而导致财务部门因为合同没有或是合同不全,货币资金收付就没有了合法的依据,于是就会出现有的合同未能及时履行,有的合同在规定付款期之前就付款的情况。
2、5 支出管理不统一
单位支出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单位内部各项支出的标准和支出的审批、审核程序。单位支出管理不统一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管理的不严格导致的支出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情况;二是由于单位内部未制定各项支出的标准导致不同部门、不同业务在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时没有统一的开支标准可供遵守;三是单位未制定支出方面的管理制度导致各项支出无统一的审批程序,各内部单位各行其是,支出混乱。
2、6 核查管理不及时
因为货币资金收支涉及到单位的方方面面,所以货币资金管理的关键措施是“日清月结”。农业科研单位货币资金核查管理不及时具体体现在:一是库存现金未能做到“日清”。单位对库存现金应当做到每天都要将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将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但实践中,由于财务人员之间的“信任过度”,许多单位经常不能及时核对,从而导致现金管理中违纪、违规甚至是违法现象的产生;二是银行存款未能做到“月结”。单位对银行存款应当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核算,每月应当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但在实践中,许多单位未能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核查,单位的分管领导也未能采取措施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从而导致银行存款管理中违纪、违规甚至是违法现象的产生成为可能。
3 农业科研单位强化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对策
3、1 加强制度控制
制度控制是农业科研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前提。一是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包括票据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印章保管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核查制度等等。二是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相关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各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管理条例、银行开户管理办法和单位内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三是对违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和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3、2 加强岗位控制
一是农业科研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实际,科学设置货币资金管理岗位,既不能过繁过多,也不能为了节省人员成本过简过少。岗位设置的科学性是在满足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原则的前提下简化货币资金收支的工作流程,以减少货币资金收支差错的可能性。二是明确各货币资金收支岗位的责任,包括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岗位工作职责、前置岗位和后续岗位的衔接以及完成每项工作的时间要求。三是奖惩措施,即将每个岗位工作完成情况与个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及岗位津贴联系起来,明确规定每个岗位如不能及时完成相应职责应当承担的后果。
3、3 加强人员控制
一是对财务会计人员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二是对于在岗位财务会计人员应当要求他们参加相关的培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的职称。三是所有在岗财务会计人员每年都应当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合格。四是定期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学习单位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学习合同法、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国库集中收付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提供保障。
3、4 加强过程控制
一是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一定要按照合同和单位预算的规定,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对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办理完成后要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衔接,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二是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事前要有审批、事中要有审核、事后要有核查,确保合规合法。三是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对货币资金的清查,确保账证、账账和账实相符。
3、5 加强关键点控制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关键点是票据、印鉴、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票据要有专人管理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印鉴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单位的制度规定;库存现金一定要做到“日清”,对大额现金收支要进行监控;对银行存款关键是定期地取得银行单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相符。
3、6 加强基础控制
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政府驻外办事处;法律形式;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5-01
一、屡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引起办事处的性质争议
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驻外办指的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设在各省会、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境内城市的办事处,通常称为某某某市人民政府驻某办事处。
现实中人们往往因这类办事处与政府关系密切且貌似承担部分政府职能而被认为属于政府机关序列,但办事处又需到驻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事业法人登记,而又被认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办事处属于政府机构,还是行政性事业单位,还是经营性事业单位;它所出台的文件是行政文件,还是内部规定;它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系违政机关禁办企业的规定,这就牵涉到驻外办的性质及法律定位。
有一个这样的案例,1993年,被告s市人民政府驻某市办事处与原告某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壹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价值300万元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但被告交付房屋面积缩水,因原告催讨余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有效,支持了原告请求;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又判决合同无效,判决被告以赔偿方式给付原告尚欠款项,被告上诉后二审又发回重审;一审又认定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对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办事处是否党政机关,所签合同是否违反国务院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主张合同有效者的理由是:办事处不是党政机关,且办事处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且明确了相应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特征,更说明它不是党政机关。反对者认为:虽然办事处机构代码证登记为非法人事业单位,经营及业务范围为接待服务,并有经营期限,但办事处的服务主要提供的是为政府的服务,属党政机关序列机构,具有政府派出性质,类似于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办事处对外可代表设立该办事处的政府,所以其签订承包合同系违政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规定,合同当然无效。
二、办事处法律性质不明确是类似争议的症结所在
暂不谈事业单位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不谈什么样的事业单位可否经商办企业,这里首先要谈的是政事不分的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市场、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技术推广、法律服务、公证、认证、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至今政、事不分的问题在政府管理层面仍未解决,从规定上看事业单位的设置有公益的,非公益的,还有经营性质的;人员管理上有按公务员管理的,有按非公务员管理的,而这些人员的管理都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里,领导干部又是按干部人事制度管理。这样就造成一个单位有占行政编制的,有不占行政编制的,单位性质是按登记备案性质区分,还是按职能区分,还是按人员隶属关系区分,在遇到具体问题处理时无所适从。
三、事业单位全方位改革需推进步伐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所涉领域非常广泛,除教、科、文、卫四大领域外,经济领域的中介机构,协调机构及有部分生产机构也按事业单位的体制进行管理,还有一些享有行政执法的准行政机构,如道路运管、质量监督检验、资格认证机构也是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但经费存在多种形式,像办事处这类的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有占行政编制的,有占事业编制的、企业编制的、聘任制等。业务上既有接待政府会议、传递各类政府信息、代行部分公事、又有经营酒店、餐饮等属企业经营范围的经营业务,这些业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混在一起很难区分此事业单位是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机关,还是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遇到对外纠纷时,不论以前者还是以后者定论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所以,事业单位改革要解决下述问题。
(一)尽快解决政、事不分,以事代政,事权混淆
我国事业单位多由政府主办,行政事务有时延伸到事业单位,导致政事职责不分,职能交叉,公众很难判断其性质。一遇到问题解决不好则影响政府形象。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是,将政府行政性的事务与非政府行政性事务区分开来,凡属政府行政性事务的一律归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及行使职权,除此之外的非行政性事务与市场联系密切的公益性事务一律按企业模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