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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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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1

一、努力做到用科学的方法识人

用人必先察人,知人方能善任。要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做到科学识人,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创新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让善于科学发展的人上,不会科学发展的人让,阻碍科学发展的人下。

一是积极推行空缺职位预告制度。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和酝酿调整时,在提名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党委组织部门应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向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预告空缺或调整职位,切实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面,以便党员干部群众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酝酿和比较,向组织提名推荐合适的人选。主要采取单位组织推荐和个人实名推荐两种形式。通过对有关人选的酝酿,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为党委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打下较好的群众基础,切实增强提名推荐的公信度。

二是进一步拓展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民主推荐是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当前,在民主推荐中,除人数少的单位全员参加民主推荐外,一般参加民主推荐的均为各级领导干部,许多知情的普通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不到推荐中来,使得民主推荐难以真正体现“民主”。拓展民主推荐的参与范围,就是要更加注重参加民主推荐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把《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其他需要参加人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特别是要严格规定一定的比例,抽取部分相应层级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代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民主推荐,使民主推荐真正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愿。

三是坚持做到民主推荐得票少的干部不提名。民主推荐是党员干部群众行使选择权的最重要环节。对民主推荐结果,要结合干部日常表现、单位风气、参与推荐对象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辩证的分析,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少于50%的干部,如果没有工作方面的特殊原因而影响其得票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对现任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推荐票不超过半数,或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宜提名的,坚决不再提名。

二、努力做到用科学的手段选人

所谓科学选人,就是始终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把那些群众公认、综合素质高、埋头苦干、不事张扬的人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就是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人大胆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主其位、谋其政、展其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仍然存在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陈旧观念。所以,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机制,坚持公道正派,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要坚持“群众公认”,提升选人的满意度。

一是完善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当前,在干部考察中,对考察对象公示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的形式进行。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示的广泛性,应进一步扩大公示面和知情范围。在公示的形式上,除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外,可考虑探索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办法,并有重点地向相应层级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书面公示,收集各个方面的情况反映,切实提高被考察对象

情况的客观真实性。

二是拓展参与考察谈话的范围。目前的干部考察工作,参加考察谈话的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联系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了解和反映的往往也只限于考察对象的工作情况,而对考察对象“八小时”之外的情况,尤其是个人品行和群众口碑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多,掌握不细。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展考察谈话的范围。一方面,要把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纳入考察谈话范围;另一方面,要向与考察对象业务工作往来较多的单位代表、考察对象过去工作过单位的同事、考察对象居住地的群众了解情况。

三是建立民意调查有效运用机制。民意调查是在更大范围落实党员干部群众选择权的重要途径。要切实加强对民意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建立民意调查结果的有效运用机制,把民意调查情况作为干部考察和调整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那些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表面上政绩突出,而民意调查得分明显偏低、情况反映差、不得民心的干部,坚持不予提拔重用。对实行差额考察的,要把民意情况作为差额考察对象之间比较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其它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民意调查情况好的干部。

三、努力做到用科学的程序用人

我们党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能否科学用人,关系到事业的兴衰成败。用好一个干部,就能带动一方事业;反之用错一个干部,就会给党和人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作为管人才的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必须具备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准确地选好、用好每一名干部。

一是完善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用条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已成为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但还存在公示内容过于简单、干部信息过于抽象等问题,还须进一步增进党员干部群众对拟任对象的了解,以便有针对性地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既要公示组织部门认可的干部信息和考察情况,也可通过由拟任对象自己撰写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及不足等,丰富公示的内容。特别是要强化对现代传媒手段的运用,通过照像、录相等提供丰富的多媒体信息,增强公示的形象性和贴近度。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2

一、抓住关键环节和部位,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在管人方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探索干部提拔变动初始提名办法。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用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听取纪委意见制度。制定“干部活力工程”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主办,市纪委监察局协办

(二)在管财方面: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公共支出公示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帮困等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民政局主办,市纪委监察局协办

(三)在管权方面: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群众的参与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制定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办法,建立透明的矿产资源开发公开竞争实施办法。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主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办

二、抓住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滁州大建设、大发展

紧紧围绕东向发展、工业强市和城镇化“三大战略”制定行政问责办法。制定“大滁城”建设督察督办实施意见。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简化程序,大幅提速提效,完善升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制定进一步优化“大招商”良好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和招商引资考评办法。积极完善和延伸“一表式”收费办法,降低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招商局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三、抓住规范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勤政和效能建设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和农村“三资”管理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清理修订、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制度,推广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国资委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四、抓住制度执行这个关键,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3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8号)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7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国人部发〔20**〕18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和复审。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1)(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5、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通过聘用单位按程序申报;

2、聘用单位在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直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中直驻皖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核实;其余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核实后,将申报材料汇总,并出具意见函。于20**年7月15-20日内报**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20**年7月15日—20日期间将经审核同意推荐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审核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合,提出意见,并整理汇总上报道路专业委员会。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执业领域问题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4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18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二)、新旧专业范围问题

道路工程涉及面广,各院校专业设置庞杂。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国人部发[20**]18号文附表1中,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申报时须提供其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

申报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要求的单位资质条件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不特指道路工程类设计资质。

申报单位须为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

(四)、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问题

1、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是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后,又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计算。

(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问题

1、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系指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和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道路工程专业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但不包括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获奖证书上的人员或原始申报表上的人员。

(六)、工程业绩问题

1、道路工程专业设计项目规模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2号)确定。

2、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签字的每个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图签的复印件一张。

(七)、获奖项目问题

1、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

2、道路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与道路工程专业相关的科技进步奖。

3、获奖证书上的所有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予认定。对已获奖而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获奖项目,申报人员须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主要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

(八)、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在编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九)、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时,其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按下列原则认定: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4

考察报告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派出的有关人员对有关的人和事进行实际考察之后写成的书面报告。对人的考察报告主要有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报告,干部人事考察报告,模范人物考察报告等。对事的考察报告主要有外出参观考察报告,重点项目考察报告,市场状况考察报告等。关于干部人事类考察报告的写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就外出考察报告的写作谈几点意见。

一、考察报告的文体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名级各地公派人员的外出考察活动日渐增多。每次考察活动结束之后,考察人员往往要将考察的情况、学到的经验及受到的启示等,写成文字材料报告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领导,以便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和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正因为如此,这些年外出考察报告的写作频率明显提高,而且越来越为各级领导所重视。

考察报告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事务公文,是一种类似于调查报告的独立的应用文体。它既不属于记叙文,也不属于论述文,有三个明显的文体特点:

一是记叙和论述兼而有之。考察报告的写作以考察活动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常要用一定的篇幅对考察的情况和事实加以叙述和说明,有时还需要少量的描写或抒情,需要引用一些当地的谚语、惯用语或群众议论等。在叙述情况的同时,考察报告中还要明确地表示出作者对考察对象及有关情况的看法、意见和态度;有时还要将外地的经验与本单位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比较,提出一些评价性、结论性或启示性的意见。而这些又需要用议论的方式来表达。可见,考察报告中的记叙和论述缺一不可。

二是观点支配和统帅材料。考察报告的写作同其他应用文写作一样,写作者必须先对考察中所获取的大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观点或意见,然后才能进入实际的写作状态。离开丰富的考察材料,就难以提炼报告的主题和观点;离开正确的结论和观点,同样无法准确地归纳考察的情况、事实和典型事例。在考察报告中,议论成分明显地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叙述成分只是对结论和观点起着配合作用。

三是语言和材料客观准确。考察报告选词平实准确,用语质朴自然,基调庄重严肃,措辞讲究分寸。它既不同于以说明为主的解说词和简介材料;也不同于描绘性情感性较浓的事件通讯或游记散文。在材料的选用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应是经过当地核实和确认的数据;报告中所列举的事例应是真实的、新鲜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事例,不允许使用道听途说的有水分的材料。

二、考察报告的基本结构

在外观结构上,考察报告有标题、正文和落款。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关于赴海南经济开发区参观考察的情况报告》。也有的标题略去事由,直书《参观考察报告》、《出国考察报告》等。落款一般写××考察团(队、组);,也有的在落款中标明考察人员的姓名。落款之下写年、月、日,一般不加盖公章、私章。

在正文内容的结构布局上通常分为三部分: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5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入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围绕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努力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竞争上岗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决定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选拔全市除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市管领导人员或者其人选。《意见》印发后,重点在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系统事业单位中试行。

竞争上岗一般在职位空缺单位内部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适当扩大到竞争职位所在系统内进行。

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竞争职位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基本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1)确定竞争职位。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酝酿确定竞争职位。

(2)确定竞争职位的资格条件。根据竞争职位的职责要求和职位所在单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研究确定竞争上岗选拔范围和职位资格条件。

(3)制定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资格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4)公布实施方案。经征求意见和组织讨论决定后,采取下发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布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2、报名和资格审查

(1)公开报名。参加竞争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如果是多职位同时竞争的,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并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因报名人数有限,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

(2)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名参加竞争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3、考试和民主测评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考试和民主测评,均采取量化计分。考试以面试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增加笔试。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的顺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决定。

(1)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采取演讲答辩的方式进行。演讲主要由竞争者阐述个人简历、竞争的理由和优势、从事该职位工作的初步设想和打算。演讲答辩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思维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仪态仪表等,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可根据不同竞争职位要求设置。

面试须成立面试评委会,面试评委会一般由竞争职位所在系统(单位)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得少于7人。面试评委会成员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实行回避制度。面试组织竞争职位所在单位人员旁听。

(2)民主测评

对竞争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在竞争者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的,可在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职(教)代会代表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对竞争职位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根据竞争职位的要求,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次确定相应的分值。

(3)笔试

如果竞争职位报名人数较多,且竞争职位需要,可增加笔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或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知识测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能力。

4、综合成绩

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的各项成绩,根据不同竞争职位要求和竞争上岗工作需要,按一定权重折算成竞争者的综合得分。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成绩以书面方式通知竞争者本人。

5、组织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根据竞争者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进入下一轮的竞争者,直至确定出考察对象为止。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竞争者,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面试、笔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竞争者,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格、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具体差额比例根据竞争职位要求在实施方案中确定。

(2)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意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方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考察对象的心理素质和职业能力倾向进行测试。

6、研究决定

根据考察对象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和认真比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竞争职位拟任人选。

多职位同时竞争的,决定人选拟任职位时,尊重竞争者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配。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经研究决定可以空缺。

7、任职

(1)对拟任人选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2)对任职人员按规定进行任前谈话。

(3)办理任用手续。任用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任职人员属于《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一律实行聘任制。

五、加强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党委(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严明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明工作程序,严格遵守纪律,确保竞争上岗工作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6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xx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记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任职的,自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任免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决定任免的时间计算。

第九章 免 职

第三十八条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免去股级干部职务,一般应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后提出,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干部因违法违纪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也可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

第十章 轮岗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条 股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四十一条 对拟进行轮岗交流的股级干部一般要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现实表现材料。

第四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具体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干部考察或讨论干部议题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任代调;,各单位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调整中,其人事关系涉及跨单位的,先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再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四)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撤销,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关的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组织、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原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股级干部任免所需材料:

1、《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

2、《党委(党组)会议记录》;

3、《干部任免审批表》;

4、《考察材料》;

5、《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

6、公示、公示结果证明(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7、《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7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篇8

各位领导:

根据工作安排,2020年7月30日,XX成立了以XX同志任组长、XX、XX同志任组员的干部推荐考察组赴XX采取个别谈话、领导了解、查阅资料等形式,对XX同志在XX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了考察。现将考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人选主要德才表现等情况

XX,XX,壮族,XX年X月出生,XX人,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学历。曾就职于XX、XX等部门,现为XX。

(一)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情况

鉴于XX同志在XX工作时限短的缘故,干部考察组对XX同志曾工作过的XX、XX进行了延伸考察,共对XX人进行了个别谈话,XX人均同意XX同志调动。意见建议主要有:工作大胆细致做的不够。

(二)主要德才表现

1、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该同志工作以来,重视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和党的各项理论知识,能够用实际行动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单位讲习活动,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原则。

2、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强。在工作中勤于思考、善于学习,能根据自己从事岗位和不同工作需要,以极大的热情,努力钻研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使其尽快不断适应变化的工作需要。对待所从事过的教育教学、外宣、人事档案管理、文件批转等任何一项工作,都做到不敷衍、不偷懒、不应付,谨慎对待容易的事情,慎重处理细小的事情,坚持认认真真地完成组织交办的每一项任务,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

3、个人修养好,品德素质高。该同志性格开朗,在工作中尊敬领导,干事充满活力,能够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善于团结同事,活跃同事间的干事创业氛围。待人诚恳,家庭和睦,为人正直,能够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善于改变自身缺点和不足。

4、遵规守纪严,廉洁意识强。该同志能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时时事事以自身廉洁自律的行为去带动身边同事和家人,始终保持政治立场坚定,经常认真反思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主要不足:一是联系实际学还做的不到位。二是写作能力有待加强。

(三)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

1、干部档案审核情况。经审核,没有发现问题。

2、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情况。经查核,没有发现问题。

3、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经征求XX纪委监委意见,没有发现违反廉洁自律的问题。

4、核查信访举报情况。考察中未收到群众来信来访。

二、考察组建议

考察组研究认为,XX同志已符合XX所需人才的德才条件,建议调动。

XX干部推荐考察组

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