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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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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与我县经贸系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开拓创新,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为全县企业、单位等实现科学发展创造安全环境。

二、开展对象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的具体分类,经贸系统现主要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行业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工贸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机械制造企业,水泥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啤酒生产企业,乳制品生产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造纸企业,纺织企业,商场企业,冶金(焦化、炼钢、炼铁、煤气、烧结球团、铁合金、轧钢)企业,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氧化铝企业,电解铝企业,平板玻璃企业,建筑卫生陶瓷企业。

(1)新成立的、去年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开展未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规模以下的及微型工贸企业皆纳入今年达标创建工作范围,实现全面达标。注重培育2-5家示范企业,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2)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头看”工作,培育2-3家二级以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发证的企业,确保在今年按国家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达标。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局各股室、县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安全标准化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深入宣传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意义,结合各自行业领域特点与行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强化学习培训,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创造良好基础。

(二)评定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公告与授牌;二级企业由省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行业的标准化二级企业由设区市实施评审,公告与授牌;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评审、公告与授牌。

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有关单位类型分为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政府端。网上申报程序流程为:企业网上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并填报提交申请书;评审组织单位初审并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通知评审单位;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起草核准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并制作证书牌匾,审批办结。

1、企业网上申请评审。企业网上申请评审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进行。登录国家安监总局网站;选择“在线办事”;“工贸企业标准化管理系统”;首次使用系统请点击“注册”,根据提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进行登录(企业名称要使用标准企业全称,应用于标准化证书)。企业端在系统“评审申请”菜单栏中填写评审申请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提交的纸质文件:评审申请表(在系统中完成申请后直接从系统中选择导出到word,申请表应为由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件,申请二级企业的由县级经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盖章)。企业系统上传的材料(红头文件、执照和许可证可上传扫描)由企业端根据网站提示进行操作。操作步骤尚未学习熟悉的企业可联系经贸局工业企业管理股。

2、评审组织单位任务。受理并审核企业申请,安排评审单位评审,审查评审报告、提出是否达标建议,制作标准证书,管理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3、评审单位任务。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管理评审人员。

4、政府端任务。掌握企业申请情况,审核评审结果、公告并管理达标企业,管理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管理下级部门。

四、约束措施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县经贸局提请当地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取消其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文明单位”及各级劳模等评选资格。

(二)对既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又不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企业,县经贸局应上报县政府安办,由县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取消其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文明单位”及各级劳模等评选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分管领导和各股室按照分管安全生产责任制范围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负责检查、督促和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开展安全标准化的主要力量,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三)严把评定质量。各股室部门在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中,要严格评定标准,确保评定质量。要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施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严把评定质量,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与其级别相符合。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一部最重要的法规。2011年7月1日,该办法新的修订版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无论是在篇幅和内容上都做了重大调整,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备和有可操作性,并引入了暂新的管理理念,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创造新的局面。

1 新版管理办法概述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4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将法律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2011年5月4日卫生部签发了再次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卫生部第81号部令颁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管理办法》共分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2004年版相比,除了在原有6章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外,还新增了2个章节的内容,即药品重点监测和信息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强化了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置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作用等[1]。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此办法,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是哪个部门的孤立工作,其职责贯穿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相关单位。

2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依赖于对该办法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参与了该办法的制定和培训,希望通过以下重点内容的解读使广大读者对新法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2、1 职责

《管理办法》第3章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全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主管单位,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一些具体职能也将由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如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联合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能。近2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使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迅速向基层延伸。截至2011年,全国333个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了专人开展监测工作。体系的扩展迫切需要法规的支持,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赋予了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的收集、审核、评价、上报以及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事件调查等职能,不但为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也为基层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埋下伏笔。

2、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管理办法》的第2章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这也是修订篇幅最大的部分,由原来的10条增加至26条。新办法共明确了4类不良反应报告形式,即不良反应的个例报告、群体报告、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对各类型报告的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表格式、报告程序和时限等也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1、1 个例报告 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个例报告,是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提交至监测机构的。与原法规相比,取消了逐级报告制度;的说法,因为逐级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报告的时效性,不利于报告的及时评价与处置。根据新报告系统的设置,基层报告单位在线提交报告表后,将直接传送至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服务器上,各级监测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均可查看、评价、分析报表,因此新报告系统实现的是网络直报、分级管理;的模式。

2、1、2 群体报告 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本次修订将原法规中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统一更改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明确了因药品质量、用药差错或不良反应等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均须报告,将不良反应扩大至药物警戒范畴。群体事件的报告要求快速,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事件后要立即;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对事件的调查要求高效,因此直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同时体现了多方协作

的管理模式,即除管理部门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查或应对处置工作,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2、1、3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是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收集、评价和风险管理意识,将原先形式简单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更改为国际标准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企业对收到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定期汇总分析,进行全面的药品安全性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了生产企业不同于医疗机构的监测职责,同时也体现了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

2、1、4 报告的处置 处置是指对报告的核实、评价和调查。为提高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加大不良反应信息的可利用率,对于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相关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都有责任进行核实、评价及调查。尤其是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监测机构必须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为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评价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一手资料。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在调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调查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2 药品重点监测

引入了药品重点监测的概念,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要求企业对其他药品开展重点监测。药品重点监测实际上是借用了国际上已有的主动监测的理念,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监测活动,全面收集患者用药后的安全性信息,旨在进一步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发生特征、严重程度等,为药品风险控制提供更加科学依据。开展药品重点监测,一方面可以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上市前安全性研究的局限性和自发报告系统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提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水平。有关药品重点监测的详细指南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中。

2、3 评价与控制

随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监测工作的重心已由报告的收集过渡到对报告资料的评价和风险控制中来。《管理办法》第5章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家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信号挖掘和评价,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监测机构一直以来所承担的核心技术工作给予了准确的诠释。

此外,还明确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测技术机构的分析评价结果,在职责范围内对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可采取责令修改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报告单位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治患者、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

2、4 信息管理

随着报告数量的增长,报告单位对监测数据的反馈呼声日益加大,监测机构间如何共享信息也成为突出的问题,医患人员和公众对药品安全性信息的需求更是有增无减。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的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已是当前形式下及未来发展趋势中的必不可少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有关信息、反馈、共享的条款,并单列成章。确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监测机构信息的权限和内容,增加了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鼓励报告单位之间共享不良反应信息。虽然条款的规定还较为原则,但与原法规相比已有了很大进步,兼顾了当前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未来工作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推动信息公开、增进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2、5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7章对报告单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违规情形,根据报告单位的职责不同,药品生产企业所列出的违规情形最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列违规情形内容基本相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法定报告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相关规定;是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的规定。

3 新版《管理办法》对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的指导意义

中药是我国民族医药学发展中的瑰宝,也正是因为中药的特殊性,其不良反应监测开展情况更能体现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管理办法》虽然对中药的监测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但是新法规的实施必将推动和促进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

3、1 增强中药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

我国中药制造业受医改政策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如此,国内中药生产企业无论在规模上、管理理念和水平上与跨国企业相

比都存在一些差距,药品风险管理意识也相对薄弱。新版《管理办法》加强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这无疑也为中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首先在管理上,要求企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要求;其次在技术上,要求企业不但要收集报告,还要开展对严重不良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定期汇总药品安全性数据,报送与国际接轨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通过在法规中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可以督导企业合理配置监测资源,提高报告意识,主动开展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2 加大中药新药的监测力度

由于中药现代化的推动,有报道显示,近年来我国中药新药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新药明显增加。然而站在药品安全性角度考虑,一二类新药未知的风险也是最高的,因此上市人群广泛使用下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通过重点监测可以进一步获取上市前安全性研究无法获取的资料,如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安全性资料,又可以弥被上市后自发报告存在的低报、漏报、信息偏倚等的不足,加大对新上市药品的监测力度,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3

某县地处边境70公里处,县城定居常住人口约14000余人。因保障房、体育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等需要,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2年底,全县共征收拆迁800余户,涉及人口约占全县常住人口近20%。县征收办公室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某分所,全程参与该县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共计完成800余户房屋测量和初步评估工作。由于征收时限较紧、面积较大、区域分散、涉及人数较多、经验不足,该县距离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所在地远达数百公里,近8个小时的汽车行程,评估分支机构受到被征收人签约积极性的感染,评估报告由工作人员代替评估师签名(后经评估师追认),由评估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在此基础上,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通过协议拆迁的方式,在公开公平、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前提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均履行了义务。事后,少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瑕疵提出质疑,甚至试图补偿安置协议。因此,评估报告瑕疵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是否产生影响成为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

评析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的许多环节和程序,是科学制度的总结,征收工作人员在执行时普遍感觉征收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于是,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协议拆迁模式,例如成都尝试模拟拆迁、山东推行协议拆迁,都是和谐拆迁的具体表现。众所周知,协议拆迁比征收程序简化、矛盾减少、效率提高、效果显著,但是,常有人试图用征收程序衡量协议拆迁的程序,试图用协议拆迁程序的灵活性和不规范性达到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补偿安置协议效力不轻易被否定的结论。本案核心问题是评估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及代替评估师签字等不规范的评估报告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提示征收部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难以的合法有效的协议。

一、评估报告属于证据系列中的鉴定结论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征收评估报告是证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证据材料,属于证据系列中的鉴定结论,有效的评估报告属于效力较高的优势证据,具有公信力、证明力,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采信评估报告。不规范的评估报告属于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对该证据进行补充强化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不宜直接采信不规范的评估报告。但是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缔结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评估报告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具有评估报告,并不影响合同的签订。现实中的协议拆迁甚至没有评估报告,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安置标准或者货币补偿标准,这种规定一般使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价值超出评估价值,协议拆迁才有魅力。咨询性评估、预评估或者其他不规范的评估报告也可以作为协议主体签约时的参考甚至依据。评估公司分支机构盖章及代评估师签字的行为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但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所以,并不因此影响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时,评估报告是属于优势证据还是属于补强证据,应当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规范的评估报告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广义的违法,合法性不饱满,并不属于实质性否定。

二、评估报告瑕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县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未违反上述合同无效规定的任一情形,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政府征收补偿能够使被征收房产保值升值,就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问题。经过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补偿安置没有减少被征收人的财产价值,通过政府奖励使得被征收人的财产平均增值20%,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问题。

遵守契约是市场经济的规则,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是交易安全的保障,契约的核心价值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国家多层次法律位阶体系未必被当事人熟练掌握,所订立的合同难免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形。如果任意违法就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交易安全就难以保障,人们为了规避风险,在交易的时候就会慎之又慎,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鉴于此,立法机关在制订《合同法》时,就考虑了限制合同无效情形即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会导致合同无效。显然,不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4

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大会

12月9日下午,我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大会。大会由刘文长所长主持,党委书记、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朱效中同志作动员报告。局第一检查指导组组长、局工会主席张明文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体党员同志参加了大会。朱效中书记全面总结了我所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同时部署了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方向。要在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三个环节。局第一指导检查组组长张明文同志在动员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肯定了我所第一阶段的工作。对我所分析检查阶段活动提出了三个方面工作重点。第一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第二要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撰写好分析检查报告。第三要认真组织好职工评议,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他强调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职责,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二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分类指导。三是要继续深入学习,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确保取得实效。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活动氛围。五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领导联系点工作。他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始终把搞好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提高全体党员干部思想素质、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增强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希望所党委高度重视,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保证完成第二阶段各项工作任务。

二、召开所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

认真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基础。在认真学习、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展交心谈心、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的基础上,12月17日下午,我所召开了所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朱效中同志主持,省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指导检查组副组长罗翔同志、组员赵力同志到会指导。所级党员领导干部刘文长、潘同应、普金锋、石玉方、李世民、李正麟等同志作专题发言。党委、纪委成员列席了会议。所级党员领导干部按发言提纲作了深刻的分析检查和自我剖析。在分析检查中全面回顾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汇报了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收获,深入查找了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其原因,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事业新发展的思路和打算。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已报局党委。

三、形成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所领导班子在全面回顾十六大以来,特别是2*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以来,我所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确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等,形成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紧密联系实际,突出检查和分析这两个环节,党委书记朱效中同志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初稿形成后,通过不同阶段发放到所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最后放到所网站公开征集、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党委扩大会议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后才定稿。分析检查报告全面总结和回顾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取得的突出成效,梳理出了当前存在的制约和影响我所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推进我所又好又快发展的六大举措:

一是深化地勘队伍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转变经营方式,调查经济结构;要发展我们的事业,搞好实验测试、工程检测、做强做大地质,人员结构要调整,一方面做好改制企业人员的安排和转岗培训,充实生产一线;另一方面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尤其是岩土、分析、地质高学历人员的引进。在今后3—5年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一技之长,在不同专业岗位上,能独挡一面、踏踏实实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地质实验分析测试为主导,加速发展工程检测及延伸业,拓展房产经营空间,积极推进地质找矿,矿冶综合利用,形成以地质测试为核心竞争力的多学科、多领域、多层次的经济发展链;维护和加强资质建设,力争在2年时间内固体矿产勘查获甲级资质加强科研立项工作,积极申报省部级科研项目,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扩大高附加值的业务市场和工作范围。

三是充分利用人才技术、仪器设备、地理环境优势,逐步实现“实验立所、富民强所,和谐兴所”的奋斗目标;加强运作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这个机构名称,争取一些执法项目,为安徽矿产的监督工作做一些有益的事,同时也提高了我们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

四是坚持以职工为本,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逐年提高职工收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竞争力,既要全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所的主要工作,事关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改善职工的办公、工作、生活条件,考虑异地建地质实验综合研究大楼,把化验场地搬出去,将现在的场所构建成安徽省黄金珠宝集散中心;争取局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努力解决青年职工住房问题。

五是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将文明创建工作纳入我所全年工作规划,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切实为全所的经济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保证作用。继续制定全所文明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考核制度,与生产经营指标紧密挂钩,奖惩分明。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栏、网站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文明创建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布置落实文明创建各项工作。加强对外交流。所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经常主动到上级部门和街道等地方部门、兄弟单位学习交流文明创建经验或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来所指导检查工作;所宣传部门要经常对外投稿或邀请宣传媒体到所采访报道。加强制度建设。对以前的制度进行清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我所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文明创建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纳工作,实行专人管理,装订成册。努力实现办公场所,职工生活区域分开,加大硬件投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出租屋管理,解决空气污染等问题。继续进行两个大院道路维修、卫生清扫、绿化工作。想方设法及早解决实验楼搬迁问题,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值班规范化,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行安全巡逻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等。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落实效能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加强职工思想、职业道德教育。

六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我所党建工作和三个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修订和建立有利于我所发展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制和体制,把政治过硬,专业能力强,有市场开拓精神,想干事的年青同志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全所职工在所网站都可以看到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专门上报局党委,报告内容不在这儿详细阐述。

四、各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会

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我所党员同志不顾工作忙、时间紧,积极参加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结合学习成果,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有针对性地分析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按要求完成了任务。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5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6

关键词:安全评价单位;承揽;安全评价业务

一、加强评价机构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实行规范评价、合理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购买相应的设备和评价软件包等,使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咨询中心早在1996年成立之初,就开展了安全评价工作,仅2006年,就投入了数十万元购买配置高、性能好的计算机用于安全评价工作。

(二)以人为本,加强素质训练

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尤其是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的工艺技术、设备层出不穷,这就要求评价人员具备更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安全评价单位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二次学历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学术交流等形式,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咨询中心为鼓励员工知识更新,规定了二次学习费用全额报销,近几年,中心有5人参加了二次学历教育,同时,还组织了30余人次进行业务培训,并坚持每季度组织评价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学习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加强技术支撑建设

加强技术支撑建设是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实行规范评价、合理竞争的必要保障和坚强后盾。将现有的综合科研能力和多门类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安全评价中心的技术支撑,是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目前,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咨询中心先后与数家科研和检验检测单位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建立了200多人的专家人员库,作为中心的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根据评价项目所属的行业,选择相应的技术专家,亲临现场指导,弥补了我们评价人员工作实践和现场经验的不足,有效地提高了评价报告的技术含量和质量。

二、狠抓评价报告质量,以质量求生存

(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要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在评价项目风险评估、评价实施、报告审核、档案管理、检查改进等方面,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使评价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依。同时还建立了考核制度,定期对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分配挂钩。质量管理部门还应不定期地对各评价项目的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调整,保证评价报告的质量。

(二)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的最终产品,评价报告质量的好坏、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个评价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高低。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手段保证评价报告质量。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咨询中心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核制度,每一级审核都有书面审核意见,在《项目运行管理表》上记录,并根据审核出来问题的大小和轻重程度,量化打分,分值记录在案。通过量化考核,使评价和审核人员责任感大大加强,评价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三)重大项目内审

为确保重大项目的报告质量,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咨询中心还坚持重大项目集体内审制度。通过召开内部审核会,将评价报告及其汇报材料投影展示,大家各抒己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这样既有利于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又有利于大家取长补短、共同学习。

三、坚持诚信原则,不参与低价恶性竞争

(一)坚持“二不”、“四不接”原则

坚持诚信为本是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实行规范评价、合理竞争的基本原则。在安全评工作中,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咨询中心坚持“二不”、“四不接”原则。“二不”就是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评价项目,不出具虚假报告。“四不接”就是超过中心评价人员能力范围的项目不接,企业的安全评价前置条件不具备的不接,时间不能保证评价报告质量的不接,评价费用不合理的不接,从源头控制安全评价的风险。

(二)防止陷入价格竞争的陷阱

片面地根据价格高低来决定是否接受项目是不对的,靠压低报价来承揽项目势必会影响今后评价报告的质量,一份高质量的评价报告是要凭借评价人员的智慧、经验来实现的,盲目的价格竞争,可以说是为自己挖掘了一个陷阱。

(三)与委托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安全评价单位应该不定期地去企业进行回访,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给予技术指导,真正做到为企业安全生产着想,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个新台阶。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由被动接受评价工作,转变为主动请求评价,主动与安全评价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四、结束语

总之,安全评价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的实力,努力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充分发挥安全评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显政等、安全评价[M]、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7

关键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现在,很多水库管理和建设的工作人员对水库蓄水安全鉴定不是很熟悉。所以文章针对水库蓄水安全的概念、意义和工作程序做出了介绍。

1 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的内涵

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指的是在水库蓄水之前,包括建设、加固、改建水库,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以主、运行机构、设计机构、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设计的自检报告为基础,全面复核设计、建造和管理。复核的内容主要和蓄水的直接安全相关,一般包括当挡水、泄水、取水建筑物以及和蓄水安全相关的部分,而对蓄水安全没有任何影响的厂房建筑物不进行评价。例如,在分期蓄水时还应包括后续度汛安全等部分。蓄水安全鉴定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为执行标准。在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时需要有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鉴定报告专家们写,没有评审的工作。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是蓄水验收的重要依据。

2 蓄水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为蓄水验收和工程完成后的兴利蓄水以及度汛安全提供了技术保证。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考察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可不可以蓄水、怎样蓄水、能不能安全度汛。

3 蓄水安全鉴定的任务

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任务就是评价和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检查的施工质量等对工程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然后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蓄水安全鉴定的意见,确认水库是否满足蓄水阶段的验收标准。工作任务主要是检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工程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还就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解决好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然后对工程安全提出评价意见;对于那些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分析对工程安全的影响是否严重,然后做出合理的评价;对于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和施工,可是评价专家认为存在安全问题的,也要给出合理的评价和解决方案。

4 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大纲编制、自检报告编制、现场鉴定和鉴定报告编写四个部分。

4、1 工作大纲编制

对水库蓄水进行安全鉴定的机构有关专业的专家组进入实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项目法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的介绍,然后将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和设计原稿、设计变更、施工过程记录等资料收集起来。最后确定鉴定的重点、标准以及鉴定任务,对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进行分析,编制出工作大纲。

4、2 自检报告编制

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设备生产部门、安全监测人员需要分别编制蓄水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项目的法人需要编写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工作报告,这些报告在相关单位审定完后要盖好公章,最后交到安全鉴定单位。

4、3 现场鉴定

专家组在进行现场查看,首先要查看各种相关的资料,然后和参加建设的各部门人员进行交流,充分了解设计、施工、建立等建设过程;接着对防洪度汛、蓄水方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最后在现场鉴定过程正发现的有安全问题的设计和施工提出解决意见,责令相关部门重新检查。

4、4 鉴定报告编写

专家组在对相关的工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后,明确给出工程的安全评价结果和水库能否下闸蓄水的论断,这样就初步完成了蓄水安全鉴定的报告。然后和各个部门进行意见交换,在对鉴定报告进行完善,专家组的每个人在鉴定报告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后就能交到鉴定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手中。有关人员审定完鉴定报告以后交到了项目法人手中。

5 蓄水安全鉴定评价项目内容

蓄水安全鉴定评价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形象面貌的评价;工程防洪度汛和蓄水方案的评价;和蓄水安全有关的地质条件的评价;和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评价;导流建筑物封堵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价;金属结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的评价;安全监测设计和仪器埋设质量和监测成果的评价。

6 蓄水安全鉴定单位

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的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以前的鉴定单位就无法满足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需求了,水利部在2009年8月13日公布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中有12家单位为承担各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有46家单位为承担大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

7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如果建设的工程满足蓄水安全鉴定的标准,项目的法人就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热机构对水库蓄水安全进行鉴定。然后,鉴定机构就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的鉴定团队,团队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要有丰富的工程施工和设计经验、要是高级工程师,团队中的人员的专业要全面,要有地质专业人员、机电专业人员、施工专业人员、设计专业人员等,同时团队中专业人员的三分之一要是外聘专家。工程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建立人员、质量监管人员等不应过问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也不能承担鉴定的工作。项目的法人要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让他们积极配合专家组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将全面、细致、准确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专业鉴定人员。在介绍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时要符合专家组的要求,并对专家组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检查和解决,同时做出相应的报告。最后鉴定机构要给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如果工程建设的部门对鉴定报告有意见,要写成书面意见交到鉴定部门,同时也要报给工程验收和水利监管部门。

8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充分了解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内涵、重要性、主要任务、内容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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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慧蓉、庄头书库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分析与评价[J]、山西建筑,2012(32)274-275、

[3]彭公朋,吕凯林、燕山水库枢纽工程通过蓄水安全鉴定[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8(5):82、

安全文明自评报告篇8

关键词 安全评价;个人技能;安全评价报告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0-0074-02

0 引言

随着安全评价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安全评价技术也在逐渐地提高。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可以减少和控制企业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生产中的事故风险,减少生产事故,有效保护企业的财产及其相关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评价人员的技术能力,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因此,提升安全评价人员的个人技能,可以说是安全评价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安全评价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评价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对不同行业的评价对象进行评价。而目前某些评价报告中,存在着评价人员对报告罗列的评价依据不熟,工艺介绍不清,选用的评价方法不能满足工程工艺要求甚至评价结论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如何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问题,归根到底也就是如何提高评价人员能力问题。只有从源头抓起,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法律体系及标准的学习,不断总结、交流,并充分运用评价报告的编写技巧,才能确保评价报告的质量。

1 提高技能,保证评价质量

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能力是安全评价开展的前提保证和关键环节,要从源头上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人员的技能提升应放在第一位。

1、1 打好专业基础,保证安全评价顺利开展

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基础好比是大厦的地基,地基不牢盖不起大厦,必须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确保安全评价的顺利进行。

安全评价涉及的范围较广,要求全面掌握各种专业技术,熟悉各种工程工艺或装置系统的专业要求。但是,一个评价人员不可能对所有行业、所有工程工艺都精通,只有分工合作才能保证评价质量。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通过再教育与再深造提高专业技术。安全评价机构的人员组成,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安全评价人员可能曾在不同的岗位上工作过。而当对新的工艺或工程进行评价时,他们的知识就可能显得捉襟见肘,要改变这种鞭长不及马腹的状况,再教育和再深造是最好的办法。

再教育和再深造的方法和方式很多,可以针对自身的不同条件、不同环境进行选择。目前最能从实质上提高自身技能的方法是考研。其次,评价人员可以通过上夜大、函授或自考等方法接受再教育。因为夜大、函授和自考的教育方式比较灵活,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当前评价机构中,较为可行。再且,评价人员可以通过自学或向专业技术强的专家请教,通过技术学习和交流,以增加业务知识的范围和深度。

通过再教育和再深造,可以提高评价人员专业知识,增强业务能力,拓宽各方面的知识面,使安全评价人员的工程或工艺知识达到新的层次,以保证安全评价的顺利开展。再教育和再深造是业务能力不强,知识面短缺的评价人员提高专业技术的必经途径;

2)多渠道、多方向的了解被评价对象的专业要求和工艺特点,做到专项中的多向发展。评价人员必须在未开始评价前就具备对某个工程或工艺进行评价的能力,这就要求对自己所涉及的评价行业点、面具通。要多方面提升自身行业的专业技能,可以分时段、分工段、分重点地对被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全面的了解,平时应不断在理论上研究工程工艺的设计原理及生产目的,大量翻阅相关图书资料,掌握工程、工艺的实验数据或试验记录,并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3)夯实专业知识基础,以不变应万变。基础的专业知识,是安全评价人员的必备条件。丰富自己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途径只有一个――认真学习,严谨务实。一个专业基础知识牢固的评价人员,不管是对新的、独特不一的生产工艺或工程进行评价,还是对典型的、常规的工艺系统进行评价,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依据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本着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运用安全工程的基本原理,抓住危险存在的基本规律,合理采用安全评价方法实施评价。

1、2 认真学习法律体系和标准,做到言必有据

熟悉被评价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标准。法律体系和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安全评价只有依据它才能够可靠、有效的实施。所以评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被评价对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其使用范围及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对被评价对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结论。

1、3 加强交流,不断总结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交流学习,吸取他人的长处,克服自己的缺点,提高专业技能,扩充自己的知识面。专业技术的交流学习,可以方便自己进行专业总结,从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改进和提高安全评价技术。加强交流,不断总结是提高个人能力和促进安全评价技术迈上新台阶的一个支撑点。

2 科学评价,确保评价报告质量

安全评价报告是依据安全评价结果编制,要确保评价报告的质量,应保证评价过程科学、公正、客观,并具有合法性和针对性。评价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评价过程策划;

2)界定评价范围;

3)危险源辨识;

4)评价方法的选择;

5)安全评价结论。

因此,确保安全评价质量应从这6个方面开展:

1)提高安全评价过程策划能力

安全评价过程策划是实施评价前的准备工作,评价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策划能力,才能步步为营的展开评价。

做好安全评价过程策划,评价人员必须对被评价对象的工艺流程及特点熟悉,以确保现场勘测数据齐全,资料收集全面,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合理。安全评价过程策划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专业的业务能力,这需要评价人员不断学习、总结和交流才能提高。

2)合理界定评价范围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评价范围应尽量覆盖企业危险作业的所有场所、所有危险设施(设备)和所有危险货物和高风险作业的人员。企业安全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

(2)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实用性,明确其是否能够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

(3)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4)识别生产中的重大危险源,评价这些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

(5)分析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分重点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是开展有针对性安全评价的基础,它对确定评价重点、划分评价单元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于生产工艺流程之中,如化学危险源,电气危险源,机械危险源,辐射危险源,噪声、振动、强光、高压、高温、湿度、生物危害等。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来讲,都是事故隐患,都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正确全面的辨识出来。但在进行划分危险、有害因素单元时,可以抓大放小,重点分析和预测能够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例如,易燃液体罐区防火措施不足和储存设备缺陷,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储存设备维修时人员不慎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

4)科学选择评价方法

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是安全评价成功的关键。只有训练有素且经验丰富的安全评价人员,才能得心应手地使用各种安全评价方法,辅以丰富的经验,合理可靠地进行评价,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为此安全评价人员应不断总结经验,吸取他人优点和特长,不断提升个人能力,以确保能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可靠地实施评价。

5)安全评价结论

通过界定安全评价范围,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及选择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安全评价人员应能综合归纳出被评价对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不符合项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最后做出安全评价结论。影响安全评价人员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引用安全评价依据是否正确可靠

各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依据,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中应予以引用。但是,在引用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①引用最新版本,保证最新的安全法规得到及时落实;

②引用应具有针对性,并在报告中列细、列全,报告中没有用到的,不应罗列;

③引用要书写完整,不应使用简略方式;

④引用基本法规和文件时,要根据评价项目的需要优先选择最合适的法规;

⑤严禁引用废止的法规和标准。

评价人员应加强对安全评价依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其齐全、有效。通过在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的正确引用,克服编制报告时的照搬照抄现象,就能有效地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2)安全评价人员的计算数据和评价参数必须准确

由于评价人员或多或少都可能存在缺点,所以在评价参数的选择及数据的计算上,可能会存在着错误或差别。在此,计算机技术作为辅助工具,起到了关键作用。因安全评价而产生的安全评价软件在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可以系统地为评价人员提供评价参数,可以避免由于评价人员的知识缺陷而导致评价内容不足,或评价过程出现漏洞等。然而安全评价软件在国内才刚刚起步,安全评价人员应不断提高计算机水平,争取研发出可靠、全面的自动化安全评价软件,以推动安全评价技术的发展。

简而言之,只要明确了评价要求是怎样,而实际评价结果是怎样,两者一对照就可以科学合理的判定工程或系统的危险程度。

3 结论

安全评价人员作为安全评价的实施体,其能力及技术决定了安全评价的有效性,要确保安全评价能“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必须提升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技术和个人技能,只有提高了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才能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