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合作协议(精选8篇)
教师合作协议篇1
乙方: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场地与品牌资源,并负责整体运营及市场招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任务:乙方负责的相关教学工作。
课程名称:
教学时间:由甲方统筹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需求的条件;
2、根据工作需要和**艺术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对乙方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实施相关奖励;
5、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教师,给予相应奖励。
6、按照本协议及**艺术培训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课酬及奖金。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如实填写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授课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中心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督查,并及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教研活动,参加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
4、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甲方进行招生过程中,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招生;
6、在合作期内,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解除合作协议;
7、根据本协议及**艺术培训学校的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课酬及奖励。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形式:
1、课时费的支付:每次课程为180分钟,90分钟休息一次,每月按课时计算:8人(含8人)至16人(含16人)保底100元/次;超过16人每多1人加5元/人次;8人以下按照学生实际人数五五分配(注:安排免费体验试课的学生则不算人数。)
2、课时费支付时间:每月15日支付上月课酬。
3、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在学期末可视情况给予乙方奖励。
第六条协议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所教全年课时数相应全额酬金的违约金。
第七条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在甲方周边2公里以内进行相同教学活动,并且不得将甲方的生源直接或者间接转入其他同行机构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第六条中所涉及的违约金或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教师合作协议篇2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协助_________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举办的培训计划,确保本次培训质量与效果,双方就讲师邀请派遣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指定的主讲内容邀请所需的讲师,并于授课前10天提供所请讲师的简介、讲课提纲、行程安排等资料(电子版),并协助乙方制定宣传方案,便于乙方在当地开展工作。乙方正式文字宣传资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承担所需讲师的授课费用,并保证授课老师按时到达、按时授课,如变更授课老师或授课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3、特邀授课老师:_________(简介)
4、授课时间及地点
授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
二、乙方将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承担本次培训所需授课老师及甲方所派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及授课期间的食宿费用。
2、乙方负责提供本次培训课程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和相关教务管理工作,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3、保证在培训前20个工作日,将在当地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地点等相关培训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培训内容和相关讲师。
三、收益分配:
1、培训费用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制定。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次培训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整),其中包括讲师授课费、讲义设计费及相关培训服务费。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定金,在甲方邀请的讲师讲完课当日内支付余款(甲方不出具发票)。
4、为保证教学质量及学习氛围,乙方必须组织100人以上高素质听课人员。教学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供热系统,要有多媒体电化教学设施,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课堂纪律,维护好教学秩序。如因乙方组织原因造成授课不能按时正常进行,乙方向甲方先期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退。
5、如果乙方未按时汇款,甲方有权取消举办相关培训项目,相关的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给予赔偿。
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至该培训项目完全实施后终止。
2、在合作期间,如果乙方违背协议中的合作原则,甲方可以立刻终止该合同,并给予书面通知。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作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证件真实合法,否则,对方有权终止合作。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努力实现协议目标。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合作内容和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
3、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构成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教师合作协议篇3
中职校企合作协议书一甲方: 某某职业高级中学(职教中心)
乙方: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发挥职业技术教育为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功能,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同时也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在平等自愿,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合作办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实习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校企双方愿意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 合作内容及方式
(一) 订单培养,合作办学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化工、机制、数控、计算机等专业进行订单培养,合作办学。合作内容及方式可按下列条款执行。未及事宜,可在实践不断补充完善。
1、 互认挂牌,就业推荐。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某某职业高级中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实训(就业)基地,乙方在甲方设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实验室、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校企合作人力资源培训基地, 双方均同意在对外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并开展管理,实习,培训合作、
2、 甲方愿意在县城北区提供300亩建设用地,乙方愿意在甲方建设恒力集团公司生产性实训基地。双方愿意对此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可行性计划。
3、 双方共同合作,在化工、机制、数控、计算机等专业中,根据乙方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为乙方定向培养,输送人才,并根据乙方企业发展状况,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或投资领域的变化等情况,适时共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规模和合作方式、
4、 为保证合作培养的人才质量,满足合作班级学生的实验实训需要;甲方聘请乙方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承担合作专业的部分教学实训任务;积极为合作专业的学生下企业实践创造条件,以使合作培养的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的需求;与甲方共同开发相关课程等、
5、 劳动力转移培训:乙方以招工就业,边工作边学习形式吸纳劳动力资源,并与甲方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灵活合作模式共同培养企业员工、实现招工与求学联动,甲乙双方共同方培养专业人才、
6、 乙方有权对双方合作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7、 合作办学的甲方学生符合乙方招聘条件,乙方应优先录用。同时,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用工的合法性。
(二)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为适应企业转型升级对实用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甲乙双方的共识。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选派部分教师到乙方进行短期实践活动;根据甲方需求,乙方帮助遴选一批兼职教师。此项活动可按下列条款执行。
1、 教师到企业实践。甲乙双方都同意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执行。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实践教师的数量、专业类别,乙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安排。甲方在企业跟班学习、顶岗实习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制度、保密制度等。乙方按照甲方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教师到企业跟班学习、顶岗实习和挂职锻炼。为甲方教师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2、 兼职教师。甲乙双方都同意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甲方根据教学的需要向乙方提出兼职教师的层次、专业类别、数量的要求,乙方帮助遴选一批专家、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到甲方担任学科带头人、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对于达到教育部、财政部任职要求的人员,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薪酬。
(三) 学生实习
甲乙双方已经确认乙方为甲方的实习、就业基地。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学生到乙方实习可以按照下列条款执行。未尽事宜,可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1、 甲乙双方都同意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执行。并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分别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2、甲方负责按乙方的要求和条件,选拔合格实习学生,并保证实习时间。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务。做好实习学生的岗前培训工作。负责向乙方提供实习学生的详细资料名册。负责对实习学生的管理。
3、乙方负责为甲方在校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提供各岗位培训和实习指导。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工作场所。实习结束后,由乙方指导人员根据实习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给出评价意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双向选择原则,择优录用乙方毕业生。
四、附则
1、为加强沟通和联系,甲、乙双方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通过不定期的会面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2、本协议只是一个框架协议,双方的具体合作项目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签协议;双方合作过程中因实习、培训和咨询、生活安排、劳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加以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需要确定是否续签。
4、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事件发生地分别提交仲栽委员会仲栽。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洛阳市某某职业高级中学(盖章)
乙方:苏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2019年 月 日
2019年 月 日
中职校企合作协议书二校方:库车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企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全面实施库车县县委、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强县的精神,解决企业用工问题,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实现优势互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中职毕业生。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规定,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依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校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校方(甲方)责任与义务
1、在专业建设和教学需要并在政策范围内,优先选用企方教学设备和资源;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利用校方资源,为企方提供有关专业的新信息、技术支持、咨询和开展技术协作;
3、对乙方工人有条件的进行理论技术培训,为乙方培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转岗工人提供服务;
4、授权乙方负责对甲方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实习、顶岗实习)知识的培训,并协助乙方对学生进行考核;
5、支教合作:
(1)、聘请乙方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校方客坐讲师,开展定期的系统教学或不定期的专题讲座;
(2)、聘请乙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教学过程,作为我校的外请专业教师。
6、做好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
(1)、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提前三个月至半年申报实习计划,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指派责任心强的实习指导老师,于实习前1个月到实习单位共同商订实习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7、实习与勤工俭学合作:甲方每年定期向乙方派遣定额对口专业的在校生到乙方实习或顶岗实习;
8、毕业生就业合作: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或择优推荐)毕业生,到企方及其所属单位就业;
9、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人才培训基地
10、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需求, 建立订单式校企合作模式,为乙方设立定向专业班、
(二)企方(乙方)责任与义务
1、为甲方的实习设备更新提供技术指导,并指导甲方选择实习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样品;
2、为甲方专业调研、教学参观和学生实习提供方便,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3、作为甲方实习实训基地,接纳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践教学,委派带教人员指导实习,参与学生的管理、对学生实习提出考核意见;为支持教育,在实习经费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为学生就餐、休息等活动提供条件;
4、与甲方合作,组织技术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另行商定,学校提供优惠条件);
5、教师挂职锻炼实践合作:甲方每年派遣一定的教师到企方挂职锻炼一个月,参与生产实践;
6、顶岗实习:甲方委托乙方安排甲方学生实习、顶岗实习、乙方为实习生提供实习、顶岗实习条件(场地、食宿、劳保用品、劳动补贴等),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7、 订单式专业班合作:
(1)、乙方如果需要和甲方进行开设订单式专业班,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订单式专业班课程设置、教材的选定进行指导;
(2)、在订单式专业班正常行课期间,不定期派技术人员到甲方进行专业教学指导;
(3)、乙方在甲方设立与乙方专业对口的班级冠名,将其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引入班级;
8、乙方冠名助学金:资助校方学业优秀、家庭困难的高素质高技能学生完成学业;
9、乙方作为甲方挂牌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基地
二、组织保障措施:
为认真执行协议条款,双方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双方领导、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乙方任组长,甲方任副组长,定期研究有关协作事宜。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四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如需要延长双方另行协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校企合作协议书范文校企合作协议书范文本协议经校方和企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方代表签字:企方代表签字:
教师合作协议篇4
一、明确职责,落实岗位编制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人事接转工作;市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根据〔〕34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制定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编制限额内下达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计划。要优先安排在有空编的中小学,可以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编制安排相应的就业聘用计划,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如相关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空缺,但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县(市、区)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考试。
二、促进就业,合理安排
(一)就业原则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市内中小学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国家义务。
(二)就业方式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市内中小学任教,采取“双向选择优先,组织安排为辅”的原则就业。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号)精神,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市内中小学就业,可不参加当地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免费师范毕业生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就业:
1、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在市范围内有空余编制的市直中小学以及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自行择业,达成就业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时由培养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直接迁至用人单位,并将其就业信息通报市教育局。
2、每年寒假期间,可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双选会,免费师范毕业生可与有空余编制的市直中小学、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的,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用人单位。
3、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仍未达成就业意向的,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内中小学师资需求情况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按照工作需要并适当结合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设区市范围内中小学任教。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学生按违约处理。
(三)基层支教
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由市教育局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协议规定向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负责本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教师合作协议篇5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在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和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招收培养幼儿园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0〕10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当地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江苏教育学院五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公办幼儿园间流动。
第十二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不得参加“专转本”等学习,在协议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公办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幼儿园。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六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
,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教师合作协议篇6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职责
1、聘任乙方推荐的专家参加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制定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专业建设和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2、聘任乙方推荐的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双师型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直接参与甲方教学工作;
3、协助乙方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提供相关教学服务;
4、安排甲方有经验的专业教师承担或参与乙方科研工作,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5、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乙方就业。
二、乙方职责
1、推荐专家参加专业指导委员会,与甲方共同制订具有鲜明职业性、应用性特色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专业建设和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2、推荐符合双师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作为甲方的兼职教师,并支持他们到甲方授课、指导实训、编写教材等教学活动;
3、经甲方聘请,乙方推荐经营、生产技术、科研、管理人员到甲方做学术报告;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4、为甲方提供学生实践、实习、实训,并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指导;
5、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双向选择原则,择优录用甲方毕业生。
三、组织管理
1、成立由双方组成的57人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2、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协议的执行;
3、甲乙双方每年检查评估本协议执行情况,总结合作经验,调整、完善合作方案;
4、甲乙双方协商设立校企合作学术论坛,交流合作经验,总结合作成果,沟通信息,增进了解,扩大影响;
5、甲乙双方根据教学合作开展情况,在各类媒体上进行相关报导,扩大影响。
四、协议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协商制定。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三年。如需延长,在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双方进行协商。
甲方:乙方:
教师合作协议篇7
—、以A学院诉林某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为例
普通高等学校与其资助的、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形式进修的教师之间发生辞职、辞退并涉及违约金纠纷为普通高等学校涉及人事仲裁及诉讼常见案件类型,就笔者所参与的多起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来看,此类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却千差万别,即使就同一案件,上述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承办人员作出的裁决也不同,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研究。本案以笔者A学院的个案为例,试图对此类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王。务,林某贝]在2015年6月向A学院提出辞职,A学院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林某辞职行为无效,若林某辞职行为有效则请求裁决林某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21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林某同意支付上述款项,遂裁决支持林某全部请求,A学院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间人事关系解除,林某返还除违约金以外的全部金额。
二、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在本案仲裁及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有:1、本案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2、林某是否应向A学院支付违约金。
林某系A学院事业单位编制内教师。在职期间,林某于2011年考取博士研究生需脱产进修。2011年7月林某与A学院签订《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以下称“协议书”),协议约定:1、进修方式为脱产进修,进修期限为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2、A学院保证被告按照规定享受本校教职工在职进修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并为林某提供定额资助费用3万元,待林某博士毕业回校报到后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3、林某进修结束后在A学院工作服务不少于6年,服务期从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回A学院工作之日起算;4、若林某在进修期间和服务期内调离或者辞职,应承担违约金一(服务期一服务年限)一万元/年+资助金+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A学院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
三、本案学历进修不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
本案中,林某主张协议书约定系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A学院贝]认为本案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笔者认为,本案高等学校教师学历进修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理由如下:
1、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上应适用人事法规而非劳动法律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关系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程序一元化、实体二元化的劳动人事法律制度架构。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劳动人事关系的司法态度可以看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 13号)第一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嗣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以下称《答复》)第一条中明确(法释〔2003]13号第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将人事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加以规定,在实体法律适用上持类似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
2、本案学历进修实体法法律适用法律位阶的特殊性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前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通常所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仍存在区别,它不受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限制。理由在于,基于我国劳动、人事立法二元化的架构,即使人事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仍应适用人事实体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定。例如,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所涉及加班费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规定仍然是采取误餐费加补休的制度,而不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加点费制度,此际,虽然误餐费加补休制度的立法位阶低于劳动法,但仍应适用前者规定。关于这一点,从《答复》第三条关于人事争议案由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答复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3、民事案由中仍存在劳动、人事争议的区分
民事案由划分是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案由不同,实体法律适用也就不同,可见最高人民院对于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法律适用实际上仍持二元化态度。笔者认为基于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实体审理法律适用依据,因此,只要民事案由中仍将劳动、人事分立,那么人事案件审理实体法律适用上,人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就仍应适用人事法规、规章,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律。当然,立法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劳动法律上的培训与人事法规上的培训的分立
我国立法存在劳动、人事培训立法分立的现状。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了职业培训制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在规定了职工培训基础上,增设了专项培训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从普通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普通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则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贝一]建立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将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2015年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早在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该《规程》第二条明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从《条例》与《规程》的规定看,《条例》所称“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的”的专项培训显然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形,而《规程》所称“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培训则普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切教师,这从《规程》所规定的按照教师职称级别不同所可以及应当采取的培训形式上可以看出来,《规程》第十二至二十条对于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按照职称级别及任职年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培训形式,显然适用于事业单位教师全体,而从专项培训的目的在于“为了完成特定任务”看,其适用主体范围显然不可能是教师全体,而应为部分教师。
可见,我国劳动法律及人事法规对于培训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且高校教师学历进修原则上应属于普通的人事培训,而非人事专项培训。因此即使依照最高院上述《答复》的规定,在人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再行适用劳动法律上的职业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对于人事培训,我国立法并未禁止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相反,在《规程》中规定了可以收回培训费,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相关培训中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等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事业单位培训,在人事法规对于服务期及违约金没有相关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应将该类约定性质上定性为普通民事协议为妥,而不应参照甚至依照劳动法律关于培训及专项培训的规定否认其效力。
5、本案协议效力
具体到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按照《规程》的规定,讲师任职未满五年的,可以采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方式进行培训,讲师任职五年以上的才“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本案中林某系A学院讲师,且讲师任职年限未满五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保留事业编制脱产学历进修三年的学历进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培训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A学院的法定义务,其权利义务完全依赖双方协议的约定,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所规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并非针对培训本身,而是以培训作为事实基础,就A学院对林某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进行资助所架构的一份协议。这与“某人对于自己无法定义务的民事主体进行资助,并约定,作为对价,该主体接受资助后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本质上应属于普通民事资助协议,而非人事专项协议或者人事专项培训协议,更非劳动法上的专项培训协议。鉴于民事及人事法律法规对此并无限制,因此应认可其效力。对此,在相同及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两级法院皆肯定了协议的效力。
四、本案协议不属于培训或者专项培训协议而为普通的民事资助协议
在本案过程,作为A学院的人,笔者在认真阅读双方所签订的《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条款发现,该协议约定内容与通常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内容存在差别,具体表现在:
(一)主体上的差别
本案《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林某报考的单位及专业,但《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进修接收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进修接收单位与A学院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林某庭审提供的进修学费收据证明,学费是林某以自己名义直接交给进修单位,而非由A学院支付给进修单位。可见本案进修实际上存在以下两个各自区隔的法律关系:A学院与林某之间的进修资助关系及林某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的教育服务关系。而从劳动合同法上专项培训法律关系看,主要的应为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委托培训关系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专项培训关系,亦即,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为三方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在于,若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法律关系,则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应存在委托培训法律关系才对,本案中A学院与进修接收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A学院与林某之间不可能系专项培训法律关系。
(二)费用性质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费应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受托培训单位的培训费、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生活补贴这三部分。本案A学院支付给林某的费用也分为三笔,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为条件的定额资助费2万元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后给予的科研启动费5万元。从这三笔费用的性质看,其中科研启动费并非因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而是培训结束后才应支付的费用,定额资助费与培训本身发生的费用也并无相关性,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费用数额达到几十万元之巨,这也远远超过了通常培训所称的生活补贴费用。因此本案《协议书》约定的费用性质上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与林某之间约定的,以林某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继续为学校服务不少于六年的服务期对价。
(三)费用支付对象差别
按专项培训的法律规定,专项培训中的培训费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本案中定额资助费并非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受托培训机构,而是由A学院直接支付给林某本人。因此,从支付对象看,该笔费用并非专项培训费,而是A学院对林某自行接受培训的个人资助。
综上,基于A学院与学历进修接受单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因此,该协议与林某所接受的学历进修仅有事实上的关联,而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学历进修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存在区别,又不属于人事法规中的专项培训,同时也不属于人事法规中事业单位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事培训。该协议性质上仅为普通的民事协议。五、本案违约金支付请求应得到全额支持
本案中A学院主张林某应向其支付除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定额资助费及科研启动费之外,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另行支付一万元/年的违约金。
对此,如果该协议属于劳动法上的专项协议,则该违约金显然无法得到支持,理由在于,该违约金已经超出了A学院给付林某的金钱数额。如果该协议属于《规程》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定义务范围内的教师培训范畴,依照《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仅可以收回培训费。
教师合作协议篇8
[关键词]高校管理;协同育人机制;辅导员;任课教师
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1]、高校辅导员最早在1952年始称“政治辅导员”,这一名称一直沿用至2003年,从2003年起始称“学生辅导员”;后又有“高等学校辅导员”“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等名称、称“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则限为国民教育序列高校辅导员、虽然辅导员的名称有时有些变化,但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任务一直未变、这里所说的任课教师是指担任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员与任课教师都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学生“成人”与“成才”是他们共同的工作目标、关于高校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的重要性,较早在2008年即有关于发挥辅导员及任课教师的协同作用,加强和改善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探讨[2]、其后又有关于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权责问题的分析[3]、关于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思政教育联动的分析[4]、关于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关系的研究[5]等、2016年以后,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成为研究的重点、“育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它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教育与学风建设,从而丰富了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共同培养学生的工作目标内涵、现有研究对实现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的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参考价值,但在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关系的认知、协同育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协同育人机制的构建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的研究、
1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关系认知
深入认识辅导员与任课教师的关系,厘清彼此权责,有助于加强对协同育人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审视,并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协同育人机制、1、1人事管理上的横向平行关系、作为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在人事管理上表现为横向平行关系、首先,辅导员与任课教师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不存在谁隶属谁的问题,因而彼此也不存在指令与要求执行问题,在行政关系上表现为横向平行关系、其次,辅导员与任课教师之间不存在权威服从关系,即不存在行政权威、学术权威对彼此的影响(就一般而言)、这是因为辅导员与任课教师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同时辅导员成为专职辅导员后,其职称或职级晋升另有通道,而不是走学术职称晋升通道,从而可不受学术权威的影响,所以在权威服从关系上也表现为横向平行关系、1、2班级管理上的双线交叉关系、班级管理是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工作的落脚点也是交叉点、任课教师主要负责课堂空间、课表时间的学生教育教学与管理,辅导员则主要负责课堂外空间与课余时间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当然,这里的课堂空间与课堂外空间、课表时间与课余时间是相对的,反映了各自的侧重点、任课教师也有对学生的课外指导与课余辅导,辅导员也有对学生的课堂教育教学与管理、双线交叉关系还体现在对学生个体的共同培养与管理上,任何学生都会既受到来自辅导员一方的培养与管理,也会受到来自任课教师一方的培养与管理、1、3工作职责上的协作互补关系、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在工作中各有任务,各司其责、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任课教师主要负责课程教学(包括实习)与课堂管理及专业学习的引导;在培养学生“成人”与“成才”上,二者不可或缺、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可以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以健康的身心与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之中,从而促进课堂教学与课堂管理、成功的课堂教学(包括落实“思政课堂”与“课堂思政”)与课堂管理,可以使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加强自立与自律,从而促进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而在指导学生升学、就业与职业规划及开展课外活动上,通过二者的协作,也往往能收到更好的效果、1、4人才培养上的目标同一关系、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管理者,“是所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担任的学科教学全面负责”[6]、辅导员既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7]、辅导员除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事务管理,还负责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等[1]、二者虽然在职责上有所分工,但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实现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也只有在“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理念的指引下,通过二者的协作互补,才能实现上述共同目标、
2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实践反思
本研究通过对部分高校的考察与教师访谈,结合对现有研究的回顾,对目前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实践进行反思,认为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2、1协同育人意识有待增强、这一问题较早在2008年即被提及[2],高校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共同投身学风建设,达到教书与育人的和谐统一、但实际工作中,辅导员单方面对学生的学习指导,还存在说教性与盲目性;任课教师则缺乏育人的积极性,只管教授专业知识,很少过问学生思想与生活,没有发挥管理学生的积极作用、2019年仍有研究指出,辅导员还存在着自身认同问题,还存在“后勤”“保姆”等不当认识、一些教师认为,教师专注于教学与科研即可,而一些辅导员则认为推进学生专业学习是教师的工作,认识上的偏差有时导致工作中的互相推诿[8]、经对部分高校的考察发现,上述问题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2、2理论学习与研究需加强、实际工作中协同育人中存在的问题,也与理论研究与学习有关、如权责不清问题[3],辅导员被当作一般行政人员,与学生有关的事务几乎都要管理,事务性工作“繁杂”,无暇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心理学、管理学等的学习与研究,无暇补充新知识、理论知识不足,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凭经验与感觉,使其难以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与心理特点,而任课教师专注于教学与科研,除本专业教师外也无暇(或认为无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心理学、管理学等的学习与研究,同样存在这方面理论知识不足问题、因此,无论是对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权责关系上的理论研究,还是二者对协同育人中所需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都需要加强、2、3平台与操作模式需完善、落实任课教师与辅导员协同育人的工作目标,将理念具体化为措施,需要有效平台与可操作模式、培养学生“成人”与“成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教职员工的共同参与,通过“全员育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辅导员的工作属于管理工作系统,任课教师的工作属于教学管理系统,因为没有有效的系统协作平台,难以协同合作,难以形成育人的合力、操作模式方面,无论是以前的任课教师兼任辅导员模式,还是现在的以兼职辅导员为主、专职辅导员为辅的模式,或者以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的模式,或者辅导员+任课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模式,都有不完善之处、任课教师虽然有某方面的专长,但往往在做辅导员上并不专业,而多数专职辅导员所学专业与学生所学专业并不相同或相近,在专业学习与职业规划上难以作出有效指导[9]、要完善协同育人平台与操作模式,还需构建相应的机制、2、4协同育人机制不够健全、机制是指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包括机构、制度及制度化的模式、方法、举措等、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高校还未构建起相应的协同育人机制,或者机制还不够健全,还需要构建包括人文理论、有效评价、完善协同、集成整合及调适实践、延伸反思等综合元素的协同育人机制[10];有的高校虽然建立了一定的机制,但还缺乏长效机制、联动机制、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部分高校即使建立了相关机制,但因缺乏有效举措而未能确保相关机制的有效运行、协同育人机制不健全,则协作平台与操作模式难以真正发挥功能作用,辅导员与任课教师理论学习与研究、协同育人意识也难以强化、
3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机制构建
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机制构建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规章,采取举措,整合多方面的资源,结合各种力量、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以下四个方面提出构建协同育人机制的参考建议、3、1例常联系会议机制、建立例常联系会议机制,定期召开由院(系)主持,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联系会议,并形成惯例、例常联系会议机制的建立,将搭建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学习与生活情况、课外活动情况及学生对学习与生活、课外活动的诉求等的沟通平台、通过这一机制,院(系)综合各方面情况、意见与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院(系)还可利用这一平台组织对辅导员与任课教师进行协同育人理念、理论与方法的交流与培训,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增强协同育人意识,提升“全方位育人”的效能、3、2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例常联系会议能够起到信息沟通反馈的作用,它主要着眼于工作的一般总结与安排,也有典型问题的处理、但协同育人是“全程育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天都有可能遇到新的问题、出现新的状况,需要院(系)、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之间有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任课教师与辅导员都是一线教师、任课教师是学生学习状况的直接观察者,是课堂安全责任人;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动态、日常生活情况、综合表现等最为了解、因此,建立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尤为必要、除例常联系会议外,应利用好现代通讯技术,建立通讯群,还可建立班级日志、班干部报告制度等,以确保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的畅通、3、3目标任务管理机制、要达到协同育人的目的,需注重落实,使其不流于形式,必须建立目标任务管理机制、如对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对纪律意识淡薄、有厌学情绪、思想出现消极等的学生进行帮扶等方面,制定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分解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安排时间进度;在升学、就业等方面还可以制定量化任务指标、依靠目标任务管理,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才能通过协同育人达到培养合格人才、多出优秀人才的目的、3、4评价考核督促机制、对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在协同育人中的工作任务进行目标管理,有助于协同育人工作目标的落实,但“完善和创设协同机制的评价监督体系与激励机制,才能从制度、实践等方面确保合作育人机制的有效运行”[11]、因此,建立评价考核督促机制对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机制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评价考核办法由院(系)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制订,评价考核应有院(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参与、评价考核结果应与二者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晋升)、绩效等挂钩,并将协同育人中优秀辅导员与优秀任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从而发挥评价考核机制的激励与督促作用、
4结语
协同育人不只是对任课教师与辅导员的要求,也是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要求,但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因为都是一线教师,直接面对学生,建立相应的机制对落实协同育人工作尤为重要、事实上,协同育人早已形成共识,现有研究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理论到实践还存在关注程度不够、挖掘不深、运用不佳等问题”[12]、因此,高校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同育人问题,在理论上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所构建的机制仍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检验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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