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活动方案 > 工作方案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精选8篇)

时间: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企业;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095-03

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着力打造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三支队伍,是“杭齿”“以人为本,自主创新,和谐传动,引领未来”企业价值观的体现。“十一五”期间,公司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公司“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认定部级技术中心、设立部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完善技术中心组织架构、不断推进人才管理制度建设等措施,实现了“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年底,职工总数2565人,与2005年年末比减幅为25、20%;各类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9、55%;工程技术人才占各类专业人才的44、86%、占职工总数的13、26%;科研人员总量满足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要求。人才结构趋向合理:专业职称的高级、中级、初级比例为8、6∶28、5∶62、9;技术工人占职工总数比例达54%,高、中、初技能等级比例为25∶45∶30。人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职工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由“十一五”初的18、3%提升到33%。

“杭齿”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先人一步,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适应产业竞争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能够从体系的思路紧紧把握未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变化趋势,取得了可喜的成效,集中反映在以下几方面的保障措施:

1 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完善的管理制度。公司按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系统编制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体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职工绩效管理办法》、《岗位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职工培训暂行规定》、《技术工人培训暂行规定》、《职工外出培训规定》、《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带头人管理办法》等。公司技术中心制定了《产品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了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设计目标成本、项目评审鉴定、科技成果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经费管理等;公司科协制定了《“中青年技术带头人”聘任办法》,对科技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办法、聘任待遇、聘任管理等作了规定;公司团委制订了凝聚企业“源人才”活动方案并实施。

(2)创新的激励制度。2009年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的薪酬制度改革,以岗位技能为核心,采取“宽带”薪酬理念设计,针对不同层级人员的市场价位可有弹性选择适宜的分配方式,并继续对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实施技术津贴和年度业绩津贴。每年由公司科协牵头评选科技成果、双革四新项目成果和优秀科技论文,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每五年召开科技大会,表彰“科技明星奖”、“科技优秀奖”和“科技先进奖”,仅一次奖励金额达125万元。技术中心下设的15个专业研究所所长实行年薪制;每两年推荐评选“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公司建有优秀人才库,实行继续教育工程,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确定不同的培养方向,打破论资排辈,重视真才实学,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 健全的人力资源引进培养体系

(1)人才引进。按照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每年制订人才需求计划,从全国高等院校引进本科生、硕士生;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招用技术工人;注重引进成熟人才和企业内部培养挖潜等齐头并进的多元开发措施。为了加强对新大学生的管理,使他们尽快适应岗位,发挥聪明才智,制定了《新大学生管理试行办法》和《新大学生基础培训提纲》。进公司两周内确定指导老师,两个月内开展入厂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一年半内实行一级管理,收入年薪制。每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委对他们进行考核答辩,形成了一种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快速成才机制。

(2)人才培养。公司重视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三支队伍在企业人才培养中的统筹兼顾,结合各自特点进行培训选拔,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今年制订了《“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每年编制年度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并认真实施。邀请中外专家、大学教授授课和技术指导,举办各类新知识新技术讲座;通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平台引进博士研究课题带教人才;与浙江大学、重庆大学、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浙江职业机电技术学院联合开办工程硕士、大学、大专学历班,拓宽了各类人才的知识面。走出了一条多元化、实用、有效的人才开发之路。

公司建有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鉴定站,坚持开展初、中、高技工职业资格培训,每年开展公司、市级、省级技术比武活动。同时制定了“职业技能带头人管理办法”,聘任了20位同志为公司职业技能带头人,共带教徒弟116名,通过传帮带活动,半数以上的徒弟技能等级有了提升,还培养了3名区级以上首席技师。

3 健全的职称评审体系

公司重视对科技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考评,确认和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首次确认。凡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细则中规定的首次确认条件并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人员,给予直接认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司设专人负责首次确认工作,对年轻科技人员队伍稳定和培养起到积极的作用。

(2)每年开展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2003年前公司曾有工程技术中级评委会和工程技术、经济、会计、统计、技校等五个初评委。虽然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已走向社会化,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动进行角色再定位,从“权力中心”角色调整为“服务中心”。对已列入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做好应考人员的服务工作;对仍开展评审的专业系列,对评审对象进行辅导,申报资料整合核对,确保评审质量,不时地关心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成长、事业成就,千方百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也为科技人员开辟了职业发展通道。

4 构建绩效管理体系

绩效管理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司于2002年制定了《职工绩效考核暂行规定》,该办法从职工承担工作量、工作表现与态度进行评价。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环境变化和方法的更新,2010年重新制定了《职工绩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绩效管理体系,按人员级别的不同,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和重要度,制定不同要求的管理制度。依据《两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每年两次开展两级领导干部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年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绩效评估。依据“合格职工达标考核办法”,按月组织、协调各部门合格员工达标活动的开展。评估结果与月度奖金和年度绩效奖挂钩,作为职工培训、升迁、职业发展等方面重要依据。绩效管理机制为企业建立岗位、薪酬、绩效三位一体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打下了扎实基础。

5 企业取得的成果和业绩

通过全方位人力资源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杭齿”科技队伍不断壮大,自主创新、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使公司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综合竞争力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已拥有专利107项,主持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22项;获得国家、行业、省、市的各类成果奖10余项;大量论文在行业会议上交流、在省级以上权威刊物上发表。

企业在“十一五”时期,技术中心被认定为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并荣获“中国机械500强”、“中国齿轮1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机械行业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企业”、连续3年入选“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中国自主创新先进企业”、“中国齿轮行业科技进步成果一、二等奖”、“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建立了部级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第一批重新认定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试点研发中心和创新团队、萧山区“十佳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等。

6 “十二五”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1)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才工作,切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企和人才强企战略,以提高人才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激发人才活力,增强人才凝聚力。为实现打造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齿轮传动装置先进制造基地、“十二五”再造一个“杭齿”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在指导思想指引下,以三条主线开展人才工作:第一,以成果检验人才工作的成效,以成果衡量人才的绩效,激发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第二,以绩效管理为主线用好用活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发挥好各类人才的作用。第三,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为动力,使人才倾心服务企业、用心钻研专业、精心创造事业。

(2)总体目标。到2015年,人才发展总体目标是:数量充足,结构优良,门类齐全,培养高端。确立公司人才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比较优势,为把“杭齿”建设成为研发和生产全系列齿轮传动装置大企业集团奠定人才基础。

(3)主要实施举措。第一,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发挥与高校联合办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继续进行研究生的培养:与重庆大学联合开办工程硕士研究生班的同时,每年选送3~5名专业管理人员和擅长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赴浙江大学培养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培养:到“十二五”末,职工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45%,每年从中选送5~10名有一定专业基础的财会、计划调度人员、工段长、营销业务员、采购业务员等各类管理人员上浙江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培养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大专生培养:继续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办经济专业大专班,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新技工,要求达到大专(或者大专在读)学历。

第二,加快构建完备开放的网上学院。创建集学习、考核和交流于一体的现代化E-Learning(数字化学习)网络学院。利用网络学习平台,解决部门多、地域分散,工学矛盾,使培训工作能够统筹安排并有效测量;拓展新的培训方式,与传统培训方式互相整合,扬长避短,优化公司的培训体系;解决职工学习需求不一,丰富课程资源,有效满足多层次、多专业的培训需求。

第三,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在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进程中,及早谋划和率先调整人才的专业素质结构、层级结构、分布结构,以人才结构优化引领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以人才合理配置促进部门间协调合作,满足又好又快发展。①每年引进20名“211”重点院校大学生和成熟人才,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②每年引进30名普通院校重点学科大学生,充实各分厂、部门,培养科技创新的基础人才,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形成科技创新人才与基础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的合理结构。③每年吸纳60名左右具有大专学历、通过岗前培训持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确保技术工人队伍具有素质较好的新生力量。

第四,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和领军人才。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作用,通过引进博士,博士后课题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以申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为载体,为科技人才成长搭建平台,以项目组建团队,实行项目责任制,发现和培养领军人才,使众多思想过硬、技术精湛的青年科技才俊迅速成长、脱颖而出;以专利数量作为人才的业绩指标,带动自主创新,为选拔培养高级人才打好基础。

实行专业研究所所长聘任制,发挥所长在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通过所长、副所长培养达到领军人才的培育成熟,实现科技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五,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培养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高超、分布均衡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完善公司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织机构,发挥其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企业内训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职业技能带头人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等措施,使公司的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保持技艺实力在同行领先、结构比例在同行领先。

第六,大力激发人才活力。在“十二五”期间,公司将把激发人才活力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建立适应上市公司体制要求的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破各种束缚人才发展的机制壁垒,不断激发人才追求事业的热情,使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和创造智慧竞相迸发。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设立企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明星、科技优秀奖、科技先进奖等奖项。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实行重奖。继续实施中青年科技带头人评聘制度、新产品项目承包制度、科技成果评审制度、青年岗位能手评选制度和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制度等一系列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奖励制度的经济利益和荣誉价值的双重激励作用,让人才切实感受到知识的价值,鼓舞各类人才为企业强盛贡献智慧和力量。

探索股权、期权、年金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重点向创新人才倾斜,以体现人才的价值。推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为科技人才薪酬的设定和调整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系统和机制。

关心科技人才的生活和健康,尽力为其解决后顾之忧。为使年轻科技人员能倾心服务企业、用心钻研专业、精心创造事业,在提高收入水平的同时,采取必要的特殊措施,优先分配单身公寓楼、在同等录用条件下优先解决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岗位、定期安排优秀人才休息休假活动、定期为优秀人才安排体检,让科技人才感受组织的关怀而备受鼓舞。

第七,资源保障,组织保障。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类组织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机制运行。充分发挥科协、工会、团委等重要作用,使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第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观念。确保人才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

人才投资优先保证。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好的投入的观念,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力度。公司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的额度内使用,按实列支,保障人才开发和培养资金充足。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高校行政 高校产业 管理问题

高校经营性资产,是高校对其校办企业的投资和对其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作为高校所有的其他权益。高校经营性资产是由高校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是属于国有资产。随着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高等院校的各种形式投资,高校自身发展及我国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改革完善,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也正式也开始了。近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全国高校企业改革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高等学校作为重要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基地,担负着培养社会创新型以及高水平人才、促进科学术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使命。高校校办产业为高校人才培养和科研提供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高校校办产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会影响的高校的发展,更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及文化提高。

一、高校校办产业现状

高校校办产业发展至今已有30多年,为国家经济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做出的重要贡献,为高校提供的坚实的经济基础,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截止到现在,由高校校办企业共有5000多家,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研转化,培养人才,增加国家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指出:“大型企业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结合,共同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各种形式的高校技术产业。”高校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也逐渐兴起,随之出现了大批高校科技企业,像清华紫光,北大方正,交大开元等等这也备受瞩目的高校企业。这些企业的兴起起到了示范作用和对相关科技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近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全国高校组建了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划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教育部直属高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从整体来看,即便出台了相关制改政策,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高校产业发展并不好,整体高校产业发展极度不平衡。其影响因素很多,主要集中在管理制度方面。

二、高校校办产业普遍存在问题

(一)市场环境、政策影响较大

我国很多高校都有相同或者相似的优势,在一些项目上的多多少少的都会出现了产业雷同的情况,但是有些校办企业为了获得短期内的经济效益,原本是可以作为同行业内的互补者,相互借助优势,却增加了行业内部的竞争力,同时也浪费了生产要素和资源,往往会出现相互打压,明争暗斗的局面。也由于国家政府在统筹协调管理和资源整合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出现了大量的低水平重复的投资和建设的现象,这极大地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一些校办企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明显。比如,近年来,国家对高速路等投资锐减,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禁止政府楼堂馆所建设等政策的出台,对一些有设计、监理企业的校办产业影响较大,导致这几类企业项目萎缩,合同减少,收入上不去。

(二)产权不明、归属不清

产权包括债权、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产权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所有制的核心问题,也是高校校办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最基本的问题。在创办校企初期,许多高校校办企业的资产大都没有经过法定的登记、评估,归属也缺乏合法的手续,也没有对资产进行明确的划分,对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也都没有经过评定,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归属不清的问题也导致了在高校与校办企业中出现了“吃大锅饭”的现象,并且愈演愈烈,校企分开应该包括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分开,再《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里明确要求学校要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账分开来建立,经营性资产要全部划分到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近年来,教育部对高校校办产业提出规范化建设要求,很多企业进行了改革体制,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但是有一些由高校校办企业持股或占股权大的,高校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高校校办企业实际上是二级法人,代表高校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导致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不是产权关系而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高校校办企业大多数都是高校的全资企业,全国大多数的校办企业都是高校为单一投资主体的结构,这样会使高校直接承担风险,一旦高校企业出现经营不善,倒闭等经济风险,高校也会有很大损失。高校自身的属性,缺乏面前市场的竞争和追求经济利益的取向,比较难适应现在市场竞争,管理者主要是学校领导,也难以担负起因经济风险带来的责任。

(三)行政化管理尚存

高校校办产业在最开始创办的时候还有一个任务,就是解决学校人员工作问题,所以学校里一部分老师或者科研人员在学校企业“双肩挑”,不仅在教学、科研上担任工作还在高校企业里担任职务,这样给双方都带来了一些弊端和不利影响。一方面,高校教师或者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是搞好教学工作,这样很难两边都兼顾,老师和科研人员很难专注于学术和科研,丢了本职工作,本末倒置;另一方面,虽然目前高校采取了校企分离、独立管理的模式,但是企业里事业编制的职工工资仍由高校负责发放,这样会形成“干好干坏一个样”,没有薪资的激励,就缺少了工作动力。高校校办产业的管理者经营者大多数都是由学校任命,他们代表着学校利益,直接对学校的领导、校务会负责,这使企业缺乏自助经营权,由学校掌权,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

学校与校办企业保持这种密切关系,在校企创办初期,对校办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在企业创办初期,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促进学校的科研成果完成顺利转化,但当校办企业做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作为经济主体,需要根据市场需求来决策来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样的关系反倒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校与企业在工作重心,追求目标,管理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教育部相关核实,大部分直属高校已经撤出了校级领导在高校校办企业中不合规定的兼职,资产公司董事长仍由学校主管产业的领导继续担任,逐步撤出其他校领导在企业的兼职。主管产业的领导实际上是代表高校作为经理人出现的,而高校委派的处级干部担任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经营事项,尤其是重大决策过程中,这种管理模式下容易出现“一个声音”,大部分校领导对企业工作不了解,无法及时做出正确觉得,往往会延误决策,这将可能出现损害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影响学校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企业受平均主义思想和学习行政管理干预的影响,高校企业激励机制并不健全,目前多数高校实行的是比较平均工资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工作量,工资水平是差不多的,形成了“吃大锅饭”的思想,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无法激发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重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个人价值得不到物质上的尊重和肯定,时间长了,积极性就有可能会演变成消极,甚至会采取其他手段获取利益,这样损害的不仅是集体利益,更是学校和国有资产收到损失。

不仅缺乏激励机制,在约束机制方面也不健全。近年来,在顺应时代的发展,校企纷纷进行就改制,建立了“三会”,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虽然约束机制的建立代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其实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学校校办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是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导致学校的股东权利与学校的行政权力划分模糊,在对学校企业的管理上无法摆脱高校的行政影子。并且这样的企业,还无法实施应有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决策效率低,这样的情况在各个高校企业普遍存在。

三、建议

(一)加强宏观调控

在新政策下,校办企业坚持“规范管理、积极发展、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坚持不仅产学研结合还要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来制定科学教育政策,使产业发展与科技教育的发展方向相一致。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发展、改革和规范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改革中要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通过规范化管理、深化制度改革,促进和实现校办企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并且高校企业必须要加强企业未来环境的预测,利用合理客观的方法对高校校办企业未来环境中的未知可能和不确定性作出假设,这在环境分析中是非常重要也是最难的环节,因为预测的准确度会决定了高校企业所可能承担的风险,预测的差距越大所承受的风险可能就会越大,甚至关系到校办企业的前途命运,所以高校校办企业不仅要审时度势分析目前环境和市场形势,还有预测未来环境,比如对国家、地区、产业以及相关市场的分析预测,了解相关变化对政策以及高校企业的影响。

(二)规范企业经营过程中决策与审批机制

由于高校企业的性质,高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学校的在职教师、科研和学院管理人员出身,没有受过专业的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缺少企业管理和法律法规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来规范当企业有重大经营行为。“重大经营决策”涉及范围有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筹资和融资、对外投资、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各种资产损失处置、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企业相关重大事项。

(三)建立业绩考核机制

建立合理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核机制,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经营者考核的约束机制,有利于企业保值增值,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高校校办产业下投资的企业种类多,有大学科技园区等的产学研平台,有出版社、书店等的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的企业,有软件公司、设计院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建立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制度,应科学设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客观评价经营业绩,引导企业科学发展。主要应包括以下思想:一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来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二是按照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股权价值最大化的要求,来依法考核企业业绩情况;三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和类型,承担学校任务情况,企业资产基础的不同水平,实行科学分类考核。

(四)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在高校企业进行一系列改制的今天,对企业的监督机制主要还是通过企业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作为辅,从而来限制高校对校办企业过度的行政干预,最终达到完善校办企业组织结构的目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完善企业“三会”的地位和职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结构,建立各个部门相互协调,做好本职工作,平衡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的管理体制;外部监督机制则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以及学校工会组织等对校办企业进行的辅助监督。

因为学校的行政管理干预和平均思想影响,所以激励机制也是发展动力,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就从目前来看,建立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改革报酬制、股权激励机制、精神激励和职位激励等几种是目前最主要的激励手段,校企可以依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企业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五)建设科技企业核心能力

高校企业逐步面向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和生存,关乎企业今后的命运,在现今时代背景下,企业应该依据自身特点,塑造核心竞争力。依据高校优势,拥有大量的科技人才和技术,高校企业可以依托高校的专业特色来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借助丰富的科研技术形成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这样有利于企业在长时间内有占有先进技术,再提高管理竞争力,通过企业决策、内部协调管理是校办企业获得竞争优势。这样不仅发挥了学校的功能,使学校高知人才通过实践积累创新知识,又增强了企业的优势,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四、小结

高校校办企业在高校科技成果的孵化与转化和经济贡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高校和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高校企业长时间因管理问题和运作方式上积累的风险和低迷的经济效益,使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方面出现很多弊端,虽然高校校办企业经过一系列改制,但是并没有真正实行贯彻到底,应该因“企”制宜,依据自身特点,加快高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完善企业激励监督机制,走出目前这样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的境地,为高校校办企业的高效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本文对如何解决校办企业目前的现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推动高校校办企业的快速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竹节、论高校企业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2(04)、

[2]李敏、我国高校企业改制的模式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09

[3]朱元祥,李伏贞,张静晓、高校企业分类改制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03)、

[4]王雷,王媛媛,刘心蕊、我国高校产业发展现状与研究[J]、价值工程,2015(7)、

[5]蔡(韦华)、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J]、中国集体经济,2009(7)、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3

Abstract: The technology industry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had played a remarkable rol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ndustrialization、 However, there exist some problems that not allow to ignore and must vigorously standardize construction for promoting its development、 The paper has introduce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work, studied and discussed on the related problems, provided solutions to this problem with examples, and put forward some experience、

关键词: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资产经营

Key words: technology industry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property admin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F1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011-02

0 引言

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依托自身学科特长和技术的综合优势,围绕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转化,由高校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参与兴办的以实现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经济形式,它不仅担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和载体,而且也肩负着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任。但高校科技产业普遍存在校企不分、产权关系不顺、体制管理不规范、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突出问题,要保持其健康发展,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以下统称“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1 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1 资产分离 对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及有关部门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高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权利。

1、2 资产经营公司设立 依法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以下统称“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学校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统一对企业实施投资、经营和管理,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高校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3 企业改制与规范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和指导校办企业理顺资产和管理关系,以资本为纽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清理、核定企业资产,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明确企业投资主体,落实企业责、权、利;校内各院系及依托中心所办企业统归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并进行调整和改制;学校负责人除在学校资产领导小组和资产经营公司任职外一律不在公司兼职;校名仅冠用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公司,其余一律取消。

1、4 资产投入与撤出机制建立 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依靠优势学科发展特色产业,以转化成果为主要任务,以技术入股为主要方式,强化产学研结合,实现科技上中下游良性互动。支持高校通过规范渠道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建立投入撤出机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一律实行竞争上岗,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对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1]。

2 规范化建设的问题

2、1 认识不到位 高校重教学科研,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发展校办产业缺乏明确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具体措施,对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工作勇气和工作动力,没有清晰的工作思路,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包袱较重,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仅停留在转发文件、召开会议等,不熟悉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程序和具体组织实施步骤,缺乏切实有力的工作指导。

2、2 激励政策不落实 校办企业的工作人员存在职称评定、课时认定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障碍,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以岗定编的原则,影响到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校办企业的原有为学校筹措经费、为教育教学提供实习场所及条件、为学校改革承担分流人员的功能,目前均已逐步弱化。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开办校办企业的积极性;受脱钩政策影响,个别地方区县政府采取停止办校办企业的政策,将教育经营性资产直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等。

2、3 管理制度不完善 学校和企业资产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校办企业与学校、校办企业自身都存在产权关系不清、资产混用等现象。部分高校在以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创办企业,既未对投入的经营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也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转经手续,导致产权关系不清,企业经营者“责、权、利”不对称。在资产收益的分配上严重缺乏对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一旦企业经营不力,形成经济和法律纠纷后,最终受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还是校办企业的投资主体高校[2]。

3 解决规范化建设问题的对策

3、1 政府牵头建立绿色通道 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效果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上海市委市政府把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列为各高校党政齐抓共管的“一把手工程”予以关注和支持,每年召开的两次高校院校长会,要求各高校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推进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当作落实科教兴市的主战略,当作增强上海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海市领导亲自把关审批所有需要核销的资产,实行问责制,强调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要同“211工程”、学科调整、本科教学评估、招生改革等高校工作重点一样;遇到政策困难时,教委主要领导带队走访市政府的财政、国资、工商等部门,主动上门沟通、协调,同时争取政府投入,帮助高校企业度过难关。

3、2 出台规范化建设配套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要求,各省市分别针对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的几个关键环节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规程和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从高校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调动人员积极性、推进产学研合作、优化发展环境等四大方面推出了22项支持措施,包括试行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制度,开展期权激励试点,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四个70%”的奖励政策等,并在每一项具体措施条款后注明负责落实的责任单位。

3、3 成立专门机构统一推进 为了对应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有关职能,江苏省成立了隶属教育厅的科技发展中心,属事业单位编制,在承担高校有关科研基金、科研成果、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产业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同时,成立专门机构,专人专职负责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上海市成立了隶属市教委的教育企业管理中心,采取“齐步走”的方式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针对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高校负责员进行集中专题培训,将各校的资产划转情况分为6大类内容汇总公示,敦促学校做好这项工作。

3、4 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产核资中处理负资产企业,如果全部注销,不仅时间长、程序复杂、手续繁琐,而且可能需要补交巨额税款[3]。华东理工大学的经验是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后先行划转资产,再实施审计、评估,把清产核资这一耗时最长难度最大的环节适当置后,对加快高校企业改制的进度、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具有实效;在理清债权债务、完成法人变更后,暂时封存所有印鉴账册,只做年检注册,不作任何经营。

3、5 妥善安置事业编制人员 江苏省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五部门于2005年联合下发的1号文件中突出强调,高校企业的改制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和员工三者的利益,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江苏高校在人员的分流和安置上,强调“返校之门不关上,政策路径放宽松”,要求从后勤、保卫、实验等部门提供岗位让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双向选择、重新上岗”;同时放宽条件给工作年限较长、身体较弱者办理企业内退或提前退休,对社会人员的清退则一律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支付必要的改制成本,解决发展后患。

3、6 研究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有两方面职责,一是“防火墙”,即通过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以规避和抵御学校直接投资企业所面临的政治、道德、经济和法律风险;二是“孵化器”,即利用高校学科优势,整合资源,构建学研产一体化的创新平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进程[4]。资产经营公司不只作为企业,还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起与学校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沟通的渠道,协调解决校企改制人员的安置问题等其它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了解市场需求,并建立专业化的项目筛选和孵化管理的投资经理人服务团队,推动高校科技园平台建设,使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运作的更加专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更加高效和灵活,协调建立科研创业人员的双向流动机制以及绩效考核体系等[5]。

3、7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校办企业要在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高校企业股东的多元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南京工业大学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充分发挥学校研发优势,社会投资方的懂经营懂市场的优势,不苛求企业由学校绝对控股,放权由投资方负责生产经营及市场营销,通过推行《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保底经营目标、建立了校企评价指标体系等手段来保障学校的股权收益,逐步建立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和发展的机制。上海市教委也在全部市属高校企业中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加强市属高校所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6]。

3、8 研究校办企业发展新思路 有资料显示,在我国高校每年问世的6000-8000项科技成果中,能够签约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仅占10%;而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其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已达70%[6],这种差距折射出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与产业转化之间存在严重问题,也揭示了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与光明前景。华中科技大学于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主辅不清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坚持以优势学科为依托、以部级工程中心和部级重点实验室作为技术源头,坚持“规模企业发展和孵化功能建设并重”。在建立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队伍时,学校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专业从事项目筛选和孵化管理的投资经理人队伍,二是具备较强的融资及资本运作管理的资产管理队伍。

4 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经验总结

4、1 战略高度 将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发展放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即规范发展科技产业,不仅关系到高校本身,而且关系地方经济,甚至关系到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全局,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应予充分重视并积极贯彻。

4、2 以人为本 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改制过程中涉及人员的安置,要从稳定大局的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落实好安置好事业编制的富余人员;二是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要坚持实施人才战略,通过企业运作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的奖惩考核方式,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建立一支懂专业、有技术、善管理、能经营、重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4、3 治理结构 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的校领导及资产公司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代表学校履行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

4、4 双重身份 资产经营公司与“产业处”(或产学研合作部、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由于拥有“双重身份”,在学校层面具有话语权,在解决企业管理和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时可以提高效率,取得更好的效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总结高校科技产业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处理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与创办科技产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推动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走出一条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于威、浅谈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的规范化建设[J]、科技信息,2007,(11):390、

[2]王玉、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探析[J]、内江科技,2007,(1):6,38、

[3]肖飞、湖北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发展探讨[J]、当代经济,2009,(3下):110-111、

[4]李仁刚、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职能配置[J]、中国高校科技产业,2010,(5):28-31、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4

为大力实施“融入、对接”战略,运用科技手段,优化经济和产业结构,通过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民营科技企业是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体制新、机制活、创新快等优点,在市场竞争中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既是经济发达地区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成功经验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快速崛起的有效捷径,也是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存在量少面窄,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不够理想,民营科技产业层次和企业素质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全市各级要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大发展、大提高。

2、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倾力打造科技对接平台为主攻方向,以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着力点,以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不断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推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工业化进程,走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

3、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不断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到20l0年,民营科技企业总数达到20家以上,产值达到6亿元以上,基本形成以民营科技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骨干,民营科技创新机构为支撑的民营科技企业群体,使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走在赣州县(市、区)的前列,在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4、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指导,严禁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及强行拉赞助;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权和收入分配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

5、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制定规划、落实政策、协调服务职能。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工作,协助办理税收优惠、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担保等事项。要把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在科技计划立项、经费安排、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6、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专利)、法律、管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

7、市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指导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统筹管理。财政、人事、工商、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搞好配套服务和监督管理。

8、积极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到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和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从市外引进科技人才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办理调动、落户等手续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政策。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服务。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定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政策。在具体申报程序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归口管理单位呈报材料初审并转报人事、职称部门评定、办理。

9、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人才、资金和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吸引高技术人才到龙岭、东山、罗边和章惠渠等工业园(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10、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经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离岗创办、领办、租赁和承包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任职,其住房待遇、档案工资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其它事项与单位协商办理。

11、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和技术出口,成为外向型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改革改制,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并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合法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作价比例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共同确定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办理。属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入股,特别是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

12、降低新办民营科技企业注册登记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l0%以上,最低不少于l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以合法技术成果入股注册的,还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13、对民营科技企业市财政实行地方奖励扶持办法。经赣州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赣州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上年度为基数,三年内其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加额由市财政给予适当比例奖励,专项用于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国家、省、赣州市制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各种优惠政策遵照执行。

14、努力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投入,不断增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财政自2005年起,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新增新增安排5万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获省、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配套。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入股贷款担保公司。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扶持,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允许民营科技企业将依法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15、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助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6、民营科技企业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强化制度创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和聘用专业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17、民营科技企业要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开发和科技攻关力度,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帮助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加快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

18、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要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掌握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知识。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选送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出学习培训。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高校;政府;成果转化;政策建议

引言

在创新高校产学研创新体系中,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在知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联合科研机构在研究中的引领作用;使高校及科研机构成为“产学研”的重要基础作用和生力军作用,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和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实践中走出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产学研道路。

以经济建设为出发点,政府主导下,通过联合、共建、融合等多种方式加强高校与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构建高校同企业“产研分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形成高校科技创新的新特色和新亮点。

一、健全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一)改革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打破现行的成果鉴定办法重学术价值、轻应用价值,重研究、轻推广的评价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成果转化的需要。

(二)改革大学实力评估办法

改革现行的大学办学实力的评估办法,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及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高校科研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之一,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21世纪高水平大学的特别职能之一。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备案制度

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给予资助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将企业与研究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项目作为成果转化进行预审备案,并追踪转化情况。

(四)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制度

复合型人才流失是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为此应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兴办以人力资源开发为主的综合性社会服务机构,按企业化运作,从事人才交流,孵化培训一批既有扎实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又有敏锐的商业洞察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门人才。推荐和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新技术人才,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需求。

二、发挥监管职能,优化转化环境

(一)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要严厉打击不遵守科技合作合同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定期予以,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同时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检查与监督,今后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将更多地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参与,除了民事、行政审判,更注重刑事审判,通过加大刑事手段的利用,提升威慑性,使知识产权维权更有力。避免高校在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流失以及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明确分配

要明确落实高校的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政策,尤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控,消除高校的顾虑。

(四)规范成果价值评价

建立权威的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价机构,消除高校与企业在成果价值认定方面的分歧。

(五)注重技术许可管理

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具备转化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技术所有人许可实施时,经论证考核后发挥调节作用,必要时适当缩短强制许可期限。

三、完善转化体系,转变服务职能

(一)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功能性建设。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其项目孵化能力;建立风险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提高其投融资能力;搭建成果转化信息网络平台,提高其信息共享能力。积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非盈利中介机构,以优惠价格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二)提高技术供需平台服务能力

经调查,74、19%的企业认为技术供需信息平台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同时有22、58%的企业根本没有关注过技术信息供需平台。为提高技术信息供需平台的服务能力,要进一步疏通高校和企业的沟通渠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需求分析机制,精准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机构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融合,使信息充分畅通,充分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充分转化。

(三)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加大力持高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及其设置企业需求的开放课题,鼓励和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需求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应进一步加快落实国家对于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地方税务部门对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有关税收政策尚未出台之前,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所产生的所得税能由财政垫付,以解决科技企业初创阶段的生存问题。

(五)完善金融风险投资体系

建立财政部分出资、银行资金参与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招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广泛吸纳居民投资、社保资金和引进外资,以建立规范运作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最终建立以商业性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和投资机制。

(六)明确高校与企业的两个主体地位

高校是知识创新主体,提出成熟或先进科技成果是它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成果转化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以向高校主动提出技术成果需求和产品需求为目标。在两者融合的过程中提升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相应的特长。

四、加强课题管理,适应市场需求

市场风险是影响企业吸纳高校科技成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改变以往的项目立项方式,以市场应用开发前景为导向,提高企业在高校科研项目中的参与度,从源头上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提高企业吸纳高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一)把好项目立项关

任何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立项,必须要求实施人中至少应包括一个企业,企业参与项目研究可以以技术人员参加或按比例追加研究经费,企业、高校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使方法。

(二)把好项目结题关

任何应用型项目必须以在企业的中间实施作为结题的条件,或至少由一家企业提出工艺应用性或经济效益报告。

(三)把好项目评审关

要求项目评审、实施、鉴定等各环节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以该项目是否适宜工业化生产、能否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审、鉴定的重要指标。通过强化企业的作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适应性,有效调动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成立专项资金,完善经费管理

(一)提高科研经费投入比例

要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应努力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使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比例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比例。提高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高校科研经费中的比例。

(二)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奖励等。

(三)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没有获得过政府科研基金的支助,因此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助力度势在必行。建议根据国家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承担重大和重点横向科研项目,对重大和重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给予政策性优惠和支持。

(四)改革人事考核制度,建立成果转化机构

由于高校科技成果种学术水平,轻市场前景,导致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针对这一现状,为提高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提升高校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建议高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研发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2)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有条件的高校还可单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3)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人事考核评定指标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在职称晋升上单独下达指标。对教师知识产权转化比例提出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在教职工考核和绩效发放上予以体现。

(4)改革职称评定考核制度

在职称推荐中,增加成果转让、成果服务及成果产业化等权重,并将科技成果是否成功转化作为该研究人员职称评聘定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总之,要加快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合理吸收国内外其它高校的先进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针对高校和企业实际,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实行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观念转变,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转化环境、完善转化机制,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业和中介服务业,形成经济与科技的良性互动、企业与高校的良性互动、学校与科研人员的良性互动,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的良性互动。

参看文献:

[1] 陈国顺、 湖北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D]、 湖北:华中农业大学,2006

[2] 徐鹏杰、 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239~241

[3] 钟鸣、 日本科技中介机构及其法律[J]、 全球科技经济望,1999,(5): 58~59

[4] 李玉清,许朗、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2006,(4): 128~131

[5] 邱晓军、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与对策[J]、 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1999,(6): 33~34

[6] 张孝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与对策[J]、 甘肃社会科学,2003,(3): 151~155

[7] 刘庆贤,陈善忠,黄为民、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3,25(2): 23~25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6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

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营科技企业该如何申请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 经营方向和范围,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 技术管理和 财务管理制度。

4、 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根据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植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类型有:

(一)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三)私营科技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科技企业、合伙科技企业、科技个体企业);

(四)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份的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二)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科技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其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转换机制,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对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成果评定;

(五)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参与组织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工商、税务、财政、人事、外事、公安、计划、经贸、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成立、变更、终止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时应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非专利技术;

(三)有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作)的25%以上,专兼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作注册资本;

(五)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应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其年交税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其业务骨干属省外来闽的科技人员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人事部门批准,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相应条件的,享受其同样的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贷款、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有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及经费,国家按投入相应比例分享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第十六条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国有民营、集体所有制,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份的科技企业,其人员出国(境),由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二)私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境)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三)非国有科技企业的有关人员,如确有必要,可参加本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临时因公出国团组,按公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领因公护照。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尤其是以可转让权利申请抵押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应予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供应。

第十九条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职科技人员和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的兼职科技人员,符合评审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财税部门以及所在地进行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变更、转换和其它原因停止经营活动时,应向所在地进行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中的专、兼职人员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

第二十六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给予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民营科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年度检验登记时,应提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甄别的复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科技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利用职便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河北省;R&D活动;R&D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本文为河北省科技厅专项基金项目“河北省R&D政策评估研究(10447234D)”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8月19日

R&D活动是提升科技水平、实现源头创新的重要基石。R&D政策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推广应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1985年全国科技改革以来,河北省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出台了许多有利于R&D发展的科技政策,明确了河北省科技发展的方向。对R&D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R&D可持续发展和河北省科技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北省R&D政策现状

河北省针对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R&D政策,直接促进了河北省科技事业的发展。目前河北省实施的R&D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性指导政策。为了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河北省颁布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对河北省科技活动的发展方向、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等都做出了指导性规定,是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R&D活动的基础。同时,河北省在《河北省科技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中对R&D活动的发展远景进行了规划,是河北省未来一段时间内R&D发展和政策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2、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是政府促进R&D发展的最基本的措施。河北省针对R&D资金投入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除了在《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外,河北省还制定了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如《河北省自然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3、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通过导向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降低创新研发成本、减少研发风险,为创新主体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动力。河北省实施的R&D税收优惠政策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捐款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4、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管理政策。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是进行R&D研究和试验的基础。为了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的R&D活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河北省颁布了以下相关财政政策:(1)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如《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河北省软科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科技农业园区管理办法》等;(2)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如《河北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5、科技成果转化政策。R&D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将形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投资项目或者产品。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

6、科技人才政策。R&D人才是R&D活动的基础。目前,河北省颁布并实施了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通过优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结构,为R&D活动提供了人才支持。河北省颁布的科技人才政策主要有:(1)人才培养政策:如《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自助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2)人才激励政策:如《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3)人才引进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等。

综上,河北省初步形成了包含规划性文件、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等的R&D政策体系。

二、河北省R&D政策实施效果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实施R&D政策,河北省R&D活动的各项指标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科技投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数量的多少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对R&D的支持力度。从2007年的90、0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201、2亿元,增长了123、6%,占GDP的比重也从0、66%增至0、82%。这说明河北省近年来对R&D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投入力度不断增大。

2、R&D人员数量增加,质量提升。近年来,河北省实施加大引入人才的力度,推出河北省“百优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引进高学历人才,R&D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升。R&D人员总量从2007年的45,334人增至2011的73,025人,增长61、1%。2011年从事基础研究的R&D人员为4,445人,与2009相比增长了39、3%,2011年R&D活动的人员士学历人数为3,560人,比2009年增长了27、7%。R&D人才队伍的壮大,促进了河北省R&D活动的开展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3、科技成果稳步增加,科技市场交易额提升。随着对R&D投入力度的加大,河北省R&D成果也稳步增加。2011年河北省有效专利数33,813件,是2007年的3倍;在专利受理方面,比2007年增长了108%,2011年河北省专利受理数量是17,595件,比2007年增长了1、24倍,专利授权数11,119件,是2007年的2倍。R&D课题项目22,603项,科技人员被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的篇数为6,523篇,居于全国中等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加快,科技市场交易额稳步提升。2010年河北省的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19,231万元,比2000年增长了105%。

三、河北省R&D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北省的各项R&D活动指标都得到了提升,但是河北省R&D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R&D经费投入力度不足,且分配不合理。近几年,虽然河北省对于R&D的投入强度在不断增加,但是R&D的投入仅占GDP的0、82%,排在全国21位。按照国际经验,R&D投入强度在1、0%以下,技术创新处于使用技术阶段。2011年企业投入R&D的资金达到166、7亿元,是政府资金的5倍,占河北省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82、8%,相比之下,政府资金投入过少。基础研究是R&D活动的先导,发达国家的基础研究经费一般占R&D经费投入的15%~20%,河北省的基础研究经费占3%,长此以往,试验发展活动经费过高,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活动经费比例偏低,将导致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就力。

2、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受阻。2010年河北省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616家,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78%。但是,河北省R&D经费大多数投向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此外,资金获取渠道单一,就全省R&D资金来源而言,仅2011年来自国外和其他渠道的资金占R&D经费内部的1、13%。而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的力度和范围相当有限,缺少其他金融性政策。资金的短缺造成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

3、科技人才队伍素质薄弱。虽然近几年通过人才引进计划,河北省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优化,但是科技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目前,在河北省高校R&D活动中缺乏高水平的拔尖人才和优秀学科带头人,拥有博士学历的R&D人员仅占全国拥有博士学历的R&D人员全时当量的1、5%,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占全国基础研究人员的2、3%,R&D人才队伍素质薄弱直接导致河北省难以开展高水平的重大科技前沿研究。

4、科技成果少,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河北省R&D成果相对于全国水平较少。河北省的有效专利数在全国位于第15位,仅占全国有效专利数的1、5%。科技成果水平有待提高,河北省的R&D活动与应用存在脱钩现象,根据2009年中国产学研合作教育峰会上的数据,河北省很多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不足20%。河北省科技市场的合同成交额仅占全国的5%。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造成了河北省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推动河北省R&D活动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河北省R&D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整合各项资源,提高R&D政策的实施效果,可采取以下措施:

1、调整财税、金融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政策,继续加大对R&D活动的投入力度,增加R&D支出占GDP的比重;加大财政科技拨款中基础研究所占的比重,提高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制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设立专门的R&D活动的担保基金,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上市融资,实现产业资本、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收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税收优惠多元化,改变简单的税额减免与对税率的直接优惠方式,采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优惠手段。

2、完善科技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科技人才发展环境。河北省应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政策。一是加速本土高科技人才培养,制定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培养和使用的先进政策,尤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培养和造就青年高级科技人才,加速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二是制定人才激励政策,加大人事、户籍、待业、医疗这方等改革力度,提高R&D人才的待遇,改革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激励R&D人才。

3、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要通过科技奖励政策引导科技转化效果,减免科技成果转让和应用投入的地方性税收。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积极共享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鼓励建立产学研的结合,通过税收、科技奖励等政策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4、建立有效的R&D政策评估体系。为保证河北省R&D政策的有效实施,河北省应加快建立政策实施的评估与监督体系,定期对R&D活动和R&D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发现R&D活动和R&D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整思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建立监督机制,以减少和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盲目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