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精选8篇)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8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市实施方案》(政[]43号),进一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七)其他符合创新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实施,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预付,标准为:2000元/件,预付款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资助时比除。对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资助。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审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成果的,视产业带动效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部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建设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市级创新型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授予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三项,三等奖不超过五项。
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获国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每个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网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创新资金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
(二)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管理创新 理论 实践 探索
基于中国企业处于巨大变革时期的形势,特别是科技体制改革下的科研院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只有通过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 概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于企业而言,创新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最主要来源,可促成企业保持持续变革的能力。企业创新体系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组成,而管理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基础。在企业发展史上,每一次产权制度的变革,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伴随着管理创新,每一次管理创新都表现为知识在管理中更广泛的应用以及管理进一步的科学化和系统化。通过管理创新,重新整合人才、资本、科技等要素,使各种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得到优化,企业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为企业持续创新奠定了基础。
2 管理创新理论
企业管理创新是近年来管理学中发展迅速、综合性强的新兴学科。在西方理论界,对管理创新一直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早期,西方学者们对管理创新的研究从着眼于生产要素的角度,逐渐深化到偏重于企业内部创新体系的构建研究。
随着西方企业管理创新理论的传播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我国对管理创新的研究逐步深入,企业的管理创新实践也不断跟进。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对管理创新的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从经营要素的角度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企业管理创新的本质在于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要素,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利用企业新的经营要素来提高企业管理的综合能力。企业管理创新需要注重于战略、制度、方法等要素。
2、2从管理模式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来规划使用企业资源,最终达到有效利用企业既定稀缺资源的目的。强调企业应按照现代管理制度的要求,放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方式方法,强调重视并利用企业内部资源。
2、3从管理活动过程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未来企业管理创新的四个方向:具有全球意识的国际化经营管理、善于捕捉机遇的寻机化管理、实施灵活多样的弹性化管理和注重人才的人本化管理。
3 管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
3、1实施战略创新管理、引领企业健康发展
90年代末,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简称:合肥院)从国有科研院所转制成为融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发挥科研技术优势,创办科技产业,努力开拓市场,逐步在市场竞争中拥有了一席之地。但是,随着合肥院的进_步发展,管理和资源的瓶颈也逐渐显现:缺乏具有前瞻性的整体发展规划,管理机制不健全,技术创新力度有限,产业整体规模较小,资金人才缺乏等诸多因素,制约了合肥院前进的步伐,合肥院把研究、制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提升到战略高度,通过对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的认真调查、了解和分析,运用SWOT方法,科学地分析合肥院的优势(S)、劣势(W)、机会(O)和威胁(T),通过SWOT匹配分析,找出企业面临的机会与威胁和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按照集团公司“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发展思路,探究制定出与发展环境相适应、具有本企业自身特色的合肥院战略系统——合肥院整体发展战略是:积极的发展型(增长型)战略。在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层和职能层战略,即业务层战略和职能层战略。
合肥院紧密结合合肥院自身的发展实际,探究制定的积极的发展型(增长型)战略,通过战略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合肥院各项业务的发展。以积极的发展型(增长型)战略为统领,实施国际、国内业务齐头并进,成本领先、差异化有的放矢的战略,实行科学的战略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合肥院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提升了合肥院的核心竞争力。
合肥院在实施战略管理过程中,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分析市场的需求和趋势,清楚认识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客观分析利弊,把握关键的环节和步骤,不断修改、完善和落实发展战略。实践证明,战略管理的创新,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内在条件,还受整个社会经济状况的制约。战略管理不是静态的、一次性的管理,而是一种循环的、往复性的动态管理过程,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创新的过程。
3、2科研管理创新,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3
文 李峰 李蔚英
工法的开发、编制、应用工作在我国建筑业已有二十多年,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之一。2014年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 103号印发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同时,2005年印发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予以废止。
建设工法是施工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对企业科技进步水平有特别规定,企业拥有的部级工法是其中的一个指标之一,要有3项以上国际级工法。只有充分了解、认识新版《办法》的内容,才能编写好工法、应用好工法,从而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积累,推动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那么,如何认识和理解新版《办法》呢?
工法的涵义
新版《办法》第三条将工法定义为: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这和旧《办法》所称的工法似乎是一样的,但其涵义还是有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新版《办法》第五条对工法的要求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日《办法》中还列出了工法必须符合规范。而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也就是说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这是概念的统。
工法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将旧《办法》中的“实用性”改为了“适用性”,一字之别涵义却相差甚大。适用性又称“ 致性”,是用来评估所提出的战略对在战略分析中所确定的组织环境的适应程度,以及一个组织保持或改进其竞争地位的能力,是一种战略方案评估标准。对于工法而言,新工法能够保证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预定使用要求能力的要求。
而实用性仅仅指该工法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能全面符合工程施工的要求。
工法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将旧《办法》的“降低工程成本”修订为“综合效益”, 降低工程成本只是综合效益里面经济效益的个方面和指标,而综合效益除了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的长远效益,具有长远性的指标和特性。新版《办法》修订的内容与特色
新版《办法》的修订与调整。与曰《办法》相比,新版《办法》仍然将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3个类别,按照企业级、省(部)级和部级3个级别管理;但其修订的内容比旧《办法》规定的更明确、更严格、更科学,具有唯一性、具体化、严厉性的特性和亮点。
备案制。新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部级工法。
旧《办法》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这是这次新修订的创新点。工法必须逐级备案,才能参加高等级的工法评审。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工法不到省部级工法管理部门备案,就不能参加省(部)级工法的评审。如果不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就不能申报部级工法。
唯一性。新版《办法》规定: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而旧《办法》规定,工法必须由申报单位研制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这体现了工法拥有的唯一性,必须是主要完成单位。且这次对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也规定不超过5人,避免了联合申报或挂靠现象。
另外,新版《办法》的唯一性主要体现在申报途径方面。规定企业申报部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这就避免了同一部工法多个渠道申报,造成工法申报的混乱,增加工法评审的无效工作量。
科学性。新版《工法》的科学性、公正性主要体现在部级工法的评审方面。新版《办法》修改了旧《办法…》部级工法的主、副审评审制:修订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评审制,并规定了每个阶段审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阶段,是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第二阶段,是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第三阶段,是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严厉性。新版《办法》的严厉性,体现在对弄虚作假申报部级工法和违法专家的管理两方面。
对于企业弄虚作假申报部级工法的企业,新版《办法》规定,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同时,新版《办法》还规定,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部级工法的,撤消其部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部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部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违法专家,新版《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部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新版《办法》的亮点。部级工法的总量控制和有效期的延长。新版《办法》对于部级工法的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取消了旧《办法》中“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如果申报部级的工法水平都很高,都很先进,部级工法就有可能超过120项;另一方面,如果申报部级的工法水平般,或体现不了技术的先进性,部级就有可能超不过120项,这样就可避免低水平的、落后的工法。这两个结果,都可以激发建筑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促进工法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新版《办法》对于部级工法的有效期规定为8年,比旧《办法》的6年延长了两年。但同时规定,对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部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童新申报。这实际上是延长了工法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和检验时间,使工法更能完善,更能发现不足和改进,进行第二次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的先进性。
部级工法的申报条件更明确。申报部级工法的条件,新版《办法》比旧《办法》做了2项更细致、更明确的修订。第一项是更明确规定,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第二项是,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雷同。
同时,它也明确了禁报工法的条件,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违反上述条件的工法是严禁上报、评审的。
部级工法的申报资料更具体。新版《办法》对于申报部级工法的申报资料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一)部级工法申报表;(二)工法文本;(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六)经济效益证明;(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八)科技查新报告;(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等十项内容。新版《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知新版《办法》将对施工企业的工法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新版《办法》规定了工法拥有的唯一性,不允许联合申报部级工法。所以,特级房屋建筑施工资质企业必须要加大自主工法的研发、申报工作。
二是由于新版《办法》明确了部级工法申报的内容和条件,所以工法从立项之初就应该申报等级,明确目标,加强过程管理,收集过程资料,包括照片、视频资料等,这就要求基础资料必须扎实,加大了工法的过程管理工作量。
三是新版《办法》对部级工法评审采用三阶段评审,每阶段内容审核的重点不一样。这就要求改变原有的编写方法,在工法文本的编写上,必须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如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等。
四是由于新版《办法》企业工法的备案制要求,且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所以,企业工法必须及时到省部级工法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以免错过高级别工法的评审;且在申报时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部门申报,企业必须加强成果管理,避免因申报途径的错误而出现无效申报的结果。
五是工法8年有效期之内和有效期之后,其先进性怎样保持?这要求开发工作不能间断,后续研究必须跟上。建议改进措施
针对新版《办法》颁布实施,施工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整,适应新版《办法》的要求,在其指导下规范企业的工法管理,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
一是企业原来的工法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版《办法》新要求,必须在新版《办法》的要求下,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新的企业工法管理办法,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二是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企业工法的开发力度和自主权。
三是企业工法的开发和管理,应该参照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模式,实施工法项目课题制,实行立项、查新、过程管理、总结编写等过程,按计划进行。
四是工法的研发开发要结合QC成果等,配备有一定的创造素质和创造能力的开发人员进行,要具有科技知识素质、科情动态能力、施工经验、创新能动性、创造技巧,因为工法的开发过程是技术和管理结合、双重创新的过程。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4
围绕创新驱动战略 搭建科技服务平台
学术交流日益繁荣。出台《南京市科协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市科协青年科学家论坛项目管理办法》等4项学术项目交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术交流项目管理。2011年,共有34个项目列为学术交流重点项目,并给予经费资助。积极承担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两项重点学术交流项目。成功举办了主题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科技青奥”的2011年南京市科协年会。年会共组织40余场交流活动,内容涵盖电子、信息、材料、交通、资源、环境、农业、医学等诸多学科领域,吸引万余名科技人员参会。做好南京市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发文表彰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0篇、二等奖30篇、三等奖100篇。
科技服务全面加强。以“助企业创新发展、建科技人员之家”为主题,采用项目化管理方式,面向企事业科协开展“助建工程”活动,共有16个项目接受市科协资金扶持。在以“讲理想、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五杯竞赛”活动中,130多个项目被列为“厂会协作”、“金桥工程”项目,其中30个为重点项目。 34家企业科协的600余个项目获“创新杯”立项,充分调动了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市科委联合出台《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推动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关于加强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的建议》、《关于南京市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建议》等多篇“专家建言”,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由中科院院士、南京市科协副主席赵其国提出,市科协整理完成的《关于提高南京地区环境质量的建议》得到杨卫泽、季建业、罗群、陆冰等领导的高度重视。
围绕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提升公众科学素养
全面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召开2011年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发动各成员单位积极为提升市民科学素质献计献策。印发《2011年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要点》等工作文件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出台《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计划(2011-2015)》,联合全市各有关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组织专家开展进机关、进军营、进社区、进校园活动。 成功举办主题为“创意与生活”的第四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动漫创意设计作品巡回展和宁台动漫创意产业发展研讨会,吸引了海峡两岸170余所高等院校选送788件作品参展。
精心打造“社区科普服务平台”。制订《南京市创建星级社区科普大学活动实施意见及评比细则》及《社区科普大学管理办法(草案)》,成立由100多人组成的市级科普讲师团,建设社区科普大学网络服务平台,推动形成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与省科技干部进修学院共同开发 “社区科普大学公众服务平台”,实现社区科技教育信息互通、教学资源共享。
科普活动丰富多彩。举办南京市第23届科普宣传周和2011年科普日活动。科普周期间,全市共举办科普宣传活动229项,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活动10项,更新科普画廊、展板2 800平方米,编制发放一批《核科普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科普资料,参与和受益群众达24万人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科普设施的科普主阵地作用。以科协系统科普资源共建共享为突破口,通过编制发放南京科普旅游指南,引导公众参观南京22个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年初,南京公共安全教育馆在南京科技馆落成开馆,南京科技馆实现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全年参观科技馆观众达到近50万人次。为更好地传播科技知识,南京科技馆策划承办了全市百万青少年公共安全体验月,南京科技馆首届科技旅游文化节、科技电影节、虫虫总动员大型机械昆虫展等活动和临时展览,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
围绕科技人才培养 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举荐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修订出台《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办法》,评选表彰第九届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经初评、考核、复评、公示、终评五个阶段,王才林等10人当选第九届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万谦等9人获“科技之星”提名奖,并分别获得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利用媒体和各种形式,宣传一批优秀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科学发展建功立业。
拓展人才工作服务渠道。修订《南京市科协“海外智力为宁服务”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为组织实施海智为南京服务提供工作依据。确定“发挥金港科创作用积极引进海外人才”等6个项目为2011年海智为南京服务引导资金项目。创新海外智力为南京服务方式,推动和协助做好“硅谷(南京)创新创业基地”的高新技术项目与人才引进工作,为南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服务。出台《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试行)》,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
围绕增强服务能力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推进科协工作制度建设。按计划梳理、完善、出台科协有关管理制度,并编印《南京市科协管理文件汇编》。《文件汇编》收录《南京市科协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南京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制度》、《南京市科协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试行)》等管理办法、制度规定47项,为科协自身组织建设和各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树立科协组织良好的社会形象。紧紧围绕“十二五”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线,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出台《南京市区县科协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开发科协业绩管理系统,改进业绩考评机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完成南京市科协网站升级改版,全面展示科协形象,进一步突出信息工作在“三个服务”中的地位。通过在媒体上开辟专栏,加大对科协重大活动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宣传力度,全年在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220余篇。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5
山东黄河河务局激励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创新,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 第二章 创新的内容 第三条 创新包括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采取新理念、新方法改变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应用其它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的应用性创新。 第四条 创新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体制、管理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创新是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每一个职工的义务。各级领导要鼓励创新,支持创新,把创新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勇于创新的宽松氛围。 第六条 省局设立 “年度创新奖”、“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 “年度创新组织奖”。对获得“年度创新奖”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省局“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 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创新奖”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分别加5分、3分和2分(5年内有效)。 第八条 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按照《山东黄河河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 第九条 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东黄河河务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黄科发[XX]6号)执行。 第四章 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年度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创新成果评审的日常管理,受理创新成果的申报、形式审查、登记、汇总,组织评审、奖励、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审查,择优申报。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创新奖,须认真填写《山东黄河河务局年度创新奖励成果申报书》,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和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省局设立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理论、技术”、“体制、管理”和“三小”三个初审组,分别由科技处、人劳处和山东黄河工会负责初审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局 “年度创新奖”,分为“理论研究”、“应用技术”、“体制、管理”和“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四个类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理论研究”类创新成果是指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等基础研究领域,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论或新方略。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学术价值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类创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进、推广 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有创新和突破,或在治黄实践中应用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40%以上,年增收节支6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30%以上,年增收节支4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20%以上,年增收节支2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体制、管理”类创新成果是指结合我局实际,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财务、经营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现有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有创新,有发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动工作发展的规定、制度、办法、实施意见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显著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60万元以上;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较显著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40万元以上;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明显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2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类创新成果是指根据治黄工作实际,开发研制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机械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了劳动效率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3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2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2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1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候选资格。 济南市局、东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获四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市局、工程局、设计院获三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局直单位(部门)获二项以上“年度创新奖”。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成果归类送三个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由初审组组长主持,须有80%以上初审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对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做出评价,推荐奖励等级。 结果经到会初审组成员签字后,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须有80%以上的评委出席,方可举行。 省局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出奖励成果及奖励等级,提出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初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 “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 “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 “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6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7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年11月15日《办法》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篇8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xx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xx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XX]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