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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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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1

[关键词]网络;舆论;政治参与;政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28X(2010)01-0020-03

当前,我国已进入互联网事业飞速发展的“应用网络时代”,更多的人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博客、论坛等互动平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活动发表观点和建议,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即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使中国网民日益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网络舆论的引导与监督促进了公共利益的顺畅表达和公共权力的合法运行,并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从公民政治参与这一角度分析网络舆论的主体、特征和作用,探讨如何引导和利用网络舆论,对于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化时代网络舆论主体(网民)的特征

(一)网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随着现代化进程向纵深发展,我国公民自由讨论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的空间与能量大大增加。人们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崇尚自由和民主。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其公开、便捷和互动的特点更强化了网民的这种自主性。由于互联网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大量信息和有效沟通平台,因而网络参与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并且自主、主动性地根据自己的立场,选择自己所关心、喜爱的场域投入对话和沟通,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而不论社会背景、阶级或理念观点的差异,可以随时加入,也可以随时退出。主体意识的增强使网民感到自己对国家和社会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这种自主性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政治功效感,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二)网民的关注点更加宽泛和自由。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网民的关注点必然更加宽泛和自由。首先,大多数网民上网所关注的是国内外大事,这些信息往往与国家发展相关联。比如,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数百万网民通过新华网“总理,请听我说”、“我参与我期盼――2009年全国两会大型调查”等互动栏目参政议政,用跟帖、留言和投票的形式“说”出了自己心中的“六大期盼”,其中反腐倡廉居首。其次,网民更关注与自身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2009年网民关心的问题就包括房子、物价、工资、食品安全、就业、看病、养老、交通这些与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问题。再次,网民的关注点还受自身习惯和偏好的影响,涉及领域广泛,诸如旅游、汽车、房产、投资、文学、游戏、饮食等等。

(三)网民与现实舆论主体发生交叉和重构。网民群体是社会群体中分化出来的“新群体”,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网民的意见不完全代表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见。虽然网民与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有诸多不同,但不可否认,网民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群体有许多相同特征,与社会群体成员具有身份的多重性和交叉性,他们在扮演网民这一角色的同时又都是现实生活中社会群体的一员,其舆论往往与现实社会的意见表达相同,或者是现实社会意见表达的延伸。因此,虽然说了解网络舆论并不等于把握了整个社会舆情,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论已成为社会民意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公民的政治诉求。而且互联网具有高粘性,一旦用户接触互联网之后,流失率极低,并且其向非网民的强大传播功能在推动网民规模扩张的同时,对非网民的舆论影响也在增强。另外,在网络舆论中,虽然网民群体的非理性、情绪化和“群体极化”的倾向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经常关注网民意见,应该看到其中有很多是客观的表达和建议,可以说网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是逐渐趋于理性的。

二、网络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有效途径

在培育民主意识,促进公民社会参与方面,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网民在网上同享平等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使网络舆论在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政治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一)网络的平等性使民主参与成为可能。自由而充分的民意表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在传统的传播媒体使用的条件下,很难做到让每个公民都参政、议政,只能靠推选人民代表商议国事、讨论政治问题。网络的出现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机会发表意见,网络互动式的环境也极大地强化了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表达思想观点的能力,它给每一个网民提供了更为开放的释放自我的空间,是真正意见的“自由市场”。

(二)网络的匿名性使民主参与更加畅通。网络的匿名性给网民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全感,使他们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一些在现实生活中沉默、内向、不经常表达自己意见的人也能够在网上更为积极、主动、热烈地与他人交流讨论。网络民意的汇聚越来越迅捷,越来越强有力地作用于现实,特别是与传统媒体互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因此,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表达意见的愿望。网络把民意和民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民意的有效表达体现出民主,而民主的提升必将有利于民意的畅通表达。

(三)网络的开放性使民主参与更为透明。网络的开放性使民主政治信息在广泛传播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素质。政府既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民意,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群众有关政府决策相关信息,为政府与民众沟通提供平台。网络传播无疑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民众可以通过网络传播及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就政府的决策提出意见,从而成为政治生活的影响力量。

三、网络舆论对公民政治参与的作用

新兴的网络舆论充满生机和活力,正面积极的舆论调节了社会人际关系,疏导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保障了人们参政议政的权利,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舆论使公众获得了平等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互联网能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将信息传递给最广泛的受众,使公民获得相应的知情权。除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以外,包括监督、检察等以往讳莫如深的内情,都可在政府网站上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详尽无遗地披露。公民知情权的两个基本功能表现在:一是保障政治民主、防止行败,强化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二是畅通社会舆论渠道、保障社会良性运转,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功能。而这两个功能的实现,都是建立在公民对政治信息和政治知识掌握的基础之上,并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目前,从中央部委到县级政府均建有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断提高。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更体现了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诚意。中国政府网的开通,标志着中国民众与政府开始真正进入互联网上“面对面”的时代,有可能引发一场政府职能转变的革命性变化。

(二)网络舆论促进了公共利益的顺畅表达。目前,网络已经成为公民民意表达的重要手段和渠道,互联网的自由开放为民意的释放找到了一个出口,成为社会的“安全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各种利益主体不断分化,由此导致民情民意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这些利益诉求如果被压制或者得不到顺畅的表达,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提供了崭新而便捷的路径和平台。比如“重庆钉子户事件”,就是在土地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集中表现,涉及到被拆迁者的实际利益;而“杭州七十码事件”,表现为仇富心态在网上的放大和蔓延,并不是没有其深层利益原因的。在传统媒体民意表达不畅的情况下,中国网络空间的民意表达作用尤其突出。

(三)网络舆论强化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网络监督实现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监督监督主体分布更广,监督形式更加方便快捷,并且网络监督产生的舆论压力更大。在互联网上,每个网民手中都握有一把反腐的“利剑”。浙江东阳市审计局局长韦俊图因公款按摩桑拿、南京江宁抽天价烟戴名贵表的“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被立案调查,都充分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网络监督和举报信息可以最快速度传递、反馈、互动。对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在时间、质量上的要求也就更高。如果反应不及时或处理不好,其负面效应便会在网络上放大,给工作带来被动。这在无形之中又进一步给政府部门造成应对这类事情的压力、动力和能力。

四、提高网络媒体的舆论影响力,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进程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公共利益顺畅表达和监督公共权力合法运行的同时,也存在虚假言论误导整个舆论走向、情绪型的潜在舆论、网络话语权被垄断的隐患。消除其负面影响,准确把握舆情动态,除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应从网络机构、政府和网民三个方面入手,营造宽松、有序、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

(一)掌握信息时代网络舆论的主导权。首先,加强重点新闻网站的建设。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谁先信息,谁的信息更可靠、更具权威性,谁就会在信息传播中占据主动,引导舆论走向。因此,根据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态势,要加强新闻网站的建设,用党和政府的声音占领互联网这一新的思想舆论阵地。在过去几年里,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网站、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青在线、中国经济网等重点新闻网站已成为网上新闻宣传的主导力量。当然新闻网站还需要借助手机和网络等新兴媒体来增强新闻舆论的实时性、互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有效地体现新闻媒体作为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其次,确立在信息传播空间中的“话语权”。这里的话语权应体现在符合网络空间实时互动传播特点和规律、能够引导公共话题和网上舆论并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三个方面。在加强新闻网站的舆论引导时,就要重新定位“把关人”的社会角色。通过设置网络记者、网络编辑、网站论坛的管理者等及时把握网上整体舆情动态。充分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网民经常会感到无所适从,需要“意见领袖”为自己答疑解惑。因此,要有意识地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热情高的“意见领袖”队伍,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二)网络沟通制度化,提高政府公信力。为了实现网络沟通的有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就需要使这一沟通形式制度化。一是“官民”在线沟通常态化。我国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基层干部都有过上网并与网民接触的经历,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开始主动借助网络以多种交流形式与网民交流,征询民意、汇聚民智。然而,也存在一些地方领导“政治做秀”现象,只有建立“官民”在线沟通常态机制,才能防止产生政府形象工程。上海市杨浦区的做法值得借鉴。杨浦区政府坚持推行“区长在线”制度,要求相关负责人每月定期与居民在网上进行至少2小时的在线交流,并且对网民提出的建议评选“金建议奖”和“优秀建议奖”。二是网络问政深入化,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从网络舆论在我国的发展来看,我国的网络舆论更多是一种话语表达,要实现网络与现实利民政策的对接,需要进一步深化网络问政,创新网络沟通的形式。目前,各地方政府也是积极应对,“网上”制度、“网络发言人”制度等相继出台。建立网络监督平台,揭露查处腐败,让网络舆论与现实监督机制形成合力。要真正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还得从网上网下两方面统筹考虑,定期召开网友见面会,实现“网上民主”到“网下民主”的转换,调动网民积极性。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2

县财政局 XX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中共临潭县纪委 中共临潭县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好2019年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县委组发[2019]12号)文件精神,我认真学习了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的审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现对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的问题、特别是对照对照州委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关于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现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领会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有差距,脱贫攻坚理论武装不够扎实。

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会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重要论述不够细致、广泛、深入,完全没有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方面做到不够好,没有完全做到学习系统化、全方位,学习政治理论,仅仅停留在了解一些条例、规定的部分章节、条款上,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细致的吃透实质精神。学习领会与实际有差距,出现贯彻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不精准的问题存在。

(二)研究制定脱贫攻坚政策统筹协调不够,综合施策不够精准,有的工作措施落实质量有待提升,个别地方执行“两不愁、三保障”政策存在偏差。

精准帮扶方面,由于单位工作比较繁忙,存在深入帮扶贫困户家庭次数少,了解农户家庭情况不够细致,深入分析致贫原因不够精准,认真研究脱贫路径和方式不太清晰,核算贫困户收入支出账不够详细,制定切合帮扶户家庭实际的帮扶计划内容也不够细致,“一户一策”确定的帮扶措施落实有难度。存在填写“一户一策”精准帮扶计划对贫困户基本情况摸得不清问题。

(三)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存在差距,有的县直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责任和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有的对脱贫攻坚的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深刻,盲目乐观。

作为县直部门脱贫攻坚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缺乏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存在脱贫攻坚中责任定位认识相对不清的问题,缺乏相对应的责任担当,责任定位不是太准,资金保障专责组职能理解不是太清的问题存在。

(四)党建与脱贫攻坚结合不够紧密,一些贫困村党组织建设比较薄弱,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不足。

就抓党建而抓党建的问题还存在,并没有就脱贫攻坚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存在“两张皮”现象。没有把党建工作贯彻到脱贫攻坚工作始终,做到作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相互促进。

(五)职能部门发挥作用不充分,存在作风不实问题,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不够。

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不够。2018年虽然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了精准扶贫贷款落实和使用,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及产业入户资金效益发挥,对全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多次重点检查和督查,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快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但仍然存在对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存在监管业务人员缺乏,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高,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不全面、有死角等问题的存在。

(六)有的党组织对整改难度大的问题较真碰硬不够,一些问题整改不扎实不到位,有的问题整改机械教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不到位,2018年,虽然整合了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涉农资金,但没有完全做到“应整尽整”,特别对以工代赈、车辆购置税、农村饮水安全等3类资金没有做到全部整合。涉及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县直相关部门思想观念没有完全改变,但仍然存整合率低的问题,大类间打通较难、跨类别使用不明显,整合资金的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作为财政部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负责人之一,存在不较真碰硬整合相关部门涉农资金的问题。

(七)针对个别党员特别是农牧村党员不同程度的存在“双重信仰”的问题,把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纳入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零报告”内容。

本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参加宗教迷信活动,始终坚持反对和抵制邪教。

二、整改措施

(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和省市重要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深入学习领会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方面,做到学习系统化、全方位,深入细致的吃透精神实质,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忘初心、对党忠诚,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在精准施策、精准帮扶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帮扶贫困户家庭。了解农户家庭现状,深入、细致分析致贫原因,认真研究脱贫路径和方式,精准核算贫困户收入支出账,,制定切合帮扶户家庭实际的帮扶计划,加大“一户一策”确定的帮扶措施的落实。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需要、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倾听群众意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资金保障专责组职能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提高脱贫攻坚中责任定位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是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共省委的《实施意见》是省委继《关于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意见》,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中央、省委文件下发后,我市各级政协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进行了学习贯彻,积极探索和加强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政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的文件精神,中共思茅市委于去年12月下发了《中共思茅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思发[]43号),学习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必将对进一步发展我市政协事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下面,我就中共思茅市委43号文件的形成、主要内容和学习体会谈三点意见。

一、《中共思茅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形成

中共思茅市委历来比较重视政协工作,特别是年撤地设市,市政协成立以来,中共思茅市委高度重视发挥全市各级政协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关于政协工作的文件规定,切实改进和加强了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全市政协工作开展活跃,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成效更加明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市政协及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深刻理解、把握内容和精神实质。从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积累的经验,特别是年市委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党委、政府贯彻思发〔〕11号文件和市委办〔〕23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我们深刻认识到,根据中央的《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思茅的实际制定下发一个关于我市政协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是贯彻好《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必将为我市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更好地为思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主席会议的安排下,市政协办公室于去年8月份着手代市委起草贯彻实施意见,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过来的工作,同时依据中央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推敲,认真修改。主要依据:一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二是《政协章程》,中共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三是市委、政府下发的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主要有:《中共思茅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意见》(思发〔〕11号);《中共思茅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人民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思办发〔〕23号);《关于认真做好支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思政发〔〕124号);《中共思茅市委办公室、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思办发〔〕29号);《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通知》(思政发〔〕153号)等文件。

代拟稿起草完毕后,征求了市政协领导和各专委会的意见,市政协主席会议作了专题研究,于年10月报请市委研究、审定。中共思茅市委召开常委会议专题听取了市政协工作汇报,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了市委43号文件。43号文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市人民政协工作的行动指南。市委对政协起草的代拟稿基本没有改动,这说明我们起草的这个文件把握政策准确,依据充分,符合思茅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好文件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推动我市政协工作不断发展,取得新成就。

二、深刻领会和把握4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43号文件总体结构框架参照省委17号文件,局部地方作了适当调整,有的地方作了进一步归纳和细化,使之结构更加清晰、更具一定的操作性。文件就加强全市政协工作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各项具体措施,内容十分丰富,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既符合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又符合思茅实际;既是以往规定的集合,又有新的亮点和要求。在学习中,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实施意见》关于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程序。深刻领会建立人民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吸纳机制,增强政协工作实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继续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切实抓好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深刻领会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在学习中,要特别把握43号文件中对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进一步归纳和引深细化的地方。重点把握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内容中,根据年市委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党委、政府贯彻思发〔〕11号文件和市委办〔〕23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增加了“政治协商要扩大广泛性和民主性,不能以通报代替协商,不能以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代替政治协商,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的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具体概括为九个方面,其中包括重大项目、各级党委的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的人事安排,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人事安排、同级行政区划变动等内容,在决策决定之前都要先进行政治协商。在协商的形式上,根据思发〔〕1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过来的工作经验,增加了“以文件往来形式的书面协商和当面听取政协组织、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建议形式的面商”的内容。在协商的主要程序上,从协商议题的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反馈四个方面进行了归纳,使协商的程序更加清晰。并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年初或适时召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根据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同级政协党组的建议,认真研究全年政治协商计划和协商的议题,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报党委同意后以党委正式文件下发。还明确规定协商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政协,政协办公室应将协商会议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文件资料提前3至5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确保“知情参政”和提高政治协商质量。

二是在“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机制中,规定民主监督的内容包括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情况的监督。把有组织地开展民主评议国家机关的工作规定为民主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还规定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议部门的重要依据。这将进一步推动政协民族监督工作的开展,增强民族监督实效。

三是在“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的内容中,重点突出了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做好政协专题调研工作、积极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三个方面内容,突出了对做好政协专题调研工作这一参政议政形式的要求。

四是在“认真采纳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内容中,重点突出对认真做好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和建立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反馈机制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对办理政协意见建议作出了“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交的建议案、重要建议、调研视察报告和政协选送的重要提案,党委、政府办公室要负责及时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处理意见,落实办理部门,特别重要的可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规定。在建立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反馈机制方面作出了“党委和政府领导对政协的调研视察报告、建议案、提案以及重要建议、社情民意信息等作出批示后,党委、政府办公室要负责领导指示的督促办理,并及时将领导批示情况书面反馈政协办公室。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落实,并在交办后三个月内正式行文将办理情况答复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委员”的明确规定。

五是在“继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内容中,从进一步加强保障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协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工作联系制度三个方面作了规定,重点突出,规定具体明确。其中,加强保障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建设,从党委、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四个层次了要求,在省委17号文件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在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工作联系制度方面,主要是依据思办发〔〕23号、思办发〔〕29号文和思政发〔〕153号文中的规定,从会议联系制度、重大活动联系制度、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几个方面作出规定,内容更加具体、明确。如:明确规定了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有关会议应通知或邀请有关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党委、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邀请参加;党委、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应邀请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各部门的重要活动应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各级党委书记负责联系、指导政协工作;各部门要由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等。

六是在“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内容中,按照中央5号文件的总体要求,从充分发挥各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重要作用、努力发挥人民政协的界别优势、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大力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在发挥人民政协的界别优势上重点了通过“依托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界别的特点,设立界别小组,组织各界别的委员开展参政议政活动;组织好全会期间的界别联组会议;积极开展政协界别与党政有关部门之间的对口联系活动”三种重要渠道来实现。对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这方面的内容,充分吸纳思发〔〕11号文、思政发〔〕124号文和思政发〔〕153号文中的内容,对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权利和待遇等方面的保障作了“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组织的视察、调查、学习培训、委员活动以及赴外地考察等,所在单位应在时间、交通、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考察经费、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核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委员行使民利。对政协委员的批评监督进行打击报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传唤、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按规定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明确规定,内容更加具体。

七是在“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内容中,在加强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上,规定了“每届党委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大政方针和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以及出席政协的重要活动,要形成制度”。在政协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上,规定“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把政协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管理通盘考虑和安排”,“要按照中共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且规定“党委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政协沟通和协商,每年就政协机关干部的提拔使用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实行双向交流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加以落实”。在改善政协的工作条件方面,规定把政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办公条件的改善和经费安排上与党委、人大、政府同等对待,政协委员活动经费参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办法同等对待,等等。

以上七个方面所述的规定和要求,内容丰富具体,既有创造性,又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学习中,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和把握,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些规定和要求。

三、43号文件是市委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这一基本属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完全一致;界别构成是人民政协的一个显著特色,通过界别紧密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有利于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共处;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人民政协“和而不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一致,具体利益、具体诉求有差异,在这个大家庭中办事讲民主,遇事多商量,求同存异,它的活动方式是协商的、民主的、和谐的。人民政协50多年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体现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坚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有利于加强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合作共事,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有利于畅通民主渠道,营造和谐政治局面和良好氛围;有利于在政协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中表达主张、保障民利、反映社情民意,促进党和政府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中共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发挥统一战线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这些论段充分表明,新世纪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政协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4

关键词 公民政治权利 政治生活 公共事务 国家权力 法律

一、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

对公民政治权利,法学家们给出的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①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的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相比之下,政治学较多地注意到政治权利的功能。有学者将政治权利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②这一定义指明了公民政治权利具有影响政治生活的功能,但仍然是偏狭地理解政治权利的功能。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②这一定义正确地将政治权利与利益分配联系起来,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但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仍不足以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科学的定义。

必须将公民政治权利与人的自由、人的自我实现联系起来,才能获得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深刻认识。对此,有学者写道:“政治自由从政治权利的意义上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和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④这意味着,公民政治权利在其质的规定性上,是人的自由,是人在政治领域中的自我实现L5p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决和自主。自决,指人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对公共事务的决断;自主,指人在政治生活中追求人格的独立与完善,不受政治上异己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个性得到张扬。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公民政治权利的科学的定义应该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就其形式意义而言,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参与并影响”界定了公民与政治生活的关系,表明公民并不是被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而是可以参与政治生活并形成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成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标准。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得以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自决、自主”界定的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表明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获得了自由,具有主体性。“参与并影响”则是公民的自决、自主地位的外部表现。这一定义将用以作为区别一项公民权利之为政治权利或非为政治权利的标准。

二、要素与结构

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出发,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部具体要素组织成五个部分,有机地构成完整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

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部分是公共事务的决定权。个体的单独存在和由个体集合成为共同体是人类的两种有机联系的存在方式。⑨公共事务即个体集合而成的社会共同体的事务,关涉每一个体而又非个人事务。在民主社会,公共事务是由公民共同决定的。科恩正是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决定来界定民主的。他说:“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⑥在现当代实践中,由公民决定的公共事务有三个方面,相应形成了在决定公共事务方面的三项公民权利。

第一,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还没有进化到高度自治的时候,社会共同体中需要分离出少数人具体行使公共权力,以便处理公共事务。依照人民的理念,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即国家权力主体必须得到公共权力的所有者的同意,因此,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成为共同体的公共事务。这可以说是全部公共事务中最为基本的一项,选举权就是用来决定这一项公共事务的权利。对于选举的意义,有学者写道:“选举是产生近现代国家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最普遍、最根本的方式”,“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决定性选择”。⑦这也是对选举权的功能和意义的界定。选举权之为首要的和最为古典的政治权利,原因于此可见。

第二,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即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别确认以及对二者关系的界定。由于个体利益相互之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差异,利益矛盾总是存在。这既不利于共同体的生存,也不利于个体的生存,为此必须在共同体内进行利益分配。这是另一项最为基本的公共事务。近代以来利益分配采取了法律形式:宪法对共同体内的基本利益加以分配,普通法律则基于宪法的基础性分配而作延伸性分配和补充性分配(通常所认定的宪法与普通立法间的关系实则是宪法与普通立法在利益分配上的关系)。相应地,公民决定利益分配的权利,就具体化为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通过权(制宪权与修宪权)和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

第三,决定资源增益。利益的实现离不开作为客观对象的资源,是对资源的占有与支配,以资源的充沛为前提。然而,一定社会的资源总量即资源的既有状况相对于主体需要总是厦乏的,只有不断地增加社会的资源总量才能使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在以法律形式分配利益之后,还需要做出资源增益的决定,以使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对利益的主观分配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资源增益由此成为共同体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对资源增益的决定,屑国家机关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政治学上称“公共政策”。在现当代的直接民主制下,有一部分重大的资源增益不由代议机关做出而直接由公民投票加以决定,例如将是否加入一国际组织交由全民公决。公民的这种决定权可称特定事项决定权。

由公共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权、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构成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的和主要的部分。公民拥有公共事务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全部公共事务都由公民直接决定。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公民的公共事务决定权是以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和基础性的并且适合由公民决定的事项为范围的。现当代的民主政治正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

担任国家公职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二部分。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并不限于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决定,还应包括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共同体中是通过分离出少数人具体行使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对此,有学者写道:“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具有个人或少数人的形式。”⑥因此,每一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定标准并经法定程序,使自身成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而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这就是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具有典型意义的:“白俄罗斯公民根据自己的能力和专业特长享有平等地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位的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对此项权利未明文规定,但事实上也是加以确认的。学理上对公民担任国家公职这一项权利没有给予足够注意,甚至常常无视其为事实上存在的;项政治权利。国家权力的运行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实现状况,这决定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是参与决定公共事务所不可替代的。因此,担任国家公职权必须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独立的部分。

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三部分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

国家权力的运行存在着背离共同体的意愿和利益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加以监督与制约,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国家权力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在损害发生之后加以救济。孟德斯鸠所揭示的“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权力制约的最一般法则,具体化为二种机制:一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二是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外部制约机制。这二个方面不可或缺,构成国家权力制约的完整机制。后一种机制是通过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下列各项政治权利即属公民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

第一,罢免权。这是公民以共同意愿剥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资格的权利。国家公职人员倘若不能作为人民的公仆(或因其才能不足或因其品行不正),意味着其不能为人民服务,无助于共同体利益的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罢免并相应产生新的国家权力主体正是制约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途径。

第二,复决权。复决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1)经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案或法律案,(2)经由立法机关否决的宪法案或法律案。⑧复决权具有否定和纠正代议机关的立法行为的性质,使由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丧失效力或使被代议机关否决的法律获得效力,可见复决权是一种制约代议机关行使职权的政治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还将复决权的范围扩及总统和议会的意见冲突;上下院之间的争执。⑩此时总统或议会、上院或下院间至少有一方处于不当行使职权的状态,全体公民的复决同样显示了权力制约的性质。

第三,请愿权。这是公民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就其权力行使行为提出异议并希望其改进或提出建议并希望其采纳的权利。日本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对于有关损害的救济,公职人员的罢免,法律、命令或规则的制定、废除或修改以及其他事项,都有平稳请愿的权利。”这是具体地指明了请愿权行使的范围。请愿权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影响作用。当然,与罢免、复决得以直接制约国家权力运行不同,请愿属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察看并督促,尚不能直接地对国家权力运行发生约束作用。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对请愿权的具体表述。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是由决定公共事务、担任国家公职、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这三个方面组成的,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校正是对应了这三方面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

公民的联合行动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四部分。

公民的政治参与通常采取的是个人行为的形式,纯粹的个人形式的参与对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影响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该允许公民与具有共同政治意愿的其他公民以联合的即共同的行动参与政治生活,以期获得对政治生活的更大的影响。公民以联合行动参与政治生活是对个人形式的参与的补充,则联合行动权可以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中的辅和补充性的权利。具体的联合行动权有下列三项:

第一,政治结社权。结社出于政治目的是政治结社的核心要素。在政党政治的背景下,政治结社能使公民更有效地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政治学上正是指明了政治社团具有工具。⑥政治结社是公民的具有持续性的联合行动。

第二,出于政治目的的游行、示威权,即不特定的多数公民出于共同的政治目的以游行、示威的方式向公众尤其是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政治意愿的权利。游行示威是公民请愿权的行使方式之一,比之公民以个人行为的请愿显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向国家机关表达特定的政治意愿并试图影响国家权力运行是其核心要素。游行示威是临时性的联合行动,针对的是一时一事。政治结社与游行示威作为公民的联合行动极为直观,是联合行动的显现形态。

第三,发表政治见解权。公民可以持有独立的政治见解,这属内心自由的范畴;公民也可以将内心的政治见解,以言论、文字、符号的方式乃至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公示于他人,这就是发表政治见解权。发表政治见解是公民以个人行为即可行使的权利,似乎与联合行动无关。但是,如果公民是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而发表政治见解,是希望自身的政治观点能为他人所接受并进而实施相同的政治行为,那么,发表政治见解就具有(至少是潜在地包含了)形成联合行动的目的。出于政治动机而寻求联合行动是发表政治见解权作为政治权利的根据所在,发表政治见解因此成为不以直观形态表现出来的、隐态的联合行动。

联合行动是公民行使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的特殊形式,其实质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因此,确切地说,联合行动是关于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行为方式的权利。

知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五部分。

知政权即公民获得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政治生活信息可以理解为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其中尤其指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关的信息。现当代中的知情权制度就是旨在保障公民获得官方情报的权利。对政治生活信息的掌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否则,参与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知政权是前述各项权利的保障性权利。

综上所述,从结构上看,全部公民政治权利构成了以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为核心,以联合行动权为补充,以知政权为保障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非可以等量并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于民主政治的共性而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但由于国家性质、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的不同,各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留待另文。

三、另一种结构分析

以上是从具体政治权利的功能出发分析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下面将简要地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政治生活的内容的角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加以分析。

第一,关于国家权力主体所行使的权利,有三项:1、选举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2、罢免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这三项具体权利完整地构成公民针对国家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利。

第二,关于法律的政治权利,有四项:1、制宪权;2、修宪权;3、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4、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否决权。

第三,关于特定事项的政治权利。在直接民主制下,特定事项有公民可以直接决定的,也有公民不能直接决定但可以表示意见的。相应地有二项权利:1、直接决定权,即特定事项决定权。2、请愿权,包括以个人行为进行的请愿和以联合行动(游行、示威)进行的请愿。如前所述,请愿权在功能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权,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是就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言的,离开了具体的、特定的事项是不能断定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的。

第四,关于政治信息的权利,有二项:1、获得政治信息的权利即知政权;2、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个人的政治见解也属于政治信息,公民既有权从外界获取政治信息,也应有权向外界政治信息,从而形成公民与外界的信息交换。

第五,关于政治社团的权利,一项,为政治结社权。政治生活涉及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这二个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中必须有针对国家权力主体和针对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的存在,则尚应就特定事项使公民有参与和影响的可能,因而须有就特定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和请愿权。政治信息构成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相应地必须使公民有进行政治信息交换的权利。政治生活少不了政治团体的存在与活动,尤其是在现当代政治生活中,则公民自应有政治结社权。可见,上述五个方面的公民政治权利,在另一意义上构成完整的、有机统一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进而言之,上述公民政治权利使公民得以在政治生活的全部领域成为自决、自主的存在,获得政治领域中的自由。

四、辨 析

一些非政治权利往往被错误地作为政治权利看待,反映了学理上对政治权利缺乏准确的把握。按照本文的观点,除前述各项公民权利为政治权利之外,其他公民权利均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公民权利又被错误地仅仅作为政治权利看待。为了更明晰地界定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特辨析如下。

1、学者多有将“享受荣誉称号”作为政治权利的。%本文认为,享受荣誉称号并不意味着公民就参与了政治生活,更不存在享受荣誉称号会发生影响政治生活的作用,因此,享受荣誉称号不应作为政治权利,准确地说,是属于公民精神生活上的权利。

2、学者有将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而获得国家的物质赔偿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⑥在本文看来,公民获得国家物质赔偿与公民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一规定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根据,而国家赔偿制度仅仅是针对国家侵权而为公民设立的救济机制,并不涉及政治生活。因此,获得国家物质赔偿权应届公民的物质权利体系,而不属政治权利。

3、集会也被作为政治权利。⑩集会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于共同意愿这一精神性因素而聚合,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集会与游行、示威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向他人尤其是国家机关表达共同意愿即对外的表达意愿;前者则并不对外表达意愿,而是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即对内的表达意愿。这一区别显示游行示威以影响他人为目的,集会则重在相互间的沟通而不以影响他人为目的。因此,参与集会者即使在集会时就政治局势发表见解、对公共政策加以评论,也不造成对政治生活的实际影响。据此,本文认为,集会属公民的精神生活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

4、结社权通常仅仅被作为公民政治权利。⑩然而,结社可以是出于非政治目的而与政治生活无关,如出于学术目的或慈善目的。只有结社出于政治目的、意图影响政治生活时,结社才是与政治生活相关的。因此结社权在一般的意义上属于公民的精神生活权利,出于政治目的的结社才作为政治权利而存在。

5、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通常也仅仅被作为公民政治权利。本文认为,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都是用以表达内心意愿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所表达的既可能是政治意愿,也可能是非政治意愿。只有当言论、出版用以表达政治意愿与政治见解时,才属于公民的发表政治见解权;只有当游行、示威出于政治目的时,才属于公民以联合行动行使的请愿权。因此,言论、出版、游行、示威不能仅仅被作为政治权利。

注:

①⑩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788页。

②林嘉诚、朱活源编著:《政治学辞典》,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版,第279页。

②⑩王浦的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303页。

④商英伟、白锡能主编:《自由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⑤参见万斌、薛广洲著《民主哲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⑧[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⑦王玉明著:《选举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3页。

⑧程竹汝:《论权力的工具性问题》,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⑨罗厚如:《论公民直接立法权》,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⑩同上注;另见曾广载著《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491页。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5

关键词:网络;网络政治参与;民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065-02

人类已经步入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发展成为一个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触及的东西,它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网络与政治的结合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网络政治参与发展成为了当代民主的新趋势和新形式。网络这个开放、互动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关注社会、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民主渠道,使得现今网络政治参与正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不断活跃于当前的社会生活,成为了当代民主的新趋势和新形式。

一、网络政治参与兴起背景与概念

(一)网络政治参与兴起背景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现代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网络政治参与悄然产生,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慢慢被公众所熟知和应用。然而真正了解网络政治参与就必须知道这个新事物兴起的背景,概括来说,网络政治参与的产生主要是以下两个契机的出现。

第一,代议制民主危机的出现以及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发展是推动网络政治参与产生和发展的政治背景。代议制民主这种间接民主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精英民主,但精英阶层的这种民主是有狭隘的,因为它必定是代表精英阶层的利益的,平民阶层的利益通常是被忽视的或者是关注不够的。现代国家中很多积重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而得不到重视和解决,普通百姓的各种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这些都与间接民主是种有限民主有关。百姓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随之而来的是公民对代议制民主满意度下降甚至不满,从而需要一种新的参政形式来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同时西方社会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都逐渐觉醒着人们的个人意识,民主、自由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可以说,众多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代议制民主产生了信任危机,人们直接政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同时民主、自由思想的深入人心推动着政治民主化进程,这就是网络政治参与产生和发展的政治背景。

第二,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传统文明的变革,更成为网络政治参与产生和发展的技术背景和直接推动力。信息的流通与传播方式经历了从古至今的数次变革,才演变成今天的网络信息技术。网络的出现,融合了报纸、广播、电视的优点,信息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呈现,信息不仅立体鲜明,而且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的信息超越了时间、空间、存贮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说,如今的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信息传播技术。网络的出现及其发展,彻底突破了信息传递的时空界限,为政治信息的输入和输出提供了极其宽广的渠道,同时也为政治参与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操作方式,为政治参与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和动力。网络以势不可当之势进入各个领域,网络政治的发展也是大势所趋,现代网络技术是网络政治参与产生的技术背景。

(二)网络政治参与概念

21世纪是一个网络信息时代,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卡斯特所言,“只要你想生活在社会中,就是现在你在的地方,你不得不面对网络社会。因为我们生活在网络星河中。”[1]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日渐普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网络技术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生活离不开网络,政治也不例外,由此一种新型的政治现象――网络政治参与兴起。

对于网络政治参与的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可以说它与政治参与概念是一脉相承的,是网络环境下政治参与的新形式。目前对于网络政治参与概念界定的学者还十分有限,学者们一般都是在继承传统政治参与概念的同时,就网络政治参与所表现的网络新形式对其进行界定。网络政治参与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传统政治参与概念的延续,是网络环境下的政治参与形式。所以,笔者认为的网络政治参与概念是,公民通过网络媒介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

二、网络政治参与的民主需求

网络政治参与相对于常规政治参与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加强了政府与人们之间的互动性,以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方式能够便于人们更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研究为我国的民主政治的理论发展和人民当家做主的现实应用铺平道路。

(一)公民政治诉求的客观需要

法治一直是国家治理的追求和目标,各种普法宣传活动的进行,都在潜移默化当中加强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人们一改过去利益受损时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怕事态度,慢慢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会用各种合法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公民发表观点,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正随着技术发展与时俱进。“除每年召开的‘两会’、、举报、诉讼等传统的表达方式外,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重要舆论渠道。”[2]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项权利都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位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公共信息,针对公共事务和社会现象表达己见,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进行维权抗争,对政府决策进行监督。

网络政治参与为公民提供了表达政治诉求的新渠道,这种新渠道发挥着网络舆论的重要作用,网络舆论因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参与人数多,所以有着巨大的广泛影响力,形成的网络民意对政府有着强大压力。正如“压力是动力的来源”,公民的利益诉求有时是得不到即时有效处理的,而民意的监督下形成的压力,却可以使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我国民主建设的现实要求

邓小平曾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已经从多个维度展开,上有民族区域自治,下有基层民主自治,这都是民主实践的重大举措。现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发展到追求更广泛的人民民主阶段,这就需要更大地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融入到民主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制度是通过政治参与形式实现的,而当前的政治参与有很多现实生活中的人、事、物,时间、空间上的阻碍,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利于最充分地发挥政治参与的民主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扬民主需要,寻求一种广泛民主、简易民主形式,而如今的网络政治参与正是顺势而来的政治参与形式。

网络政治参与的便捷性、安全隐蔽性、互动性、高效率性等技术优势和平等性社会优势让人民能够以更加开放、自由的方式随时参与,大大增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机会,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可以说,网络政治参与是一种大众民主形式,它大大扩展了当前民主的范围,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民主进程朝前迈出了一大步。

三、网络政治参与的民主意义

(一)网络政治参与对践行人民民主的作用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渠道。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称互联网络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媒介,是民主交流渠道,是“仍在发展中的参与性最强的大众表达方式”[3]。网络政治参与是一种大众民主,也是一种直接民主,它比代议制民主这种间接民主更进一步地扩展了民主范围,它丰富民主的外延和内涵,符合民主扩大化的要求,使政治生活从精英民主转向大众民主的发展方向。网络政治参与这种民主形式让公民都有机会直面政府权力,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也能够通过转发、评论、投票等方式来发表意见看法。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在网上公开化,汇聚民意的网络力量让政府与公民对话交流的同时,也形成了公民对政府的民主监督,从而保证了政府决策的合理化,切实践行了网络民主。总之,网络政治参与扩展了公民参与的范围,改变了公民参与的方式,使得公民都有机会、有能力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讨论,行使公民权利,也使大众民主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不断蓬勃发展。

(二)网络政治参与对政治管理决策的影响

网络是一个双向互动平台,这使得网络政治参与也成为了官民之间的双向沟通桥梁,官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加强。过去,政府与人们之间的关系始终有一种距离,更多的是一种上传下达的关系,互动极少。如政府颁布实施的某一政策,人们对政策是理解、是疑惑,是支持、是反对,都不得而知,人民的意见不能通过一个有效的渠道传递给政府。网络政治参与改变了过去政府决策制定的单向性,网络给了网民们发表意见最直接、最便捷的方式,网络民意的表达就是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意见,这种官民之间的双向沟通对政府决策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例如红极一时的孙志刚事件、刘涌事件都是网络民意影响政府决策的典型案例,都显明了网络时代下官民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政治参与来表达意见、看法,影响政府决策。不管是政府主动征询民意,还是民意施压政府的网络政治参与,都是官民之间互动交流的表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人民是政府的宗旨,所以政府应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倾听民众的心声,制定政策从人民的切实利益出发。网络政治参与是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便捷窗口,对政府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管理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三)网络政治参与的民主监督

网络政治参与就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窗口,可以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的廉洁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报、控告或检举的权利”[4]。公民通过网络政治参与监督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进入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关板块检举、投诉来进行监督,另一种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引发广大网友的围观监督。不管是哪种方式,它都是公民通过网络政治参与行使公民监督权利的有效途径。网络政治参与是民意表达的一个窗口,以网络曝光形式的网络围观监督的作用更大一些,网络舆论声势浩大,政府决策也越来越多地以网络民意为参考。互联网的开放时代,政府机关要想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满意和支持,必须重视关注网络舆论的声音,网络政治参与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并且增加了社会监督的形式,扩大了社会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使得政府部门工作能够更多地为民众着想,使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工作的廉洁。“互联网将是21世纪最重要的民主手段”[5],网络政治参与的民主监督作用也会随之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

[1]萨缪尔・亨廷顿、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王晓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6、

[2]李克,陈勇、“维稳”新思考: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2010(2)、

[3]高素红、民主与参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25)、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6

【关键词】网络问政 发展现状 前景展望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网络问政正以其独特的影响力成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新形式。在今年的两会中,有不少地区将网络问政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网络问政已经成为沟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

一、网络问政的理论解析

网络问政,就是政府通过互联网做宣传、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此,笔者从传播学角度和民主政治层面对网络问政做进一步的理论解析。

(一)传播学角度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网络问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传播与交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网络充当了媒介的角色,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桥梁。

与一般的传播过程不同,在网络问政过程中,政府并非绝对的传播者,而公众也非绝对的接受者,二者的角色是互换的。一方面,政府通过网络信息,广泛汇集民智,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同时保障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政府成为此过程的传播者;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在网上发表自己对于一些社会问题的意见和看法,这些民意通过网络这一媒介传给政府,成为政府了解民情、体察民意的重要手段,从而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公众于是成为此过程的传播者。因此,网络问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与人民进行双向互动的过程。

(二)民主政治层面

从民主政治层面看,网络问政是网络与民主政治实现对接之后为民意表达机制创造的一个新鲜、便捷、低廉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公众可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政府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民主是一种价值理念和公民权利,民主本质上是民众和公共权力之间的一种互动,民主是一种利益均衡机制和对权利的制约机制。”①这一点与网络的互动性特征不谋而合。网络与民主政治的对接极大地拉近了政府与人民的距离,从而更好地推动民主政治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网络问政的发展现状

2007年6月,重庆市委市政府就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通过互联网向全球“问计求策”,开中国省级行政区网络问政之先河,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时隔一年,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问候网友、倾听民意,指出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从而开启了中国从党内民主到人民民主的一个崭新时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问政正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问政形式。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开始喜欢用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呼声,而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将目光转向网络。政府官员通过网络倾听民意;人大代表通过网络采集基层选民意见建议形成议案向人大提交;政协委员通过网络获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因此,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我国的民主政治正朝着一个崭新的方向迈进。

然而,网络是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造福人类,但如果使用不当它同样会危害社会,网络问政亦是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网民的素质、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等都会影响到网络问政的发展,因此网络问政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产生了很多弊端。在此,我们分别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网络问政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一)积极方面

1、政治领域:拓宽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如果说在二十世纪后半叶,人们对网络形成的新文化还缺乏了解,舆论影响力还不如传统三大媒介,那么在信息革命风起云涌的今天,社会大众通过网络实施的自由讨论,促成了包含利益要求、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公共舆论,这种信息通过一定的管道输入决策系统,或者作为影响决策的外部压力,形成了更具影响力的第四媒体”②。通过网络,政府机关仿佛再也没有了高高在上的信息门槛。“两会”期间,网民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交流,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国家机关也纷纷设立问政平台,综合考虑公众意见,通过与网民的互动实现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网络问政正以其强大的吸引力、影响力发挥自己在政治领域的功能。

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世界传播学巨匠麦克卢汉就曾预言:“随着信息运动的增加,政治变化的趋向是逐步偏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③在网络时代以前,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投票参与选举活动,通过听证会参与决策活动,通过各类会议和制度规定参与管理活动,以及通过宪法规定的各种合法化形式参与监督活动等。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正在发生悄然的变化,互联网正在成为中国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之一。网络政治空间里公民政治参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实政治生活中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不足,提升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基层民主得以真正实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2、社会生活领域:有利于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出现在发展过程中在所难免,民生问题尤为突出,一旦不能及时解决,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网络问政的出现为政府与民众提供了交流的平台, 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正因为如此,网络问政被称为“开启民生的钥匙”以及“一项民生工程”。

通过网络问政平台,政府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动态,解决公众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和社会和谐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根本利益,这对于民生问题的解决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将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消极方面

1、问政效率较低,效果不明显。首先,网络在我国的普及率还不高,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互联网的利用率还很低,这就直接使得网络问政缺乏必要的载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升至34、3%。总体来看,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一定发展水平,但互联网的利用主要集中在东部、中西部的较发达地区,因此,网络问政发展的地区差异大,距网络问政全方位覆盖仍然“路漫漫”。

其次,互联网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缺乏保证,导致一些人不敢说真话,吐真言;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一些虚假信息,偏激言论在互联网流传,严重挫伤了较高素质网民问政的积极性。

2、对问政效果监督不足。好制度的实施还要借助于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网络问政的监督力度将直接影响到问政效果。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网络问政的效果还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这使得网络问政有很大的随意性,具体表现在领导重视,事情就很容易得到及时解决,而领导不重视,效率相对来说就没那么高了。

三、对网络问政的展望

(一)网络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问政也在快速发展,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消极方面却不容忽视。究其原因,这与网络问政尚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无关系。由于网络问政制度化、规范化的缺失,部分网民肆意虚假信息、误导民众,也有部分政府官员无视问政平台的存在,对网民的意见、建议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这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网络问政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网络问政是个双向的互动过程,一方面,网民应理性地问,另一方面,政府应真诚地答。为此,我们广大的网民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网络问政的能力,而国家则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实现网络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网络发言人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

网络发言人实际上扮演的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中间角色,一方面要站在政府的立场,另一方面必须面对广大网民,因此网络发言人应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既要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原则性,又要与网民打成一片,善于运用网络语言与网民进行交流。

网络发言人制度常态化、规范化的实现,首先要对网络发言人实行实名制, 为此发言人应该向社会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在遇到紧急事务时能够与民众有效沟通。此外, 网络发言人制度还要有强有力的问责制来配合实施,这样既能保障大多数网民的问题有问必答,又能真正架起政府与网民交流沟通的平台。

(三)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网络问政要想真正影响政府决策,还少不了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与传统意见领袖不同,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往往对网络有相当的理解,善于运用网络语言,对发表意见的网站有良好的关系和了解,通常不是长篇大论而是短小精悍,会制造话题,会选择吸引眼球的标题,而逻辑性的要求则不是太严密。反应快、用语奇、与网管关系好是网络意见领袖的基本要求。

一般而言,网络意见领袖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以其网络影响力成为意见领袖的知名网友,他们因经常存在于网络而成为主流;一种是专业知识分子,他们凭借其独到的见地赢得网民支持,往往因其专业性而发挥重要影响;最后一种是抓住当前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赢得众多网友支持的普通网友,他们的点击、跟贴、评论往往是网络问政发挥重大影响的基础。所以,政府决策要考虑网站的影响力、知名网友的兴趣、专业知识分子的观点、普通网友的关注点。

结语

网络问政,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桥梁,正以其独特的影响力在我国的政治、社会生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当前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问政机制的不健全,网络问政还存在着很多弊端,这直接影响了网络问政的健康发展和我国民主政治进程,这同样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

参考文献

①邹鲁清,《互联网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企业家天地》,2009(8)

②彭伟步,《从咖啡屋到网络公共空间――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探讨》,《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2001

③谢海光:《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47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7

一、《意见》的颁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意见》深刻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人民政协事业的伟大实践。半个世纪以来,人民政协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人民政协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能

《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意见》关于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重要论述,充分说明了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意见》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指明了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三、《意见》对推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为巩固多党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推动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1989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提议,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推进我国多党合作和政协协商中发挥了重大的指导作用,为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事业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总结15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为此,中共中央继去年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后,今年初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穿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两条主线,体现充分发挥派、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和加强参政党建设两个方面,在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是新世纪新阶段指导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意见》更具体地指出了人民政协三大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不断推进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按照全委会议抓全局、议大事,常委会议抓重点、促落实,专题会议抓热点、建诤言、献良策的要求,积极开展政治协商。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加大工作力度,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围绕中心工作,针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服务和廉洁自律情况,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督促职能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发展环境建设健康有序。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不断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努力把参政议政活动开展得更加广泛深入,着力在全局性、宏观性、前瞻性特别是时效性上下功夫,提高建言立论的质量和实效。《意见》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三项职能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了三项职能的性质和内涵,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程序和工作机制,并对党委和政府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关于履行职能的规定,对人民政协认真搞好政治协商、积极推进民主监督、深入开展参政议政,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民政民主生活会意见篇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政协章程》切实履行职能,为促进发展、发扬民主、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推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政府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改善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执行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预算重大调整方案、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规划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应当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开辟渠道。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人民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动通报或按人民政协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对口专委会工作,并落实一名联络员做好具体工作。

坚持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对口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民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要加强专门性的联系和沟通,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对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委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通过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限时督办并及时反馈,主要领导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办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采纳和办理的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及各部门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尤其是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窗口行业,更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组织的重大调研和检查活动,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政风、行风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提高办理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的质量和实效

市、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提案、建议案办理的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建议案和提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人民政协建议案、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最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建议案、提案办理的一整套经验做法,对重要建议案和提案,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对解决权限不在本级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反映,积极争取支持,促成问题解决。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议案、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五、积极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