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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管理条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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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管理条例篇1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人 法律责任法律规制 经纪管理

在房地产成为推动中国GDP增长的最主要力量的今天,房地产行业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引发社会的关注。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飞快,但由于欠缺行业详尽合理的规制,发展过程中凸显诸多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法律规制、法律责任的立法研究,有利于整个房地产经纪制度的规划管理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1、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概述

1、1、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

“一般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收集加工、提供房地产信息,沟通买卖双方,并受客户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或行纪业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是指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房地产法及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2、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经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我国房地产经纪人违法违规现状考察

虽然各种新政策相继出台,各类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不断深化,但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现象仍然频发。当下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2、1、以价格欺诈方式非法赚取差价

即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压低委托方指定的售房价格、抬高买房者或者承租者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赚取中间的利润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2、2、虚假销售信息,诱骗消费者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不真实的房地产广告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换过时的信息,抑或不及时撤销已经出售、出租的房产信息,虚构房源,以达到吸引、误导消费者甚至诱骗委托人达成交易的目的。

2、3、巧立名目违规收费

即中介方对交易中的各类费用收取不明码标价,不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巧立名目,多收取中介费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买卖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的,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但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中介机构并不按照既定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而是私自以其他名目违规收费,如垫资费、看房费、担保服务费、咨询费等。

其他的房产经纪违法行为还包括签订“阴阳合同”,欺骗委托人;经纪机构资质不足,无证无照经营;经纪人假冒个人名义出售房产等。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除了房地产业自身带有的信息不对称缺陷,还有国家的立法体系漏洞、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商家未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理念等。

3、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人法律责任规定比较研究

3、1、美国

美国针对房地产经纪业的规制和管理出台了多部法律,“主要的法律文件有:《一般法》《各州的执照法》《专业伦理法则》,而其中以《房地产执照法》为规范经纪业者最严密的法令。”

美国对有违规行为的经纪人主要采取罚款、暂停牌照、吊销牌照等措施。房地产经纪人无论犯错大小,都要被记录在案,达到一定次数会被吊销执照。美国还确立了回顾检讨制度,所有同行有权利对以往业务行为进行回顾和评判。

3、2、台湾地区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台湾政府在1998年先后出台了《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实行细则(草案)》。

“条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中介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在第四章“业务与责任”中作了集中具体专门规定。比如《条例》第19条确立了差价双倍惩罚制度。又比如《条例》第26条确立了经纪业与经纪人员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

3、3、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房地产经纪方面立法是《地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专章规定,而是分散在“纪律制裁权”、“审裁程序”等其他的条款中。在行政责任的规定上,《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训诫或谴责有关的持牌人、暂时吊销牌照、判处不超过$300000的指明款额的罚款等七个。其中“训诫或谴责”是我们内地没有的行政处罚类型。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上,香港地区比内地、台湾地区更加全面和复杂。它不仅在《条例》中规定了监禁和罚款,并且较为具体地划分了刑事责任。

4、我国房地产经纪立法法律规制效果分析及完善建议

4、1、法律规制效果分析

2011年出台的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全国性部门规章。而在这之前,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法律规范以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居多。《办法》出台取得了许多积极效果,如:

4、1、1、明确管理主体,加强有效管理

《办法》在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明确了其各自的分工。《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最主要的管理部门,改善了从前经纪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交叉管理的现象。

4、1、2、代办费明码标价,避免价格欺诈

《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这意味着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将分别签署合同,中介服务和代办费分开,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更加明确,消费者对于应交纳的费用和应获得的服务都将更加清楚,防止经纪人乱收费现象。

4、1、3、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规范市场运行

《办法》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十种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之的违规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对以往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现状起到一定的扼制和震慑作用。

《办法》作为国内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被寄予很多期望。虽然该《办法》已经算是目前对于房地产经纪最集中系统全面的规定,仍难免有不足之处。如:

4、1、4、《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对各部门的分工和监管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容易造成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多方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容易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4、1、5、《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但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这样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虽然《办法》明令禁止此种行为,但中介仍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规避此规定,如借用其他非房地产经纪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而且受害方难以举证。

4、1、6、《办法》关于国内房屋经纪公司对于房源产权情况的查询等问题并未涉及。实践中二手房房主在交易时故意隐瞒产权抵押、房屋权利存在瑕疵等关键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至今仍找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在国外很多地区都规定了经纪机构有权独立核查被委托交易房屋产权现状。赋予经纪机构核查权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纠纷,使交易更为顺畅。

4、2、完善建议

4、2、1、继续加强立法建设,建立全面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经纪业立法相对滞后,权威性不强,操作性较差。我们应当将关键的基本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对房地产经纪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房地产经纪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等做出全面细致的总结,针对性制定专项法律法规规范。另外,必须重视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建议出台专门的管理操作法,提高管理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2、2、建立行业责任险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没有完备的房地产经纪行业风险预防机制,只能单纯地依靠合同的约定来对预想的风险进行防范。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中介公司必须有投保,需和客户签订履约保证金或与银行签订信用证。一旦中介出现问题,就由保险公司向客户赔付损失。建立行业责任险制度,设定赔偿限额,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参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用保险手段有效转移部分风险,能保障中介机构顺利运营和市场的稳定发展,还能保护客户损失降到最小。

4、2、3、建立房地产经纪人惩治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惩治机制的建立对于规范经纪行为有着约束作用。我国在法律责任规定上,要么从总体上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规定;要么用“情节严重”之词笼统概括,不给出具体的执行标准;要么就是责任的种类单一。这些都直接导致我国的处罚机制难以运行,操作性不强,给经纪人提供了钻法律漏洞的可趁之机。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做法,采取多样化处罚手段,对经纪业进行事后监管,针对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处罚机制的构建。

5、结语

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许多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立法,但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原则性规定过多,操作性欠缺,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经纪市场暴露出的弊端仍不少。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完善惩处机制,适当地借鉴国外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立足法治,才能保障房地产经纪的稳定发展。

基金项目: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批准号13XZJJF-BZX-16

参考文献:

[1]陈春根,孙家良、房地产市场中介与经纪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4、

[2]孔凡文、房地产经纪人(第五版)[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19、

[3]贾登勋,脱剑锋、房地产法新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吴剑平、港台大陆房地产中介法律责任比较研究[J]、商业时代,2009,(13):65―67、

[5]杨继慧、社会中介组织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49―52、

[6]王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法律责任[J]、经纪人,2003,(7):41、

纪律管理条例篇2

2017准则和条例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根据机关党委学习教育安排,为深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我们资产财务部通过学习文件、处室内部沟通交流、攥写学习心得体会等方式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三严三实的深切内涵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现就我们的学习体会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一、深切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已经展开,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进入新时代的改革果敢抉择、指引方向。

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既要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要义,也要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实处,更要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发扬光大。身为一名党员,我们会时刻牢记自己的光荣身份,坚定不移地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帮助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并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更好地支持党的事业,更顺利地推进工作的进展。

从联社的职责范围来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可以更好地统筹行业发展,使我省的轻工业在十三五规划阶段找到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为了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我们还经常对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研究,并探究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导和改进财务工作的突破点,在处室内营造铭记责任、竭诚奉献的浓厚氛围。只有这样,资产财务部才能更好的为联社服务。

二、警钟长鸣,深刻学习党的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篇不足三百字,但这三百字是对我党90余年来一直坚守的廉洁自律准则的高度浓缩和概括。深刻的体现出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大道至简才能知行合一,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短短八句话,简洁明了,易知易行。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们在思想上有了更高的认识:那就是德法相济才能标本兼治。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那么纪律的生命就在于遵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前四条是针对所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所有党员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后四条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准则》虽是党内的法规,但坚持的是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准则》虽然只有八条,但紧扣的是廉洁自律主题,围绕的是理想信念宗旨,重在立德。可以这样讲,《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既有德法相济的温度,更有标本兼治的力度。

《准则》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个别党员干部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

王岐山同志说: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准则》第一句就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这就是我们要坚持的高线。《准则》内容8条,又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这就是我们要守住的底线。

通过学习,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党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身为财务处工作人员,我们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头悬利刃,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指导我们做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四、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导工作方向,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处分条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的严谨性,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和效率,实现精细化财务管理。以细为核心,做到财务管理细致入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以优化财务管理为根本,推进财务管理科学化发展,有效服务联社发展。要想使财务精细化管理发挥关键性作用,应从提升专业素养、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预算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制度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财务管理工作整体上水平。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还要加强处室内部学习,认识到提升专业素养的重要性,自行组织主动学习会计新制度、新知识,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注意灵活运用,做到精准核算;更新观念,完成角色转变,为联社创造价值;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联社财务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国有资产不浪费、不流失!

2017准则和条例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作为纪检部门干部,贯彻落实好《准则》《条例》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一要高度重视,迅速传达学习。县纪委要求,各党委要迅速行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原文,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教育培训内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确保学习到位、贯彻到位、落实到位;各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联系本单位本系统实际,仔细查摆问题,解决最突出问题。

二要加大宣传,发挥带头作用。利用县纪委双周讲堂,通过专题讲课、集中宣讲、正反面典型宣传等多种形式,对《准则》和《条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讲解,让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了解《准则》和《条例》与修订前后在内容上的不同之处,对改、增、删进行了对比学习。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着力在研读原文上下功夫,自觉做到用《准则》和《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以高标准、严要求贯彻落实好学习宣传。同时,县纪委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纪检监察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努力做到宣传全覆盖,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浓厚氛围。三要压实责任,开展督促检查。县纪委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联系各党委的纪委负责人和各派出纪工委要认真履责,推动守纪。督促各党委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各党委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对全县各党委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准则》和《条例》的宣传贯彻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约谈提醒;约谈提醒后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的,要严肃问责。通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让纪律要求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2017准则和条例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执政党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作为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局,全面贯彻执行好《准则》和《条例》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强化《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教育,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抢前抓早,迅速在全局掀起学习《准则》和《条例》的新高潮。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聘请专家学者讲座学,班子成员辅导学,党员干部集中学,专栏专题深入学等方式,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和领会《准则》和《条例》的精神要义,做到深学悟透、入脑入心,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而形成常态化的一把手带头学,班子成员领先学,党员干部自觉学的新格局。

第二,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一起抓,一体执行的新常态。要把新《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和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划出的行为底线,全面贯彻执行到位,关健要突出落实责任。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管理面大,廉政风险点多。作为全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全方位模范带头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带头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纪律首位意识;带头加强学习,提高治党管党的实际能力,做好治党管党与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的文章;带头依法用权,按章决策,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头从严执纪,敢于担当。要在全局形成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纪律管理条例篇3

第一点,框架结构未变但内容压缩调整较大。旧版处分条例三编15章178条,新版三编11章133条。缩减了4章45条。可见缩减篇幅之大。根据法纪分开的原则,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全部删减。

第二点,突出党章地位,体现从严治党要求。在制定纪律的目的性方面,也就是第一条指出,处分条例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第三条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从严治党的体现多多,我们举一二细节为例。如新版第九条党员受警告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区别开来。原来是警告和严重警告都是一年处分期,新版则是警告一年、严重警告一年半处分期。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终止其代表资格。在纪律面前,党代表也不再享有豁免权了。第四十二条,相对于旧版,增加了一句话:"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明确时限有利于处分决定的有效落实。

第四点,吸纳新的思想实践,体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如第十九条第一款,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与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把主体责任纳入到纪律的序列。

纪律管理条例篇4

——中建三局纪委书记 田涛

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 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行动自觉

当前,企业各级党组织正在按照中央要求,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学习《准则》、《条例》和学习党章具有一致性、统一性,我们在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时,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并以此为契机,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这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并要求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最高位,依次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作为党的一级规章,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任何党内其他法规必须以党章为遵循,内容不能与之抵触和冲突。此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党内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层次性。

二、准则和条例通篇体现了党章精神和基本要求

党章是管总的、管宏观和管方向的,涉及到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是高度抽象和原则性安排,必须通过具体的党内法规进一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的《准则》、《条例》,通篇贯穿党章思维和党章精神,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必须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对党章有更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做到更好地遵守党章,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章的核心理念。《准则》、《条例》通篇贯穿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体现了党章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准则》将适用范围从党员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条例》明确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纪律处分的首要原则,将纪律处分对象涵盖了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并在原有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德治与法治并重、立德与立规并行是贯穿党章的一条鲜明主线。《准则》、《条例》的同步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章依规治党、以德治党的思路。《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过《准则》高线和《条例》底线,把党章的权威树立起来。

《准则》和《条例》是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并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条款。《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根据党章关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关于"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三、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行动自觉

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既可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可以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党章意识和行动自觉,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杨晓渡副书记在中建总公司调研时强调,党员的党性体现在对党章思想认同的自觉性,体现在对党章要求实践认同的自律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唤醒党章党规意识的有力契机,抓紧、抓好。

企业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用好报刊、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增强覆盖面,提高时效性,使《准则》、《条例》真正入耳、入脑、入心,以此来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用准则和条例来对照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模范。

学习心得

——中建六局纪检监察部 王静

坚持原则 守住底线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理清了党纪和国法的区别,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要触犯"红线"和"底线",时刻将"纪律挺在前面"、

新修订的《准则》转变原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明扼要提出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遵守的廉洁规范,剔除原有的禁止项。体现出廉洁自律准则从思想的高度对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合了提出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和王岐山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党"概念的倡导。

一、正人先正己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同时,要加强清理门户,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甚至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的不在少数。王岐山同志提出的"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推进企业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人员要"正衣冠、治治病",加强自身学习,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的"啄木鸟",树立"高线",守住"底线",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造一片净土。

纪律管理条例篇5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范文模板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她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因为你面对的是重塑自我说为当代大学生,他们心存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而又单纯的知识渴求,他们举止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所以,面对学生,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范文模板二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

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范文模板三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纪律管理条例篇6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虽然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纪,但也时常听到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败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败力度有可能减弱。此次中共中央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面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真正从细节抓起。

新《条例》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新《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涣散,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八项规定”上面打折扣,有的甚至上班时间炒股、聊天、打牌、玩游戏、看低级趣味的录像,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给党的形象抹黑,更有一些干部牢骚太重,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还对努力工作的人看着不顺眼,发表一些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有的甚至“心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办公室坐着,心里想的满是自己的“生财之道”,以权谋私。此次新《条例》的制定把“负面清单”放在阳光处,让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紧,下官不忙,能拖则拖,工作不负责任,藐视党的纪律的干部再也没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新《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规定中,把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当即要求更加具体化,让领导干部再也没处遁寻“秘术”,把他们的作为圈进笼子里、放在阳光下。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新《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前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殂代刨的现象,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此次新《条例》颁布,把纪律底线放在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承付的内容,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几率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五减轻三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无疑是为“党纪”加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纪律管理条例篇7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范文1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范文2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 是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 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 历次党章都对 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 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 双重考验, 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 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 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是贯彻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 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 内容是我们在 1995 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试行条例” 发 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 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 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 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 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 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 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 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 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 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

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 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 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 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范文3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八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范文4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范文5随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与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热潮在全国各地掀起。在新《条例》学习过程中,通过将修订前后的《条例》进行细致的比对,加深了对新修订《条例》的认识,也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用好新《条例》打下了基础。

一是内容上适应新形势。修订前的《条例》存在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新修订的《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同时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内容上更加精炼。

二是违纪分类更科学。修订前的《条例》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新《条例》根据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逻辑更加清晰、重点更为明确。

三是违纪行为更具体,定性量刑更准确。修订前的《条例》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分类,而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分类标准较为混乱。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列出“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避免了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清单”更清楚包含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群众身边一系列的“新型”腐败问题,例如: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等同于经商办企业,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范文6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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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管理条例篇8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

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或者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审理、审判活动中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党内民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给予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对于个别可以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处分,但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

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或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1990年7月31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分一年、两年)、;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或者故意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和宪法、法律。这就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如果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里所称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zd规,而不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