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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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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1

融投资的过程中,不同的产品所一获得的利息、红利和价差,需要缴纳的税收和适用的税率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一点在我们进行理财工具的选择时尤其重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债券的投资,尽管国债的利率并不存在太大的优势,但国债的债息所得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而其他债券的债息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因此以税后收益的角度来比较,有时候票面利率低的国债更具备投资的优势。储蓄VS理财产品

银行储蓄是最常见的投资渠道,对于储蓄的利息所得,目前所适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但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实行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因此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可暂不考虑税收的问题。

同样是银行渠道,银行所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对其收益应收取的税收就不一样了。很多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会看到税收条款中会有这样一条: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费。那么,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按照什么样的税率进行纳税?业内人士表示,按照2008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应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应税额为每次的收入额。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投资收益的20%。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纳税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就需要申报,其中,像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应该作为需计人年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一部分。因此,税务专家建议,对于购买的理财产品,如果银行明确提出相关税费需投资者自理时,投资者应当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在投资者所关注的理财产品中,信托产品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尽管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但信托产品的设计已经越来越多元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信托收益,暂无征税的规定,因此这部分投资所得暂不必考虑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考虑,信托产品就具备一定的优势。股票投资VS基金 股票和基金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两种主要途径,但两种方式下个人投资者直接面对的税收是不相同的。 在股票的交易过程中,主要的税收来自于交易中所产生的印花税。自1990年以来,印花税征收的税率、方式经历了多次的调整,目前所使用的征税办法为单边征收,也就是对出让方征收,受让方不再征收。简单地说,就是在股票的交易过程中,买人股票不需要缴税,卖出股票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现在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举个例子来说,出让1000股股票,出让价格为10元,股,交易金额为10000元、缴纳的印花税就为10元。

在新股申购的过程中略有特殊,按照沪深两市的规定,申购新股时不收取印花税和佣金,但对于中签的新股出让时,还需要按照上述印花税的征收规定,以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税。

同时,对于股票的分红派息,投资者需要按照红利所得来缴纳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但对于这部分所得可暂减50%计人投资者的应税所得,换言之,投资者获得红利的实际适用税率为lO%。事实上,这部分税金在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息时就已经扣除,投资者账户中获得的为税后红利。以某上市公司派发红利为例子,每股红利为0、1元,投资者拥有10000股该公司的股票,那么应税所得为10000xO、1×50%=500元,按照20%的红利所得税税率,需要扣除的红利所得税为100元,那么投资者实际获得税后红利就是900元。

在一些国家对于股票交易还会收取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说按照股票交易的价差为基础收取税金,但在我国尚没有收取股票资本利得税的规定。 对于基金投资来说,如果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这是因为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买卖基金也暂不征收印花税,主要的原因在于印花税已经在基金的交易环节中扣缴了。同样的,对于买卖基金的利得,我国暂时也没有收取利得税的规定。

因此。总体上说,尽管看上去直接投资股票要比投资基金面临更多的税收,但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实际影响是一样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税收征收的环节不一样。国债VS企业债

相比较之下,税收因素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较大。这是因为债息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这就会直接影响到债券的收益率。

我们通过直观的例子看到所得税对于债券收益率的影响。如04南山(2),票面利率为5、6%,剩余期限为8、89年,目前交易价格为83。44元。如果我们现在买人04南山(2),并持有到期,除了到期时可按100元的面值售出债券外,每年还可以获得lOOx5、6%=5、6元的债息收入。因此,如果不考虑税收的问题,这笔投资的年化收益率预计可以达到8,42%。但是对于企业债的债息所得,需要按照20%l的税率收取所得税,因此每年的税后债息收入为lOOx 5、6%x(1―20%)--448元。这也会直接影响到这笔投资的实际收益率,计算可得按照上述的投资策略,以目前的交易价格购入04南山(2)持有到期时实际的年化收益率为7、13%。由此可见,所得税因素在债券投资中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通常和股票红利所得税一样,债息收入所得税也是在派息时进行扣缴。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2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3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4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

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

,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5

关键词:股票市场 税收制度 印花税 资本利得税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证券交易印花税

(1)税率频繁调整不符合法制思想,缺乏政策的严肃性

从1991年至今,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印花税税率先后有过九次调整,凡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都是行情产生重要顶部或底部的位置,或者是新一轮行情的起点。但是几乎每次调整都是突然公布,让市场和社会公众措手不及,而且调整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强化了资本市场的行政色彩,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使国家的税收政策反复无常,缺乏政策实施的严肃性,而且影响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公信度。①

(2)一级市场征税范围狭窄,二级市场的税收调节功能弱

目前我国仅对二级市场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证券发行环节并没有实行证券发行税的规定,这样就使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巨量认购资金不仅享受这无风险的收益,又免去承担纳税义务的责任,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损失。再从二级市场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设计单一,不计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对双方课税,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易频率,但对于须重点调控的资金大户对市场的投机操纵行为无能为力。

(3)印花税的 “双重”功能

目前,我国并未开征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现行的印花税自然就担当起代征这种所得税的功能。然而,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资本利得税是一种所得税,将这两种毫不相干的税种“合并”,显然是一种功能的错位。而且,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收益征税,没有投资收益就不用交税,而用高额印花税将资本利得税包含进去,投资者无论是盈是亏,收益多少都要支付这部分成本,有失公平。

2、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存在重复课税

按现行税收制度,企业股息和红利需列入企业所得应税收入总额中,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上,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股东,对股东所分得的股息与红利再征收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②

3、目前我国许多的股票课税领域都是空白,没有制定相应的税收法规,主要表现在:没有课征个人资本利得税;对股票的继承和赠与行为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等。

二、改革的探索

1、依法建立证券税收制度,禁止随意调整税率,全面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调整印花税率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完全是行政命令。但是税法作为法律,要调整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不能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否则,政府的权力就太大了,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不相符合。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2、只在股票发行环节征收印花税,这样既可以调节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避免重复征税,又可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3、为了规范对证券交易课征的税种名称,遵循国际惯例,应当对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不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以证券交易税取而代之。

(1)证券交易税是以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征对象,并以其实际成交额为计征依据的税种。

(2)以证券交易的卖方为纳税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鼓励投资,抑制投机。抑制卖方,支持买方对于中长期投资者来说,实质是一种“延期纳税”的优惠,投资者会尽量增加股票的持有时间,这样就有助于抑制市场过度短期投机行为。

(3)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属初步发展时期,需要鼓励和支持,因此税率总体应当从轻。根据证券持有期限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持有期越长,税率越低,鼓励长期行为。

4、我国目前对股利所得课税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对公司法人和股东的重复课税问题,这在其他国家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可考虑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这两种方法操作都比较简单,可行性较强。一种是股息扣除制。这种方法是允许公司将分配利润从应税所得中全部或部分扣除。另一种是税基排除制。就是将股东(包括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获得的股利收入从所得税应税所得中扣除。③

5、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存在诸多困难,但开征此税是资本市场发展必然的趋势,应当如何设计?

(1)纳税人为中国境内通过证券交易取得收入的单位个人。为了方便征收,可以规定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买卖所得。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证券转让的增值额,只有当资产被出售或转让,账面增值已成为现实的增值时,才能对资本利得部分征收利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税所得额=出售转让证券的收入总额-取得证券的支出-证券交易税额。

(3)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并且区分不同资本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在证券市场上对投资性收益采用较低税率,对投机性收益采用较高税率。

目前,开征此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然的趋势。

总而言之,我们应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建立起以证券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为主的相对完整,全方位课税的股票市场税制,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转变政府的职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尹音频主著:《资本市场税制优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6

在线专家: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费,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

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含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费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费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费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固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视同销售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遇到下列问题,请老师指导:

1、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和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从会计及税收讲有什么区别?

2、请帮我归一下类,到底哪种情况按成本结转?哪种情况视同销售处理?

3、假如别人给我公司捐了一笔款是否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这个会计科目?

4、请问我单位通过公益机构捐赠一批商品,那么从会计及税务上讲是否视同销售还是只转成本?(安徽省姚珞)

在线专家:

1、二者在会计处理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在税法上=者都是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的,都是要交增值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I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其中:

(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7)用于集体福利时: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利(住房利、交通利、伙食利、教育培训利、医疗保健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利、金融利、其他生活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利(咨询、保护、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8)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其他的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5、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能计入资本公积。

4、要考虑按商品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研发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在什么时候会减少呢?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记在贷方?我们公司一直都在开发,那不是研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一直在增加,不会无限地增加吧?那研发部门发生的费用呢?也进入研发支出吗?我都是进入管理费用的,对吗?(上海市 乔丽)

在线专家:

企业发生的所有的研发支出都要计入该科目,但是在计八时要区分是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如果是费用化支出,月末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如果是资本化的支出,等项目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维修基金和商贸公司的购货处理

1、我司每月交给物管公司的维修基金(每月20元左右),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请问应该将其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我司为商贸公司,购入货物由销货方存货地点直接发货到我司的客户处,那么,我司购入货物(取得发票),尚未出售前,应如何作会计处理?

3、上述问题2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司想让税务记录与会计记录同步,进项尚未认证抵扣前,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那问题2的业务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记录?(甘肃省张梅)

在线专家:

1、每月交给物管公司的维修基金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过因为没有发票税前不一定能扣除。

2、如果入库的话计入库存商品,如果尚未入库计入在途物资。

3、实务中很难做到税务与会计记录同步,建议取得时计入应交税费,否则的话记账、审核等都是问题。

事业结余的处理和列报

事业单位事业结余能为负数吗?如何在报表中列示?(山西

省王华)

在线专家: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和结转结余分配数;如出现支大于收情况,则用红字结转到“结余分配”科目。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八本科目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结余

贷:拨出经费、事业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

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借方余额为当期需要弥补的差额。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所以事业单位报表中无“事业结余”项目。

固定资产购入时无票的处理

我公司月初购入一项固定资产,但没有取得发票,已经付款了,账务处理该怎么做?(辽宁省张珊)

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被禁止

听说,发票财务专用章不允许在发票上使用了?是这样吗?(北京市王恺)

在线专家:

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已经取消7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再次明确,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看原规定,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从上述规定看,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上只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将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规定予以废止。

发票专用章,顾名思义,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财务专用章,是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时使用。

新《发票管理办法》让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各就其位,回归各自原本的位置。

自来水公司为何还要购进自来水呢?

我看到一个税收政策,就是“自来水公司按6%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不清楚为何自来水公司还要购进自来水,有这种情况吗?(广东省 刘燕)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

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这样,自来水公司就需要从水厂购进水了。

除非,自来水公司自己建设水井和蓄水池、净化设备等。

假如自来水公司仍是政府投资和控制,没有拆分和市场化,则不需要购进自来水,自己抽采和净化,自己销售即可。无证照的纳税人,能否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我单位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机构,暂时从事经营,因为不知当地市场情况,所以,暂未办理工商执照,但是有收入,需要领购发票,请问,我单位没有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地税务机构会给我单位的办事机构发售发票吗?(河南省陈大伟)

在线专家:

根据目前税务管理政策,应该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1号)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jO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这是税务管理理念的一种改变,有助于国家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2011年的资产损失扣除有何变化?

现在正值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单位在2010年11月发生多项资产损失,如何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认定呢?哪些是审批扣除哪些是自行计算扣除昵?(江西省 陈婷)

在线专家:

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目前已经不需要审批T。“审批和自行计算扣除的税前扣除方法”已经停止执行,目前资产损失适用新的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51日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面称为新《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6号)文件(以上2009年的资产损失相关文件统称为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中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从上述规定看,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申报,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具体到申报损失扣除的项目,新《办法》第九条明确,原办法中“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现在明确“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新《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实际上就是原来办法中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现在改为专项申报方式进行税前扣除了。

而且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相比原《办法》,新《办法》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了。

但是无论如何变化,纳税人提供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仍是没有实质变化。

资产损失时,您单位需要及时收集和准备各项证明资料,根据新《办法》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企业发放年终奖为雇员承担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税前能否扣除?(福建省王明辉)

在线专家:

雇主为雇员自担个税,原则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所得的个人才是个税的纳税人。企业给个人自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税,是一种不合理开支,是主体越位。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企业不得为个人承担应由个人自担的各项支出。

但是,由于企业为职工自担个税,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发工资,主要是方便个人,减少纳税繁琐手续,在税前扣除时,考虑我国目前对工资薪酬不再有具体的硬性限制,只要合理即可,所以,个税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在税前扣除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充分调研,针对年终一次性奖金,出台了税前扣除28号文,对企业发放年终奖方面负担个税给出了扣除上的操作细节。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1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7企业在年终奖方面为职工自担的个税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前提是:负担的个税,应该作为工资薪酬处理,按成本核算的规定,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则按工资薪酬的政策作税前扣除。假如企业将这个自担的个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中,则不能扣除。高管股票认购权和高管股票期权的个税政策有何差异?

我单位对高管实施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措施,但是,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权到底如何计税,是并人当月工资还是单独计税昵?是否要区分股票认购权和股票期权政策?(广东省 田月红)

在线专家:

首先要区分股票认购权和股票期权的类型,因为高管取得股票认购权和高管取得股票期权的所得计税政策是不同的。

再者,要区分时点,因为关于高管股票认购权的政策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的第2号公告废止了。

我们来梳理一番股票期权和股票认购权的文件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文明确,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明确是作为工资计税,不用一次计入当月工资而是可以申请不超过半年内平均后,并入当月工资。总之,是并入当月工资计税的,只不过并入前,总额被分成6部分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一(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该文件首次明确,股票期权的个税,需要单独计税,不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方法单独规定,区别于工资薪酬的计税方法。而且,明确国税发[1998]9号文与3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55号文规定执行。

针对高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规定,计税方法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执行。

这个文件明确了高管股票认购权,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和一般员工期权核算形成了差异。

但是,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的2011第2号公告,失效文件,明确上述482号文全文失效,这样,高管和员工股票期权类收入计税方法统一。

从时点上看,这个作废的文件审议通过时间是2010年12月,那么公开对外时间是2011年的1月4日,由于元旦是法定假日,所以,可以认为废止文件的生效日期应该是从2011年1月1日,

据上述分析,高管股票认购权在2011年以前,是不超过6个月内均分后并入当月工资计税;高管取得股票期权在2011年以前,是不超过12个月内分摊,单独计税,不并入当月工资。

2011年开始,无论高管股票认购权和股票期权计税方法一致,均单独计税,不超过12个月均摊后确定税率计税。

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

近期一段时间,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宣布股东增持或者回购,请问上市公司增持和回购会有什么影响?(吉林省陈富)

专家:

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管理方式,增持和回购并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它可以短期内增加二级市场的需求。与大股东增持不同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减少了公司股份的数量,对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诸多财务指标都会产生影响,而大股东增持则不会影响公司股份数量。具体来说,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增持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为,而回购是上市公司本身行为。第二,适用的法律体系不一样,增持行为可能是个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而回购仅限于股份公司,回购的法律参照体系比较小。第三,增持和回购的股份最终地位不一样,增持只是股东的变更,而回购除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外,其余都被注销,而且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份在回购后也要求一年内转给激励对象。第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法律程序不一样,增持披露的内容相对简单,而回购除需召开股东大会并获得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比较多。=者也有相同的地方,作为全流通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操作手段,增持和回购都是进行市值管理的有效手段。

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稳定股价提升信心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杠杆比例;固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低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增持股份除了在第一个方面与回购有所不同外,其余三方面基本相同。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

回购的一个好处是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是“提升”股东价值而不是“创造”股东价值。回购的约束条款多,程序相对烦琐,虽然不再实行审核制,但还是要求进行完整的公告。当然,最关键的一点,还是回购后的股权归属问题。在目前的发行体制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如果公司没有重大事项,一般不会掏出现金回购股票予以注销。大股东增持就不一样,在市场和经济极度低速时购进股票,可以在市场回暖时卖出获利。此外,现阶段紧缩的货币政策和企业并不宽松的资金状况,也是制约回购行为的一个要素。

从短期影响来看,无论在成熟市场或新兴市场,上市公司回购或增持行为,短期之内对估值有一定的提振作用。从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对本公司或行业的影响来看,上市公司回购公告对公司或行业的股价影响存在显著的信号传递作用。回购公告之前公司股价低估迹象明显;回购公告当日,宣告效应立即产生,股价低估情况获得改善。

增持和回购股票虽然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改变股东价值,但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这种资本运作很难使股价获得长期支撑。增持和回购股票是产业资本运作手段,并不完全是金融手段,所以,增持或回购背后的原因很重要。如果仅仅是出于稳定股价提升信心的需要,显然并不足以支撑股价的中长期走势。通常,这种情况的增持比例不会很大,回购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如果是出于提升业绩或并购需要而进行回购增持,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股价的走势。

投资者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找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比例比较低。而现金流并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目前增持的公司绝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来的发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gOE水平、市盈率等并不符合我们前面的判断,这里面还是和大股东意愿相关度比较高。

通货膨胀对股价的作用

通货膨胀的情况,到底会对股价产生什么作用?是利好还是利空?(江西省刘天龙)

专家:

通货膨胀是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一个重要宏观经济因素。这一因素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影响比较复杂,它既有利激股票市场的作用,又有压抑股票市场的作用。通货膨胀主要是由于过多地增加贷币供应量造成的。货币供应量与股票价格一般呈同向关系,即货币供给量增大使股票价格上升;反之,货币供给量缩小则使股票价格下降。但在特殊情况下又有相反的趋势。

货币供给量对股票价格的同向关系,有三种表现:

1、贷币供给量增加,一方面可以支持生产扶持物价,阻止利润下降;另一方面对股票的需求增加,又成为股价止跌回升的重要因素。

2、贷币供给量增加引起社会商品的价格上涨,股份公司的销售额相应增加,从而使得以货币数量表现的股利,即股票的名义收益,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使股票需求增加,从而股票价格也相应增加。

3、货币供给量的递增引起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带来的往往是虚假的市场繁荣,最终出现企业利润上升的假象,保值意识使人们倾向于将货币投向贵重金属、不动产和短期证券,股票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使股票价格相应增加。

由上述可见,货币供给量的增减,是影响股价的重要原因之一,货币供给量增加,扩大的社会购买力就会投资于股票上,从而把股价抬高。反之,如果货币供给量减少,社会购买力降低,投资就会减少,失业率就会增加,因而股价也必定会受影响。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但是,通货膨胀到一定程度,甚至超过T两位数,将会推动利率上涨,从而使股价下跌,这又是其对股价作用的另一方面。总之,当刺激作用大时,股票市场的趋势与通货膨胀的趋势一致;当压抑作用大时,股票市场的趋势与通货膨胀趋势相反。

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央行加息和上调银行贷款准备金率,这两种手段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并影响资金流入股市,对股价上涨造成普遍的压力。如何分辨异动股的机会和陷阱

股票市场中,往往有一些异动股,比如大盘一片绿色,它却一路走红。对于这些股票,是不是就是大牛股,我们这些散户怎么样才能发掘出这些大牛股?(湖北省 )

专家:

异动股是指与大盘走势迥然不同的另类个股,如大盘大跌,异动股则逆市飘红;而大盘涨时,异动股却走出自己的独立行情。异动股属于较为特殊的个股,它或是量的异动,或是价的异动。交易所将每日涨跌幅大于7%、振幅大于10%个股列为异动股,还将大幅高开或低开的个股以及成交量突然放大的个股都列为异动股。

在市场个股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异动个股中往往能够跑出大牛股来,如果我们能在异动股中寻找到这样一只大牛股,那么就能够提高操作的准确性,确保获利的最大化。但是,异动股里也有陷阱,如果把握不准就有可能掉入庄家设计的圈套,造成操作上的重大失误。

一是放量跳空低开的异动股。在早盘开盘时,有个股突然出现跳空低开5个点以上,而且在集合竞价阶段成交上百万股,面对这一异动情况我们要密切关注。如果这种异动股并不是因为政策面出现重大转折,也不是因个股出现系统性风险,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庄家洗盘的前兆。放量跳空低开,表明庄家仍潜在其中并未出局,低开明显是震仓洗筹行为,是为接下来的拉升扫清障碍。

=是大幅跳空高开的异动股。一般来说,前一天涨停的个股,第_二天都会有跳空高开的动作,但是前一天并未涨停的个股,如果第二天大幅跳空高开,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庄家的试盘动作,看上方的抛盘究竟有多大,适不适合拉升股价;第=种可能是庄家故意做出拉升的动作,以吸引中小投资者跟风,目的却是为了出货。这种高开很容易形成低走。例如新筑股份(002480),2010年9月30日涨停,收盘价为53、92元,第二天跳空近5个点,以56、40元开盘,明显异动。虽然当天是以十字星收盘,但此后一路上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冲上7 80,5g元。而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是上海海林,该股2010年12月10日虽然是涨停,但几乎没量,第=天跳空高开了5个多点,一度冲至涨停,然而,最终却是高开低走,至收盘时甚至还跌了2分钱。这一天的高开低走放量特别大,换手达到了13、5‰是平时的4倍多。此后该股连跌5天,跌幅达25%以上。

三是尾市打压,K线留下长阴线,次日迅速涨回的异动个股。投资者在操盘中有时会发现一些个股全天走势稳健,却在-临收市时突然放量下跌,在K线上留下一条长长的阴线,而第二天却又轻松收复失地。如果此股的50日均线处于明显的上升态势,而股价涨幅不大,则完全可以认定这是典型的打压洗筹行为。例如三维工程(002469),2010年10月25日全天走势稳健,涨势尚好,而到了下午1点半以后开始打压,尤其是临近收市时放量打压,下跌4个多点。但随后短短的一个月-它就走出了翻倍的行情。

四是无故突然放量的异动个股。一些个股在盘中突然异常救量,盘口出现数千手的巨量买单和卖单,日换手率在20%以上,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在换庄。而事实上,这种异动个股除大幅放量之外,股价还存在明显的滞涨现象,因而可以认定是庄家想吸引中小投资者参与而刻意制造的交易量放大假象。如果此时30日均线、OBV指标均来出现上扬,则更可确定为庄家的诱惑行为,中小散户绝对不能参与。例如中科英华(600110),2010年11月26日开始连续3天突然放量,换手均超过20%以上,股价却有滞涨现象,OVB并没有随成交量的异常放大而上行,反而有下拐趋势。此后该股连续下跌,不到一个月时间跌幅就超过20%。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7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如何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经营者持股计划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它将经营者的收入定义为公司股价的增函数,而股价决定于公司业绩,从而有效地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目前,我国的股票期权发展势头相当强劲。但由于还处于导入阶段,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许多障碍。从税务角度讲,如何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既保证对期权所得的合理、有效征收,又体现对这一激励机制的激励和认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股票期权引发的税务问题

税法中还没有特别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由于期权计划五花八门,引发的税务问题十分复杂。总的看来,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本文只讨论个人的税收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该项期权或免费或以低价执行,这在客观上会构成行权人的收益,从而引发对这项收益的认定和征税问题。从收益的来源来看,它要么是对于个人以低工薪为企业服务的一种补偿,要么是对于个人已经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奖励,或鼓励个人作出贡献的一种刺激。从这个角度讲,该项收益根源于“工作”,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这只是依据该项收益的来源从整体上认定收入的性质,在具体实现上,由于该项收益是分段累积的(下文将要分析),不同阶段的收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将收入“一勺烩”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并不一定合理。另外,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期权条款的限制,怎样确认收入符合税收“确定性”、“便利性”原则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1998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为税务机关对期权收入征税提供了初步依据。《问题》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题》认定了期权所得的收入性质,为股票期权征税扫清了障碍,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显得较为粗糙。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常常附带很多条件,个人在行权时的差价收入往往不是最终收入,对此收入征收所得税不是很合理;另一方面,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国企业中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法为鼓励其发展应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在《问题》中没能体现出来。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分析

下图列示了股票期权计划的三个关键时点:期权赠与日、行权日和股票出售日,并给出了股价的一种可能变化。我们称期权的赠与对象为员工,假设股价由市场决定。

在赠与日,员工获得一项权力,该项权力使他能够在行权日可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用期权术语,这是一项“买权”(CallOption)。买权是有价值的,在量上等于员工从买权可能获得的收益。虽然在行权日员工需付出成本才能获得股票,但在赠与日,买权是无偿赠与员工的,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员工的收入,按照税收原则应予征税。如果此时对买权征税,那么,自赠与日起至行权日,员工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已经包含在买权之中,即在行权日不应再予以征税。

买权日对应图中的a点,这也是最终确定行权价的时点。行权价不应只决定于a点的市价,一般情况下,它是a点前若干日市价的一个函数(如均价)。

在行权日(b点),员工以执行价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者),从而开始一种投资行为。员工愿意执行期权,意味着执行价不高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之差(图中的A区域)构成了员工的收入,应予征税。如果在赠与日已经对买权征税,此时就不应对差价收入征税;如果赠与日没有对买权征税,此时应该对差价收入征税。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收入数额是相等的(期权定价中包含了时间价值)。

b点是一个分界点,在这点上,收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点以前的收益可以称为期权收益,b点以后的收益可以称为投资收益,两者之和称为总收益。

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公平市价(c1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1+B2+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B2+B3=A),投资收益为B1;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平市价,但高于行权价(c2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投资收益为-B2,即亏损B2;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价格(c3点),就会形成亏损B4、

用c代表c1、c2或c3中的任意一点。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可以选择a,b,c三个基本时点征税,其中a与b是互斥的,a或b与c是互补的,a与b的税基是同一的,与c是不同的。

如果期权可随意转让,在a点相当于获得一份资产,那么在a点征税更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将个人和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通常都会包含一些限制条款。因此绝大多数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即只能由本人执行。这样,在a点获得的买权虽然有价值,但却不能确认为一项收入。此时的买权并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收益,对这样的买权征税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期权市场,所以即使期权是可转让的,其公平市场价格也很难确定,理论上的定价并不能提供足够的征税依据。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现在考虑在b点征税。如果此时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期权收益马上就可以实现,那么,应税收益就应予确认,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在法律和实践上都不存在障碍。即使此时个人没有出卖股票,即账面收入没有最终实现,征税也并不违反税收原则,因为此时个人持有的股票,可以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从税收角度讲,个人因贪心而可能造成的亏损不应从应税收益中扣除。

如果存在“禁售期”(或称冻结期,指期权条款规定的执行期权后暂不得出售股票的时间段)的限制,期权收益作为账面收入不能马上实现。在禁售期内,股价可能有很大的波动,一旦在此期间股价大幅下跌,甚至会导致亏损。虽然这里也有收益性质的变化问题,但收益的实现不能由个人所控制,这个时候对账面收入征收所得税,不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外,由于期权收益尚未实现,此时缴纳的税款是利用其他收入甚至贷款来缴纳的,这造成了收入与税款的不匹配,显然不合理。

在c点,个人所有的收益都已经确定并实现。自b至c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是一种投资所得,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按照《问题》的规定,该项收益视为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应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税(但目前我国对此暂不征税)。有人认为,因为此项收入与期权差价收入根源相同,应一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进税率征收。但笔者认为,《问题》的规定更为合理。实际上,这部分收益自b点开始,价差的低端是b点时的市价,这与另外一个投资者在b点按市价购买股票而获得的收益没有本质的差别。那么,员工没有从期权中获得优势,这项收益也就不能和期权收益混为一谈。

美国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对于前者,赠与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纳税。行权时,不需纳税。如果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两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一年,则所得应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如果持有股票在1年至18个月,则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8%,如果持有期超过18个月,则最高税率降为20%、如果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收入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非法定股票期权持有者行权时,如果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结合以上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税法是倾向于鼓励期权计划的,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由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应税收入实际上是B3(O≤B3≤A)或B4(显然此时不会征税)。虽然B3的大小在c点确定,但本质上是A(或其一部分)的推迟实现,属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而非资本利得。对于B1是免税的,即税法鼓励个人持有公司股票,这与期权计划的初衷显然是一致的。从税率上看,由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9、6%,而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28%,将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资本利得征税,这相当于税收优惠。对于个人从非法定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则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相关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并借鉴美国税法的规定,笔者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在期权赠与日,不征税;

2、对于行权后股票可自由出售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市场公平价格与行权价的差价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如果税款数额较大,可分摊到不超过6个月,但不能跨年度。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两者之差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所得;

3、对于包含禁售条款且满足其他限定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其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在股票出售日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价,税率可按固定税率,如20%、

「参考文献

[1]沈晗耀,魏德。经营者持股操作指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篇8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标准及其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当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

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3、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不论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不作投资损益确认。在实现取得分派的现金股利时,也不作投资收益确认,而是按实收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将本企业应得数确认为投资收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终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对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形成时间性差异的分析

前已述及,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但在会计上,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载体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加之税法不能确认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在会计的权益法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就使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即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而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转回,所以这种差异属时间性差异。但是,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只有持有时间隔年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投资才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收益,这一宣告一般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左右期间内实施,即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宣告,而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一般也应在下一年度,所以只存在是否需要补征税款的纳税调整问题,不存在跨年度的时间性差异问题。当然,如果当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当年因故不能实际支付,或者因投资企业的原因本领取,在投资企业仍存在一个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按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法则要在年后实际收到股利或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样也形成了时间性差异。值得说明的是,会计年前确认收益,税法年后确认收益,所确认的收益一般并不相等,因为正常情况下,年后实际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要少于年前入账的应享有净利润份额,这二者的差额虽然从理论上讲也属于时间性差异,但在具体所得税处理上还是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已冲减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必须按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则不能确认,这样也会产生差异。由于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可以由其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所以上述差异也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分配股票股利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益,这二者形成的差异中虽然也具有时间性差异性质,但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票股利,则以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三、股权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征免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文件)指出,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3、《通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企业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中,

除计入投资企业利润的因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而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情况外,只有在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时,才会发生因时间性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年终也会因投资收益产生其他方面的纳税调整,但这些调整则属永久性差异或应视同永久性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

(二)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方法

1、已分回的投资收益。(1)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①凡投资企业年终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或者投资企业在上年已确认收益的,均不作纳税调整;②凡投资企业已在当年确认投资收益的(包括短期投资中股票处置),则按已记收益调减纳税所得;(2)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以下将上述双方税率的差异简称为“税率差”):①凡投资企业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补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按还原后的税前收益和“税率差”计算应补缴税款,不另调整纳税所得;②凡投资企业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扣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将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并入纳税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扣税法”的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分回所得÷(1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应补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尚未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十应补缴税款

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已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扣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十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

2、尚未分回的投资收益。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应分得的股利或利润尚未实际分回时就确认收益的,不论股权投资采用哪种形式核算,也不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就高孰低,均应在年终按尚未收到股利或利润对会计上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收益金额一已收到股利或利润),调整减少纳税所得。

3、投资损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终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应分担份额记人损益后,纳税调整时应按确认的投资损失,调增纳税所

得。

4、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已宣告但未领取的股利,在实际收到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应采用“补税法”计算应补缴税款。

四、涉税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

(一)短期投资

1、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持股期间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 X股票”科目。

企业当年处置当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其账务处理与一般短期投资相同,其股权投资收益包含在处置净损益中。

2、年终,短期投资的股票投资余额中如果有当年已收到股利并且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的,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应补缴税款,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3、年后,所持上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处置对,按处置所得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处置股票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处置股票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股票”科目;按应转销的递延税款,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上述已入账的投资收益如果当年末仍末实际收到,且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又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年终则应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税款,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年后,实际收到应收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分录与上年收回的相同,但应同时计算收到股利或利润的应缴税额,即按已提取的应补缴税款,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的应补缴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所得税”科目(如已提数与应补数相等,则不通过“所得税”科目)。如果只收回部分,则按比例计算补税。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下同]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应按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出并列入利润表的分配数中本企业应分得的金额计算应补缴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年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得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同时计算收到股利或利润的应补缴税款,分录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同。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按其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按计入当年损益的应分扭亏损份额和本单位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已冲回投资损失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假定年底前均为预征,本计人所得税费用,下同)。

按照《制度》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如果预见被投资单位在规定弥补亏损期间内无足够把握弥补本年亏损的,则不应将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而直接作为本期损益计入所得税费用。

3、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以其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除按规定在年终确认投资收益外,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假定仍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应按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分担的份额和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已调减投资收益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纳税所得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操作清参阅《制度》。

(五)股票股利和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

1、股票股利。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票股利,按《制度》规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登记新增加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