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活动方案 > 工作方案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精选8篇)

时间: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1

6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增发了2017年第二期绿色金融债券。据了解,这期债券发行量不超过50亿元,东方证券牵头5家金融机构为主承销商,募集款项全部投向以绿色循环发展为专题的节能和污染防治两个类别、4个项目。

本期增发的绿色金融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票面利率4、19%。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绿色债券发行是预发行交易,有助于提升绿色债券一级市场价格发现效率和二级市场流动性,推动金融发展。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5家主承销商中除了东方证券,还有两家券商的身影,如今越来越多的券商开始介入绿色债券承销的业务。

今年3月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绿色公益榜及双创债承销排行榜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13家证券公司作为绿色债券主承销商或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人(沪深交易所市场)共承销发行11只产品,合计金额210亿元,可谓发展迅速。

其中,中信建投、中金公司及中信证券承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含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均超过30亿元,位列行业前三名;紧随其后的是中山证券、中银国际、平安证券、银河证券、瑞信方正及华泰证券,上述9家券商去年全年承销发行绿色债券金额均超过10亿元。

为什么券商会积极介入绿色债券承销?这是一个利润非常丰厚的生意吗?

被纳入券商评级指标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2015年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相继推出了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企业债券。去年5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了绿色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再次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在全国“两会”召开之前,中国证监会还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证监会系统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审核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性。证券业协会还会定期“绿色债券公益榜”,将券商承销绿色公司债券情况作为券商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证券业协会表示,绿色债券及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绿色公益榜旨在鼓励督促证券公司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未来,“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责任投资理念的推广力度,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服务绿色投资的主动意识。”

可见,绿色债券承销的能力已经是券商分级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这既是动力也是压力。

迈入黄金发展期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日趋完善的顶层设下发展迅猛。

2016年发行量达238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发行量的39%,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债券实验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债券市场上的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2052、31亿元(约合297、17亿美元),包括了33个发行主体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53只。其中有29个主体发行49只,共计1985、3亿元的绿色信用债;43个主体发行4只,共计67、01亿元的绿色资产支持债券。

该绿色债券实验室研究发现,目前中国绿色债券市场主要涉及6个债券种类,其中绿色金融债发行21只共计1550亿元,无论是发行额、发行只数或是平均单笔融资规模都是最高的,这一方面说明金融企业有为支持绿色信贷而产生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更强。

但记者也注意到,绿色债券承销目前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第一,绿色债券发行复杂,而且成本高。目前除了国家发改委审核的绿色企业债外,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均需要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募投的项目进行绿色认证,增加了成本;对募集资金的监管更加严格,除去对券商和银行的要求更细致,更增加了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每年评估,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目前绿债的募集资金用途,并不能用来补充发行人的流动资金,不如普通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灵活。第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比较严重,一般符合绿色认证要求的项目,建设周期普遍较长,而目前绿色债券的发行期限大多较短,不如银行项目贷款周期匹配度高。第三,作为资金方的投资机构,也没有太大的积极性。现阶段对投资机构投资绿色债券,并未有实质优惠政策。国内部分绿色企业,甚至还是风险高发地。

“目前唯一实现的就是各方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申请绿色债券品种,纷纷开辟了“绿色”的审批通道,大大提高了审核效率。”一位承销绿色承销的业内人士如此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2

作为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关,切实加强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同时,还要与银行业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银行业提供环境信息。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都要加强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反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以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笔者长期从事银行金融工作,在多年的信贷管理工作中,深深感到:建立绿色信贷长效管理体系是绿色信贷政策具体化、规范化的表现。依据国家绿色信贷政策,搞好银行绿色信贷管理能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及银行业实施国家绿色信贷政策的指导作用。这样做,可以把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还能增进地方党政领导对银行信贷政策导向及各金融机构执行相关信贷政策情况的了解和认知度。怎样依据国家绿色信贷政策,搞好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工作呢?这是摆在每一位从事信贷管理工作同行面前一道值得钻研的深奥课题。笔者认真学习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经验,探讨了搞好绿色信贷管理工作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并愿与业内同行共同研讨这一课题,力求通过认真研讨,闯出一条创新与发展绿色信贷管理工作的新路子。

一、建立绿色信贷评估管理体系

信贷评估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核心技术环节。建立绿色信贷评估管理体系,能有效地落实党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优化配置银行的信贷资源,对绿色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引导、支持、保障和控制作用。笔者了解到,最近河北省环保厅与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联合出台的《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开创了绿色信贷政策评价的先例,这个“效果评价办法”对形成绿色信贷管理机制为各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笔者认为,银行业可借鉴河北省环保厅、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监局的做法,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绿色信贷评估管理体系。(1)建立绿色信贷工作标准。银行业可根据各企业的建设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分成A类、B类。对A类和B类项目分别进行社会和环保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针对分类时发现的问题,责成贷款企业制定出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环境管理方案和企业解决存在问题的行动计划。(2)建立绿色信贷评估标准。银行业可成立以经济研究专家和环境保护专家为成员的审查小组,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递交的环境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并请专家小组成员根据审查情况拟定评估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就要严格执行,决不能。银行业每年还要向上级领导递交绿色信贷评估过程报告和经验报告。(3)建立绿色信贷审核制度。银行业应责成借款企业在融资文件中承诺事项:遵守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在项目建设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同时,还要责成贷款企业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业应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利用金融杠杆,促进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积极创新绿色信贷管理模式,支持低碳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十二五”时期,绿色环保已成为全球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金融资本也成为绿色环保的助推力。银行业应顺应这一趋势,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进以低碳、环保、节能为核心的绿色信贷,这不仅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履行社会职责,也是改进银行业业务发展和调整结构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将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这其中就蕴涵着巨大商机。这就需要银行业以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导向,按照国际“巴塞尔协议”和“赤道原则”的理念,坚持政策制定着眼绿色环保,资源配置优先绿色环保,产业支持倾斜绿色环保,制度保障考虑绿色环保,客户服务促进绿色环保,积极创新绿色信贷管理模式,支持低碳发展。笔者认为,首先,银行业应在“绿色信贷”领域中加强渗透创新。要充分利用和发挥银行在支持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领域的传统优势,总结推广经验,继续保持信贷资源配置向绿色环保倾斜的优势。同时,对生物质等新兴领域进行跟踪研究,积极拓展战略新兴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其次,满足个性化要求,进行产品创新。笔者建议,银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客户的特点与资金运作模式,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加大供应链融资、中间业务产品、并购贷款、上市融资等产品的创新,使之成为一批绿色信贷品牌。然后,银行业要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服务创新。银行领导应与信贷部门员工根据客户、产品、区域的特点,组成金融专门团队,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控制工作,加强对低碳环保运作模式和清洁能源发展趋势的研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客户全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最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强机制创新。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必须履行对社会全面负责的义务,决不能见利忘义、袖手旁观。要着眼于低碳环保大局,对低碳环保企业在信贷政策上继续大力支持,在资金上重点做好保障,建立一条项目申报、评估、审批、放款、管理一条龙服务的“绿色通道”积极支持低碳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利率引导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多样化

笔者在从事银行绿色信贷工作中深深感到:作为金融机构,银行业应积极发挥地方银行优势,积极拓展新能源和环保、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市场,全力支持企业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尤其要突出对新能源和环保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发展产业的支持。对以上产业要想尽一切方法确保信贷资金的优先满足。同时,银行领导与信贷人员还要做好企业的投资顾问,合理引导他们的贷款投向,加强利率引导作用,以提高他们的资金使用率,使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充分体现“择优扶优,区别对待”的绿色信贷政策。银行信贷部门要通过实施战略合作伙伴、重点客户、名单式管理、专项利率优惠等政策,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融资财务成本。通过设置市场调研系数适度调节担保风险系数,贡献度系数及政策调节系数,有效发挥差别利率政策的投放作用。同时,银行领导要将工作重点放到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多样化融资的方面上来。笔者在与同行共同探讨“绿色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时发现,目前市场融资情况是这样的:一些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由于担保原因而导致融资困难,影响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银行领导就要与信贷人员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他们的产业发展。银行可采取担保方式多样化,以不动产的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企业保证、联保等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贸易融资类、置业按揭类、联贷联保类、权利质押类等产品,并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银行之间还应联手合作,积极解决有进出口贸易背景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问题,适度利用商票、敞口、进出口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手段来满足优质企业多方位的融资需求。在积极促进环保企业发展的同时,银行业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钢铁、水泥、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余额控制,对违规建设项目采取限贷、停贷和收贷措施,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及用信,促使“绿色信贷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四、支持绿色工业,促进经济发展

众所周知,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匮乏,发展相对落后,环境承载力较弱。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我国城市化波及13亿人口,比世界现有56个高速度发展国家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出3亿多,这种形势对资源环境形成巨大压力和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国家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保友好型的绿色发展道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绿色工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把握战略机遇,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支持绿色工业,促进经济发展,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1)银行业要支持绿色工业发展,形成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因为绿色工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多数处于产业初创期,风险较大,所以在融资方面面临很多困难。银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枢纽,支持绿色工业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银行业要运用开发性金融的理念和方法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发展绿色工业起到积极作用。(2)发挥优势,联合作战。银行业应与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及地方政府等在绿色工业、生态环境领域的企业联合作战,坚持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方法,引导社会向绿色工业投资。(3)严把贷款关。银行业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在审批企业建设项目开发时,对因环保问题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给贷款,并积极为绿色工业领域发展提供顾问和融资服务。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3

他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联合国相关部门也正在研究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但该体系恐怕五六年出不来,还得靠我们自己”。

2012年6月,银监会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在信息披露、信贷风险、流程控制等方面首次做出了相关规定,给出了监管部门将日渐重视绿色领域的信号。据上述银监会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刻他们正逐步深化细则,以期尽快颁布绿色信贷统计标准。

倒逼绿色“国标”

“目前我们只有行里自己的标准,来源于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鼓励类产业和限制类产业的规定,将明确为绿色领域的产业全放进去了。”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殷红表示。

有一些专家指出,连国家发改委自身恐怕也很难界定的所谓绿色产业,产业支持政策上易出现偏差,当下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窘境就与政策脱不了干系。银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很难把握标准,才会屡屡出现“漂绿”现象和信贷风险。

“不仅是中国,全球范围都如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

尽管绿色环保是全球公认的未来方向,但何谓真正“绿色”,国际上也缺乏清楚的概念,具体到每个国家的态度与方案也不尽相同。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环保事件,促使银监会加快制定绿色信贷国标。2009年,由于陕西省凤翔县东岭冶炼公司的长期污染,导致当地851名儿童出现血铅超标;2011年,国家环保部在各地排查的1930家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中,取缔、勒令停产及整顿了近1600家;2012年9月,曝出全国“铝业巨头”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四年内发生过9起泄露泥浆事故。

“‘国标’何时出台、如何出台?这就是关键所在。”曾刚指出。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银监会眼下正在起草的有关绿色信贷统计文件,也可能成为除资产质量和收益状况等商业性指标之外,监管部门评价银行优劣的全新维度。

绿色信贷“国标”是否会真正为监管部门所用,关键就在于其范围的宽窄。“概念太窄了会有失公平,太宽了就失去政策激励的意义。”曾刚说,“此次‘国标’必须具备产业和行业上的差异化特征”。

面对“搞金融的人不懂技术,搞技术的人难懂金融”的现状,只负责金融领域的监管部门,进行跨行业、跨产业、跨部门之作,实属不易。

跨界难题

通常,环保企业尤其新兴产业企业都具备一定的高科技特征,企业运营中工业标准、能耗技术会涉及大量的新兴科技和方法学,以致于绿色产业的制定会涉及到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国家能源总局、住建部、交通部和铁道部等多个国家部委。因而,绿色信贷的统计也很难完全由银监会一家独揽。

“目前,我们的原始依据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及其他相关联的部级文件。此外,各大部委有关战略新兴产业、以及产业升级等领域的具体细则,也是主要的参照依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做到项目环境效益可测量、可报告与可核实,是此次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

据悉,绿色信贷统计工作已经初步完成,目前正处于征询各部委意见和建议的阶段,预计今年底将开始在各银行进行试行,明年可能开始正式实行。

专家担忧,由于各大部委之间难以协调关系和平衡利弊,银监会只能在其间不厌其烦地“找最大公约数”。

例如,进行水资源研究的部委专家很可能希望将绝大部分与水相关的项目都录入绿色信贷之中,而进行电力研究的部委则提倡将更多的电力项目列入其中,各利益相关方势必会因此产生一些难调和的矛盾。

“先有产业政策、后有金融规划,这是常理。缺乏发改委来率先制定绿色产业标准,绿色信贷的出台不会太顺利。”上述专家认为。

据介绍,“国标”目前初定“十二五”规划中的三个重点领域为必须支持的绿色领域,即制造业、建筑业和交通业。

其中,制造业拥有国家提倡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诸如硅钢生产等传统产业升级的部分,再加上技术装备行业中效率高、智能化的技术升级设备等,以及能效服务贷款,都可被列入绿色信贷的范畴。

此外,碳排放达标且能耗合格的绿色建筑项目也应该被认为是绿色信贷。相对于公路交通来说更环保的轨道交通,亦可能列入绿色领域。

“这并不代表完备的绿色信贷概念。我们仅刚刚迈出了第一步,一切还在努力探索和完善中。”中国银监会统计部专题分析处调研员李晓文说,一个制度并非开始就趋于完美,常常是先摸索,而后逐步规范。

成本博弈

然而,专家指出,绿色信贷发展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政策或风险,而在于商业盈利。

在曾刚看来,2005年欧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后,业界的呼声和兴奋度非常高,普遍认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应付出一定成本来挽救人类环境,这是高尚且理所当然的事情。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冲垮了人们的良好愿景,也凸显出碳交易不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将所有人的焦点重新集中到了如何维系生存之上。由此,曾一路高歌的碳金融市场出现颓靡。

“这是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绿色经济势必具有外部性成本,会比普通经济模式高出一部分环保成本,相当于用现在的钱来购买未来。”曾刚称,“当欧美经济危机持续至今、失业率居高不下时,绿色经济自然会在全球范围内低调起来”。

外部性成本的存在,让绿色信贷至今仍遭受银行的本能排斥。前述专家也认为,唯有在项目盈利能力上下功夫,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银行积极性,避免仅靠“漂绿”来凸显其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发生。

“银行不能做慈善更不能无视风险,因而我们考量项目的首要标准还是商业回报能力。”兴业银行可持续金融部一位负责人坦言,尽管身为国内唯一的赤道银行,兴业银行也无法回避盈利问题。

他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按照政府的财政参与度和市场机制的发挥程度,绿色项目的盈利能力大约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即自身能产生现金流,只需少量政府补贴就能良性运作的项目,比如污水处理等。第二类是完全可以纯市场运作的项目,有着较为诱人的商业前景,几乎不需要政府补贴,比如水泥余热发电、城市新能源公交系统等项目。第三类则是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诸如国家对山河湖海的治理项目,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和银行承销债券来解决资金问题。

“经济效益最明显的第二类项目,才是银行应该更多介入的领域。”上述高管称。

但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项目,相关专家认为应该从国家补贴方面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市场80%的外部融资均来自于银行,银行每年好几万亿元的贷款余额具备很强的杠杆作用,如果政府能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补贴,则会引导银行向该行业有所偏倚。

如果直接给银行贴息或者允许税前提取拨备,以及在坏账核销程序中给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性,可以有效刺激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4

[关键词]绿色证券 问题 对策建议

一、绿色证券的基本内涵及发展概述

1、绿色证券的基本内涵

所谓“绿色证券”,学术界目前尚未对其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其最初的形成实质上仅仅是我国环保与证券相结合的一项政策,主要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其内容是指根据国家环保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经由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专门核查,环保核查不过关的公司不能上市或再融资。随着环保“一票否决”政策的推广和强化,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绩效评估也逐渐成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并纳入绿色证券的内涵,发展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绿色证券制度是环境保护制度与证券监管制度的交融。它要求政府部门在监管证券市场时引入环境保护的理念与方法,将市场主体的环境信息作为衡量其在证券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借助证券监管的渠道以履行其环境监管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其环保义务和责任。换言之,绿色证券可以说是环保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企业环境绩效内容,从而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监管,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和实施手段的总称。

绿色证券推行之前,环保部门陆续与银监会、保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两项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框架。“绿色信贷”重在源头把关,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间接来源;“绿色保险”通过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保险,旨在革除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积弊;绿色证券对企图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来遏制企业过度扩张,并利用环境绩效评估及环境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行为监管。

2、绿色证券在国内外的发展概述

绿色证券制度最早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社会广泛接受的背景下,在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提出来的。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凸显,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并有意地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企业自身形象,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或者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年报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报告。例如,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93 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继美国开始实施绿色证券政策之后,英国、日本、挪威、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证券市场绿色化的尝试和探索。

相比发达国家,中国证券市场的“绿色化”起步较晚,始于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了相关政策,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2003年,又出台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自此开展了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者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环保核查。该《规定》对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和要求、核查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环保核查结论的公示制度,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地方各级政府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08年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要求“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此通知被社会各界称作“绿色证券制度”并备受重视。2008年2月28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绿色证券制度的正式建立,并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绿色证券存在的问题

1、环保核查部门衔接及监管不力

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规定》未作要求,而《通知》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该《通知》未作明确规定。其次,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核查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申请上市的企业多是地方的利税大户,省级环保部门是否会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而做出有失公允的核查结论,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再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一家进行,如何保证其核查结论的公信力尤为重要。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证券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问题,对于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上市是市场行为,环保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构,其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介入是否适当的问题,尚需探讨。最后,环保行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对企业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如何救济的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若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不服,是否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救济,目前的环保核查政策尚未解决这一问题。

2、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通过对国外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披露环境信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一些大型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多样性,但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但以环境报告书为主。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依赖企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会计执业组织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明显。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比我国,可以发现我国绿色证券信息披露目前上存在一些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目前我国已开始有环境披露制度,但主要集中在申请上市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并且通过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还非常不规范不全面,所披露信息主要为企业环保认证、环境风险、财务信息等,其中包括关于环保投资、资源利用、税收优惠等,而尚缺乏关于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措施及效果、环保负债及收益等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2003年起,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要求力度加大,并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了要求,但对公开是否强制、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可自愿公开、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须强制性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等并未做细致的规定,导致目前企业信息披露仍不统一规范,且实用性较差。

(3)信息披露形式较为单一。虽然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办法中规定了“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但在实践中,企业大都通过企业网站或公司年报等形式公布信息,报刊、多媒体等方式应用极少。

(4)披露信息内容陈旧,连续性不强。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调研,发现很多企业的披露信息不够及时,或信息内容已过时很久,并不能体现本年度或本季度的环保信息;同时披露信息缺乏连续性,因此也就达不到通过信息披露帮助公众及股民了解企业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并决定是否选择这家企业进行购股投资等的目的。

(5)缺少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萧淑芳等在对1000家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分析过程中发现,在审计报告中完全没有涉及到环境披露方面的内容,而在报告的其他地方也没有发现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这点反映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还须加强对环境信息质量的鉴证。

3、持续改进机制欠缺

2003年,我国出台《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对重污染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环节提出了环保核查的要求和规定,但对于上市或融资后的时段却是一块空白,并没有环境保护持续改进的机制,环境绩效评估只是在国际上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国内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推广并不普遍。

(1)欠缺适于我国国情的评价体系。诸多国际组织都将一些先进的环境管理手段应用于中国,以帮助中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绩效评估就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以评估环境政策实施后的环境效果。亚洲开发银行(ADB)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在中国的云南省和国家层面就环境绩效开展了评估。2007年12月,亚行又启动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战略框架(Ⅲ)项目,该项目将在“压力――驱动力――状态――影响――响应模型”框架下进一步推动次区域的环境绩效评估,并在中国将评估区域扩展到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但就我国而言,目前并未有一套适于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持续改进评价体系。

(2)欠缺上市公司持续改进评价机制。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100吨左右的苯类污染物进入了松花江水体,造成严重水环境安全事故。2011年初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灭火使用的500多吨泡沫及20吨干粉再加上泄漏的原油污染了至少数百平方公里海域。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不仅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时段,而且在上市或再融资后的环境情况对环境和社会也十分重要,诸如此类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将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造成重大且长期的影响。建立对各个时段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持续评价和改进的机制,才是避免重污染企业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出现环境问题,推动其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做出新成绩的有效途径。而上述事件的发生,正说明了目前重污染企业上市后的环境保护持续改进机制尚有所欠缺,通过环保核查后的评价和改进机制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国绿色证券制度的对策建议

由于绿色证券主要是政府部门行政推动的结果,目前尚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其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面临许多问题,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才能更好地运用绿色经济杠杆,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结构的良好转型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实质转变。

1、完善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

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时段要求进行环保核查,但证监部门的人员对环保知识了解很少,环保部门拿出的核查报告对企业能否申请上市或再融资成功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此重要环节亦缺少监督管理。因此,可以设立环保核查监管部门,并对证监人员进行一定的环保培训,对于重污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物防治、排放标准、治理措施等做到一定的了解,有助于协助环保部门完成环保核查,同时对环保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

2、建立基于动态评价的绿色证券持续改进机制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同时也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效益把好关是防治重大环境污染发生的有效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仅针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环节,缺少上市后其他时段的环境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

3、完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防范环境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据环境保护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之后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以证监会的一系列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框架,以及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专门包含环境信息的披露。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2月22日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对重大环境事件予以明确界定,这一临时报告制度也应纳入到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中。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会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应当要求企业(主要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定期编报企业环境报告,专门披露上市公司在报告期间内的环境信息,其报告内容可参考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此外,还可借鉴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要求公开其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其在该报告期间内发生的与环境有关的重大事项。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合作,环保部门应及时向证监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环评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也应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

所谓绩效,一般理解为成绩、成效,指从过程、产品和服务中得到的输出结果,并能用来进行评估与目标、标准、过去的结果等进行比较。绿色证券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培养普遍的社会责任感,在严格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同时,努力做好环境绩效评估工作,以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风险。我国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要在试点上市公司中,运用绩效管理的理论,对其进行全面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一个闭环的管理流程,主要环节为绩效计划――绩效评估――绩效诊断与反馈――绩效再计划。证监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通过与上市公司持续开放的沟通,使上市公司达到绿色证券的要求,并推动管理部门和上市公司做出有效的行动以保证绿色证券的目标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绿色证券在我国已经初具雏形。但是,由于目前尚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距离构建起成熟的制度还很遥远。当前环保行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最需要做的,应当是尽快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绿色证券制度。

参考文献:

[1]别智、“绿色证券”――污染减排的助推器、环境经济,2008年第5期

[2]张澄澄、关于推行绿色证券的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9期

[3]阳露昭,张金智、建立我国绿色证券法律制度研究、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

[4]陈植雄,彭敏玲,曹裕、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的现实意义及策略探析、金融经济, 2007年第12期

[5]焦若静、美国、日本两国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世界环境, 2001年第3期

[6]黄勇、绿色证券促企业环境友好――国际经验为中国环境经济政策实施提供借鉴、中国环境报, 2008年2月29日

[7]孙喜平、上市公司环境治理的现状与对策、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8]葛兆强、循环经济、环境金融与金融创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9]闫天池,张庆龙、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导向:现状评析与质量改进、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0]黄琳、浅析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财会,2009年第6期

[11]杨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现状及对策分析、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中旬刊)

[12]王珍义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以2006年年报业绩前50名的公司为例、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2期

[13]徐建荣、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财金研究,2009年第13期

[14]王珍义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基于纺织业的实证、工业技术经济,2009年第4期

[15]唐久芳,飞、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化工行业的经验数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5期

[16]钱水苗,郭蔚冉、论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年第7期

[17]季建邦、论绿色证券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

[18]蔡芳、环境保护的金融手段研究――以绿色信贷为例、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6月

[19]孟耀、绿色投资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6年12月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5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一)绿色信贷制度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二)绿色证券制度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6

[关键词] 绿色信贷;个人信贷;绿色信用卡;汽车贷款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随着“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金融业也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在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较之国际同行业来看起步较晚,并且目前各大银行在发展绿色金融业务时都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

从银行自身来看,很多银行目前都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使得业务创新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阻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从企业和个人来看,很多企业在“利润”与“环境”的选择中,往往都会选择前者,自身缺少技术转型的积极性,而普通的投资理财者对于这个新兴事物又不甚了解,这些因素也使得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的推广受限。从社会环境来看,中国目前在大力倡导“绿色生活”、“绿色发展”的理念,但是相关的政策支持与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却没有完全跟上,使得银行在发展新业务时缺少扶持,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银行也就缺乏了主动性。

那么中国目前的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如何?银行面对这种种困难又该做怎样的选择与调整?本文接下来选取“绿色信贷”业务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业务现状的分析以及对产品创新的探究等分析这些问题。

2 绿色信贷发展现状及问题

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目前已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是银行的政策向环保领域的有益尝试。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尚处于发展和推广初期,在当前低碳经济背景下,国内外节能减排需求强烈,在企业绿色转型的过程中银行也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新的投资环境,在低碳经济中保有强大的盈利能力。

目前,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三大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发展较为典型。通过对三大银行的发展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在中国,绿色信贷业务成效明显,在为绿色企业带来融资的同时,也积极通过金融创新扶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型。同时,各大银行也在积极完善绿色信贷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降低信贷风险,具体措施有组建专业团队、多过程专业化分工的资产运营模式以及客户分类管理等。

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绿色信贷业务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加。目前国内关于环境风险问题的研究几乎很难见到,而在金融机构内部基本没有就环境风险问题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或审核程序,仅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或项目做环境风险评估,并不能准确衡量风险从而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其次,企业缺少向“绿色”转型动力,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受阻。传统的绿色信贷模式是已有转型意向的企业或已转型成功的绿色企业向银行寻求融资帮助。该模式只是单纯给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信贷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需要。由于不能从根本上主动促进企业绿色转型,银行很难促进绿色企业的普及,这不仅使得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而且很难真正实现银行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本应发挥的促进作用。对此,我们提出了以下相关的建议来解决银行面临的这一难题。

3 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发展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分析

3、1 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新方向——绿色信贷个人业务

通过对2007年至2012年我国银行贷款总额、居民消费性贷款额、非金融企业贷款额数据 的统计分析,我们得到了从2007年至2012年全国银行的信贷情况(图1):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2007年至2012年贷款总额在不断上升,其中居民消费性贷款和非金融企业贷款均呈上升趋势。为了更精确地研究,我们统计了近几年我国银行的居民消费性贷款规模和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增长速率(图2):

该图显示,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增幅在大多数年份均处于居民消费性贷款增幅之下,尤其在2012年六月开始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增幅有下降的趋势。鉴于居民消费性信贷的增长趋势,我们认为将绿色信贷业务个人化可以作为银行在绿色信贷业务方面的创新方向。

3、2 我国银行引入绿色信贷个人业务的必要性

银行引入创新的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在为银行带来利润的同时,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进而刺激绿色企业增加产出,刺激传统企业向绿色企业转型。企业的转型动力将有助于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样的良性循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瓶颈的问题。具体地说,银行引入绿色信贷个人业务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驱动

党的十报告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但仅通过银行对企业的绿色信贷业务很难增加企业绿色转型的动力。为了有效完成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的目标,银行有必要引入并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的个人业务,促进绿色消费,利用日益增长的绿色消费需求促使企业向绿色型企业转型。

2、 国际上绿色信贷个人业务推行的引导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日益加剧,我国银行也应顺应国际化业务的发展趋势。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绿色信贷业务正逐步发展,尤其个人绿色信贷业务十分活跃。为了与国际业务接轨,我国银行也应尽快发展个人绿色信贷业务。

3、 银行扩展新业务的有效途径

80后、90后新一代年轻人将逐渐成为我国的消费主体,由于这一代年轻人有着前卫的思想,绿色消费观念较强,在不久的将来,个人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大。而目前传统信贷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很难,在市场绿色消费的趋势下,银行作为消费实现重要的一部分,有必要发展绿色信贷个人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空间,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

3、3 借鉴国外经验,探索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发展方向

国外银行界在绿色信贷业务方面有较多的经验,并且也较早地进行了绿色信贷个人业务的创新。国外的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分为商业住房贷款、汽车与节油技术贷款和绿色信用卡。这些业务本质分别是:将环保行为纳入信用评分体系;依据减排贡献量抵扣或捐赠;通过利率等优惠鼓励绿色消费。

虽然目前国内的绿色信贷业务已经较为丰富,但各银行仅开设了绿色信用卡业务。国内外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发展的具体区别见下表: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种类较少,二是有局限性。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绿色个人信贷业务的方式有两种选择:将国内从未出现过类似业务的绿色个人信贷业务直接引入;将国内不面向个人开放或者并不属于绿色信贷业务的传统信贷业务进行相应的改造并引入市场。鉴于银监会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严格控制,后者明显更为实际。

3、4 绿色信贷个人业务的可操作性分析

以目前更具实际意义的信用卡业务和汽车贷款业务为例,绿色信贷个人业务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个人绿色信贷业务的改进已具有良好基础。现有的汽车贷款业务已经较为成熟并且人民银行对此已有了扩展的方案。国内绿色信用卡业务尚不成熟,但本身以构成完整体系。因此,在这两者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个人绿色信贷业务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交叉的个人绿色信贷业务具有协同正效应。扩充了不同消费与服务的个人信贷业务可以借用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机制互相促进,例如利用绿色信用卡提前支付环保车贷消费,二者的广告效应叠加等等。随着银行在个人信用体系架构和完善,不同种类的绿色信贷业务叠加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用。

4 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发展展望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绿色信用卡”,“绿色汽车贷款”等金融业务都可以在已有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与改造,从而实现绿色信贷业务的个人化发展。以“绿色信用卡”为例,银行可以把绿色消费服务加入现有信用卡业务内,也可以单独制卡,专卡专用,通过折扣优惠、还款期调整、额度提升等方式使绿色信用卡更具吸引力与实际意义。

绿色信贷个人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是银行转型的一个契机。更重要的是银行将真正凭借“金融技术”承担起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绿色转型”。当然,商业银行要想真正抓住这样一个机遇,还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4、1 深化责任意识,领悟绿色理念

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重要资金融通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提供的信贷支持,而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消费能力,并且能够引导消费。正是基于银行自身的特殊作用与影响力,在当前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转型”、“绿色消费”的过程中,银行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在深入理解“绿色理念”之后,将这一新理念通过业务的运作灌输到整个经济发展中去。

4、2 落实“绿色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虽然近几年国内部分银行已经在积极探索“绿色金融”领域,但是效果并不显著,“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度不够,很多业务仍在宣传“绿色理念”而并未起到真正的效果。比如“绿色信贷”仍然沿用传统信贷的模式,“绿色信用卡”的开发也只是在卡的材质等一些方面略有改动,业务本身没有明显的突破。事实上,银行在合理的风险控制下,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尝试与创新,借鉴国外已有的业务,结合中国目前的情况进行改造,将“金融创新”落实,而不是总在已有的传统业务上进行微小调整,使“绿色金融”业务有名无实。

4、3 主动寻求合作,积极倡导“绿色生活”

在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发展上,银行更多地是和商家以及消费者进行合作,而所涉及的消费领域也大都集中在“绿色商品”上。由于这一类商品对技术、企业和市场的要求都比较高,在初期,该类商品的消费市场可能较难打开,此时银行可以主动和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合作,共同推进这类商品的开发与制造。同时,银行凭借自己的个人业务发展与创新,引导消费者积极进入“绿色消费”市场。这样银行作为一个“中介”,将市场的需求者与供给者联系起来,共同发展与完善“绿色市场”,营造“绿色生活”的环境。

我们相信,绿色信贷个人业务将在不久未来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非常有利的拓展领域。

参考文献:

[1]谭玫瑰、“两型社会”视角下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研究 以长株潭城市群为例[J]、企业家天地,2011(1)、

[2]盛瑞、我国信用卡盈利能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金融探讨,2012(4):39-40、

[3]Collin Dunn、 Dutch Bank Introduces "Climate Credit Card"[R]、Dutch: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2006、

[4]德勤、2012中国汽车金融报告[R]、北京:中国民生银行,2012、

[5]左瑞娟,郭凯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SWOT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0(7)、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7

先进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经营战略

以发达国家先导的金融机构已经对碳价格的投资、贷款和其它相关经营活动制定了决策。发达国家努力开发与温室碳排放相关的新市场,并同时努力向世人明示减少碳排除,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的重要性。美国非官方的色瑞斯①(CERES:CoalitionforEnvironmentallyResponsibleEconomies,对环境负责的经济联合公司,总部在德国的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早在2008年1月就对市值基准前40位的大型金融机构从企业治理侧面做了调查研究。他们研究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对由于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机会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并对此进行了评价并发表了报告书。这40家金融机构的市值总额占全世界金融机构市值总额的60%。这40家大型金融机构中由综合性银行(如: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美国花旗银行Citi等)29个,投资银行5个,资产管理公司6个组成。中北美籍的金融机构19个,欧洲籍15个,亚洲籍5个,再有其它地区籍1个等组成。为了能说明问题,色瑞斯(CERES)锁定了14项与气候变化相关联的金融企业机构中主要要件。报告书以被锁定这14个项要件为基准对金融企业机构逐一调查并予以评价。最后以表格的形式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14项与气候变化关联的调查项目中,主要的金融企业部门包括:监督委员会(BoardOversight),管理运营(ManagementExecution),公示(PublicDisclosure),碳排放权会计(EmissionsAccounting),战略计划(StrategicPlanning)等。

色瑞斯(CERES)的评价结果:据调查结果显示,就在应对气侯变化的对策方面,监督委员会(BoardOver-sight)的部门,优秀的金融机构有,荷兰银行②、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汇丰银行、皇家苏格兰银行、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特别是汇丰银行在16分为满分情况下,得了13分。汇丰银行情况是,赋予了企业责任委员会环境及气候变化相关的监视责任,积极参与公司的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就管理运营(ManagementExection)方面的优秀金融机构有荷兰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农业信贷银行(法国)、高盛银行、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汇丰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①。荷兰银行的情况是在理事会议程中直接提出制定了减少了碳排放数量。因此,在关于碳排放量的控制指标的项目2中以4分为满分,荷兰银行得了满分4分。高盛银行在最高经营中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得到了肯定,在3项目中得了以6分为满分的6分。在环境市场危险管理中加拿大皇家银行、美洲银行(美国)、美国花旗银行、富通集团②、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汇丰银行、高盛银行、美林集团③、日本瑞穗金融集团④、加拿大皇家银行、英国皇家苏格兰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从1992年就开始建立了环境风险管理的专门担当部门,得了10分满分的9分。瑞士信贷集团⑤把职员的评价成果与能源节约相关联的5项目中得了2分满分的1分。在公开披露信息(PublicDisclosure)方面,丰业银行⑥(诺伐斯科西亚银行,加拿大)在项目6中得了以8分为满分中的最高分数4分,在项目7中美洲银行(美国)得了以10分为满分的10分。碳排放权会计(Emis-sionsAccounting)相关联项目中,美国花旗银行实施方案得到了承认并获得以14分为满分的10分,是这个领域的最高分。

在投资商品方面,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集团、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⑦、汇丰银行,荷兰国际集团⑧、摩根大通银行(美国),美林集团还有瑞士联合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比较突出。零售商品的情况,美洲银行(美国)和英国巴克莱银行⑨和法国巴黎银行瑏瑠,富通集团等金融机构比较突出,与碳排放交易关联的金融机构有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综合成绩来看,从金融机构气候变化的应对部门所得分数来看银行比证券投资(IB:IntroducingBroker)和资产运用公司所得分数更高。这是因为银行贷款给与了暴露在气候变化风险下的产业或企业。

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启示

发展绿色金融将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抢占未来经济发展制高点的关键,绿色经济发展呼唤着与之相适应的绿色金融体系。毫无疑问,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是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为了解决由于全球经济低增长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全球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萎缩,提出了低碳绿色增长的新模式。在全世界一同对抗气候变化的前提下,低碳绿色增长很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再度出现活力的突破口。为了转换成这种经济模式,从资本主义模式的方法论上看,金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跟进时代脚步,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上供应了多种绿色金融商品并已受人们瞩目。但我们现在的绿色金融产品,从支援绿色产业的绿色金融本质上看,其作用还是非常有限。在碳价格决定的新模式中,我国金融机构要确实做好风险管理和增长追求,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绿色金融,特别是碳金融属于新的业务领域,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不仅存在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利率和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且也存在着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项目建设风险、涉及相关核证机构的道德风险等。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还缺乏足够的管理能力。因此,金融机构应主要采取事前性的风险防范手段,降低和转移风险。这就需要我们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好适应这种模式的准备。我们要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侧面,尽快对应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气候变化的测试基准,使我们金融机构得以尽快地建立应对气候的金融法律体系。

虽然最近国内金融机关也准备了绿色相关金融产品及各种制度,还出现了支持绿色增长产业的绿色金融,但因存在内在风险管理的不确定性,未准备绿色企业指定制度的多样性,可以说是处在还没有制度性基础设施的初级阶段。以银行为中心出现了关于绿色金融的商品,给予对参加低碳经济活动的加入者提供优惠,或把银行收益的一部分转换为支持低碳团体的支援金,或对支持绿色增长企业提供优惠,或新生能源等,对关于低碳企业给出贷款,但还是缺乏在民间银行关于绿色金融的存款,和通过存款连接绿色贷款的银行起引导作用。缺乏以政策金融形态的政策金融公司进出口银行等,对于绿色产业的政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及以后发展方向应该是:

第一,确立对绿色金融的正确概念并提高全社会的认识。要正确区分以改善绿色金融环境为中心的“环境风险管理”的概念和通过绿色技术等支持增长为中心的“绿色增长金融支持”的关系。同时要整个社会达成共识。认识到绿色增长是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是促进绿色增长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第二,为了促进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的建立,有必要设立通过政府和监督机关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首先政府和政府相关各部门要为绿色增长的基础设施的建立,做好充分完善的前期工作。有必要形成政府各部属间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在信贷的审查时,公布企业的可持续经营的情报,反映银行信贷管理非财务风险的制度、贷款者责任制度等,为灵活性、多样化的绿色金融战略措施确立和实行政府部门高效率的团队合作。

特别是要确保与其它国家环境制度和金融商品的贯通。通过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来达到对环境制度和金融法律商品的市场信赖性、公正性及透明度。再者,除了政府预算支持外,整个社会的责任投资和金融机关的绿色增长资金也要给予支持。要考虑建立绿色增长的概念政府。政府应该对金融机关对政府所属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流程和分配的方案进行必要指导和监督。

第三,强化绿色金融机构的作用。金融机关通过增大收益、管理风险、采购资金,节约成本等效率的改善,维持可持续经营。即,金融机构要以手中金融权为创立绿色金融实践机会,在规划好金融记过的事业战略前提下,系统化地整合和支持金融机构的绿色增长项目的发展。应通过公开情报信息、对绿色项目的评价等方法,确立绿色金融的投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绿色成长的项目。要制定支持绿色金融的银行和金融投资公司的有效方案。银行以抑制企业破坏环境的项目投资。建立可持续的银行信贷系统,以保证银行可持续经营风险和信贷DB(回收率及破产率等)。金融投资公司应开发支持绿色增长、绿色技术为方向证劵,通过证券化过程对环境技术企业供给资金,并且促进绿色产业股票指数和绿色经营指数的开发等。

第四,要积极地培养绿色产业的投资者和绿色专门人才。在国外多数存在能源环境对冲基金(Energy&EnvironmentalHedgeFund),要专门培养绿色增长内在的风险回报(risk-returnprofile)投资者和与环境要素相关环境审查员等专门人才。

第五,为了限制全球温室化的发展,减少温室化气体的排放,建立最有效率性“碳市场”机制。要有效利用“碳市场”减少温室化气体排放,首先要建立排放权制度,确立控制温室气体的体系,国家计划性的改善和运营控制碳排放市场,要灵活应用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派生商品市场,发展CDM事业,鼓励碳排出权利的进出口。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机构在目前的低碳绿色增长时代,应尽快做出反映气候变化的证券资产组合的再评价体系,以便顺势创出对应气候变化绿色金融工具,并及时对这些金融工具进行恰当的分析、评价、交易和保存,随时对冲(被新的绿色金融工具取代)。积极发展绿色保险、推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积极开发绿色证劵,将稀缺的资源配置到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企业中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绿色证券政策可从资金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发展,但这仅仅是从间接融资上来进行控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上市融资。因此,绿色证券政策从直接融资的角度限制了污染,并将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

还有银行要及时与相关企业互动,及时了解相关企业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但是对气候变化,金融机构内部的企业治理也是必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反映气候变化的风险再评价投资组合(portfolio)中,风险管理系统中碳排放风险也应该被考虑进去。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加入碳排放风险也是企业治理中董事会最首要考虑的事情。要形成自我创新和品牌管理及利害关系者的互助,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起着基础作用。商业银行可探索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用于节能减排和碳交易项目,给客户一定的优惠以鼓励其更多使用节能产品。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篇8

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模式和经济发展的理念,进而影响和决定着经济主体的人性规定,有什么样的人与自然间的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经济人”,两者间存在着总体上的一致性。任何发展模式都离不开人口、资源、环境,都是人与自然的互动和人类在客观条件限制下的历史选择。在崎岖漫长的文明之路上,人类并不是一直与自然处于剑拔弩张的对抗中,事实上,两者一直处在亦敌亦友的双重关系中。在原始文明时代,人类与自然保持一种原始的、质朴的和谐,彼时,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也是人类的老师。在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了一种利用与被利用、征服与被征服、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处于一种“对立”状态。这种自然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左右着人类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激化着人与自然的矛盾并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今天我们所提倡的“环境经济人”阶段,亦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阶段。这种和谐统一体现在经济发展中,就是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

人类的经济活动不仅要遵循内部经济规律,而且要遵循外部自然规律,使索取速度与大自然的产出速度保持动态平衡,对可再生资源的索取要适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索取要有节制。同时还要考虑到经济增长速度必须符合大自然对废弃物的接纳容量。第二,生产目的与生产手段的和谐统一。手段必须为目的服务,能够受控于目的,同维持生存与和谐发展相统一的手段,才是有意义的手段,也才能最终达到生产的目的。环境经济人的目的不再是生产和为加速生产而追求的速度本身,而是生存与和谐发展的合理需求,这使拒斥逆生态化的科学技术成为可能。正是由于目的的合理性,才使和谐生产的生产目的与达到目的的手段之间处于一定程度的和谐状态。一般认为,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里甚至包括一些不十分合理的需求。为此,在经济人阶段,为确保生产的加速度,人们只能借助于科学技术———至于科学技术是否合生态性,则很少被人们所关注。这样,人们常常陷入“欲望增长借助于科学技术加速生产欲望满足产生新欲望进一步寄希望于‘万能的科学技术’”的不良循环中难以自拔,最后,生产加速增长就异化为目的本身。

而环境经济人致力于满足的需求则是经节制了的合理需求。劳动是为了获得发展才能的机会,克服自私自利,生产恰当生存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人应该通过劳动和最佳消费方式获得合理需求的最大满足。为了满足这些合理需求,就必须高扬科技伦理,着力发展、运用高度生态化的科学技术,使主宰我们的“黑色技术”转向绿色技术。第三,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必须协调一致,如果单方面追求经济增长而不顾社会的全面进步,无疑会造成社会的失衡。在“经济人”为中心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物质生活的富足程度以及占有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数量,被作为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人们视发展为单纯的经济增长,把发展看作是利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多地生产所需物质的活动,而这种增长常常以牺牲环境和社会的进步为代价。而“环境经济人”则要求经济增长速度与社会进步基本达到一种和谐状态,虽然绝对的和谐是不可能的,但经济增长必须要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条件并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这就要求:第一,各世代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保证后代享有足够的多样性以供生存发展选择,称“保护选择”原则;第二,各世代要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后代享有与前代人相当的环境质量以供生存,称“保护质量”原则;第三,是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称“保护获取”原则。以此来综合考虑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需要,将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留给子孙后代。

二、金融业成为“环境经济人”的表现及对环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一)绿色金融的由来及发展“绿色金融”源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意为金融机构和组织运用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环境保护与改善、能源有效利用与开发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所以又称“低碳金融”、“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旨在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通过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金融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命脉,担负着为经济社会提供资金支持、保障生产经营资金不断链的重任,可谓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经济体系的调控起着不可忽视的杠杆作用。如果金融存在道德风险那就意味着经济潜伏危机,社会就会出现问题。因此,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促进金融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协调发展,都要以良好的金融伦理文化为前提。2000年,TheAmericanHerit-ageDictionary第一次提出了绿色金融的概念[1](P251-252):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借助于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绿色金融的基本形式主要有绿色信贷、保险和证券。绿色金融提出的背景,一是环境保护,二是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的兴起最初是在1970年,世界银行首次设立环境事务顾问,重视环境问题的影响。接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化公约》。1997年12月,《东京议定书》签订之后,西方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碳金融”机构。所谓“碳金融”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泛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投融资中介活动。如英国投资银行的英国气候变化资本集(CCC),就专门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气候投资。2008年2月,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是《京都议定书》碳排放配额的首个交易平台。在国内,民生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碳交易,进行能效项目的合作。2008年下半年,我国成立了3个碳交易市场,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统一和规范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绿色金融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就在于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还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

(二)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人”的表现第一,绿色金融对企业的影响。Chami等认为金融企业推行绿色金融不仅能提高其声望、满足利益相关者日益提高的要求,而且还能更好地实现企业风险管理,作出有利于其发展的战略决策[2]。Jeucken结合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指出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3](P11-36)。Scholtens和Dam对51家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和56家没有实行的金融机构进行比较研究,发现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感更强,且社会声望更高[4]。在我国,2007年以来,《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绿色金融”指南的出台,督促我国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提供融资,大力支持绿色环保、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等行业、企业的发展,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绿色金融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直接金融支持。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大都采纳赤道原则的标准,提高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能力,直接为低碳产业的发展、清洁能源的利用、低碳技术的运用等提供投融资产品,也使金融机构有机会分享低碳经济发展带来的长期经济效益。第三,绿色金融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这类金融产品大都开展从量上限制排放以缩小生态足迹的碳金融活动,在支持《京都议定书》减排机制的实施和减排目标实现的同时,也遵循金融交易的准则。根据《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商品交易市场。在未来,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三)绿色金融对环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认识的深度,决定着金融体系对生态文明建设支持的力度。金融作为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手段,既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又能发挥金融环保的杠杆作用。第一,绿色金融可提高环保的有效性。环境污染的产品,由于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介入。而政府介入往往是以事后处罚为主,又会因为作风、办事效率低下、信息不完全等原因,导致政府的失灵。绿色金融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风险里,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社会监督等,变事后处罚为事先预防,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环境污染多是由微观企业产生,但是环境污染治理必须从宏观角度着眼,金融手段既具有宏观协调的功能,又具有从微观机制入手加以防范和治理的功能,兼具宏观协调和微观防治的功效。第二,绿色金融可有效推动企业从单纯的“经济人”成为“环境经济人”。在环保问题上,消费者对企业的制约往往是无力的,并且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为消费者往往会追求物美价廉的产品,而不得不放松对生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约束。但是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制约会有力得多,这会迫使投资者或者企业在环保方面做出努力,以规避由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失。第三,绿色金融是对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环境污染问题程度各异,形式多样,企业会想尽办法规避行政管制,逃避处罚。由于环保监管工作量巨大,单靠政府是不行的,社会监督又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且具有局限性。相比社会监督而言,金融机构可运用多种金融手段通过限制融资来有效限制企业的污染。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社会联起手来,对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就更容易实现环保的目的。第四,金融机构介入到污染的防治领域,有可能形成较强的正向激励和处罚机制。因为,要求贷款必须经过环保审查,一旦贷款以后发现这个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的行为,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银行因为审贷不严所造成的责任,说明银行的审贷能力不足,等于银行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存款人会远离银行,而且银行的股东也会着手投票改组管理层。保险、证券也是这样,都有内在的约束力,所以,绿色金融是有很大作用的,当然它要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

三、绿色金融成为“环境经济人”的伦理学思考

(一)“绿色金融”中的经济伦理伦理学视阈中的绿色金融属经济伦理的范畴。而经济伦理又是和谐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谓和谐伦理学,就是关于调节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其他生物存在以及所有存在之间关系并使之和谐相处、互动共生的学问。经济伦理是和谐伦理范畴下的一个伦理分支,是以研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决策、经济行为的伦理合理性并规范经济活动中组织和个人的伦理行为为己任的学科。其基本问题是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标准、要求的关系问题。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寻求伦理学与经济学两者的结合点、重叠点,由此找到解决两者冲突的基础和原则。美国著名银行家兼经济学家查尔斯•R•莫里斯在其《金钱、贪婪、欲望:金融危机的起因》一书曾做过这样的比喻:“金融总是在经济中难以触及的层面发挥作用。正像管道系统那样,当它有效运转时经常是隐形的,但一个破裂的水管就可以导致一场灾难”[5](P1)。因而,能否正确处理金融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关系,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从而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是绿色金融的本质体现。但时至今日全世界还没有一套公认的绿色GDP核算模式。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面临着技术和观念上的两大难点。

技术的难点是如何来衡量环境要素的价值。例如,砍伐一片森林,原木的销售价可以纳入GDP统计。但因为森林砍伐而导致依赖森林生存的许多哺乳动物、鸟类或微生物的灭绝,这个损失是多大呢?森林砍伐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的账又该如何算?森林原有的涵养水分、净化空气的功能如何补偿?至于一片原生态的森林对人们的性情陶冶和身心愉悦的价值,更是无法估量。观念的难点是要求人们牺牲一定看得见的当前利益去换取看不见的未来利益,多数人能否认同?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召开的中国资源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框架论证会上,与会专家论证了《中国资源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框架》和《基于环境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框架》。有专家认为,这两份报告构筑了中国绿色GDP的基本理论框架,为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将用3至5年时间初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GDP核算体系。土地、森林、矿产和水资源将成为首批参与实物量核算的资源。海南省和重庆市已经开始森林资源核算试点和工业污染、水污染核算试点[6]。

(二)“绿色金融”中的社会伦理我们知道,和谐社会是一种有层次的和谐,包括三个层面:其核心层是自我身心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即人与人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协调地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之中。其保障层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间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配套。其基础层是必须有一个稳定平衡的生态环境,和谐社会必须在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可持续发展。这三个层面犹如一个同心圆,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一个和谐的心态和世态,人人自私冷漠,尔虞我诈,缺乏同情的意识、宽容的心态和共生的理念,势必影响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而政治经济文化一旦失衡就会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置其他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于不顾,从而导致对自然的疯狂攫取和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将愈加严重。反过来,如果没有平衡的生态环境,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也会变成空中楼阁。因为,平衡的生态不仅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同时也是其发展的资源保障。和谐社会的发展必须依靠经济发展作为基础和动力,用经济推动它的发展,但经济发展必须要有物质资源。生态环境正是社会发展的资源源泉,如果生态失去平衡,人的发展和资源供应就会矛盾突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就会日益短缺,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资源保障,建设和谐社会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在2012年第五届(中国)世界环保大会上,国际节能环保协会秘书局特邀专家,国家环保部学部委员、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彭近新,发言时谈到,美国兰德公司有个结论很有意思:世界上百年不衰的精英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树立超越利润的目标,保障社会的进步和生态环境良好。金融信贷、保险和证券应符合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维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现实生活中仅仅因为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政策于不顾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广西河池发生大面积砷污染事件,2012年该地区再曝龙江镉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对1516家重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检查后,发现存在隐患的企业1085家,限期整改631家,停产整治321家,关闭取缔128家[6]。这些企业都曾为当地GDP数据增长作出卓越贡献,并且或多或少都从当地金融机构获得过信贷资金支持。赚到了钱未必就是创造了财富,拥有、聚敛财富并不等于创造财富。用丰富的概念来理解财富就会抛弃狭隘的金钱观念。也要求企业在财富创造过程中要贯穿社会伦理,而不仅仅是先赚钱,之后再搞些捐赠,帮助一小部分人的慈善活动。在创造私有财富的同时,更要十分注重如何增加公有性财富。创造财富有动机,但是要考虑动机和效果是否统一。投资是有必要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关键。

(三)“绿色金融”中的环境伦理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环境是经济的组成部分,还是经济是环境的组成部分。”[7](P1-4)一度成为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争论的焦点。最早关注环境问题而发起绿色革命的是制造业———其中又以化工、钢铁、能源业为最,通过改进工艺流程,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在客观上,这一工业环保运动促进了工业生态学在20世纪80年代的长足发展,很多基本观点都是在那个时候被提出来的。继而,金融行业也被卷入这一浪潮中,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和报告,保险公司越来越关注气候变化问题,银行和基金公司也纷纷设立专门的可持续发展部门管理有关事务。自此以后,环境伦理成为西方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自从FINANGINGCHANGEBYSCHMID-HEINYANDZORRAQUIN(《金融变革:金融社区,经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一书1996年出版以来,可持续性已经在战略发展以及商业融资服务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领域为了优化其内部环境业绩开始把环境风险纳入到考虑范围中,主要原因是:第一,银行通过减少对能源,水以及材料的利用来减少成本;第二,银行想通过向客户展示他们能为“绿色”买单而提升其形象。另外,环境风险管理程序被引入信贷管理。环境风险会造成银行信贷业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失。与此同时,银行业开始在实践中奖励积极承担环保责任的企业,他们设立了专门的绿色信贷产品和抵押品或社会责任基金,用以投资环境友好型或可持续性企业。

事实也充分证明,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资金平衡杠杆,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中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正在成为环境管制的重要手段。全球范围内,可持续性投资、可持续性保险原则正逐步被接受并开始为一些领先的金融机构实践。在广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背景下,金融领域内制定了一系列实现环境、社会责任为目标的自愿性原则,包括赤道原则、负责任的投资原则(PRI),另外还有一些针对可持续发展也可适用于金融业的自愿性协议,如全球报告倡议(GRI)的金融服务领域补充协议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发展经济,但是和谐社会所倡导的是没有破坏的发展,即理智、谨慎、适度无害的发展。和谐社会也不是一般地反对增长,而是反对没有发展的增长;不是一般地反对科学技术,而是反对科学技术的滥用;不是一般地反对以工业化为特征的现代化,而是反对工业化的生态代价和价值选择;在和谐伦理的视阈下,人类的最大幸福与价值,不再是通过蛮横地支配自然万物而获得,而是要运用和谐智慧理智地平衡万物的价值而实现。只有在和谐伦理的支撑下,和谐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与发展的天作之合:和谐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和谐的必然结果;发展是系统实现新的更高层次和谐的必要条件,发展之后的和谐则又是实现持续发展的最新平台。发展因和谐而得以实现,和谐因发展而得以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