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精选8篇)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1
特制定本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完毕;
(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行政村;
(三)市区“城中村”;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
“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机构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承担订制门牌、换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集中办理。
(二)公安派出机构要集中力量对辖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除核对户籍记载人员外,重点调查空挂户、下落不明、被捕或正接受刑罚而被注销户口的人员情况,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所生未登记入户的人员情况。在摸底中如发现已死亡或被捕、正接受刑罚、出国定居、应征入伍但未注销户口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办理复户。
(三)转户口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原村委会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三、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在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以后,原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自然撤销,因此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管理事务,并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对于原村委会成员的安置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属“一村改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
(二)属合并或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三)对于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未被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
“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清产核资。在“村改居”、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等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改制后农业用地被转用或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升值部分计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情况要认真核实,弄清楚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审议确认。需要增设募集股或进行撤并的村组,可进行资产重估。
清产核资工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具体业务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社区要成立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制订章程。“村改居”后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目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配置和管理、分配制度等内容。各社区拟定的章程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再张榜公布、征询居民意见、提交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经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章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
(三)界定股东资格。各村应根据实际,定出界定股东资格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人员,并提前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四)设置股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村改居”后原经济的载体。应以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为总股本金。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要视农村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集体股的比例以现行村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卫生等开支)、公共设施建设开支和社会保障开支等三方面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来推算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公共福利设施投入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改制前村组社区负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占集体收益的比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后固化,可以继承。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股权继承或募集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五)建立组织架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
(六)正确处理好“村改居”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与“村改居”的关系。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需要,原则上,实行“村改居”的地方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较少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地逐步推行。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仍属于集体经济,是发展城市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哄抢、私分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体股的比例,当年的收益应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在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将社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与股份分红挂钩,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个人股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对于个人股权的转让,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进行适当管制,在未完全实行公司化运作之前,股权暂不允许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3、正确处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的关系。由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真正实行公司化运作、原农民尚未完全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名称的法人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的,也可暂用XX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
(七)改革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村改居”后,应根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体制,遵循政企分离的原则来进行财务和收支方面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的收支范围:凡公共、公益性的开支要统一纳入社区财政的开支范围;生产经营和股份分红纳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开支范围。在财务管理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并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管理制度,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有财务知识的人员参加监事会,参与资产的营运与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并实行社区财政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社区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经、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社区就业问题
“村改居”后,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劳动保障协理员,承担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与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三级服务网络,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包括失业登记、推荐就业、协助组织技能训练、开辟社区服务岗位安置就业等。并通过职业指导,引导“农转非”失业人员转变观念,促进就业,鼓励创业。
对社区劳动就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补贴:
(一)失业人员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改居”过程有就业要求,符合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并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劳动服务站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免费职业技术岗位培训。
对下列就业有困难的人员进行重点扶持:1、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2、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3、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社区劳动服务站方面。劳动服务站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聘用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指导,经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劳动服务站所辖区内人员开展免费推荐就业服务,成功推荐就业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社区居委会方面。社区居委会开辟社区公益岗位安置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
六、“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村改居”后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改居”后,农民从原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事业职工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七、“村改居”的过渡期限
为了实现“村改居”工作的平稳过渡,允许“村改居”后有五年的过渡时期,过渡期间原村委会的部分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可由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居民仍按有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优惠政策执行。过渡期间计划生育、合作医疗等仍执行原农村政策。
“村改居”之前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未满的现役军人,保留入伍时优待金待遇,原资金支付渠道不变,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八、“村改居”后杜区盾委会的职数设置、办公经费问题
(一)人员职数设置。
1、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一是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可设3—7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二是在政企分开不完全的情况下,可设5—9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2
Abstract: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countryside urbanization with the Zhujiang Delta area integration, the Dongguan majority of countrysides already implemented “the village to change occupy” the organizational reform, “the countryside changes the munity”, “the farmer transfers the resident”, the original rural economy cooperative society reforms into the stock economical federation of munes or the stock economical cooperative society、 But the village (occupies) the stock cooperation system reform not to be thorough, prospect another person worried、 Draws up on the coordinated reforms measure and the organization strengthens the party leader, the deepened village (occupies) the stock cooperation system reform, establishes the corporate system operation is the historical choice inevitably、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公司制
key words: Stock cooperation systemDeepened reformCorporate system
东莞市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从2002年开始试点,2004年7月全面铺开,至2006年10月底,历经三年多的努力,全市99、3%的村委会和98、9%的村民小组完成了改革,建立了551个股份经济联合社和2473个股份经济合作社,119、2万名村民成为了股民。时至今日,又过去三年多时间,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并不理想,前景另人担忧,急需摆脱困境。但就目前而言,如要深化改革,建立公司制运作,将受诸多因素掣肘,推进有一定难度;如果不深化改革,积累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包袱越背越重,总有背不动的一天,到那时困境更难以摆脱。
一、透视――东莞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喜与忧
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革,东莞市大部分农村建立和健全了集体经济的效益、积累、监督和分配制度。在产权制度上,以明确的股东共同占有制代替了原来模糊不清的集体所有制;在组织形式上,以股东代表大会制代替了原来的干部家长制;在组织管理上,以章程、合同、群众监督等制度规范股东的行为,代替原来的以权力约束村民的行为;在利益分配上,以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代替原来的平均分配。通过全面固化股权和制度管理,发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使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更能反映股东意志,村民的民利得到了有效保障,甚至“出嫁女”、“招郎女”等“特殊”群体的福利分配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东莞践行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把集体经济全面引入民主化管理的轨道。2008年未,全市村组两级集体资产总额为1134、13亿元、净资产为862、98亿元,纯收入达到179、89亿元。全市平均每个村的总资产、净资产和纯收入分别达到20377万元、15435万元和1395万元,村级集体总资产、净资产占全省同级资产的38%。这主要得益于30年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市大力推进乡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令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深化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其发展将难以为继。下列图表可以证实。
从图1、图2数据可以看出:第一,东莞市的村(居)集体经济总收入在2000年已达到78、6亿元,总支出为59、2亿元,收支相抵盈余 19、4亿元。取得这样的经济效益,使人产生羡慕和喜庆之心是很自然的;第二,从2010年开始,总收入为166亿元,总支出为168亿元,收支相抵亏损2亿元。这就意味着从2009年收支平衡后,亏损数额逐年扩大,预测到2015年亏损数额高达13亿元,这不能不使人担忧。
亏损数额逐年扩大不能完全归咎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金融危机在2008年10月发生,其带来的冲击会助推亏损数额的进一步扩大,但造成影响的时间尚短,至今还不到两年时间。因此亏损数额逐年扩大的主因并非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而是另有深层因素。有统计数字可以证实: 1989-1998年的10年间,集体经济纯收入年均增长27、5%,而从1999-2003年的5年间,增速降为8、3%,2004-2008年的5年间,增速进一步降至3、4%;总资产收益率1989年为19、5%,1999年降为9、9%,2008年降至6、8%。亏损数额逐年扩大和总资产收益率下降的真正主因是什么?须进一步深层分析研究。
二、考量――改革不彻底的村(居)股份合作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迟缓且不彻底,不适应市场微观经济要建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经济实体的要求。回顾往昔,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性重大变革。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首当其冲接受挑战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与当时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有关。历史的必然性选择就是要对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改革,改革的路向和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运作。实践证明,实行公司制运作的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不但被注入生机与活力,而且找到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最佳结合点。诚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当时经济公有化程度较低、管理体制有别于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产生了改革要求,但诉求不及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强烈,改革进程缓慢。直至如今,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建制的基础上,推行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而推进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相对迟缓,东莞市内比较发达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改革成为公司制运作。
股东在分配上不切实际的刚性要求造成“超分配”现象,违背市场经济分配与效益挂钩原则。在推进农(居)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实属产权模糊不清的集体所有制,以招商引资功臣自居的村干部在集体经济分配上搞家长制不足为奇。分多了,村民高兴,村干部脸上有光;分少了,村民无可奈何,只能接受。可见以往村民在分配收益上很大程度上冀望于村干部的“良心账”。推进农(居)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村(居)民成为股东,角色与权利发生改变。股东不大关心集体经济收益,但对股份经济联合社分红却非常关心,股东的直接的利益诉求就是分红一年要比一年高。有人认为“超分配”现象的产生,主要归咎于村(居)委会主任选举时候选人为了拉票而许诺多分红造成的。其实不尽然。现实中不少为本村(居)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并在群众中威信很高的党支部书记参选村(居)委会主任,没有许诺多分红也会被选为村(居)委会主任,甚至同时被选为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董事长,股东同样要求多分红。把“超分配”现象主要归咎于选举拉票许诺多分红造成就有失公允,况且也没有找准问题的要害。但是不管选谁担任东莞的村官,股份经济联合社只确权不量化,要求分红逐年提高仍然是股东的普遍心声,那些财务管理透明度不高、提留与分配比例随意性大的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东要求分红逐年提高的呼声更为强烈。由此可见,改革不彻底的村(居)股份合作制既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同时又导致了只升不降的分配刚性诉求,这才是造成股份经济联合社“超分配”、收支亏损数额逐年扩大和总资产收益率下降的主因。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其分配安排与操作应遵循分配与效益挂钩原则,水涨船高、水降船落,经济效益好则多分、经济效益不好则少分。违背市场经济分配与效益挂钩原则,不管经济效益好与不好都要多分,集体股部分的收益不够支付,不得不动用以前年度积累或向外举债,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是会走向崩溃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则在于通过人为扭曲劳动力市场安排村(居)民就业。近年来按正常的劳动力市场招聘清洁工、保安或服务员,每月支付1000元――1300元工资就可以。为了解决户籍村民就业,却需要每月支付1500――2000元工资安排一个村民当清洁工、保安或服务员,甚至还有更高的。由于工资高、工作量少且工作轻松,引发解决户籍村民就业搞起了平均主义,村民要求每个家庭都安排一人做清洁工、保安或管理服务工作,造成50个岗位却安排了100人上岗的局面。以长安镇霄边社区为例,社区一级共有治安人员281人,环卫人员90人,安全生产、劳动服务、税务协管、城市综合执法等其他人员554人,仅人员报酬每年就需要股份经济联合社开支1100多万元,变成福利性安排村民就业(设立村民车间,市、镇政府补贴资助激励村民就业,不用村(居)支付工资则另当别论)。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担负着沉重的村民福利性就业的工资支出,人为扭曲了的劳动力市场是造成超分配现象不能忽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缺乏法人地位,不适应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要求。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缺乏法人地位,一方面影响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由于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立法滞后,加上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份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再进行工商登记,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时遇到“身份认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贷款办理、合同签订、发票领用等经营活动。一旦出现经济纠纷,股份经济联合社法人代表的诉讼或应诉资格都成了问题。另一方面,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缺乏法人地位会对财政税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股份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再进行工商登记意味着不用交税,其收益就靠厂租和工缴费留成。有厂租和工缴费收入却不用交税,好像是照顾了村(居)集体经济和农(居)民利益,其实不然。
三、探索――只要配套改革措施能跟上,公司制改革目标就有可能实现
第一、以现实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障水平考量制定和出台配套改革措施。首先,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东莞经济实力雄厚,城乡居民生活比较富裕。从全市来看,2008年GDP达到3702、53亿元,财政收入601、06亿元,工商税收536、17亿元(其中国税339、08亿元,地税179、09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328元,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2638、04亿元;再看镇村,大部分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2008年GDP超100亿元的镇(街)有12个,当年可支配的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镇(街)有4个,超1千万以上的村(居)共有468个,占全市591个村(居)的79、2%。其次,农(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2008年全市农(居)民其本养老保险数46、03万人,人均养老保险金每月430元。再次,基本医疗保险有保障。由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的,门诊每人每年个人负担45元,镇(街)财政补贴45元;住院每人每年个人负担120元,镇(街)财政补贴110元,大病住院报销医疗费70%以上。东莞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为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又可为深化改革避免发生社会动乱,这是东莞深化股份制改革的优势所在。
第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向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减轻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支出负担。据统计,2007年全市集体经济投入道路、绿化等公益公用设施建设和负担治安、环卫、社保等公益福利费用高达61亿元,占当年经营纯收入的75%。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可从两个层面努力:首先,市、镇两级政府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中,应履行自己的权责,承担起全市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和主要环卫设施建设的经济负担。今天的东莞,公路已从城市中心区通往各镇农(居)社区,实现了“村村通公路”;自2000年打造“生态绿城”以来,各农(居)社区的绿化水平得到提高;多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主要环卫设施,并在农(居)社区进行“五整治”,人居环境已有很大改善。就当前而言,用于道路、绿化以及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的投资已不再是最为紧迫的任务,可量力而行逐年分步实施。2009年东莞市一般预算收入达231亿元,各镇(街)的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东莞现有市、镇两级财力完全可以担负基本的公益投入。其次,可通过“用者自负”的方式减轻村(居集体经济负担。可借鉴深圳市龙岗区的经验,对辖区内的住宅、商铺、市场、工业园区等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促进物业经济由分散的乡村模式向城市单元模式转变,通过“用者自负”拓宽治安、环卫等经费来源,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运作。诚然,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前文提到的福利性就业农(居)民下岗。为此,可通过培训解决农(居)民再就业问题。东莞企业的技工岗位、第三产业的管理、服务岗位很多,对技术工人和高素质的管理、服务人员的需求量还很大。
第三、以改革市、镇(街)财税分配制度,统筹税收返还解决村(居)两委干部工资待遇和公共管理开支。东莞市委市政府已提出了探索分税到村,按照建立税收型集体经济,统筹考虑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的关系,确立事权人权财权相适应的市、镇、村财税分成比例,增加集体经济的经常性收入的工作思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改革市、镇(街)财税分配制度,以税收返还确保分税到村(居)。财税分配制度改革可考虑分两个层面展开:第一,以国税返还税金用于保障村(居)两委干部工资待遇开支。国税的税源来自第二产业的工业企业,一个工业企业缴纳税收是没有将厂房经营与产品经营分别交税的,而是以每个工业企业经营整体利润收益的税率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东莞90%以上的工厂都建在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得到的仅是厂租和工缴费留成部分作为集体经济收益,分享不到一点国税返还的利益,这就显得不合理。工业返哺农业,城市返哺农村是国家的重要政策,将国税返还的部分税金用于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基金是合理的。以粗略匡算,2008年东国税为339、08亿元,按24%的国税返还比例达81、38亿元。东莞现有591个村(居)社区,按每个社区平均11个两委干部计算,共有6501人,再以每个两委干部年薪9万元计算,年开支需要5、85亿元,占当年国税返还的7、2%,只是一小部分。如果返还支付仍然有困难,市财政和33个镇(街)可共同分担,问题就有可能解决。成都市的双流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和佛山市顺德区在解决村(居)两委干部的工资待遇做了很好的尝试,由市、镇两级财政统筹支付,对稳定军心、调动改革积极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值得东莞学习借鉴。第二,开征股份资产营运所得税,以取之于村(居)又返还于村(居)。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把钱转了一个“圈儿”又回到了原点,显得没有必要。其实不然。用以交税的钱“转圈儿”是很有必要的,而且玩转这个“圈儿”要做很多基础工作,造就多方面的前提条件,才能“转”得起来。一是必须把改革不彻底的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改革成为股份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法人经济实体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公司化运作。二是国家还没有开征物业税,需要人大和政府对深化村(居)服份制改革制定开征物业经营所得税的法规或条例,为其提供法律或政策依据。三是开征物业经营所得税就变成重复交税还需股东愿意接受。目前东莞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要从全年纯收入中,拿出30%至50%不等的资金负担公共管理和公益福利开支,即使建立股份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向地方政府缴纳20%的经营所得税,只要实行“谁多交、多返还谁”的原则和扶助落后贫困村(居)的办法,村(居)集体经济利益并不受损,交税支出与负担支出比较,真正得益者还是村(居)集体,村(居)集体经济就有了税制保障的经济来源用于公共管理和公益福利支出,从而建立税收型集体经济,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要求,村(居)基层干部和村(居)民才有可能心甘情愿接受。
四、关键――发挥镇(街)党委和村(居)党支部领导深化改革的核心作用
当前村(居)基层党组织书记面临公推直选的新情况,村(居)民委会主任民主直选产生,分离出去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董事长,也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深化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使基层党组织要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严峻的挑战面前没有退路,只能迎难而上。
首先,市、镇两级党委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并对深化村(居)股制实行分类指导。第一类:村(居)有自主经营的大项目,甚至有能力走出去办企业,经济效益好,经济实力雄厚,基层党组织在村(居)民中有威信、公信力高,被群众称之为“强势领导班子”的村(居)社区,其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可先行先试,率先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探索并实施公司改造。东莞这类的村(居)社区不多,屈指可数,像中堂镇的潢涌社区和凤岗镇的雁田社区就属于这一类。此类社区发展势头良好,深化改革前景看好。第二类:以土地起步,以物业租赁为主的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这类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经济效益和实力处于较强与中等状态,并在自然村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形成“村、组两级”集体经济。东莞绝大多数的村(居)股份经济联合社都属于这一类。第二类的改革遇的问题和困难会比较多,深化改革过程首先要对村的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与组(自然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经济实体运作。有的村(居)社区原先设立集体股的还要取消集体股,股东股与集体股整合才有利于产权固化和量化,这无疑又是一次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到利益重新分配,这就显得问题和困难都比较多。但必须下决心解决问题和困难,并采取对强者鼓励,中等者助推的办法,才有利于把第二类股份经济联合社推进到公司制运作的轨道。第三类,是欠发达村(居)社区。村组两级纯收入不足150万元,人均集体经济纯收入少于1000元的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全市共有67个。这些欠发达村(居)的股份合作组织从2002年至今依靠东莞市政府扶贫“输血”过日子。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自主发展乏力,但未开发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应探索混合股份制形式,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土地和项目开发(包括“三旧改造”项目),建立“市、镇主导开发,市、镇、村三级分利”的发展模式,引进大项目、搭建大平台、培育大企业,通过资源统筹集约利用,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动集体经济的升级转型,实现三级共赢。镇党委和镇政府对这类后进贫困村(居)的征地租金要加强用途上指导和监管,鼓励他们学习借鉴顺德区容桂镇上佳市社区对征地租金实行两种分配方式:一种为45岁以上的村民(不分男女)购买养老保险,时限15年,解决后顾之忧;另一种为45岁以下的村民发放现金鼓励创业或自谋职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由于这类村(居)的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的经济薄弱,需要当地镇党委、镇政府扶持帮助,花更多的时间创造条件转上公司制运作。
其次,健全股权保障和有序流转制度。当前仍要严格执行“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的政策,加快制定出台股权继承办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嫁、外迁的与嫁入、出生的人口变动数量累积,同时又是他们的利益诉求的累积,公司自身要激活,驱使股权流动是不可避免的。而股权流动起来,就有股东失去股权,同时也有股东收购股权越来越多成为大股东。按照我国已出台的公司法,控股的股东就有更多的话语权。这样村(居)的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面临新的挑战与考验。在红军初创时期,同志就指出了党支部要建在连上,能带兵打胜仗的共产党员,众望所归地被选为连队党支部书记,党支部起到了战斗堡垒的作用,赢得了战斗的胜利。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搞市场经济、商场如战场,在股权流动的情况下,党支部书记不能成为最大股东,没有更多话语权,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失去了经济基础的支撑,很难保证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下去。这是先行国有企业改革中,该国企党委书记必须兼任该国企董事长才能保障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所证实的。在股权流动的情况下,不能硬性规现任党支部书记兼任该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长,这就需要反过来,哪一位共产党员有本事被选上该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董事长,党支部就应该公推哪位共产党员出任党支部书记,才能体现与时俱进,跟上时展步伐。2010年东莞市安排600名大学生到村(居)挂职锻炼是保持党基层组织旺盛生命力的长远之策。培养好基层党内大批优秀人是时代的要求。
五、结语
东莞的经济辉煌成就主要在村(居),改革转型的难点也在村(居)。只要把深化村(居)股份合作制改革这块“硬骨头”啃得动、吃得下、能消化,东莞转变发展方式就会迎来新局面,实现高水平崛起。
参考文献:
[1]李小梅,“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全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报告。(2009年8月)
[2]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东莞市农资办联合撰写的“关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2008年10月)
[3]东莞市统计局编印的《东莞统计概要――2009年3月》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005-0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对于破除城乡分割的土地产权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顺利推进,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进行改革试点,并于2015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确定了33个改革试点县(市),其中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15个。但直到现在,仅四川郫县、贵州湄潭、广东南海、重庆大足区等少数几个地区敲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槌”。显然,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改革面临诸多难点,这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搜理发现、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的文献较少、其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入市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的分配和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关于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分配问题的研究,如张鹏(2014)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集体组织内部分配问题;黄发儒(2015)认为构建合理的调节利益分配机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力所在,必须统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与被征收土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沈孝强、吴次芳和陆汝成(2015)引入法学利益衡量论,通过建立包括个体利益、阶层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的分析框架,厘清了集体建设用地人市改革的复杂利益关系,并从个体、制度和社会利益等多个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来源的研究。早在1993年,周诚从投资、供求和用途三个角度分析了城市土地增值的形态;丁日成(2002)认为城市边缘集体土地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与农业土地地租有关的土地价值,另一个是可预期的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改变后未来土地地租上涨而带来的潜在增值价值;邓宏乾(2008)将土地增值归结为生产性因素和非生产性因素,其中生产性因素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因素,非生产性因素包括土地稀缺性、土地用途调整、利率、政策性等因素。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具有城乡“二元”性,所以不少学者针对土地征收制度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周天勇(2003)认为中国土地在集体和国有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进而提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并轨,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制;李海伟(2004)认为对必须征用的公益性用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农地转为商用行为,减少政府干预、尊重农民权利,相信市场力量;邓宏乾(2008)主张不同类型的增值收益应按不同方式进行分配,并对农地经征收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置业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分配方式。通过对土地增值收益相关文献的研究,不难发现学者多是从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归属和分配等视角出发。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诸多弊病的背景下展开研究的。
目前在试点地区,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的权利,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重大突破。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改革试点地区进行分析,认为厘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构建科学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
二、广东南海、四川郫县等试点地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
1、广东南海、四川郫县试点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基本做法
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激活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鼓励各地兴办乡镇企业,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制政策也开始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兴办乡镇企业。1992年,在广东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中山市等地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性的入市探索。1999年11月,安徽省芜湖市主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并得到批准,由此拉开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的序幕。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过了30多年探索,积累了一些改革经验。201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广东南海、四川郫县、重庆大足区等15个市县被国家正式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试点地区、突破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法律限制,实行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改革,探索可在全国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进一步释放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
为了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突出问题,在1992年前后,广东南海县(现佛山市南海区)自发性地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实行以土地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将集体资产及土地折成股份,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份公司。村民小组改组为股份合作社,以户籍村民作为配股对象,设置基本股(以村民成员权为基础)、土地用益物权股和劳动贡献股(以村民劳动年限长短为依据)等多种股份,按股权份额分红。股份公司主要负责土地开发,厂房、商铺开发以及物业、土地出租等。据统计,到2007年,南海区已先后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近2000个,其中股份公司达200家;股份合作社多达1800多家,占全市村民小组总数的99%;到2013年,社员股东总数为75、9万,占农村居民的99、4%。据统计,佛山南海区2005―2013年底,共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1552宗,共计573、42万平方米,流转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占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3%;其中,出让集体建设用地88宗,面积145、87万平方米;出租集体建设用地1464宗,面积427、55万平方米。通过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据统计,集体土地租金收入从2008年的22、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0、2亿元,村组两级分红从200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6、7亿元。
2015年之前,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2015年作为国家试点地区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按其用途以土地成交价格为基础征收差别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内的地块为5%,其他地块为10%;商服用途,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内的地块为10%,其他地块为15%。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为2、5%;商服用途3、5%。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为1、5%;商服用途3%。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区、镇(街道)各分享50%,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益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按规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再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让时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格的30%缴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统筹提留金,统筹用于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体等城乡公共服务的建设支出。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纯收益纳入村股份公司统筹,纯收益中扣除10%作为股份公司的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留成51%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49%作为土地分红,农民个人按股份分红。
2008年四川郫县作为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2015年被国家正式确定为集体经营l生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四川郫县通过组建村民参股的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功探索出了“化零为整”的入市改革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就地人市、调整入市、城中村整治人市”的分类入市流转路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四川郫县通过挂牌方式出让了四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共2、89万平方米。为了保障土地出让收益合理规范的分配,构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了《郫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基础上,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平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土地用途、土地区位与等级差别,设定了有幅度的差别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办法,按土地成交价格的13―40%的比例缴纳。在试点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总结,第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由新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15%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二宗、三宗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由出让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缴纳3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其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即人股的原村民),剩余部分留成为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公积金和公益金。具体分配因土地区位、土地增值幅度而有所差别,如第二宗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方案为:土地出让价款向政府缴纳3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部分的20%按股东人数进行现金分配;80%作为集体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中50%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公积金,用作村级资产再投资和公共资源配套优化,并在公司股权中量化到股东;30%作为公益金,用于村级公共福利,如购买新农合、发放养老补助、社区治安投入、基础设施维护、环境综合整治等)。
2、现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南海、四川郫县等国家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入市收益分配方面为改革推进提供了借鉴价值。通过分析广东南海、四川郫县集体经营l生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政策,不难发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根本动力机制在于其收益的合理分配。然而,现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政府直接参与集体土地首次入市和再次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违背了产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土地财产权与公共管理权的性质。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的排他性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也就是享有的基于土地之上的所有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理所当然,保有土地和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地租或一定年期的地租资本化(即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地价)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政府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从而保障正常地履行管理职能,这主要是通过税收形式来实现,政府直接参与土地财产收益的分配,损害了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
第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主体模糊。我国农村确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农民集体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三级所有”,即村、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运行中则是按实际经营管理权来界定的,这事实上造成了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和“虚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归哪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了集体土地流转中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如广东乌坎事件;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第三,不论是首次人市还是在再次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均按土地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而不是按照土地出让或流转总价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征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可能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财产利益受损。以四川郫县征收3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例,若土地增值一倍,实则相当于土地增值收益60%收归政府,远高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100%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合作博弈是解决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的有效路径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多方合作博弈的过程,其土地收益的形成是多方权衡博弈的结果
在实践中,土地收益分配比例难以科学地确定,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试图将L、S、Shapley提出的Shapley值法运用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初次分配的研究中来。该方法是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对策问题的一种博弈方法,其理论假定如下:当n个主体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它们可任意组合达成若干合作方式,且每个参与主体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合作中主体的增加不仅不会引起效益的减少,反而使n个主体的合作带来的效益最大化。Shapley值法就是解决n个主体的合作效益在合作主体间公平合理分配的一种方法。
基于上述理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与主体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用益物权人、政府、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等,若不同利益主体寻求合作,其增值收益的分配可以看成是多人合作对策的收益分配,因而可运用Shapley值法来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以首次入市为例,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假定存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即新土地使用者(A)、政府(B)和农民集体及个体(C)不选择合作,在这种情形下,新土地使用者因无法获得土地难以获得土地收益;政府只能收取少量的税费,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因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收益。即假设不选择合作,政府(B)和农民集体及个体(c)收益均为5个单位。第二种情况,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征收后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入市,即没有赋予C对等的主体地位,无法调动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则A、B、C之间难以实现充分的合作,假设A与B合作的收益为35个单位,A和C合作的收益为25个单位,B和c合作的收益为20个单位,显然c的是被动的。第三种情况,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市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权利,那么A、B、C间的合作会产生协同效益,假设合作收益为50个单位,但若将合作的利益均分,则分别获得16、7个单位,说明平均分配并不能调动新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那么到底如何合理分配其合作收益?
基于前文Shapley值法的推导,可以得出I:{A,B,C},首先,在不合作的状态下,各自的利益分别为:υ(A)=υ(B)=U(C)=5个单位:其次,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J(AuB)=35、u(AUC)=25,υ(BUC)=20;另外,在集体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情况下,υ(AUBUC)=50。按照Shapley值法计算Φ(υ)的值,那么在上述各种情况下,新土地使用者A的利益分配中ΦA(υ)的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综合求得新土地使用者在各种情况下的收益总和为20个单位,即由表1中最后一行的数值加总求得。同理可得φB(υ)=17、5、φC(υ)=12、5个单位的收益,均大于5个单位的收益,并且φA(υ)+φ(υ)+φC(υ)=50,φA(υ)+φB(υ)≥35,φA(υ)+φC≥20(υ),这说明Shapley值法可以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提供一种有益的参考。上述合作博弈的过程和结果印证了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有与城市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其潜在价值无法顺利实现,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难以有效盘活:第二,原有征收方式严重侵害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受让者所分享;第三,尊重农村集体和农民的产权地位,维护其产权权益,多方利益主体才能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收益最大化。
2、构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应解决的问题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4
这次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现场会,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精神,落实市处年初工作安排部署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召开,其目的就是让大家有看的,有学的,不再纸上谈兵,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深入扎实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下面,我就有关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是深化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从目前我市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情况看,在管理中存在不少弊端,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机制不活,收益分配不规范,民主管理不落实,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要求,深化改革已势在必行。而从鹤城区盈口乡榆市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情况看,该村的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是规范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完善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机构,创新了集体资产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提高了集体资产管理效率。通过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突破了传统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束缚,使农民拥有了明晰完整的集体资产产权。二是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实行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增加了农民的股份红利,有效改善了农民收入结构,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提供了保证。同时,村集体经济得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可分配收入、净资产稳步增长。三是保证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实行民主管理集体资产,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改革分配方式,农民群众多得现金收入高兴,留足集体提留干部干起事来也顺心,有效地化解了村级分配不公问题。四是加快了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步伐。这种改革是引进工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方法,促进了农村经济管理的进步,因而也加快了农村城市化步伐,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践证明,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给组织成员,明晰集体资产产权,收益按股分配,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对集体资产进行科学经营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创新,这是多年来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选择。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体制,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快城市化步伐和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需要。全市上下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村社会的大局出发来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扎实推进改革。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
按照中央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等一系列要求和省、市工作部署,我市在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进程中,要加大力度,以拓宽广度;要狠抓规范,以增加深度;要完善机制,以提高实效。具体任务是各县市区2009年都要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争取到明年底完成20个村(社区)的改革任务,市里将把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纳入市对县级的考核内容。在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清产核资。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首先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做到不遗不漏不夸大。要由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界定资产权属,重估资产价值。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界定和评估结果,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居)务公布栏上进行公布,并报乡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2、界定股东。要明确集体资产的合法享有人,也即股东。各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可根据当地具体实际确定股东资格界定日(明确截止时刻),并在界定日1个月前向村(居)民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持股人范围原则上应为与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有分配关系,并且还健在的人员。对原来已经确认过分配范围的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应维持不变。股东资格初步认定后,要进行初榜公布。对村(居)民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再榜公布。股东名单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作终榜公布。
3、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依照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和设置股权。折股量化的范围,原则上为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改革后,集体土地因被征用等形式所得的土地补偿费的集体净留存部分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以及集体土地征转以后的预留发展用地,主要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总额。股权设置的类型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类。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和集体日常行政开支,其所有权归改革后的集体经济所有。个人股分为人口基本股、劳动贡献股和现金投入股三种。人口基本股、劳动贡献股从集体净资产中一次性量化配置完成,之后新落户人员不再配置此股份,可在增资扩股时认购现金投入股。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可设置现金投入股,但必须是入股自愿,现金投入股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股股东享有收益分配、选择经营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个人股可继承、馈赠和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个人股股东不论其今后身份的变化,是否居住在本地,其本人的股东身份不变,继续享有股东权益。人口基本股是指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按人头平均享有的股份。劳动贡献股是指综合考虑股东村龄和参加劳动年限等因素配置的股份。劳动贡献股计算的劳动年限应是年满16周岁后参加集体劳动的年限。现金投入股是指个人以现金作为出资形成的股份。
4、股份量化。可根据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产总量的构成情况,结合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的实际,合理确定集体股与个人股和个人股中人口基本股与劳动贡献股的量化比例。集体股的量化比例原则上按不低于改革前3年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负担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和集体日常行政开支占集体收益的平均支出比例确定,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总股份的40%。个人股按不低于总股份的60%进行量化。个人股中,人口基本股的量化比例不超过个人股部份的40%,劳动贡献股按不低于个人股部份的60%进行量化。
5、制订章程。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章程必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性质、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股东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资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凡年满18周岁且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6、发放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要向股东填发由县级经管部门监制的股权证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证明和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凭证。集体股发一本股权证,个人股每个股东发一本股权证。
7、股份管理。集体股由董事会持有,只享受分红权,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不得增加、减少、转让、抵押。个人股可继承、馈赠和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其股份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并代其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力和义务。“两劳”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在其惩治和处罚期间,其股份的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其股份由董事会代管,不得转让、继承和馈赠。
三、稳妥推进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村(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改革,因此一定要稳妥推进,切不可操之过急。在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以下配套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县市区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管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指导工作。各县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拿出实施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股份制改革。
2、搞好宣传发动,坚持办点示范。各级都要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把政策交给群众,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各部门特别是经管部门和乡(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加强政策指导。在推进改革中,要时刻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先办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再部署全面推开。
3、严格把握政策,缜密细致工作。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分给个人,因此要严把政策关,在实施股份制改革中,特别是在清产核资、拟定改革方案、制订章程、股权设置和股份量化等关键环节,必须缜密细致工作,广泛深入地征求广大村(居)民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方案、章程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坚持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是一件大事,需要政府大力推动,部门紧密配合。领导小组要有各部门的同志参加,以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的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折股量化、制订章程等各个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形成全社会支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共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局面。
四、切实抓好农村经营管理各项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十分具体,《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决定》还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这就指明了我们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着力方向,今后怎么搞,明年初的农村工作会议会具体布置。当前的关键是今年只剩2个月了,我们还有许多年初布置的工作没做完,因此,要切实抓好当前的农村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今年任务。
1、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保两个百分之百。经营权证书没有发放完的,要加紧发放,争取年底做到发放率100%,责任制档案没有整理好的也要尽快整理好,争取年底归档率达到100%。责任制档案电子化管理,省里正在办培训班,明年将全面推进。
2、认真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引导工作,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要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土地流转底子,今年底各县市区都要抓一次准确的数据,并做好流转规划,做到有方向性地推动;每个县都要办好一批流转试点,让群众有榜样可学。
3、抓好省级示范项目的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今年省级示范项目经费马上就要下达,要按市里的要求搞好指导,并做好项目经费审计;年底前要根据县情,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制定出科学的合作社发展规划。
4、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坚决维护农民权益。会后,省里的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督查组就要来我市进行督查,12月份省里还要进行减负大检查,请大家回去后立即搞好自查自纠,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负担卡未结帐的要赶快结账。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5
一、建立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关系
(一)建立集团财务关系遵循的原则
1、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共同发展壮大;
2、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自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依据资产(股权)纽带关系,分别按全资子公司(或子企业)、控股公司、参
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集团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并依法对各公司实施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权;
4、遵守合同协议,按市场规则办事,维护法人权力,按章程分配收益。
(二)建立适应企业集团组织机构模式的内部财务关系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为集团公司投入,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与各层次的内部财务关系为:
1、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1)集团公司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决策职能,集团公司财务部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2)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各项财权与事权关系,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
(3)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决策职能,子公司财务机构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4)对子公司财务机构的建立,会计政策与制度、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金筹措的统一,对外担保、资产损失的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进行约束控制。
2、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1)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品、劳务协作等,其价格制定遵从市场原则,由子公司双方协商定价,并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3)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参股;
(4)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办理”;
(5)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母公司办理。
3、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财务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部门,以成本控制为主,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其经营生产财务统一受集团公司控制并管理;财务上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核算。
(三)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突出三个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
“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外部约束与内部自律结合”。把子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分配与资本保值增值相结合,通过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外部财务管理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指标全过程的考核评价,严格奖惩兑现。
二、发挥集团财务管理功能
(-)制订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
1、子公司的哪些财务会计行为(或事项)应由母公司决策;怎样确保集团的财务制度在子公司全面贯彻实施;如何确认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资本实施保值增值,是出资者制定对成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以此为出发点,集团公司财务部先起草了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在试运行中广泛征求意见,逐步修改细化成九个财务细则,通过一年的试运行并达到初步效果后,再修订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形成出资者对子公司财务管理12个配套制度。12个配套制度是《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对于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的规范细则》;对子公司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计划与财务目标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产与投资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金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成本管理细则》;《对子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收益分配与税费解缴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体系管理办法》;《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结算办法》。
2、各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原则,结合本公司经
营生产服务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形成母子公司财务配套制度体系。
(二)完善财务组织分工,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1、为适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层和经理班子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要求,子公司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分别负责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高级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顾问和授权进行日常经营者财务决策。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进入子公司董事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则上未经批准不应撤换。同时子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履行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分公司不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集团公司全体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调配,并建立等待上岗的后备会计人员,形成竞争淘汰机制。
2、在委派干公司财务总监的尝试中,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除了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外,还与子公司经理班子一起共同为企业的经营生产决策、资产的增值出谋划策,当家理财。
(三)确定子公司财务目标,建立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1、确认子公司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费等考核必成指标。
2、经营者的利益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效益好上浮工资、奖励,反之则下浮。
3、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日常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运行中的不协调问题,完善修改财务制度体系。
4、对各经营者执行日常审计与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结合的办法,严格奖惩兑现。
(四)强化集团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的功能
财务结算中;已是企业内部办理金融业务、组织资金管理的机构。在遵从国家金融法规的原则下,既发挥对公司内部单位(非法人单位)的结算、信贷、监督功能;同时又有办理集团成员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等法人单位)之间的财务结算、成员与外部(通过银行)结算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对子公司资金统存统贷、母子公司资金统一调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均由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结算政策予以保障。
三、适应新体制下的财务管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企业集团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会计由核算型职能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随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逐渐融为一体,如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起到参与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实施适时控制和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从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财务控制与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2、要处理好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国家所有者的集团母公司与拥有经营权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找所有者与经营者两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是既能满足所有者为了保证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对经营者的控制,使他们得到经营者的情况和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又能体现经营者“个人”所创造的价值,使会计信息不失真的关键所在。
3、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多元投资主体的各自利益之争是造成集团内部经济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会计人员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所处理的会计事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质量的高低。
4、应加强日常经济监督、财务审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经理和子公司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母公司规定,对子公司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时,应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责作用,各行其责。具体为:
(l)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6
一、基本情况
XXX县辖X镇X乡,涉农乡镇X个,共有XX个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村级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县村级集体经济正积极稳步发展。
(一)经济现状
XX个行政村于2017年底彻底消灭集体经济“空壳村”。2018年底,集体经济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达46个。截止目前,XX个村全部产生集体经济收益,集体经济收入总量1366万元,其中5万元以下9个,5万元—10万元20个,10万元—15万元21个,15万元—20万元15个,20万元—50万元15个,50万元—100万元1个,100万元以上1个。
年底前,XX个村集体经济收入总量预计将达到1900余万元,较2018年增长1000万元左右,增长率达110%左右,所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
(二)产业类型
依据收入来源的比重,目前,XX县村级集体经济来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是土地流转。通过整合上级各类资金,为村集体流转土地,靠出租获得收益。二是固定资产出租。包括出租蔬菜大棚、牛羊圈舍等固定场所获得收益。三是发展特色种养殖产业。包括种植滑子菇、黑木耳等食用菌,养殖牛羊等牲畜产生收益。总体来说,在产业类型上以第一产业为主。
(三)资金来源
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已累计投入各类资金2、7余亿元,推动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各级扶贫专项资金1、44余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6600余万元,“三到村三到户”项目资金2400余万元,发改委“以工代赈”项目资金1300余万元,京蒙帮扶项目资金900余万元,各乡镇自筹各类资金360余万元,其他各类党建促脱贫资金、包联单位帮扶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XX县扶持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全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定期听取进展情况和开展督查指导,统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年初各村制定年度产业发展计划,组织部定期调度指导,持续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在村集体经济实现“清零”后,继续实施“提质增效”行动,不断提升村集体经济总量和质量。
2、配强村干部队伍。通过村“两委”换届选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不符合条件的XX名村“两委”干部、XX名村级后备干部予以清退,并同步补齐配强。认真选派驻村干部队伍,协助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共组建驻村工作队XX支,队员XX人。通过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管理,同时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3、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年初以来,自主举办各类村干部、驻村干部培训班XX期。同时,由自治区驻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总队牵头,邀请北京专家进行XX次培训,提供思路启示和技术指导。各乡镇也积极开展黑木耳培育、中草药种植等专业性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眼界和技术水平。
4、丰富项目类型。各村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流转土地、出租集体固定资产以及发展特色种养殖产业等多种方式,进进一步丰富集体经济类型,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其中,XX个村确立土地流转项目,XX个村确立出租圈舍、厂房、大棚等固定资产出租项目,XX个村确立集体肉牛肉羊出租项目,XX个村确立黑木耳种植项目,XX个村确立入股分红项目,XX个村确立特色养殖项目。
5、严格项目管理。制定出台了《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集体所有、形式多样、产权明晰”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项目管理主体。目前,由村集体管理的项目XX个,多集中于入股分红、黑木耳种植、土地流转等项目。由承包人管理的项目XX个,多集中于村集体固定资产出租、特色种养殖等项目。
6、规范收益分配。为规范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制定了《XX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分配机制进行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的集体经济扶贫帮困的重要作用。
三、存在不足
一是发展不够平衡。临近经济活跃、市场繁荣城镇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快较好,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比如XX镇周边的村,可以依靠XX镇这一人口大镇,开展蔬菜大棚、水果花卉等集体产业,销售情况良好。其他的较边远村,就没有发展服务业的市场条件。同时,由于部分村早期积累了大量集体耕地,靠收取地租,集体经济收入十分可观,例如XX乡镇XX村、XX村。而其他一些集体耕地较少的村,比如XX镇XX村、XX村,集体经济相对就比较薄弱。此外,一些非贫困村由于缺少政策性扶持,村集体经济总量不大,如XX镇XX村、XX镇XX村。
二是增收后劲不足。目前,依靠流转集体耕地、出租村集体固定资产等方式获取收益村达97、6%,依靠现代产业的几乎没有,虽然收入稳定,但持续增长难度较大。
三是发展思路不宽。部分村干部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方面,研究不够、思路不宽、办法不多,在有效整合各类资金,拓展集体经济类型方面还有所欠缺。
四是项目整体收益较低。与集体经济的投入额相比,产生的收益率较低,比如有的村投入几十万建设圈舍或蔬菜大棚,但一年的租金只有几千元,价格高了,租不出去,收益率远达不到5%的最低标准。
五是职能部门服务水平不高。在集体经济产业规划、项目确立实施、后期规范管理等方面,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发挥作用。
四、下一步思路
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问题上,还是要以村党组织为主要力量,以村情实际为主要出发点,以加强管理为依托,走出一条符合XX县实际的村级集体经济路子。
1、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持续加强村党组织建设,使村党组织成为农村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增强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继续通过各种方式选优配强村“两委”干部,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尽量从能人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升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水平。持续开展好村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在举办好旗内各级培训的同时,积极组织村干部参加各类埠外培训,进一步开拓眼界,启发思维,不断提高村干部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增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同时,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对在一定时期内村级班子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农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要防止个别村干部采取虚报瞒报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2、拓展发展方式。引导各村根据自身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禀赋、干部思想水平等情况,发展多种模式的集体经济。能够利用荒山荒地等土地资源引进业主投资,盘活非耕地资源的,就积极引导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能够通过集体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收购公司的,就在政策上积极予以支持;能够依托地理优势,开发饮食服务、商业流通、运输等产业的,就加大扶持力度。
3、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合组织。以专合组织为纽带组建经济实体,发展集体经济。引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的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地理环境优势,以村委会为主体,“村社合一”组建相对应的专业合作社或创办经济实体。通过展开产、供、销服务和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壮大集体经济。
4、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改善投资环境,在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方面增大投入,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动农村经济发展。
5、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研究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办法,盘活现有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集体原有的厂房、设备等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等形式交付农民开发利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代管制度,强化开支审批、收支预决算、财务审计监管、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堵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同时,增大村级化解债务力度,通过增收还债、清欠还债、节支还债、归责还债、降息减债、核销减债等手段减轻村级债务压力,集中精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6、规范收益分配。结合村情实际进行收益分配,将大部分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村级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形成村级收益的良性循环。在收益资金使用上,严格执行“三务公开”制度,强化民主监督,重大的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出台集体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再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对作用发挥不到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部门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委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不主动作为、贻误发展机遇的,采取组织处置措施。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7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权能状况
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主体状况。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主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在湖北省,大多数为村农民集体,在一些经济发达、建设用地量大的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逐渐向公司;制或乡(镇)直属单位转变。当前村、组的利益日渐显化,但村民小组还不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主干类型,完成产权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小组的转移,还需要一段发展过程。
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权能状况。现行法律体制下,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产权主体的权能是不对等的,国有土地的产权主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抽象性,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缺乏处分权的问题没得到根本性解决,导致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是一个不平等的过程。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由于城市发展较快,市区范围不断扩大,城中村;、城郊村集体土地与城区国有土地的界线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难以界定。
2、权利、义务和限制状况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和限制状况。在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不平衡。在集体土地出让、租赁承包过程中,大部分村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得到较充分的体现。如黄陂区集体土地扣除各种税费外,土地收益全部归属村集体。但江夏区锦绣村的部分土地租赁给武汉市某公司经营,从租赁40年到一次性划转,从每亩每年20元到每亩2000元至8000元,由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决定,锦绣村村委会只有服从。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履行义务方面有一定的反差,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对土地资产严格管理,成效明显;另一方面对土地资源依法监管不力,特别是对耕地资源的保护缺乏责任感和坚定性。如武汉市新城区城关四周的耕地,不少已被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蚕食。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收方面限制性很强。在程序上,要严格《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讨论表决;在征地补偿方面,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确定补偿标准;在就业安置上,要广开就业门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如仙桃市规定,对耕地资源短缺,不可能实行农业调地安置但有区位优势村组,必须将该村已征和可征土地之和的10%作为该村留地安置用地。当低于10%时,不得再征收该村土地,让被征地村组集聚一定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
(2)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义务和限制状况。湖北省大部分地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够较充分体现。一是土地补偿费由按比例分配逐步转向全额分配。如黄陂区2008年以前一直按照农民70%、农民集体30%的比例分配,从2008年开始,全额分配给农民。二是由以村为单位分配逐步转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配。如仙桃市叶河村的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村为单位进行分配,前两年开始实行组内分配,每亩分配1、75万元。
集体土地使用权义务的履行有的明显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使用权擅自流转、非法交易的问题比较突出,除非法买卖土地兴办厂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外,近几年出现的小产权房;、以租代征;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集体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所有者的严格限制。在征用、征收、出让、作价入股、对外发包、对内调整等方面,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3)承包经营权权利的权利、义务和限制状况。湖北省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本着谁承包、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承包经营者直接受益;另一方面,依法转包后,原来的承包经营者还可以在经营权的流转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承包经营权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保护地力、不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主要是年限限制与实际情况发生冲突,如江夏区安山村与大花山苗圃开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30年。区经管局认为合同年限不合法,只允许签24年(受二轮延包年限限制)。现在该村担心,合同是否合法,期满后是否能继续延包,承包金额是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升。
(4)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占有使用上。在义务和限制方面,互为因果,出现较为混乱的状况。一是乱占耕地。近几年,我省每年查处的农村建设用地违法案件中,一半以上为占用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建住宅。大部分占用耕地的农民个人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二是一户多基和超占现象普遍。据抽样调查,我省约15%的农户一户多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高达40%以上。三是产权不清、非法转让。税费改革以来,农民建房占地大部分没有办理用地和土地登记手续。不少农民在利益驱动下,非法出租转让宅基地。
二、湖北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尝试
1、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初步尝试
(1)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按照国务院28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先后选择13个县(市)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省政府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农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2)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我省制定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进行明确。2004年7月,针对农村税改革后,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出现的政策不明朗、管理不严格、执行不到位的现象,省政府出台《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和流转、收回的范围,完善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规范了村民建住宅的收费行为。2004年、2005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村民建住宅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改革了宅基地审批程序,强化了行政管理手段。同时,在机构改革中,经省编办批准,每个乡镇土管所配备4名工作人员,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严格落实申报条件。
(3)试点城市改革成效。
① 武 汉市自2004年起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目前完成了二环线内56个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2010年9月,出台了《武汉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武汉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武汉市征地留用产业用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阶段性文件。2011年11月,被列为国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试点城市,试验试点工作正在新城区5区9街开展,试验内容包括创新农村资产资源资本化实现形式,将农民和村集体资产资源转化为资本,组建社区(村)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制企业。
② 荆州市出台了《荆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施方案》、《荆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意见》,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流转,从根本上承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③ 鄂州市创新制度设计,在五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抵押融资和两指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出台了《鄂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鄂州市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2、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1)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是根本性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关系模糊,权能缺失。我省农民个体与村民小组、村农民集体关系不明确;农民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和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宅基地少批多占较多,隐形交易、产权纠纷较多;集体建设用地他项权利登记尚属空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不健全。集体土地收益在分配对象、比例、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面临制度性障碍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制度上享有不同待遇。一方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流转不受限制,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却受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征收方式将集体土地强制征为国有,且补偿标准较低,集体土地所有者几乎不能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近些年来,我省对集体土地的政策松绑稳步推进,对征地制度改革进行了原则和程序方面的改良,允许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地流转,由于尚未触及根本,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痕迹仍十分浓厚。其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和配套制度缺失,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既不能抵押融资,更不准上市。
(3)政出多门成为土地管理障碍
湖北省现有的房屋、林地、养殖水域承包土地分别由房管局、林业局、水产局、经管局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山林权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承包经营权证等,其权利与土地权利登记政出多门,造成权利交叉,给管理带来极大不便,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对以上权利边界予以明确,形成互不矛盾、相互补充、统一规范的权利的界定,并对相关权利(如有关土地的各种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三、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针对当前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实际,可以按照以不征地为原则,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土地流转为核心,以权地分离为突破口,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为改革思路。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1、改革征地制度,赋予国有和集体土地同等权益
缩小征地范围,将征收土地的范围严格控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以不征地为原则,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使用权手续。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用于工作、商业、旅游和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建设等经营性项目。
2、制度创新,松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绳索
针对在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制度:一是在流转收益分配上,统筹照顾所有权权益和政府投入。二是在融资上,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一样进行抵押融资,以满足土地使用权人的融资要求。三是在开发主体上,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具有同等的开发经营权。四是在流转范围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出让、转让给任何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
3、按照权地分离;的原则,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大力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为改革奠定基础。一是进一步量化权利,在所有权主体不变的情况下,量化每个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份额,解决权力大小不明问题。二是显化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自愿原则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依法登记成立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目前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缺失问题。三是实现规模经营,按照权地分离,确权不确地;的原则,使耕地和建设用地集中成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经营,其成员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收益。
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按照同地同权同利的原则,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机制。出让或者转让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高延利、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张世聪,王乃霞、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农垦经济,2010、
[3]汪东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创新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
[3]王朝明、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2009、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 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流转
作者简介:戴雅琴,湖南工业大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土地作为一种稀缺商品的价值日益凸显。城市的不断扩张使有限的城市土地不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也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商品属性愈发显现。事实上,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集体建设用地的私下流转己相当普遍,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隐形的土地交易市场。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在现有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框架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仍然受到严格限制,相关概念界定不明晰、执行层面的配套措施缺位等因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埋下巨大的安全交易隐患。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界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中仅有“建设用地”的概念,并未将其区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从法律条文中无法找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准确定义。事实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我们在实践中的一种习惯称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农村实际,可以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划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农村宅基地,即村民为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土地,包括村民所居住的房屋等主建筑和厕所、库房、临时搭建的圈舍等附属设施,以及周边一些能满足基本日常生活的土地;二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是指学校、卫生所等用于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医疗事业所占用的土地,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道路、灌溉库渠、通信设备等能够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所需的公共基础工程所占用土地。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因此,我国土地的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土地所有权性质保持不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表现形式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活动主要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区位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由于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些区域原本规划为乡镇企业等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地、村民住宅用地,甚至部分闲置的办公用地、废弃学校等公益用地都流转到了土地交易市场。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
(一)转让
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以房带地”转让,在城郊、城中村和集镇等地价上涨幅度大的地方尤为活跃。主要是购买力较弱的城镇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从近郊村民手中购买自住房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的厂房、废弃校舍、闲置办公楼等地上建筑物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并进行转让处分。二是纯宅基地转让,主要是村集体组织控制的属于城市规划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出售给部分城镇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用于自住房屋建设。由于具备较好的位置及低廉的价格,即便国家明令禁止该类土地进行转让,相关交易行为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该类流转方式仍因具有大量市场需求而广泛存在。
(二)出租
主要是一些废弃的村办学校用地、迁址的原村委办公楼用地和破产乡(村)办企业用地等“以房带地”整体出租。最典型的表现是某些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弥补财务赤字、偿还债务、增加收入,将上述房产连同土地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租赁给其他用地者,此外,近郊、城中村的村民在一些位置优越的区域将房屋翻整扩建用于出租的情形也十分普遍。
(三)抵押
为了获取资金,一些乡镇企业、农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所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连同地上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抵押融资,但由于该类抵押权实现时的处置方法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部分小额担保公司涉足其中,商业银行则很少受理这项业务,该类流转方式并不十分广泛。
(四)入股、联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此种做法既能合法有效地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融资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又能使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据其所有权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释放土地红利。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风险
当前,大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都带有明显的盲目性、自发性与随意性,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发挥对土地流转的规范作用,因此实践中产生了大量交易混乱、交易不安全等问题,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从立法层面看,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执行层面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部分地方政府虽出台了某些规定,但尚处于试点阶段不具有普遍性。如《物权法》第151条和第 153条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交给《土地管理法》来处理,而事实上《物权法》第153条在《土地管理法》中并不具备可操作的依据;又如《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虽已在地方实施多年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再有全国范围内数量庞大的小产权房将来如何处置尚未有定论。总而言之,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现暂时处于立法探索阶段,相关交易行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二)从经济层面看,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过长期发展已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但由于多种原因流转市场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现阶段流转多为私下交易,缺乏公开性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目前以协议流转交易方式为主,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备案、审批和公示手续。这种交易方式易受受非市场因素干扰,导致交易不安全、不公平的严重后果。其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媒介工作主要由基层政府包办,缺少独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咨询服务机构、土地信托机构、土地担保服务机构和土地交易中心等。再次,农村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尚未形成,难以为交易者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实践中很多村集体和村民纷纷以远低于同地段国有土地价格出售集体土地,从长远看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同时也将引发大量社会问题。
(三)从管理层面看,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且缺乏监管
由于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的收益如何分配和管理,立法还没有具体规定,部分地方如广东省虽有集体建设土地流转50%以上收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并专款专用的规定,但如何监管、如何使用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土地流转收益的管理和分配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有:一是收益分配不合理,没有真正惠及农民。实践中村委会任意使用土地收益用作办公费或工资性支出而没有将其分配给村民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部分村干部侵吞和挪用集体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村民集体利益。二是收益缺乏监管。实践中大部分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都没有设置专门账户,更没有实现专款专用,收支缺乏公开透明,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三是存在权力寻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是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表村集体对外签订流转协议,其中存在少数存干部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私自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或者虽然征得了村民同意但与协议对方合谋压低流转价格,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等现象。
(四)从司法层面看,纠纷高发但救济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