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计划(精选8篇)
民族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 少数民族边远地区 计划生育工作
近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做好“十一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它强调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二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新的世纪,我国将要赶上发达国家中等水平。经济的发展、教育科技的发展、西部的开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知识经济的发展等等,都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一个较好的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在一些边远艰苦、相对不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情况和问题亟待解决。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农村人口超生问题、再婚生育问题、计划生育政策不统一问题、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基础工作薄弱问题、贫困地区生育观念未完全转变问题等[1]。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到,边远艰苦地区人口降下来难,稳住低生育局面更难。如果不解决好这些问题,社会矛盾将会加剧,党群、干部关系将更紧张,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笔者工作的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就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相对落后的边远艰苦地区,在这里计划生育仍然被普遍认为是“天下第一难”,“有法可依”,“无法落实”,以及“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管用,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等等声音在计生系统不绝于耳。本文就笔者在多年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中认识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对这些问题的对策提出自己初浅的思考。
1 少数民族边远艰苦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一些情况和问题
1、1 农村人口超生问题依然突出 我县目前仍为部级贫困县,下辖多个乡镇,人口大部分分布在农村,且分布范围较广。通常各乡、村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只有数名专干,人员相对不足,管理组织也不够健全。另外,部分乡、村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生育情况的调查工作十分艰难,村里不能掌握。这使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复杂而艰难,部分乡、村仍存在较多人口超生的情况,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也较为困难。
1、2 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 在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靠近城镇的乡、村,群众思想素质较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较深,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起来也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理解,工作开展多较顺利;在一些远离城镇的乡村,由于交通、教育等原因,群众接受的教育少,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对计划生育工作不理解的人多,工作开展困难,同时由于金费等原因,这些乡村缺乏完善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和机构,尽管我站经常组织医疗服务队进行技术“下乡”,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该问题。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制约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发展。
1、3 一些相对贫困地区生育观念仍未转变 在我县的一些相对贫困地区,落后的生育观念在一些家庭仍未得到彻底改变,“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盛行,这些家庭中的父母往往文化水平较低,所受教育较少,希望生男孩,生女孩则不被重视,往往为了生男孩,不惜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进行超生,结果出现“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这样的家庭也是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
2 加强少数民族艰苦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对策思考
2、1 人流或产后即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行输卵管结扎手术 目前的研究发现人流术后产后即时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对产妇(或孕妇)的康复没有不利影响。产后即时放置IUD的产妇恶露干净天数与未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产妇无差异,不会引起生产后大出血,不影响产后子宫复旧,并能有效地控制产妇哺乳期妊娠,且不易脱落,亦无明显的术后并发症[2];人流术后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耐受性好,续用率高,出血模式更易耐受且术后立即放置减少了宫腔操作次数[3]。行输卵管结扎术与此有相同效果。此两种措施操作简单,要求条件不高,可以在医疗条件相对较差的边远艰苦地区开展。鉴于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此两种方法可以有效解决那些居住在相对偏远的山区,缺乏相应医疗条件的群众的计划生育问题,减少时间浪费,节约经费,并能有效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群众也易于接受。
2、2 加强B型超声检查在边远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运用 在我县出现计划外妊娠等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群众避孕措施的普查工作不到位,一些群众非法取环等,而宫腔大,环相对过小、上环技术及环移位等导致的比例极小,进行计划生育B超普查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4]。只要方法正确,技术熟练,排除干扰,就可以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计划生育普查所需B超仪器条件不必要求过高,这样,相关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配备价格相对便宜且更易搬运的仪器,在“下乡”的过程中携带此类仪器,即时进行普查,避免出现大月份妊娠,减低超计划妊娠者的痛苦和危险。另外,B超检查无损伤、无痛苦,及时准确,患者也易于接受,应是农村计划生育普查的最佳方法,可广泛推广使用。
2、3 加强说服教育,提高群众素质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努力实现村民自治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把广大村民当作计划生育主人,充分尊重他们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知情、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既是加强新时期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计划生育工作顺应新形势、再求新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贯彻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加快“两个转变”进程的有效途径。村民自治工作的有序运行,可以解决基层工作难到位、服务工作难开展等实际问题。当前,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因势利导,抢抓机遇,全方位、大力度,扎实推行村民自治工作。在推行村民自治工作进程中,要强化宣传,形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共识;要坚持原则,夯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础;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做好村民自治工作;要建章立制,规范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行为[5]。建章立制是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关键。在制订章程时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做到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群众意愿;既体现群众管理的民主化,又体现群众自我约束的制度化。要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导,逐步扩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覆盖面。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艰苦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较为艰巨的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和改进,只有采取多项措施综合治理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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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计划篇2
用“真心”感召,把民族团结的思想根植好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伊始,医院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在院党支部领导下,推动创建活动在全院有序展开,并做到“两有”:一是做到有人办事。全院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成立“民族团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各项工作;二是做到有章可循。党支部将关于民族团结重要讲话、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及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医院党支部及全院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落实学习成效。
用“热心”服务,把民族团结的问题解决好
鼓励党员结交不同民族朋友,与不同民族困难群众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组建健康扶贫小组,针对移民乡镇少数民族群众开展送医送药义诊活动;针对少数民族语言不通的情况,医院窗口服务人员耐心细致为其进行一一解答;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人才引进工作,并将计划列入全院人才引进计划中,截至目前共引进少数民族大学生2人,并为其安排专门的带教老师进行一对一带教;充分发挥医院特色,引进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疗项目,得到广大患者一致好评;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选派业务骨干到三甲藏医院交流学习藏医药技术,并聘请2名藏医药专家来院长期坐诊进行带教及专业培训。
用“诚心”取信,把民族团结的环境营造好
民族工作计划篇3
一、强化责任落实,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结合民族文化特色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党建工作活力,促进民族文化与党建工作双赢共进的必然要求。乡委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工作理念,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强堡垒。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明确了乡党委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形成了运行良好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小康村、文明村、生态村、温饱村建设,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见效。
二、以民族文化活动为载体,加强民族党员的经常性教育
积极组建民族党建文艺宣传领导小组。文艺宣传领导小组把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及有关爱国主义、党的惠农政策、先进党员的事迹向群众进行准确传达和解释,将党内文化与地方民族文化有机融合,利用“火把节”节庆活动和群众聚会的机会,文艺宣传领导小组宣传表演反映党员经常性教育内容的文艺节目,对少数民族党员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同时,通过宣传用民族语言给党员和群众讲解的有关农村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牲畜疫病防治等与农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以提高民族党员们的创新意识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三、以培养文化带头人为重点,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把有威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民间艺人、文艺爱好者发展为党员,并列为村组干部的候选人,为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确保民族文化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同时,增强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党员远程教育等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村党员闯市场、搞经营,加快发展的能力,让他们率先成为农业产业发展的行家里手,成为带头发展的“顶梁柱”。
四、以民族科技文化活动室为依托,增强党员干部抢救民族文化的意识
充分发挥各村民族科技文化活动室学习教育的作用,使党员干部充分意识到保护、弘扬、传承民族文化既是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又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注重对彝族古籍和文物的搜集和整理。对彝族民间口述文学(神话、传说、故事、笑话、寓言)、歌谣、音乐、舞蹈、美术、传统工艺、传统习俗等进行分类普查、收集整理。对一些有代表性的传统器物(礼器、祭器、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散存于民间的历史文物(古代的农具、石碓和捕猎用的弓、弩、套子等)、彝族传统宗教中的神树、神石等进行特别保护。充分发掘并弘扬民族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与人类健康文化需要相适应的积极因素,使民族优秀文化成为基层党建全面发展的助推器。
民族工作计划篇4
——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XX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多年的辛勤培育,20多年的精心呵护,民族大团结这朵奇芭正在西部边陲阿克苏灿然开放。作为民族大团结这个花园的守护者之一的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然如故恪守职责,始终如一挥洒着真情和汗水,用真心和实际行动不断谱写民族大家庭的和睦之歌。时光飞逝,不变的是民族情,年复一年,永恒的是兄弟谊,这是阿克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族团结工作的真实写照。
地区??有员工近70人,是一个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族等多个民族成份组成的大家庭。长期以来,机关不同民族的领导、干部、职工之间,建立起了鱼水相依、休戚与共的深厚情谊,形成了共同进步、互相帮助、全心全意维护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大家庭和睦的优良传统,并在不断继承、保持和发扬着。在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开展以来,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多次被地区评为“文明单位”、“民族团结模范单位”被自治区发改系统评为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主要做法:
一、 坚持团结进步两大主题促进地区计委两个文明建设
多年以来,地区??会在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发改委的关怀指导下,坚定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各项民族政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对历史和现实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回答;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各族职工正确认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不断增强干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各族干部紧密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相互了解、相互支持,“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凝注了各族干部职工亲如兄弟姊妹的亲情,互帮互助的友情和携手并进的民族情,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全面推动我委各项工作的向前发展。
始终把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工作作为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非常注意平时教育,通过对近年来涌现出的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的学习,积极教育和引导各族干部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要像他们那样,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新疆,热爱发展计划工作;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珍惜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要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采取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加深各族职工之间的感情。把创建文明科室、五好家庭、文明个人等各项活动与民族团结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和制度,使民族团结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充实更丰富,利用每周五下午党团及工会的活动时间及重要节假日举行舞会和一些协作性很强的文娱比赛,各族职工在娱乐中交流感情,增进友谊,从而达到各族职工大团结的目的。
为使民族团结之花常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干部管理考核责任制,切实保证点、片、面的团结;推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采用目标管理、逐级考核、标准量化、百分考评的方法,年初签订责任制,年内进行检查督促,年末考核并兑现奖惩,这样使得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排查调处,原创文秘材料,尽在wm338、网。从未发生过群体性事件;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的教育,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每年举办一到两期民族政策学习班,结束时进行考核,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举办民族互学语言活动,民族同志和汉族同志结成“一帮一”“一带一”对子,成效明显。
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树立稳定大局意识
民族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城镇化; 规划建设; 问题; 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dislocation of the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national culture, national culture in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material and non-material heritage is imminent、 How to promote the local ethnic culture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bining the ethnic cultural resourc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s, it is a important task planning workers、
Key words: urbanizatio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roblem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 引言
文章以一些小城镇的发展为中心,简要概述了我国城镇在开发过程中积极响应中央的要求, 开展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调研,调研课题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地方政府有关精神为主线,重点研究如何在城镇化建设基础上,结合当前城镇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预测城镇化发展趋势, 提出未来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定位、 空间结构、 构建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模式及其实现路径, 引领城镇化科学发展。
2 小城镇规划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小城镇规划工作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方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小城镇迅速发展,然而,往往存在一些小城镇的规划起步较晚,造成面向村镇的专业规划人员非常紧缺,而且许多村镇的基础数据资料,如地形图、土地结构现状资料等普遍缺乏,导致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严重脱节和滞后,使得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小城镇规划建设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2、1 贪大求全,小城镇规划欠科学
小城镇规划建设应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条件相适应。现阶段,部分地方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领导干预过多,规划设计人员对民族文化认同度不高等诸多原因,存在着片面追求高建筑、大马路、大广场等贪大求全的问题,规划建设只顾经济利益,阻碍了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2、2 小城镇规划理念滞后,定位模糊
对小城镇的规划定位不清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经济发展道路不明确, 产业支撑明显不足。在小城镇的规划中,对传统民族文化缺乏深入、系统的开发性研究,从而未能对区域内具有特色性、品牌性的民族文化进行准确定位和科学开发。
2、3 盲目开发建设, 城镇规划缺乏地方民族特色。
地域特色和文化氛围是小城镇发展的灵魂,但是在一些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中存在过于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文化建设,导致缺乏整体的文化氛围,各城镇的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雷同, 既无传统民族表现力和地域特色,又不具真正意义的现代特征,缺乏独有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体现不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造成千城一面的现象,小城镇也因此丧失了独特的魅力。
2、4 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呈下降趋势
由于历史发展及地理区位等原因,区域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相对较弱。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及市场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纵深发展,昔日相对闭塞的民族地区正面临着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外来文化与本土民族文化不断地碰撞和融合,一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正以近乎崩溃的速度面临着消亡的严重危机。
2、5 小城镇规划中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观念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规划体系也在不断变化,国家非常重视特色小城镇建设。但是仍存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小城镇发展一味追求高楼层和大规模建设, 不注重城镇特色和文化,城镇规划中对于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意识还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分散性民族特色的建筑没有列入规划保护范围,一些有价值的民族特色民居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2、6 缺乏专业人员, 人员的配置不齐全
城镇规划部门由于受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造成专业人才缺乏,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人员配置不齐全,尤其是缺少具有专业水平和民族文化知识的专门人才,这些因素都威胁和制约着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阻碍小城镇规划编制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3 小城镇规划建设针对其存在问题有效措施
3、1 制定并完善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
强化民族特色建筑的设计、规划和建设,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制定强制性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把关,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主要建筑物特别是标志性建筑要突出民族风格、民族个性。没有按规定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经批准,不符合民族建筑要求的在建项目,要严肃处理,把民族文化建筑建设引向法制化的轨道。
3、2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小城镇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小城镇规划是小城镇建设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以科学的规划引导、规范小城镇建设。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要把握科学的发展观,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小城镇规划建设全过程,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水平,保持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3、3 加强民族地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民族地区小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加大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规划的力度, 推进小城镇规划整治示范和试点,组织开展部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性规划编制, 以及开展传统建筑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塑造一批特色小城镇,包括民族文化名镇、特色农业强镇、特色旅游名镇,通过小城镇的差异化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撑,从而推进区域城镇化进程。
3、4 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中民族建筑特色的建设
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在实施城乡建设中应注重对少数民族建筑特色的保护和指导。例如,柳州市三江、融水县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委托设计院重新对小城镇布局进行了总体规划设计,并给出了苗族、侗族风格的木楼建筑设计, 提供给苗族、侗族群众作建房参考;来宾市在开展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中,注重突出瑶族、壮族民族元素在建筑立面上的表现;那坡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提炼苗族建筑元素,在水弄苗族乡危房改造中设计并建造了苗族六角楼民居。
3、5 弘扬民族文化,加强对民族建筑特色的研究
要着力凸显城乡建筑的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形成建筑特色,必须做好少数民族特色建筑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引导农民住宅建设,着力营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的城乡环境。
3、6 要大力培养具有民族文化观念的建筑人才
民族特色建筑与现代建筑不同,因它的历史背景、民族风格,对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改造比现代建筑的要求更为复杂、具体。因此,要着力挖掘培养一批懂得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建筑特色意识的建筑科技人才,建设从规划设计到施工装饰的民族建筑队伍。
4 结束语
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我们还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理清思路,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城镇规划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进取创新,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着力突出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 促进和推动我国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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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梦雪、小城镇规划建设浅析[J]、福建建筑、2012(09)
[4]曹建洲,郑辽吉,季洪跃,曹芳宇、辽东山区生态小城镇动力模式与发展战略[J]、辽宁经济、2012(02)
民族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二孩政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完善
【作 者】虎有泽,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敏振海,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助教。兰州,730030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50 - 005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人口普查数据,近20年来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增长与全国总人口的增长基本保持一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该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并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1 ]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将近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我国正进入全面二孩时代。从法律位阶的效力看,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因此各地对计划生育立法做出相应修改,使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但是各地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立法并不完善,亟须修改。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人们有不同看法,尤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是‘搞特殊’,指责少数民族是‘特殊公民’,甚至有人认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少数民族人口过快增长,影响社会稳定。事实上,这都是对计划生育国策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缺乏充分了解和客观认识的结果。” [2 ]66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是指按照《人口法》,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少数民族情况制定的少数民族可生育多子女的政策。争论主要集中在政策的公平性,少数民族人口会不会过快增长,会不会改变以汉族为主体的人口结构,会不会对民族关系产生影响。纵观20世纪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其过程较为坎坷,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经过多次修订而趋于完善。
在国家颁布并开始实施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区正在制定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的关键时刻,应对民族地区宽松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尽快列入民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决策之中,并就小康社会目标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待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上,经历了由提倡人口发展到明确实行计划生育阶段,发展到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的新阶段。
(一)提倡少数民族发展人口阶段(1949-1971)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倡导大力发展人口,少数民族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下降的状况,政府制定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的政策。”[3 ]其依据主要体现在国家颁布发展人口的文件和各种会议上的领导人讲话。解放初,会见代表时说:“地方大,人口少,人口需要发展,从现在的二三百万发展到五六百万,然后再增加至几千万就好。”[4 ]583国家颁布了相关文件加以保障人口发展。1953年中央指出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增加少数民族人口基数和规模,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当时中央民委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当中。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如果夫妇需要计划生育,由当地的干部做好指导工作,如果夫妇不需要计划生育,对他们不做强制性要求。
由上可知,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没有要求,这也是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照顾,因为当时少数民族人口较少。随着经济生活逐步提高,少数民族的物质水平逐渐改善,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增长阶段,死亡率逐步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随之调整,实行有计划地进行生育。
(二)提倡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2)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开始出现迅速发展,但是,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人口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环境压力,尤其是粮食问题凸显,认识到人口增长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弊端,他说:“我们这个国家的好处就是人多,缺点也是人多,人多就嘴巴多,嘴巴多就要粮食多……”[5 ]1这之后,国家开始研究并出台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1971年国务院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指出,除了那些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其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这说明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国家以人口为标准区别对待并提倡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
(三)明确要求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阶段(1982-2016)
1982年,国家明确提出少数民族要实施计划生育,并发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指示》,当年《宪法》中首次明文规定在全国实施计划生育,其中包括少数民族。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下,我国宪法充分尊重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6 ]以宪法为依据的基本法规定少数民族权利的相关法律,比如我国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此后各地制定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地方性法规。2002年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法第2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由此我国开始明确以基本法的形式要求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我国的生育率转变已经完成,“开始进入以成本约束驱动为主导的低生育率阶段。”[7 ]
(四)全面实施二孩政策阶段(2016始 )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虽然我国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这不意味着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前,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尤其是居住在散杂居地区以及从事非农职业的少数民族,并不能享受三孩及以上的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允许有些地方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孩子,还有些地方,比如内蒙古要求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稀有的少数民族执行多生政策,但无论如何,上述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生育三个孩子及以上还需要特殊的条件。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近几年来,少数民族人口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没有外界想象中的那样过快增长,基本和全国人口增长速度持平。但是,人口较少的如仡佬、达斡尔、毛南、俄罗斯、乌孜别克、独龙、高山、塔塔尔等民族人口增长速度较低,为此,对于上述的少数民族,我们“还应该根据国家人口战略的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最终实现少数民族人口可持续增长和全国总人口的结构、分布大体平衡。”[2 ]67
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立法上的瑕疵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取得显著成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是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地的执行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立法方面存有以下问题:
(一)二次授权立法现象突出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规定省级人大可以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但立法实践中,存在个别省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将政策制定权或政策适用范围“二次(部分)授权”给自治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的现象。例如,四川将本由省人大制定权授权给民族自治地方,即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办法,四川省人大只需批准,也就是制定权在自治地方人大,省级人大有批准权。另外,江西等省在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上“授权”地方政府。
“二次授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方面,将省级人大的立法权授予地方人大,这样做让地方更有自,毕竟地方政府人大对地方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将计划生育制定权授予地方人大制定,可能更切合实际;另一方面,将省级人大或者常委会依法获得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权,转变为审批权(由自治地方制定,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批),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再者,这种做法实际上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有冲突。
(二)地方性立法不统一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和常委会有权制定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拥有立法权限的部门,要根据国家立法法的总体要求,在现有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继续加大民族立法工作的力度。”[6 ]因此,各个地方加大民族立法并且各具特色。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专门性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予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本地方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这就出现了各个地方立法不一致的情形。
据不完全统计,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办法中,根据户籍、职业、居住地、夫妻关系等相关因素,对少数民族一共制定了21种限定条件和限制措施,地区间、民族间、户籍间、职业间差异很大。这些内容各异、标准不一的计划生育政策,让人们难以把握,进而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诸多误读。
具体而言,各个地方关于计划生育立法不统一的情形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根据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制定相关规定。例如,甘肃省等实施少数民族有少数民族和一般少数民族的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特有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要宽。甘肃对东乡、裕固、保安族,内蒙古对蒙古族,云南对独龙、怒、普米、布朗等族,相对其他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较宽。《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8条规定,允许生活居住在林牧区的撒拉族、保安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这些特定民族成分的少数民族,有的是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有的是当地独有、世居的少数民族。第二,辽宁浙江等省根据夫妻一方是否再婚制定相关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7条规定,夫妻再婚前有两个孩子,再婚后如果没有孩子,还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前一方没有生育孩子,另一方有一个孩子,或者再婚前夫妻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一个。辽宁、浙江等省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生育二孩,不需要申请,但是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需要达到条件才允许,即这些省份目前已经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和汉族计划生育等同视之,因为是较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族享有同样的经济条件,因此这种政策立法无可厚非。第三,云南、青海等省根据居住环境制定相关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并且居住在边境村委会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并且户口在牧区的,可申请生育三孩。总体而言,居住在高寒地区、山区以及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且其他地方的人也不会迁移到这些地区,所以人口需求量较大,因此在这些地方实行三孩政策是较为合理的。第四,海南等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制定相关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8条规定,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夫妻,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
综上,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各个地方出台了不同的规定及限定条件,但是没有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搞特殊,没有放任少数民族生育。由于各地的计划生育立法不统一,限制的条件也不同,从而给人们造成了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误解。2016年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国家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无论少数民族还是汉族都可以生育二孩,这种平等对待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误解,但是对于特有少数民族生育三孩以上的现象,人们还有不同看法。
三、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
针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国家在宏观上进行指导,使得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应保持相对持续稳定,并应在具体实践中逐步予以调整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在国家人口战略的总体框架下,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立法及指导性意见。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继续编制并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8 ]199之前各地实施和执行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千差万别,各个地方、各个民族以及户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引起攀比和误解。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制定全国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立法和指导性意见,最终实现少数民族人口可持续增长和全国总人口的结构、分布平衡。
(二)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立法的标准和程序。
“虽然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较多,但较为零散,未成体系,需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完善民族立法体制,进行精细化的布局安排。”[9 ]因此需要通过课题研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积极发挥民族事务部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作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评估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影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三)避免针对特定少数民族制定特定的计划生育政策。
专门针对某个或某几个民族制定特定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也极易产生负面效果。因此,我们“无论修订完善已有政策还是出台新的政策,要逐步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公共服务政策差异。”[2 ]67各地应从经济发展规划、提高人口素质的角度出发,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四)重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 [10 ]139一方面,国家要改进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硬件设施,很多少数民族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从前的多生转变成现在的少生,“从前的要生男孩到现在的生男生女都一样,男孩偏好的性别选择观念有所弱化。”[11 ]82-97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平衡东西部人口数量,调整东西部人口差距并使之趋于平衡,如此,国家才能实现长足发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近几年,有人质疑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认为这是少数民族的特权,计划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不平等,如此下去会造成少数民族人口急剧膨胀,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实际上,我们在制定一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时还存有偏差,“很多民族政策执行不到位,无法具体落实,导致少数民族享受不到国家的政策”。[6 ]人们对国家计划生育国策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认识,其主要原因是大家对我国的国情还不了解。第一,国家制定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只有少数民族才能享受。自2016年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汉族和少数民族一样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现实中,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注重生育质量,生育二孩的现象逐渐减少。” [12 ]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下,也没有迎来生育的高峰。第二,个别地区、个别民族人口相对过快增长,并非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结果,而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严格执行,事实上,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使少数民族人口过快增长。第三,那种认为少数民族增长过快、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不稳定的看法是错误的,少数民族是我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少数民族的过去、现在、将来在捍卫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肩负着重要作用,无知地把少数民族放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对立面,本身就是十分荒谬的。因此,“坚决反对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9 ],才能消除此等偏差和误解。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13 ]104对于社会上人们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误解,一定要客观、全面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进而消除人们的误解。对借机宣扬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应该进行依法严肃查处,捍卫民族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性,才能够使这个政策得以严格执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才会得以保障。
结 语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结束了我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对我国人口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少数民族作为我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其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关系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通过工作的开拓创新、政策的发展完善,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越走越广”。[2 ]66如此,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现在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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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民委、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G]//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民族工作计划篇7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
我校2014年预计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26人。其中,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均可接受该计划考生报考。
三、生源范围
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
四、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三)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考生学位或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双证;
3、具有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五)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六)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具体条件请参见《武汉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五、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资格确认
应届硕士毕业生持学生证、身份证、所在学校研究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证明其能否正常毕业及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职和往届考生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并填写《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或高教处进行报考资格确认。
(二)网报及现场认证
1、考生须在2013年11月6日-12月5日进行博士生网上报名(专项计划一栏填写“少数民族专项计划”、报考类别一栏填写“定向就业”)。
2、 网报成功后,考生须于2013年12月5日之前将《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邮递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218办公室,陈老师收,邮编430072。未在规定时间内邮递表格的考生,不能纳入本招生计划。
3、考生须在2014年3月10日-3月13日到我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
(三)考试
初试时间:2014年3月15日全天,16日上午(16日下午同等学力考生考政治理论课)。
复试时间:2014年5月中旬。复试分数线采取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分类划线的原则,重点向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理工类和应用型专业倾斜。
(四)报名、提交材料及考试事项请参阅《武汉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网上公告。
六、录取
(一)根据初试、复试成绩,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能调剂至本招生计划录取,且本招生计划与其它招生计划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录取。
(三)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招收汉族考生的比例不超过10%,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四)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考生在录取前须按国家规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七、其他
(一)本计划所有定向博士研究生免交培养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住宿费、生活费自理。
(二)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我校,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须转至我校。
(四)学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8年(含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基地的老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我校将在网上及时研究生招生信息,请考生在初试、复试、录取等阶段随时上网查询(网址:http://gs、whu、edu、cn)。
咨询电话:027-68754920
附件: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民族工作计划篇8
[关键词]原住民,部落营造,社区旅游,规划理念
为满足求新、求奇、求变的旅游消费心理,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游览原始自然环境,体验民族文化产生了浓厚兴趣。特别是白联合国宣布1993年为“国际原住民年”后,在台湾掀起了不小的原住民热潮,原住民的部落风貌、祭奠、图腾、生活方式,甚至原住民都被展现出来。与此同时,台湾原住民部落也主动思考如何在恢复部落文化的同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来重振部落凋敝的经济和社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运动应运而生。
从旅游资源的状况看,台湾原住民部落与大陆的少数民族社区有很多的相似性。那里不仅有优美的自然风光、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传统的服饰、建筑、歌舞、手工艺品、神话传说、宗教信仰等,都具有较高的旅游吸引价值,是宝贵的旅游资源。本文试图从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的理念和实践中,为大陆的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开发提供借鉴。
一、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的理念和实践
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源于“社区总体营造”。所谓“社区总体营造”,是指“社区居民自动自发参与,发挥创意,进行全方位的经营和管理,建立属于自己社区的文化风貌”(喜饶尼玛、石竣溴,2005)。由于台湾原住民文化具有“异族观光”(纪俊杰,1998)的魅力,在对原住民部落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后,向旅游者开放,以满足旅游者的观光需要,这便是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在经过多年探索后,目前在台湾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原住民部落观光案例,它们对恢复和继承部落传统文化、振兴部落社会、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台湾地区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的“内在”化理念
台湾地区的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特别强调部落的营造不仅是一个有形空间的营造,而且是对原住民“心灵”和“精神”的营造,是一种“内在”的过程。这种“内在”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通过原住民积极参与观光活动的规划,使原住民发现自己部落的人文、历史、环境等特色,发觉从祖先传承而来的自然、人文及生活资源的丰富性,让子孙后代能持续利用,让原住民的文化、经济再兴;另一方面,通过原住民部落族人对于自己族群文化的了解与认同,保持原住民分享互助的精神、自发性关心,参与部落公共事物与劳动,凝聚族群共识与团结(黄国超,2000)。
从上述理念出发,台湾地区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文化传送、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具体的做法是:首先,成立民间团体组织作为部落营造的组织机构;其次,开办各种形式的部落文化学习班、培训班,让族人了解部落的传统思想、文化知识,掌握部落艺术品的制作技能;第三,规划和设计部落营造的方案,组织部落族人对方案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第四,以文化产业的方式,落实规划设计方案。
以台湾新竹县尖石乡镇西堡部落营造为例。1999年年底成立“新竹县泰雅族部落水续发展协会”,其主旨为:泰雅族文化、技艺、知识的传承与发展,民族的自我认同,部落一生态的持续经营。在此指导思想下,“新竹县泰雅族部落永续发展协会”组织、策划了以下工作:第一,申请新竹县部落总体营造试点计划;第二,开办传统编织班、雕刻班、部落解说员培训班等;第三,开办部落营造相关课程。邀请原住民及汉人社区工作者,文化、生态工作者到各部落讲课、交流经验,并对部落营造的有关录像带进行部落内部的交流和讨论,使族人达成共识;第四,将传统的文化以物质形态进行包装,打造成观光产品。从2000年开始,在劳动委员会“永续就业工程”的协助下,新竹县尖石乡镇西堡部落的族人在自家旁边建起一座座传统的谷仓、绘制泰雅图腾,并在重要路口兴建嘹望台作为路标,形成了以泰雅族粮仓文化为特色的部落观光。
2、“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营造模式
1994年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宣布的推展“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中指出:“社区整体营造”是一个全面性、整体性规划参与社区经营创造的过程。该项工作之要旨,基本上以社区居民为主体,专业团体担负协助的角色,整个工作推展要由社区本身做起,并且必须是白发性的、自主性的,而政府的角色相对只是初期提供各种诱因和示范、着力于理念推广、经验交流、技术提供及部分经费的支援。
按照“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的“社区总体营造”的要求,台湾原住民部落营造采取以部落参与为主轴,部落、政府、专业团体通力合作的营造模式。部落、政府、专业团体扮演不同的角色并分担不同的任务:部落族人为部落观光规划、设计、建设的主体。具体而言,原住民知青为规划、设计的核心力量,全体部落族人为具体执行力量;政府在部落营造中扮演促成者的角色。他们是资源的提供者,经费的赞助者,不同行政决策部门之间的协调者;专家、学者在充分尊重部落居民的愿望的基础上指导部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部落营造中,特别尊重部落族人的意愿。例如,在茶山部落总体营造中,“行政院”原民会本来希望将补助经费广泛用于各项建设,但部落居民坚持大量兴建凉亭,因为在族人的心中,凉亭是族人“分享”成果、欢笑的地方,族人希望把“分享”的价值观呈现出来昭告世人。最终,原民会答应了族人的要求,茶山部落形成了凉亭建筑和凉亭节为主要文化特色的部落观光。
以台湾台东县卑南族部落营造为例。·台东县卑南族部落营造依靠的主要力量是一批出于保留母文化的目的,回到家乡承担起部落重建的年轻人。他们在部落耆老的号召下,从谋生地返回部落从事部落营造工作。他们的主要工作是:调查部落族人对部落营造的态度,传达部落营造的理念,组织部落族人对部落营造的设想进行反复的商讨,最终达成共识;在部落耆老的协助下,成立“社区发展委员会”,并负责部落营造的全面工作,包括部落营造规划书的撰写、部落营造经费的筹措、营造工程项目的实施等。在此过程中,台湾的文建会、台东县文化局和城乡局,仅对台东地区的原住民部落营造提供了经费辅助和专业辅导。而专业规划团体也只对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必要的指导。
3、把文化特色作为部落观光营造的最大的“资产”
在经历了400多年的外来文化的冲击后,尽管台湾地区原住民文化已呈大幅凋萎之势,但是相对汉文化而言,它仍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和珍奇性。台湾地区原住民部落观光,以各部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作为部落观光营造的最大“资产”。
台湾原住民文化资源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部落自然景观、传统歌舞、祭典、手工艺、神话与传说、部落社会、母语、传统竞技等。台湾学者巫铭昌将原住民传统文化资源以旅游产品与项目分为以下几类(见表1):
由于每个原住民族群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对人生的理解,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产、生活方式,即使为同一族群每个不同的部落也有各自的历史脉络及部落个性,所以在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过程中,每个族群和部落都十分注意彰显本族群和部落文化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原住民部落观光。具体而言,台湾原住民部落主要是围绕母语、信仰、风俗、工艺、乐舞和祖先的生活智慧与哲理等,组织、策划观光休闲活动。从目前台湾比较知名的原住民重建部落中各选一族群,展示部落文化的特色(见表2)。
二、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对大陆民族社区旅游开发的启示
目前大陆的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已成为一大热点。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例如在效益的问题上,由于片面地强调旅游的经济效益,忽视旅游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导致民族文化的失真、失落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在规划中,由于单纯依靠专家、学者的力量,忽视当地居民的参与和愿望、要求,导致一些旅游规划方案“好看不适用”;在利益分配上,由于忽视社区居民的利益,导致一些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的结果只是“富了少数人”。通过对台湾原住民部落观光营造的理念及实践的研究,笔者就大陆民族社区旅游开发提出以下观点:
1、保护和继承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社区旅游开发的根本目的
民族文化是维系民族社区存在的纽带,是民族社区旅游的灵魂,更是决定社区旅游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在民族社区旅游开发中,应把唤起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价值的认同感;强化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内涵的认识和理解,萌生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激发少数民族青年继承民族文化传统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树立传承民族文化的信心等作为根本的目的。与此同时,通过挖掘民族文化的旅游价值,充分展示民族文化的魅力,让旅游者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感受民族文化的博大精深。
为实现上述目的,我们可以通过少数民族的社区组织和宗教组织,在民族地区开办语言、舞蹈、音乐、手工艺、礼仪等方面的学习班、培训班。并把学习班的学习成果,如雕刻晶、绘画作品、编织物等,装点在社区的重要路口和民居房院,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还可以把雕刻晶、绘画作品、编织物等,作为旅游工艺晶、纪念品出售给旅游者,在增加旅游收入的同时扩大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还可以把民族语言、民族礼仪和民族歌舞应用到旅游接待和娱乐活动中,营造出浓郁的民族文化氛围。
2、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是民族社区旅游开发的关键
目前民族地区旅游进入了大发展时期,但是旅游规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却不能适应快速增长的旅游市场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据统计,2001年,西部12个省、区、市拥有旅游专业的院校319所,仅占全国的27%;在校生数为7、9万人,仅占全国的23%。不仅如此,即使在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中,也有相当大比重的人不愿回自己的家乡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工作。
旅游人才的培养是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关键。为了尽快培养出适应民族地区旅游发展要求的人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应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旅游规划和管理专业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投身家乡的旅游工作,并逐步将其培养成民族地区旅游规划和管理的高级人才。第二,聘请旅游规划、管理方面的专家和学者,针对民族地区旅游的特点开设相关的培训班、辅导班,以提高民族地区现有旅游规划和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第三,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基层文化组织、团体和民间艺术家的作用,借助他们在民族文化、艺术等方面的特长和技艺,组织、策划民族旅游活动项目,设计民族文化景观等。利用他们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民族地区社区旅游的对外宣传,提高民族社区旅游的影响力。
3、确立少数民族社区居民的利益主体地位
旅游业发展的目的不仅要满足旅游者在精神上的需要,为政府增加税收,为旅游企业牟取赢利,更重要的是要使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但是,目前由于少数民族社区居民的经济力量有限,政府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导致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利益集中在少数人或少数部门手里中,而少数民族社区居民则承担着由旅游业的发展而引发的环境恶化、物价上涨、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等各种压力。
为了确立社区居民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主体地位,应给予民族社区居民以下权利保障:第一,知晓权。社区居民就旅游开发将对本地未来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保护当地的社会、文化、环境等问题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第二,决策权。要给予社区居民在对是否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开发的速度与时机,以及对开发的重大旅游项目的设计、立项等方面的决定权。第三,利益分配的权利。社区居民参予旅游开发的利益分配。第四,优先权。要优先安排社区居民的就业和接受文化教育、岗位培训。第五,使用权。社区居民有权使用为旅游者而兴建的服务设施和环保(回收水和废水处理等)设施等。只有让少数民族社区居民获得了旅游开发的利益,才能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才能避免社区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