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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作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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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作文篇1

主题词:政府投资 工程招投标合同建设项目投资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在于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垄断、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对于业主则可以择优选定质优价廉的承包商。招投标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相关的招投标活动。发承包双方建设合同的签订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延续,也是实行招投标活动的一部分。合同的最终签订则意味着工程建设中招投标这一环节的结束,而这一环节完满的结束则是建立在合同所签订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的基础之上。

在近来的工程造价审计时发现合同签订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有关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况,如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细目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工程项目的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新增工程项目套定额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套定额的最终造价乘下浮点数(工程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计算。而发承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有新增工程项目造价乘下浮点数这一条款。因而在实际结算审计中就会出现问题了,根据结算审计的特点,招投标也是审查的工作内容之一, 我们发现了合同价款约定的这一问题并在实际操作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计算。但在与施工单位对数的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合同为第一解释权,坚持新增项目部分的工程结算价也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这两者的分歧在很多的工程结算中也会遇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引发的相关问题就产生了。

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一些文件后,笔者认为应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首先招投标的过程及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投标单位若中标则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实质性的内容作出响应,即应执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同时中标则是建立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存在着一致性。所以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来签订合同,如果违反了招标文件,就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清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4、2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为第一解释权,而合同第一解释权的成立则是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在合同合法的基础上的,合法成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合法的合同也就成为了无效的合同(在这仅对合同中的某一条条款作出解释,不延伸到整个合同或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相关问题上),无效合同的第一解释权也就不存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其次,延伸开来对未中标的单位也是一个不公平的对待, 与招投法的精神相左。

对这些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问题,下面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2)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构成合同文件全部资料,对合同文件中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指出修正后再行备案,对实施备案的合同文件,拟作出相应的备案标记,以便分清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内在的特殊性,反映出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具有其原则范围内的变化规律,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和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就变更和索赔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文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或文件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精神,补充协议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相背离。

与法同行作文篇2

在我国,印章是财富的象征,是金库的钥匙,与各行各业的工作、业务密不可分。而银行业务所接触印章印文的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含金量之高,是其他企业无与伦比的。与此同时,银行涉印业务中因印文真假所引发的涉印案件,特别是验印失误案件也大量发生,由此给银行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骇人听闻。

银行涉印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印章印文使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伪造印文,利用银行验印失误,骗取银行客户巨额存款资金,使银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印文而伪造银行向验资机构提供的资金证明,从而使银行在虚假证明资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与借款人串通合谋或单独在借款合同或为借款合同担保的保函或抵(质)押合同文书上伪造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印文,使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从而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难以收回。四是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谋或其一单独伪造其他银行的印文进而伪造其他银行保函,使其他银行承担借款合同担保责任。五是其他通过伪造银行或企业、事业、机关和个人印文而伪造有关法律文书,利用银行验印、受理核保失误、审查不严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

银行涉印案件的状况,要求银行涉印业务中的信贷、财会、结算、出纳、印章管理、法律顾问等涉印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验印人员、受理核保和上门核保人员,必须对印章印文的效能和有关规定、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印章印文的验鉴种类与机构及方法、印文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运用、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等问题有较全面而系统地了解。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参考相关资料,结合银行涉印案件的一些情况,从维护银行利益角度,谈谈应当引起注意和需要了解的一些真假印章印文问题,有些观点尚不成熟,仅供参考。

二、印章印文的有关规定与效能

印章又称图章、戳子,一般由印柄和印面两部分构成。印面盖出来的印痕,即印面结构的反映形象叫印文。印文一般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专用事项名称、五角星或国徽图案、边框等内容。印文通常可分为有色印痕和无色凹凸印痕两种。有色印痕印文又分为人工盖印印文和印刷印文。印刷印文又有真实规格印刷印文和象征性印刷印文。印章按其用途可分为公章、专用章、私章三种。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使用的代表本单位或部门的印章。我国现行公章一律为正圆形,其印文字体为宋体字或仿宋体字,按各级机关的权力和性质,公章中间均刻有国徽或五角星。各级公章的直径自4、2厘米至6厘米不等。

专用章是指专用于某种业务或文件的印章,只在某项业务中具有证明作用,不具有普遍的证明作用,如户口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储蓄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信证明专用章和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的证照管理专用章等。专用章种类繁多,印面形状有三角形、方形、圆形、扁形、菱形、椭圆形等,印章大小、字体等也无一定的规格要求。

私章是指个人使用的名章、艺术章,其款式、大小、形状、字体等因个人喜好而异。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的印章不纯粹是私章,还具有与其职务相关的证明效能。

经法定部门批准许可刻制并登记的印章是有效印章,是该章组织的身份证明和信用象征,具有证真、保真、防伪功能。各种文书、证件上的签名和印文是文书、证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凭据。依法定程序加盖当事人的有效印章是公文、票据、合同等法律文书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

三、印文的特征与变化

要做好验印和印文鉴定工作,必须掌握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所谓印文特征就是指印章印面的结构特点在印文中的反映。一般可分为印文规格性特征和印文细节性特征。印文特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一些变化。

(一)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即按一定规格要求刻制印章时形成的印文特征。这类特征易被伪造者精心仿制。印文的规格性特征主要包括:

1、印文内容及安排格式。印文内容主要有文字和附加图案;安排格式主要指文字的上下左右等排列形式。

2、印文的形状及大小。印文的形状主要有正圆形、椭圆形、方形、多角形等;印文的大小主要指圆形印文的直径或方形、多角形印文的边线和对角线的长度。

3、印文的边框,主要有单边、双边、点线边、齿形边等,有的没有边框。

4、印文的字体,主要指楷、宋、仿宋、隶、篆、行等书体和简、繁、异等字体。

(二)印文的细节性特征,即由于刻制人的风格、刻制方法、技术水平的不同和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印文特征。这类特征不可能被伪造者完全仿制。印文的细节性特征主要包括:

1、文字、图案、线条的位置距离,主要指印文文字之间,文字与边框、图案、线条之间的相对位置与距离。

2、笔画、线条的交接和搭配位置及其比例关系,主要指相互交叉或连接笔画的搭配位置,线条的部位,以及笔画之间、线条之间的长短、粗细比例关系。

3、笔画、线条的形状,主要指笔画、线条的弧度、转折角及两端的形状。

4、国徽、五角星的具体结构形状的细节特点。

5、印面结构的疵点、缺损等,主要指印文笔画、线条、图案等在刻制、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缺损、修补痕迹、牢固的附着物、特制暗记,以及某些笔画、线条、图案出现的模糊现象等特点。

(三)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主要指由于印章的材质、按压力轻重、印染物质、衬垫物、印文纸张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引起印章印面结构的变化,新的特征产生,旧的特征消失,同一印章印文特征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表现。这些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1、印章材质胀缩引起的变化。一般公章所用材料为钢、塑料和木材。专用章还有用橡皮的。私章还有牛角、水晶、象牙和石料等。其中,木质印章易受印油浸润和空气干湿程度的影响发生胀缩变化;橡皮印章长期受印油浸蚀、使用磨损、老化,弹性减弱,这都可能使印面文字的笔画、线条、边框线条发生大小粗细变化,棱角变钝,某些细小结构变得模糊不清。

2、盖印压力、落印姿势等因素引起的变化。压力轻的,笔画、线条不太清晰,有的笔画不完整;压力重的,笔画线条变粗,字间距缩小,原有的笔画或线条的间断现象有时会缩小或弥合。特别是具有弹性的橡皮或塑料印章,很容易受压力变化的影响。落印姿势向一边倾斜,会出现马蹄形印文;落印姿势左右摇动,会出现双影印文等。

3、印染物的质和量不同形成的变化。盖印所用的印染物有印油、印泥、油墨、专用印油等。盖印时蘸取印染物的种类及其多少对印文特征会产生不同影响。用印泥盖的印文比用墨水盖的印文显得粗大些。用含印油量大的印泥盖的印文比用含印油量小的印泥盖的印文显得粗大些。蘸印染物多盖的印文比蘸印染物少盖得印文显得粗大些。蘸一次印泥多次盖印,由于印章表面的印染物被逐渐粘掉,笔画周围多余的印染物却存在,再盖印时可形成笔画、线条的“镶边”现象。盖印时因蘸用印泥过多及粘上物等,会使印文的笔画线条边缘不清,个别地方不规则变形,印染物过少,则会形成印文笔画间断与残缺现象。

4、盖印时衬垫物软硬程度不同引起的变化。盖印时衬垫物硬而不平的,则印文容易出现残缺不全,笔画、线条间断或边框消失等现象。若在手掌或其他柔软的衬垫物上盖印,则会出现“飞边”或假边框,同时,某些笔画、线条会出现变形、间断现象。

5、印文纸张材质或状态不同引起的变化。在施胶层较差的纸张上用印油和墨水盖印时,往往因印染物渗散而形成笔画变宽、边缘不直等现象。由于印文纸受潮而膨胀,凉干后又收缩,印文也相应地发生胀缩变化。

6、印章长期使用及保管不当发生的变化。印章如长期使用不清洗,印面上的附着物牢固,会使印章的局部印文模糊、刀痕消失,形成这些异物的特殊印痕。印章使用过程中因受到磕碰、磨损、洗刷等外力作用,印面的纤细边框、笔画、线条等会出现缺损、断裂的印痕特征。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特征有的可经修补又会消失。

四、伪造印文的常见方法与特点

为了准确验印,鉴别印文的真伪,必须了解、分析违法犯罪人员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做到知己知彼,百验不殆。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很多,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伪造印章后盖印;二是直接伪造印文;三是部分伪造印文。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制版法,即以真印文为样本,通过照相方法制作平版或腐蚀凸版,再印制成伪造的印文,这种手段比较高明,其特点是:

1、印文的结构、规格、大小等方面与真印文相同。

2、照相平版印刷的伪造印文的物质成分是油墨而不是印泥或印油,墨色平淡,纸面上没有凹入现象。

3、照相腐蚀凸板印刷的伪造印文的文字笔画的棱角不分明,呈钝圆状,笔画线条边缘不齐,有毛刺现象。

(二)雕刻法,即以真印章或真印文为样本,用刀具在木头、橡皮、塑料等物上进行仿制雕刻或无真印章印文而雕刻假章,是常见的伪造印章的方法。若真印章也是雕刻的,其印文有些共同点。由于伪造者受技术水平、印章材质、雕刻工具等条件的限制或差异,伪造的印章印文与真印章印文有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印文外形不规整,文字的大小、间距不均,字的位置不准或不正,印文空白处留有底子印痕。

2、文字的笔画或线条粗细不匀,有的直线不直,弧线不圆,转折生硬,字不成体。

3、笔画与线条有不正常的间断或衔接现象,有时还会出现刻刀损伤笔画痕迹。

4、文字及其偏旁、笔画可能出现反向。

(三)拼凑法,即利用单个铅字或雕刻成的字,按照真印章或真印文的样式,逐个按印在文书上,或者将有关单字先组合固定成“活字印章”,然后再盖印到文书上,其印文的主要特点为:

1、文字不正,排列不齐,分布不匀,字间与边框间的距离及与五角星或国徽的位置不匀称。

2、每个字对纸张的表面压力不均,色度浓淡不匀。

3、字的大小不协调、字体可能不统一,两者与整个印文的大小不相称。

4、边框线条是描绘或用盒盖等器具印成的,可能会有描绘或盖印物的特征。

(四)变造法,即在真印文上经过加工改造成伪造印文,一是用擦刮、挖补的办法去掉真印文上的某些文字。二是在真印文空白处增补某些文字。三是将作废的真印章去掉或遮住某些文字,再镶入或添上需要的文字。四是在真印文上用红色笔涂描某些文字或笔画,形成与真印文不同的印文。五是将部门公章或分支机构公章的部门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遮住盖印。其特点为:

1、印文上留有擦刮、挖补等痕迹,添改部位的纸张发暗、变脏,用显微镜放大观察可看到残留的印迹。

2、添补的文字,可能与原印文的字体、大小与排列位置不相称。

3、采用遮盖真印章某部分而伪造的印文,可能出现文字排列分布与空白部分不相称,或在印文空白处留有未被遮住的残余文字笔画痕迹。

4、在真印文上用红色笔涂描某些文字或笔画,在印文上可看到残留的红色重描涂改痕迹。

5、遮住部门公章或分支机构公章的部门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盖印形成的印文,与其单位真实公章印文相比,伪造印文的文字较小、排列较紧、字间距小、空余位置大。

(五)漏印法,即用蜡纸等物盖在真印文上,先用笔在蜡纸上将真印文描下来,然后用誊写钢版刻写等方法,制成印章版型,再用印泥或红油墨、红颜料漏成印文,其特点是:

1、印面不洁净,文字线条不实。

2、边缘不整齐,文字笔画粗细不匀。

3、边框、文字笔画和五角星等有细密小点痕迹,无压印现象。

(六)描绘法,即将伪造印文的纸或文书盖在真印文上,用笔描绘成伪造印文;或将真实文件的印文放在伪造的文件上,用较硬的工具描刻,在伪造的文件上形成压痕,然后用颜料或印油描绘成印文;或者将真印文放在复写纸上,下边放伪造用纸,以复写法描绘出印文轮廓,再用染料或印油描绘成伪造的印文,其特点是:

1、文字笔画、边框线条、圆弧线粗细不均、边框不圆、边缘不整齐。

2、文字、线条、圆弧线等有笔迹压痕和描绘修饰的痕迹。

3、印文边框和文字笔画中可观察到事先打样留下的压痕或复写痕迹。

4、文字、线条颜色浓淡不均,印文有涂抹、污染及颜料渗散的现象。

(七)描印法,将透明赛璐珞片或玻璃纸放在真印文上用笔描绘,再反转过来用染料或印油依样描绘成反象印文,立即复印到伪造的文件或单据上,其特点为:

1、大体上与真印文近似,在细节特征上有差异。

2、具有描绘的特点,但没有直接描绘印文时所留下的压痕或复写痕迹。

3、没有直接盖印所形成的压印痕迹。

(八)转印法,即通过转移真印文印油的办法制作假印文。 用涂蜡的纸张复在印文上,略加热压,即可将印文复印下来,然后再复在伪造文件上,经热压而转印成伪造印文,其特点为:

1、伪造印文与真印文相同,但无压印痕迹。

2、文字的颜色浅淡。

3、有蜡屑或蜡油斑迹。

(九)电脑法,即将真印文其复印件,通过扫描进入电脑,形成电脑文件,再运用激光原理烧刻,有色印文的文字及图案部分被保留,其余部分被激光烧去。这是近几年随着电脑先进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伪造印章的新方法,其特点为:

1、印文的结构、规格、大小等方面与真印文基本相同。

2、伪造印文的逼真程度与伪造印文时所用真印文或其复印件的准确度有关。若伪造所依据的印文不准确,伪造的印文肯定有问题。

3、电脑刻章实际上并不是用真实的刀具雕刻,而是运用激光原理烧刻。所以,在放大镜下观察伪造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的棱角不分明。

五、真假印文的验鉴种类、机构与方法

伪造印文的验印与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定程序,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进行比较,判明其真伪,分析伪造方法,以检验不同文书上的两个印文是否为同一印章所盖印。

(一)印文的验鉴种类

1、自行验印,指单位或个人在日常业务、工作、生活中,运用各种方法,检验有关文书上的印文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或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的常规程序。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上门核实贷款担保、受理外来单位核保等业务中的验印就属于自行验印。

2、非诉讼性鉴定或称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指在某些业务、工作中,当事人发现有关文书上的印文可疑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启动诉讼程序或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时,可依法向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也可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法进行诉讼性鉴定。

3、诉讼性鉴定,即当事人依法提出印文鉴定申请,通过办案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对鉴定决定权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有鉴定决定权。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因此,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若发现印文可疑而印文真伪对认定案件事实关系重大、有关当事人可能为此发生争执需要通过鉴定才能解决时,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地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出印文鉴定申请,再由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委托或指派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另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自行决定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对此,当事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印文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经过有鉴定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置的行使鉴定执行权,承担鉴定任务的专业机构,是法定鉴定机构。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部门鉴定机构,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设立的与侦察、检察、审判职能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基本上分为中央、省市、地市、区县四级。其中,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局或技术处等专门鉴定机构,还复核省市级鉴定部门呈送的疑难案件。而区县级鉴定部门多数只有初步鉴定权,其鉴定结论须经上一级鉴定部门复核才能生效。

2、司法鉴定委员会,是一种打破部门界限,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纽带的横向联合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国家鉴定委员会和地方鉴定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正处于探索阶段。

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指鉴定科研机构和拥有较强鉴定技术力量与设备的高等院校设置的鉴定服务机构。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等就是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部首期批准的8家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委托,开展鉴定业务和鉴定咨询。

(三)验鉴印文的具体方法

鉴别印文的真伪,除了可疑印文的伪造特点明显,可以确定为伪造的外,一般需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即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根据印文特征的总和是否相同,来确定可疑印文是否真假印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竟然以两各印文相同的方面太多为由,就认定可疑印文是真的,实在是荒唐。在印文鉴定实务中,印文特征是鉴别印文真伪的主要依据。在验印或鉴定印文时首先要对比印文的规格性特征,若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基本相符时,再对比印文的细节性特征是否相符。送检前,要了解案情,明确鉴定要求,了解真印文样本的搜集方法、印章质料、启用时间、使用和保管情况,在鉴定过程中,密切配合鉴定人员工作,提供充分完善的送检材料。

鉴别印文真伪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标示比较法,是将疑为同一印章形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印文放在同一视野内进行对比观察,找出它们的异同点的一种检验方法。适宜于对印文细节特征进行比较。也可将可疑印文与真印文放大成同样倍数的照片,对两者相应部位的特征进行细致的观察比较,并用相同序号将其相应部位的异同点标示出来。

2、重叠比较法,是利用透射光将疑为同一图章形成的两个印文进行重叠比较,通过重叠比较观察各部分的文字、线条等是否重合的方法。此法适用于较薄的纸张和印文规格特征有明显差异的情况。较精确的比较是将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同倍拍照,然后将底片重叠起来比较;或将底片重叠固定,然后印放成照片,观察各部分的笔画、线条是否重合。

3、拼接比较法,是将可疑印文和样本印文制作成同倍大的印文照片,通过其文字、线条、图案较多的部位,分别将样本印文照片和可疑印文照片裁开,然后各取一半进行拼接,观察两印文的边框、文字、图案等是否吻合。

4、折叠比较法,将样本印文折叠起来,使折叠线上的印文边框、文字、线条同可疑印文的相同部位的边框、文字、线条互相衔接,观察它们是否完全结合。此法要固定牢靠,以减少误差。银行业务工作中的“折角法” 验印法即是如此。

5、画线比较法,是将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制成同倍大的印文照片,分别在这两张照片的各自相同部位选几个点,相互连成直线;也可取一至两个点为圆心,以相同的半径,利用圆规分别在相比较的各自印文照片上画弧线,或者用画同心圆的办法画几条圆周线,比较弧线或圆周线经过的印文文字、图案的位置、距离是否相同;同理,将两张刻印有相同格子的透明赛璐珞片,分别罩在样本印文和可疑印文上,借助透明格线进行比对,观察同一部位的文字、笔画线条等是否一致。

6、测量比较法,是在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的相同部位确定若干基点,要选择在两个相比较印文的清晰部位,最好是笔画的尖端、交接处的中心点等,然后分别测量印文各部位的特征,比较两个印文相应基点的距离、印文的直径、文字的大小、线条的长短等是否相同。

7、仪器比较法,是将样本印文与可疑印文分别放在比较显微镜两个载物台上,调整位置与焦距,观察两个印文文字、线条、图案的结合情况。有的比较显微镜可以观察两个印文的影像重合情况,并可以利用比较显微镜的照相装置,将印文结合情况拍照固定。检验原理和效果与比较显微镜类似的还有比对投影仪,这种仪器能自动发出完全重合与否的信号,瑞士生产的8032万能比对投影仪,就能够进行比较精确的重叠比较。

8、电脑检验法,是将开户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或真实印章的印文等样本印文与可疑印文的图象分别输入计算机的图象数据库,通过预先设定的电脑程序,运用计算机图象比较方式,分析比验样本印文与可疑印文的文字、线条、图案等印文内容的符合与差异情况,是目前比较先进的检验方法,但其准确度仍然取决于电脑软件的先进程度。

9、分析印油法,是运用各种理化手段,通过对形成印文印染物的化学成分的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其种类,比较真实印文一般所用印油、印泥、油墨等印染物与可疑印文所用印染物是否相同。

以上几种检验方法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是标示比较法,其要点是从文字、图案等的细小特征上鉴别印文的真伪,不受其胀缩变形的影响。其他方法大都是从印文边框、文字、线条、图案的大小、距离、位置等方面去比较,虽能看出比较印文的明显区别或大体一致,但方法较机械,对已变形的印文还易导致错误结论,分析印油法,对带章外出异地借油盖印的情况也无济于事,所以,只能作为辅助方法。最好是用上述几种方法相互检验,以增加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三)综合评断,对在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要进行综合评断,准确认识异同点的本质,以作出正确的结论。

1、评断符合点,要区分是规格性特征的符合还是细节性特征的符合。规格性特征的符合只能说明是大体相同。只有细节性特征的符合才能说明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评断差异点,要研究分析形成的原因,以区分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

(1)由于形成印文的盖印条件不同,如按压力的大小与方向、衬垫物的软硬、印染物质和量的不同、其他异物的影响以及印文纸张材质或状态等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是非本质差异。

(2)由于印面结构发生变化,如印章的胀缩、变形、磨损、磕碰、老化和修补等,使变化前后的印文特征不同而形成的差异点,是印面结构局部变化的结果,也是非本质差异。

(3)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印文所出现的差异点,是本质差异点。

3、综合评断,如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和细节性特征的符合点占主导地位,而印文特征的差异点是非本质差异,可以认定相比较的两个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如印文的差异点是细节性特征占主导地位,而符合点是规格性特征的符合,可认定相比较的两个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六、印文鉴定结论的效力与运用

(一)印文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构成要件

1、鉴定部门必需是人民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委托的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鉴定人必须是有权鉴定的部门指定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人员。

3、鉴定结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以证明鉴定人身份。

4、鉴定内容实事求是,鉴定结论可靠。

(二)印文鉴定结论的证据评价

印文鉴定作为文书鉴定的一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是各类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为此,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有专门规定利用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条款,都把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就印文鉴定结论而言,它不是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是一种间接证据。比如说,印文鉴定结论表明,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这不能肯定此印文就是该印章单位的有权盖章人以法定程序盖印,因为不能排除是被他人非法盗章盖印。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的所谓“认章不认人”的做法是不准确的。

(三)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程序措施

1、印文鉴定结论应当依法接受法庭调查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已知性和合法性。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有时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和条件限制而不正确,同样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一切案件的审理,都要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印文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时予以宣读。鉴定人有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询问的义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向印文鉴定人发问。应当允许初次鉴定人和与重新鉴定人就鉴定中的不同点进行相互辩论。

2、印文鉴定结论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当有足够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可疑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办案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有疑问时,或者发现办案机关、鉴定部门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行为,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时,应当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还有异议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会疹鉴定或称共同鉴定,即由最高主检部门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会诊,这是我国目前协调鉴定分歧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会诊鉴定结果一般可以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3、鉴定部门或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部门或鉴定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1、结算业务中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在银行与客户的结算、存款纠纷案件中,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疑印文与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帐户时向银行预留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即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时,根据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银行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非法高息融资引发的利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中,因存款单位工作人员过错,存款资金被他人以形式合法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骗取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3)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存款人资金被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因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算、挂失等手续,造成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存款资金被骗过程中,存款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诈骗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2、不利于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上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银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的情况下,

(1)查看印文是否是具有资金证明效能的印章所盖印,如印章既不是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当然也不能作为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依据。

(2)审查资金证明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

(3)要从诉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角度,分析对方提供的资金证明的虚假性、非法性。这种印文往往是被人偷盖的,一般情况下对方很难举证资金证明的合法出具经过。

(4)要调查并向承办法院提供有关验资机构、被验资公司股东、被验资公司之间明知资金虚假而又相互串通的证据。

(5)调查银行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是为第几次验资报告提供的,若发现在此之后又有其他验资行为,则此次验资与被验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就没有因果关系。

(6)从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从虚假资信证明与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民法因果关系上,以及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营过错和投资失误上,分析银行不应当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

3、不利银行的贷款担保的印文属伪造的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银行在让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时遇到担保人提出担保合同或他项权利凭证上的签章是伪造的情况。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担保合同上印文与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不一致时,银行不应当简单了事,要做细致的工作:

(1)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否真实。要调查担保人有关启用公章时印发的文件,核实公安部门核准担保人刻章的许可证或登记卡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查阅刻章单位的发票等资料,以核实样本印文的真伪。

(2)调查担保人是否同时启用多枚印章。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代码证、税务登记,编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申请贷款证,与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企业客户业务往来中都会留有印章印文资料。若发现担保人曾经使用过担保合同上用过的印章,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了解他项权利登记人员、担保人、借款人之间有无串通情况,举证担保人对借款担保事项的明知及受理银行核保情况,以追究他项权利登记部门的违法行政责任和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4、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担保合同的印文鉴定为真实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或者不轻易为另一家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作为银行人,此中道理不言自明。在司法实践中,一家银行时常会被另一家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作为被告卷入借款担保纠纷诉讼中。而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印文真假问题。即使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有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也未必一定承担担保责任。

(1)签章手续不全,保证合同就未成立,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担保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与贷款人既盖有印文也有签字,而担保人只有印文,却无签字的情况,是既不符合业务操作惯例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的保证合同应当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姓名。特别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担保活动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实践证明,违者必诈。

(2)贷款人没有依法核保或核保未遂,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或担保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核实保证人情况。因此,如贷款人不敢对担保人核保,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如贷款人向担保人核保未遂,说明担保人没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3)盗用、冒用单位印章及盖有单位印章印文的空白文书签订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有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人被欺骗、胁迫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贷款人以其掌握的保证人的工作人员的某些不光彩事相要挟,胁迫保证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做好有关人员工作,使其依法揭露贷款人的阴谋,以维护银行利益。

(5)借款人诈骗贷款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的规定,诈骗借款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借款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的,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受害人即贷款人追索借款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

(6)审查银行分支机构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法及其立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际上还是由法人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担保业务,又未经其总行书面授权,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7)全面审查个别案件中的不正常情况,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发现同一案件中竟然同时存在下列不正常情况时:贷款程序颠倒、整个借款和担保无任何协商谈判经过记录和证人、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只有一份、担保银行的印文被伪造、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与担保承诺书上的银行印文又明显不同、担保银行印文内容与落款担保人名称不符、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既盖有公章又盖有私章、担保人既没有盖私章也没有签字、有关担保文书既非担保银行所写或打印又非担保银行出具、贷款人没有核保、贷款人迟迟没有或不敢追索借款人、借款人已被注销登记、借款人自己书面声明借款合同不存在、贷款人不追索借款人、贷款人只起诉担保银行、贷款银行的有关人员已被当地有关机关实施关押等,应当将这些情况集中列举,综合分析,以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合同不成立。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若发现银行印文有重描痕迹时,必须坚持变造银行的印文就是伪造银行的印文,而伪造的银行印文就不是银行的真实担保意思表示;若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应当提出两家鉴定机构出庭辩论、质证;若原告是外地银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七、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

(一)国家宏观防范措施

1、加强印章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涉印违法犯罪;

2、改革传统的图章署名制,以亲笔签名制取代图章署名制;

3、法院废除“认章不认人”的错误观念;

4、加强签约程序立法,加重当事人主体资格核实责任,废除印章单位赔偿责任,防范契约欺诈;

5、推行防伪印章、防伪印油、变码印鉴(数字签名系统、电子印鉴、数码印鉴、支付密码);

6、加盖单位印章应同时附加盖章人亲笔签字。

(二)企业微观防范措施

1、强化防骗意识,防假印文于未然

在企业信用普遍下降,有些企业或地区盛行诈骗就是硬道理的情况下,银行从经营理念的高度强化防骗意识。《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印章刻制摊点;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禁止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禁止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禁止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数量;并对公章的更换,遗失、被盗公章的重新刻制,以及承接刻制公章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上海苏州河畔、立交桥下、电线干上、马路两旁随处可见的刻章招牌、褪色灵广告、代办证件字条,正规刻字店不严格执行刻章业务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银行涉印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经验教训,时时刻刻都在告戒我们,做好银行涉印业务的管理,强化防假印章印文的措施,避免伪造印章印文所带来的经营损失,是银行人永恒的工作。

试想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支行全体员工一年辛辛苦苦能创造多少利润,而一笔验印或核保失误即可带来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一个假印文很有可能导致一家支行的亏损甚至瘫痪。当客户到银行诉说千万元的存款在存到银行仅几天就被他人用盖有伪造的印文的票据或结算凭证划走的时候,当法官宣判银行因验印失误要赔偿客户千万元存款本息的时候,当一家外地银行仅凭盖有某支行印文的担保文书状告我们、而当地法院竟然仅凭一个已被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的印文判令银行承担几千万元担保责任的时候,我们的心在痛在流血!而痛定思痛,我们银行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付假印章印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防患于未然。正如一位领导所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了解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印章印鉴管理

许多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越是市场竞争激烈,越是存在司法腐败现象,越是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从已经破获的许多金融诈骗案件来看,大多数的金融诈骗人员除了熟悉金融业务外,还熟知有关金融法规,或聘请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甚至有些诈骗犯本人就是法律专业人员,利用银行员工对有关规定不了解,处心积虑地诱导银行打什么“擦边球”。银行人必须掌握有关法规规定。

(1)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都应向银行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对银行而言,在办理票据的付款业务时,需要核定预留印鉴。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就是银行涉印案件中印文鉴定时的样本印文。银行对印鉴卡有责任严格保管。

(2)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就被审计、验资企业的有关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出具进帐单等资金证明时,应对该资金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证明金额以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此类业务的用印应当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特别是银行不能为了收取小额的出具资金证明手续费或询证费用,而冒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3)担保的实质定义就是“替他人还钱”。银行不应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对其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授权,并严加监控。在各种保函、承诺书等担保合同上加盖银行印章,应当由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行级领导、印章管理部门等层层把关,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而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一是不要随便出具承诺“你行款到我行后,由我行负责专款专用,并监督使用”之类的变相保函,二是银行不应在类似的变相保函上签字盖章。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及银行内部对印章的管理有许多规定,银行涉印岗位人员对此应当有所掌握。银行涉印案件血的教训警告我们,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分工负责保管好银行的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以及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严格用章、开具单位介绍信、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在空白的合同文本、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章、专用章、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负责人管理和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印章;严禁银行人员随身携带银行印章及外出用印。严禁重描、涂改印文或接收印文已被重描、涂改的各种文书、证书。

3、选派得力人员,严守涉印岗位

大量银行涉印案件事实表明,银行的员工风险不可低估。在防范假印章印文的工作中,员工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票据法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参与诈骗犯罪,或明知存款人资金被冒领,仍为诈骗犯办理取款及提供其他便利条件,造成存款人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要求银行必须充分考虑对涉印岗位员工的选派、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业务岗位,找出工作中的关键性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与防范。

4、严把验印关、派员上门核保、审慎受理外来核保

我们要始终承认并在业务工作中奉行“客户是银行的上帝”这一服务宗旨。惨痛的假印章印文案件引发的经济赔偿也无情地告诫我们,诈骗银行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来自银行柜台前的上帝。因此,我们在强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也要树立怀疑一切的观念,形成“审查上帝”的职业防骗习惯。不管工作多忙,也不论关系多好的客户,都要无一例外的严格把好验印关。

要高度重视防范银行贷款核保业务中假印文带来的信贷资产风险。在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中,必须严格依法核保,并做好核保工作记录,应当核实担保人的印文与担保合同上的落款名称是否完全一致,一字不错。办理房地产抵押时,要核实房地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持有人是否已经付清有关费用,以防出现假证;对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等文书、证件,必要时还可根据情况办理签字、盖章属实公证,以彻底消除伪造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虚假文书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风险。银行要坚持派员亲自上门核保,严禁电话核保,严禁让借款人代替银行核保。

银行在受理外单位的核保时,一旦发现其他银行特别是外地银行等贷款人的任何让我方银行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企图、嫌疑、核保、追索担保责任,而我方银行不欲为其提供担保或根本没有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立即采取坚决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迎头痛击,而没有丝毫的协商余地。否则,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会判令我方银行承担依法不应承担的巨额担保责任。

5、强化涉印业务培训,交流涉印经验教训

要通过举办涉印岗位考核性业务技能培训,使银行涉印岗位员工了解或掌握印章印文的效能和有关规定、各类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印章印文的验鉴种类与机构及方法、印文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运用、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等问题,提高其对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和对印章印文的防伪辨伪能力。

要及时交流银行涉印案件信息,化个人或个别支行因验印失误而导致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惨痛教训为全体支行或全行以后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经验和学费,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不能让犯罪分子的诈骗阴谋一再得逞。

6、引进先进验印设备,开展印章印文专门研究

与法同行作文篇3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是与传统的以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相区别的新型教学模式,是依据法律文书课程特点进行的教学模式探索。

(一)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实践性需要教学方法的变革

法律文书课程的内容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方法和技巧。课程内容来源于公安工作的法律规定和公安工作实践,并直接指导公安工作实践。这构成了本门课程内容实践性的根本特点,也是与传统理论性课程的根本区别。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基于知识的理论性、逻辑性、系统性建立,强调知识的讲解、分析、思辨和学术前沿的探讨。基于传统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需要,应该依照课程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应的设计与改革。

(二)法律文书应用的操作性要求教学方法的实战化

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客观载体,需要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处罚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多种具体工作环节直接运用。办案程序与法律文书直接结合,没有合法、规范、准确的法律文书支撑,公安机关各个办案程序将会受到质疑;反之,没有真实的办案程序作为具体依托,法律文书自身也无存在价值。因此,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着重于提高学员实际制作和应用法律文书的操作能力。提高学员操作能力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进行针对性的实战化训练,使学员对各种法律文书的使用方式、方法、程序、注意事项能够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与选择。因此,法律文书课程应当加强实战化改革,使实战贯穿于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提高学员应用法律文书的能力,最终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法律文书课程学习质量判断标准的独特性要求评价标准多维化

传统理论性课程将学员对知识的了解、记忆、理解、掌握、熟练运用等不同认知程度作为教学目标和评价标准。在具体判断时,主要做出“是”与“否”、“对”与“错”等绝对的区别性判断。法律文书除了上述特点外,还有其他特质:首先,“因案而异”,不同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种类及具体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均有不同。其次,“因时而异”,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某一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同。例如,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首次讯问时制作的《讯问笔录》与之后进行再次讯问时制作的笔录之间在内容要求方面有很大差异。第三,“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应用对象,同一文书的制作要求也有不同。例如,同样是《询问笔录》,针对证人和被害人的制作要求具有很大差异。第四,“合法至上,规范引导”,法律文书的根本要求是“合法”,既要求其所反映的民警执法行为合法,也要求法律文书本身的制作合法。但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民警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而仅在法律文书的部分格式上出现差误,通常可以通过更正来进行处理,文书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而“规范性”则大打折扣。可见,通常的评价模式所作出的判断结论用于对法律文书进行评价是不尽合理的,探索基于法律文书特质的多维评价标准是法律文书课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

从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中心转向以实战为中心,是教学思想、整体构思和具体运行的全方位改变。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整体包括如下要素:

(一)教师

无论传统教学模式或是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永远都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并且教师的引导作用均无可或缺地存在。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部分变化,知识讲授将失去主导地位。反之,对课程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引导将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教师是课程教学过程的“导演”。

(二)学员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学员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贯穿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行动者,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演”。

(三)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信息支撑。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资源主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制度”、“规则”等成文的格式化内容构成。在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上述资源仅仅是基础,资源的主体部分为“样本”、“案例”、“习惯”、“约定”、“风俗”等非格式化资源。这些资源含有实战化教学的多重复杂信息,用于对教学结果的制约与评价,与传统教学资源共同称为“信息资源”。信息资源连接了教师与学员,是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剧情”。

(四)教学思想

教学思想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软件要素,包括对教学模式的设计、运用与评估等具体方面的认识与思考方法,是经过抽象的教学模式的“灵魂”。

(五)教学物资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需要较强的物质支撑,主要包括场地、警械、纸张等。

三、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行方式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视觉实战

视觉实战是指将文书以真实的印刷品或电子图片进行展现,使学员对文书的外部特征有最基本的认识。法律文书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目前使用的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2012版刑事法律文书为97种,行政法律文书为46种,各省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本地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补充性文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视觉实战模式,将文书的外形、印刷特征予以展示和对照,使学生形成基本的视觉印象,头脑中建立对各种文书的直观区别,使其能够在执法程序中迅速、直接、准确地做出选择,避免因为多种文书的类似而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办案程序。

(二)听觉实战

通常来说,法律文书是平面的、静态的书面文件,与声音没有直接关系,但这并不能阻碍听觉实战成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1、对声音特征描述的概括练习某些案件中,声音可以构成特定的案件信息。例如,刹车声、呼救声、警笛声等。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等文书中经常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到对声音的描述。由于未经培训、心理紧张等因素,这类人员通常无法将声音特征描述准确、形象,办案民警必须将其叙述的含混语言进行辨析,抽取其中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播放不同种类的声音,来训练学员对声音大小、种类、方向、来源等特征的认知,并要求其将声音特征记入相应文书,提高学员对声音特征描述的概括与记录能力。2、对声音内容的记录练习对声音的记录发生在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人的问话过程中,构成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这几种文书也是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文书种类。对声音的记录练习主要是对语速的适应、方言的辨别、错(别)字的快速分辨、语言核心内容的快速分析等方面。对声音内容的记录练习通过在课堂上播放不同特征的语言录音、讯(询)问录音、开展模拟讯(询)问等方式,建立声音样本,由学员进行实际记录,提高学员对声音内容的记录能力。3、对声音附着信息的判断练习民族语言、方言、俚语、口头禅等是生活中常见的语言要素,通过这些语言要素能够判断人的民族、籍贯、社交、文化等方面的特征,优秀的办案人员经常能够通过语言分析捕捉到有利的案件信息。教学过程中,通过在课堂上播放多种包含不同语言要素的声音样本,由学员在记录的过程中判断说话者的个人特征或者其他附着信息,提高学员办案的思维扩展和分析能力。

(三)制作实战

制作实战是整个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核心环节。制作实战强调了文书实际制作的整体过程,注重学员对文书使用背景、制作方法和易出错点的综合练习。1、缩写缩写,是指对篇幅较长、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书进行内容缩略,形成简短的文书的一种训练方法。缩写是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知,是一种基于视角变换形成成果的活动。缩写训练形成的成果与原文书不是同种文书。缩写训练中的原本,一般为《提请批准逮捕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全面、格式标准的文书类型。分析原本的过程,一方面可以增强学员对于原本文书内容、主旨、法律基础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增强学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认识。缩写训练中的缩略本,一般为《受案登记表》、《××通知书》等填充型文书的部分栏目或者内容较为简单的其他类型文书。形成缩略本的过程,实际上是基于充分信息制作文书的过程,学员在训练中应当将原本中的核心信息分析出来,构成精准信息或者高度概括语句,以满足缩略本文书的需求。2、模拟(仿制)模拟,也可称为仿制,是指基于特定信息基础,比照优秀法律文书样本制作新的法律文书的训练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针对操作性较强、格式性较弱的文书进行训练。模拟训练形成的结果与样本为同种文书。例如,《现场勘验笔录》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形成的记录性文书,记录内容包括现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勘查过程中收取的痕迹、物证等(行政案件的现场勘查文书依照刑事案件相应文书制作)。在教学中,可以为学员提供三部分基础信息:(1)规范现场勘查工作的有关规定;(2)优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样本;(3)某地发生的真实案件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依靠上述基础信息,学员即可通过对样本的模拟,针对该案件素材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制作。3、抄录抄录,是指通过对样本的完全誊写,以掌握该文书的格式、层次、重点等内容的训练方法。抄录的方法通常适用于叙述性文书。抄录形成的成果,应当与样本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例如,在进行《呈请报告书》训练时,就可以为学员提供《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等样本,由学员对该样本进行誊抄。经过抄录训练,学员可以明确该文书的叙述层次和不同层次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4、纠错纠错,是指通过对文书样本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予以改正的训练方式。该方法可以运用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文书训练中。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在执法文书训练中,“错误”的含义与其他学科稍有不同。主要错误形式为:(1)格式化差错,是法律文书书写位置、标点等方面的差错,是形式层面的错误。(2)恰当性差误,是使用了不当的方法、语言等,如在《讯问笔录》中直接记录犯罪嫌疑人作为口头禅的脏话。(3)标准性差误,是采用了不常用或者错误的衡量标准来进行文书中的某些问题的界定。如执法文书中应当使用公历进行日期记录,但记录者直接使用了农历、藏历等历法。(4)根本性错误,如漏填、倒填、要件不全、姓名错误等。(5)程序性错误,文书自身的形成违反了法律程序。以上(1)、(2)、(3)项通常不影响执法文书的语义表达或者法律效力,通过一般性的改正即可完成,而(4)、(5)类错误则影响了文书的法律效力,需要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分析错误的表象和内在影响因素。在纠错训练中,可以由教师设计综合案例,将多方面错误集中于某一文书,由学员分析之后进行修改,最终形成语言顺畅、格式规范、程序合法的文书。5、比较比较,是指在执法文书的教学过程中,将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件的写作进行比较,或者不同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以使学生充分认识法律文书特点和制作方法的教学方法。通过比较,学员可以认识不同文书的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教学过程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比较方法:(1)将法律文书与行政公文进行比较。(2)不同种法律文书之间进行比较。(3)行政法律文书与刑事法律文书进行比较。例如,可以通过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学员可以认识到两种不同文书的使用对象、程序、制作规范等多方面的差异。

(四)应用实战

应用实战是对法律文书课堂教学的深入扩展,这类实战模式将不同的文书进行横向的关联,并与办案程序进行结合,使学员对法律文书的应用有直观、真实的认知。1、直接案件应用直接案件应用的作用在于通过参与实际的办案程序来获得法律文书的写作认识。直接案件应用将法律文书具体运用的情形予以展现,使学员能从工作与教学结合的角度来加深对于执法文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该部分实战训练由学员的见习、实习进行实际支持,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中进行直观的认识和训练。该方法是课堂教学的进一步延伸,可以为作为授课的前期认识基础及后期的总结、反馈。2、模拟案件应用直接案件应用的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受授课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较多,很难和课堂教学直接结合。相较之下,模拟案件应用的方法更为可行。模拟案件应用的方法建立在学员对主要文书已经学习完毕,对文书之间的关联和差异已有认知的基础上,是检验性、综合性的实战模式。例如,在刑事案件法律文书讲解完毕后,教师设计一盗窃案的案例,程序涵盖报案、现场勘查、立案、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工作内容,由学生根据办案的程序制作相应文书。

(五)实战化考核

传统考核模式适用对象为理论性课程,能够起到检验和巩固学员基础知识的作用,题型以填充、选择、判断、简答、论述、案例等类型为主,答题方式为开卷、闭卷、论文三种。传统考核模式不适用于法律文书课程。首先,法律文书课程基础知识较少,依据具体案情而存在,并非知识的直接体现,填充、选择、判断、简答等题型难以适用;其次,多数法律文书的制作结论不具有惟一性,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且均可认为正确;再次,不同的法律文书之间没有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各种法律文书在工作中的地位是相同的,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具有相应的程序和法律约束,有其适用的法律基础,具有相应的法律作用。可见,考核模式也应与教学模式同步进行以实战为中心的改革,形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考核模式,减少或者放弃概念题、选择题、判断题等类型,放弃纯理论内容。考核模式的同步改革,可以下面几种方法进行:1、分段式考核。改期末单次考试确定成绩为多次练习成绩进行积累,以期末综合实战成绩为主体。2、场景式考核。例如,进行《搜查笔录》考核时,由学员对设定的模拟现场进行搜查,并将搜查的情况予以记录。3、对抗式考核。例如,进行《讯问笔录》考核时,采用两人扮演侦查员,一人扮演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三人进行模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故意设置多种障碍,记录员则应针对这些障碍进行应对。

四、对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探索的进一步思考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自构思伊始至今已经过四年的实践与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实战是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水平提高的最有力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文书课程的基本特点使得传统的教学模式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堂教学。在转变为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后,学员的课堂参与情况、文书的制作能力等方面获得了预期的提升。经对毕业学员的回访,学员认为实战化的教学模式更适合法律文书课程。有了前期的实战教学作为基础,毕业学员在较短时期内均能够适应岗位需求,制作出符合标准的法律文书。可见,实战在法律文书课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种实战模式的运用能够有力提高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水平。

(二)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成败的决定性要素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从根本上看是以信息资源等为支撑的,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然需要充足的信息资源。经过探索和总结,法律文书课程的信息资源库建设最低应达到以下程度,否则难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1、案例从数量角度来看,每种法律文书均应有体现不同知识点的案例支撑;从涵盖范围来看,应当有程序比较完整、能够充分体现法律文书对办案程序的关联和证明作用的案例支撑;从表现形式看,应当有文字类、声像类、物品类等多种形式的案例资源;从体现内容来看,应当有公安执法一线的规范、正确的优秀案例以及缺陷、错误的反面案例资源。2、法律法规应当全面收录全国范围适用的公安机关执法依据并尽多收录各地方具有特殊要求的执法依据。3、文书样本每种法律文书均应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形成的真实样本,既包括格式标准、语言规范的优秀文书实例,也包括有文字、格式等方面错误的缺陷样本。4、其他信息资源除上述常规信息外,应有充足的与法律文书训练相关的自然、人文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长期总结、梳理、收集形成的。在调研、交流、上网、学术研究等工作进行的同时,应注意相关信息资源的积累。

(三)教学物资支撑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文书是实务性课程,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最终表现为学员的写作训练。如上所述,执法文书种类繁多,并且每一种文书又包括多联(页),学员的训练过程需要大量的纸张及其他方面的物资支撑。例如,以一起普通的单人作案、缴获赃物的行政案件作为训练案例。案件程序基本需求为受案登记表文书、问话记录文书、传唤文书、扣押及登记文书、处罚决定文书、家属通知文书等,且部分调查措施还必须制作填写呈报领导批准的呈批表,这些文书总数不少于16种。如果是多人或者连续作案,需要制作填写的有关呈批表、法律文书则可能还要多出许多。[1]以每个班40人为标准计算,平均每种文书2联(页),则该次训练纸张应最少40×16×2=1280张。另外,在此次训练中还需要场地、警械等方面的共同支撑。如果无法满足上述基本的物资条件,实战化教学难以开展。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教学物资的充足供应,即“开源”,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训练效果的前提下,保持最大限度的节约。经验表明,以下几种方式降低物资消耗十分有效:(1)“手绘”,即对部分叙述性较强、格式性较弱的文书,要求学员在自有纸张书写文字内容。(2)“机制”,即对部分格式化文书,要求学员利用电脑直接填充,形成电子文档即可。(3)“缩印”,即将多联文书按比例缩印于同一张纸上。

(四)课程间的横向联系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发展方向

与法同行作文篇4

一、现象:必然还是偶然?

团体一旦形成,道德就会自然而然的出现[1];团体抑或实体未形成之时,个体行为呈现的面相又该如何?从相关研究组织披露的数据来看,无论是从案件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从涉案人员的职务层次来看,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尤其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展现了当共同体空场、不具备宰制性力量之时的多维面相。

其一,从案件数量上而言,从2008年至2010年,2008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50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248件;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1145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22件;[2]2009年,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61人[3];2010年,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4];其二,从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倾向性而言,主要集中在“涉嫌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领域,而这些渎职侵权犯罪都与嫌疑人工作和职务关联密切,均亵渎了司法权的神圣性,破坏了司法工作人员这一职业共同体在芸芸众生中的良好寄托与期望;其三,群体性、团伙性的窝案逐渐成为涉案新的倾向,且涉案主体出现了一种由审判员向庭长、院长等中高层领导、业务骨干发展的现象。

毋庸置疑,司法在回应社会急剧转型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纠纷上,努力有目共睹,成绩斐然,但是,努力与成绩并没有丝毫消除我们对越来越多的“轰动”案件所昭示的这个共同体方方面面存在问题的担忧与关注,也并没有阻却我们油然而生的追问: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为急剧变动的时代提供缓和机制的司法,作为“社会稳定器”的“操作员”———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现象,已如前述,是一种偶然还是一种必然?从内心的愿望而言,我们希望这只是一种偶然而已,但是,偶然,也许是一种自我安慰,也许是个体的自律缺位,也许是某一制度的漏洞,也许是某一环节监督的缺失,这里有太多的“也许”可以为个案提供足够份量的疏解和开拓,但是,如果是必然,我们又该如何洞悉此种必然背后的实然?

二、必然背后的实然:共同体及其话语系统已经形成?

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缺乏专业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瓶颈,甚至是窘境。

1981年法官数量为60439人,2002年增加到21万人,2004年为190961人,2010年为193000万人;检察官数量1986年为97730人,2000年为171189人,2004年为126246人;公证员的数量1986年为7594人,2005年为15876人。[5]

由此,客观上而言,司法工作的专业性队伍已经壮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确认司法工作人员这一职业共同体则已经水到渠成地形成了呢?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物理学意义上的共同体并不能当然地生成价值认同上的共同体。“正如只有成文宪法并不足以形成秩序一样,仅仅存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本身,也并不一定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6]。由此,庞大的、物理学意义上的司法队伍中的个体行为规制则完全交给了仍然处在建构中、并未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在一定意义也只能诉诸已经失去宰制性力量的道德约束③,道德话语系统的约束力已经在我们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被“个人自由主义的话语”消解殆尽,针对具有“法律与道德明确界限思维”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其结果只能是“不具有合法”的强制性之尴尬局面,并随之被抛置脑后,失去行为的约束力。然而,建设法治国家的号角已响彻神州大地,被动的行为惯性中所接受的西方法治话语虽然未能真正地发挥效用,但是,却也不能不说它的“熏陶”与“潜移默化”之端倪,如此一来,我们已经建构成型的庞大的、物理学意义上的司法共同体,可是,身在其中的个体———司法工作人员“身处的日常工作世界,却是一个脱胎于道德话语系统但却又并未建立起属于自身的、独立的话语系统,一个纠缠在法治话语和道德话语系统之间的话语世界”[4]。由此可见,个体正处于道德文化与西方法治话语之间,左右为难,更有甚者,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我们却又将诸多的司法问题与现象在惯性思维的驱使下,有意无意地置于道德话语的延长线上思考、处理与反思。那么,置身于司法问题之中的个体应如何来寻找来自于自身的文化思维惯性以及大众对诸多司法问题的思维方式与移植于西方的司法价值诉求之间的平衡点?而且社会转型的当下,道德与纪律的同质性期望与强制,道德与法律的时代错位与纠缠,司法又如何逃脱其尴尬的境地,一如前述,我们为司法工作人员个体犯罪现象作出的诸多“也许性的自我慰籍、开拓与疏解”,其实是一种“必然性背后的无奈”。前述的偶然难道不是一种“必然性背后的实然”吗?在共同体空场的诸多境地之中,作为没有媒介可以真诚地认同共同体之中的个体,在这样的一种困惑的境地之中,如何能抵挡甚至不追求“法外利益”,又如何将谋生的职业锤炼成一种“安身立命”的追求,甚至提升为一种精神上慰藉,又何谈职业即是自身价值的事业追求?在我们看来,上述的尴尬与追问恰恰是我们忽视了共同体话语系统建构的后果,亦即司法伦理价值认同缺位所产生的影响。而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素养的共同体中对道德与伦理的惯性混同,造就了“道德(纪律)与伦理”同质化,将全体道德的个体所形成的物理学意义上共同体等同于具有统一价值认同感的精神上的共同体———司法实体,将个体道德的集合等同于伦理实体,将司法伦理与司法道德之间划上了等号。殊不知,道德主要是主观意志的法,即自我德行的法则,道德语境中的义务是单向度的;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则,也就是普遍意志的社会性伦理规范,伦理实体中的义务是双向度的。[5]

而且“伦理的侧重点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而道德的侧重点强调的则是社会个体[6]”。司法伦理塑造的是一个具有共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实体与共同体,而道德成就的是具有高度自律性的个体。

在司法伦理实体中,横亘在实体与个体之间的双向性义务,如此构造两者之间的关系:实体为个体提供安身立命的价值系统,为个体提供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行事习惯和传统与荣誉感;个体之行为充实、丰富和更新实体的价值内涵。勾勒的是这样一幅的理想图景:司法共同体则是“一群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人,信守大致相同的规则,遵循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业规范和价值观念,乃至于秉持共同的理念,追求着共同的理想”[7]队伍。而双向性义务的沟通机制则是建立在实体与个体之间的话语系统与价值认同上。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话语并不能完全建构现实,但它无疑会影响到建构现实的人的行为。[4]

司法共同体的形成必须是已经建构了自己实体上共同的价值话语系统,具备了自身特有的共同的语言与媒介,个体的职业荣誉感以及对实体的忠诚度已形成。然而,对于目前司法伦理实体的建构,我们仍然还只能说仍处在构建过程之中。因为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往往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实体共同的价值话语系统的建构本身就是一个面对诸多价值、话语而不断选择取舍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又不可能置身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之外,独善其身。

毋庸置疑的是司法共同体的价值话语系统不可或缺。然而,“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8]”。为此,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9]”。

当下,在建构我们自身司法共同体所面对的是何种“社会文化背景”?对“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等范畴,我们是否已经有了一个足够的、清醒的认识,这是必须明晰的前提!惟有如此,才能将构建的共同体或者实体的价值话语系统与社会大众的日常日用之情理产生共鸣,直至产生共振,也才能实现我们的共识与追求,否则,司法共同体的价值内涵与外延只能造就大量的“秋菊式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10]。

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现实中的“实体意义上的共同体”或者具有相同职业人群的集合而已,它更多的是指精神上的一种认同感,是“精神意义上的共同体”,是现实中法律职业阶层的“认同上的共同体”。因此之故,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在观念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11]与荣誉感,在精神上同一。

那么,我们在建构的庞大的司法体系过程中,我们认同了何种价值话语,又未认同或者排斥了何种价值系统,抛弃了什么,我们生活在何种法律的共同体中,我们的思维方式是否存在惯性并打上了文化的烙印?

(一)法律移植:时代的错位与认同的困惑

从1840年西方列强凭借自身的坚船利炮叩开中国的国门之后,我国步入了传统性消解和现代性生成的过程之中[12],而这一进程的展开,是以向西方学习为主流的,尤其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奉行的是一种“拿来主义”,正如郭沫若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一书的自序中说:“外国学者已经替我们把路径开辟了,我们接手过来,正好事半功倍。”[13]如此一来,共识在所难免:在西方,法学其位亦尊,其学亦盛;在中国,法学其位亦卑,其学亦微。然而,“逾淮成枳”的现象始终萦绕在我们的心头[14]。于是我们五千年文明孕育的法律体系分崩离析,随之而来的便是“拿来主义”的泛滥。

我们虽然建构了“现代性”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体现了一种“价值与传统”,然而,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和价值。我们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说的精神困境里面[14]。

困境源自内心的不安,而内心的不安则是没有自我认同,没有自我认同完全是失去了自我的可表现。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对于西方在发达的商品经济胚胎中孕育的法律体系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型构能力与精细化程度上,我们远远地落后了,不言而喻,从法律进化历史阶段上而言,我们所处的当下的时代与其是错位的,由此,我们所处的当下的时代便被部分倡导法律移植论调的人群贴上了“落后与封建”标签,落入了一切都不如人的窠臼。

这种自我认同的“落后与错位”给我们带来的是对法律体系及其价值系统认同上的“急进主义”,进而选择了“拿来主义”,而司法共同体的价值系统之内涵与话语系统的构建主要来自于是一定的知识体系———法律知识的训育与传播,个体“以创制、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为业并以此安身。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为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知识、话语和理念[7]”。这是一个需要文化逐渐浸淫的漫长过程,西方的法律发展史即使如此。因为法律不仅仅只是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定文化内涵与意义的承载体和展现平台。而且,社会的规则体系是否只能是法律独行其道从而排挤任何其他的因素与内容,是否只有斩断我们与“封建的、落后的”传统并“以西为师”才能实现我们的法治梦想,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那么,司法共同体中的个体必然在一定文化的背景之下来接受、消化法律知识,这未免在行为方式上留下一种文化的烙印和惯性。西方也概莫能外④。

因此,我们必须在建构司法共同体的话语系统的过程中,真切地关怀自身:从当下出发,从自身出发。“否则我们真要身在中国大地,却拿着西方(或外国)的‘法律地图’按图索骥找寻着中国的司法共同体的话语系统”[15],不能将自身的文化思维、文化传统等与身俱来的内容一概贴上诸如“封建、落后”等标签一股脑儿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从而,失去对自身问题与现状的追问,不能让“时代的错位与认同上的困惑”成为我们的绊脚石,杜绝出现一种“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困惑,同时,也才能让司法工作人员等“法律人为了避免过多的道德困境,会习惯性把法律世界的逻辑原封不动地带入到生活实际之中,从而拒绝或者逃脱道德论辩、沟通。”[6]让“时代的错位与认同上的困惑”通过一种文化上的反省纠正一种认识上的偏差。

(二)文化传统:认识上的纠错与文化自觉

何谓文化?文化本身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16]

何谓文化传统?文化传统不仅仅是在历史的世界里出现过,而且它已经经过千百年的生活习俗传下来了,并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所以,文化传统具有三个因素:一是历史上发生的;二是传下来了且成为了正统和法统的;三是现在仍然发挥作用的范畴。[17](P329-330)

由此,文化的影响力无处不在,其已深入到我们的精神世界和意识结构之中,为此,在建构司法共同体的进程中,文化传统是无法绕开也是不能绕开的范畴。当然,中华文明并不能直接为我们提供诸如基督教文明为西方法治文明所成就的知识场景与价值引导⑤,甚至在一定意义而言,此种文化传统下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成为了我们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障碍性的文化资源。因此之故,在部分“法律移植论”法学研究者眼中,文化传统下所形成的法治文明就如同金庸小说中的“东方不败”之“葵花宝典”。“欲练此功,必先自宫”!其造就的结局则是我们司法共同体中个体所接受的法律知识让自身无法从文化情感上予以认同,在精神的世界里无法消解。因为“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认识世界里,司法机关一直都是‘政府机关’,法官也是‘政府的人’,因此,脱胎于行政权意义上的、全能主义的‘父母官’形象自然而然也就落到了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的头上。然而,严格说来,对于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的这种角色期待,又不仅只是社会大众‘根深蒂固’的道德认识或者‘一厢情愿’所导致的,实际上,当下中国的法律人与司法决策者对司法以及法官也同样有着类似的期望。[4]”这不需要回避或者辩解,这是文化惯性使然,也是我们的文化情感之期待。

同时,这也是我们建构司法共同体价值系统在文化上必须进行的一场纠错运动———“欲练此功,未必自宫”,因为“此功非我功”也!任何价值系统的建构必须是一种文化上的自觉,犹如我们的长达五千年的文明史所揭示的准则一样: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包括法文化和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和文明之所以具有坚韧的绵延力和特别强大的凝聚力,以及对传统中国社会及其问题之所以具有独到的分析力和极强的解释力,关键在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及其在深层次上所关联着的伦理与道德,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法文化的价值资源,并促成了中国法理精神的成长[18]。

所以,无论多么强势的西方“法治”话语,也不能成为我们抹掉自身道德世界以及心灵的理由。

因为那毕竟是自家的。

因此,构建自身的司法共同体的价值话语系统所需要的文化支撑资源还是需要从自身的道德世界与内心去发掘和开发,以期达致一种文化上的自觉。

三、自觉之后的追问:司法共同体价值话语系统内涵的实然

司法工作人员敢于知法犯法,背叛自己的职业价值观或者亵渎自己对法律的信仰,这绝不是可以用制度不健全、个体道德修养境界不高来解释的,也不是可以单单从法律的角度即可得到某种程度的“自我安慰”,我们认为是这个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话语系统对身在其中的个体不具有约束力,或者是个体对内涵与共同体身躯中的价值在认同上出现了偏差,简而言之,共同体与个体在价值预设以及价值追求上不具有通约性,在一定程度上“背道而驰”。成就此种现象的原因至少可以明确如下:从他域文化移植而来的先进的西方法治文明与自身的文化传统产生了冲突与矛盾,此其一;其二,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是一个受自身文化熏陶的个体,思维方式与行为惯性毋庸置疑地被深深地烙上文化的属性,比如“我们却又将诸多的司法问题与现象在惯性思维的驱使下,有意无意地置于道德话语的延长线上思考、处理与反思。”由此,让司法工作人员常常处在法律规则与人情世故之间摇摆,左右为难[6];其三,基于西方法治文明所构建的司法共同体的价值系统所彰显的刚性追求与文化传统所营造的以和为贵的柔性关怀之间存在紧张之中。为此,司法工作人员必然二者选其一,而多数则是遵循自身的思考问题的惯性———合情合理之后才是合法!我们始终不能忘却这样一个事实:司法工作人员不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群体。因此,他们在思考问题、处理事情中的行为惯性必然来自于自身的习惯,而习惯又来自于整个族类长期的文化熏陶与自觉。

与法同行作文篇5

关键词: 依法行政、档案服务机制、创新、现行文件、利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指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管理国家与地方档案事务,保管国家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档案事务。

创新档案报务机制,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机关日常工作服务、为公众服务,是档案部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日期时内的工作重点。要把好事办好,使我们的各项服务细致周到,内容与程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创新档案报务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为例,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做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各种现行文件资料信息后,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武汉市、江西省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2001年10月16日,《中国档案》杂志社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这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后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02年7月25日至26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在主要档案媒体上每周都有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业的报道。对此领导、公众、媒体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1、 服务内容拓展与服务主体资格的关系。

目前,档案部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深圳模式,既成立业务上由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件中心,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授权,履行“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等职责。二是常熟模式,既在档案馆挂牌成立“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档案馆”与“文件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昌平区模式,既在档案馆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文件中心”是“档案馆”的一个内设机构。

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除第一种外,后两种均是由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按照目前“局馆合一”的模式,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就是档案局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的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㈠接收与征集档案。㈡科学地管理档案。㈢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㈣编辑出版档案史料。㈤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2]

我们从上述现行有效档案法规对各级档案局(馆)工作任务的界定看,均没有收集与提供利用现行文件这一项。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因此,有必要在不断拓展档案服务内容的同时,处理好服务主体资格合法化的问题。

2、 接收现行文件进馆时限与现行档案法规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 “档案局搞现行文件利用,这件事情怎么做?尽管从理论上讲,我们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10年、20年,但是这一步我们做了,也不违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法规中有一条,经济文化类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我们提供的基本上是经济、文化类档案,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要搞现行档案利用。”[3]

对此有几点需要澄清, (一)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档案法规的规定,不是理论上的探讨。把必须遵循的法规条款,视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的理论观点是不妥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是指按规定时限接收进馆的档案,据此提前接收档案进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三)这段话前面讲的是“搞现行文件利用” ,后面讲的则是“要搞现行档案利用” ,明显混淆了文件与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目前档案局(馆)接收现行文件的时限有两种,一种是与机关档案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的时间要求相一致。既“接收上年度党委、政府机关(文件形成机关)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特殊载体如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文件。” [4]另一种是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每三个月向市档案馆送交一次” 。[5]前一种是事实上的接收档案进馆,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后一种如果接收的是文件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如果接收的是档案同样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只有“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而为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提前接收档案资料进馆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这项工作今后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有必要对现行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已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3、 新的服务模式与法律依据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 [6] “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7]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8]

档案局(馆)为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而的意见和通知中,大都表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或者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但问题出在这些依据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要求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依据法律失当或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4、 行政隶属关系与职权受权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9]“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 [10]

目前,档案局(馆)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文件资料。一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另一种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后,直接以当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这两种方式算不算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授权估且不论,从授权的主体上讲,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应当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上存在着主体不当。

5、 结束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11]

党的十六大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2]

因此,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实践中,“行为者必须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出现。” [13]

当然,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上述几个问题就是档案工作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即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就放弃服务创新与探索。也不能因为是对政府、对人民群众有利,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向深圳市的同志学习,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就对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 “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综合管理部门, “深圳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分别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事) 。

再如: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市档案条例》。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隶属于珠海市档案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珠海市档案局管理。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14]

深圳与珠海两市成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到了解决,为档案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为档案资源的科学整合,为更好的服务与社会和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2、6、7、8、9、10 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lw/ 、2000、11、24

3 孙刚、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浙江档案、2002;12

4 艾建华、海淀区文档中心的职能及工作展望、北京档案、2002;10

5郭海缨、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中国档案报、2001、1、26 第一版

11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编写组、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29

1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3

与法同行作文篇6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为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以及与之关联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感性的、肉眼可见、感觉可知的物质文化;第二等级是法院主体感性的行为文化;第三等级为理性的法院管理文化;第四等级是最深层次的理性的法院精神文化,包括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等。法院文化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其核心是内在化的精神,即法院群体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道德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模式等,也可以称为“精神文化”,其他的如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都可以理解为内在精神的外在表象。二是它与法律文化、组织文化密切联系。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同时,不同法院的领导层通过不同的管理行为而塑造出不同的法院文化,所以法院文化又反映出组织文化的某些特点。作为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集合体,文化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帮助在某种共同性基础上存在的群体找到自我认同,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理性上的一致认识。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这一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最深层次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法院群体活力的内在力量,是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和尊崇感的精神根源。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强化干警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以先进文化凝聚人心、振奋精神,努力使法院队伍切实担当起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任。

多年来,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法官队伍共同价值观念的培育,得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就法院文化建设作出重要批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在提升队伍思想境界、改善队伍精神面貌、凝聚队伍向心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法官队伍始终保持公正、廉洁、为民的本色。

二、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坚持理念先行,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导向功能

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建立起法院群体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但使个体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逐渐趋同于共同的认知,而且使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因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朝阳法院注重将群体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向个体的心灵深处灌输与传导,增进干警对法院文化的感情认同,努力使其变成法院群体的思想共识和步调一致的行动。

针对法院队伍日趋年轻化、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朝阳法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专题学习、召开报告会、开展征文演讲活动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提高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加强“朝法精神”的灌输,在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新任命助理审判员业务培训、新任命中层助理履职培训中引入法院文化的内容,增强干警对“朝法文化”的了解和理解,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干警的参与度,举办才艺展示大赛、原创节目大赛,制作《朝阳法苑》《朝霞》等内部刊物,激发队伍的创造力;深入贯彻“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活动,组织“支部书记党课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作为重要的检验标准,在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涉民生纠纷与群体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中,检验党员的先进性和思想教育的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规范功能

法官的个体行为不仅取决于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的法官群体的心理与需求。法院文化通过微妙的心理活动渗透和感染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使个体能够按照群体价值目标的指导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多年来,朝阳法院主要在建立和落实制度两个层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方面,坚持内部自觉与外部约束并举,突出制度的驱动作用,将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固化为各种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岗位规则等。出台《工作人员着装、仪表规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范干警的言行举止,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出台《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管理规定(试行)》《司法建议工作规则》等,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出台《关于干警业外活动的基本要求》《关于履职诫勉谈话暂行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廉洁的司法作风。近5年来,经过“废”“改”“立”工作,朝阳法院现有各类内部制度百余项,已初步建立起符合政策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这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朝阳法院狠抓制度机制落实。抓司法作风,定期对工作人员日常文明用语、接待和庭审行为、仪容装束等进行检查,确保从细节上体现良好的司法形象;抓司法公开,完善新闻制度,增加庭审网络直播次数,坚持开展人民法庭开放日活动,拓宽民意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抓廉政监督,查找容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加大查处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深入群众心中。

(三)积极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激励功能

法院文化不仅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动力。它可以激发每名法官奋发进取、争创一流的精神,充分调动大家的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投身到司法审判与司法服务中去。为进一步营造浓郁的法院文化氛围,朝阳法院加强对法院文化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强化法官的法治信念。

大力弘扬“朝法精神”。为使法院精神深入人心,积极推动“朝法魂”凝练活动,以“朝法魂”凝练活动为抓手,努力发挥文化建设“润物细无声”的独特作用,营造氛围、凝聚人心,使干警自觉将“朝法精神”烙于心中、见于行动;充分发挥内部网站、宣传专栏、荣誉室、报纸刊物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广泛传播、展示法官文化和朝法特色文化,增强干警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发挥先进典型的引路作用。朝阳法院坚持以“宝塔式”的结构选树和储备先进典型,突出先进典型培养宣传的梯次化、持续性和多样性。多年来,涌现出以“中国十佳人民法庭”“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双桥法庭和“全国优秀女法官”“中国法官十杰”钟蔚莉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坚持用典型的示范作用和精神力量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通过事迹报告会、专刊图册、实践活动、专项表彰等形式宣传先进,积极开展区“十佳法官(法院工作者)”“钟蔚莉审判质量奖”、青年法官裁判文书评比等多项评选活动,在先进典型的带动下,全院干警见贤思齐,追求自我完善,已经形成了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优化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熏陶功能

法院文化不但抽象为共同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言行举止,而且体现在法院的物质环境中。当一名新的成员加入法院集体时,物质环境会成为法院文化传播的载体,使新成员在耳濡目染中尽快地了解并融入这一集体。同时,法官的内心养成尤其是为民意识等职业特色的形成也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为进一步营造具有文化感染力的工作氛围,朝阳法院从硬件、软件方面齐入手,精心打造了具有朝法特色的工作环境。

倾心打造职业特色环境。在积极加强羽毛球馆、篮球场、网球场等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突出环境建设的职业特色,如各派出法庭成立“家”“恕”“诚”等不同主题的和解室,促进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合同类案件的有效化解;在人民法庭显著位置悬挂庭训,切实把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正、廉洁、为民”的要求上来;法庭建设突出主题性,如奥运村法庭以“中华法文化”为主题,在走廊墙壁上悬挂古代契约实物、古代法典图画,精心建造“法”字墙等,这些举措在增强干警的职业自豪感和历史使命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倾力构建便民利民体系。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务等各方面入手,积极探索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在立案大厅、审判场所设立绿色通道,配备诉讼指南、添置取号机、饮水机、复印机等设施,创造温馨的诉讼环境;以当事人无障碍参加审判进程为切入点,推行诉讼权利告知、类型案件指引等做法,强化法官的服务意识;实行执行全天候备勤制度,提供执行信息查询等,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抓住重大节日等关键时点,通过“法律六进”活动、“法庭开放日”、妇女儿童维权热线等方式,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五)打造朝法品牌,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辐射功能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而且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影响。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增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在文化建设过程中,朝阳法院注重文化品牌的培育,努力使法院特色文化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塑造有形的“和解”文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之路,构建起包括庭前调解“三项制度”、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判后答疑制度在内的调解和解工作体系,同时在7个派出法庭全面设置立案点,设置导诉台,探索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建立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和解大厅,和解室不挂国徽,不设法台,营造温馨优雅的和解环境;成立专门的和解文化展览室,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和宣传法院和解工作经验和成果,使“和”文化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朝阳法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

创新法院文化传播载体。为激励干警斗志,凝聚队伍力量,朝阳法院干警自己创作了《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和解之歌》两首曲目。歌曲生动再现了人民法官面对繁重的审判压力,勇挑审判重担、锐意改革进取、倾心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和自豪感,“神圣使命牢记心间,为民解忧没有终点”等词句成为“朝法精神”的形象诠释。2008年成立了管乐队后,还将《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改编为管乐合奏,在政法系统多次进行汇报表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领导的好评,逐步成为宣传法院文化的重要“窗口”,也成为朝阳法院文化建设的又一特色品牌。

三、对进一步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通过以上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朝阳法院的文化建设焕发了勃勃生机,取得喜人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并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但是,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工程,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层次性、专题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应深入总结分析当前的形势和挑战,加强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构建开放、科学、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体系。

一要结合需求,找准思路。法院文化的内在本质是法院的精神文化,它是法院文化的根和脊梁。精神文化的培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与区域发展形势相适应,要考虑到辖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以及群众的文化素养,有意识地引导和塑造法院干警的价值观及精神追求;二是要与法院工作发展相适应,要在全面分析客观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开展,科学地、有针对性地确定思路、目标、步骤和任务;三要充分调动干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四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对多年来法院工作中形成的先进文化进行总结、提炼、继承和发扬,做到与时俱进。

二要加强组织,长远规划。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应加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力度,开展自上而下的教育和引导;要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委、团委、工会等组织的优势及合力;要坚持循序渐进,在制定总体目标的同时,拟定阶段性计划,将营造和谐的法院文化环境和任务当作系统性、长期性任务来抓,将干警司法理念的树立、职业道德的提升、司法作风的改进以及法院精神的培育等持续推进,使法院文化建设稳扎稳打地向纵深发展。

与法同行作文篇7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15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学习优异,屡受表扬。家境也不贫寒。但在短短的两个月里,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的账款全部用于上网,后被民警发现,方知他将账款全部用于地下城与勇士;这一个虚幻的网络游戏中。

虽然这个花季少年未满18周岁,可以减少一些刑期。但是这个孩子已经踏上了一条不归路,给孩子的生活蒙上了很大的阴影。

读了上面的故事,你是否也受益了呢?遵守法律、做一个合法公民,要用行动去证明:1、严格要求自己,在校遵守法律法则,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2、树立法律意识,学习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提高识别是非能力,学会拒绝不良诱惑,许多青少年因为法制观念不强,抵御诱惑能力差,最终误入歧途,悔之晚矣。我们要以此为戒,让那一些些触目惊心的画面离我们远去。

与法同行作文篇8

【关键词】文学;伦理学批评;道德批评

在“中国的英语文学研究:回顾与展望”的学术研讨会上,聂教授首次提出了文学伦理学的批评这一观点,文学批评方法的研究因此而大量地出现在文学界当中。道德批评是文学当中常用的批评方法,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之间存在许多的不同之处。各界人士对文学的伦理批评与道德批评纷纷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人认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今后会存在不同的发展特点,更会与其它批评方法相结合。因此,本文以文学的伦理批评及道德批评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文学价值的。

一、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发展综述

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作为文学当中的批评方法,其在理论建构、理念发展与实践应用当中必将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对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方法进行对比。

(一)理论建构

众所周知,文学的伦理批评方法是由聂珍钊教授提出的,因此,聂教授是文学的伦理批评方法的重要贡献者。所以,其在伦理学批评方法的理论建构方面的贡献也十分明显。第一,文学伦理学批评文献的基本理念构架是由聂教授首次提出的。2004年,在江西的学术研讨仁义之上,聂教授以我国文评界存在的问题的批评作为切入点,对我国文评界对于新的文学批评方法的渴望作出了分析。聂教授运用历时的方法,对希腊神话以及古希腊文学、中世纪等时代的著名作品进行了分析,因此而得出了文学将社会与人生作为描写对象的特点,并提示了文学对于伦理与道德问题的依赖性,为文学的伦理学批评方法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他利用作者与读者的道德观点与思想倾向以及文学作品与社会的关系展示了伦理学批评方法的广大运用空间,提出了十分丰富的文学伦理学理论内涵。第二,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方法的异同也在聂教授的理论当中有所体现。聂教授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当中,对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文学作品当中的道德现象,都是对文学作品当中的道德现象进行分析与评判。而文学伦理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方法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批评的出发点、采纳的方法与侧重的内容。文学伦理学批评全部从文学作品的艺术虚构的立场为出发点进行文学作品的评价,而道德批评则是以现实与主观立场为出发点进行文学评价。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原历史当中的伦理关系事实是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的出发点,与道德批评方法的现实主观角度相比较,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更加科学与客观。内容的侧重方面,文学伦理批评访求是对道德现象当中的行为与结果间的诸多关系进行分析,而道德批评则是对道德现象的结果的对与错进行评价。

(二)理论发展

文学伦理批评的理论的发展比较全面,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自己见解的发表。比如说,王宁教授,从生态批评的角度出发,以生态批评发展的意义作为例子,将生态批评比喻为文学的环境伦理学。而刘建军教授则是从“自然人”、“社会人”、“文化人”这三个不同的人类发展历史阶段为出发眯,进行文学伦理批评的研究,他认为现代的伦理批评方法是以“文化人”这一阶段为基础的,其目的就是从文学的角度使事物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与稳定。张杰教育从我国道德标准的特点出发,以多元性与动态性作为切入点,认为文学伦理批评方法是以这些道德标准的特点为基础得以发展的,而以多元的道德标准作为批评依据的伦理学批评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不同于社会历史批评,具有自己的个性。不同的学者对于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都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其共通之处是,他们都认为在我国的文学批评领域当中,还缺乏一定的偷价值与道德价值,但是伦理学批评方法的出现会使这样的现状得到良好的改善。

(三)实践应用

文学道德批评方法是传统的文学作品评价方法,已经在文学评价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是一种新的文评法,但其也有着很大的应用空间。在聂教授在全国学术研讨会当中的发言来看,古今小说、诗歌与戏剧、东西方作品都是文学伦理批评方法应用的基地,这也使我国开始了一场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应用的热潮。因此,作为学习与研究文学的人,我们应当认识与认可文学伦理学批评的重要性与应用前景,开辟文学评价的新道路。

二、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混淆之除

(一)伦理与道德概念的混淆

在伦理学界,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词汇一直具有争议。随着聂教授对于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的提出及其应用的兴起,使得伦理与道德两个词汇的意义的争议加深,越加混淆。一些学者为了避免二者的混淆与纠缠,将二者进行并列使用,比如说伦理道德思想与伦理道德观这样的词汇十分常见。

在西方词源学当中进行考证,伦理与伦理学这两个词汇是源于希腊语,最初指人类的住所,后来有了风俗与性情、思维方式的意思。之后,伦理出现在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当中,意思为稳定的性质。而后亚里斯多德将其作为人的性格、特殊气质之意使用。而道德一词,源于拉丁语,其意为风尚与习俗,之后逐渐出现了特点与规律、品质的意思。所以,在西方伦理与道德两个词语是可以互换的。所以,不论是在东方还是在本文,伦理与道德都有一定的互通之处,所指都为社会道德现象。

然而,以我国古代词源为参考,却发现伦理与道德存在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伦,指的是秩序与次序,在中国古代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长幼尊卑关系。中国古代的五伦之说正指的是五种关系,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与朋友关系。而道德一词,所谓道,指的就是规律与规则,也就是人在进行某种行为时所要遵循的规律与规则。而德则为品德之义。所以,道德之意思为人们在进行社会行为时所要遵行的规则。因此,伦理与道德并不相同。

(二)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混淆

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概念的混淆是伦理学批评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发表的一些论文当中,大量存在“伦理道德观”之类的词语,许多作者都在用形容道德观的词语进行伦理观的描述,比如的说伸张正义、趋利避害这些词语。这些词语是用来形容行为结果对与错的,也就是道德观的形容词,并不能表明事物间的关系与联系,所以许多伦理批评方法的运用都存在问题,名义上是利用伦理学批评方法在进行文学评价,实际上得到了批评结论与道德批评的结论一致。

在笔者看来,文学伦理学批评重视的是人与人或者人与事物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及会关系背后社会历史的反映。而道德批评方法是从现代现实的角度出发,看道德现象中的关系是否符合现代的伦理标准,是对关系正确与否的判断。所以,伦理学批评是从现代与历史的双重角度出发,而道德批评多为从现代现实出发。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学伦理学批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是文学评价界的新鲜血液。其与道德批评存在一定共通之处,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本文对文学的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希望文评界内各位人士认清二者关系,更好地进行文学作品的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J]、外国文学研究, 2006,3(2):11-12、

[2]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J]、外国文学研究,2004,3(5):22-23、

[3] 刘建军、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现状和走向[J]、外国文学研究,2008,5(4):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