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家管理(精选8篇)
职工之家管理篇1
关键词 工会;职工小家;班组;文明创建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是江苏省水利厅直属水管单位,地处苏北徐宿两市5个县、区,是南水北调第四、五、六梯级站,各泵站、涵闸地理位置偏僻,人员分散,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现有9个基层分会委员会、1个独立工会小组和30个基层工会小组,在职在岗职工594人。全处9个分会经宿迁市总工会检查验收,全部为合格“职工之家”,处工会连续7年被省水利厅工会评为“先进职工之家”。2003年,处工会和泗阳闸站管理所、刘老涧闸站管理所分会分别被江苏省总工会授予“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称号,2006年骆运管理处荣获全国水利系统群众体育先进单位,2008年又被评为全国水利单位文化建设先进集体。
根据全处基层单位地理位置偏僻分散的特点,我们重视抓好基层,从班组建设人手,针对全处基层工会的组织管理和结构状况,有效地围绕全处中心工作,把“建家”与创建“学习型工会”紧密结合起来,适时适地的开展工会组织工作,摸索出了一条新时期适合本单位自身特点的工作思路。
1 明确目标,狠抓落实,使“职工之家”建设与工会组织工作有效的结合起来
新时期“建家”活动,其实质就是提高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能力,加强工会自身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推动工会组织工作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把广大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凝聚到工会组织中来,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
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新时期建家活动的意见》,给新时期“建家”活动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办法,同时也明确了工会组织工作和“建家”活动之间的关系。我们充分认识到,建设“职工之家”是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全处的改革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活动载体。只有把工会组织工作与“建家”活动融为一体,并得到党政领导和全体工会会员的支持和参与,“建家”活动才能得到巩固、产生效果,基层的工会组织建设也才能得到积极有效的发展和保证。目标明确后,我们首先在落实上下功夫。我们制定的“建家”方案、办法和考评细则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实施意见,经过全体会员的认真讨论和修改,并征得党委同意和支持,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实施可行的规范制度。处党委非常重视工会组织工作和创建活动,制定了“四创”评比方案(四创即创文明单位、创文明班组、创文明家庭、创文明职工),作为我们实施创建工作的新的内容和活动’载体,也为更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会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保证。行政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做到在部署、检查、评比各项工作时一并部署、检查、评比“建家”工作。几年来,全处各基层分会先后共投入100多万元用于“职工之家”建设,使基层“建家”工作一直是稳固扎实越建越好。由于我们自始至终确立“建家”活动必须为本单位工程管理和全体职工利益服务这个指导思想,因此,活动也一直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支持和欢迎,从根本上推动了各基层工会的组织工作发展。
2 抓好基层,完善制度,把班组建设和“小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班组是单位的最基层组织,建“小家”说到底就是要抓好班组建设。因此,我们把抓好基层班组建设作为建“小家”活动中的首要问题来抓。由于我们单位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岗位的分布状况,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怎样更有效地围绕全处中心工作,实实在在的抓好班组建设,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摸索出了一条新时期适合本单位自身特点的工作路子。
2,1抓好班组长的培训教育,提高班组建设的管理水平。
为了不断提高班组长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以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要求和工程科学管理要求,几年来,我们先后利用职工学校和短期培训以及选派送培等形式,组织了一百多人次的班组长参加了政治理论、工会组织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使每个班组长在政治思想、工会组织能力、技术管理水平上都有了长足进步,工会小组的各项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全处有30个工会小组全部为合格“取工小家”,95%以上的班组长成为各自生产技术和管理岗位上的主要骨干力量。
2,2努力提高班组的整体素质。
各基层分会在抓好班组长整体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为使工程管理上水平、精神文明上台阶,对班组建设明确了新的目标。在保证在职在岗职工达到100%入会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分会和工会小组的工作合帐,做到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各工会小组(班组)均设立了班组民主管理会和班组管理员,建立班组民主评议会,疏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各分会、工会小组有组织、有阵地、有措施,各单位的、‘五室一栏一校”(电视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乒乓球、台球、综合活动室、荣誉室、健身室,宣传报栏和职工学校)和健全的组织网络体系以及“建家”的实施细则,都为基层班组的组织建设和“小家”建设铺垫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正常有效的班组管理活动和局域网的互动交流,班组的群体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热情也有了显著变化。
2,3抓好工会小组的(班组)考评工作。
按照“建家”标准,抓好对工会小组考评是开展建“小家”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促进班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专门为各基层分会和工会小组制定了“建家”考核办法,每年考核比一次,并规定对“建家”不达标的不能被评为先进班组。通过规范的考核、评比,增强了班组集体荣誉感和职工的参与意识,特别是由于做到了班组建设大家搞,生产福利“四公开”,每个职工的人格得到充分尊重,从而出现了干主人活、操主人心、说主人话、尽主人责的良好局面。目前,职工们立功竞赛、奉献岗位、苦练内功和创建“学习型班组”,已形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我处徐邦宁同志先后荣获“江苏省知识型职工”、“全国知识型职工”、“江苏省文明职工”、“江苏省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孙建国同志先后获得了“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的殊荣。
3 讲求实效,强化效应,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工作
无论是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还是基层工会的组织工作建设,首先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做文章。
在工作中,按照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要求,处各级工会在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强化民主评议工会、民主评议干部,直接参与管理、经营、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每年基层分会召开职工大会不少于4次,对各自单位的工作情况及领导集体工作进
行评议,对工会工作以及工会领导进行评议。班组成员经常利用班前会、民主生活会、政治学习等会议形式加强自身学习、参与工会建设和单位的管理。每个职工都能做到大家事情大家办,人人参与、人人心系管理处这个大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帮助和解决职工困难是工会组织应尽的义务。工会象不象“家”,职工群众说了算。几年来,全处各级工会组织工作,坚持家访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做好走访慰问在职职工的同时,同样把离岗职工、困难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家庭挂在心上,把工作做到家里。每逢春节、中秋等节日,均上门看望和慰问。几年来,先后为突遭灾害的困难职工捐款近5万元,使职工群众深深感受到工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各级分会在实际工作中,还积极为改善职工的工作、生产、生活条件而努力争取支持,各闸、站、队都分别为职工购买和建造了洗浴设备设施,安装了空调、建造了清洁卫生的职工食堂,配备了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专用大巴3辆。通过这些显而易见的实际工作,增进了职工与工会组织之间的感情,使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大大加强。现全处所有在职在岗职工全部人会,组织工作得到了有力发展,职工的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同时也推动了“职工之家”建设,使我处的“职工之家”建设一直保持先进的行列。全处先后有一个班组荣获“全国水利系统模范职工小家”、两个班组荣获“江苏省模范职工小家”、有一个班组荣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称号,4个班组获宿迁市五一文明先进班组,89个班次被评为省水利厅和处级文明班组。
4 结语
一是“职工之家”建设是直接关系到工会组织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因素。通过“职工之家”建设的有效载体,对全处的工会组织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促进,有着深刻的影响力。一方面,通过“建家”活动,提升了工会工作的水平,并且形成了工会组织工作的丰富多样性,使工会组织工作更加贴近职工,更加扎实有效。通过“建家”活动,全方位提高了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参与热情,同样也促进了工会组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为工会组织工作提供了群众基础。
二是抓好基层班组建设,是推进整体工会组织工作的关键所在。“职工之家”建设的重点是基层班组,而工会组织工作建设的重点也在基层班组,因此,规范、科学、合理地抓好班组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只有完善基层班组的各项制度、工作机制和组织网络,才能使工会的组织工作整体性、规范化管理得到保证;只有把“小家”建设与班组组织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工会的组织工作才能更好地得到发展。否则,要想把职工都团结到工会组织中来,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认识到,建设好基层班组“小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靠职工群众办工会的过程,也是提升
职工之家管理篇2
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进行民主管理,顾名思义,毫无疑问是全体职工而不是企业所有人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把企业所有人员都作为民主管理的主体,除了全体员工之外,还包括企业行政领导人。在召开职代会时,坐在台下的职工代表听取和审议坐在台上的职工代表;的工作报告;台下的职工代表评议监督台上的职工代表;的年度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岂不成了职工互相审查,互相监督的机构了?造成职工民主管理主体混乱主要原因是职工概念的不明确。关于职工的概念,在不同的体制下有不同的含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指的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包含了国企的领导人和其他员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的概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改革后,国有企业从数量上急剧减少,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工会和职代会的组建也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在非公有制企业,如果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概念便彻底行不通了。因为无论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还是打工者,没有一个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即没有一个职工;,职工民主管理便无从谈起。如果照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把企业所有人员都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这样的民主管理只是作表面文章而已,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非公有制企业行政领导人即是企业的代表,依法行使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无须再增加一个职工代表;的头衔。用最通俗的话说,老板就是老板,管理上就做决定,无须再增加一个打工者代表;的称号,老板不可能代表打工者对自己的拍板权进行审议和监督,这也是不必要的。即使在国有企业,也应对职工这个概念加以重新界定。因为如果职工指的是包含行政领导人在内的企业所有人员,即企业的行政领导人也是职工,那么在国有投资占主体的公司制企业里的董事、监事,都有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资格,他们都可以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又何必多此一举,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法》中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也毫无意义。笔者认为,必须明确,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全体职工。但这个职工的概念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含义而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含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是指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包含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工人)和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科技人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员工。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的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是不包含在此范围内的。无论是在公有制抑或非公有制企业,其行政领导人本身就是投资者或其授权的管理者,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不应该也没必要再赋予他们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因此,在实行职工民主管理过程中,在职代会代表、平等协商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资格认定上,必须坚持职工身份尤其是一线职工的身份,明确规定一线工人和技术人员不能少于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80%,车间、科室的中层管理人员不能超过20%的比例,企业行政领导人不宜作为职工代表。
二、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难点: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是职工作主决策;还是参与管理;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是以什么身份来管理;二是管理的性质是作主决定还是参与决策。从政治理论上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在社会管理中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由于企业属全民所有,职工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因而企业当然也属于职工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当家作主管理自己的企业,这也还勉强说得过去。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已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及其他们委托的管理者掌握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他们在企业有钱有权,他们才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在企业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其主人身份从何而来?没有主人身份,在管理中又如何去当家作主;?身份决定地位。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作为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很难说他们是企业的主人。即使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众在管理中也不能完全当家作主。如果说在国企是由国家(国资委)代表全民来管理企业,决定权在国资委手里,职工群众不可能当家作主的话,那么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就更不可能当家作主了。职工群众在管理决策中只能是提提意见和建议,只能称之为参与管理;。对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阐述也很明确: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主要原因是政治上的拔高。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地位具有两重性的特点:一方面在政治上享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其公民权利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劳动过程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中,他们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与企业具有隶属关系,要服从企业的合法管理,其享有的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在理论上和政治宣传上,我们把职工的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无限放大,并延伸到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中去,把职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行为提高到作为企业主人的当家作主;的高度,使职工民主管理提高了一个档次,提升了大家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过度期望。这样拔高的结果是一把双刃剑,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如理论上的拔高,现实中又远远不能做到,导致职工群众对职工民主管理失去热情,消极应付,职工民主管理便流于形式。
职工之家管理篇3
【关键词】职工之家;爱心家园;二级教代会建设;开展工作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会在建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工会关于职工建家文件的精神,根据学院的工作特点,开展了建家活动。经过精心组织,逐步落实,让教职工在“职工之家”中找到了家的感觉,使职工之家成为学院联系教职工的一条纽带,成为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综合载体。
一、丰富学院文化生活,建设具有凝聚力的职工之家
按照学校《关于开展建家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学院的建家工作被纳入了学院的工作议程。为跨入全国模范之家的行列,学院在建家工作的过程中起点就是高标准,在职工小家的活动形式、功能、作用、教职工满意度上下功夫,使之成为学院具有吸引力的精神文明建设阵地。装点后的职工之家,环境幽雅、明亮宽敞、条幅字画、整洁温馨,活动设施比较齐全,使小家的品位得以提升。在建家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求职工认真遵守执行。为了满足职工文化活动的需要,打造学院文化品牌,学院工会成立了乒乓球协会、篮球协会、足球协会、羽毛球协会等。经常组织开展活动,先后开展了摄影大赛、春联评选大赛、象棋大赛、拔河比赛、球类大赛等。2010年学院在学校第49届运动会上获得教工组团体总分第五名的好成绩。元旦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联欢会活动,教职工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在欢乐中各展才华。工会组织教职工春游,领略大自然的风光,享受大自然的清新空气,使教职工工作压力顿减,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这些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丰富和营造了学院团结和谐的文化氛围,让更多的教职工共同感受学院发展建设职工之家的成果。
二、建设学习型职工之家,把“三育人”工作落到实处
建设学习型工会组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教职工素质的客观要求,也是建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工会把建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建家理念,以建家育人的方式建设学院,全力打造学习型职工之家。在实验系列教师中开展了讲课大赛,比授课板书、讲课语言、实验技巧、讲义编写、学生评语等,为了提高青年教师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书的中标水平,聘请学院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作专题报告。为了提高学院工会干部的工作水平,聘请校工会领导作专题报告。在70后青年教职工中开展“立足岗位,建功创优”评选活动,比教学,比科研成果,比管理,比服务,争创一流业绩,营造人人学先进,人人赶先进的良好氛围,把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工会组织每年都制定工作计划,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维权意识,以更科学的工作理念,更高昂的工作热情,更开阔的工作思路,更完善的工作机制,更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使工会工作再上台阶。工会之家订阅了报刊、杂志,制作了宣传栏,学院现有藏书六千余册,学院党政管理干部积极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工会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的工会组织。
三、建设管理型民主之家,完善制度建设
引导教职工正确行使民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诉求,保证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益,是学院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工会组织开展了“建言献策”建议案、院长信箱、“我为学院献一计”教代会提案等活动。通过开展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职工反应的意见和建议的深度和广度也逐渐扩展,主动参与管理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学院党政领导的公仆意识、民主作风、敬业精神不断加强。工作效果及制定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得到提高,教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满意程度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各项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活动,切实成为了学院加强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
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学院广大教职工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形式,成为学院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学院二级教代会的成立,标志着学院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制度的建立有了组织上的保证。学校工作重心下移,给予了学院更大的人、财、物和办学的自,这些权利的实施,需要学院制订具体方案进行操作。学院的决策更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利益,教职工对学院的管理行为比以往更加关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利益上的再分配,改革越深入越要求广大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需要教职工积极参与,因此,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对于贯彻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有着重要意义。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随着学院办学自的扩大,学院利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成为共同体,广大教职工关注学校的发展,更关注学院的发展,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待遇等各方面的权益,都与学院紧密联系在一起,调动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权、民主知情权、民主表达权和民主监督权的积极性尤为重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关心广大教职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学院民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院先后召开教代会代表会议,对学院公用房配置及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各位代表表决通过了这项办法,并在全校试行。教职工希望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维护自益,学院工会应切实履行教代会的职责,完善学院教代会制度。
四、努力把职工之家建成为爱心家园、温暖家园
在关心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等方面,院工会注重把工作做细、做实,工会成立了学院帮困解困基金会。陆续对住院的教职工和有困难的教职工给予资助,建立了帮困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带上生日蛋糕,带上花篮、印字条幅为德高望重的老先生祝福,祝愿他们生日快乐,身体健康,同时老先生表示会积极为学院的发展和建设多做贡献。工会组织还常常为学院未婚青年牵线搭桥,使他们充分感到学院工会职工小家的温暖。
职工之家在关注广大教职工的同时,也关爱身边的贫困大学生。学院的工会工作,就是要让职工小家的范围涵盖全院师生,让学生在这个家的呵护下健康成长,这一做法也是学院工会工作的一个特色。
学院有部分学生家庭贫困,其中一些学生品学兼优,帮助这些学生渡过暂时的经济困难,使之顺利完成学业,牵动着全体教职工的心。学院工会成立了园丁助学基金会,向全院教职工发出了倡议书,开展了“献爱心送温暖”的捐资助学活动。几次捐献活动共为学生捐款2万余元,此举表达了教职工对贫困学生、患病学生的关心,在大学生中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学生们一致表示一定要发奋图强,学好本领,报效祖国。汶川地震、云南旱灾、玉树地震、永吉洪水等灾难中,全院教职工都按照学校工会倡议伸出援助之手,进行了献爱心捐款活动,合计捐款达4万余元。
职工之家管理篇4
关键词:中职;班主任;学生管理
一、新形势下中职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现状
(一)学生素质参差不齐,加大了管理难度
因为种种原因,中职院校毕业生面临就业难的问题较大,再加上社会上对学历的过于重视,导致中职院校招生工作难以全面开展。在这样的前提下,中职院校多成为中学毕业差生的第一选择。但是较差的生源素质直接导致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困难,因为这些中职生大多约束力较差,对学习缺乏积极性甚至有自暴自弃的念头。这样一来班主任工作难度必然加大。
(二)家长难以配合,影响了工作效果
家长在中职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中起到明显的辅助作用,实践证明,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以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家长把学生送到中职院校后就不管不问。他们除了没有家校配合的意识外,甚至对学生未抱有任何希望,只是希望学校能够管住孩子。这样不配合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中班主任的学生管理工作效果。
(三)缺乏管理目标,管理方法单一
一些中职班主任在管理班级、学生时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没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导致管理工作没有条理,十分盲目,管理方法十分单一。例如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不能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仅利用一些简单粗暴的方法,使得学生产生厌恶、抵触的情绪,导致中职班主任工作难度的加大。
二、中职班主任管理学生的有效措施
(一)全面了解,成为学生管理工作的“活字典”
中职班主任要想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就必须对学生有着全面的了解。有鉴于此,每一位中职班主任都必须了解学生学习、生活与家庭等方方面面的状况,成为“活字典”或者“万事通”。只有掌握了学生的学习状况,才能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表现与成绩,及时发现学生的身心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掌握学生家庭、生活方面的状况,就可以进一步拉近师生的距离,并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心理变化等加以引导。除此以外,中职班主任在了解了学生各方面的信息后,还需要熟悉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了解他们性格上的不同之处,以便在安排学生学习、生活时可以做到互补。总的来说,在学生管理工作上,中职班主任就必须以百分之二百的耐心、细心与精力去应对。
(二)坚持不懈加强思想教育,力促中职生的全面成长
面对中职生思想道德修养差,集体意识淡薄的不良现状,广大中职学校的班主任要重视对于中职生的思想教育,力促中职生的全面素质提高。要把对于中职生的思想教育放在班级管理的首位,在平时的班级管理中,倡导集体意识,重视学情的及时把握,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集体意识,促进学生人格成长得更加健全发展。在班级管理的过程中,班主任注重加强对于中职生宣扬中华传统优秀美德教育,通过一些经典的道德故事案例进行班级教育,帮助学生改掉不良思想行为,树立起正确的、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
(三)精心创设良好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由于中职生在加入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家长不支持,对于中职教育的发展前景,部分家长并不看好。还存在部分学生本不愿意到中职学校学习,是迫于家长压力来接受中职教育的。这两种情况对于中职生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学习实践都是非常不利的,中职学校班主任要抓住有利时机,找准不同学生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和学生或者家长进行沟通,通过宣传国家对于职业教育的扶持资助,让家长消除对于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误会,能够了解让学生上中职学校同样能够成才,能够获取生活竞争的一技之长。对于被迫参加中职学习的学生,可以同他们谈心,继而了解他们的想法,有针对性地具体分析,进行疏导和沟通,让这部分学生转变观念,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中职教育中。总之,通过家校联合,班主任通过班级管理,要精心创设良好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四)重视培养班干部,增强班级向心力、凝聚力
中职学生管理方面,班主任要重视培养班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心强,敢于担当的学生做班干部,辅助班主任加强对于班级管理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复杂而反复,班集体管理方面通过班干部M行间接管理非常重要,选拔品学兼优、责任心强的学生出任班级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树立起班级优秀的班风,增强学生的向心力、凝聚力,形成班级的核心力。通过班干部进行班风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
班级文娱活动,为学生找到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的特长和同学情,都是非常有利的。
(五)重视对于学生的关心和照顾的温暖教育
中职生班级管理工作,事无巨细,班主任都要负责和有针对性地抓好,尤其是要重视对于不同层面的学生,实施因材施教,重视对于学生的关心和照顾,让中职生感觉到“家”的温暖。尤其是对于班级中的后进生,班主任要号召学生相互帮扶,不能挖苦、打击这部分学生,通过温暖的疏导和谈心,让学生进入班级后感觉到自己没有被忽视,自己的落后是暂时的,通过班主任开展扎实有效的后进生跟进思想教育工作,可以争取到他们的信任和心理依赖,通过认真的说服教育,让真挚的情感打开这部分学生的内心情感之门。班级管理重在情感疏导和心理教育,班主任要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的班级管理制度、温情的班级思想品德教育,学会从学生的思想和心理进行分析教育,增强师生交流,从而真实有效地抓好班级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每一位中职班主任都应该意识到,学生管理工作既是一门学问,更像一门艺术,这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需要每一位中职班主任都能不断探索与创新,以崭新的教育理念和科学机制去应对各项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与学生和谐、融洽相处的道路,真正成为中职院校学生学习、生活与今后工作上的良师益友,为社会建设培养更多的人才。
参考文献:
职工之家管理篇5
一、单位基本情况
我集团现有7个子公司,集团共有职工15000余人,先后荣获安徽十大餐饮名店、安徽省著名商标、卫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集团工会以《市级职工之家建设方案》的总体要求,开展了职工之家建设工作:职工之家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内设有图书室和阅览室,现有藏书3500册,总价值10万元,有报刊15种,电子音像制品100余张,电脑1台,固定电话一部,并有3名兼职职工之家管理员。年投入资金2万元以上,用以配套书柜、报夹,以及桌椅,书屋内还配备空调、饮水机等,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读书环境和学习条件。全体职工把集团职工之家当成知识之源、学习之所。员工广泛应用职工之家资源为提高餐饮服务,为提高服务技能,使职工之家真正成为企业腾飞的摇篮。集团工会。按照井岗镇工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今年春天开始,我们在创建“职工之家”工作中,组织全体职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力打造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促进了文化品位的不断提升,发挥了工会组织“大学校”作用,我们的做法是:
二、高度重视,全力组织创建
三河四子集团党组织立足于新形势,高度重视创建“职工之家”工作,多次召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研究部署“职工之家”的创建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全行职工深刻认识到创建“职工之家”是开展具有基层央行特点的文化建设重要载体,是提升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技术技能的重要场所,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阵地。创建“职工之家”的目的是以统一的核心价值观、文化理念及集团精神引导员工,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能,促进基层员工整体素质及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是精心设计规划。对“职工之家”建设的场地、书籍种类、电子设备的添置、综合管理、各项读书活动的开展都做出了详尽的安排。使“职工之家”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地进行。在“职工之家”的建设过程中,蜀山区、井岗镇工会领导多次到现场指导、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和帮助。
三是全员参与创建。我们在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坚持勤俭创建的原则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先后投入了2万余元资金进行“职工之家”的建设,购买了书籍、图书展柜、计算机等必要设施物品。同时我们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开展职工捐献图书活动,党组成员带头捐献新书、捐献购书款,在班子成员的带动下,全行职工踊跃捐献各类书籍达500多册,并积极参加安装、书籍分类摆放等义务劳动,顺利完成了“职工之家”建设工作。
三、建立制度,强化规范管理
为加强对“职工之家”的科学管理,最大效能地发挥“职工之家”的作用,我们设立了“职工之家”电子综合管理系统。依据购书管理、借阅管理、卫生管理、综合管理流程,建立了购置书籍、书籍借阅、损坏赔偿等12项管理制度。根据职工需求,定期公布畅销图书排行榜,定期更新图书种类,保证职工及时获取最新知识。为做好“职工之家”的管理工作,我们指定了具体负责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职工之家”长效管理机制,科学规范管理“职工之家”
为方便和适应职工阅读,我们开办了“职工之家”电子图书室,筛选了中外名著、时事政治、历史文学、科学普及、百科综合等10余类近1000册电子书籍供职工阅读。同时,建立了职工读书状况分析系统,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了解职工的阅读习惯和领域,分析掌握职工思想脉络 “职工之家”的启用,拓展了其在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的功能,不仅是读书空间、信息窗口、文化阵地、培训基地,更是职工思想交流、提升综合素质和文化创新的重要场所。
四、依托书屋,积极开展活动
目前,“职工之家”使用面积有150平方米,共有政治理论、宾馆业务、文学历史、社会百科、家居生活、健康保健、科学技术等七大类别,共计藏书3500余册、影像光盘100余本。建有图书阅览、电子音像播放、专题学习活动、综合管理等区域。我们每天定时开放职工之家及职工之家电子图书室,满足职工阅读需求。设立了读书心得体会交流图板,先进人物事迹学习心得交流等活动等。
职工之家管理篇6
内容提要: 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商业贿赂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无疑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其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本文仅就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公务”的认定
就受贿犯罪来说,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界定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① 的关键。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曾有职务说、身份说和公务说。 我国刑法明确采用了公务说。所以,是否从事公务又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一)公务的内涵
什么是公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它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两大类。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范围较广,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多种事务的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机关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而集体公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作为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显然是不包括集体性事务。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法院纪要》)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从这一规定来看,作为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如果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同样是从事公务。所以,公务应从两方面界定:一是代表性,即必须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管理性,即必须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尽管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不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也不能认定是“从事公务”。
从现有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来看,作为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一是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从应然的角度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应该指国家事务,具体地讲,仅指国家机关这一块,不应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作为受贿罪,其腐蚀的是国家肌体,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所以,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应该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代表的是国家,当然具体表现为某一国家机关。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初期,市场秩序没有完全建立并被遵守,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看,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受贿行为从严惩处实有必要。某种意义上讲,国营企业的运作体现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将国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市场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政企分开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只能是国家出资建立的企业,不能把国有企业的财产直接视为国家财产。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政企严格分开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具体运作,如内部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这里不包括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根本体现不了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受贿的,应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
(二)“公务”与“劳务”、“职务”的界限
劳务,一般是指直接从事具体的物质生产活动或者劳动服务活动,既可能是体力劳动,也可能是脑力劳动。在过去的研究中,往往将公务与劳务截然对立起来,即认为二者不共存,如果说某人从事的工作是公务,就不可能是劳务。一般来说,公务与劳务是有界限的,公务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劳务则不具有。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区别:公务表现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而劳务则表现为具体的生产活动或服务活动。但是,公务与劳务并非完全对立。在公务中往往也存在着劳务的成分,因为一些公务的履行需要通过劳务来进行,在劳务中有时也含有公务的性质,这主要是指经手国有财产的情况。比如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售票员、售货员,这一直是争论比较大的。有观点就认为,从事售货工作就是劳务活动,但他们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还兼作管理公共财物的工作,以劳务为主,以公务为辅。如果他们利用这一便利条件,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就构成受贿。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基于管理职能而经管单位财物的人员和基于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性质而经管单位财物的人员两种不同情况。前者属于公务范畴,而后者仍然是劳务的性质。笔者认为,界定公务和劳务,根本的是看这一活动是否具有代表性和管理性,组织、领导、监督职责比较容易界定,管理职责不好认定。管理应包括对人、财、物的管理,对人的管理好认定,对财、物的管理只能是直接的职责,如出纳、库房管理员,但不能是因劳动服务而派生出来的对财、物的管理,比如劳动得有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因劳动而管理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活动就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
实践中,争论比较大的是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情况。有观点认为,虽然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是一种受贿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难以涵盖这一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因为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业务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不是“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观点认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所从事的技术性、业务性或服务性工作,是代表国有单位的行为,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益活动的有机构成,理应是“从事公务”。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妥当。第一种观点仅仅把医生的开处方的活动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业务技术活动,这是不对的。第二种观点则仅注意到了公务活动的代表性,而未注意到公务活动的管理性。单纯的技术服务虽然是代表国有单位向其他人提供的,但由于其不具有管理性,不属于“公务”。医生开处方收取回扣,其开处方活动已不是单纯的技术服务,因为其开处方行为与医院的医药购销活动相联系,医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正是根据医生开出的处方来决定采购的数量和品种,医生的处方行为与医药品的购销行为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这样,医生的处方权已暗含着医药的购销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服务。也正是此缘故,医药厂商才给其回扣。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医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当然,如果医生单纯的给病人看病、治病,病人出于感激或其他目的给医生送钱,则不能认定医生构成受贿罪。再比如大学教师,如果你单纯的教书、改卷,这不是从事公务,但是如果你参与招生,那就是公务了。
所谓“职务”,一般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讲,职务则意味着获得一定的法定身份,有权代表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企业等执行一定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事务。在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中均存在着职务,在国有单位,行为人履行职务就是从事公务,而在非国有单位,行为人履行职务,只有在代表国有单位时,才能视为公务。《法院纪要》规定,“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从《纪要》规定可以看出,公务与职务具有相连性。
二、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情况的认定处理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非法收受型受贿罪,都有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即是一个主观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感情投资问题;一是事后受贿问题。
(一)感情投资问题
逢年过节,有些领导干部收受下级或其他人的“红包”,双方在送或收受时并不涉及权钱交易。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或个人给他人财物,不是因为亲友关系互赠礼品,而是因为后者的职位、地位同前者有利害关系,是“用得着的人”,虽然在送财物时没有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要求,实际上,是希望以此取得后者的好感,日后需要时可以给予必要的关照。同时,对于接受者而言,其对于送者的意图也是十分清楚的,虽未明确表示许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但是双方“心照不宣”,实际上是“以权力为支点的特殊交易”。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受贿罪。也有观点认为,即使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与本人职务有直接关系,即其职务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能力,是促使他人送财物的基础,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既然双方在进行财物的收受之时没有一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的约定,认定为受贿罪是于法无据的。还有观点认为,应具体分析:在排除双方存在深厚交情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送礼人的具体请托事项及所送的财物没有明显表示反对的,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反之,行为人明显表示反对的,就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1](P39)
笔者认为,作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其主观要件,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从罪刑法定角度讲,要认定某人构成受贿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法院纪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纪要》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行为要件来看待,最低得有承诺行为,其更为严格,目的在于遏制客观归罪。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承诺表示时,要认定其收受钱财行为构成受贿罪,就必须能够证明其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这已是一个最低的证明要求。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钱财,这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根本无须明确的承诺表示。这就是心照不宣。当然,这里的前提是明知对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不是“对对方所送的钱财没有明确的反对”。
(二)事后受贿问题
事后受贿,是指事后酬谢型的情况,不是指事先约定先办事后给钱的情形。对于事后受贿,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受贿故意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因此在受贿罪中,不仅包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包括为他人谋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即权钱交易的故意。因此,事前没有贿赂的约定,由于行为人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贿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2](P629) 也有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故意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构成事实的表象和容忍。犯罪构成中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事实,上述观点提出权钱交易的故意显然将权钱交易作为行为来看待,可是在受贿罪中其行为内容并不包括权钱交易,受贿罪中其行为内容并不包括权钱交易,其实行行为只有索取、期约和收受贿赂的部分并无权钱交易。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是受贿罪所有行为的浓缩,并非具体行为。此外,事前无贿赂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人明知是其职务酬劳而予以收受同样也是权钱交换,唯一不同的是交易顺序方面,由此可以认为用权钱交易的故意否定事后受贿的有罪性理由并不充足。[3]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将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混淆了。故意与目的构成罪过的内容,作为故意的认识因素并不包括对目的的认识。作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受贿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两方面,仅有受贿故意而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不能构成受贿罪。对于受贿故意的成立,仅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违背其职务要求即可。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则意味着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是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或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已获得对方的贿赂许诺。所以,对于事后受贿的情形,虽然行为人有受贿故意,但欠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无法成立受贿罪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要彻底解决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立法应该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原因有三:(1)受贿罪在形式上表现为权钱交易,但其本质在于侵犯了公职的廉洁性。官员的职责不能与金钱联系在一起,更不能被金钱所扭曲。作为公职人员,职责就要求其不能非法收受钱财。索贿与非法收贿仅仅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分,是主观恶性大小的不同,其本质一样。所以,非法收贿行为成立受贿罪没有必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2)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给控方带来证明难度,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对于收贿者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则不难证明。但是,对于受贿者还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则就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贿赂犯罪多表现为一对一的情况,如果受贿人不承认、行贿人不承认,“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没有外化为客观行为,如何来认定?如果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就大大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可以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3)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还会放纵受贿犯罪分子。比如,对于那些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而主观上并不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刑法规定,就不能构成受贿罪。如此就形成一个怪论:公职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想)给他人办事,就不构成犯罪;办事,就构成了犯罪。不管别人的事正当与否。这样,公职人员只管收钱好了,高枕无忧。规定这一要件,实难以惩处大量的受贿行为。
三、利益正当与否的判断
对于斡旋受贿罪以及行贿罪,都有一个谋取利益问题。谋取利益正当与否是界定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
(一)不正当利益的含义
对于利益正当与否的标准,理论上也曾有过不同的看法:手段不正当说、非法利益说以及违背职务说等。这几种学说均遭受到批评。最后大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不确定利益的性质上。不确定利益,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任何人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手段或通过正当途径都有可能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由其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决定,对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竞争性。有人认为,不确定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因为利益本体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其正当与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依赖于人们运用何种手段,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它。也有人认为,对于不确定利益来说,正因为它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离开了手段,它就仅仅只是一个虚无飘渺的、纯抽象的概念而已,而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手段对于不确定利益来说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即采取正当手段取得,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即采取不正当手段,依靠行贿手段排斥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公平竞争者的利益来获取所谓不确定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4]
后一种观点实质上还是采取手段不正当说,即以手段的正当与否决定利益的性质。利益正当与否是由利益本身性质决定,将手段的正当性与利益的正当性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否定了利益的自身独立性。目的是正当的,而实现这一正当目的的手段并不一定正当。同理,手段是正当的,但通过这一手段所达到的目的并一定正当。如果通过手段来判断谋取利益正当与否,那么通过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就不存在正当的情况。如此以来,立法规定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就虚置了。当然,持这一观点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行贿者谋取的都是不确定利益,比如比较典型的买官现象。对此如果不能以行贿罪惩处,可能大家接受不了。但如果按照行贿罪处理,“谋取官职”就必须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要把“谋取官职”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只能借助于手段的正当与否,单纯的“谋取官职”,不能说不正当。毕竟,想升迁也是积极要求进步。正因为如此,大家关于不确定利益的性质的争论比较激烈,也很矛盾。笔者认为,不确定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在立法上,要限制行贿罪成立的范围,应该将这一“利益”要件规定为“为谋取非法和不确定利益”。这样,利益要件就比较好认定了。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笔者则建议取消。刑法之所以增加这一限制,目的是缩小打击范围。但是,这一规定却不合理。一是有失公平。比如甲为谋取正当利益,找到乙某,给乙送两万元钱,乙某利用职权给甲办了事,则乙某构成受贿罪;假如甲所办之事不在甲某职权范围之内,但甲某仍然收下两万元钱,而找到丙某把事办成,这样甲某就不构成受贿罪。同样是权钱交易,同样腐蚀了公职的廉洁性,但结果却迥然不同。这显然有失公平。二是容易导致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如果斡旋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即使斡旋人索取或者收受钱财都不构成犯罪,这就造成更多人去营造关系网,使得本来可以通过自身职务行为完成的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转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完成,这样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对方,就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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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司法解释关于“不正当利益”界定的正确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3月4日公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对于这一司法解释,有人提出了批评,认为其采用了违背职务说,也并没有超出非法利益说的范畴。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确定利益既可以采取非法手段、也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到底采取何种手段,行贿人未必知道、更难以判断其合法性。用受贿人采取的手段来衡量行贿人利益的正当性,其合理性令人怀疑,甚至可能导致对行贿人的客观归罪。[4] 也有观点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注意到手段的重要意义,有其进步性。但认为,所谓利益是行贿人的利益,是相对于行贿人来说的,因此,考察其正当性不应根据受贿人的职务手段来判断,而应该根据行贿人的手段来判断。[5](P231) 笔者认为,这两种批评是没有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含义和精神。对于解释的第二层含义,其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并没有采取违背职务说或手段不正当性说,仍然是非法利益说。广义上讲,“帮助或方便条件”也是一种利益。司法解释的第二层含义并不是从受贿者是否违背职务来判断利益是否正当,而是根据行贿者本人是否在谋取不确定利益的过程中,又谋取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来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解释贯彻了立法精神,即限制行贿罪、斡旋受贿罪的成立范围。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及其认定
“利用职务”是受贿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标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理论上有很大的争论,提出了制约关系说、横向制约关系说、影响关系说以及身份面子说等。制约关系说排除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况;横向制约关系说则把职务之间纵向制约关系纳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职务之间的横向制约关系纳入“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中;影响关系说则把职务之间的制约关系全部纳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之间的影响关系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内容,并认为所谓影响关系主要表现为要求方与被要求方不处于同一职能部门,两者的职责范围不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若不依该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实行职务行为,对其以后的工作、协作等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这些不利还只是潜在的,不利后果与不依要求实施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必然性。身份面子说更为宽泛,把职务之间的制约、影响关系均纳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仅限于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亲属关系、友情关系和工作关系。2003年《法院纪要》第3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第3条第3项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于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显然,《法院纪要》采取了影响说。《法院纪要》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制约意味着一方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变化为前提。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就意味着一方受制于另一方,制约方的意见如果不听从,会有直接的不利后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受制方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和利用自己的职务并无不同。所以,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应划入“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范畴。另外,斡旋受贿毕竟是一种渎职行为,行为人利用他人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必须与自己的职务有关,否则行为人何职可渎?所以,对于单纯利用亲戚朋友关系,就不应纳入斡旋受贿内容。职务之间存在影响应该是斡旋受贿的底线。
对于职务之间的隶属关系,比较好认定,因为这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领导者基于职务可以直接命令、指使被领导者去实施请托人所请托的事项。问题是,如何理解“职务之间的制约关系”?制约关系首先应该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的关系。制约关系是一种工作上的依存、监督或管理的关系,如果一方不按照另一方的要求来办理,会有直接的不利后果。当然,这种直接的不利后果并不是必然的,但是否有不利后果的决定权掌握在另一方手里。制约关系包括外部制约关系和内部制约关系:外部制约关系只要有:(1)监督关系。如法院上级之间的监督关系、人大常委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检察院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监督关系等;(2)行业管理关系。 行业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向自己提出的要求或请求往往是照办不误。如税务、防疫、卫生、工商等部门与所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业务制约关系。 这主要国有单位与关联单位之间的业务制约关系。比如国有出版社与承印其图书的印刷单位之间就存在业务制约关系。如果出版社负责人收受请托人财物,要求印刷单位负责人安排请托人到其单位工作,就应认定出版社负责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内部制约关系,是指在同一单位内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身居较高的职位、拥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从而对那些并不隶属于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
“利用一定的工作联系”,这可分为纵向的工作联系和横向的工作联系。纵向的工作联系,通常是指上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下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上的联系。横向的工作联系,通常是指在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之间有公务关系的不同部门、单位之间,比如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以及这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那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行为上的影响关系,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者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
“利用一定的工作联系”不等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工作自身所提供的便利,同职权本身的行使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实际上,“利用一定的工作联系”也是利用职务之间的影响关系。
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被利用人为请托人谋利是因何种关系呢?笔者认为,这主要从两方面来认定:职务之间的客观关系及二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职务之间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那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职务之间也不存在影响关系,那也排除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查看被利用的人之所以办事是因职务之间的影响因素还是因二人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可能存在这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职务之间的影响因素;二是单纯的二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既有职务之间的影响因素,也有二人之间的关系因素;四是职务之间的影响因素和利用人的行贿,对于前两种情况,好处理。对于第三种情况,要分析何种因素起决定作用。例如,某副省长给某部属高校的校长写信,要求校长违反国家规定为请托人办了件事,然后该副省长收了请托人的钱财。对于该案,有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身居副省长之职,但他管不着那个大学校长,如果他们之间不认识,他也就不会写信,因而他只是利用了熟人或者朋友的关系为请托人办事,其行为与职务没有关系。也有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构成受贿罪。因为被告人之所以敢于要求大学校长为请托人办事,主要是因为其身居较高的职位、拥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从而对那些并不隶属于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对于该案,副省长职位显然会对大学校长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因为该大学在该省之内,单纯从工作出发,该校长也会考虑到学校的工作需要该省支持,副省长的要求还应满足,否则,会有潜在的不利。当然,尽管二者职务之间存在影响关系,我们还应考察二者的关系。如果二人仅仅就是认识,那么,在该案中,副省长的职务影响因素是主要的;如果二人是同学或朋友,且交往甚密,副省长职务的影响就退为其次了,不能认定副省长是斡旋受贿。所以,当两种影响都产生影响时,应具体分析哪种因素起决定作用。
对于第四种情况,例如,王某给县人大常委办公室主任李某5万元钱, 让为其违规办理土地证,李某找到土地局局长,送给局长2万元把事情办妥。 对于李某的处理,就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李某构成斡旋受贿罪,有人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有人认为李某构成行贿罪。利用人之所以又行贿,可能是认为自己职务影响不够,或者认为自己跟对方的关系不够,或者是出于酬谢对方。对于仅因行贿而促成为请托人谋利的,对行为人按照行贿罪处理;对于职务因素也参与影响的,应按照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就李某一案,李某作为人大常委办公室主任,其职务显然影响土地局局长的职务行为,应成立受贿罪。因李某又给土地局局长行贿,又构成行贿罪。对此应数罪并罚。
注释:
①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修订,扩大其主体范围。从《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来看,该罪应称为“单位人员受贿罪”。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进行修改,本文仍沿用原罪名。
参考文献
[1] 参见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 于宏、事后受贿的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
职工之家管理篇7
一、拓展民主管理渠道,建设具有维权功能的职工之家
建设一个民主气氛浓,职工民主意识强,企业全员参与管理的职工之家,是确保职工行使当家做力的重要基础,是发挥维权功能的必备条件,也是建设职工之家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从源头上畅通参政议政渠道。企业要设立由职工代表、劳模、班组长参加组成的民主管理委员会、车间和班组也要成立相应的民管组织,企业的重大事项要先经过职工讨论,然后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使职工有参政议政的渠道,有充分行使主人翁当家理财的权力机会。同时要加大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力度,坚持定期评议制度,评议前让领导干部公开述职,然后民主测评,对民意不好的干部限期整改问题。坚持评议机制,不但使每个干部有压力、而且还有动力,密切干群关系,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民主管理的作用和力度,对民管会更加信赖,对民管工作更支持。其次要充分发挥工会小组长和"五大员"作用,保证民管制度落到实处。要层层开会民主生活会,由基层工会小组长和"五大员"参加,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进行畅所欲言的讨论,对生产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竞聘岗位、提职转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倾听最底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由民管会与企业党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同时要坚持职工代表视察制度,定期组织职工代表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调查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的问题,基层民管问题,及时向民管会反馈情况快速解决。再次是加大落实职代会提案和集体合同的力度,对职代会决定的事项要实行民主监督,具体做到会前严把预审关,会中严把评议关,会后严把落实关,强化日常巡视检查监督。要坚持厂务公开制度,拓展公开形式,注重公开实效,这是落实职代会决定事项的重要保证,并且能使职工参与民管渠道进一步拓宽畅通,建设之家的维权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拓展"五小"建设渠道,建设具有凝聚功能的职工之家
树立职工之家形象,建设优美环境,是高标准建设凝聚功能之家的需要,也是对职工文化熏陶,思想育人的需要。因此,要把着力点要放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注重之家设施和环境建设,在加大投入上下工夫,组织发动职工自己动手建设之家,规划设计家园景观,修建花坛、凉亭、种植树木、草坪、画廊、铺设地面、路面,粉刷房屋、室内装修。建立职工文化娱乐室、读书阅览室、服务室、小浴池、小食堂、书画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篮球场、健身房,使职工有个工作学习的舒适美丽的环境,在文明娱乐和科学健身中陶冶情操。第二要加强管理,成立文体娱乐组织,对之家环境、各种设备和设施,要设立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损坏赔偿制度、专修制度和使用办法,增强爱护自己家园的自觉性。同时要成立职工文学创作、书法绘画、摄影录像、乐器、歌舞、棋类、乒乓球、台球、篮球、等十多个兴趣爱好小组,确保每个职工都有参与活动的机会和平台。笫三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竞赛活动,增强建家的凝聚力,要根据不同季节举办文体竞赛活动,春天开展沐浴春光的踢毽子、跳绳、舞蹈、户外竞走等活动;夏天开展乒乓球、篮球、水球等活动;秋天举办拔河、体操、野外登山、绘画、摄影竞赛活动;冬天组织开展适合室内的棋类、乐器演奏、歌咏、赛诗等活动。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节日开展专项活动,如元旦和春节可举办联欢、编写春联、猜灯谜、三八节女工才艺展示、五一职工劳动技能比武、七一党的知识竞赛、十一国庆征文等突出节日气氛的活动。通过开展多样化的特色活动,使职工真正感受到之家的乐趣,品到了之家的滋味,享受到了之家的温馨和幸福,从而更加热爱之家、珍惜之家,离不开之家,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之家的凝聚力。
职工之家管理篇8
本文从基层工会小组的重要性入手,重点阐述了北汽股份株洲分公司通过完善工会小组架构、开展劳动竞赛、特色帮扶、暖心工程、技术创新、队伍建设、民主建设、职工教育等方式,为基层工会小组管理实践创新方法和途径,使工会工作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进而提炼经验,总结推广。
【关键字】基层工会小组 实践 创新
2013年4月28日,在同全国劳模代表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谈到工会工作时,他指出“时代在发展,事业在创新,工会工作也要发展、也要创新。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的讲话精神,不仅反映了党对工会工作的殷切希望,以及对工会工作新的更高要求,也为新形势下如何推动工会工作发展提供了指导原则。
基层工会小组是工会组织的细胞,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工作任务的落实,要通过基层工会小组和工会会员来实现,工会小组是基层工会、分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的落脚点。疏通末梢,激活细胞,原是医学术语,同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工会组织的活力,应疏通工会组织的末梢,激活基层工会小组细胞,加强基层工会小组的管理,以管理、实践、创新作为工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株洲分公司在转型升级目标下,构建和发展和谐企业的本质要求。
一、 建立规范管理,夯实基层工会小组管理基础保障
1、健全完善基层工会小组架构
目前,北汽股份株洲分公司已经形成了“1+6+9+100”的特色组织模式,在以公司工会为总揽,以6个直属分工会为依托,以9个工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平台为指导,以各车间(科室)、班组为组织单位,合理设立了100个基层工会小组,对公司4000余名职工实现了垂直全覆盖。100个基层工会小组内通过民主选举推选了工会小组长、后备小组长、工会联络员,健全完善了基层工会小组架构,确保了工会的工作有人能做,有人愿意做。
2、健全基层工会小组工作制度
健全制度,是确保基层工会小组正常运转的手段。株洲分公司把基层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与改革、推进工会小组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作为基层工会小组建设的标准,创建和完善了基层工会小组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基层工会小组内工会干部的职责,建立了工会小组活动日制度,采取学习、民主生活会、民主管理等形式,使基层工会小组工作的开展常态化、规范化。
二、 履行小组职能,发挥基层工会小组凝聚服务作用
基层工会小组是公司工会工作的最前沿,是最直接贴近会员群众的基础组织,存在于职工群众之间。为了能充分激发基层工会小组活力,使工会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深入开展下去,同时,能使工会及时听见基层职工群众的愿望与要求,株洲分公司工会搭建平台,积极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在劳动竞赛、特色帮扶、暖心工程、技术创新、队伍建设、职工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面向基层工会小组全员全覆盖,通过在班组实际工作中有计划、有组织、有引导的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基层工会小组凝聚、服务与纽带作用。
1、 维护职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和职能,也是企业营造和谐向上氛围的核心与关键。工会发挥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就是要以职工代表者的身份,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对困难职工的帮扶问题等,也是工会维权的重要内容。
基层工会小组处于工会组织维权的第一线,对职工生产、生活和工作状况及家庭情况最熟悉、最了解,职工有困难首先找工会,而第一个要找的就是基层工会小组,所以,工会小组的维权工作做得如何,不仅关系到整个基层工会、分工会的维权工作水平,更关系到工会在职工群众的形象。
株洲分公司工会各工会小组通过小组月度工作例会、班组微信群、班组园地公示栏等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企业动态及时传递到小组成员,并将职工群众的意见、想法、呼声、难点通过班组的“今天我想说”便贴式粘贴栏、班组微信平台进行收集,改变传统的工作思维方式,以多样化的工作方式贴近职工,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以网络为平台,及时倾听员工心声,对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快速反馈与答复,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实时化,从微观上关注职工个体的具体状况,这不仅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重要桥梁。
2015年以来,各基层工会小组累计记录反馈问题500余项并推动解决。同时,株洲分公司还在各基层工会小组内部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对有困难的员工进行家访、慰问与帮扶。今年以来,总装分工会32个工会小组就对各小组内17名特困员工分别开展了家访活动。
2、建设职能:建设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社会职能。工会发挥建设作用,从本质上说是做人的工作。因此,作为身处基层的工会小组,就要很好的利用贴近企业、贴近班组、贴近职工的优势,通过思想发动和组织开展一系列适合职工参加,有利用调动职工积极性的竞赛活动。
2015年,是北汽集团向制造服务型和创新型企业战略转型的起步之年,是北汽股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的攻坚之年,也是株洲分公司实现“革新树标、集约经营、提质增效”的关键一年。今年以来,株洲分公司工会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开展了“建功十二五、岗位争先锋”主题劳动竞赛,贴近生产一线实际,以车身、涂装、总装、发动机厂为各自单位,各基层工会小组之间,也适时开展了班组劳动竞赛,并从安全、生产、质量、成本、团队等方面为考核依据,评选劳动竞赛红旗班组;各基层小组内部同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每季度评选质量明星、生产明星等,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服务生产上来,有力推动了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
在株洲分公司工会组织的“提质增效,职工在行动”合理化提案擂台赛活动中,基层工会小组提交提案1000余项,改善效益达到582、47万元以上。同时,基层工会小组结合生产实际,成立了QC攻关小组、质量改善小组、成本改进小组等,吸引广大基层职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降本增效、质量改善、提升竞争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3、 参与职能。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参与企事业管理,这既是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途径,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车间和班组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重要的一环,工会小组是班组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基层工会小组同职工联系紧密,最能代表职工讲话。
株洲分公司工会小组通过每月定期开展民主座谈会的形式,将企业发展中的信息传递给职工,让职工充分了解企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工会小组的小组长、后备小组长、工会联络员,通过会员评家、会员议家的方式,对基层工会小组的各项工作进行评议并加以改善,通过广泛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收集了合理化建议800余条,实现了工会小组组织班组全体职工有效参与班组、企业管理的过程覆盖。
4、 教育职能。工会发挥教育职能的特点就是在于把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寓于工会的各项活动之中。工会发挥教育作用,离不开工会小组,工会教育的计划、部署、活动的组织开展,最终都要落实到工会小组去进行。
工会小组是处于最前沿的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株洲分公司工会各基层小组围绕安全责任、质量意识、成本管理、行为规范等方面开展三级培训,把职工素质提升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以师带徒,内部轮岗培训,班组全员参培率达到100%,有效提升了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其中,总装分厂一人会两岗人员达到90%以上,一人会三岗及以上人员达到55%以上。
三、 结合实践创新,拓展基层工会小组管理新途径
1、 理念创新
实践基础上的理念创新是变革和发展的先导。一个目标明确、脉络清晰而又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工作思路,对于工会实现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先导性意义。“建家建在岗位上、建家建在灵魂中”是株洲分公司工会结合企业发展实际,不断提升工会基层力量,提升基层班组管理水平的大胆尝试。以“家”文化为宗旨的理念创新,使株洲分公司一开始就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工会小组的建设上,依托班组建设,不断强升“家”文化理念,最终通过品牌班组建设来实现班组管理效能和企业管理效率的最大化。
“家”文化是铸造基层班组品牌建设的重要理念。班组“家”文化建设实践主要包括家之序、家之教、家之责、家之誉等四个方面因素,这些理念因素使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被赋予了更为充实的内涵,也为基层工会小组实践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
2、 实践创新
一是通过“家”文化建设,在班组内开展潇湘铁军行为督导活动,着力提高小家的行为秩序;二是通过劳动竞赛、岗位练兵、轮岗培训、一对一活动,同时在班组内建立职工书屋,开设职工课堂,着力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三是通过各类文体活动和主题活动的开展,增强集体凝聚力,以建立班组困难员工档案,帮扶困难员工、金秋助学、暖心工程等形式,使基层工会组织与班组与职工血肉相连,实现班组职工的归属感;四是通过岗位建功立业、争优创先活动,以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鼓励班组与班组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开展良性竞争,营造弘扬先进人物;五是通过建立现场职工小家,完善职工小家硬件和软件设施,使基层工会小组能更好的服务于职工,使基层工会工作始终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愿望。
3、组织体制创新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逻辑点。株洲分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了特色的“1+6+9+100”组织模式。基层工会组织结构合理的全覆盖和细致化,进一步夯实了工会工作的前沿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