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精选8篇)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
【关键词】 会计 职业道德 途径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是会计文化底蕴的沉淀与积累,是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既是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与社会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影响和决定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会计工作的好坏。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定,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通业务、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搞好服务。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行业活动过程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会计工作理念和会计职业责任,具有原则性、无私性、服务性和时代性的基本特点,会计职业是一项具有原则性与服务性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认识到会计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个人利益,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履行会计职能,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方面,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与经济管理,成为单位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做到忠于职责,强化服务,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不弄虚作假,不伪造账目,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与完整,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塑造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会计法律是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相对于会计法律具有更广的约束范围,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职业行为除了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会计职业道德约束,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的行为,养成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坚决杜绝会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内在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体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职业道德约束,不断进行反省和提高,自我完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增强会计职业道德意识
加强会计人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会计行业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严格高尚、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信仰,不断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做到敬业爱岗,洁身自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坚持原则,经受考验,不为名利所诱惑跨越道德底线。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必须大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会计人员整个职业生涯中,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给会计人员道德观念与行为施加影响,使其逐步渗透到会计人员的思想深处,让所有会计人员认识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改善其善恶认知标准,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创造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舆论导向,社会舆论代表着社会民众的一种意志情感与价值取向,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社会舆论的支持和监督,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必须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宣传正面典型,鞭挞反面典型,树立榜样的力量,大力宣扬忠于职守,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会计人员,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会计造假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全社会的道德意识。
二、完善会计法律制度
德治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法制为德治提供规范保障,必须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会计法律制度实施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道德”与“法律”双手抓,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但要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而且要完善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配套的会计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可以对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必须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之中,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明确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促进我国会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将公众利益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责任不明确的或处罚力度不够的条款应加以修改,明确规定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者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违法成本和代价,建立民事索赔制度,促使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模式,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纠正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避免和乱用职权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遏制会计造假行为发生,严厉地打击和惩处会计违法犯罪活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通过和法律法规相结合,共同推动会计人员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
三、开展会计诚信教育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诚信”乃会计之本。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是会计对社会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高服务。会计诚信不仅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职业导向,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将诚实和守信视为道德的最高界限,把会计诚信融进每一名会计人员的内心,贯穿于会计职业活动和会计人员职业生涯的始终,使得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增强自身道德素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在办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会计事项,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决不做假账,坚决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会计的公信力,使会计活动在一个诚信的环境中进行,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诚信氛围;建立会计诚信评价制度,加强信用等级考核,将会计职业道德信用等级同工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挂钩,使得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诚信良好表现及违背诚信的状况,对失信者的有关信息展开记录及披露,对恶意造假者严加处罚,加大造假者付出巨大成本,促进会计人员增加自律意识。
四、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其职业道德素质与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会计工作的质量,关系到社会诚信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在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身道德行为,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会计要求,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及会计法规,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会计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自身道德修养的程度,提高会计人员自身道德修养关键在于教育。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标准灌输到每个会计人员心中,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品质,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锻炼把职业道德原则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形成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与意志品质,深刻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荣辱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本职工作,端正工作态度,规范职业行为,遵规守纪,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检查、考核、评价和奖罚,结合会计职业活动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职业品德和专业能力,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职业道德建设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大力支持与配合,一方面,会计人员要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标准,自觉形成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良好习惯,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将会计职业道德转化为自身信念和内在品质,不断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另一方面,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使得会计职业道德理念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环境与氛围。
【参考文献】
[1] 吴晓梅: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动因、原则和职能[J]、会计之友,2013(8)、
[2] 张爱华:浅谈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
[3] 赵燕坤: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J]、中国总会计师,2013(5)、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2
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最早始于80年代初,基本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的。从那时到现在,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不仅产生数量庞大的论文和各类文章,而且已出版相关教材和专著10余部。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N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N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高潮,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明显推动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与这个时期新闻界在市场化中片面追逐利润、淡化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有关,另外,这个时期“有偿新闻”的泛滥也促使了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热潮。与此相应,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内容明显丰富了;而且,与有偿新闻有关的研究明显成为一个重点。
3、1998年-2004年:这一阶段,有偿新闻研究在继续,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对有偿新闻的研究大都与突发事件结合起来论述。突发事件成为促进这个阶段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不断延续的重要因素。《东周刊》事件、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引出的受贿事件等,都促使了新闻学术界对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走入又一个高峰,仅2004年一年的研究论文就达百余篇。同时,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审视新闻职业道德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其次,新闻伦理学研究也在继续:除了对国内新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外,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介绍和论述增多。另外,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观的相关研究也受到了重视。除此以外,研究者开始从新闻娱乐化、炒新闻、新闻策划等角度研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网络道德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出现。
4、2005年至今:这个时期,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炒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等切入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在继续。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联系(如新闻职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个代表与新闻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也占不小比重。随着2006年网络传播研究成为热点,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度明显增大。另外,研究者对新闻自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了。
二、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内容
总括20多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研究视点和内容:
1、新闻失实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新闻失实是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切入点,也是从80年代初新闻学界一开始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至今一直持续关注的一个点。当然,随着不同时期新闻失实形式的不断变化,研究的认识和结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就内容来看,对新闻失实的研究主要围绕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失实等层面来展开;从目前来看,不同层面的研究论文数量都很庞大,所获得的认识和具体内容也较为系统、深入。从研究成果的形态和类型来看,也相当丰富和多样,有新闻理论著作中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有研究论文中就某一认识视点所做的深度分析与论述,也有大量来自业界的对某些失实个案的解剖和反思。
2、“有偿新闻”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有偿新闻”在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与“有偿新闻”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偿新闻”的成因、后果及如何防治等方面。
关于“有偿新闻”的成因,研究者的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有偿新闻”的成因主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主观看,新闻工作者社会良知的丧失,对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追逐是重要原因。①从客观因素看,市场化背景下形成的新闻产品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和土壤;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宣传需求,则为“有偿新闻”提供了买方市场。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闻成为一项专业的必要条件。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说明。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为例,文章首先介绍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发展的历程,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14
9、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
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给新闻职业道德带来的影响和网络环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就第一方面的研究来看,很多人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如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真实性、抄袭、把关人缺失、新闻保密、隐私权等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15就对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看,研究者多从强化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依靠自律原则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进行强调。16可以看出,目前这方面研究的层次还比较浅,主要停留在传统职业道德理论与网络传播特点的机械对照与分析层面。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2006年第6期。
曾凡斌:《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与重构》,《视听界》,2005年第3期。
郑保卫:《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
陆晔,潘中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台),2002年第4期。
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陈力丹:《新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马秋枫,张晋升,王天权:《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暨南学报》,2005年第5期。
周宗杰:《简论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职业时空》2007年第2期。
陈敏:《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性因素分析》,《新闻界》2006年第1期。
关岩德:《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郑瑜:《互联网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方玲玲:《试论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3
当今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会计信用短缺。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自律、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企业管理层、会计师在利益和诚信的权衡与选择间,很容易遗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诚信,成为利益的俘虏而出让道德。造假在全世界已造成“风借火势,火借风威”的效果。在信用短缺、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重要治国方略——“以德治国”。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探究会计职业自律、进行会计的道德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会计来说,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两者都以其独特功能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德治是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会计道德水平;法治是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会计界的道德水平。因此,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对会计职业自律在全社会的养成,都具有深远的启示性意义。
二、研究内容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法律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分析,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着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教育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法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职业良心。职业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问题,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最后,提出企业文化作为可操作系统,对于道德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道德文化始终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并支持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有导向、规范、约束、凝聚、融合等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企业文化、诚信自律与企业家精神是实现可操作系统的切入点。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4
完善教育和自律机制
所谓自律是指主体主动地以思想道德标准和他律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监督,经常性地检查自己行为中的得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简言之,自律是主体为自己立法,是自身的内在要求,它集设定者、监督者和遵守者于一体,因此其约束不像他律那样外在和刚性,主要表现为主体的精神境界。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完善培养和教育机制、增强编辑履行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来建立编辑的自律机制。
完善教育机制。教育是道德建设的关键所在,系统的道德教育能够使人们对编辑职业道德的认识由感性直观上升到理性自觉,从而达到道德的自律,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编辑只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准确地把握党的方针政策,才能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以事业为重,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①应加强对编辑职业道德的普及性教育,倡导职业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在出版活动中,倡导、体现、渗透先进的理念,研究和汲取中国传统道德的合理内核,注入现代科学精神,整合形成编辑职业道德的理念文化体系,对加强编辑的职业道德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道德教育的最高境界和最终目的是引导道德主体实现自我德育。道德自省是个体对自身道德意识和行为进行经常性的反思、省察,进而自我评价、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心理过程,是自我德育的必要手段,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功。②
建立自律机制。自律,相对于他律而言,一定程度上属道德范畴,一般是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和制定道德自律信条来实现的。编辑行业自律,就编辑工作者而言就是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就整个行业而言,就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制定一些从事编辑工作的自律条款或是编辑行业的道德信条,并成立某些自律机构来监督管理编辑从业者。③在一定条件下,他律可以向自律转化,如果主体自愿地执行他律,这时就不再是外在的约束,而变成了内在的需要,他律也就成为自律。在促使转化的过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不懈地耐心教育:通过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引导编辑树立良好的从业信念;通过编辑职业道德教育,帮助编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观,引导编辑爱惜编辑荣誉,时时注意编辑形象;通过帮助编辑正确评价自己,树立适合自己的奋斗目标,从而激励自己产生一种积极向上的动力。营造良好的编辑文化氛围,引导编辑提高自律意识和能力。
建立奖励和惩处机制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奖惩机制是道德建设的保证,每一个出版机构内部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能对编辑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奖励或惩罚的制度。通过思想教育的手段培养个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是非常重要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其欠缺之处就在于,整体的道德水平可能随个人道德的差异而产生极大的随意性,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因此,必须将抽象的道德规范变为有形的奖惩制度,使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时时刻刻都处于有效机制的规范之中。
合理利用物质利益的激励机制。从道德产生来说,人们正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形成了自己职业特定的道德准则;就道德维护来说,如果没有利益的奖惩,特定的道德准则也不可能长期得到遵守。因此,编辑道德应该保护编辑个人的正当利益,并利用物质利益的激励机制,对编辑的劳动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特别是对那些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品行高尚的编辑,在对他们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更应该突出物质奖励,以促使其以更大的热情投入编辑出版工作。
健全编辑道德惩戒机制。加大惩罚力度,进行疏而不漏、严厉而不失公正的惩处和惩戒。对编辑的道德失范行为绝不能包庇、护短、宽容和迁就,对其中劣迹昭著者,要公布“黑名单”,把他们的名声搞臭,取消他们不应得的各种利益,剥夺他们进行学术活动的权利。严重者要将他们逐出出版界,清除害群之马,以纯洁编辑队伍,从而使我国的编辑行业从业人员真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编辑职业道德的特点之一就是它是特殊的调节规范,不具有强制力。要保证这些具体规范为所有编辑工作者遵守,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缺乏完备的工作制度、条例,编辑人员很可能受社会上不良现象的诱惑而出现道德失范。建立健全出版管理制度,在制度上规范编辑的行为,使其在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一套符合出版业特点的监督机制,形成责任追究制度,用完善的机制促进编辑职业道德的提高,为编辑职业道德的提高提供可靠的保证。④
健全科学的稿件评审制度。双向匿名审稿制是当前国际著名科学出版物普遍采用的审稿形式,这种审稿形式科学、公正,审稿专家可单纯地就学术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能够有效地遏制人情稿、关系稿和权钱交易等学术不端行为,实现科学面前人人平等。除此之外,还应采取交叉评审、评审回避制度等辅助措施,以确保评审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如果出现不同的评审意见,还应请第三方做进一步的评判审查工作。
建立论文查新制度。我国出版物一般采用编辑初审、专家二审、主编终审的审稿制度。在这个论著质量的控制链中,尽管审稿者学有专长、博学多闻,但因学科研究中心的不同,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知识盲点和信息盲区,因而仅仅依靠传统的三审制不能最大限度地识别、剔除违规之作。编辑实践表明,在审稿环节增设文献查新程序是消除知识盲点、突破信息盲区、鉴别学术失范的重要手段。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源共享成为现实:全国各主要城市均建立了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镜像站,可以提供科技查新、论文收录、引用检索等多种服务;凡加入清华光盘版和万方数据库的期刊,可在网上免费查阅论文;拥有中国知网科研诚信管理系统研究中心开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可直接利用该系统查询和评价论文的创新性。此外,编辑部还可以根据稿件的内容、关键词及参考文献等,去查阅已发表的相关论著,与之进行比较,以判断论文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存在某些学术不端行为。⑤
发挥学术期刊编委会的职能。编委会除了承担审稿、学术把关任务外,还应参与期刊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批评,以规范编辑权利。例如,中国科学院及中华医学会等单位就对期刊编委会职能做了以下规定:编辑部在编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编委会对学术质量负有主要责任,并负责学术导向,负责组稿、审稿、定稿,注意收集读者和作者的意见,参与解决重大问题,关心编辑成长等。⑥
建立把关机制。所谓把关,就是对众多的信息源进行筛选,剔除糟粕,选取精华。编辑是论著进入社会的最后“把关”者,编辑有义务也有责任减少或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编辑要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保持务实的态度,坚持原则,加强职业道德素养;编辑要关注学科动向,参与学术研究,扩展知识面,不断积累知识和更新知识,以更好地识别和判断论著的真伪与优劣。编辑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把关”职责,杜绝“假冒伪劣”作品的传播,真正捍卫出版物的质量和品级。要认真甄别论著及其作者的有关证件,严防失真论著进入付梓阶段。
加强法制建设是编辑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保证。自古以来,道德和法律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相辅相成。没有一个社会,只靠道德的力量或只靠法律和强制力就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科学领域,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伦理和法律双重约束,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加强编辑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就制度而言,出版部门至今尚未制定出专门的编辑道德规范,这是造成编辑道德建设滞后的原因之一。编辑人员作为出版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出版队伍道德建设的普遍要求当然也适用于编辑队伍。但是编辑毕竟具有与出版、发行、印刷等其他出版队伍组成部分不同的鲜明职业特征,而且编辑工作是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对出版物的质量有着判定性的影响,应有专门的编辑道德规范。只有构筑起完备的编辑道德体系,通过科学严密的道德规范和制度,来规范人、约束人、引导人,广大编辑工作者才能切实做到以德从业。
加强编辑职业道德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出版事业的依法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如出台了《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但这些条例、规范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很强,对违反有关条例者也未制定有力的制裁措施,更缺乏专门针对编辑的法律体系。为了更好地规范编辑的职业道德,必须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同时要让编辑懂法、学法、用法。⑦编辑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强调道德认同,强化自我修养和自觉自律,而且强调制度和法律的外在约束与规范,注重完善他律即对制度规范的严格遵循。
为了捍卫神圣的科学殿堂,消灭学术腐败,应逐步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刚性的法律与制度,惩戒学术腐败,保证学术良知和职业道德的实现。应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抄袭剽窃、重复发表、作品署名、引文规范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彻底堵塞法律方面的漏洞。应设立惩罚条款,使每一种可能出现的不端行为都有相应的惩处规定,使出版物的写作与发表乃至科学活动始终处于有法可依、违法必惩的状态之下。同时,把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视野之内,对涉及欺骗公众、骗取钱财、浪费公共资源、侵犯他人权利、损害他人或单位声誉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适应条文,提请公诉,依法惩治,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力度,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使学术腐败者闻风丧胆。
结论
编辑应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境界,构筑内心正确的道德法庭;应具备敏锐的是非判断能力和正直的品格,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在编辑工作中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过程中,编辑只有不断进行灵魂洗礼和精神升华,使编辑的文化使命和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使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达到和谐统一和完美结合,编辑出版优秀的精神产品,从而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B506)]
注 释:
①潘秀华、郭丽娟、韩胜利等:《从知行背离到知行统一――关于编辑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8,10(2)。
②徐书华、沈又红:《关于构建高校党员道德建设机制的几点思考》,《伦理学研究》,2008(6)。
③吴志慧:《负学术道德行为的心理分析》,《编辑之友》,2008(1)。
④王丰年、匡云:《论编辑的职业道德建设》,《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4)。
⑤夏登武:《编辑不容忽视三种基本意识》,《编辑之友》,2008(3)。
⑥韩长友:《学术期刊编辑权力异化及其对策》,《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8,19(2)。
⑦单丽娟:《编辑职业道德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5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6
【关键词】律师文化\伦理底线\误区和危害
导言
有关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就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搞好律师文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和看法。其中,将律师个人的伦理、道德、品行、素质、礼仪和水平作为律师文化的基本核心和内涵的论述和观点,不能说不具有相当的深度见解。但是,考察学界有关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什么是律师文化和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其别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道德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会使律师文化建设误入歧途,而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在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今天,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误区,给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一个正确的定位。
一、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文化”?依《辞海》的诠释,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同时,文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性。依照唯物和辩证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并且,“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2)。因此,所谓的“文化”,就个体来说,她反映的是一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气质、魅力、礼仪和水平等。就群体而言,则是一个组织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反映。从本质上讲,它不仅仅是一种信奉或者倡导,更不是一种包装和宣传,她应当,也只能是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是一个群体(组织)在长期经营和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贾春峰的话说,“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一种“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的综合,是一种在长期的不断充实、发展和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要素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所讨论的“律师文化”,当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文化”,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所谓的“律师文化”应当是指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所共同形成,并存在于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服务于这一特定的职业和角色的执业精神、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有三:
首先,律师文化是以律师特有的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为基础并服务于律师的职业与角色。
其次,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通过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平台,以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素养、伦理、道德等载体来反映和传播。
最后,反映出律师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特征的律师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传统,并受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所规范和影响。
二、律师文化的伦理道德表现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必然受到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和影响。因此,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不同的群体文化所追求的,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要符合普遍的、传统的,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公认的普适性伦理道德标准外,更重要的是,他必须要符合仅为自己这一群体或职业所独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的需要,并以此为特征和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伦理道德学说中的“底线伦理”认为:所谓的“底线伦理”,是相对于一般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3)。不同的职业,都有着自己这一职业才具有的“伦理底线”,这一“伦理底线”是由从事的这一职业和由职业和自身的“角色”所决定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伦理底线”。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所决定,使律师的伦理道德与一般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矛盾的“悖论”旋涡之中。就律师个体而言“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4):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再次,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5)
上述律师的道德悖论决定了律师的伦理底线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自己的职业和角色。因此,反映出律师特有的伦理道德内涵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文建设,也应当以此“伦理底线”为基础,并服从于这一律师的“伦理底线”。这是我们讨论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现行律师文化理论的道德误区和危害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时,都认为律师是“手握正义之剑而来,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律师应当“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是“扶正守道、仗义执言”的实践者,是“诚信本位主义者”,是“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因此,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素养和品质。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圣人的下凡,完人的再现。不少的律师也往往以这样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并且将这种理想的道德伦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文化,特别是律师文化这种特定的职业群体文化认识上的道德的误区: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正义并非是律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6)。根据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的准则,作为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通过高超的职业技巧而使你的委托人免受或减受牢狱之灾时,这个律师是正直、正义或者是不正直、不正义呢?即使在普通的民事中,我们为明知不在理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在法律上足以成立,并为公正的法官所采纳而使本来不应该胜诉的案件得以胜诉时,我们又应当算是正直、正义或者不正直、不正义呢?需知:“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7),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8)。因此,如果将律师看成是一位追求包括个案实体正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不但将使律师这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抗辩技能下降到冰点,而且从对当事人负责,从“为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这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来看,反而是一种不道德而不是道德。
第二、“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应当放在律师这一职业框架中进行考量。律师必须“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基本生命线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律师,不应为招揽业务而架词挑讼,欺骗委托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律师这一“诚信”应当是在什么框架下的“诚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包括委托人未被发现的违法事实在内的秘密时,律师是应当积极地上报给法官和公诉人,或者是为委托人严格保密?如果从传统的,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说,基于“推诚而不欺”的道德准则,当然是应当积极上报给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从律师职业角度来看,律师如果这样做的话,则就是一种对委托人信任的不“诚”,就是一种从根本上违背了“守信而不疑”这一律师的职业诚信准则。其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这一执业群体的伦理和道德,而且将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信赖度得以严重丧失。
第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不应成为律师所追求的素养和品质。面对瞬息万变的诉讼场景,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心态,这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但这绝对不是“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种化外散人的清悠和无为。著名学者孙笑侠说过:“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9)。律师正是在如何应对、平衡这三者的“绞杀”中形成了一种律师独有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身份荣誉意识”不仅体现在道德的层面上,而且也体现在市场意义的经济层面上。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地宣扬“正义”,但是,当我们的委托人或所、辩护的案件遭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起码也是我们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对待)时,律师的天职要求我们的,是应当以委托人的“荣辱”为“荣辱”而不是漠不关心的“宠辱不惊”和“去留无意”,这时需要我们的是从自己的职业角度出发“仗义执言”与强权抗争,而不是逃避现实的“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和“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不仅是我们职业上的市场需要,而且也是我们职业上的道德需要。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的确有这种现象的存在。有时,在激烈的争辩中突然听到一方的律师发出“这是当事人的事,作为律师何必如此较真”这样的话时,作为一名律师感到的不仅是剌耳,而且还剌心。如果我们将这样浪漫般的诗意作为律师的一个基本伦理道德,作为律师应当追求的文化内容之一,就不但不具备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素养,而且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因此,如果我们将上述这种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来作为我们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定位,必将导致下面两个不良的后果:
首先,以这种背离了律师的特定职业、角色所决定的“伦理底线”的传统的、一般的、用于对社会普通成员所适用的“大众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和定位,就无法在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中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而不能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势必使律师文化只能成为一种口号式的宣传和包装,使律师文化坠入庸俗化的泥淖。由于我们讨论的是律师文化,而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准的“伦理底线”作为追求和核心。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道德,而非个人的道德”,“它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一种被职业特征所规定的标准,而不是一种普适的标准”(10),他是一种共同的情感意识,其共同的指向是这一群体所追求和形成的共同“传统、利益、目标、荣誉、理想、义务、价值体认、思维方式、处事风格这样一些东西”(11)。尽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人,也需要遵守和追求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伦理道德,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这固然是需要的,但这都属于普通伦理道德规畴而不是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只是对于律师的最低要求,是法定的底线。但是在这个底线之外,并不是不存在律师的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伦理目标。比如律师可以舍弃对价与经济考虑而免费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寒的当事人走出困境,律师放弃自己的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法律援助等等,但这些美德善行的表现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伦理的要求,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在律师已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基础之上尽了更高的,个人化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一种必须符合统一化、程序化要求的律师伦理而言,它的设定的合理化基础和理念应该是一种大多数的律师所能做到的,并且符合职业逻辑的情况下必须做到的标准”(12)。因此,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只有以这种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的律师职业和角色所决定的伦理道德作为核心和追求,才能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并为律师普遍所认同、接受和付诸实践。
其次,以这种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底线”的标准来定位律师文化和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将使律师陷入一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处境。律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和举止均“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由于职业的不同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这种法律职业外的视角往往是带有非理性、非程序性和非技术性的评判。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小部份律师连律师职业道德这一最起码的伦理底线都不遵守,诉讼中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对委托人吹牛加欺骗;在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搞同业不正当竞争,更助长了社会法律职业群体外的公众对律师持有一种另类的看法而使律师的形象大大受损。我们在打赢官司时不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主持公道而偏袒自己的委托人的责难就是最好的实例和证明。由此,当律师处于“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实现程序正义,又可能因为违反实质正义和要求”所相悖的两难境地时,就难免遭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和诟病,受到社会公众的不公正看法和对待。因此,我们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如果不是以突出宣扬“在遵循程序伦理之下,尽可能地对实体正义加以维护”这一律师职业伦理底线作为基本定位,理性地将自己放在律师这一特定的角色场景中来理解和考察,既不提出脱离现实的过高道德奢望,也不脱离一般道德常理的过分宽容,而是不恰当地自我“拔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必然误导法律职业外的公众对律师的不当期望而引起误解,其结果将导致律师形象的损害。而这,是与我们建设律师文化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简单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在整个律师文化体系上,以律师职业角色为定位,,以追求程序伦理为基础,以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规范,创立一种有别于一般公众和其他职业的,具有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独有的,能够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推崇并能够付诸实践的律师文化。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上,起码存在着三个误区:1、体用上的误区,重形而轻神。只注重形式上包装与宣传,而忽视了对文化内涵的培植,使律师文化建设步入形式主义的歧途;2、道德上的误区。不适当地拔高道德标准,将适用于一般民众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人执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律师文化的底蕴,从而使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走入另一歧途;2、传统承受上的误区,未注意文化的民族性和发展连续性的特征,脱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基础,使律师文化缺乏应有的民族特色。因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就上述三个误区中的“道德误区”进行讨论,对于其他两个误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例,如有必要,将另文探讨。故命名为:“律师文化的道德误区”,特予说明。
注释:
(1、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33页。
(3)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页;
(4)(5)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6)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载《律师文摘》2004年第4期巻首语;
(7、8)参见《辩护的伦理道德》一文的编者按,《律师文摘》总第7辑第60页;
(9)孙笑侠《律师是什么主义?》,载《律师文摘》05年第6期卷首语;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道德养成教育;实施途径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长期受到贬低,甚至曾经被砸烂,法律仅仅作为政治训导工具而并未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学教育的价值定位。并且,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取得了由政治训导式教育向学科教育这一转变后,没有及时向价值观教育的转化,而是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之中,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多于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更忽视了法律道德教育,未将秩序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放在法学教育的首位。因此,面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道德危机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并非等同于单纯的道德养成教育,我们应认识到法律相对于模糊性极强的道德价值观念来说,更注重程序的约束在法学讲授的过程中不能把二者相等同,而是应注重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其道德因素,其主要途径有:
一、发挥学校在道德养成教育中的作用
实施养成教育的主要途径,就是要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把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的道德感情和道德信念,凝聚为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的习惯。其重点就是要从幼小开始,日积月累坚持不懈,古人也认为“必使其讲而习之于幼稚之时”,这样才能“习与智长、化与心成,而无礴格不胜之患也”。这就是说,在儿童时期,就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使基本道德规范逐渐成为他们的思想与品性。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家训”、“家教”,在此过程中,家庭的角色固然重要,学校教育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一方面,学校教育是承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纽带;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又是以上两者的基础。
我们知道,从思想道德层面来看,青少年时期犹如“一张白纸”。可以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在这段时期内如果能够使学生懂得道德的基本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就能够在以后的学习、教育和自我锻炼中,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且能够让学生在思想上产生一道坚固的道德堤防,对一切不道德的观念和假、丑、恶的腐朽思想,就能自觉地抵制,并在这种斗争中锻炼自己识别善恶的能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在大学教育中,更要把道德教育提高到理性认同的高度,力求在“知行统一”和“理论认识与身体力行相统一”上下功夫,使道德教育同大学生的成才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应该如此,原因在于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要求法律从业者以及未来的从业者具有高尚的道德,然后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二、创新教学方法并使其多样化
鉴于法律与道德本质区别,如欲使法律与道德恰到好处地结合。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启发学生,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要融人道德教育。
第一,道德教育不同于专业知识的讲授,所以便有人提议,为了加强法学专业中的道德养成教育,应该开设专门的道德养成教育课程,这也未免不可,但具体的授课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特别是通过老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归纳、分析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例如,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王海现象”,可谓见仁见智。到底如何认识“王海现象”?这其中就涉及感性与理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如“孙志刚现象”问题、法律援助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及由于科学发展而引发安乐死、克隆人等问题都是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典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促进法律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同步提高。
第二,“诊所式教育”,即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育方式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吻合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此种方法已经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AALS委员会已经在《校内诊所的未来》中根据诊所式教育任务确定了诊所教育的9项目标,其中有一项是通过学生亲身接触职业律师的习俗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感,这就说明了此方法不仅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传统法学教育很难做到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质,适当使用“诊所式教育”还是大有裨益的。
三、重新审视传统的“灌输理论”方式
在教学实践中,“理论灌输”方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如课堂气氛沉闷,忽视学生反映,讲授内容与学生的教材或资料重复,课堂缺乏交流,内容与社会实践脱节等问题,因此屡遭批判。如将此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于道德养成教育,可能将会产生同样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法学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选择问题,道德养成教育更非如此。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产生均有其特定的基础,任何方法的提出和采纳都不能脱离实际,新方法的引进对于传统方法应是一种丰富和嫁接,试图用新方法完全取代传统方法,实践证明是根本行不通的,即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因此,我们在创新教学方法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灌输理论”这种传统做法,实际上,这种方法是真正能够使理性法律知识与感性的道德精神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老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老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缺陷不在于方法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我们应当启学生之所能,尊重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建立起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平等的双向交流的新模式,恢复灌输理论的本来面目。此外,道德养成教育可分为是理论教育和养成教育,在某种意义上,理论教育可以作为养成教育的前提,欲使受教育者将其道德行为习惯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来,必须有内心的思想驱动,而这种思想正来自于教育者日益积累的思想灌输,因此,道德教育方法就其本质来讲是辩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顾此失彼,那种包罗万象、一成不变的教育方法是不存在的,简单地人为地确定某一种方法为教育方法,即使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也会因其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方面而惨遭失败。因此,选择道德教育方法时,应坚持多元化综合运用原则。当然,多种教育方法的综合运用不是诸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理性选择和有机组合,即要坚持创新方法优先,兼顾传统方法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养成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运用情感式教学在实践中树立法律职业道德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学专业中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了法律职业活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体现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促进学生养成道德人格。因此,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应该进行体验式教育。
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实际案例中道德取舍问题的评判,同优秀专业人士交流座谈以及直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实践活动,使学生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从而形成优良职业道德。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将职业道德认识付诸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也便于学生形成职业道德自律意识。有学者也指出“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其实,“任何人都不能被灌输或施加条件来诚实地讲话或公正地判决,因为实施这些美德都要求一种自觉意识和自由选择的品质”。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能够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并间接地感受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同时,要确保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功,还必须将它延伸到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因此,学校便应要求学生定期选择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等部门实习。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更重要的是,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已经实际上处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地位而与当事人、律师、实习单位的人员等进行交往,直接面临义务与利益冲突的选择,这将有利于其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形成。
其次,受教育者在实践中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理论转化为行为是判断道德素质是否提高的标准,因此还可以采取“内与心,外于行”等立体教育模式,“内于心”就是通过教育,解决道德的思想认识问题。这是一种心理过程,是行为能力形成的内侧。主要通过价值判断、选择、体验形成价值取向、情感、信念、行为方式和习惯等心理素质。“外于行”就是通过管理,解决道德的行为实践问题。这是一种行为过程,是受教育者思想认识的外侧。主要通过外在行为得以体现。养成教育是外化与内化统一于青年学生个体发展全过程的和谐教育,其根本目的决定了养成教育的内部机制必然是外化与内化的统一,二者是行为能力的内外侧,缺少了一侧都不能构成行为能力。因此,作为高等院校的教育者,不仅要使道德思想植根于青年学生的大脑,更应该通过多种方式使这种思想影响其行为与习惯,而作为法学教育者,更应该将法律知识与道德精神相融合,以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前提下,彰显道德的本质。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篇8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着司法职业道德欠缺的严重问题,在运用法律惩治犯罪的同时,借鉴民间习惯和民间道德规范在法律教育中进行伦理道德教育,重建“德治”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法律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教育既包括素质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同时又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律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由于法律职业是比较特殊的关键性职业,其从业人员对全体社会成员都负有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一个社会而言,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因此,社会在其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授予上应该从严要求,从严控制。
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所有社会弊病和问题呢,在我国,近年来由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人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而是有不断增加之势。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因此在我国,健全完善的法律传统仍非常欠缺,社会的道德约束力还很微弱,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决我国社会别是法律教育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间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我国社会的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我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也许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进人法律职业的人作准备。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有三个,即一定的通识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当然,法律教育并不仅以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作为其目标。但是鉴于我国绝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职业人员水平较低,加之旧时代遗留下来的不良名声,我国法律教育似乎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培养目标,即下一代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要能够提高训练水准,并将他们置于社会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这点很不容易,这里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就是人们相信法学毕业生更可能破坏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夺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导致人们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无可避免地走向堕落。人不可信,为何要以诚相待;而待人以诚,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残留不绝,人们就会以恐惧、厌恶和憎恨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把人们提高到一种新的品秩上来—他们受过最新的法律理论训练,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种神圣的威严而且从业人员是它的侍臣;他们抱有捍卫正义的热忱,并对所有的不足折衷权衡。
可是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关于良好的通识教育可由提高法学院的人学条件加以解决;关于为法律学生提供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国家健全法律体系、提供适当的法律训练加以解决;关于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借助法律伦理学,重视我国的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
人类自形成为社会之后,就必须产生一定的规范来防止个人、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相互损害,为处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制定一系列调解和惩罚规则。其中既有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国家法,也有流行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但是,官方的法律总会有漏洞,执法者也难得做到“明察秋毫”并把犯法者统统绳之以法。
萨姆纳认为,在行为规范方面的民俗为社区大众所长久接受之后,会产生一种神秘化的社会过程,而转化为“民德”即民间道德规范,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宗教或惧鬼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原本产生于民众日常生活与行为中的民俗(习惯),经由原始宗教或惧鬼或魔术等因素的神秘化作用而转化之后,成为具有约束力或制裁力的“民德”。违反这一“民德”的行为,就是“作孽”。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以儒家礼教(一套确定人际关系法则的“礼治”)为主,以法律惩罚(“制法典,正法罪,辟狱刑”《左传》)为辅,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民间处理各类纠纷的习惯法,并有与民间宗教和华系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这是维系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行为规范的三个层次。
对于“犯罪”和“作孽”,我国民间社会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是直接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刑律的惩罚;后者不直接触犯世俗法律,但违反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受到世人的道德舆论谴责, 会遭受“天谴”。法治的刑律所针对的是对人身、财产的侵害,并制定了详尽的惩罚办法,也就是所谓“他律”,凭靠的是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民间所谓的“作孽”观念主要谴责的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谴责其手段的不道德。对于“作孽”行为的惩罚主要是“天谴”式的报应,而不是直接的世俗刑律的惩罚。人们根据社会普遍伦理与道德规范来行为,自觉自愿地不去违背或触犯这些规范,即是人们的“自律”。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孩子自懂事时起,就要进行朴素道德规范的灌输,进行良心、良知的灌输。我国解放后的社会治理是以“无产阶级”为主,以法律为辅,同时努力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理想与道德教育”新的民间道德基础。而在基层社区处理纠纷时,社区中传统的习惯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作用。但是,解放以来,特别是“”中的“破四旧”运动直接与全面地冲击了民间道德规范和民俗,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摧毁了民间关于“作孽”会遭报应的信仰体系。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在目前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许多非经济因素在经营中仍然发挥着特殊作用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了获利,有时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这些行为自然与政府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律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现在人们已经不大会对孩子进行道德训诫了,恐怕重复频率最高的是不择手段挣钱的功利主义训诫。这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道德方面的堕落。
在强调法律的同时,社会中关于“民德”的意识的普遍淡化,不考虑违反“民德”是否会“遭报应”或者根本否认“报应”的存在,应该就是目前人们行为中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德克海姆认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会权威,那必然是一种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
重建“德治”秩序
为了社会安定、发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使各面关系和谐,这是绝对的不言而喻的。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行的。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或许折浅多了些,少了点圆润的曲线;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的色调或许偏冷了些,缺乏暖意。从欧洲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形看,他们除了法制外,指导人们行止的还有他们信奉的人文主义理念。
因此,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在完善法律与加强法治之外,应当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近年来,我国政府始终在提倡“精神文明建设”,其核心内容仍承袭的是50年代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和与之相联系的“共产主义道德”。有的外国学者指出,“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一方面与古代哲学和儒家礼教相关连,另一方面又与民间的朴素的人性论和人情观相关连。从这两者特别是前者中产生出具有新形式和新内容(即与人们目前的现实生活的内容相联系的)的社会伦理规范,应当说是有可能的。与此同时,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调查目前学校中和社会上现行道德教育的实效,分析社会上年轻人中出现的新的伦理观念。对于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有的学者指出,中国的传统是“道德化法律”,以道德为本位,将法律纳人基本道德规范系统;而西方发展出来的是“法律化道德”,以法律为本位,一件事是否道德取决于其是否合法。中国或东方文化强调的是群体性利益,通过道德规范强调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群体或他人的利益。西方文化重视的是个人权利与利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维护的是个人权利的“正义”这是各自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与社会传统,这两个不同的传统之间相互简单的抄袭引用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我国体制改革和文化重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所以,寻求法理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和谐,把中国传统道德与产生于西方但已逐步成为国际普遍接受的现代法律之间的矛盾在中国新的社会场景中妥善的予以协调,这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真正基础,也是培养法律人才良好道德品质的一个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