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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区别(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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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区别篇1

关键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财政调控

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在财政运行机制作用下,公共财政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会整体的。全面的和谐,不是某些局部领域和环节上实现和谐。具体说来,是追求和不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宏观,政策-[飞诺网FENO.CN]

一、公共财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第一,公共财政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其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市场经济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项,公共财政原则上必须介入。因此,公共财政应力求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外部性和资本的逐利性导致的资源过度开发。自然环境不断恶化。贫富两极分化等问题。公共财政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财政所追求实现的是社会整体。全面的发展,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第二,公共财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物质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就需要公共财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总体上一片和谐气象。但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和谐的因素,区域经济及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岗失业大量增加。贫富两极分化。环境污染严重等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政府通过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教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公共需要支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稳定发展,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

第三,公共财政体制必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当前公共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致使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和谐的问题,如果不加快公共财政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将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就必须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分配中的不和谐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总量年年攀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形成了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发展良好。富裕安康的大好局面。在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时代低水平但相对均衡的分配格局被改变,分配不均造成利益冲突,使各方面矛盾突显,影响社会和谐。分配不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不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区间。城乡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专家计算,全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5。2002年的0.46。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也处于很高水平。在世界银行2005年发展报告中列出数据的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中国的基尼系数排到了第85位,已经接近某些社会分化严重。经济增长停滞的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水平。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

转贴于

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财力分布不均。2005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的GDP占全国GDP的份额分别为55%。19%。17%。9%。经济不发达直接造成中部地区财力远不如东部地区。2003年,中部六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441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14.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398.2元,不仅大大低于东部的1336.3元和东北三省的792.7元,而且低于西部的448.1元。2004年,中部六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783.55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15.3%。三是县域经济仍然薄弱,城乡差距明显。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工作的推进,部分地区县乡财政困难比较突出,债务负担沉重。特别是乡镇一级财力更差,财政收入渠道单一,城乡差距明显。

四是公共服务不均,均等化服务未能实现。表现在:(1)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很低。一方面,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西部地区的医疗卫生在软硬件设施上与东部地区相差很多,农村地区的医疗配备也远逊于城市地区。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看不起病。(2)在教育领域,教育理念还未完全落到实处,资源投入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教育腐败现象还在蔓延。(3)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截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1634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58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2386万人,分别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74432万人的21.96%。14.22%和16.64%。

三、运用公共财政手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着力推进收入分配的和谐

公共财政要在分配中维持公平,一是要控制和缩小城乡差别。在取消专门针对农民的各种税费之后,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同时,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稳定并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将农民纳入统一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比例。二是要控制和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别。要以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予税调节高端阶层收入,同时,对弱势群体开办小生意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尽快将社会保障基金转换为社会保障税,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三是要控制和缩小不同部门之间收入差别。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推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工资收入。津贴透明公开的“阳光”收入改革。

2.着力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手段积极主动地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走低消耗。高效益。重环境集约型经济发展路子。一是要构建有效的资源和环境补偿机制提供财力保障;二是落实好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财政促进政策;三是建立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退出机制,以经济的方式,努力推动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四是通过财力转移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型产业规模化;五是要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源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

3.着力推进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是要大力支持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落实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继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等途径,切实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教育事业的投入,切实保证科学事业费和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力支持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为人民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四是要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4.着力推进地区间协调发展

财产保全的区别篇2

关键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财政调控

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在财政运行机制作用下,公共财政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会整体的。全面的和谐,不是某些局部领域和环节上实现和谐。具体说来,是追求和不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宏观,政策-[飞诺网FENO.CN]

一、公共财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第一,公共财政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其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市场经济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项,公共财政原则上必须介入。因此,公共财政应力求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外部性和资本的逐利性导致的资源过度开发。自然环境不断恶化。贫富两极分化等问题。公共财政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财政所追求实现的是社会整体。全面的发展,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第二,公共财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物质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就需要公共财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总体上一片和谐气象。但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和谐的因素,区域经济及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岗失业大量增加。贫富两极分化。环境污染严重等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政府通过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教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公共需要支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稳定发展,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

第三,公共财政体制必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当前公共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致使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和谐的问题,如果不加快公共财政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将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就必须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分配中的不和谐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总量年年攀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形成了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发展良好。富裕安康的大好局面。在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时代低水平但相对均衡的分配格局被改变,分配不均造成利益冲突,使各方面矛盾突显,影响社会和谐。分配不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不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区间。城乡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专家计算,全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5。2002年的0.46。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也处于很高水平。在世界银行2005年发展报告中列出数据的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中国的基尼系数排到了第85位,已经接近某些社会分化严重。经济增长停滞的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水平。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

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财力分布不均。2005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的GDP占全国GDP的份额分别为55%。19%。17%。9%。经济不发达直接造成中部地区财力远不如东部地区。2003年,中部六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441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14.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398.2元,不仅大大低于东部的1336.3元和东北三省的792.7元,而且低于西部的448.1元。2004年,中部六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783.55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15.3%。

三是县域经济仍然薄弱,城乡差距明显。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工作的推进,部分地区县乡财政困难比较突出,债务负担沉重。特别是乡镇一级财力更差,财政收入渠道单一,城乡差距明显。

四是公共服务不均,均等化服务未能实现。表现在:(1)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很低。一方面,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西部地区的医疗卫生在软硬件设施上与东部地区相差很多,农村地区的医疗配备也远逊于城市地区。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看不起病。(2)在教育领域,教育理念还未完全落到实处,资源投入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教育腐败现象还在蔓延。(3)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截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1634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58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2386万人,分别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74432万人的21.96%。14.22%和16.64%。

三、运用公共财政手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着力推进收入分配的和谐

公共财政要在分配中维持公平,一是要控制和缩小城乡差别。在取消专门针对农民的各种税费之后,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同时,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稳定并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将农民纳入统一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比例。二是要控制和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别。要以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予税调节高端阶层收入,同时,对弱势群体开办小生意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尽快将社会保障基金转换为社会保障税,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三是要控制和缩小不同部门之间收入差别。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推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工资收入。津贴透明公开的“阳光”收入改革。

2.着力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手段积极主动地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走低消耗。高效益。重环境集约型经济发展路子。一是要构建有效的资源和环境补偿机制提供财力保障;二是落实好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财政促进政策;三是建立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退出机制,以经济的方式,努力推动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四是通过财力转移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型产业规模化;五是要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源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

3.着力推进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是要大力支持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落实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继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等途径,切实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教育事业的投入,切实保证科学事业费和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力支持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为人民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四是要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财产保全的区别篇3

关键词:甘肃省;财产保险制度;发展现状;不足之处;建议

一、甘肃省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个地区的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从保费收入、保险赔付支出、财产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来进行衡量。本文将利用2010年到2015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说明。在保费收入方面;2010~2015年甘肃省财产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是388223.64万元、464949.04万元、559390.89万元、683427.79万元、799951.93万元、902985.37万元。从近五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可知,甘肃省财产保险的保险保费收入在近五年内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保险赔付支出方面来看;2010~2015年甘肃省财产保险的保险赔付支出分别是163245.99万元、193967.70万元、269344.54万元、326585.58万元、389214.91万元、456810.56万元。在这五年内甘肃省财产保险的保险赔付支出也是逐年增长,增长率分别是18.82%、38.86%、21.25%、19.18%、17.37%。同时,甘肃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也实行了一系列有关财产保险发展的文件法规,比如有关于实施《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跟单核算制度》的通知、实施《甘肃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的通知等相关性文件来规范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甘肃省财产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甘肃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体偏低且辖区内各市之间保费收入差距大

2015年,在甘肃省14个地级市中,兰州市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最高为310588.47万元,嘉峪关市最低为24245.31万元,兰州市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是嘉峪关市的12倍多。排在第二位的是庆阳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62564.59万元,兰州市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是庆阳市的4倍多。其余各市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均在30000万元~65000万元之间。可见兰州市的财产保险在甘肃省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的市区与兰州市之间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另外,2015年甘肃省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902985.37万元,全国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平均水平是2160802.36万元,而江苏、浙江两省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则分别达到了6721934.09万元、5254235.25万元,所以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甘肃省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偏低,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差距更是不言而喻。甘肃省财产保险发展要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低,保险产品的研发力度不够

随着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各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在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确立自己的优势,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是必经之路。现阶段,甘肃省各财产保险公司仍主要以一些传统的保险产品为经营对象,而东部发达省份的财产保险水平较高的原因之一就是东部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较高,能推出一些新的保险产品来符合市场需求。财产保险公司较低的创新能力将会成为甘肃省财产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制约瓶颈。

(三)财产保险的市场没有得到充分开发

甘肃省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以城镇人口为主,农村人口的投保比例偏低,不利于财产保险长远发展。2010~2014年甘肃省的农村人口占甘肃省的总人口比例分别为63.87%、62.87%、61.25%、59.88%、58.32%,财产保险的农村市场非常广阔,潜力巨大。另外甘肃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偏低,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分别为5588.78元、6276.59元,而2013、2014年这项指标的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9429.59元、10488.88元,甘肃省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居民收入的偏低是农村人口投保率偏低的重要因素。

(四)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行业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高。同时,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多以一年为主,加上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复杂且发生风险的概率大,导致索赔和理赔相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较为频繁,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挑战。

三、完善甘肃省财产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加大对省内落后地区的财产保险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缩小各地区之间的差距

甘肃省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兰州市为一枝独秀的格局,甘肃省政府应该要给予其他地级市更多的优惠政策以弥补先天的不足。第一,省政府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落后地级市的财产保险公司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纳税额,以便保留更多的资金用于保险公司的发展。第二,省政府可以赋予各地级市政府一些自由招商引资的权利,然后各地级市政府采取一些优惠措施改善投资环境,以便引入保险公司的投资。第三,各地级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定和暂行办法为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保驾护航,为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创新能力,改善公司的险种结构

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不能固定不变,要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因而财产保险公司要注重市场调查,结合原有的险种进行创新,推出一些新的保险产品来符合实际需要。保险公司的创新不但体现在保险产品上,而且也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上,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东部发达省市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然后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改变,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效率。

(三)开拓财产保险的农村市场

开拓财产保险的农村市场对于甘肃省财产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农村市场的开拓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这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第二,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都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让农村居民更清楚的了解保险而不是误解保险。第三,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诚信建设,要求保险人诚信对待客户。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要及时处理索赔、进行理赔等业务。给农村投保人树立诚信的形象,获得农村投保人的信任。

(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决定一个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高度,因而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保险从业人员,无论是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还是其他的保险从业人员都应该定期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优胜劣汰,对优秀的从业人员加以重用。同时还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思想道德不过关的人绝对不能录用。另外保险从业人员必须真正的投入到实际业务中,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作者:张文凯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高树棠,周雪梅.甘肃省保险市场区域差异实证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2013(3).

财产保全的区别篇4

[论文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冲突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系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准备。但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刚施行不久,尚未与执行程序充分磨合。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与冲突。本文将就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有关两者之间冲突的问题分别进行检讨、分析,以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法。

一、有关“首封处置权”导致的冲突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首封法院对被查封财产享有处置权的规则。其他法院若要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必须与首封法院协商,并经其同意。否则,一旦财产处置后,而首封法院不同意解除查封,那无异于自找麻烦。况且,财产处置后,还是由首封法院进行分配,这种吃力不讨好、替他人做嫁衣的事情,也鲜有法院愿意为之。

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呈现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担保财产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中已被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情况也日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情况下,如果首封法院正在积极处置担保财产,对于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一件坐享其成的好事。可惜在现实中这样的好事并不多。一方面,由于被查封的财产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缘故,其他债权人在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往往只能分得可怜的残羹剩菜,有时甚至毫无所获。因此,有关债权人并不积极或根本不愿意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另一方面,如果首封法院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而查封担保财产的,则申请人还要等到案件漫长的审理程序终结后,有关债权人申请执行,首封法院才可能对财产进行处置。这些情况导致申请人即使获得了法院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也难以实际实现其担保物权。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以牺牲自身合法权益为代价与首封法院及相关案件的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换取处置权。更有甚者,物的担保人还会与他人恶意串通,抢先查封担保财产,以阻碍担保物权人合法权利之实现。

这一制度缺陷已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若任其发展其损害还将进一步加剧。对此,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由申请人向首封法院申请执行。第二,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交由更有处置意愿的法院进行处置。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适用范围较窄。一方面,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行前就知悉担保财产已为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难以获得这一信息。另一方面,首封法院必须对申请执行的许可拍卖裁定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效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而担保财产所在地与登记地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往往只能是审理法院,而其他首封法院同时具有执行管辖权的可能较小。第二种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能够很好地处理个案问题,但也有其明显的缺陷。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制度安排,执行法院是否提请,以及上级法院是否积极进行协调,往往取决于人和关系的因素。另一方面,效率不高。如涉及跨省、市的案件往往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再逐级通知争议法院,再组织进行协调,也会使得案件久拖难决。

笔者主张,一方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准予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由于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不需通知被申请人,因此,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恶意抢封的行为。另外,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将对担保财产的查封行为大大提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他人先行查封情况的发生。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准用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具体规定应包括: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处置权优于其他查封在前的法院;2.担保财产处置完毕后,在前的查封自动失效;3.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时,应通知其他查封在前的法院。理由如下:第一,准予拍卖、变卖裁定的法律效力高于“首封处置权”。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申请人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据裁定内容自然取得了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的处置权。这一权利直接源自于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前所述,“首封处置权”则是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且不是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而是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演变的结果。显而易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处置权的效力是高于“首封处置权”的。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处置权符合法理规定。第二,规定“执行法院采取处置措施时,应通知查封在前的法院”,则可以确保执行法院在优先处置担保财产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担保物权人由于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尽快处置担保财产的意愿也更为迫切。这有助于其他债权人相关权利的尽快实现。第三,为防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的优先处置权落空,还必须规定担保财产处置完毕后,在前的查封自动失效。否则,查封在前的法院及有关债权人仍有可能以拒不解除查封为要挟,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处置的积极性。

二、有关担保财产已被法院处置导致的冲突问题

试看一个案例,甲在某市A区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为其向乙的借款作了抵押担保,并在A区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后,丙以甲拒不归还借款为由,将甲诉至该市B区法院并获胜诉。判决生效后,丙向B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B区法院依法拍卖了甲在A区的房产。乙得知抵押房产被拍卖后,遂向B区法院主张优先受偿,B区法院以其无执行依据为由拒绝之,并告知其向A区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乙遂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能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现在抵押房产已被B区法院拍卖,故不能受理其申请。乙随后又向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B区法院则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从该案例来看,两法院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导致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况。究其原因而言,可能是立法者只关注到了担保物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忽略了其他普通债权人也同样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这就导致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有人主张,实际处置担保财产的法院应对相应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享有管辖权。笔者认为,这一主张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处置担保财产的法院为了变现财产的及时分配,可能会做某些变通处理,以保障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仍有可能以担保财产已为法院拍卖、变卖而不予受理。笔者主张,由于《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在暂时不宜对法律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者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正是担保物权设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和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理意见》所附的民事裁定书样式(一)中,裁定主文部分表述为:“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笔者主张的合理性与实践指导意义。

此外,这一冲突还可能导致当担保物权人不积极主张其优先受偿权时,影响法院对执行款的及时分配问题。对此,笔者建议,首先,在执行法院查封处置担保财产时应及时告知担保物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其次,在担保物权人未能及时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责令其提供有关担保物权的证据材料,以确定其优先受偿数额并对相应数额予以保留;然后,执行法院可以对余款依法进行分配;最后,在担保物权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其优先受偿的数额并予以保留,再对余款进行分配。若查明的优先受偿数额与实际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担保物权人承担,法院存在渎职或滥用职权等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财产保全的区别篇5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论文网LunWenDataCom]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论/文/网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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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继伟.在财政部与世界银行构建和谐社会财政政策对话会上的讲话[N].中国财经报,2005-05-18.

[3]谢烈鹏.构建和谐社会应注重财政政策取向[N].中国财经报,2007-07-10.

[4]李茂生.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地方财政研究,2007(1).

财产保全的区别篇6

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2011~2012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财政金融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还没有结束,全球经济波动对我国财政金融工作的影响依旧存在,而我国经济本身也面临体制性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的双重压力。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未来我国财政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推进财政金融领域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实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十二五”中期我国财政金融发展的国内外形势分析

(一)国际形势的分析。

2011~2012年,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欧债危机愈演愈烈,各国央行货币宽松竞相出台,政府间博弈也越来越激烈,

1.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国财政金融发展提供改革动力。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规则不断改进,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对资本、流动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的监管将得到加强,这就为我国借鉴国际标准、推进

2.债务危机的延续对我国财政金融发展增加了不稳定性。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受主权债务危机困扰的欧盟成员国尚未从危机中走出来。2011年,欧元区法国财政赤字占GDP比重从2010年的7.1%降至5.2%,但是公共债务占GDP比重从2010年的82.3%增至85.8%;①美国财政赤字占GDP比重降至8.27%,但主权债务上限又再次突破;日本财政赤字占GDP比重增至10.1%,总负债率增至233%。②尽管主权债务危机发生在欧元区及美国等几个国家,但随着债务和赤字水平的不断攀高,势必影响其他经济体,加大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

3.各国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给我国财政金融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为了恢复经济增长,美曰欧一致实施宽松货币政策。发达国家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将国内债务转嫁到国外。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将导致全球流动性泛滥,最终给新兴经济体的长期发展带来挑战。目前新兴经济体普遍面临通胀压力持续升温和经济增长放缓的双重压力。

(二)国内形势的分析。

1.国家经济政策的支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这表明党和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财政金融工作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国财政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2.国内经济平稳运行为我国财政金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12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GDP同比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0%,进出口总额增长6.2%,贸易顺差有所增加。③可见,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此外,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国民收入稳步增加,经济结构转型加快,为财政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3.财政金融存在潜在风险。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为了拉动国内经济,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增长较快,金融风险增加。另一方面,近年来,国际资本净流入过多,导致人民币升值过快,波动频繁。

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十二五”中期,我国财政金融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要抓住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开创“十二五”时期财政金融发展的新局面。

二、“十二五”中期我国财政金融发展取得的成就

(一)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

“十二五”中期,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稳步提高,这为改善民生、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从全国来看,2012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17253.52亿元,④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8.78%。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为56175.2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61078.29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4.98%和22.63%。从区域来看,2012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32679.08亿元、10326.63亿元、12762.78亿元和5309.8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9.18%、27.31%、27.32%和25.66%,增长幅度都在两位数以上。四大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从2010年的9.91%、7.4%、9.67%和8.97%提高到2012年的11.04%、8.85%、11.2%和10.37%。从各省、市(区)来看,“十二五”中期我国各省、市(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西藏自治区增速最大,达到53.71%,增速最低的是上海市,为14.14%,其他省、市(区)的增速在15%-35%之间。

(二)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公共财政的民生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

“十二五”中期,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从全国来看,2012年国家财政支出为125952.97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8.38%。其中,中央财政支出为18764.63亿元,地方财政支出为107188.34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8.33%和20.45%。从区域来看,2012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42093.07亿元、22624.88亿元、32269.09亿元和10201.3亿元,增长幅度都在18%以上。2012年四大区域的地方财政支出占GDP比重分别为14.23%、19.39%、28.33%和19.91%,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58%、5.28%、3.8%和1.58%。四大区域的民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从2010年的70.31%、74.46%、72.43%和75.55%增加到2012年的74.19%、77.66%、77.95%和78.02%。从各省、市(区)来看,2012年地方财政支出规模最大的是广东省,地方财政支出规模达到5000亿以上的还有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和河南省。2012年西藏自治区的地方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最大,这主要是因为中央对西藏自治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比重很大。此外,2012年西藏自治区的

人均地方财政支出也最大,人均地方财政支出超过万元的省、市(区)还有青海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重庆市、海南省等。2012年各省、市(区)的民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都在60%以上。

(三)银行业运行总体稳健,货币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大。

“十二五”中期,我国金融运行稳定,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地区间金融机构发展更协调,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从全国来看,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从2010年的88.84①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1.53万亿元,年均增长16.96%。2012年人均存款余额和人均贷款余额分别为68295.66元和47553.91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4.25%和13.68%。从区域来看,2012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分别达到74.06万亿元、15.55万亿元、23.03万亿元和8.89万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7.44%、8.74%、21.74%和17.42%,增长幅度都较大,其中东部地区的银行业发展程度远远领先于其他区域,但西部地区的年均增长率最高,发展潜力较大。从各省、市(区)来看,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东部沿海省市的银行业总体发展良好,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最大的省份为广东省,达到142743.4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6.44%。2012年人均存款余额和人均贷款余额最大的是北京市,分别达到409980.67元和208715.51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9.91%和5.95%;贵州省的人均存款余额最低;河南省的人均贷款余额最低。

(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

“十二五”中期,全国各地区的证券业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证券业发展和改革的方针及战略部署,着力推进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证券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全国来看,2012年国内A股市场筹资额为4382.3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下降32.59%;当年国内债券筹资额高达36699.8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50.4%;2012年国内上市公司数为2499家,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0.03%。从区域来看,2012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国内A股市场筹资额分别为2790.1亿元、555.4亿元、823.5亿元和213.3亿元,与国内A股市场筹资额相似,东部地区国内债券市场筹资额、国内上市公司数以及人均证券市场筹资额的发展都居首位。从各省、市(区)来看,2012年北京市的国内A股市场筹资额、国内债券筹资额和人均证券市场筹资额均居全国首位,分别为705亿元、16969亿元和85410.53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5.9%、43.56%和25.48%。广东省的国内上市公司数居全国首位,达到369家,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2.03%。

(五)保险业业务稳健发展,机构规模进一步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