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范例(3篇)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范文
【关键词】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
一、引言
2010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一系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把节能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约束新上项目落实有关节能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与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相结合,从源头上遏制能耗不合理增长。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能评工作会有一个逐步了解和熟悉的过程,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鉴于工业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比重较大,现就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做以下探讨。
二、节能评估程序
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签订评估合同或协议、组建节能评估工作小组、开展节能评估、完善节能评估文件。
1.签订评估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书中应清晰描述项目的节能评估内容、要求、工作条件、费用支付、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等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节能评估机构要尽量避免由于对业务环境的复杂程度判断失误或不慎,或评估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胜任能力估计过高等原因,签订了超过自身业务能力范围的契约而产生的风险。如评估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先签约再考核业务环境,导致评估成本过高,或造成评估报告的严重高风险等。
2.组建节能评估工作小组。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后,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组建专业齐备、能力合格、工程经验丰富的评估团队。评估团队应覆盖项目所属行业的各工艺专业,以及热能、电气和技术经济等节能评估工作所需专业。评估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节能评估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具备分析和评估项目能源利用状况,提出有效节能措施,核算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判断项目能效水平等专业能力。项目节能评估期间,评估团队应保持人员稳定。
3.开展节能评估。主要工作包括收集项目资料、确定评估体系和评估范围、评估项目情况、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文件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的项目,应分专业评估并相互会签。评估期间,节能评估机构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可研编制单位等充分沟通。编制完成后的节能评估文件应分别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节能审查。
4.完善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后,节能评估机构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会,交流项目评估情况等,并根据节能评审和审查阶段所提意见,及时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节能评估内容
1.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2.项目概况。(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3)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3.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1)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2)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1)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2)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3)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4)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5)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5.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1)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2)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3)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6.节能措施评估。(1)节能措施。一是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二是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2)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3)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4)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9.附图、附表。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四、节能评估方法
1.组建评估小组,进行任务分工。签订节能评估合同后,首先要组建评估小组,进行任务分工,必须责任到人。由于节能评估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项目能源利用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不仅专业性较强,而且政策性也较强,因此,评估小组的专家不仅要求对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特别是先进的能源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非常熟悉,同时还要求具备较强的政策敏锐性。
2.收集项目相关资料。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如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等。(2)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3)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改、扩建项目要分析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4)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区属及其主要特征:如年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制冷度日数、采暖度日数、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日照率等。(5)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和能源供应、消费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重点耗能企业分布及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交通运输概况等。当现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反映项目概况时,可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测试。现状调查中,对与节能评估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能源供应、消费、加工转换和运输等),应在现状调查中注意收集全面详细的信息,并尽可能提供定量数据和图表。如需采用类比分析法,应按上述要求全面获取类比工程相关信息。
3.确定评估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并确定项目节能评估依据,主要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2)相关标准及规范(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均适用时,执行其中较严格的标准)。(3)节能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等相关资料、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节能评估文件应与各项评估依据有关内容进行对比,并给出评价结论。
4.选择评估方法。通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包括标准对照法、类比分析法、专家判断法等。在实际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也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1)标准对照法。是指通过对照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要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与节能规划、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对比;项目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用能情况等建设方案与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对比;主要用能设备与能效标准对比;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与相关能耗限额等标准对比等。(2)类比分析法。是指在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通过与处于同行业领先节能水平的既有工程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所评估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类比分析法应判断所参考的类比工程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评估要点可参照标准对照法。(3)专家判断法。是指在没有相关标准和类比工程的情况下,利用专家经验、知识和技能,对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采用专家判断法,应从生产工艺、用能情况、用能设备等方面,对项目的能源使用做出全面分析和计算,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应作为结论附件。
5.项目节能评估。项目节能评估包括能源供应情况评估、项目设计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等工作,其目的是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作为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文件中记载的资料、数据等能够满足节能评估的需要和精度要求时,应通过复核校对后引用。对于能源消费量、产品单耗、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效益等可定量表述的内容,应通过分析、测算(核算)给出定量结果。测算(核算)过程应清晰,要符合现行统计方法制度及相关标准规定。如属改、扩建工程,应分析原有主要生产工艺、用能工艺、主要耗能设备的用能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项目实施后对原用能情况的改善作用。
6.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节能评估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明确,便于阅读和审查。原始数据、主要计算过程等可编入正文或附录;所参考的主要文献按引用时间次序列出目录;应尽量采用图表和照片等多种方式进行表述。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后,节能评估机构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会,交流项目评估情况等,并根据节能评审和审查阶段所提意见,及时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范文篇2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范文
施工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建立施工监理技术保障体系应遵循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原则,因此,应该在施工全过程建立专业技术保障体系。
1施工准备阶段专业技术保障体系的建立
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表现为施工监理对施工单位和对自身的事前规范管理的特征,不仅能够体现监理部的技术管理能力,还考验了其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控制能力。在此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专业技术保障:
1.1为项目的施工监理配备合适的监理人员
要建立施工监理专业技术保障体系首先要在施工准备阶段健全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项目监理部的设置(包括专业配套和数量)要与工程规模、工程性质、技术要求、合同要求相适应,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做到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同时还要考虑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人员数量。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懂经济、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专业技术方面要求一专多能,并具有综合性,要具备地基和结构设计、水文学及水力学、混凝土配比设计与生产、土工技术及基础工程、土壤稳定性、公用设施建造、土壤与材料工程、地形与工程测量、建筑、机械、水电等工程方面的专业技术。
1.2做好监理监控的技术准备
监理项目一经确定,监理技术准备工作需随之到位,主要包括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配备相关的规范、标准、检测工具、仪器,设计制作各种监理实用图表,制定工程预控措施等。其中监理规划是组织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项目监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它的编制质量将影响影响今后的监理工作成果,也最能体现监理公司的实力和业务水平。一般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该由项目总监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根据具体项目特征编制,不得照搬其他项目。相关的规范、标准、检测工具、仪器应由监理企业予以保障,各种监理实用图表可由监理企业提供也可由项目总监根据项目情况编制。
1.3加强对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
在设计交底前,监理工程师要花大量精力研究、熟悉图纸,清楚设计要求、结构体系、关键环节,应督促承包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并在约定时间内向项目监理部报送审图记录,经项目监理部汇总后书面报建设单位。从组织实施的角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核,既要审核图纸结构尺寸的正确性,更要审核在施工工艺上的可行性,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在认真领会的前提下要考虑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2施工阶段专业技术保障的建立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长、影响因素较多的过程,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引入监理机制,就是要让这一过程处于受控状态。施工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专业技术保障,实施规范化的技术管理工作。
2.1质量控制的专业技术保障体系
(1)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质量控制的方法主要是: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现场检查和监督,量测和试验,分析和报告。质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下达监理指令、拒绝签认、拒绝支付、建议撤换、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2)建立质量控制的专业技术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①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其运转。
建立质量控制的专业技术保障体系应该以主动控制为主,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人、机、料、法、环等生产要素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有效的质保体系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施工单位健全的质保体系,对于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项目监理部一定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健全及完善质保体系,这一点是搞好监理工作很重要的环节,也是取得好的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要经常检查承包单位质保体系的运转情况,尤其是承包单位的各级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的工作到位情况,技术标准有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要求承包单位完善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手段,在每道工序开始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这样使施工承包单位不断提高对施工质量的自我控制能力,以避免监理工程师被动地充当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的角色,有利于实现监理的三大控制职能。
②做好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
设计变更往往会引起工期、造价的变化,并可能引发工程索赔,监理必须加强对设计变更的控制。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无论业主、施工、设计哪一方提出现场设计变更要求,监理均须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分析其对工期、造价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承包单位可能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对此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调整(补充或变动)后的施工方案,并重新予以审查、签认。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详细的方案措施。
③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查验、认定。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对其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相关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以及技术文件进行复核。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检查合格、签认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验申请表。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运出现场。施工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承包单位还应向项目监理部报审有关法定检测部门的检定证明,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检查进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情况。经审核检查合格、签认进场设备报验申请表。
④严格实施技术复核制度。
技术复核制度是施工阶段技术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它要求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各项技术工作进行复核性检查、严格把关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监理工程师应把技术复核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及质量控制计划中,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工程施工预控三方面工作。
2.2进度控制的专业技术保障体系
(1)项目监理部对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总分包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②施工顺序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工期是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排是否合理;③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施工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④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因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等。转贴于
(2)建立施工监理进度控制的专业技术保障体系的措施。
①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科学,是工程进度目标能否实现的先决条件。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基础、结构、装饰等主要施工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关键工序是否足够重视;审查施工各工序搭接是否科学,有无交叉现象,流水段划分是否合理等。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网络计划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关键工序并解决问题,重点控制工程里程碑进度。
②控制材料进场时间。在施工现场,因某种建筑材料未能及时进场而导致工序颠倒甚至停工待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监理工程师除应审查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质量情况外,还应重点审查其生产能力及信誉情况,以及订货合同中的交货时间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的安排。
③审查承建单位的年、月度进度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时,督促和协助承包商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调整进度计划,保证里程碑目标实现。
④总监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议,解决影响工程进度有关问题。
3竣工验收阶段专业技术保障的建立
竣工验收是建筑施工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施工管理的最后阶段,也是监理全面考核施工成果、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在该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专业技术保障:
3.1认真组织竣工验收
对施工完成后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该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本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测。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于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资料不齐的不予核定。另一方面应对工程进行实测实量,对发现的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不合格工程不验收。
3.2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四方(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后,由四方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认,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正式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后送交承包单位一份,工程项目进入保修期。
3.3编制监理工作总结
编制监理总结是提高监理单位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项目监理部之间交流的载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专题总结、阶段工作总结及监理工作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通过监理总结可以为监理单位实施规范管理提供依据。
4专业技术保障在项目监理实施中的介入点分析
通过对施工阶段监理的技术管理全过程分析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保障的介入点主要集中在施工准备及施工过程两阶段。在项目监理部处于施工准备阶段时,技术保障应主动切入,特别是监理规划的编制、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及控制重点、难点的分析归纳。介入点分析见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建设工程进度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