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收取标准范例(3篇)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2007年,我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了以下几项重大税收制度改革:
1.企业所得税改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2月6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历经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目标最终顺利实现,为完善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更好地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增值税改革
200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改革的试点范围,由东北地区进一步扩大至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8个行业,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政策举措之一。
3.个人所得税改革
2007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重大改革:
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并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也提高至2000元每月。对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仍维持原每月4800元,较好地缩小了中外个人的税负差异。
二是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或在中国境内二处及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或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个人,应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调低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07年8月15日起,由原来的20%降低至5%。
4.出口退税制度改革
根据我国外贸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内宏观调控的要求,科学、灵活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两高一资”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降低或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了外贸结构的优化和国内资源、环境的保护。
二是调整了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国内市场供应紧张的农产品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较好地缓解了国内市场压力。
5.地方税制改革
一是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制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并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纳税人范围。
二是实施了车船税制改革。将原内资企业及个人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适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待遇。
三是实施了耕地占用税改革。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税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4倍,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取消了筵席税,进一步简化了税制。
二、2008年税制改革工作动态
根据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税务部门重点推进的税制改革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推进所得税制改革
2.深化流转税制改革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
近年来,中国的一些小税种的调整或改革总是很容易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对个人自用住房征收房产税、对证券交易课征的印花税税率的调整等等,都引发了诸多争议。原因就在于,相关税种虽然提供的税收收入在国家层面来看,比重偏低,但就个人而言,不可小觑。而且,相关税收,有许多是直接从个人的腰包中拿走的。特别是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更是属于直接税,税负转嫁的难度较大,个人对税收负担的感觉更为明显。因此,这方面的风吹草动都容易引起争议。
从税制改革的走向来看,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制改革(税制调整)会越来越多。特别是,政府正在致力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即改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努力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要实现税制结构调整的目标,中国税制也必然要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税收征管上看,要改变目前以对企业征税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对政府而言,对个人直接征税是一个新的挑战。这不仅需要税务机构的相应调整,还需要征税思维的转变。如果说对企业课税,个人还存在一种税收负担不属于自己的“财政幻觉”的话,那么对个人直接课税,这种“财政幻觉”就会彻底消失。这是为什么一些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小税种的调整容易掀起“轩然大波”的重要原因。
当然,引起公众关注,绝不是一件坏事,而恰恰是提供了一个机会,提供了一个税收民主化的机会,让公众有机会充分表达对税制改革(调整)的看法,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未来可能实施的新税制的遵从度。对于立法机构和政府来说,这也是一个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好机会,以尽可能减少不够成熟的税制贸然推出所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在西方社会,关于税制改革,有一句常被应用的话一“旧税即良税”。它所表达的意思是,对原有税制所作出的任何税制改革或税制调整都可能引起争议。但是,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新的税收工具被发现,一成不变的税制已不太可能,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
车船税立法遭遇诸多争议,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现在的重要任务是如何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如果方案不成熟,维持原有税制不变的格局,就比直接推出新方案要好。
车船税法草案之所以引起争议,就乘用车税目而言,与现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1.6排量以上的乘用车税负均将不同程度地提高。提高税负很自然地会遭到反对。虽然从表面上看,排量在1.6以下的税负减少了,但在现实中的中国,一般人用的最多的还是排量在1.6-2.0的乘用车,这样,车船税草案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大部分人的车船税税负将提高”的文本。这很自然地会遭到公众的反对。
财政部长谢旭人在解释车船税草案时将车船税界定为财产税。但从草案所提供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来看,这又不是一种财产税。仅以乘用车税目为例进行说明。乘用车的车船税是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进行征收的,而不是按照车的价值来课税。在有关理由说明中,乘用车的价值难以评估成为一个重要理由。这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评估难度很大的无形资产经常要进行评估,难度相对小得多的乘用车在市场上很容易找到参照物,无论是用成本法,还是市场法,评估工作都是很容易操作的。所以,这种方案的车船税最多只能算是“疑似财产税”。
这样的“疑似财产税”,会导致财产悬殊的纳税人可能要缴纳一样数额的车船税。特别是在中国,同样排量的国产车和进口车价格差异较大,价格昂贵的进口车(代表更高价值的财产)在车船税上却要享受与价格较低的国产车(代表更低价值的财产)一样的待遇。就此而言,“财产税”的争议就不可避免。既然是财产税,那么就应该按照财产税的基本原则来课税。课税的基础除了财产价值,不可能是其他。
但是,草案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这就让人更加疑惑了!难道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就不是财产吗?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加快,随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可以预期,未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将越来越多,那么作为财产税的车船税就没有存在的空间。自然而然地,这种税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而且,草案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从形式上看,这与财产税更是两码事。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如果车船税草案能够立法通过,那么这样的车船税根本就不是财产税,而是一种环境税,是一个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税种。
但是,如果是一种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税种,那么以排气量为标准来定税负又有新的问题。“排气量”与“排放”是两回事。涡轮增压等技术的采用,排气量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过时的指标。真正合适的指标是用油量。
排气量小的车不等于就是节能减排的车。路上行驶的“吭哧吭哧”冒黑烟的小排量车,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节能车。又如,新车旧车的排放又有诸多差异,怎么能以排气量作为标准促进节能减排呢?
如果只是以节能减排为目标,那么对排量大的乘用车课以高额的车船税,也不见得理由充分。这类乘用车即使是排气量大,耗能多,如果它不发动,不上路,怎么也谈不上高耗能。因此,从节能减排的目标来看,要做的是鼓励车主少用车,少用耗能大排放多的车。而这实际上已有办法,且已在实施。那就是在消费税中体现的燃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提高的税额就是燃油税。显然,用油多,就多纳税。燃油税制在促进节能减排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要考虑的是节能减排的目标,最好的办法还是在燃油税制上下功夫,相关燃油消费税税额的调整,可能比车船税更为有效。当然,燃油消费税税额的确定,不应该给公众带来只是在调高的印象,而应切实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
这也提示我们,一个以节能减排名义推出的税种,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税制和环境税制的构建,而不宜单打独斗。在现实中,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可以是多个税种的组合,但在评估新税种以及原有税制新功能的增加时,需要谨慎行事。如果一个税种就可以很容易地实现既定目标,那么就没有必要增添新税种或给原有税制增添新功能。这也是税制简化的要求。
再多说一句,即使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也要考虑新旧车的税收待遇问题。人们购车的决策是在当时的税制条件下决定的。新的课税标准,尤其是提高税负的税制只能适用于新税制公布实施之后的新车,而不宜覆盖到旧车。不能以拥有价值高的车辆为由,就要对已有的旧车课以重税。这也是尊重财产权利的要求。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篇3
一、征管体制
(一)组织机构。成立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财税金融办、地税局、交警大队、人民法院、监察局、运管所、征稽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征管模式。实行“地税直征、部门、先税后检(审),先税后费”的联控联管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如下:
1、应税车辆当年应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
2、个体货运车辆和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委托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在对个体货运车辆验证的同时上年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对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验证时上一纳税期间的营业税及附加。
3、交警部门在检车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
方可检车,地税部门在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设立专门窗口,补征税款、开具完税证明。
4、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清册,已录入征收清册的车辆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单》,可直接进行年检、年审。
5、地税、交警、法院等部门指派专人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查补偷逃税款。
6、每年元月由地税部门将上年货运车辆窗口开票缴税情况分车号造出清册,提交运管、交警部门,已缴税款可抵减核定税款,低于定税部分补征,超过定税部分不退。
二、征收标准和纳税期限
(一)征收标准。凡在我县注册的个体运输车辆均应按《县个体营运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缴纳10个月税款(见附件一)。车船税征收标准按《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执行(见附件二)。个别车辆确因事故、维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歇业期超过了两个月的,应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才能核减核定税款。
(二)纳税期限。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票据,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
三、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好车辆信息台帐,负责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交警、运管、保险等部门应按规定代缴税款,交警、运管、征稽部门按月将车辆增减信息(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吨位、型号等)传递地税部门。
四、奖惩办法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5%的手续费,县人民政府另按5%给予奖励。运管、交警税款在50万元以内的按10%给予手续费,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手续费,年终经财政、地税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上路查补的税款按30%提取工作经费,法院、交警部门及执法小组各给予10%。
(二)由县财税金融办牵头,地税、监察部门参与,每季度对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职责,不征、少征税款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回。
(三)对代缴部门不征、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款的,由县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在本县销售交强险的资格。
(四)税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