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例(3篇)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加强对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寒假期间,在对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文化行政案件的处罚力度,使违规经营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近期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的违规经营有所增加,少数网吧业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规超时经营,一些音像、书刊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反动盗版书籍,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未成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证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扎实有效地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副市长
副组长*市文体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工商分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文体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市公安局科教科科长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办公室主任:*(兼),副主任:*,电话:*。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责任。
二、抓住重点,严格查处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
1.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黑网吧和证照不全的违法经营网吧;
2.清理查处以电脑培训班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
3.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等文化经营场所以及违规超时间经营的网吧;
4.严厉打击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等有害文化信息的不法行为;
5.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反动盗版音像、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二)罚款额度
1.对违法经营反动、、盗版书刊、音像出版物的业户,要给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
2.对首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罚款经营者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十五天;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要依法重罚经营者并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对首次超时经营的网吧,罚款10000元;累计三次超时经营的业户,要加重处罚经营者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对无证经营的“黑网吧”,没收其设备和工具,并处以15000元罚款并坚决予以取缔。
5.在中小学校周边区域不足200米以内,一律禁止设立网吧等互联网经营场所。
三、专项整治,分步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初)
1.文化、公安、工商、教育、电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整治措施。
2.文化市场稽查队要召开网吧法人代表会议,传达我市整治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3.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治阶段(7月中旬~8月末)
由文化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网吧进行反复拉网式的清理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规经营的业户,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加强行政执法的工作力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初)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次活动的看法等方面。最后要以书面材料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制定措施,明确要求
1、各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文化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协调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总结经验,推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依靠社会力量,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实行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等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篇2
如果已经被处罚拘留一般都是要执行的,除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执行情形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价值取向;权力制约;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要明确价值取向的含义。
价值取向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一部法律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处理各种法律关系时所持立场。2006年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从立法内容上看较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大的变化是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更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这主要体现为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范围得以扩大,治安处罚的种类增多,增设了治安管理中必要的强制措施等。同时,在权利行使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加以规范。这集中体现为处罚权与强制权的运用要符合正当程序,完善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等制度。
现代法治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限制公权,尊重和保障私权。《处罚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公安机关与受处罚人的关系,立法如何协调这种关系便能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治安管理处罚而言,它本身就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因此,如何处理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和治安相对人的权利便是中心问题。《处罚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据此《处罚法》在努力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要加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的配置;又要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公权力的运用。其价值取向不是单一的,而是控制公安机关公权力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统一。
二、权力的赋予与制约
(一)规定必要的强制措施并予以规范。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治安处置过程中,法律赋予其必要的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权。如《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可以采取收缴、追缴、责令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强行带离现场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公权力,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二)设计正当的程序制度,规范和限制权力。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处罚法》共设计了35个条文。其中处罚程序占30%。这符合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为了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处罚法》重点对治安处罚程序做了程序正当的制度规定:1、处罚的回避制度;2、处罚的听证制度;3、处罚的时效制度;4、处罚的告知制度。
(三)设计处罚救济制度,有效制约权力。《处罚法》明确提供了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权利救济途径:1、可以向公检及行政监察机关寻求救济;2、可以自主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渠道。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立法上对权力予以有效地制约是十分必要的。对公安机关权力的制约,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三、权利的赋予与保障
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价值取向是相辅相成的。对权力的制约最终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赋予并保障公民的权利更是直接的对私权利的保护。这一价值取向贯穿《处罚法》的始终。
(一)完善处罚适用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如《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出拘留的处罚,但不能送达拘留所执行,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处罚的程序规定只有10条。《处罚法》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补充到了35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期限和尊重人权等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人性化;二是在搜查和人身检查等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人性化;三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扩展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权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的某些权利自由受到限制,但同时行政权的扩张必然促使公民权利的总和得到扩充。《处罚法》从原条例的基础上扩展到119条,其中规定治安处罚行为的条款共有54条125项,不仅是篇幅的增加,重要的是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增加,扩展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