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网络谣言传播特点范例(3篇)

时间:

网络谣言传播特点范文篇1

过去的传统谣言是单纯的人际传播,而真相是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的,即两者之间相互平行和独立。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谣言与真相同时在互联网上传播,甚至有时谣言可以掩盖真相。这就使得网民在浩瀚的信息中,难以辨清真伪,会因相信谣言成为谣言的传播者和受众者。一般谣言与网络谣言的对比[5],见表1。

通过对比分析近几年的重大网络谣言事件,可以看出网络谣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意义,网络谣言增加了政府对事件本身的处理难度,对广大群众造成了负面的心理影响,对政府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见表2。通过表2可以看出,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谣言事件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如四川蛆橘谣言、海南香蕉致癌谣言、江西赣县“尸油”谣言、皮革奶粉谣言等。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关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谣言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谣言易对商品的销量及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降低人民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如四川、山西、北京、天津、南京、佛山等地将会发生地震的谣言,以及现实生活中发现与电影《2012》中自然征兆相似现象的谣言等。这类谣言利用人们的恐慌心理,促成谣言的大范围和快速传播,造成公众的恐慌。如河南的钴60事件、大亚湾核泄漏事件、江苏响水县大和化工厂爆炸等谣言。随着公众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为维护自身权益,这类谣言易造成社会恐慌和引发。如新疆针刺谣言、天门挖肾谣言、滴血食物谣言、非典病毒变异谣言等。这类谣言以可能危及公众健康为关注点,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积聚以及各种非正常死亡案件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因死亡不符合逻辑或因网民的仇富、仇官、仇不公而引发的谣言,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李刚门”事件、凤凰少女事件以及甬温动车事故谣言等。这类谣言易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如石家庄抵押大楼为三鹿集团筹款事件、河南内乡300名官员被抓谣言事件、动车事故处理中政府的救援、事故原因调查等谣言事件。这些谣言的目标直指政府,造成公众对政府作为的质疑与不满。

网络谣言的危害、成因及传播规律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例如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目前,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为网络谣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进而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

网络谣言的产生是有多重原因的,主要有社会原因和社会心理原因。从社会层面来说,即便互联网的信息丰富和获取方式便捷,但人们想随时随地地获取真实、权威、全面的信息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6]。这是网络谣言产生的基础。同时,随着手机网民的不断增多,微博等应用平台的快速发展,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覆盖面广的特点为网络谣言提供了传播基础;从社会心理层面来说,网民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发表言论后,往往不用承担在现实社会中发表同等言论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为一些网民对信息不负责任的传播提供了温床。科斯拉在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提出的谣言公式基础上,提出了这样一个谣言传播公式:R≈I(重要性)×A(模糊性)×L(限度)/C(批判)。认为如果批判地接受信息的能力增强,谣言就会减少,甚至消失;反之,如果批判能力较差,缺乏对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则会为谣言传播大开方便之门[7]。这意味着谣言受众的认知和批判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谣言的传播。而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年龄方面,过去5年内10~29岁群体互联网使用率保持高速增长;而50岁以上人群的互联网使用率变化幅度很小;30~39岁群体的互联网使用率逐步攀升,将成为下一阶段网民增长的主要群体。在学历方面,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使用率在2011年已达到96•1%;过去5年内高中学历人群的渗透率增长最为明显,达到90•9%;在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渗透率增长是种缓慢过程[8]。由此可见,从学历和年龄来考量广大网民,其对于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还是有限的。网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在从众心理和政府负面消息的双重作用下,不少网民认为政府的宣传和专家的辟谣为假,小道消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人们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进行谣言的传播。如在日本地震引发全国抢盐风波中,尽管“中国盐务管理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辟谣,但公众并未认可。同时,由于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贫富差距的扩大,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了仇富、仇官、仇不公的宣泄心理。因此,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对信息进行异化,如歪曲整个事件事实(港人举旗上街哀悼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者的谣言),或捏造事件的关键细节,使整个事件的性质被歪曲,或将图片的关键元素篡改(甬温动车事故中吊下动车车厢时有遇难者遗体掉出的谣言),使之更具有吸引力,或在关键细节上进行夸大(甬温动车事故中高铁司机培训只有10天时间的谣言),以达到轰动效应[9]。在广大的网络谣言传播者中,当某些人对现实不满又无力直接对抗时,其抵触心理驱使其以散播谣言的方式来对抗。

网络谣言一般随着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存在着网络谣言的潜伏期,增长期,爆发期,波动消退期4个阶段。见图1:网络谣言的潜伏期,存在于论坛、微博等非正式、非权威性的网络媒介。随着事件的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传播数量和传播速度呈指数型上升,进入了网络谣言的增长期,其内容会呈现出更加具体,数据更加详尽,并且谣言内容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的特点。此时,网民若仍无法获取事件的真相,谣言内容无法得到澄清,网络谣言的传播和影响将进入爆发期。在爆发期,不仅原有的谣言被大肆传播,谣言的内容还会从事件本身转移到政府及官员等其他焦点上,产生大量的伴生谣言,此阶段危害最为严重,影响最为恶劣,因此所需要的辟谣成本也最高。只有政府满足公众对于事件真相的探求和对信息的渴望,网络谣言才会渐渐丧失传播动力和传播价值,进入波动消退期。

网络谣言政府应对策略

对网络谣言进行辟谣,需要各方的协调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此从网络谣言传播媒介,网络谣言受众和政府行动3个方面,结合不同阶段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政府辟谣对策。如图2所示:

网络媒介的日益发达为网络谣言的“零时滞”传播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网络谣言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内传遍网络空间,也可在几个小时之内从网络空间波及到现实空间,进而引发公共事件[10]。作为重要的网络“过滤器”,互联网企业在整治网络谣言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各类互联网企业都要履行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诚信办网、文明办网,不能为网络谣言传播提供平台。在新浪微博的“微博辟谣”中,其采用“实行7×24小时不间断地监控”“建立用户举报参与体系”“多方位核实保证证据绝对可靠”“虚假信息查证后严格处理”“多渠道进行信息澄清”的策略进行网络谣言的监测及辟谣。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网络媒介的监管和控制,各网络媒介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技术和人力两方面建立网络谣言监管机制,以此遏制网络谣言的扩散,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当网络谣言出现的时候,网络谣言随着人际传播,会使一部分很少接触网络的公众成为网络谣言的受众。但由于政府往往利用传统媒体进行辟谣,而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受众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造成了辟谣传播的局限性。基于此,完善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使辟谣内容能够覆盖所有网络谣言受众。

提高网民的科学素养、道德自律和法律意识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噪音的干扰。网民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自己主观想法,对信息进行异化:如删减信息内容,或添加子虚乌有的细节,或夸大事实,通过网络谣言产生伴生网络谣言等。政府的主流媒体在日常的宣传引导中,可以将宣传重点以年龄为10~39岁,学历为初高中、大专及大学以上水平的人群为主。这类网民的特点是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参政议政热情高,在社会中渴望被关注,善于信息的分享,易成为网络中的意见领袖。政府为降低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提升网络谣言的辟谣效果,在日常的宣传教育,以及网络谣言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结合相关网络谣言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并加强通俗性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科学素养,以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道德自律和对谣言的免疫能力,进而减少参与网络谣言传播的人数,切断网络谣言传播的途径。

网络谣言的传播必然伴随着情绪、情感的感染与传播;甚至发展到后来,作为导火索的事件本身的信息已经不重要,或完全不得而知,而只剩下情绪、感情或信念本身的传播。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和社会必须科学判断和重视隐藏在谣言背后的民众情绪,否则,就是一种失误,仅仅就解决网络谣言内容本身,而忽略网络谣言受众的决策并非上策。在重大突发事件和的发生、发展、高潮和衰退阶段,网络谣言往往始终相随,与事实交织在一起。网络谣言的大肆传播,容易使事实变得愈加模糊,并易激起群众的愤怒与不满,使本来与事件无关的人员参与谣言的传播中,使分散的情绪凝聚,指向同一个目标。因此,可以利用观点树模型挖掘网络谣言受众的情绪倾向,及时化解民怨,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扩散和防止伴生谣言的产生、传播。

从国际上来看,自1997年起德国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了涵盖11类法律的互联网法规体系,以规范互联网秩序。在专项立法方面,德国《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规定,一是授权内政部设置“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二是明确网络服务业者对非法内容传播负有法律责任,三是将对儿童有害的网络信息定为非法。在普通法律延伸适用方面,德国《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公共秩序法》、《电信服务法》、《电脑服务数据保护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版权法》等多部法律均有与网络言论问题相关的条款,直接适用于网络谣言管制[11]。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网络运营商的趋利性导致他们对“言论自由”的现象任其发展,以此来提高其网站的知名度和流量,赚取利润。但“言论自由”不能是网络谣言和网络运营商得以豁免的保护伞。因此,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提高其对网络媒体缺乏监督和管理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避免网络媒体的管理存在职能交叉、错位或缺位现象,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刑法等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

赢得民心,赢得理解,并不是件难事。在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上,百姓要的是一个公道,要的是一个答复,要的是一个态度。哪怕有一句暖人心的话,群众可能就会理解你、支持你[12]。对政府以及其他权威机构而言,在发生谣言时,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网络谣言事件的基本原则。网络谣言的本质,是网民对信息极度需求的外在表现,当正面信息不能满足网民的心理需求时,谣言便会产生和传播。当重大发生时,也是谣言产生阶段。广大网民对于准确、全面的信息需求非常强烈,此时政府应坚持及时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针对性、高效性的原则事件相关信息,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迷惑,满足网民对于信息的需求,削减谣言的传播动力。这样,不仅满足了信息的供需平衡,还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011年微博快速崛起,目前有近半数网民在使用,比例达到48•7%,成为网民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在众多的公共事件中,微博充分发挥其效能来共享信息、凝聚力量。在甬温动车事故中,微博是谣言的重要发源地同时也是谣言传播的重要载体。为此,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引导,使政府的声音能够在微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关注度。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政府的主流媒体可以通过设立官方微博,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关注度,使自己的粉丝数量也高达数百万,使自己的信息成为权威信息,成为事件报道的源头。特别是真相难明,谣言大肆传播的时候,一些代表正确舆论导向的官方、权威微博,能够发挥网络舆情中意见领袖的作用,澄清事实,遏制谣言。

不同的网络谣言事件,需要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统一的领导下进行辟谣。如动车事故中的高铁司机培训只有10天时间、特警支队长被报道后受处分、铁道调度系统现BUG,已拘留两无证程序员的谣言需要铁道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官方回应;动车事故中的遗体未经家属同意被集体火化的谣言需要有关善后工作组的回复。当网络谣言出现后,政府应能够快速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辟谣,防止网络谣言的爆发和扩散。这样在网络谣言发生时,既有利于统一信息口径,避免各部门信息不统一而影响政府公信力。

在网络谣言事件中,谣言能够在短时间内不断蔓延扩大,一个重要原因是权威、真实信息的缺失,当民众不能及时获取权威信息时,小道消息就越传越盛[13]。即政府未能及时预见谣言的产生,或谣言产生后未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常是在谣言进入增长期或者爆发期才进行辟谣。基于此,政府相关部门可在研究网络谣言发展规律,把握网络谣言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构建网络谣言监测及预警指体系,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收集机制,特别是加强图片、视频等易于被篡改和视觉冲击力强的格式的监测。在网络谣言的潜伏期、增长期、爆发期、波动消退期实时动态监测,从而实现由被动式防御到立体式防控。同时,根据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受众范围及内容,预测其社会危害,拟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网络谣言传播特点范文

网络的放大效应

互联网时代造就这样一种悖论:一方面网络放大了网民个人的话语能力,使每个普通人具备了发言的权利;另一方面,网络海量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让人难辨真假。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已成为谣言集散地和信息垃圾场。诚然,在信息过载的网络空间中,特别是当人们造假的能力已超过辨别真假的能力时,网民甄别信息的真伪变得异常困难。在这一悖论下,每个网民都承担着传者和受者两种角色,即每人、每时都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或受害者。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互联网本身是导致网络谣言泛滥的原罪呢?笔者并不认同这种看法。谣言并不是网络社会的独有现象,古已有之。只不过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新应用,改变了之前既定的信息传播模式,特别是微博出现后,精准界定和明晰信息传播主体、路径及后果的成本变得更加高昂,致使信息失真或者发生网络谣言的几率增加。

互动、平等是互联网的重要价值,具体投射到网络传播上,主要体现为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解构化、扁平化。这就是说,网络架构中信息传播的主体不是特定的信息源,而是多中心的。传播的方向不是线性的,而是互动的。每个传播者、每个网民都成为网状传播结构上的一个个信息“节点”,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发送者,信息就是在这些节点间循环游走的。

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受自身的偏好、阅历、地位、教育等因素影响,自主或不自主地对信息传播内容进行选择性筛选和加工,正是这种“互动”将网络介质和传统介质区分开来。目前,有学者将网民在网络上的“互动”总结为社会参与、人际拓展和网络分享三个方面。网络谣言则多集中在社会参与领域。特别是发生突发事件时,网络谣言往往如影随行。

此外,回过头来检视这些年发生的网络谣言公共事件,其中很多谣言本身均明显背离生活常识,经不起推敲。可是,“每则谣言都有听众”,公众和网民“宁信其有,不信其无”。这种反常的现象表明或许所谓网络谣言的根源并不在互联网本身,利益格局剧烈调整阶段的社会与个人关系失衡和无序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这种意义上说,互联网作为网民信息表达的渠道与网络化生存的环境,在目前网络谣言发生和传播过程中承担的角色是“放大器”和“倍增器”。谣言一旦利用了网络的放大效应,其传播速度、影响范围、社会危害将呈几何数级增长,谣言的影响力也被放大和极化,变成公共言论空间难以承受的“网络病灶”。

“谣盐”可畏

有关谣言产生的原因,1947年美国社会学家G・W・奥尔波特总给出了一个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即谣言的产生与事件的重要性、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会越大。而若一件事情的重要度为零或是非常确定,则不会产生谣言。

此后,不断有学者或者专家修正和丰富这一公式内涵。比如,除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和模糊性影响谣言传播外,普通公众对谣言信息甄别能力的高低,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也是影响谣言传播的重要变量。

以今年三月席卷全国的“抢盐风波”为例,相关谣言经网民疯狂转发后,旋即引发国内民众大量抢购、囤积碘盐,造成部分地区碘盐销售告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同时,以中盐集团为首的盐企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约一周后,随着政府相关部门就此事件紧急澄清及出台措施,因谣言而引发的“抢盐风波”逐渐归于平息。

一条网民的谣言帖文短时间内从东部沿海蔓延全国,致使各地出现“谣盐”四起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网民、普通公众、专家、网络媒体、传统媒体、中央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盐业公司等纷纷卷入这一社会公共事件,谣言带来的可怕力量由此可见一斑。

把这次全国性“食盐恐慌”事件带入公式中,即为:“谣盐”=(福岛核泄漏、核污染可能随风播散到日本以外)×(普通公众对气象学、核工业、核医学的不了解)。在这一具体案例中,事件的重要性以及事件的模糊性两项齐备,并且指数都很高,所波及的又几乎是整个人群,所以相乘后造成的抢盐威力可想而知。

另外,从谣言声起、发酵、扩散、破灭的整个过程看,网民出于对核污染的不安而在信息传播中扮演了传谣者的角色。在传谣者的影响下,相关信息通过口耳相传,以及电话和短信的形式迅速渗透到亲人、朋友、同事、同学等熟人圈子,特别是影响到家庭主妇、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由于这些群体对真伪信息的甄别能力相对较低,在谣言的煽动下大量加入到抢盐、屯盐的队伍之中。

抢盐风波造成较大影响,也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盐企在谣言潜伏期和扩散期预警不足、信息公开迟缓、反应节奏过慢密切相关。从谣言显露苗头到澄清核污染情况,公开权威检测结果,以及采取应对措施,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对是在三天之后,整体的反应节奏比谣言慢半拍,令谣言跑在了真相的前面,给其传播和扩散提供了空间。

网络谣言的内生防范

从网络信息传播角度看,网络谣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无法根除的。不同论者应对网络谣言的思路和举措多以防范为主,力求尽力压缩网络谣言存在的空间。比如,推行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监管法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强化网络媒体“把关”角色等等。这些思路和举措一定程度上对压缩网络谣言的滋生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也要看到,这些措施大多着眼于强化外在于网络的管理,较少关注网络内生性的治理路径。

目前,从外在于网络的防范思路来看,相关管理措施要切实发生效力,仍面对不少现实难题,不是遭遇舆论压力抵制就是执行环节易出现异化,这在公众对实名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态度方面反应尤其明显。至于强化信息把关方面,媒体可在核实和求证方面做出努力,但由于面临生存与竞争的压力,令网络媒体在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上做出明确取舍或者兼顾平衡目前也存在难度。此外,转载现象的大量存在和议题设置能力趋弱,也会抵消媒体信息“把关”的实际效果。

除官方或者管理层在网络谣言防范方面的探索外,在微博上以民间姿态出现的辟谣联盟等组织也在进行辟谣机制的摸索。不过,目前舆论对民间辟谣联盟反应不一,人们的担忧主要是类似的辟谣组织可能存在“选择性”辟谣的倾向,背后或许有商业利益驱动。

网络谣言传播特点范文

谣言这一特定事物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它几乎贯穿于人类发展的整个过程,内容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传播的形式也随时展而不断改变。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与普及,尤其是,近年来,人人、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站的兴起,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因其便捷易用、实时、动感和话语权普及等特点,成为网络谣言疯狂“生长”的沃土。网民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大V被刑拘,以及“转发500次判刑”的司法解释出台,网络谣言的危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网络谣言的出现不只是监管不力,制度不全的问题,更多的是网民在面对谣言时特定心理机制所造成的。为此,本文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应对策略,从而为我国的互联网治理提供点建议。

1.网络谣言的定义及传播机制

1.1谣言及网络谣言的定义

就目前来看,不少国内外学者对谣言这一现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不少具有建设性、开创性的成果。但对于谣言的具体定义以及谣言这个词的褒贬性,学者们往往有自己的独特认识与思考。

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Peterson&Gist,1951)对谣言所下的定义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1]

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之父,给谣言下的定义是:是借由人际间口语传播的一种陈述或信念,且是没有公开证据支持的。[2]

学者胡钰给谣言下的定义是:“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3]在此基础上,学者巢乃鹏、黄娴将环境因素加入其中,因而将谣言定义为,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一种以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4]

网络谣言究其本质,仍然是谣言的一种,是在特定的互联网的环境中,通过论坛、微博、微信等技术平台传播的谣言。笔者较为赞同学者何雨、陈丽君对网络谣言所下定义:以现代网络媒介形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开来的未经证实的有关某些人、群体、事件和机构的叙事。[5]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要快的多,识别真假的难度很大,“有图无真相”的谣言尤其混淆视听。尽管“未经证实”没有明确说明谣言是真是假,但笔者倾向于认为:网络谣言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不实信息。

1.2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

1.2.1网络谣言的传播动力

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Allport&Postman)提出了一个关于谣言产生的基本公式:R=I×A。式中:R代表谣言,I代表重要性,A代表模糊性。依据这个公式,谣言与这两个因素成正比例关系。[3]

克罗斯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了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的判断力。他认为,公众的判断力与谣言的传播是正相关关系。[3]

学者巢乃鹏、黄娴认为,谣言的传播同样离不开环境。一个传播过程,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传播者、接受者、中介,环境因素便可理解为中介。互联网充当了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介。[4]

笔者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与谣言内容的价值含量、明确程度,网络环境的开放程度,网民的心理状态与辨别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6]信息的价值含金量是影响谣言传播的重要因素,从众多例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谣言的产生与扩散往往与重大事件和重量级人物有着密切联系,二者是正相关的。信息的模糊性与谣言的传播呈倒U型关系,人们恰恰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证明谣言的错误性,才被动地接受相信这些谣言。当人们对该事件既有一定的了解,但又并不是十分确定的情况下,谣言才容易传播。大量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广泛使用各种欺骗术,借“专家”之口来提高谣言的权威性,利用“据说”、“据了解”等字眼使网民在无形中降低对谣言的警惕性。网络环境的开放程度也会影响到谣言的传播,通常情况下,网络环境越开放,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越多,了解的信息越充分,谣言就会越少,反之谣言就会越多。

1.2.2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

通常来说,网络谣言总是从一个群体传向另一个群体,由于每个人的个人经验不同,思维方式各异,谣言在每一次的传播中都会被重新建构,添加一些新的东西。一次传播要经历形成期、高潮期、衰退期,在互联网中,由于信息传播迅速,扩散面广,谣言从形成到高潮往往只需几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例如,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迅速编造“政府对外籍旅客的赔偿款达两亿元”的虚假微博,几十分钟内,转发上万,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具体说来,传播主要有四个步骤:1.谣言被编纂并发表。该阶段,造谣者将不实信息介绍给特定或非特定群体。2.讨论阶段,网民通过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对特定话题发表看法,相互交流。3.讨论进入高潮阶段,最终该信息的主流观点形成。4.衰退阶段,网民的注意力又转移到新的信息上。[7]

1.2.3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

1)扩散迅速

信息共享是网络的本质特征。网络资源丰富多元,信息开放程度极高,即使远隔大洋两岸,一根网线便将两者连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的网民比例发生了较大变化,手机成为新增网民的第一来源。相比台式电脑,手机具有方便快捷,不受时间与客观环境的限制,网民可以随时随地打开网络,接触信息,这也为谣言的快速传播提供了客观条件。

2)群体思维

群体思维指,群体在进行决策时,人们的思维会不约而同地倾向于寻求高度一致,将所有意见进行汇总之后,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认识,结果其他不同意见就会受到压制。[8]现如今,网上论坛有很多,例如,天涯、豆瓣等。论坛的使用者多具有相同的兴趣,彼此在聊天中交换彼此间的意见和看法,逐渐形成一定的群体。观念一致的群体在交换意见后,得出的结论会高度一致,更加极端片面,这在无形中就会强化谣言。

3)匿名性

利用网络这张“面具”,网民可以变换现实中的社会身份,在网络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因而谣言者和谣言的现实联系就被虚拟的网络所覆盖。[7]现实中,担心受到责任追究的造谣者便可以网络的掩盖下,将自己的责任淡化,对散布谣言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忧虑大大减少。在现实中,人们碍于自己的社会身份,对某些敏感话题会避而不谈。但有了网络匿名的有效掩护,一旦遇到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便会尽情发挥,散布和传播谣言的概率便会大大增加。

2.网络谣言的应对策略

通过剖析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原因,我们进一步认清了谣言背后所存在的心理机制。因此本文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一些意见,希望能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一些帮助。

2.1用好首因效应,抢占舆论先机

当人们在接触陌生人和新鲜事物时,最初获得的信息往往要比后来的信息更加重要,更具有影响力。对后续的信息人们也常按先前的信息轨道加以解释。因而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和引导,当发现网络上有散布的谣言时,要及时澄清,说明真实情况,以此来抢占舆论先机,让正确的消息进入网民认知中,来占据主动,进一步从认知上引导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在2003年饿伊拉克战争中,新华社以领先美联社10秒的优势,率先“伊拉克战争”爆发的消息,时效让新华社名声大噪。

2.2发挥“意见领袖”的积极作用,引导更多的良性从众

在谣言传播中,意见领袖对传播大众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网民的从众心理,通过一些专业团队培养大量辟谣“粉丝”,使辟谣的观念,追求真理的信念成为网络的主流观点,使更多个体加入辟谣的行列。只有让网民用实际行动来辟谣,才能加快转变先前的错误观点。例如,“谣言粉碎机”就是辟谣的领军人物,在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超级月亮”的谣言中,该博主通过引用大量科学数据来论证“超级月亮”的荒谬性,结果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好评,微博粉丝已有几万之多。充满正能量的“辟谣风”有效阻击了谣言的肆意横行。

2.3善用观察学习效应,加强行为矫正力度

班杜拉在社会学习理论中,提出了抑制效应的概念,即观察者由于看到榜样收到惩罚的结果而引起的反应倾向减弱。[17]因而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中,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造谣、传谣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那些引发社会恐慌,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分子收到应有处罚,利用惩罚来弱化并消除此类行为,起到教育民众的目的。例如,在“秦火火”、薛蛮子等人被捕后,网络大V们都默不作声,明哲保身了。相关数据显示,粉丝超过百万的大V日平均微博数量在此之前为2495.57,之后(截至2013年9月15日)为2315.6,差异显著。[18]

2.4改变认知偏差,增强理性认识

我们知道认知偏差往往是由首因效应、近因效应以及晕轮效应等因素造成的,为了避免因认知偏差而不慎坠入信谣传谣的陷阱,我们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全面辩证地看待。某些谣言的猖狂流传正是利用了人们认知上出现的偏差,抓住了人们的认识误区,人们接受到一些未知的不良的信息时,往往因未知产生的都会盲目相信。因此,我们今后接受到类似信息时,就要仔细考虑之后再做判断,事实证明,有些谣言是经不起推敲的。譬如,秦火火发微博造谣称“雷锋6月工资穿90元行头”、“雷锋穿皮鞋和皮夹克”等,以此来丑化雷锋形象,误导网民对雷锋的认识。这就是充分利用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往往认为英雄就是“高大全”的,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却忘了英雄也有凡人的一面,他也要吃穿。因而当人们看到此类谣言时,不是先思考消息的真伪,而是先一味地愤慨英模的虚伪,结果落入谣言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