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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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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篇1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人们对数字图像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有关图像检索、存储方面的技术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图像检索技术主要分为基于内容图像检索(CBIR)和基于文本图像检索(TBIR)两大类。TBIR是借用文本索引技术,手工将图像文件内容标注为一系列关键字,并对关键字建立索引。这种检索技术对图像处理的技术性要求不是太高,且操作方便,便于理解,在图像检索中应用得比较广泛,人们的研究重点已相应转移到了基于文本的图像元数据标准的制定上:希望通过对元数据标准的完善来更加准确地刻画图像的特征,以更好地满足检索需求。图像元数据继承并发展了对TBIR的研究,TBIR和图像元数据也因此一直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而自从CBIR提出以后,其较强的技术性及在考古、医学等专业内的高度适用性很快引起了相关研究及应用领域人员的重视。CBIR突破了传统检索技术的局限,直接对图像内容进行分析,抽取特征和语义,利用这些内容特征建立索引并进行检索,同时融合了模式识别、计算机视觉及图像理解等技术,虽然目前仍只在一些专业领域内研究,但随着MPEG-7的推出,其使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对它的发展前景无疑是看好的。

然而在热点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是对元数据的研究还是对CBIR的讨论,以往都局限于各自的范围,CBIR和TBIR在被论述时常常是建立在两者不和谐的基调上,它们各自所对应的元数据集之间很难兼容,CBIR和图像元数据联系也相对薄弱。面对这样一种不协调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站在一个新的相对统一的层面上,以用户需求作为出发点,重新看待两种图像检索技术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作为两种检索技术支撑基础的图像元数据则应成为它们相互补充和融合的平台——而不是区分它们的一个指标。为此,本文对几个有代表性的,使用较为广泛的图像元数据标准进行了考察,希望能在此基础上对两种图像检索技术的融合问题提供一个侧面的依据。

2、图像元数据及相关标准评价

数字图像可供检索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图像创建信息;②图像的颜色、纹理、形状等原始特征;③物体的布局、摆放形式;④对图像表现事件的描述;⑤特定的人、地点、事件;⑥和图像相关的主观感情[1]。作为图像元数据,无论是基于何种技术,在对图像进行描述时,都必须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这些特征,即图像元数据的选择与制定要受到图像特征这一客观因素的制约,这是图像元数据与一般元数据的主要区别所在,下面就VRACore,MOA2,CDL,RLG,TMD,METS,MPEG-7等7种图像元数据标准作简要介绍。

2.1VRACore3.0

1993年,视觉资源协会(VisualResourcesAssociation,VRA)为了更好地管理、组织和交换视觉资料资源,制定了视觉资源核心类目(TheCoreCategoriesforVisualResources,简称VRACore)[2],最新版本为3.0版(2000年6月),由17个类目组成,每个类目相当于其他元数据标准中的一个元素。

该标准建立目的是为了实现网络中图像以及视觉资源的共享,所以与主要用于存储的元数据集相比,这些元素在完整地描述一个图像资源方面并没有更多的优势[3]。该标准所涉及到的图像特征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语义层次上的,对图像颜色、纹理等原始特征的描述较少,可以较好满足用户根据图像抽象特征进行的检索,尤其适用于艺术类图像资源的管理。

2.2MOA2元数据

MOA2(TheMakingOfAmericaⅡ)是数字图书馆联盟(DigitalLibraryFederation,DLF)进行的一个数字图书馆研究项目,它将图像元数据分为三大类:①描述性元数据,主要用于发现、识别和定位数字图像,对此MOA2推荐使用已有标准(如:MARC、DC、EAD等);②结构性元数据,是与数字图像的呈现有关的元数据,用于描述数字图像之间的关系以及数字图像的显示格式等信息,包括描述一个完整对象的元数据和描述数字对象的元数据两类;③管理性元数据,主要是数字图像的产生信息、识别信息、版权信息等。该标准的重点在于结构性元数据和管理性元数据[2]。

MOA2在管理性元数据方面较VRACore而言,更为详细,对图像的描述也更为专业化;对图像之间的关系有比较完整的描述机制是其一大特色,这对图像资源建设中结构层次的建立很有益处。在对图像特征的表达上,对原始特征的描述有较强的技术性,这反映在管理性元数据和结构性元数据两类元数据的设置上;在对图像主题的描述方面,主要依赖于所采用的描述性元数据的标准。

2.3CDL元数据

CDL(CaliforniaDigitalLibrary)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提供的数字资源网络门户为其数字图像的质量、格式、存储和访问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基本采用MOA2的元数据定义,也将元数据分为描述性、结构性和管理性元数据三类,重点也在后两类上[2]。对于描述性元数据,和MOA2类似,CDL允许各个使用者采取不同的元数据集,只需DescriptiveMetadataType元素中说明采用的元数据集的名称种类。CDL将数字对象划分为简单数字对象和复杂数字对象,并为它们分别定义元数据,这一点与MOA2的对象与子对象类似。

MOA2和CDL都是注重管理性元数据和结构性元数据的元数据集,划分标准基本一致,以结构性元数据为例:两个标准中的结构性元数据有近一半的具体元素是相同的,只是分属子类别有所不同,除此之外,MOA2对图像描述性的技术参数更多一些;而CDL则更符合结构性元数据的性质,将简单数字对象和复杂数字对象放在一个子集中,同时附以相应的参照,可以更好地反映图像文件之间层次关系。在对图像原始特征描述上CDL比MOA2更进一步,技术性也有所加强,但主要是服务于图像管理和显示输出。这两个元数据标准在图像管理方面可以较好地满足用户要求,虽然是基于文本技术的,但是对图像原始特征的描述非常接近于专业的图像信息技术。

2.4RLG存储元数据集

1998年,ResearchLibraryGroup(RLG)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专门研究存储性元数据。他们在DC和USMARC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认为是对数据文件至关重要的16个元素。由于该元数据集主要作用于数字图像的存储,所以版权、使用权等方面的信息没有纳入在内,文件类型方面的因素也被酌情忽略[4]。

该元数据集主要满足的是图像存储需要,偏重于管理性元数据,其元素大多反映的是图像的原始特征,虽然技术性较强,但比较简单,没有涉及语义、概念层次上的特征,所以只能被一些专业的图像资源管理组织在图像存储时采用,不仅不适用于一般用户在互联网上查找图像,而且在图像检索专业领域内也无法推广使用。

2.5NISODraftStandard:DataDictionary-TechnicalMetadataforDigitalStillImages(TMD)

该标准于1999年由美国国家信息标准局、图书馆情报资源委员会和研究图书馆协会三个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讨论制定。制定该标准目的在于推动图像处理中验证、管理、传输等技术的应用。与会专家分别从图像特征、图像制作与复制、图像确认与完整性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供参考的元素,希望从中整合出最后的元数据元素集[2]。该元数据集与RLG存储元数据集有着类似的风格,但却更为详细和全面,技术性强是它最主要的特征。在对图像内容的描述上,有关图像原始特征的元数据更为全面,充分反映了图像在色彩、层次上的特点,向CBIR又跨进了一步,但由于它仍是基于文本的,这些参数并不能被大多数互联网用户所理解,只限于图书情报中图像资源管理及应用专业领域内的使用。

2.6MetadataEncodingandTransmissionStandard(METS)

METS是数字图书馆联盟的一个项目,由美国国会图书馆,试图在MOA2的基础之上,提供一个基于XML的元数据编码格式来封装元数据,它可用于在不同的存贮库内的数字对象交换数据,也可以作为对数字对象本地化的输入、检索和显示的封装机制。

METS模板为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对象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描述性、管理性和结构性的元数据编码机制,可以表示各种各样的元数据之间复杂的链接关系,尤其有利于数字对象保存库之间的交换和数字对象的长期保存[5]。

可以认为METS是介于描述性元数据标准和管理性元数据标准之间的一种元数据标准,它既有反映图像主题方面的元数据,也有反映技术上的有关图像表示及传递要求的元数据,但主要还是偏重于前者,体现了TBIR表达图像概念层次上特征的优势。

2.7MPEG-7

多媒体内容描述接口(MultimediaContentDescriptionInterface),简称MPEG-7,是活动图像专家组提出并制定的一种针对各类多媒体信息的描述标准[6]。MPEG-7是唯一的与CBIR相联系的图像元数据标准,它的出现对实现CBIR系统有很大影响,不仅使得图像检索的通用性和重复利用性得到了极大增强,而且为CBIR系统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目标描述模型,使CBIR系统开发有了一个比较理想、完整、统一的底层构架。

MPEG-7使图像检索更为简单明快,基于MPEG-7的搜索引擎可以按标准对反映图像内容的参数进行定义存储,使CBIR的检索效率大大提高。但是MPEG-7也存在着一定隐患:一是图像特征描述参数本身尚未发展成熟,作为国际性通用标准,它所采用的参数是否具有标准性和通用性,仍值得商榷;其次MPEG-7并不能解决图像的特征抽取和匹配问题,特别是在概念层次上的特征无法自动生成,必须人工输入,仍然无法避免语义上的主观倾向性,也就是说,尽管MPEG-7将CBIR和TBIR放在了一个标准之内,但并没有使它们真正有机融合在一起,即它们各自原有的缺陷依然存在。

2.8评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前6种图像元数据标准是基于文本技术的,而与CBIR相联系的目前只有MPEG-7一种。基于文本的元数据标准又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以描述图像概念层次上特征为主的主题性元数据标准(如VRACore)、以描述图像原始特征为主的管理性元数据标准(如MOA2、CDL、TMD)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标准(如METS)。其中,MPEG-7可以称得上是最新、发展水平最高的一种图像元数据标准,而且TBIR和CBIR也已被统一到该标准的内部中来,虽然它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有待完善,不过它的出现已经推动了两种图像检索技术的融合,而且随着多媒体技术,尤其是图像描述与检索中关键技术的发展,MPEG-7定会在实现与完善两种图像检索技术的融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从图像元数据标准看TBIR与CBIR

图像元数据是图像检索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关系着检索入口,它所采用的图像特征,对用户检索采用的相应策略和效果有着直接影响。一定程度上,元数据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检索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图像检索技术的实现和使用情况也反映了元数据标准是否合理:这两方面是互相影响、互相牵制、互相促进的。

目前基于文本的图像元数据标准还是占大多数,应用广泛,可以满足描述、管理等多方面需求,现有的大多数图像搜索引擎所采用的都是基于文本的检索方式;而CBIR由于缺少相应标准,总体来说尚未成熟,大多数基于内容的图像检索系统采用的元数据集各成体系,相互之间很难兼容。但随着MPEG-7的推出以及图像元数据标准的发展,相关的技术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所以,从应用情况来说,CBIR和TBIR各有其优势所在。

从两种检索技术自身来看,它们也是各有特点,由此也带来了它们各自较为固定的用户群。作为图像领域研究热点的CBIR在技术上无疑比TBIR更为先进,在满足用户需求上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首先,描述图像资源时,采用的是颜色、纹理、形状等特征,更为直观和客观,避免了TBIR中资源管理者著录时所带有的主观倾向[7];其次,在医学、考古等专业领域内,根据纹理、颜色等特征进行的检索需求较多,这是TBIR所难以解决的;再次,TBIR虽然也可以描述图像的部分原始特征,但在应用上因其技术性较强因而存在一定难度,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解其内在本质,对于普通用户来说,CBIR可能更容易满足他们根据图像原始特征的图像检索,这对他们来说更为简单方便。可以看出,TBIR在图像管理方面更为有利,CBIR则在图像检索方面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也应该看到的是,虽然CBIR在技术和理论上更为先进,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图像检索问题,比如它暂时还不能较好地揭示图像在语义层次上的内容,而这恰恰是TBIR的长处所在,这也是MPEG-7虽然是以建立描述基于内容的元数据为目的,但在标准中也纳入了基于文本的主题性的元数据的原因之一;另外,CBIR在存储和检索图像时,要计算颜色、纹理、形状等表征,必要时还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储,这就比TBIR对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图像资源较为庞大的时候,往往由于硬件以及计算速度的限制难以投入实际应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用户对图像检索的需求主观上要求TBIR与CBIR相结合,从图像元数据标准的现状和发展过程来看,客观上也体现了两种图像检索技术的融合趋势,而以图像元数据为平台,是可以实现这一融合的(MPEG-7的出现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而具体如何实现,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途径,也许应该成为我们今后要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JohnPEakins,MargaretEGraham.Content-basedImageRetrieval-AreporttotheJISCTechnologyApplicationsProgramme[EB/OL].unn.ac.uk/iidr/report.html,2004—03—06.

[2]袁莉,张晓林.数字图像的元数据格式[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1,(2):27—30,41.

[3]VRACoreCategories,Version3.0-aprojectoftheVisualResourcesAssociationDataStandardsCommittee[EB/OL].vraweb.org/vracore3.htm,2004—04—06.

[4]RLGandPreservationWorkingGrouponPreservationIssuesofMetadataFinalReport[EB/OL].rlg.org/preserv/presmeta.html,2004—04—07.

[5]马蕾.元数据及其封装标准METS研究[J].情报技术,2002,(2):56—57.

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篇2

关键词:信用评分;消费信贷市场;启示

中图分类号:F01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43-02

一、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

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最新调查报告表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快速发展,并且在各方面增长的潜力巨大。虽然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仍处于初期阶段,但是我国已成为除日本之外在亚洲个人消费信贷贷款余额最大的国家。据调查,从2005—2011年,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以平均每年29%的速度增长。据BCG公司测算,这一目前规模在7万亿元的市场在未来五年将以年均24%的速度增长,并在2015年发展成约21万亿元的规模。

随着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规模的不断发展扩大,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客户的信用水平准确把握的难度越来越大,个人信贷风险随之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个人信用水平进行准确和科学的测算,成为金融机构能否更好地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减小信用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个人信用评估最常用的方法是个人信用评分。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另一类是征信机构基于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信息开发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一般称为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

二、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及其分类

(一)个人信用评分的定义

个人信用评分是信用评估机构利用信用评分模型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分析,以分值形式表述出来,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种量化描述。展开来说,个人信用评分机构利用自己建立的特定数理模型,整合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数据,再把个人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的个人信用具体情况,如开户数量、还款历史、有无违约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得到一个衡量个人信用风险的一个具体数值。通常情况下,分数越高说明个人信用风险越低;反之,分数越低,风险越大。

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在美国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广泛应用于信用卡生命周期管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住房贷款管理及其他个人零售贷款管理等领域。在美国,三大征信局艾可菲(Ep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环联(TransUnion)都提供基于FICO公司(美国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主要是FairIsaacCompany推出的,FICO评分系统也由此得名。)评分模型计算的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这些评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随着金融市场改革不断深化,以及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要求对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逐步加强,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迫切需要。

(二)个人信用评分的分类

1.个人信用评分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风险评分,预测消费者违约/坏账风险的大小;第二,收益评分,预测消费者开户后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潜在收益的大小;第三,破产评分,预测消费者破产风险的大小。

2.我国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发展现状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较晚。目前,我国还没有推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深圳鹏元资信和上海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最早在我国开展征信系统试点的公司,两家公司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运营模式,上海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由政府直接投资,深圳鹏元资信有限公司由中介公司投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美国环联公司的帮助下开发了个人信用风险评分系统,并于2002年末推出,可以认为是我国第一个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但是,最终这两个公司的信用管理局评分系统并没有得到央行的肯定,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目前我国采取政府推动、央行主导的全国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6年开始研发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

三、信用管理局个人信用评分的应用方式

(一)适用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截线方式

截线方式是对信用管理局评分最简单的应用。在图1由横轴表示的由低到高的分数上,金融机构设定个分数线,通过这个分数线进行授信决策。采取保守策略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分数线,采取宽松策略的金融机构采用较低的分数线。金融机构接受评分高于自己所定分数线的客户,而拒绝评分低于自己所定分数线的客户。截线方式基本上是直接应用信用管理局评分进行决策,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决策,缺点是过于简单,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般金融机构应用此方式时要兼顾其他方式统筹考虑。

(二)适用于较大金融机构的双矩阵方式

图2方式就是对图1方式的很好补充。图2方式是将信用局评分和金融机构现有的内部评分相结合进行信用审查的方式。对一般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他们都有自己内部的个人信用评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两者相结合进行决策,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区分低风险和高风险客户的能力,而且可以兼顾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其他目标。

四、信用管理局评分对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启示

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篇3

7月份以来,企业债发行基本中断。截至10月6日,仅有9只债券完成发行,远低于此前每月近30只的发行规模。

市场机构曾预测,10月份后,城投债市场预期将逐步稳定,信心会缓慢恢复。但是在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官员看来,预期较市场更悲观。他认为该时点最快要到今年底才能来临。而且,原本积极推进中的企业债发审改革,因城投债信用危机被迫放缓。

一位接近发改委财金司的人士透露,随着市场逐渐回稳,发改委计划在发行主体的财务指标和发行审批数量方面有节奏地收紧。

根据发改委此前设想,城投债应该沿用企业债的渠道发行和交易,利用市场资源和专业机构,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途径,构成债券市场独特的债券品种,并逐步演变为符合国情的“市政债券”。

但是随着企业债市场发行停滞,市场走向尚不明朗,而地方政府融资意愿愈加迫切,更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选择市场化程度更高、发行成本较低的信用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等融资方式,此外,财政部即将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更大的自,地方政府和发行主体的债务融资渠道将越加多样。这让企业债在整个债券市场中的定位也愈加微妙和模糊,也使得企业债市场前景更加难以预料。

云投闹剧

9月14日,云投集团公告称,暂缓实施资产重组计划,这一决定是云南省政府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作出的。

一位接近云投集团的人士表示,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首先,作为重组推动者的云南省政府,就此事多次向国家发改委沟通、汇报,提出了多项保证相关债项和发行人信用评级不被下调的措施,试图继续推进重组,但国家发改委出于对企业债违约先例出现的担忧,态度异常谨慎,始终未能让步。

同时,作为惩罚,国家发改委暂停接受云南省所有企业发债申请材料,并终止该地区已上报债项的审核工作。加之同期爆出滇公路千亿元贷款面临违约风险,云南地区地方投融资平台各种融资渠道大大受限,融资环境恶化,地方政府信用遭到市场质疑。

面对双重压力,“云南省政府被迫作出此决定。”上述接近云投的人士说。

今年7月,云南省酝酿地方投融资平台资产重组的消息被传开。重组涉及到云投集团及其子公司的7只债券,包括云投集团发行2笔企业债,共计35亿元,担保债券3笔,金额40亿元,此外还包括云投集团子公司云电司发行的2笔短期融资券,金额7亿元。如重组计划实施,其中75亿元存续债务的信用级别面临下调的风险。

此事件被公开的时间点,恰逢市场对地方债务信心极度脆弱的时期。消息一出,市场便急转而下。企业债发行中断,交易清淡,收益率迅速上升。

7月7日,市场中断前,最后一只城投类企业债11扬州开发债发行完成以来,截至10月6日,仅有零星几只完成发行,其中6笔为产业类企业债。完成发行的城投类企业债仅株洲高科债、浙江海宁债和苏州高新区债3只。

上述企业债真正在市场暂停期间完成审批、发行各项工作的只有浙江海宁债和苏州高新区债,后者发行利率也高达7.98%,这是近几年同等信用级别债券利率最高案例。

随着逆势发行的债券逐渐增多,城投债市场出现缓慢恢复迹象,尤其步入9月下旬以来,企业债发行数量逐步增加,被部分市场人士视为企业债市场回暖的征兆。但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坦言,事实上,当下企业债类城投债券仍处在“停摆状态”,企业债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仍被堵在门外。

据了解,目前已通过发改委审批,等待发行的企业债已经多达30余只,总金额超过200亿元。这是近三年来,积压待发项目最多的时段。

在地方投融资平台企业债融资遇阻后,信贷政策持续收紧的情况下,部分平台公司纷纷变换方式,寻求新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城投债市场也出现了“此消彼长”的情形。

从8月25日以来,银行间市场共发行约30只中期票据,其中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城投类债券达到一半左右,发行金额超过150亿元。此前,从今年初到8月25日,共发行城投类中期票据约20只,募集金额约300亿元。

随着企业债暂停,城投债类信用债呈井喷式增长。从城投债历史发行数据看,无论从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企业债都占据70%的市场份额。

除此之外,由于企业债融资遇阻,部分发行人选择成本更高的信托方式融资,以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上述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透露,“其下已经有超过三家客户放弃企业债,改为信托融资。”

他认为,随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依然旺盛,加上近万亿元的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如果企业债迟迟不能重启,发行人逐步转向通过其他方式融资。

改革放缓

6月,北京市政府提出计划,拟发行500亿元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建设。首期20亿元已经向发改委递交了发行材料,但是至今仍未完成发行。

与此类似,重庆最大的地方保障房承建企业重庆地产集团,今年初也提出了发行60亿元企业债融资方案,用于保障房建设,目前尚未获得发改委批准。

各地保障房建设资金需求量大,鉴于企业债期限长,融资成本较低,地方政府纷纷将融资渠道锁定在企业债。为此,发改委6月底出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鼓励发行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建设,并将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加大企业债融资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但是,市场鲜见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案例,这一政策的实际效果尚未显现。

面对突然袭来的城投债信用危机,为稳定市场情绪,国家发改委于8月初匆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希望以此为契机,规范发行人资产重组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等。

该《通知》从2009年岳城投事件后,发改委就开始着手起草,经过数次讨论和修改。上述接近发改委财金司官员表示,《通知》并无实质意义,相比初稿,最终文稿针对性不强、说法有些含糊。

他透露,《通知》内容比最初讨论的初稿简化了很多,前期讨论稿曾严格限定,如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70%,且主营业务必须有利润收入,但由于机构和市场的反对,终稿对这两项没有明确,采取了淡化处理。

事实上,2009年以来,发改委一直在试图积极推动企业债发行审批市场化改革。其中,重点是进一步简化审核环节,提高发行效率。即在发行审批环节进一步去行政化,部分债券发行由目前的核准制变更为“事后备案制”。这被视做发行审核领域改革“迈出的一大步”。

目前,在核准制下,发改委逐一审核发行企业的资质。自2008年以来,随着项目数量迅速增加,发改委已明显感到人员不足,频频借调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员进行项目预审,初审合格后,再由发改委主管领导签字并核准发行。而在2008年以前,企业债发行实行配额制。

发改委推进审核市场化的思路是,如果债券发行是面向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则不再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改由中介机构、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敲定,发行完毕后,在发改委进行编录,实行事后备案。

发改委将依据中介机构的诚信程度,对其进行市场化评价,对不合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罚。

通过上述制度变革,大大缩短企业债发行审批时间,提高发行人、承销商等市场参与方的自主性。

目前企业债发行审批,从发行人上交发行材料,到完成发行,需要三到六个月左右。但是银行间市场信用债需要三个月左右;公司债经过今年大幅简化发行审批环节后,审核时间缩短至近一个月。

此外,发改委也积极鼓励更多发行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融资,尤其是支持地方产业类企业或者承担部分地方投融资平台功能的地方国有企业。而在参考指标上,重点考虑发行人还本付息的能力,而不必关注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以及最近三年赢利的条件。这也是拟改革措施中的又一大亮点。

然而随着云投事件的出现,发改委的工作重心被迫转向稳定企业债市场预期,改革的步伐则相对放缓。

重塑信心

云投重组事件曾被视为城投债承压的砝码。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王顺华称,近日,市场并没有因为云投重组终止,出现积极的一面,僵局态势仍在持续。

企业债的主要投资机构,迟迟未能重新进入市场,是市场至今未见起色的原因之一。7月初,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相继向管辖金融机构下达口头通知,要求暂停配置城投类债券。一位保险公司中层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

企业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和农信社,还有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此类机构一般会持有到期。而基金公司则是交易型投资者,配置企业债的量比较小。

机构对城投债的风险判断一直存在分歧,部分机构认为,相对其他债券产品,城投债本身风险较高,未来一旦出现违约,只能捏在手里。上述保险公司中层人士称,从一开始,出于风险的考虑,该公司就未配置企业债。

在他看来,投资者信心的逐步恢复,需要政府部门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政策要对缓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起到实质作用,以消除市场对相关债务违约的疑虑和担心。

7月初,部分券商、大型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人员在新疆召开非公开研讨会,讨论当前城投债市场情况,为恢复企业债市场出谋献计。

一位曾参与讨论会的人士表示,部分银行对当前的政策限制表示不满。在他们看来,城投债收益率较高,大部分有担保措施,再加上地方政府隐形担保,违约风险可控,是比较好的债券品种。

作为承销商则更为急切。截至9月14日,位居企业债承销前三位的宏源证券、华林证券、银河证券等券商仍在各地搜罗项目,增加储备。

以国开证券为例,依靠国开行提供银行贷款、国开证券承接债券融资相捆绑的模式,目前储备项目约60个。最近两年异军突起的宏源证券和华林证券,也一直和监管层保持积极沟通,全力配合发改委工作,希望尽快结束“停摆”。

据了解,发改委也在积极推进完善企业债信息披露制度,拟强制发行人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信息。

发改委也正在同其他监管部门积极协调关系,及时向国务院汇报情况。在近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地方债务和城投债答记者问中,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表示,城投债券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最透明的直接融资工具,可作为政府通过债务融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常态渠道。

徐林认为,发改委强调把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但是离真正的市政债还存在较大差距,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城投债发行利率偏高等。

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篇4

关键词: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8-0037-03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概述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概念

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充分发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作用,则是银行深化服务功能的战略选择。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要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集合票据,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二)债务融资工具改革历程

1、尝试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阶段。

1988年以前,一些地区的企业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尝试在当地发行短期融资券。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以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各地发行融资券的做法,并统一上收了分行审批各地融资券发行额度的权利,由总行在年初一次性下达,分行在总行下达的额度内审批单个企业的发行额度。至此,全国范围内除允许企业发行长期债券以外,也开始允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年度内可周转使用。总行年初一次性下达发行额度以后,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个企业的发行规模,年度内债券如到期,可滚动发行或转由别的企业发行。二是利率实行高限控制。规定企业短期融资券执行企业债券利率政策,不超过同期同档次存款的40%,具体利率水平在分行审批企业发行融资券时一并核定。三是确定人民银行是融资券的唯一审批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四是规定资金用途,企业发行融资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解决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足,不能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2、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阶段。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开始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具备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等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都有机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但期限不得长于365天。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不需要到国家发改委审批,直接向人民银行“备案”即可。

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阶段。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2007年9月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9日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等7项自律规则,该7项自律规则分别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刚刚施行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终止执行。2009年11月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年第15号)。

此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8项自律规则的制定,不仅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提供了规范,也为将来市场新产品的推出提供了操作依据和方式。它着重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突出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强调交易商协会要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为银行间市场变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债务融资工具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商业银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融资包括贷款、票据及债券等多种形式。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负债仍以贷款为主,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偏低,这种负债结构使潜在的信用风险仍集中在银行体系。所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下面分别从企业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简述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作用。

(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优化融资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目前企业的短、中期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

得,融资渠道单一,风险较为集中。一旦国家紧缩银根或控制贷款规模,其贷款授信额度容易受到影响,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畅,产能不能充分释放,资金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短、中期偿债压力增大,现金流异常波动,严重的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企业信誉受损等。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可逐步摆脱短、中期融资单纯依靠银行的局面,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的灵活性,增强了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性,提高了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2、延长资金使用期限,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短期融资券采用注册制,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一次注册两年有效,可分期发行。针对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两年的特性,发行人可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使募集资金稳定运用期限达到或接近3年。滚动发行可采用多种模式,既可通过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实现短期融资券兑付资金的无缝对接,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提供过桥融资为发行人提供兑付资金安排,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发行人资金使用计划灵活操作。如:2009年广发银行郑州分行主承销的平高电气ep01金额40000万元,在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该行结合企业经营及现金流状况,对企业发放了30000万元的专项过桥贷款,满足了企业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通过发放专项过桥贷款,不仅保证了企业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到期兑付,保证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而且为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奠定了基础,延长了资金的使用期限,提高了经济效益。又如:广发银行郑州分行最近主承销的焦作铝cp01首期30000万元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为3.29%,即使加上发行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也远低于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31%。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主体评级在AA的3年期发行利率也只有3.9%,即使加上发行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也远低于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4%,因此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了财务支出。

3、提高企业的市场认可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如同企业在资本市场股权融资一样,同属直接融资,其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借助第三方媒体宣传,有针对性的投资推介和路演、新闻会,撰写《募集说明书》,向广大投资人直接推荐等形式,充分展示企业良好的形象。同时在与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及与企业管理层的深度沟通,不仅帮助企业领导层进一步肯定了公司的优势,而且还提出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各种潜在的风险,通过不断改进和问题的解决,使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4、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展之后可以使社会融资格局发生明显变化:高信用等级的大型企业更多地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迫使商业银行去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拓宽银行盈利渠道

1、拓宽银行盈利渠道,改变企业负债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有助于降低银行风险。

银行通过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改善了过去单靠利差收入的利润结构,拓宽了银行盈利渠道。如:2009年,广发行郑州分行通过为平高电气承销短期融资券及再融资顾问服务获得了1200多万元的中间业务收入,实现了利润来源的多元化。由于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是以直接融资的方式进行,发行利率相对较低,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众多机构投资者,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助于改变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可有效降低银行贷款的集中度,从而降低银行风险。另外,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及其他金融服务,银行需要经常性地拜访企业,全面、清晰地掌控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因此非常有利于银行及时识别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2、挖掘企业的深层次需求,降低银行的营销费用,带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连锁发展。

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具有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多数高信用等级的大、中型企业非常乐于接受,银行通过对老客户进行深入挖潜,不仅容易介入,而且还可以发现企业新的资金需求,降低客户开发成本,节约银行的各项费用,并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可给银行带来大量的相对稳定的派生存款,有利于促进银行负债业务的发展。同时,通过企业债务结构的调整,有利于银行后续贷款业务的跟进和扩容,促进商业银行优质盈利性资产业务的发展。通过优质客户为基点的发散营销,可以进一步挖掘上下游客户的业务以及集团客户内部其他企业的业务。

3、推动商业银行积极适应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逐步走向综合化经营。

商业银行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不仅维护了在企业中的现有传统业务份额及扩容,而且还快速发展了以中间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新兴金融业务,实现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结合,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的结合。通过新兴业务与传统业务的综合开发,有利于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对公客户经理团队,增强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实力。

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篇5

如果不是最近一连串的高调举措,这两年来受人事变动所累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SH60000,浦发银行),可能很难有机会来改变它缓慢沉闷而又传统的形象。尽管10年前作为国内第一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曾一度引领中国银行业改革风气之先。

最新的消息来自于该行4月13日的公告,预计2008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180%以上,这不仅将预期增幅50%的工商银行(SH601398)甩在后面,也超过了预期增幅140%的招商银行(SH600036)。此前的1月是浦发银行成立15周年,不仅其高管集体在北京亮相,董事长接受公开专访,还赶在其他上市银行之前刊登了2007年的业绩快报。

以上诸多事件都发端于新董事长吉晓辉去年8月上任之后,这位前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主任同时还兼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的董事长,后者经过一系列的资产划拨和人事调整,目前成为浦发银行的控股股东(见股权结构图),并直接隶属于上海市国资委。

记者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显示,上海市政府已考虑将上海国际集团和浦发银行作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金控”)的一个平台,但对于如何安排这个平台与其他数百亿股权关系复杂的金融国资之间的关系归属,虽已几易其稿,但仍未定案。

众所周知,上海的国资改革经历过好几轮效率极高的行政重组,但眼下在金融领域,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吉晓辉曾表示,去年12月初由上海国际集团报到上海市政府的整合规划方案,目前还没有得到批复。

“把几百亿金融国资整合到一个平台里是不现实的,对于政府的实际操作和未来监管都会是个难题。”上海国际金融学院的一位研究员认为。

上海金融控股梦

从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正式提出,到“十五”期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设想的出台,以及国际金融中心路线图的抛出,金融控股始终都是上海绕不开的心结。

尽管上海浦东陆家嘴一带遍布外资金融机构的总部大厦,但靠制造业在近现代立身起家的上海在金融方面并没有太大的优势。“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基本都在北京,而深圳的平安集团享受特区政策和香港金融中心辐射越做越大。”现任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表示,近年来上海较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并不多。

目前国内在金控方向走得比较远的公司主要是中信、光大、平安三家。中信集团金融控股的综合经营酝酿于上世纪90年代末,2002年8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控股公司正式成立,只是因为政策敏感,新成立的中信公司没有“金融”二字。而2007年8月,光大银行成功重组并获得了中国第一张金融控股牌照,便直接更名为“中国光大金融控股集团”。平安集团尽管在2008年1月29日才摘得第三张货币经纪牌照,在整合旗下银行业务后也开始了金控的步伐,并且民营资本的背景让它的整合之路更符合市场化规律,从而避免了很多麻烦。

相比之下,上海金控虽然在早期起步是比较早的,但在上世纪90年代末按照政策大部分进行了剥离。“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在上海成立,其前身就是早前于1988年成立的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由交通银行全额投资,但1999年5月迫于当时分业经营的压力,交通银行忍痛和太平洋保险脱钩,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市政府,同时划转的还有海通证券。”一位前交通银行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上海的金融机构股权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多元化,因此股权比较分散。即使是金融资产比较集中的上海国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资公司”)和上海国际集团,对一些企业的股权也只有10%左右,并无控股权,而一些企业引进了海外战略投资者,对企业发展方向亦早有规划,董事会对企业发展的意愿与上海市政府的意图之间可能会有分歧。

“按照金控一般的架构,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必须拥有相对或者绝对控股权,才能发挥控股公司在资本组织和运营方面的管理和控制作用。尽管上海国资委旗下的众多金融机构已经掌握了几乎所有金融业务经营牌照,但由于很多没有控股地位,上海国资的金控版图并不完整。”上海某银行高层如此评论。

此前上海市政府曾希望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合并,差异竞争共同做强证券板块,但因为涉及国泰君安发展方向问题,最后不了了之;而上海国资公司也曾试图通过控股太保填补保险板块的缺失,但太保为登陆A股的定向增发,直接将上海国资公司的股份稀释从而排除在十大股东之外。

除了政府推动外,有媒体披露称上海国际、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宝钢、申能集团、上实集团等本地金融企业和实业集团,多年来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与上海金融办的沟通,并相继向上海市有关方面递交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报告。

不过,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态,由纯粹的投资公司或者非金融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必是走向综合经营的良好模式。由于政策环境不明朗以及市场风险的暴露,一些实业集团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授意下'逐渐选择了退出这场竞争。

直到2006年,上海国际集团在上海市政府安排下增持浦发银行股份达到23.57%,形成控股地位后,上海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的发展思路才逐渐明朗起来,那就是在上海国际集团框架下建立以浦发银行为核心平台的金融控股集团。

平台整合进行时

上海国际集团的前身――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国投”)在上世纪90年代,通过到海外发行债券和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累计融资40多亿美元,有力地支持了当时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正是在此基础上,2000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组建成立了上海国际集团。从一开始,上海国际集团确定的经营目标就是“逐步发展成为以金融产业为核心,以信托、证券为品牌特色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坊间称其是“为金融控股而生”。

据称,央行“金融控股调研组”2004年10月曾来到上海国际集团总部,目的就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与会计制度》――第一个关于金融控股的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在央行调研组的会议上,上海国际集团高层首次提出并分析了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

此后,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控股课题组对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了调研,甚至前往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取经。2005年1月,《建立SIG(ShanghaiInternationalGroup)金融控

股协同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在上海国际集团内部获得批准立项并启动。3年来,上海国际集团关于金融控股基本战略的研究已先后多次向市政府汇报,阐述战略选择,并提出了相关战略步骤的初步设想。

上述设想演变到今天,已经成为媒体所熟知的“三步走”战略。不过上海国际集团董事长吉晓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陈,每一步都很不容易,光是把上海国际集团对浦发银行的股权集中,就花了很长时间。

尽管是以浦发银行为核心来搭建金控平台,但在2007年以前,上海国际集团连同旗下上国投,合计仅只占浦发银行11.74%的股权,其余股权则分散在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大股东的25家股东手中,为此上海市政府不得不动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将部分股权集中。此一役,上海国际集团连同上国投仅仅花费17.21亿元,便增持了浦发银行超过22%的股权。

2007年10月,上海国资委将持有的上海国资公司100%股权,无偿划人上海国际集团,并将后者从隶属于上海国资公司的二级单位直接“提拔”到国资委麾下,变身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初,上实集团又将其名下3%的浦发银行股权无偿划转给上海国际集团的两家子公司。

目前,上海国际集团已是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国泰君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并控股上国投和上海证券等本地核心金融企业。作为上海金控平台设想中的框架企业,上海国际集团可以说基本“转正”了。

但这只是一个开始。上海国际集团董事长吉晓辉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解释说,目前上海金控的定位是作为第一步的财务投资集团,第二步的方案是做战略投资集团,加强对集团旗下机构的战略协同,不仅仅是股权控制,这个方案已经上报上海市政府,等待批准。

重组后遗症及变数

就在上海市对金融国资大手笔腾挪转移的时候,从市场业界到政府高层,也传来一些不满和质疑的声音。

不满的声音首先来自于被100%无偿划拨给上海国际集团的上海国资公司。据国内媒体报道,在两家公司合并前的2005年和2006年,国际集团的盈利能力一般,年利润与其资产规模不匹配,而国资公司同期却完成高达几亿元的利润。虽然两家公司的资产规模都达到200亿以上,但论整体资产质量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国资公司明显优良很多。

上国投2007年4月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上海国际集团的资产总额为310.7亿元,负债总额为185.68亿元,利润总额为8.02亿元,净利润为6.14亿元;而被并入的上海国资公司,到去年年底,资产总额为231.14亿元,负债总额为108.85亿元,利润总额为3.88亿元,净利润为3.43亿元。

更重要的是,完成划拨之后,上海国资公司的资产规模正在逐步缩减,为补偿上实集团和上海久事集团等公司对上海国际集团无偿划转的浦发银行股权,原上海国资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中国平安、复旦复华、交大南洋等上市公司股份被当作交换无偿划给了上两家公司,据国内媒体报道,这些资产能有几十亿,而且变现能力非常好。

至于为何这么做,上海市方面并没有给出公开的解释,一位熟悉有关操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国外的金融控股集团都是这种模式,因为这样才能利用同一只股票作为激励约束的标杆,有效地形成内部合力,不然有可能会损害被并入企业的积极性,“这样能弥补上海实力强大的金融企业不多的弱点,起到整体大于个体之和的作用。”

也许正是鉴于这个原因,由上海国际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上海银行,才会在几年前徘徊于加入金控和独立上市之间,目前,上海银行已准备开始定向增发并加紧了上市步伐,“如果不选择上市,(上海银行)难免会面临被合并或者被划拨的局面。”一位券商研究人士分析说。

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篇6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实现综合经营1的一种主要方式,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制度,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一直是金融界的呼吁。但是根据理论界定和金融实践,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实中并不存在明显的设立障碍和监管空白;另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制约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因素。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涉及金融业内部各行业,在目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下,专门立法很难有实质性突破,分析研究制约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各类因素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我国目前所谓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学理意义上的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也没有官方文件对其进行界定。参照国际权威组织以及成文法国家的法律认定,以及国际金融实践,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具备对金融子公司控制性持股、跨业经营等形式要件,且母公司能够整合资源,实现内部资源共享等实质要件。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出现的许多“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国官方明确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包括: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8日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成立,控股银河证券、银河基金、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首家公司名称中明确带有“金融控股”字样的控股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2。我国仅有的带有“金融控股公司”字样的法律文件为财政部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该规章并未给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且财政部并非我国金融业主管机关,出台上述规定的目的只是为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家持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行为。

国际金融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统一定义,但是根据国际立法和金融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或者本质特征有一定共识。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首创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法律术语,此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而之前美国法律禁止这三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此后,国际上专门以金融控股公司名义的成文法并不多。韩国2000年12月通过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按照总统令的规定通过占有股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事金融业的公司或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公司进行控制,并且符合该法第3条规定,获得认可的公司。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设立之公司。”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于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该文件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根据上述国际立法经验,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应该满足“控制性”持股和跨不同金融行业经营两个要件。因此,诸多产业资本参股各类金融机构而不具备控制性持股条件的,并不能归类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控制性持股的情形,如商业银行仅控股另外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的,也不能称作金融控股公司。而即使满足上述形式要件,距离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仍相距甚远。特别是以工商企业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仅存在股权关系,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专门的机构从事管理与资源整合工作,没有统一的数据库、信息中心和后方支持平台,无法实现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难以开发交叉金融产品。有金控之框架,无金控之实质3。

二、制约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因素分析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法律直接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规范对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运营、风险控制、市场退出和监管等并非无法可依。不管是官方文件认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文前述),还是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汇金公司、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运行。现有文献对制约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因素缺乏深入研究,多简单归结为法律上的分业约束限制、监管缺失与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空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