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政策范例(3篇)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区域经济;发展;财税政策;选择
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和地区经济差距的存在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曾出现过不平衡发展和不同程度的地区差距问题,而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地区经济差距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上。从总体看,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特别是地域辽阔的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低主要可以这样认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因素。当然,造成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东西部经济发展历史上形成的差距以及西部地区地处内陆、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对西部经济发展形成的制约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与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我国实施的财税政策是造成我国的原因之一。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央政府实施了相应的产业政策、投资倾斜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多种措施,旨在通过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缩小我国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但是,实际上,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并未因此而缩小,反而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从财税政策角度考察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财税政策,是政府作用于经济的重要手段。这是由于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通常是通过对财政资源这种公共品在各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配置来实现的,财税政策是政府配置财政资源的制度基础。财税政策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集中分配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一方面,作为政府分配财政资源的依据,实现着政府在各区域公平配置财政资源的功能;另一方面,它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信号,借助市场信号影响区域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引导资源、要素和产品在区域之间重新配置,以缩小由于资源禀赋、历史原因及市场机制自发作用而形成的地区经济差距。由此可见,财税政策对于区域经济的干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失灵领域进行调节和引导,是运用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保持发达地区经济持续增长,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协调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存在问题的限制,降低了其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作用的发挥,其突出体现在分税体制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财政政策方面
1.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在1994年我国推行的分税制改革中,中央按“基数法”进行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由于东部地区扩张基数的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各省财政收人基数低,这样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自然接受的返还就多,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则取得的返还就少,这种税收返还未能发挥它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应起的作用,致使富的地方愈富,穷的地方更穷,不仅未能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且以体制方式肯定了这种差距,加剧了地区间的差距。
2.财政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规模较小,资金使用的政策性不强,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低。
3.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分配办法不规范,随意性大,分配结果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反而得到更多的拨款,不但未能解决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问题,反而使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税收政策方面
由于地方税制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生产型的增值税等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明显缺陷,使统一的税制在不同的地区产生了不同的税负效应,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对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甚至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
1.地方税制设计不合理。地方税制既是地方政府取得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调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地方税制设计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其对区域经济发展所具有的调节作用的发挥。其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作为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我们知道,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产业结构高级化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区域产业结构愈高级化,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由此可见,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第三产业不发达,税源极为有限,造成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既没有独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也没有独立的税收减免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这严重制约了地方资源配置效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减免权,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及各地方政府没有权限依据经济发展现状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也就导致税收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调整。
2.税收政策的调整并没有使中西部获得比东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西部地区的税负仍然重于东部地区。综观我国已付诸实施的无论是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部崛起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它们无一不是从我国东部开发中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移植过来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在东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东部享有,而中西部不能分享所造成的。但当这些优惠政策从东部移植于中西部时,东部地区并不丧失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权。况且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体现出产业导向,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对产业结构的引导能力不强。目前,西部地区迫切需要发展的是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行业倾斜度却明显不够。因此,寄希望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缩小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就显得力不从心。
3.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后,“生产型”增值税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负重于其它产业。我国西部地区依其优越的自然资源条件,形成了以资源开采、重工业等这些资本有机构成高为特色的产业布置格局;加之对“生产型”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的优惠措施,时至今日还没有惠及到西部地区,所有这些,都使得西部地区产业税负增加,从而不利于西部优势产业的发展。同时,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由于税率过低,征税范围有限,加之政府对资源产品所实行的价格管制等。这种粗糙的资源税制度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不利于西部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
综上所述,新税制实行以后,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中比重大幅度上升,而中西部地区所获得的税收返还在全部税收返还中所占比重下降,表明中西部地区相对较重的财政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得到减轻反而进一步加重。中西部地方财政困难较大,不能像东部地区财政那样对企业进行较多的税收返还,因而中西部地区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在各地以税收返还政策吸引外部投资的竞争压力下,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本已入不敷出,对企业拿不出较大力度的税收返还措施。显然,这样的税收政策强化了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积聚效应,使得沿海地区有了更强的比较优势,加大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
(一)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有效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是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这个指标来衡量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情况,其一般也作为中央调控能力的标志;同时这个指标也以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参照。全国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各级政府所取得公共物品占社会物品总额的份额,是国家汲取能力的标志,也是国家行政的物质基础。从理论上讲,由这两个比重组成的曲线图一般来讲不会出现交叉,假如交叉情形出现,就说明财税体制安排出现了问题:即或是中央财政集权过度,或是分权过度;或是国家汲取公共物品能力过强,或是偏弱。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和地区间的财政均衡,进而影响到转移配置制度的实施。一般而言,中央财政只有在财政初次分配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才能保证有足够的财力用于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才能通过转移支付逐步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2.建立以横向均衡为首要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前者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拨款,后者则是为保证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基本均衡而给予的补助。事实证明,落后地区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需求量要比发达地区更大,与落后地区相比,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这就需要中央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借助转移支付的方法在地区之间实现预算调剂,增加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用,以实现横向均衡目标。
(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1.优化地方税制设计,扩大调节范围,增强调节能力。首先,应确定地方税种构成。在我国目前财税体制条件下,应明确建立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补充的地方税制度,这不仅可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改善地方政府财政拮据状况;而且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借助不正当手段筹集财政资源。其次,赋予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围内的相机抉择的税收决策权。这既可以弥补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缺陷,也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提高税收政策效率。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以产业导向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要从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改变我国目前实践中产生众多负面因素的区域导向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产业导向型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合,推动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3.优化税制结构,适当降低落后地区税负。一是对中西部地区实行积极有效的税收减免政策,应特别强调以中央税的减免为主,真正体现国家对中西部等落后地区的实际扶持。二是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范围。使这项具有税收优惠性质的政策及早惠及于西部地区。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和鼓励投资,给该地区创造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和环境;三是要实行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对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这里着重强调的是这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只能是投资于中西部的企业所独享的。例如对外来投资者以来源于中西部的税后所得再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实行全额退税的鼓励政策等。四是完善资源税制度。资源税制度改革应遵循适当提高税率、拓宽征税范围的思路。一方面利用资源税税负转嫁功能,提高资源产品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利用资源税的分配功能,改善资源产品生产地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更好地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春灿.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地方税制改革[J].亚太经济,2006,(3).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管理路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41
1引言
电力企业的财税筹划可以说贯穿在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当中,也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很多方面,从电力企业的招投标、市场销售到企业的资本运行,都有着财税筹划的身影。电力企业往往都具有庞大的业务和经营资本,因此必须把财税筹划贯穿到企业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除此以外,财税筹划还必须要在法律法规之下进行,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的财税筹划能够为企业节约很多方面的资金,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
2电力企业财税筹划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21领导层对财税筹划工作不够重视
虽然说财税筹划工作在庞大的电力企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很多电力企业的领导层往往对其认识程度不够,也就不重视财税筹划工作。当前很多电力企业的领导层只注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部建设,不关心一些其他的筹划管理,这也与电力企业的半封闭管理模式有着比较大的关系。甚至一些电力企业的财务部门出现了要对财税工作做具体筹划,但是却被领导层否定的荒唐情况。这些问题都体现了领导层对财税筹划工作的不够重视,而在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电力企业中,可以说领导层的重视是一件工作能够做好的基本保障,这也就是问题的一大根源。
22财税政策和企业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财税政策中,一些对电力企业非常重要的政策没有很清晰的界定和标准,这就会导致电力企业出现“主观理解”的问题,在进行了一定的财税筹划工作后发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相异,导致了财税筹划工作出现问题。除以之外,不同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有不同的要求,都需要当地的电力企业去不断熟悉。从电力企业的财税制度上来说,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相关部门没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财税筹划工作没有明确的工作规范。
23财税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工作人员欠缺培训
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筹划工作还是以传统的工作方法为主,其信息化程度较低,在实际的办公中甚至一些关键性的工作仅仅依靠财税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简单判断就做出决定。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还不是很熟练,或者很多财税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身兼数职,专职的财税工作人员很少。这样的情况就导致了财税工作人员事务繁多,跑税务局、加班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不能够专心投入财税工作,更没有充足的时间研究财税方面的工作。
3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的相关管理路径
31增强对财税筹划的管理工作,正确应对财税风险
电力企业要做好财税筹划的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国家的相关要求、规范做充分了解。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近些年已经进行了“营改增”等多种税务、税制改革,其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相关财税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因此,电力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要充分了解和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税制、税务情况做到一清二楚,尽快改变在以往财税制度下的财税管理方式。展开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点。
第一,增强电力企业的财税风险意识,做好应对财税风险的相关工作。在国家实行新财税政策的大背景下,对先行的企业财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更新,有序地开展新工作。要统筹好设计财税方面和资金方面上的各种经营业务,加强对企业现有财税制度的研究,保证企业的财税工作符合当前财税政策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同时,要发挥好财税工作的监督作用,监督财税工作的进行和国家专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保证电力企业的纳税工作。
第二,制定完善的电力企业财税相关工作流程。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工作中都缺乏细则化的规范,首先就要明确国家专项财政拨款的各方面运行,从申报到具体专款专用都要有一整套工作流程,并且要在这其中起到监管的作用。同时,要把企业的财政相关预算、财政资金使用、财务核查等建立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在整合资源下进行财税工作。同时,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新税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实际的财税业务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做好财税风险的应对,保证企业财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电力企业内部信息化程度,增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笔者在上文中也提到,大部分电力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情况下,对很多部门的信息和财税方面的问题不能够形成一套应对的工作体系,财税工作很难把很多杂项综合在一起。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电力企业财税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定期对工作进行汇总存档和总结。在财税工作人员方面,要减少兼职人员的存在,专门聘用专职财税工作人员,并且要求财税工作队伍定期召开财税工作研究会,进行具体的财税管理研究。
32创新财税工作方法,增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交流
电力企业作为财税大户,一定要对政府的财税政策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税务部门的征收重点方面、查处多发方面做好自我核查,保证税务上缴无遗漏。在这其中,我们还要对税收稽查过程做充分的了解,找出企业自身财税方面与税务部门要求不吻合的方面,建立专门的交流工作组,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除此以外,还要对政府的各方面财税政策拿捏到位,通过正确的理解来进行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在这其中,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是要对国家优惠财税政策大力争取。我们要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寻找符合国家优惠财税政策的经营方向和相关业务,积极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得到国家的相关支持。第二是要得到当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出台大的财税政策后,地方也会有相应举措,一定要争取地方相关政策的支持。
4结论
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下,加强电力企业的管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已经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完善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的管理工作,寻找财税管理新思路和新路径,促进电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晓辉,薄会东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管理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5)
[2]於亚洲电力行业节能降耗及财税政策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
[3]唐瑞娟,黄永忠财税激励政策: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推器[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0(4)
[4]聂新伟,余熙国内外支持绿色电力发展财税政策体系比较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6(4)
地方财税政策范文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个国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而采取了暂行的或过渡性的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内外资企业人员征收不统一;有些省市已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
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可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500亿元的资金,造成了我国财政、金融资金极大流失,也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4.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差异的需要。可以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预计在2006年出台。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当前,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处罚太轻,必须改变。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为了保证《预算法》修订的按时完成,采取中改的方法为好。
6.起草制定《税法通则》必须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曾先后纳入“八五”、“九五”、“十五”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已经作了相当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它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都讲了很多道理,但就是遇到了思想上不很统一的问题,困难较多,从而出现了时续时断起草的局面,现在是立法机关下决心的时候了。只要立法机关坚定而又坚持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路线,笔者相信,《税法通则》可以在!"")年拿出来。[3]
7.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费改税”的重大改革,2001年至2002年,全国在20个省市农村试点税费改革,2003年全面开始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立规范的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个确保”和城乡税制统一,以保证“三农”长期的、稳定的发展。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总理宣布了从2004年起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农业税只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步,并且还要完备法律程序。因为我国的农业税收条例是经过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次取消农业税同样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批准程序。第二步是按照城乡统一税负公平原则,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要做好统一城乡税制的测算和试点,把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这实际上是把土地变成了生产要素的商品流通,从而使农民对原来农业税的负担产品商品化、市场化了,这样做既解决了原来的农业税无起点、无成本扣除、大大高过城市居民所缴纳的商品流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问题,又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真正的税负公平与税负平等。
(二)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1.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占每年税收收入总额的$",以上。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并将首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总结的经验向全国推广。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这三种税在当年都是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形式规定实施的,经过10年的执行,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调整、补充、修订后,完善了政策,增强了刚性和效力,建议国务院分别以正式条例公布,不再用“暂行”二字。
2.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此后,财政部积极通过库款调度和增消收入、增量超收安排等方法,已基本上还清了老账,有效地解决了出口欠税这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4]为了建立切实可行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出口行为、财税部门退税的管理行为、海关和外汇部门的服务行为,必须把《决定》具体化为条例,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规范和制定出口退税条例(即行政法规)。其内容应当包括出口退税的性质和地位、出口退税的体制和原则、退税的决策和调整机制、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退税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退税的程序机制和法律责任。
3.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按照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要求,开征物业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条件是开征物业税所必须的:(1)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产权要明晰,对存量要有正确的统计和估价。(2)清理整顿房地产业评估市场,进而搞清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弊端,建立我国自己的物业课税价值评估制度体系。(3)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均免征税价值,确立调整税种的主体,按用途分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可分为自用房地产类、他人(非使用)房地产类。对自用房地产的征税价值要低于他人(非自用)的房地产税价值。(4)建立和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与建立财产类税制通盘考虑、同时进行,或者当作改革和建立整个财产税制的一部分进行。
(三)地方财税立法和执法
按照集中税权、适当分权的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适当放权的情况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和增强地方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
1.注意地方的财权和税权以及地方财税体系制度的建设。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以及全国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完善地方税种。从体制层面来说,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除中央税、共享税外,归属地方税收管理的税种十几个,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中,按照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有的要取消,有的要合并,有的要适当调整,有的要重新设立。
2.注意地方税收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地方税收制度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税收制度中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等税种的纳税对象或者说征税客体是土地,没有土地资源及其收入,我们就没有征税的对象和客体了,也就很难有这些税种的存在了。二是这些相关税种的开征,其目的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得愈好,相关的税种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发挥作用;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参与土地资源的管理,也起着保护土地资源和调控土地资源的特殊作用。三是相关的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更好地支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我国不久前完成的普查(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也是对中国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普查。
3.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财税工作的重点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按照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央集权、地方适当分权的原则,立法权和财力分配权集中在中央,对地方来说,重点在对法律的执行和对财力的使用。所以,地方在执法和财力使用过程中,比较多的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检查落实,确保实施的效果。
另外,财税之间、财税与金融之间、财税金融与经济制度及经济立法之间的交叉层面也是很明显的。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对此,笔者认为,在新的政策、新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秩序的变化面前,既要着力总结现有法律制度中行之有效的交叉规定,又要注意预测和研究将要产生和发展的新的交叉规定。
如果说人类社会总是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系统中循环往复、不断更新的良性循环中生存和发展,那么我们曾因一个时期对交换(流通)重视不够出现过梗塞,但在大力发展交通、信息、市场经济后,这一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们也曾因一个时期对消费重视不足,出现过消费滞后,但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扩大内需政策的形势下也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对分配这个环节,至今在认识和行动上还做得很不够,无论分配采取哪种形态(包括五种形态即价格分配、财政分配、信贷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但财政分配至今还起着主导作用。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新的一届政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全局的安排和部署,这无疑是切实解决分配问题的一道曙光,也为完备我国财政法制创造了有利的时机。
「注释
[1]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完善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见《金融时报》200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