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申请书(收集5篇)
复工申请书篇1
二、健全受理登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无论从上述何种渠道和形式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当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记录,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除现场受理并能够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正确把握申请诉求。实践中,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各受理机关应认真分析申请人的诉求,准确把握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用途,以便依法正确回复申请人。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种申请诉求:
(一)涉及监督政府和参政议政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建项目、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信息。
(二)了解现行政策措施内容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某个具体的政策文件。
(三)出于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
四、有针对性地回复申请人。行政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以便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进行回复。
(一)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附上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附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要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同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查找相关准确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五、完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即经办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诉求,要找出所有与诉求相关的信息;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草拟答复稿,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必要时应报请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审查。
六、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可参照省府办公厅和市府办公厅印发的文本格式,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作。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二)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决定书/告知书”。
(三)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四)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的表述为:“如你对本决定书/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理机关署名。
(六)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七)印章(受理机关印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避免使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的印章)。
复工申请书篇2
一、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统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发了一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形式上规范了格式规定,但实践当中仍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文件形式出现,使人难以界定是文件还是法律文书?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关规定,是法律文书却又套上红头文件,容易混淆了两种文书的用法;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前面未写上复议机关的名称;有些在标注编号上以“()府复决字()第()号”,“()政行复()()号”或“()府复()号”等形式出现;有些还干脆写上抄送单位等等,在内容上,更是形式多样,有些没有申请人称或被申请人称,就直接进入复议机关查明阶段,无法知道申请人的诉称内容和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有些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写上“经本机关查明,又查明,另查明,还查明”等情形,缺乏了连贯性和严谨性;有些在认定事实、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归纳,复议决定书写得不够精炼,篇幅过长,缺乏了严密性;有些没有引用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等。总之,在当前国家没有统一格式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不少。这些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随意“改革”和“创新”,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质量,以及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
二、认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确地认识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规范、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范、合法,主要从格式、内容、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加以综合考虑,尽量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当然,也不排除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内容部分作适当的创新。比如对事实、理由等内容进行压缩、提炼,讲究用语技巧等,尽量做到简洁、明了,但又不失真。“创新”并不意味着对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随意夸大和改变客观事实,或随意适用法律依据。比如,复议决定书用文件下发,复议决定书前面不写上复议机关名称,没有申请人的诉称内容或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等等,这样,就显得不够规范了。在适用法律依据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保险起见,对作出的处罚决定采用多个法律或多个条款项目;有些应同时适用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它仅适用法律,没有适用法规规章,复议决定书也未予以更正或体现,那就显得不合法了。《行政处罚法》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严格的格式规定,我们在检查考核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时,也重点对案件质量特别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性合法性予以检查、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因此,作为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门,我们自己应首先做到,特别是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更要有严格的要求,务必在格式和内容上做到规范、合法,这也能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导作用。
四、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简明、准确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权威性判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因此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标题,编号,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复议原因,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复议决定及告知诉权,落款时间和盖章。这样比较符合逻辑规定,也符合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清楚、具体,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复议原因部分。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单位某具体行政行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载明,有的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早已写好,但没有及时送到复议机关,若不载明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人们认为是已超过5日的法定受理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有必要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加以载明。
第三、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部分。这部分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理的地方,我们应允许,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同时,因申请人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写作水平的不同,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也不一样,在实际中我们也有碰到,有的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洋洋洒洒,抓不住重点,这时候,我们必须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实质问题,抓住重点,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归纳,但又要尽量接近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当然,也不能断章取义,或完全抄摘申请书的内容,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显庸俗、不精炼,因此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应掌握简明、准确的原则,篇幅不宜过长,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主要查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如果已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联系不紧密的事实或申请人提供不相关的证据材料就不必去审查,在复议决定书中更不必去阐述,否则,查明事实部分就过于复杂,更不必查明事实部分作出论述或发表意见。
第五、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比如在一起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复议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治安挽留的决定,从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来论证说明其正确性就可以了。
复工申请书篇3
第二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公开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并将市信息公开办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市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市信息公开办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市信息公开办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科室根据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并报本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信息公开办。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科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信息公开办。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或由市信息公开办会同市国家保密局、市府办法制科以及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市信息公开办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相关意见报有关领导,再上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市信息公开办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
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
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4.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
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由。
复工申请书篇4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法制学习;
(二)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六)承担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本部门行政赔偿工作;
(八)市局安排履行的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宪法;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广告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计量法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业务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依据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及市局全员普法工作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年初制定宣传学习方案。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计量日、药品科技活动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法律“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指导、配合业务科室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活动。
内容包括: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等基本理论;
2.宪法、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基本法律;
3.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4.规范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5.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电信诈骗、扫黄打非、禁毒教育等重点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形式包括:
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班子成员集体学法每年2次以上。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
2.集中学习。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适时采取举办讲座、集中观看法治宣传教育、党建、党风廉政教育视频、组织在线学习等形式。
3.网上学法。
组织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参学人员网上学法课时达标率100%,应考人员参考率100%,合格率100%。
4.培训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学习。
5.其他形式学习。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学法的覆盖面和吸引力。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
1.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涉及全市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3.拟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事权划分事项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1.登记。法制科接到决策承办单位递交的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材料齐备的,进行台账登记;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审查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3.审查结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审议;建议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后提交审议;对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4.审查时限。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时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递交材料
法制科登记
审查决策事项: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
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审查时限。
不符合要求,向承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符合要求,按要求提交审议
各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1.主办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政策解读等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制科统一登记后,对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政策依据、说明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统一报送法制科。
4.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5.主办科室将正式文件电子文本提交局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
6.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图
主办科室拟制文件
主办科室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等一并提交法制科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要求,向主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取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号。
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等资料统一报送法制科。
主办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提交有关负责人签发
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正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4.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1.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局、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执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向市局法制科报告。
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局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案卷审核、听证、案件评查、内部巡查和案件回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3.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4.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及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的规定,构建顺畅行刑衔接机制,构建打假治劣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协同能力。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2.撤销违法或违规的行政执法决定;
3.对违法或违规行为内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法制科、机关纪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1.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工作程序:
1.1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期限、申请人身份、申请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2受理:法制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3审理:
法制科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科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法制科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将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1.4决定: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由法制科统一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1.5送达:由法制科制作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归档:结案后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复议工作流程图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
提出申请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转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送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
经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
审理阶段
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结案归档
制作送达回证送达
送达阶段
2.对本机关申请复议的答复程序:
2.1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2.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承办单位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准备答辩书、相关证据及依据,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2.3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
2.4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本级机关复议答复工作流程图
收到市司法局或省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
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
承办单位制作答辩书,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至市司法局或省局
收到复议决定书
整理、归档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1.对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应诉人员。
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科室领取行政诉状副本、相关法律文书。
3.承办科室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答辩书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4.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5.出庭应诉人员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
6.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1.申请: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法制科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制科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赔偿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审查:法制科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理后报请负责人,并确定承办单位。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法制科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3.决定: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科审核。
法制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决定书,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送达:法制科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各相关责任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2.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进监管数据化、智慧化;
3.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4.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降低企业成本;
5.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6.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
工作流程:
工作来源:1.年初工作方案计划、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1.1法制科进行责任分解,依据职能职责分解到各单位。
1.2各单位制定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开展工作或进行整改。
1.3法制科对工作情况、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或反馈。
2.投诉举报:
2.1登记: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为法制科。
2.2受理: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对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以及其它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送达投诉举报人。
2.3办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办理机构应该通过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迅速整改或立即整改。办理时限一般为
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办理机构应当书面向受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2.4核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投诉举报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5
结案归档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图
受理条件:
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
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不予受理: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送投诉举报人。
最长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
办理机构应该通过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并向受理机构反馈
办理阶段
投诉受理机构对办理结果核查
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核查阶段
投诉举报终止办理情形
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投诉举报人不满意
复工申请书篇5
概念:
复议申请书,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决定或裁定进行复议审查并变更原决定或裁定的法律文书。
格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号(裁定或决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证据及资料
文书格式与范例: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2日(X)民字第9号裁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被申请人XX市XX科贸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13年1月1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计1,550,000元。贵院受理后,被申请人为了阻止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执行,其已开始与其未到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洽谈偿还其债务。贵院如不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分理处的银行账号为XX-XXXXXXX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赢得本案诉讼后,也会因被申请人无力偿还而使将来的生效裁判不能顺利执行。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此提出复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3年1月12日(X)民字第9号裁定,并裁定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