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述职报告(收集5篇)
新媒体述职报告篇1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状况
1.性别。在这次随机调查中,调查对象男性与女性的比例分别为59.1%与40.9%,与上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所做的“2002上海新闻从业者调查”(参见《新闻记者》2003年第1期)中所得到的数据相比,女性所占比例略低。但与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全国新闻工作者调查的结论(男性67.1%、女性32.9%)相比,女性比例要高。
2.年龄。本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从20岁至59岁,其中22岁到50岁的样本数占总数的96.4%。从调查对象年龄的分布来看,与实际状况较为符合。
3.工作单位类型及职称。本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体中从事新闻报道与编辑工作的人员,他们在新闻的选择与方面处于较为主动的位置。因此根据他们回答所做的问卷分析描述和解释也更具说服力(见下表)。②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报社58755.355.5
电台898.48.4
电视台33431.531.6
通讯社60.60.6
节目制作公司、网络公司363.43.4
广告、公关、咨询公司40.40.4
其他20.20.2
总计105899.7100.0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尚未评定22921.621.8
初级职称33031.131.4
中级职称35233.233.5
副高级职称11811.111.2
正高级职称232.22.2
总计105299.2100.0
二、新闻从业人员对有偿新闻的态度
本次调查的主题之一是新闻从业人员对“有偿新闻”的态度和做法。根据1997年1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我们在问卷上具体涉及了以下几项问题:
(1)记者是否可以为自己单位联系广告;
(2)记者是否可以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
(3)记者是否应主动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
(4)记者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
(5)记者是否可以接受新闻源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免费旅游;
(6)记者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现金馈赠;
(7)记者是否可以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
对上述所列问题的调查数据分析如下:
1.“记者为自己的单位联系广告业务”。这实际上是一种新闻报道权与金钱的交换,是在搞变相的“有偿新闻”活动。但调查显示,仅有26.8%的调查对象不同意这种做法,有56.%受访者态度不明朗,可以认为他们对这种不良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有可能为之,更有16.8%的受访者则同意这种做法(见表1)。从受访者的职称、年龄与问题的关联来看,副高职称及以下者,以及年龄在44岁以下者,回答不同意的比率基本在24%~27%之间;正高职称和年龄45岁及以上者回答不同意的比率略高,达37%~39%。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24%、报社28%、电台30%。与专业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26%、新闻大专28%、新闻本科25%、新闻硕士33%、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23%。也就是说,电视台记者和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者此方面的意识更弱。
表1对记者为自己单位联系广告业务的态度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28126.526.8
不置可否17816.817.0
看情况41539.139.5
同意17616.616.8
总计105099.0100.0
2.“记者为自已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这个问题和上一题的性质相同,都是一种应杜绝的交易行为,但对“记者可以为自已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回答表示不同意者仅占“19.8%”;而有26%的人同意这种做法(见表2)。从受访者的职称、年龄与问题的关联来看,副高职称及以下者,以及年龄在44岁以下者回答不同意的比率基本在11.9%~22.7%之间,正高职称回答不同意的比率略高,达26.1%。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16%、报社23.4%、电台15.9%;与专业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17.3%、新闻大专24.3%、新闻本科19.1%、新闻硕士29%、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21.2%。也就是说,电台、电视台记者和边学边干者在此方面的意识更弱。
表2对记者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的态度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20319.119.8
不置可否14613.814.2
看情况40938.539.9
同意26725.226.0
总计102596.6100.0
3.“记者主动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闻业,更多地是依赖广告生存,因而一些广告主在有些媒体逐渐拥有了控制权,一些媒体背离了新闻报道要客观、真实的规律,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不能完全履行其作为社会舆论机关的职责。在这个问题上,媒体的主要做法之一是主动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此次调查显示,有33.7%的调查对象不同意这种做法,有54.2%受访者态度不明朗,而有12.1%的受访者则同意这种做法(见表3)。从受访者的职称、年龄与问题的关联来看,正高职称和年龄45岁及以上者回答不同意的比率略高,达41.2%~42.9%。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30.8%、报社36.2%、电台37%;与专业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35.4%、新闻大专31.8%、新闻本科30.6%、新闻硕士37.7%、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32.3%。
表3对记者主动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的态度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34432.433.7
不置可否20519.320.1
看情况34832.834.1
同意12311.612.1
总计102096.1100.0
4.“接受被采访对象的招待用餐和免费旅游”。常言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接受被采访对象的招待用餐和免费旅游在新闻界并不少见,如此做法可能导致报道者偏离客观立场。此次调查显示,有15.7%的调查对象不同意接受被采访对象的招待用餐。有62.8%受访者态度不明朗,而有21.5%的受访者则同意这种做法(见表4)。从受访者的职称和年龄与问题的关联来看,均与上述几个问题的数据基本吻合。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15.6%、报社14.5%、电台26.7%;与专业教育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14.7%、新闻大专26.9%、新闻本科12.2%、新闻硕士9.4%、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24.6%。也就是说,电台记者和有新闻大专及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者在此方面自觉和自律意识略强。
表4对记者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的态度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16215.315.7
不置可否17916.917.4
看情况46844.145.4
同意22120.821.5
总计103097.1100.0
表5对记者接受新闻源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免费旅游的态度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35333.334.2
不置可否24122.723.4
看情况32730.831.7
同意11010.410.7
总计103197.2100.0
对于是否可接受被采访对象安排的免费旅游,有34.2%的调查对象不同意,仅10.7%的受访者则同意这种做法(见表5)。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37.6%、报社31.2%、电台43%;与专业教育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36.5%、新闻大专40%、新闻本科27.4%、新闻硕士26.9%、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45.3%。也就是说,电台记者和有新闻大专及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者在此方面自律意识略强,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与上一个问题(免费用餐)调查结果基本相同。在这两个问题上,报社从业者及新闻本科及新闻硕士自律意识相对较差些。
5.“记者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现金馈赠”。如果说前面调查的问题当从业者为之时,还有一些说服自己的借口,如拉广告是为了单位利益,免费用餐是因为采访耽误了吃饭。但接受现金馈赠及在企业兼职则是完全在为自己谋取私利。新闻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现金馈赠,即收受贿赂,是新闻队伍中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收受贿赂罪。正因为这两个问题性质的严重性,人们相应的自觉意识也较高,如回答不同意的比率明显高于前面几个问题。有53.2%的调查对象不同意接受被采访对象的现金馈赠;有62.8%受访者态度不明朗,仅有6.3%的受访者则同意这种做法(见表6)。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54.2%、报社52.5%、电台59.7%;与专业教育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53.9%、新闻大专68.1%、新闻本科45.4%、新闻硕士51.9%、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56.4%。也就是说,电台记者和有新闻大专学历及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者在此方面自觉和自律意识略强。
表6对记者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现金馈赠的态度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54551.453.2
不置可否23322.022.7
看情况18217.217.8
同意656.16.3
总计102596.6100.0
在新闻从业者是否可以兼职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这个问题上,有47.3%的调查对象不同意;有42.8%受访者态度不明朗,仅有9.9%的受访者则同意这种做法(见表7)。从受访者的职称、年龄与问题的关联来看,与上述问题基本相同,只是有正高职称者表示不同意的仅占33.3%,远低于平均数;而年龄在45岁以上者回答不同意的又占61.9%,这样的结果看似存在着一些矛盾,因为一般来说,年龄大者职称高,但实际情况是,年龄和职称有关联,但并不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职称现在往往跟学历等其他因素有关,还有就是本次调查对象具高级职称的人数较少。另外,将这个问题与媒体类型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电视台42.4%、报社50.1%、电台53.4%;与专业教育背景关联得出的数据,回答不同意的比例为:边干边学50.1%、新闻大专50%、新闻本科37.1%、新闻硕士26.9%、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40%。也就是说,电台从业者和边学边干及有新闻大专学历背景者在此方面自觉和自律意识略强。表7对记者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的态度
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
不同意48645.847.3
不置可否19718.619.2
看情况24322.923.6
同意1029.69.9
总计102896.9100.0
三、总结与建议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充分强调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人们合理的物质利益追求,并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使人们的劳动成果、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得人人尽可能实现自身价值的极大化,即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机会得到尽可能多的报酬,这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这种情况,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结构中,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创造出更大的效益与利润;但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结构中,则可能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的酵母,成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催化剂。
从上述数据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闻队伍的新闻工作道德状况并不容乐观,在职业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在上述几个调查问题中,回答“看情况”的比率都较高,这些人可能在思想上对是与非、对与错的认识非常清楚,但一旦有条件或涉及自身利益时则往往会放弃道德原则,也就是说,这些人道德自律的自觉意识较差,对他们来说,有处罚分明的纪律、规定,营造一个廉洁清正的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
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人们的经济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必然地会引发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而其消极后果反映在新闻传播领域便是相当一部分新闻工作者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的嬗变乃至混乱,由此导致道德行为的失范以及腐败现象在新闻界的滋生蔓延。这种状况,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曾有人惊呼:新闻队伍再不抓新闻工作道德建设,数年之后将无有用之兵。这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危言耸听,上述的调查数据又一次为我们敲响的警钟。因此,我们一定要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问题提升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来认识,新闻单位及有关领导部门应探讨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约束办法,不能再让今日之“错”酿成明日之“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注释:
新媒体述职报告篇2
[关键词]媒介伦理;大众传播;媒介责任;伦理道德
■课题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资助课题“现代传媒教育的伦理责任研究”(项目编号:ZC11078)。
一、有关媒介伦理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概述
美国罗伯特·拉罗斯教授等认为,伦理是关于职业传播者在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指导方针或者道德的规则。自我调控属于监视与控制媒体表现的传播业规范和准则。他认为,传播媒介中主要的伦理问题围绕着准确性或真实、公平与处置责任以及媒体主体的隐私。窦炎国认为,从一般的学理上讲,媒体伦理是指传播媒体在契入社会生活、服务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伦理意识、伦理活动、伦理关系。如同一切社会伦理现象一样,媒体伦理的核心内容通常也集中表现为媒体所特有的伦理价值取向。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是由上述两种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媒介伦理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关系。媒介伦理对大众传播媒介起着一种规范、引导作用,是大众传播媒介的“道德指南针”。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媒介全球化的冲击,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愈发面临着伦理选择的困境。媒体的伦理困境,也是价值选择的困境,这种选择不是简单的善恶之间的选择,而是在多种善之间、多重义务或责任之间的抉择。
二、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影响方面的伦理道德缺失
(一)大众传播媒介重视新闻价值的挖掘,从而导致漠视新闻伦理的存在
媒介经济是“眼球经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达到传播致效,大众传播媒介会不遗余力地发现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并通过一系列新闻策划,深挖新闻事件的价值,而且为了适应“丛林法则”,各个媒体会使出浑身解数做出独家报道,以此换取利润。在“受众即市场”这种功利主义观念的驱使下,大众传播媒介做出了种种有悖于新闻伦理的新闻报道。例如,从默多克所创建的新闻集团“窃听门”事件的披露,人们可以看到“生意往来”和“利益交换”。“窃听丑闻”不仅使默多克沦为全民公敌,《世界新闻报》沦为众矢之的,更使一向标榜“新闻自由”、声称报道“客观公正”的某些西方媒体的道德责任和职业伦理受到拷问。
大众传播媒介重视新闻价值的挖掘,这无可厚非,但是为了得到新闻,不惜牺牲一切,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这种猎奇癖的做法未免有些得不偿失。作为“第四权利”的媒体,悖理新闻伦理,失信于受众,从而导致自身公信力下降,陷入媒体信任危机,这又谈何成为公民的耳目喉舌,社会利益的瞭望塔。
每一种传统职业都坚持拥有一条哲学的中心原则。在理想的状态下,人们将法律工作等同于公正,将医务工作等同于救死扶伤的责任。新闻事业也有一个崇高理想,那就是公布真相。但对于暴力事件而言,却不仅仅是告知受众那么简单。报道凶杀案及杀人动机并不等同于“媒介暴力”。信息是对称公开的,公众不会因为被蒙蔽就变得安全,相反也许会变得无知,也许会因为不知情而疏于防范,从而让更多的犯罪手段得逞。而且“当信息在互联网上唾手可得时,在报刊上或广播电视中隐瞒信息有意义吗?或者,主流媒体依然通过设定一套约束标准来维持其崇高地位吗?”①因此无论是从公众的知情权不容侵犯的新闻自由底线还是从媒体报道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来看,都找不到任何禁止报道暴力事件的理由,核心问题在于采用何种方式去报道。例如,有些媒体将犯罪细节公之于众,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强大示范效应,这很有可能会诱发受众的攻击倾向,而且有些媒体的报道基调明显存在失误,煽情主义和民粹倾向较为明显,大有为犯罪者立传之意味。
(二)大众传播媒介对利益的追逐导致媒介内容有失水准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在1922年出版的TheImmigrantPressandItsControl中写道:“要衡量报纸在选择广告时所显示的良知和责任心,一个实际指标就是它们刊登的医药广告的相对数量。”但是广告商通过广告来控制媒体内容,类似问题似乎愈演愈烈。例如,有些报纸在广告版刊登“每天16元男人疯狂女人欢呼”之类的庸俗的广告;立邦漆《龙篇》这样的广告不恰当地使用了中华民族文化中有特定文化含义的事物作为广告形象,侮辱或丑化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的形象;儿童广告中存在着误导消费行为,甚至在广告中出现或暴力的现象。美国的一位杂志撰稿人说:“政治或宗教操纵儿童思想的企图会掀起一场父母抗议的风暴,会招致国会的调查干涉。但是在商业界里,对儿童思想的操纵是‘公平’的游戏,儿童成了合法的牺牲品。”②纵然广告是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不能见利忘义。在刊播广告时应该合理地控制广告的流量与流向,严格把关广告的内容水准,时刻以广告伦理为准则。
新媒体述职报告篇3
这里以羊城晚报2010年4月9日A4版的报道《南平血案:凶手判死竟喊冤上诉》为例,再次谈谈这个老问题。
这一新闻的大标题中使用的“竟”字,表明编辑设计标题之时,认为一审认定的杀人犯郑民生不该上诉,这里无形中向社会传达了非法治的理念。关于上诉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更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具有切身利害关系;而切实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障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
一个“竟”字反映出编辑的思路,被告似乎不该有进一步辩护的权利,那么潜在意识便是:司法程序可有可无。编辑这样的标题设计,体现了某些愤怒公众的道德正义感,但报纸编辑是一种专业岗位,这个岗位要求把握报道的客观和公正,不能感情用事,做出的判断不能与诉讼公正背道而驰。
再从报道的准确角度衡量。大标题中叙说的事实是“喊冤上诉”,然而具体的文字报道中并没有出现与“喊冤”内涵相关的任何情节,只是说被告认为有些非关键的情节(例如杀人的部位、他与前女友的事情等等)要弄清楚,并没有否认杀人的事实本身;关于上诉,报道含糊地用“郑民生称将提起上诉”一带而过,信息不准确;即使他可能将“上诉”,标题变成完成时态显然也不对。
我国的刑诉法规定,行使上诉权的形式分为书面与口头两种。对书面形式,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机关或管教人员提交了上诉状,或表明其上诉要求的书面材料,办案机关就应尊重其上诉权。对于口头形式的上诉,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制作笔录,以确保当事人行使正当的上诉权利,而不能随意地剥夺其上诉权。不论哪一种情形,具体报道中都没有清晰地给予交代,而标题却轻易地变成了“喊冤上诉”。根据该条消息的副标题“郑民生称上诉是因为事情还没有弄清楚”(不是指杀人这个事实),也与主标题的“喊冤”无法对应。这样简单的事实的叙述,报纸本应该做到准确,却没有做到。
我们看一下同日其他传媒的标题:
中国新闻网:《南平凶杀案犯郑民生一审死刑,凶犯称要上诉》
人民网:《福建南平“3・23”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要上诉》
齐鲁网:《南平血案凶犯郑民生被判死刑,郑民生或上诉》
这三个标题中,关于“上诉”都采用了将来时态;第三个标题使用“或”(可能之意)字,显然更准确些。
再看这篇报道的三个小标题:
《冷血发现用刀捅更快》
《偏执觉得自己很冤枉》
《臆想被“女友”陷害》
其核心概念“冷血”、“偏执”、“臆想”,都属于作者的主观判断,不该这样主观地叙述事实,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第二个小标题中“觉得自己很‘冤枉’”一句,可能是“误导”编辑设计“凶手判死竟喊冤上诉”的起因。这一节的描述,把郑民生在庭审中所说的话归结到“喊冤”(尽管加了引号),是对基本事实的错误概括。仅根据作者提供的郑所说的话,涉及的不是冤不冤的问题,而是对杀人的起因他有自己的说法。然而,法律是以事实而不是动机为判案准绳的。
这篇报道中,作者使用形容词和副词描述事实较多,没有做到客观叙述庭审。这类情形也可以从羊城晚报关于这一案件的系列新闻标题中看到。例如3月24日A3版的标题《情场职场皆失意,心态扭曲举屠刀》和3月25日A3版标题《孤僻医生,冷血杀手》,仅依据嫌犯自说的话确定杀人是“心态扭曲举屠刀”,称嫌犯是“冷血杀手”,在庭审之前这样做新闻标题,是“媒介审判”。4月9日A5版标题《“屠夫医生”一审判死》、4月28日头版《冷血凶手郑民生今早被执行死刑》、4月29日A3版头条标题《屠杀数名小学生残暴医生被枪决》中,冷血杀手、屠夫医生、残暴医生等等的称谓,即使在经过审判确认其为杀人犯之后,也是带有主观色彩的不该使用的表述话语,这是非法治的表现,法庭的判决词中是不会有的。郑民生杀人,与他的医生职业无关,强调他是医生不知想做什么。
报道法庭的有罪判决,只能以定罪来称其为××犯,但不能因此进一步延伸到其他称谓,诸如杀人恶魔、冷血杀手、屠夫医生等等,这涉及到侮辱当事人的人格。然而,这类称谓在我们的报道中常见。而在法治国家,即使是大众化的小报,在称谓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亦是很小心的,以防成为被告。不能妖魔化被告,这是国际新闻业界的一种不言而喻的工作规范,我国的很多记者尚意识不到这是一种职业规范。《英国广播公司制片人手册》关于报道犯罪的部分指出:“当我们处理犯罪新闻的时候,应慎重考虑我们的报道目的、方式和我们节目的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不是一件有魅力的事。我们不得在报道中添油加醋。……仔细考虑报道犯罪时使用的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程度。即使用平常语言来报道,犯罪也是很有震撼效果的,所以不得使用丰富的言语来夸大其辞。应避免陈词滥调和不必要修饰语。”最后的几句话,可谓发人深思。
传媒没有权利给当事人随意确定罪名,任何时候传媒都只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活动,遵循职业规范。而现在我们评论的,则是传媒报道庭审过程中的越位、有意无意地凌驾于司法之上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类不规范的报道语言和标题设计,除了法治观念淡漠外,还有就是记者和编辑在报道之时,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受到公众的人治情结影响。传媒竞争中,各报都要抓住读者的眼球,有意无意地在设计标题和行文中突出耸动的情节,这也是造成一些法警新闻没法治现象原因之一。对于丧失了许多生命的惨剧来说,我们不该再添加戏剧性的成分了。
新媒体述职报告篇4
媒体:为社区制造
迈克尔・迈耶
“本地传媒”可能是美国最好的盈利性地方新闻媒体的先驱,他们彻底改造了媒体生产的流程工艺。“本地传媒”所在的这座建筑是明红色的,室内铺着人造草坪式的地毯,11位全职编辑散坐在各个房间的桌前,他们负责报道所处社区的新闻。正像“本地传媒”创办者和总编辑迈克尔・梅森所说,如果这听起来没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那是因为新闻业对未来前景的判断变得过于复杂了。
在“本地传媒”创办以来的短暂期间里――该公司作为个人创业项目创办1年后,成为由风险投资支持的多媒体公司,至今已经又经历了18个月。“本地传媒”已经连续生产了各种深度报道和调查报道,这些报道在业内大多被认为是无持续盈利模式的报道。在获得风险投资之前,“本地传媒”曾了被互联网广泛转载的有关陆军一等兵曼宁向维基百科泄密的报道,这条报道成了爆炸性新闻。2011年9月,“本地传媒”还做了一次有历史意义的调查性报道,揭露了塔尔萨教会的创立人曾是一名三K党徒,同时还是本城1921年种族主义骚乱的策划者。最近,“本地传媒”了一个调查性报道,报道了本地大教堂运营的一家中学发生的学生待事件。
“本地传媒”正在向2013年春天实现财务正现金流迈进――这意味着,成为一家功能齐全的商业实体的第2年,这家媒体就能够找到一条盈利的路径了。如果它此后能够继续这一进程,其将继续扩张新闻采编力量,同时为其股东获取利润。当然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但是按照这家媒体的发展趋势看,实现这一点是有希望的。很少有这样的媒体,能够如此快速地接近于财务自给。最值得注目的是,如果“本地传媒”开始盈利,则其盈利不是因为放弃了本地新闻,放弃了文字新闻,而是因为其关注这些内容。与那些希望市场有一天能发现主流新闻媒体生存方法的人们不同,“本地传媒”已经确认它现在就能做到这一点。
“这些媒体还不够好”
对于外来者来说,塔尔萨的媒体市场看起来并不迫切需要新入者。至少,在保留市场份额方面,本城的记者比很多在其他城市的同行们面临着更好的市场环境。
下午报《塔尔萨论坛报》早于1992年寿终正寝了,但是早报《塔尔萨世界》发行仍旧相对稳定,并且深入塔尔萨的家家户户。塔尔萨还有一家名为《城市塔尔萨》的比较保守的周报,也是私人所有。塔尔萨还有电视台、新闻广播电台、一家商业杂志、一家综合类生活杂志以及其他一些媒体。
换句话说,这个城市的媒体就像其他拥有百万人口的城市一样,媒体的数量足够,只是对于迈克尔・梅森来说,这些媒体还不够好。
挑战本地媒体
2010年春天,梅森38岁,是塔尔萨布鲁克海文医院的脑外伤项目经理。他是一个不多见的媒体业内业外的跨界人士,他多年来苦恼于写作者在他的家乡缺少机会。在做了20余年的广告文案撰写人和热心的小说家之后,他决定,一位作家需要一个值得为之书写的职业,他选择了从事项目经理的工作,后来出版了广受好评的关于外伤性脑创伤的名为《头的故事》的文集。他开始了作为科学作家的事业,并为他赢得了另一本书的约稿。虽然他自己的写作事业前途一片光明,但本地媒体困扰他的方面没有任何改观。
梅森从一家本地商人那儿获得了5000美元的资助,开始出版他所认为的塔尔萨应当有的那种报纸。他通过在“本地传媒”网站上发表的宣言作为创刊号。该文号召全国各地的作者,起来反对不称职的本地报纸,要求重现他们本地社区的报道。特别对于塔尔萨的早报《塔尔萨世界》,梅森写道:
上一个十年,你可以看到《塔尔萨世界》完全放弃了对我们社区的报道。绝大多数显示在该报网站上“最受欢迎”板块的所谓报道都很单薄,都是以百科全书式的叙述报道陈腐内容,比如“校董事会的提议可能获得通过”、“35位警官恢复工作岗位”等。很少有报道能超过千字,同时很少有报道能够横跨不同的事件。各条报道都按照一个模式,上个月的报道跟本月的报道没有任何联系。连贯性――这个叙述的根本性元素不复存在。在《塔尔萨世界》的报道下,塔尔萨的社区报道读起来好像是一本各章节毫无联系的书。
换句话说,当梅森感觉报纸缺失了什么的时候,他本人对报纸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想法:长文、提供背景资料;对社区提供深度高质量的报道,而不是仅仅日常信息――这活互联网已经在做了。
2010年5月第一期纸版报纸《本地》出版了,5个月之后才出版第二期,其中就包括了曼宁向维基百科泄密的报道。到10月份,梅森已经拥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每月出版。他也尝试了一些很聪明的商业策略,包括拍卖掉网站的广告版面,但是仍然很难建立起那种能够维系一位有三个孩子的已婚父亲的那种收入。达不到这一目标,他便无法全职投入这一尝试。如果不是塔尔萨当地一家名为“文森特・洛维”的风险投资基金,梅森的这次创业就夭折了。
我头一次与梅森面谈是在2011年3月。我那时认为他是一个充满煽动性的媒体理论家和一位货真价实的编辑,值得获得投资支持。但是,我想不出他如何能够将其所说的“俄克拉荷马第一家新媒体公司”做成一家盈利的企业。我认为他的计划是在多媒体平台上生产很棒的内容,然后拼命地说服本地商家来做广告。我就像行业内的其他人一样,没能理解这种腐朽的旧模式能够被改造到何种程度。
梅森笑称“本地传媒”是在挫败中出生的。对其起源更精确的描述包含两种思维的交会:一是采编方面,二是财务方面,而这两者都受困于梅森对家乡的复杂的爱。
市场跟着品质走
洛维55岁,留着短的灰胡子,在塔尔萨长大。他在其职业生涯的开始阶段离开了塔尔萨,成为一名国会职员,后来成为一家法律公司的合伙人。2004年,他搬回塔尔萨,抚养他的4个孩子,并且继续其在美国和欧洲的风险投资事业。后来,他和合伙人决定集中精力于塔尔萨社区的风险投资生意。他们开始将资金和专家力量投入塔尔萨本地的技术公司、餐饮业和其他没有引起本地商家关注的投资机遇,比如石油和天然气的项目。他们将“有益于社会”写入公司使命,但是洛维还是非常明确地将自己定义为资本家。“我们不是慈善家,”他对我说,“我们是投资人。”
在洛维决定投资于“本地传媒”并成为其发行人之前,他和梅森进行了一系列的商谈,他们聚在一家本地日本餐馆吃猪排,讨论媒体。洛维鼓励梅森拿出三套不同的方案,以使“本地传媒”能够成为一家盈利的实体,一种是做小,一种是做中,一种是做大。他们最终决定选择做大,这意味着“本地传媒”每两周要同时做这些事:填满和发行一张对开的报纸;雇用摄像队伍,设计和填满网站。梅森需要雇用销售和后勤保障方面的员工,雇用音视频制作人,在三年内,在俄克拉荷马城的市场范围开拓业务。“我们判断,当获得了各媒体平台的协同优势之后,梅森设想的企业发展有巨大的潜力”,洛维告诉我,“这些平台要一起推出才有意义。你不能循序渐进地做,那不管用。”
他们估算,要想推出“本地传媒”并且形成足够的收入现金流,需要花费200万美元。到2012年7月份为止,投资达到了130万美元,这个数字不包括尚未完成的购买房地产的价格。洛维说如果需要的话,仍有进一步的投资空间。按照最初的计划,“本地传媒”需要两年的时间来获取正现金流,在4年内收回最初的投资。
为了达到这个增长幅度,他们实行了一种高度流动性的商业模式,以更多样化的目标和时间轴,依靠所投资的每个媒体平台的市场逐渐成熟,来使媒体内容货币化。他们预计,收入应主要来自于印刷版的广告,这个市场在塔尔萨仍旧相对稳定。“本地传媒”来自其他媒体平台(网络和视频、音频)的收入将非常保守。然而整个大的计划的关键部分,是全力投资于各个媒体平台,即使不能清晰、确切地知道这个媒体平台最终能够对保本有多大贡献。使得每一个媒体平台盈利是目标,但是在短期内他们满意于仅仅获得受众,然后才是利润。
“本地传媒”聚焦于讲述故事和提供事件背景,而非提供信息。因为只有这样做,才会使新闻由任意使用的日用品,变为对受众有长久利益的东西。换句话说,大多数传统新闻的价值在后很快就会消失了,消失之前的能够让人们为之付费的窗口期,是非常短暂的。通过打破传统的新闻周期,聚焦于更永恒的,但是发生在俄克拉荷马的单个事件,使这种报道成为品牌,使得“本地传媒”能够首先把报道在报纸上售卖,然后寻找途径在网站上或是集结成书进行第二次售卖。那种缺乏更清晰的盈利途径的媒体平台――比如视频,可能不能实现第一次售卖,但是仍旧有另外的机会卖掉它。总之,制作精良的、针对本地社区的故事,有更长的保质期。
正像塔尔萨――或者俄克拉荷马此前的音乐和文学作品对美国产生的持久的、巨大的影响一样,高质量的内容能够在任何市场中胜出。“很多商业会基于好卖的商品进行市场分析,然后他们生产符合这种分析的产品,”洛维说,“在这里,事情反过来了。我们先制造优良的产品,这种产品总有市场。市场跟着品质走,而不是品质跟着市场走。”
“本地传媒”的品牌影响力
洛维的投资进行了18个月,但是很多正在进行的想法已经开始成功了。洛维加入不久,“本地传媒”就聘请了塔尔萨当地的制片人马特・利迟和斯特林・海约作为全职雇员,为“本地传媒”拍摄纪录短片。他们花费了一年的时间,打造出了一系列关于塔尔萨的强大的视频短片,比如一部名为《好一个餐叉》的关于餐馆的片子。这些片子拍摄、剪辑精美,有紧凑的美感,远胜过很多顶尖的全国性杂志提供的视频,更别说本地报纸的了。
“本地传媒”开始时纠结于如何让这些高质量的片子变成钱。像YouTube这样的视频网站能够大大提升一个视频的浏览量,但是这些网站不允许第三方添加贴片广告;将视频放在“本地传媒”网站上,倒是能够售卖广告,但是浏览量相对降低了。在拍摄了18部短片之后,梅森和公司忽然想到了一个办法,将所有这些很棒的内容打包,点缀以新的内容,然后制作成半小时一集的节目,成为供有线电视台每周播放的电视片,这一系列电视片如今在全州每月已经有8万观众,这个数字不包括那些在节目播放后一周在“本地传媒”网站上观看视频的观众,也不包括“本地传媒”对视频进行进一步裁切后,在其iPad版上被点击观看的量。
现在,根据梅森的说法,“本地传媒”的视频项目正在接近盈亏平衡,已经非常接近投资方的暂时不追求盈利的目标。“我们不拘泥于一种广告收入模式,”梅森解释,“所以我们能够采取变化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这种机动性,是一种鼓舞整个公司运营的原则,是“本地传媒”通行其各个传播平台的经营模式的关键原则。“本地传媒”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小环境,这个环境允许立足本地新闻的组织创造一个本地广告客户可持续广告的基地――并且提供了一个可能解决新闻业面对的关键问题的方案。
按照“本地传媒”的经营模式,商家付费广告是为了与高质量的媒体产品建立联系,比如定位于高端的日用消费品商家彼此之间竞争时,他们会更多地考虑品牌形象的胜出。那些拥有恒久品牌影响力的出版物在地方广告市场上有巨大的影响力。
“本地传媒”正在建立一个统一的多通道的多媒体品牌。“本地传媒”的一部分观众是通过电视节目认识到这家媒体的,梅森和洛维对于这种形势非常满意。当“本地传媒”仅仅作为一个电视节目时,别人会认为这档栏目是俄克拉荷马公共频道的周五早节目的一部分――一档每周一小时长的“本地传媒”秀将于今年秋天在同一频道播出。目前,每个月有5.5万独立访客通过“本地传媒”的网站认识这个品牌;3.4万人通过“本地传媒”的Facebook社区认识这个品牌。(当然这些数字里面有重叠的部分,这部分没被度量)在受众总数中有一小部分受众(每月1.6万人)额外订阅或是以每期2元的价格在本地的零售商那里购买纸质的《本地》。这份对开报纸,将会继续为“本地传媒”提供大部分收入,这份报纸充满了大幅摄影照片,同时本地的酒吧和自行车店在这份报纸上刊登了很多广告,以致广告也成了报纸设计美感的一部分。报纸的版面设计费用为每个版75美元。由同一个团队负责报纸版面、网站、4个将要实施的“本地传媒”书籍出版项目,以及“本地传媒”的iPad版的设计。“本地传媒”的报道焦点较少聚焦于所在社区的总的受众群体,更多的是关注建立一个品牌和一个持续性的媒体机构,以获得广告客户和所在社区的其他群体的支持。
把报道的速度放慢
“本地传媒”于6月份发行了《俄克拉荷马城》的印刷版。尽管塔尔萨与其西南方88英里更大的市场区域存在些许竞争,这仍然是一个明显的发展。每个单独的印刷版仅仅刊登那些想要在一个城市的广告,但是两个版本的报道内容是一样的。“本地传媒”早就视自己为讲述全州故事的媒体――而不是仅仅报道塔尔萨――其电视节目、网络以及广播节目为其印刷版在全州市场的开拓,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在未来几年,随着“本地传媒”的成长和全国报纸市场的持续收缩,《俄克拉荷马城》的启动将会帮助回答新闻业需要面临的关键问题:需要一个多大的市场,才能维持一个盈利性媒体提供这种质量水平的报道?“本地传媒”能够继续扩张其报道能力吗?或是其需要超越州界,成为大平原地区的一家地方性出版商吗?
梅森和洛维非常自信,认为在其他城市和州也可以培养像他们这样的运作模式,做像“本地传媒”在俄克拉荷马所做的事情。
值得指出的是,“本地传媒”并没有解决如何进行日常新闻报道的问题。人们可能不会再为最新的市政厅会议和犯罪报道内容付费了,这样的内容是最本地化的电视新闻和日报的面包、黄油。“本地传媒”要从事媒体作为城市“看家狗”的那部分职能,但是这种工作仅仅是其核心使命的补充。“我们所认为的新闻职业的作用,远不止发现并帮助矫正各种社会问题,或是通过负责任的报道促进社区进步。”梅森告诉我,“那样当然很好,但是比那些更本源、本质的,是讲故事的能力。那是我认为比仅有新闻从业者的心态更广阔的东西。”
新媒体述职报告篇5
关键词:电视广告媒介;社会责任;缺失;对策
广告媒体是广告活动中信息传播的载体,是接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告活动的三大主体之一,广告媒体在广告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视,尤其是电视广告媒体,它是集声、像、色、字等于一体的大众传播媒介。我国电视广告中时常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电视媒体中盈利性广告所占比例远远大于非盈利性广告;各种问题广告尤其是虚假广告的数量不断增加;低俗广告以及各种炫富广告不断出现;歧视广告和误导广告屡禁不止等等,而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并非是偶然,电视媒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广告传播媒体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社会责任意识和广告意识比较淡薄,媒体自身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问题广告的层出不穷。上述这些都是电视媒体社会责任缺失所导致的。
电视广告媒体社会责任是指“作为电视传播载体的电视媒体企业在创造利润时,所承担的对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从内涵上看,这一责任包括经济、道德、法律等三方面:法律责任是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规;道德责任是遵循利益关系人评判的可接受行为标准;以及回报社会的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最大化利益关系人的财富和价值。”电视广告媒体社会责任缺失而导致问题广告出现,必然会对社会、广告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损坏广告客户、消费者及其电视媒体的利益,最终造成电视媒体公信力的下降甚至是消失。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为社会公众所信赖的程度,是媒体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以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媒体公信力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其内容的真实性、高尚性和权威性三个方面。”所以电视广告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广告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作用,杜绝问题广告的传播。“广告传播中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于媒介为促进媒体公信力,依据法律准绳,以社会效益为主,刊播让受众愉悦的广告信息。”不仅要完善广告管理法规,进一步细化传媒权责,作为电视广告媒体应从自身出发,在传媒有效监管基础上,应增强传媒人的社会责任和广告意识,规范信息行为,加强媒体自律等。
一、完善广告管理法规,细化传媒权责
目前,针对广告市场我国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1982年2月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4月的《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6日的《广告管理条例》;1995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7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2015年9月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等,虽然有了上述这些广告法律法规,但广告管理法规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和规范广告行政执法职权的管理和实施,以此来加大对问题广告的惩治力度,从而对我国广告行业及其市场的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关注广告客户、广告公司的职权的同时,要重视广告传媒在广告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在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加大对广告传媒在广告活动中的职权的细化,如对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细化;对广告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在适时、适量、适度上细化;对传媒人在广告活动中的职能的进一步细化等等。将传媒的义务和权利更加细化,目的就是更大限度地发挥广告传媒在广告中的作用,并能对广告传媒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细化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广告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电视广告是电视广告媒体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在现代电视广告媒体环境中,电视广告媒体所面对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而各电视广告媒体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电视广告上。所以广告监督的重要性就得以体现。建立广告监管网络,应该分四步走,第一步,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完善其监管职能,从而体现推进广告监管的整体性;第二步,建立和健全全方位、更加细化的广告审查制度,对广告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第三步,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管机构或部门,并派专人负责;第四步,要针对监管者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认识,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
如果电视广告媒体建立了广告监管网络,而监督力度不够,那监管的作用就没有更好的发挥。所以首先,电视广告媒体在广告监管网络环境中,要进一步细化媒体的广告监管制度及要求,使得媒体人在广告监管中更有依据。其次,电视广告媒体及媒体人要加强对电视广告媒体的监管力度,在监管中做到提高媒体负责人及执行者的思想认识,对监管将以重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能采取责任制,发挥各自的优势。第三,执行者工作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等。
三、加强媒体自身的建设,提高电视广告媒体的社会责任
在面对日益激烈的电视广告媒体市场,电视广告媒体为了发展,太热衷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就会出现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所以电视广告媒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媒体管理者要为媒体制定长远的目标和规划;媒体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要建立电视广告媒体在信息过程中的广告经营约束标准;加强媒体人的法律意识,提升电视媒体人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对广告公司的约束和限制,提高广告作品质量;积极提高电视广告媒体的公信力,从媒体公信力、影响力、美誉度以及知名度等角度积极树立电视广告媒体的良好品牌形象等,使电视广告媒体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能力,积极应对来自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挑战,并准确及时地抓住市场机遇。
电视广告媒体及其媒体人,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正确的认识到电视广告媒体的社会责任,并努力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既为媒体赢得利润的最大化的同时积极树立电视媒体在市场中健康品牌形象,也要促进电视广告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电视广告媒体及媒体人在广告活动中,一是要真正明确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扩大电视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三是电视媒体要做好信息职能,使广告成为电视广告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从而实现媒体的经济效益;四是加强电视媒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审美能力以及时尚流行的引导,重视电视广告媒体的文化传播功能;五是要接受来自广告行政、广告行业自律及社会等多方面的监督,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从而体现电视广告媒体的广告法律责任。
四、提升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建立自律规约
加强媒体建设,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等要积极提升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建立媒体自律。媒体人职业道德的提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重视高等教育学校新闻传媒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二是电视媒体组织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道德意识;三是在实践工作中要勤于调研,实事求是,力戒浮躁,拒绝诱惑,做到言行一致。
目前,我国也有一些新闻传播媒体的自律规约,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中国报业自律公约》。”但还不够,要更加的具体和有针对性,并且加强自律公约的可操作性。电视媒体可以建立自律组织并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媒体人可以在自律组织的引导下,真正实现自我的管理,自我的协调和自我约束,并在自我管理和约束过程中建立起媒体人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五、建立健全媒体审查管理制度,加大追责力度
建立健全媒体对电视广告的审查管理制度,强化广告审查功能。如在传媒内部专门设立的电视广告审查部门或机构,对要的电视广告信息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资格的审查,到广告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配备相应的审查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坚守岗位,实事求是,为电视广告的传播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和谐的媒体传播环境。
在电视广告媒体出现社会责任的缺失过程中,作为电视广告媒体的管理者和从业者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甚至因惩罚力度不大,进而会铤而走险。所以,电视广告媒体应在积极建立广告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媒体的审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还需加大追责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对出现问题广告现象或事件,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做到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要及时进行教育改正,并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问题广告;如果损坏了广告客户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那么加大惩罚的力度;如果电视广告媒体在信息过程中已经违法,那应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使其相关人员接受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胡洪彬.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1):17-22.
[2]戴烽,王学发.增强媒体公信力的社会制度建设.江西社会科学,2006(3):13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