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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规定(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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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法律;病历档案;管理;依法

长期以来,病历的管理与利用多停留在经验和习惯要求的层面上,其实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除了要受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所以病历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它必须依法管理。

1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1]: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

2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

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2]。

2.1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病人接受医务入员病情询问、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等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涉及人身伤害、健康保险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特别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病历更是医院或医务人员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主要和重要的证据材料。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的书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并符合相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医师每天要诊治许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诊治后及时记录,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万一有医疗纠纷发生或诉讼发生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因此,病历及时完成是保证病历公证性的前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情况下病历书写时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等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除时限问题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病历的涂改、修改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②体现在病历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这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3]。

3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医患纠纷[3]

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行医是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准则。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等等,针对医务人员所立的各项法律、法规。用各种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4]。例如,从对车祸肇事类病历的书写就可以反映出个别医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遇到车祸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诊断为“车祸”。是司机酒后驾车撞伤病人还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车,应从病历记载中有所反映。应考虑病历记载对肇事双方负责,对医生本人负责,更应对医院负责。以便为交警,司法部门调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当事的双方争得法律上的主动。

参考文献

[1]刘宁,孙素玲.关于病案书写中潜在性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1,21(3):45-46

[2]尚进.正确认识病人隐私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36-37

病案管理规定篇2

1.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与利用的必要性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所包含的内容较多,既有各种规章制度,也有统计数据、研究报告,还包括卫生监督相关资料,其管理的规范及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信息公开期望的增强,这种规范化管理将为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1.1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动各种法规制度的执行

疾病预防控制法规制度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规范其管理,既可以便于政府决策者、相关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查阅,而且这种系统性的存档可以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提供参考,从而便于制度法规得到执行。

1.2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中包含大量的调查报告、统计资料以及疾病材料,这些调查报告与材料既包含对以往数据的一种统计,可以发现各种疾病预防事件的发展规律,从而便于人们从规律中得到启示,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尽可能的推动疾病预防与控制,也包含当时针对疾病预防控制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可以为类似疾病出现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参考。

1.3有利于强化卫生监督与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还包含对学校、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资料,截止2012年,全国被监督学校达到22.4万所,78.2%的学校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这些档案的管理对于预防疾病控制,推动卫生监督与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2.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与利用的基本途径

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推动其应用开发,必须把握好其基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规范化管理与利用水平。但从实践来看,目前这种开发应用还处于较为粗放的阶段,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档案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作用尚未得到全面的发挥,这为未来进一步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与应用提供了方向。

2.1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基本途径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包括档案的建立、档案的保存、档案的查阅以及外借管理、档案的销毁等内容,其规范化管理的基本途径主要包括三条。首先,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即要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针对性的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档案管理的任意一个环节都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可执行。其次,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在实践当中,涉及档案管理的各个流程要规范,如档案的存档要有责任人签字审核后依照一定的规则分类存档,在档案的借阅中要有负责人的签字才能查阅,如果要外借必须履行完善的手续。通过流程的规范化推动管理的规范化。再次,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即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利用电子档案等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以更好的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同时这种电子化管理还可以为档案查询等提供便利。

2.2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规范化利用的基本途径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规范化利用包括供卫生、疾控部门利用,还包括供研究者、统计单位利用,其规范化的利用途径也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档案数据的开发利用,通过统计软件或者统计手段,挖掘数据中隐藏的信息,通过数据挖掘找出疾病预防控制的内部规律、发展态势,从而为相关个体提供参考。其次,对疾病预防控制经验的对比总结,通过对同类疾病不同预防控制方案的比较,对不同疾病应对方案的比较,可以发现各方案的优劣,从而便于形成一套完善的应对方案,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再次,对疾病预防控制问题的查摆,通过对档案的查询,可以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就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

3.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档案规范化管理与利用的思考

疾病预防控制不仅事关政府部门各项工作,而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因而规范其档案管理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工作。实践当中,要以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前提,以档案管理的创新和档案利用的创新为导向,积极推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3.1完善基础设施为档案规范化管理与利用奠定基础

档案规范化管理与利用的前提是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做为保障,首先,要积极构建档案管理场所,特别是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单位,要积极利用现有的办公场地开设专门的档案室,并购买档案架、档案袋等配套设施,通过设施的完备推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为档案管理和利用提供便利。其次,要积极开发各种软件设施,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通过与档案管理软件供应商合作,开发出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际的管理软件,通过软件实现档案数据的查询与管理。特别是,这一过程中要积极推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通过将纸质档案进行编码,并与电子档案相对应,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的管理模式。

3.2创新渠道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首先,要创新性的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根据档案管理信息化等要求,制定出台适应时代要求的档案管理制度,如信息化条件下的档案信息归档制度等,以此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其次,要创新性的完善档案管理模式,在当前疾病预防控制档案分级管理体系下,要通过规范化的制度明确归档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避免由于工作衔接失误导致信息失真。再次,要创新性引入档案管理新理念,将服务等理念贯穿到档案管理工作当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病案管理规定篇3

文章编号:1003-1383(2007)06-0735-03中图分类号:R749.3文献标识码:B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临床医学、医院管理、病案信息管理、医学统计学以及计算机等各专家的基础上,制定了《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下称《评估标准》)并向全国医院推荐实行[1]。《评估标准》规定凡病案中出现《评估标准》规定的12项单项否决中的一项及其一项以上的项目缺陷者,该本病案不得评为甲级。为了解我院病案书写质量情况,我们于2007年6月对我院的出院病案进行了单项否决质量缺陷专题调查。结果如下。

对象和方法

1.调查对象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的6658名患者的病案。

2.调查方法

(1)抽样方法:按随机化原则进行抽样调查。要求抽查份数占每科出院病人数的10%以上,且每个管床医生每月抽查病案数为3份。被调查对象为6658份病案,书写医生151人,抽查份数为1198份,占被调查病案的18.0%,平均每位医生抽查7.9份。

(2)调查方法:对每份病案按下列内容逐条审查,Ⅰ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Ⅱ传染病漏报;Ⅲ缺首次病程记录;缺首次病程记录中缺拟诊讨论(缺诊断依据或鉴别诊断);缺首次病程记录中缺诊疗计划;Ⅳ危重患者缺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查房记录;Ⅴ缺手术记录;Ⅵ死亡病历缺死亡前抢救记录;Ⅶ缺出院或死亡记录;Ⅷ缺特殊检查同意书;Ⅸ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Ⅹ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Ⅺ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Ⅻ缺入院录或入院录由实习生书写。发现有缺陷的病案者,记录其缺陷内容,病案号,患者姓名,书写(责任)医生。并通知返修。

结果

1.单项否决缺陷出现情况在抽查的1198份病案中,每份抽查12个项目,总项目数为14376项,发现单项否决书写缺陷的有6个项目(占50%),出现频次80项次,平均每本病案出现缺陷率6.7%。每本病案单项缺陷出现的频率为0.56%。病案书写缺陷出现项次最高者为特殊检查同意书,出现率3.84%,其次为出院记录,出现率2.00%,出现最低者为0。不同项目缺陷出现率差别有显著性意义(χ2=159.70,P<0.01),见表1。

2.科别出现单项否决缺陷的情况我院设有18个病区28个科室,出现病案书写缺陷的科室为17个(占60.7%),出现缺陷率最高者为神经内科,每本病案出现缺陷率13.85%,每本病案单项缺陷率为1.15%;其次为腹部外科,每本病案出现缺陷率12.50%,每本病案单项缺陷率为1.04%;出现缺陷率最低者为0,各科室病案缺陷率差别有显著性意义(χ2=35.106,P<0.01),见表2。

3.单项否决缺陷与书写医生素质的关系在抽查的1198份病案中,书写医生有151人,平均每人7.9份,出现书写缺陷的医生有47人(占31.13%),平均每个医生出现缺陷的概率为52.98%,平均每个医生每个项目出现缺陷的概率为4.42%,从职称上看高级职称医生书写病历缺陷出现率较初级、中级职称者低(χ2=33.866,P<0.01),从学历上看本科生书写的病历缺陷出现率较研究生者高(χ2=7.877,P<0.01),见表3。

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1],于2002年8月19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还制订和颁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已经进入了法制管理时代。《规范》对书写病案的主体、内容、格式和完成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医疗机构书写病历不可缺少的蓝本。我们病案质量管理工作者,在学习运用《规范》的时候,深深地体会到《规范》不仅仅是我们医疗机构书写病历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衡量医疗机构质量的一个不可多得的窗口之一[2],又是决定医患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之一[3]。《规范》的出台与实施,大大地促进了医院管理者对病案管理的重视。《评估标准》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中对病历书写提出明确要求的12个项目为单项否决的病案质量缺陷。是病案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我院病案管理明确规定,凡在病案中出现12个单项否决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的病案质量缺陷者,必须返修并给当事医生一定的处罚[4]。从本组调查资料的情况来看,在调查的1198份病案的14376个项目中,缺陷项数80项,总的缺陷率为0.56%,总缺陷率不高。从缺陷的项目上来看,缺陷率最高者是特殊检查同意书,缺陷率3.84%,其次是出院记录,缺陷率为2.00%,说明此两个项目是我院病案书写质量的薄弱环节,在临床医生岗前培训或专项强化训练时,应当强调对上述两大项的注意力度并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此两项的规范性书写;两项缺陷合计占总缺陷的87.5%,如果我们在书写病案的过程中能够控制此两项缺陷的出现,我院的病案质量必定得到很大的提高;从科室上看,神经内科、腹部外科和脊柱外科缺陷率最高;从医生的素质上看,本科生书写的病案出现缺陷率较研究生者高(P<0.01)。病案管理者对质量薄弱的科室和薄弱的个别医生进行强化监督,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对提高全院的病案质量至关重要。病案质量是医疗质量的重要表现形式,再高的医疗技术水平都必须经过严格认真的病案书写才能体现出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的《规范》就是病案质量的标准。学习、宣传和监督执行病案质量标准是各级医院管理人员,尤其是病案质控管理人员神圣的职责。只要我们能够认真学习《规范》,在工作中按《规范》的规定逐项监督,严格把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病案质量专项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那么我们的病案质量一定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彭兆丽,孟浦,成于珈.北京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M].科学出版社,2003,42-48.

[2]李天资.病案出院记录书写质量调查分析[J].右江医学,2005,33(6):675-676.

[3]李天资,陆翔.当前的形势与医院病案管理的思考[J].中国病案,2005,6(2):8-9.

[4]李天资.实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疑难情况的思考[J].中国病案,2006,7(8):18-19.

病案管理规定篇4

[论文摘要]探讨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指出目前病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病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裁决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司法鉴定主要依据病案记载的内容和其他材料,法庭相信的也只是病案记载的内容,其他证明材料和法医的鉴定文书,因此病历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文件,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对医疗事件鉴定的时候往往病案就是原始记录而真实的具体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有助于医疗保险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保险机构一步也离不开病案,保险机构在支付医疗保险费时首先要检查医院的处方和收费清单,对于一些重大的检查和贵重药品的使用,还需要检查报告证件,客观病历复印件,门诊做ct或拍片必须要门诊病历和诊断书,如果既往史记载过有一些不允许的慢性病或者肝炎、糖尿病、结核病等等。

(三)有助于法律监督与保障

病案是疾病发生发展和就医诊治过程的全部记录,具有科学研究和医疗病史的证据;以事实为准病案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责任的铁证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文件,还可以提供人身赔偿案件受害人、刑事伤害案件被害人、工伤案件的伤残鉴定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医鉴定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权益性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

(四)有助于提高医疗和科研

病案是医疗、科研的重要信息和现代医学的法定文件。完整的病案可以为临床医师提供完善的医疗信息,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有利于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后继治疗。因此,病案在科研方面的作用是研究人员通过既往发生的病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某些疾病发生变化诊治的过程,提高医疗水平,促进诊疗技术发展和药物更新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二、病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医务人员病案责任意识不强

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但是在《条例》与《规范》颁布前,病案应用于法律的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当数量的医务人员不了解自己所肩负的法律责任;部分病案质量意识淡薄,存在对病案质量不以为然的态度,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严重影响病案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效果;还有些医务人员在病历工作中的行为与病案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存在差距。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病案的质量。

(二)病案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医生需要借阅再次入院病人的旧病案时,随便差使实习生或进修医生到病案室借用,更有甚者请病人或家属来借;有的实习医生、进修医生为上级医生代借病案或互相传阅,调动科室后,病案未及时归还;有些病人乘医护人员不注意,在出院时自行拿走病案;有些病人要求复印出院病历和检查单时,未能如数返还等,致使病案全部丢失或部分丢失,这些都增加病案管理工作难度。

(三)病案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随着病历数量的不断增多,病案管理人员明显不足,致使病案管理人员仅能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暇顾及病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在病案管理教育方面落后,设置此专业课程的高等学府很少,所以目前的病案管理人员大多由其他专业改行而来,虽然这些病案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医学或护理专业理论,但缺乏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病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不利于病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四)编码问题

如医务人员或病案管理人员工作疏忽,则易造成入院病人编号混乱,一个病人多个编号,导致同一个病员住院病案存放在多处位置,既不利于对病人病情的长期监控,也不利于地方流行病学调查及科研教学等。

三、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病案管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边缘学科,病案管理人员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者.而应该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专业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人员和科技工作者。因此,病案管理人员不仅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文化水平,还应掌握比较全面的医学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等;此外,病案管理人员还应能够对病案信息进行加工汇编,配合科研需求,开发各类病种资料的编研.从而达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病案资源的目的。因此,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作。

(二)规范病案管理过程

首先是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病案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与病历的记录、医务人员保存、传递、利用、病案建立、保管、查阅、复制利用相对应的可行性规章制度和有关提供服务的具体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下分级分专业负责,实施考核奖惩制度,从挂号、住院、收费处开始到门诊、急诊、住院科室,确保病案合格率,只有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输出无缺陷,才能保障高质量的病案质量。最后要健全病案建立的管理。病案的建立是指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登记、归档和排列、编制索引的过程。病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查收每一份病历,发现缺陷及时通知科室并兑现奖惩措施,按规定顺序整理编码、装订成册、编号排存、上架并确保病案完整;建立姓名索引、日期索引、疾病索引等索引工具;建立现案供应登记、借阅登记、科研教学病案阅览登记和入、出院病案登记等登记工具,便于查阅又确保万无一失。

(三)推进病案管理信息化

选择高水平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条形码代替手工操作,改变原始的工作状态,进行病案的追踪管理,采用计算机光盘或缩微胶片来代替固定的或密集的病案架保护病案并可将部分信息送到工作台,通过信息这条高速公路,使全院的医护人员在不出科室的情况下就可以查阅病人的住院动态和历史资料。尤其对于二次住院的病人,不再通过手工到病案室调阅病历,这样既方便了医护人员又减少了病人的就诊时间,最终也会减少医疗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我们可以进行国内、国际信息交流、远程会诊等工作,为早点实现轨迹病案管理创造环境。

总之,我们在提高病案质量的同时必须加强病案管理工作,这两方面是互为促进的,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病案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临床教学、科研、法律和保险等提供宝贵的原始资料,进而为医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医院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岳建明等,山东档案,2003年3期.

[2]加强病案管理,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张喜波等,龙岩师专学报,2001年8月.

[3]浅谈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全香玉,中国保健医学研究版,2007年第24期.

[4]病案管理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张红霞,家庭护士,2007年12月.

病案管理规定篇5

关键词:医院;病案;档案管理;现代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097-01

一、病案的概念

病案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健康状况、疾病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诊疗经过所做的、以不同载体形式记载并由医疗机构集中归档保管的诊疗记录。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检查、诊断、治疗和转归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档案。

病历:是指病人在诊治过程中,还未经病案人员加工整理的医疗记录;病案:是指经过病案人员整理过的医疗记录,病案是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案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案的保存期不可少于30年。

病史:是对病人疾病发生发展史的描述,是病案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医学对病人的诊疗记录称为:病案、病历、病史。

二、病历和病案管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医疗记录一般称为病历。病历和病案是有区别的。病案管理学涉及多个相关学科,包括组织管理学,心理学、流行病学等,但不包括行为管理学。病案管理学是一个实用性较强的边缘学科。不属于基础学科、管理学科、档案学科等。

病案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功能是满足院内、外及社会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提供各级各类信息和统计报表,参与医院管理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病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具有审批申报病案表格,监控病案记录内容、项目格式的设置,提出表格印刷、样式的要求。病案档案室保存有大量的病案,而且贮存量与日俱增,因此室内至少应有5年以上贮存常用病案的空间。病案档案管理人员对病案保护工作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病案的完整性,而不是方便性、适用性和耐用性。

三、完善病历管理措施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作用。对病案的管理,建立从上至下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及时解决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病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为临床工作和广大的病员服务。

一是规范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病案进行管理。住院病历必须有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卫生部》的住院病历书写标准及时书写。各医疗机构均建立有病案室,并落实专人负责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审核,对病历书写质量较差的人员,给予处罚和通报。

二是严格登记,做好病历的保管。病人出院后及时填好病历首页,写好出院记录,交相关人员及病案室,并做好登记建册手续。相关人员及病案室将上交的病历进行初始分类编号,按序号排列上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确保住院病历的完好率。同时做好病案室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霉等工作,及时更换防虫、防霉药物。经常检查库房内各种安全措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病案室安全。

三是严防病历丢失,是病案管理的核心。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患者离院后,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收集、整理和集中统一保管;除涉及患者疾病诊治和护理的医务人员及病历质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实行借阅登记制度,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要求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医保及上级行政部门借阅,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院核实,方可借阅或复印病历;医院医护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后借阅;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借阅病案应在三周内归还;病历复印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等。

四是病案计算机无纸化病历是发展方向。如何安全有效地管理这些庞大的历史病案资料并能满足快速查询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自动化的、扩展性强的医疗病案信息管理系统十分必要。病案资料的收集是病案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对于住院病案工作流程应始于住院登记处,并不是挂号室、病案室和医生工作站。按着资料的来源排列的病案称为SOMR(资料来源定向病案),按病案的形成方式还有IMR(一体化病案)、POMR(问题定向病案)等。病案加工是将资料中的重要内容转换为信息,一般采用索引形式。目前,电子化、自动化的医疗系统,是利用现有的网络来实现对电子病案库的访问的,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电子影像系统的效益,另一方面也大大拓展了系统的功能,从而加快信息的流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目前医院已经建立起的OA网络基础,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实现对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及统一的管理。目前国家卫生部正在实施建设医疗信息网工程及中国医院信息系统工程,用计算机管理病案,实现电子病案正是这些工程的基础,是病案管理变革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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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昕.电子病历系统设计与实现[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1.

[3]杨彩虹.加强医院病案管理工作浅析[J].华章.2011,(0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