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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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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篇1

【关键词】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更新策略

1、“城中村”与“三旧改造”的概念与关联

“城中村”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三旧改造”主要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其中“旧村庄”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等。

“城中村”这一概念由来已久,而“三旧改造”是近几年广东省在城市更新中提出的新口号,是新形势下对城市土地改造赋予的新定义。广州市“城中村”的改造属于“三旧改造”的范围,借助“三旧改造”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城中村”应进行更为集约、有效的更新。

2、“三旧改造”的背景及政策解读

(1)背景

“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广东省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9]122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三旧改造”已上升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

“三旧改造”重点在于集约用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来满足发展用地的需求,控制和减少土地新增消耗,解决资源、环境瓶颈问题,对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人居环境改善、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等有着巨大的影响。

(2)有关城中村“三旧改造”的政策解读

城中村可直接将集体土地申报转国有用地,只要有三分之二村民通过,村集体可以报给办事处,再报给市政府,之后报给省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不用按现在的征地程序,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不超过10%的小面积土地,如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可纳入改造方案一同申报;土地收益可返还农村集体,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三旧改造,60%可返还给村集体;

同时,城中村改造还可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登记国有土地按照现状确定,现在用作商业的为商业用地,现在用作住宅为住宅用地,从而使商业得到合理补偿;村自主改造可协议出让土地,并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流转的方式自主招商融资进行改造;不足基准面积可补差价,广州市将实行复建补偿、货币补偿等多种补偿方式,对合法面积施行拆一补一;安置房转变土地性质后可买卖,转为国有用地的房屋,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出让。

在城中村的改造中,应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政策与优惠,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

3、城中村现状及存在问题

九十年代开始,广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急剧扩张,其结果是导致城市边缘区的大量自然村落为城市建成区包围或纳入城区建设范围,城市边缘农村成为“城中村”。目前,广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共有“城中村”139个,这些“城中村”分布范围广,几乎遍布城市规划区内的每一区、每一角落。与城市其他建成区相比,“城中村”的容积率较低,普遍不及城市居民的1/2,而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则大大高于城区居民人均居住用地面积,这与国土资源部要求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集约利用,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性质,建立合理结构”的方针大不相符,很大程度上浪费了的城市土地资源。

广州市“城中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人口杂乱。“城中村”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且外来人口较多,租住在城中村的外来人口一般为本地人口的5—10倍,远高于内陆甚至沿海其它中心城市的水平。这无形中给“城中村”的治安及管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依城市规划标准,政府批给农民的自有住宅一般为3层左右,但绝大多数村民都擅自加扩建到了5、6层,甚至10层以上,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现象普遍,违法建设和无证物业比重很高,出现“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整体人居环境质量无法达标。

(3)建筑老旧,上下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不配套且严重老化;内部道路狭窄且不成系统,建筑密度过大,间距大多不满足消防及通风、采光要求。

(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存在大量乱占、乱圈地现象;非法租赁、转让、倒卖土地,管理混乱;以土地入股开办各种实业;用集体土地抵押贷款;用集体土地进行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痼疾”。因此,“城中村”的改造是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三旧”改造的政策要求,是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客观要求,是改善提升地区形象的心理要求;“城中村”的改造将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城镇基础设施,优化人居环境等方面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4、城中村“三旧改造”原则及策略

(1)城中村“三旧改造”的原则

空间与政策相配合:空间规划要有坚实的政策研究支持,政策研究也要针对具体的村来制定,从制度着手,从实体入手,才能把城中村改造中的各方利益落到实处。

照顾村民利益与城市发展:保证村民住得好,收入有增长,公共开支有着落。规划必须自始至终要尊重村民现有的收入和生活习惯,在规划中要合理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城中村按城市规划改造建设激励机制。通过村庄的更新改造来增强本地区的吸引力,促进城市发展。

近期与远期相结合:规划要考虑到实施的时序性,制定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与具体的行动计划,做到近远期相结合。

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城中村居民的深度城市化与和谐发展,其结果表现为三个方面:在经济上实现利益的平衡;在管理上实现社区的转型;在空间上实现形象的变革。

(2)城中村“三旧改造”的策略

①改造“城中村”必须因地制宜,做到“一村一策”。通过政策创新达成各方认同的政策标准和实施策略,由此推动改造规划的进行。在统一制定政策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改造方式,坚持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是“城中村”改造成败的关键。

②滚动式推进,逐步改造。采用滚动迁建和局部置换的方式逐步抽疏、更新旧村,分期分批推进改造,逐步实现城中村发展与城市规划的整体协调。这种做法一方面是采取以村民自主改造为主的模式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缓解资金压力的必然选择。

③社区规划方法,互动式的规划。变传统的空间规划为社区规划,鼓励村民、外来人口、企业等多方参与规划过程,在参与过程中形成一致的规划方案。过程中针对农村社区人们文化水平不高和具有抵触规划的意识等现实,充分重视规划过程中的交流、协商,深入社区进行规划教育,普及和强化规划意识。

④通过引入市场参与主体推进“城中村”改造,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难题。根据各区段城中村的条件类型差异,适当辅之以综合房地产开发、政府赎买等其它可行的改造模式。如采用房地产开发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以物业的市场租售筹集改造资金,政府给予规划指标和城建税费上的优惠,并将开发利润留给村里以支持滚动改造。

⑤经济利益平衡。村民的经济收入不能降低,对经济利益的平衡补偿是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首要前提。在补偿形式上,灵活采取物业换土地、商铺换住宅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一定采取单一实物补偿,而是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

5、引发的思考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众多低收入外来人口如何居住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外来人口在广州的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主要靠租用“城中村”的住房生活,一旦“城中村”进行改造完成,居住条件改善的同时,也使他们往往因为承担不起高昂的房租,失去继续租住的能力,被迫迁往更为偏远的市郊,导致新的城中村的产生。城中村的拆迁、改造涉及到大量外来人员的迁徙,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改造中适当考虑对这部分人群的安置,使他们可以以较为低廉的价格继续租住在改造后的城中村,将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6、结语

目前,广州市已为“三旧”改造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包括10年内基本完成全市“三旧”改造;3年~5年内基本完成越秀、海珠、荔湾三大旧城区的重点区域改造,以及52条城中村的改造等等。在广东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城市建设土地供应政策从严从紧的情况下,“三旧”改造拓展了建设空间,保障了发展用地,是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探索出一条新路。同时,“城中村”的“三旧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经之路,是建设文明、生态、和谐、宜居城市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健文、徐莹.对旧城改造的再认识——以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为例[J].规划师.2011年01期

[2]周晓傅方煜.由广东省“三旧改造”引发的对城市更新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11年08期

[3]郭谦、吴昊潼.广州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和改造可行性模式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第33卷,2007年6月第3期廖远涛、代欣召.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及实施评价研究——以广州为例[J].现代城市研究2012年03期

[4]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解读.百度文库

[5]广州城中村改造的思路、模式与对策研究.百度文库

[6]城中村改造的意义.百度文库

[7]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9]122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参考文献

[1]黄健文、徐莹.对旧城改造的再认识——以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为例[J].规划师.2011年01期

[2]周晓傅方煜.由广东省“三旧改造”引发的对城市更新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11年08期

[3]郭谦、吴昊潼.广州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和改造可行性模式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第33卷,2007年6月第3期廖远涛、代欣召.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及实施评价研究——以广州为例[J].现代城市研究2012年03期

[4]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解读.百度文库

[5]广州城中村改造的思路、模式与对策研究.百度文库

[6]城中村改造的意义.百度文库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做好民生工程,实现农民安居、农村宜居,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城乡统筹为主线,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方针,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优质安全、高效有序、快速推进全县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区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大力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类推进,政策扶持、示范带动”的原则,到2012年,建成农民新村25个,使其成为集中、宽敞、舒适、方便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巴渝新居2500户,保障农房质量安全,彰显土家建筑风格;改造农村危旧房8000户,消除全县60%的农村危旧房,推动农民安居、康居和宜居目标的实现。在2012年年底前实现我县农村面貌大改观、特色风貌大彰显、人居质量大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鼓励,农民自愿。农民是建房的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各级各部门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导农民合理用地、依法建房,保证农民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受惠得益。

(二)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按照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民新村数量、布局和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扎实推进,切忌形式主义、盲目攀比、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三)科学实施,集约节约。坚持引导、规范和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农民建房难、农村建房乱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流转机制,促使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有机结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四)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民新村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体制,通过有效的市场化运作实施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

(五)解放思想,鼓励创新。坚持与时俱进,鼓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努力做到认识上高站位、规划上高起点、建设上高标准、管理上高水平,确保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取得新的更大的突破。四、主要工作

(一)完成25个农民新村建设

在村规划的指导下,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为抓手,建成规模达50户以上的农民新村25个,使农民新村实现“六通”、“六有”,即通道路、供电、给水、排水、广播电视和通信,有1个小广场(村民活动和健身场地)、1个便民商业网点、1个医务室、1个垃圾收运站(点)、1个农家书屋、1个幼儿园。有条件的农民新村,可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建设,实现部分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并推行物业管理。

(二)完成2500户巴渝新居建设

加大巴渝新居整理图集的推广使用力度,结合农民新村建设,鼓励、引导农民建成结构安全、质量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美观大方、风貌突出的巴渝新居,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改变农民自建散建的局面。农房建设应汲取巴渝传统民居风格和土家民居风格,彰显屋脊瓦头、穿斗廊柱、青砖勾缝、雕花窗等建筑符号,并与周围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三)完成800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

积极争取国家和市上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改造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农户危旧房。对现有分散的农村危旧房户,主要采取“主体排危、风貌改造、环境整治”的模式,在解决房屋安全的同时,注重农房巴渝民居风貌改善,做到“改危”与“改观”并举。对现有农村聚居点(集中连片的农村院落或自然村),通过改造农房风貌、整治村庄环境(“六通”、“六有”和“一池六改”,即建设沼气池,改厨、改厕、改水、改圈、改路、改庭院),改造成焕然一新的农民新村。四、配套政策

(一)资金扶持

1.“地票”收益返还。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农民新村建设筹集资金。农户拆除旧房,腾出的宅基地及其房前屋后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以“地票”形式获取的纯收益,80%补偿给农户,引导其到农民新村建(购)新房或到城镇购房,20%给村集体,主要用于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使用土地周转指标,按同期地票价格纯收入的80%支付农户,2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闲置的工矿企业、学校和废弃道路等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部分以“地票”形式获取的纯收益,至少80%用于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具体实施细则以县国土房管局制定的为准。2.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给予每户3000元直补,对每个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30万元补助,同时,县财政按1:1的比例补助配套资金。3.涉农资金整合。县发改委、县农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委、县扶贫办、县畜牧局等部门,按照管理主体、资金来源及用途不变的原则,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

(二)用地支持

1.用地保障。各乡镇政府、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安排好农民新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巴渝新居建设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2.供地方式。在城镇规划区内和撤乡并镇后的原乡镇旧址建设集中居住区的,采取市场方式运作的,实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建设用地。具体实施细则以县国土房管局制定的为准。

(三)信贷支持

1.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对参与农房建设与改造、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2.提供农民建房购房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建房的提供小额贷款,购房的提供按揭贷款,利息不超过基准利率。3.企业投融资支持。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或在条件具备时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开展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等工作,并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四)其他支持

1.行政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房建设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2.技术支持。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交委、县规划局等有关技术支撑部门要免费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帮助和支持农民新村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同时,各乡镇落实实力较强的当地企业进行挂钩帮扶。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石柱府办法〔2010〕367号),负责全县小城镇、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各乡镇政府是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快速推进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分工负责

建立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对口挂钩帮扶各乡镇建设和改造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分解年度目标任务;要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各乡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倾斜帮扶,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为实施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提供指导和帮助;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三)资源整合

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与村容村貌整治、扶贫移民、高山移民、库区移民、地灾搬迁、土地整治、以工代赈等工程有机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相互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并打捆使用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宗、国土、农业、水利、扶贫、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的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四)宣传引导

各乡镇、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讲解政策文件、召开动员会、院坝会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意义、建设要求、政策措施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捐资捐物、投工投劳,为改善农村人居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管

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设和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篇3

[关键词]“三旧”改造;新型城镇化;政策突破;政策成效;政策把握

中图分类号:F0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261-02

1引言

“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改造,是国家特许广东先行尝试的一个公共政策。依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在2006-2023年期间,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平均每年仅有29万亩,而广东省每年需要约40万亩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存在明显的缺口,以往粗放的土地利用政策不佳。因此,要解决当前的土地供需矛盾,不能在外延上拓展下功夫,而必须向存量要增量,从效率上求空间。

2014年广东省政府在佛山市召开全省“三旧”改造工作会议,相关领导人对“三旧”改造提出见解与要求,确立“三旧”改造对广东省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且要求“三旧”改造用地进行详细调查,制定“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用地规模、地块位置和改造时序。2012年,广东省已经累计改造达14万亩,节约用地6.1万亩,节地率为43.57%,经济效益实现了翻倍。

2“三旧”改造的政策突破

广东省政府出台的《若干意见》主要在用地性质、用地手续、用地指标、土地收益、项目申报和财税六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2.1集体用地可直转国有用地

《若干意见①》中明确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的建设用地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为国有。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用地性质与《若干意见》

比较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可通过征用、划拨两种方式,需要通过“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收土地”等程序。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有,不再单独办理征收报批手续。

优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用按照现行征地手续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办理社保审核、提供15%预留用地、公示并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即可申请转为国有,手续简化且费用减少,办理方便快捷等。

2.2依据现状可办理用地手续

广东省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较快的珠江三角洲,由于历史城镇化、城市建设、村庄发展和引进外资企业等诸多原因造成大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欠缺合法的用地手续,这便是成为城镇化更新改造的障碍因素。为此,《若干意见》对依据现状办理土地手续做了清晰的规定,为“三旧”改造顺利实施奠定了政策基础。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用地手续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三旧”改造用地需按该土地使用前的地类报批,需扣减指标和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需占补平衡。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不需报省以上审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后、2007年6月30日前的,依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优点:对发生在不同时期的“三旧”改造用地,适用用地发生的法律政策处理完善征收手续;切实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变化大、听证难、社保不好落实、办理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2.3供地可灵活用地指标不限

新政策明确规定,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的,无需申请年度计划指标,用地指标获得途径较为灵活。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用地指标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2004年第71号令,明确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需申请年度计划指标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以下情况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一是招标明确企业承担拆迁改造的;二是集体与他人合作开发国有建设用地改造的;三是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改造的;四是已批已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为非商品住宅的;五是集体全资自行改造的;六是收购相邻国有土地集中改造的。

优点:纳入“三旧”改造项目,不需实行公开“招拍挂”,使用者只需提供土地买卖合同,并提供缴清款的证明,在当地农民无异议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办理土地证到土地使用者名下。

2.4土地收益可回拨改造主体

为充分调动“三旧”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积极性,《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可将土地出让收益部分返还改造主体,政府起主导作用但不在“三旧”改造中获利,土地出让收入款项可用于支付和抵押费用及合理利润。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土地收益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土地收益专款专用,用作土地储备和征地补偿费用。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国有企业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在收购土地实行“招拍挂”后,扣除办证成本,可将不超60%的纯收益返还给企业,支持其发展;征收旧村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以按不高于60%的比例。

优点:充分调动原有地者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对于“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比例用于支持原地企业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减少原用地者对“三旧”改造的抵触情绪。

2.5“三地”范围可列入项目申报

《若干意见》规定,在“三旧”改造中,一些未经使用而面积较小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如果少于三亩,需列入改造范围且在改造方案中不超过整宗项目总改造面积10%的,可以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项目申报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三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优点:减少零散、面积小土地的浪费。由于土地比较零碎且需要组织相当多的报批材料,基层可能会放弃使用这些土地,造成资源浪费。

2.6财税方面可给予优惠政策

《若干意见》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各级政府将在财税、开发强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财税方面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需要变更容积率的,要按程序严格办理;包括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媒体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等方式。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申请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以由村集体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改造为商品住宅。

优点:“三旧”改造政策增加了业主改造的潜在利润,提高其改造积极性。

3广东省“三旧”改造的政策成效

2014年广东省委书记在广东省“两会”上对广州城市建设转型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广州充分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建设好省会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广州市长陈建华也表示:在2013年供地6.49平方公里基础上,2014年继续加大力度,再计划供地面积达6.66平方公里,使广州“三旧”改造提供住宅用地占比达到40%。陈市长还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和用好用活“三旧”改造与城市更新政策,集中开展成片“三旧”改造,加快推进国际金融、广钢新城,还有大坦沙、黄埔临港商务区等项目建设,真正把广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省会城市。

3.1节约集约城乡用地成效明显

广东省经过几年“三旧”改造的试点,广东省节约集约城乡用地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据统计,2012年,全省已完成“三旧”改造项目2443个,面积14万亩。建筑面积由改造前的6139.50万平方米提高到13981.40万平方米,提高了1.30倍;平均容积率由0.66提高到1.50;节约用地6.10万亩。按上述统计项目比例估算,广东省370多万亩“三旧”改造用地,按《若干意见》规定实施改造后,可节约用地超100万亩,约等于全省10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40%。

3.2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加快

据统计,在全省已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中,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共计971个,占“三旧”改造项目总数的58%,改造完成后,年产值同比增长了1.88倍。改造后有选择地淘汰、转移低效项目350个,招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302个,其中招引“世界500强”项目26个,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

3.3资产投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

近几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共投入资金2000多亿元,投资总额占同期广东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5.03%,2012年已经提高到8%以上。改造项目的年产值(营业收入)、税收比改造前分别增长了1.67倍和1.36倍,资产投资规模和总额较大且增长幅度较快。

3.4“宜居城乡”建设进展顺利

据统计,到2012年,全省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共绿地项目、城市公益事业项目分别是360个、195个和187个,涉及用地2.47万亩;纳入改造的文化建设项目52个,总投资达23亿元。有效地完善了配套设施,降低了建筑密度,增加了公共用地,改善了城乡居住环境。

4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把握

4.1整体把握好“三旧”改造政策的要点.

(1)“三旧”改造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订,要基于城镇土地资源的使用规模,城镇用地规模有限及二次开发效率较低,粗放型增长不能满足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加之,环境制约和制度的本身缺陷,因此,要把握好政策层面,促使“三旧”改造有价值取向;

(2)实施“三旧”改造政策要考虑到用地性质,用地指标、用地手续、改造对象和申报项目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来考察“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3)实施“三旧”改造政策的指导思想是要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和盘活土地资源达到最佳方案,实现“三旧”改造的价值取向,趋向于“人本、公平、民主、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

4.2认真探究好县域“三旧”改造政策在实践方面的问题。

从2009年广东实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实施“三旧”改造政策趋向于县域经济发展,对用地空间和功能布局之进行科学化管理,从而达到拆迁、补偿、安置、社保、就业、服务等一条龙。但是县域的“三旧”改造主要存在的原因是政策执行力度不到位,基层部门办事效率不高,公务人员服务不到位,收益不均衡和村民分配不公及执行不规范等原因。

4.3积极探索好县域“三旧”改造的对策

(1)要有创新工作思路,要有开创县域经济特色.

(2)各级政府要注重政策引导,突出体现“三旧”改造项目科学化和政策的人性化模式;

(3)优化改造模式,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4)完善工作机制,规范“三旧”改造推进机制和领导执行力。

从而提出了“三旧”改造创新对策,为深化城乡体制改革,发展县域经济提供一条供全省、乃至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思路。

其实“三旧”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三旧”改造是手段,是方法,而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真正的目的。

5结论

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在用地性质、用地手续、用地指标、土地收益、项目申报和财税方面有所突破,使得用地性质转换更加直接,用地手续办理更加方便快捷,用地指标获得更加灵活,土地收益更加合理,项目申报更加简洁顺利以及财税支持力度更大。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广东省“三旧”改造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促使城乡用地更加节约集约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加快,资产投资总额增长幅度加大,城乡“宜居”环境优化,建设更加顺利以及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并通过把握好“人本”、“公平”、“民主”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价值取向上,最终展现了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活力提升以及向全省乃至向全国推广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2]潮安县”三旧”改造规划(2010―2015年)[R]潮安县“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地理研究所.2010.3

[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篇4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化和城市总体规划,按新型城镇化要求对城中村整体进行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安置优先、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是各区管理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设立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指导。城中村房屋拆除由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对拆除施工现场综合整治和拆迁施工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在完成整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分步实施改造。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序推进,采取限期改造和申请改造两种方式。

在机场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南环高速以东区域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达限期改造任务。在以上区域外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根据群众意愿提出改造申请,市棚改办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文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整村改造的统一规划。在符合城市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相交叉的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范围。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城中村改造用地不得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经过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要严格执行落实,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控规编制及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控规实施,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申请,依据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控规出具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修规编制及审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依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在收到城中村改造安置地块项目的修规(总图、方案)批复后,要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征收程序。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由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调剂辖区内其他城中村地块供改造使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统筹平衡。

第四章改造方案的制定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应制定改造方案。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依据城中村改造控规和安置区修规批复文件的要求,充分听取、吸纳村民意见建议,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授权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报市棚改办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及村民的基本情况、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含集体经济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批准的控规和修规及土地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支持和鼓励货币化安置。

第二十三条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房屋补偿款包含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主体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1.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原则上等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2.安置被征收人时,以被征收人应补偿安置面积为基础,按照就近靠上原则,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过渡费用,以及对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村组织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房屋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实施搬迁和房屋拆除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或委托其组成部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应与被征迁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凡是同一规划建设区域内村民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商品房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为村、社区配建相应的商业用房,用于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具体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制定。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总价70%核算征迁安置成本,拨付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在市财政提取各项规费、基金后,形成的政府净收益拨付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划拨方式获得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享受此政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气、暖)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

(三)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规定标准的65%收取。

(四)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要综合平衡、统筹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货币化补偿的项目,要优先立项、报批,在上级奖补资金的分配上,按照有关规定对货币化安置项目给予倾斜。

第七章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等事项,使城中村改造后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长远保障。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会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等工作,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行政村和各县(市)行政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篇5

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目前,县城规划区内共有城中村26个,这些城中村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无序发展,私搭乱建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脏乱差,既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又影响了县城整体形象。加快城中村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县城品位,建设人口规模适宜、配套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美、居住条件舒适、和谐文明有序的现代社区,已成为城中村居民越来越迫切的期望。

改造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一村一案、因村制宜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批实施的原则,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成方连片的开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新型和谐社区,提高县城形象和品味。

改造方式

(一)政府统征储备。通过财政投资、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筹资,对居住环境相对恶劣、群众迫切要求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用统征储备方式实施改造。即由政府将该城中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由政府对城中村拆迁改造,并对拆迁户按政策妥善安置。腾出的土地,由土地部门收储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市场开发运作。即由村委会委托开发企业实施拆迁改造。规划部门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确定需要拆迁改造区域,按照村委会和开发企业达成的合作开发协议,由开发企业出资,村委会组织实施拆迁。拆迁腾地后,部分土地用于回迁安置、市政及公用设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其余土地公开出让,先期拆迁企业可优先获得竞买权。

(三)村委会自主改造。采取集体投资、群众自愿集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资,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由村委员会组建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由赵州镇政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改造程序

(一)由村委会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制定改造方案,经赵州镇政府、住建局审查,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

(二)规划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批。

(三)村委会根据规委会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政府研究,县政府拆迁办审查,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城中村领导小组批准后,通报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

(五)采取市场开发运作模式的,开发企业需提交开发资质,诚信等级及近三年经营情况,由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由村委会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等前期工作。开发企业需将项目保证金与拆迁前期费用一并打到指定账户,由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监管。

(六)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区)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七)城中村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验收。项目竣工后按《赵县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拆迁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本着等价有偿的原则,采取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回迁安置方案。

简易棚房不适宜产权调换的,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相关政策

(一)土地征收。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地块坐标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它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交由县国土局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对原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土地供应。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村民回迁安置、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地的,也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房屋拆迁等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审定认可后,列入地块土地成本,在公开出让时可抵顶土地出让金。先期垫资拆迁企业可优先获得土地竞买权。如先期垫资拆迁企业未竞得土地开发权,按先期垫资总额的10%补偿垫资企业的相应利润。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三)土地收益。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政策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进行商业开发。可利用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先行建设安置住房,居民搬迁入住后,再对原村庄拆迁建设。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先部分拆迁建设安置用房。

(五)相关费用优惠。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居民安置、村委会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部分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确权登记手续时,免收初始登记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政府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供电局、水务局、赵州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县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县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等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