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目的和意义(收集5篇)
公共卫生服务目的和意义篇1
中国三十年来改革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发展和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善民生。这既是财政促进改革措施推出的出发点,也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强国政策已经显效,综合国力的提升已经为全世界所公认的话,那么,在当今的转型期中,我们的发展路径和经济增长的目标体系将定位于“富民和可持续发展。这是党和国家决策层及全体13亿国人的共同愿景。同样,这也是近期国家财政政策的重心所在正因如此,围绕“改善民生的财税政策,必然是从中国国情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度和普通百姓的愿望相互联系、统一出发,更加强化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这就决定了财政“改善民生的原则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2009年1月,国家决策层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意味着医疗卫生事业将明确为“公益性质,为此而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3年内各级政府预计投入8500亿元,旨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具体的政策实施进程看,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城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50%以上的地级城市,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大学生,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机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可以预见,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可及性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明显缓解,这就必须把加快推进基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涵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是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使大家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终使老百姓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与财政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与财政关系十分密切,财政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借鉴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的划分方法,我们将基本公共服务与财政的关系通过图表达。从政府部门职责的层面分析,我们认为,财政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承担主导责任。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从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看,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理所当然的承担者,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和要求主要通过财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财政政策可以引导公共服务趋向,财政保障能力决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二是基本公共服务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但是作为综合经济部门,财政是基本公共服务重要的物质基础,许多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都必须以财政财力来支撑,财政比其他政府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事务。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未来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从2009年起国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增加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向城乡居民提供,到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的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到2023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趋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进一步增加,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要实现上述目标,在投入方面,一是完善政府的财政部门对专业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收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完善政府财政部门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三是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标准提升至25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四是继续支持实施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增加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等项目。5.推进荥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市医疗卫生保障仍处于低水平、广覆盖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还普遍处于较低的层次,区域差距也十分明显。总的来看,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是:社会事业发展欠账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有待加强。这集中表现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速度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落后于公众现实需求。由于资金匮乏,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不足。#p#分页标题#e#6.促进荥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思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实力、政府的财力。一方面,只有经济发展了,把财政“蛋糕做大,政府财力增强了,才能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需要制度化的供给机制,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资金的运行效率很低,也无法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因此,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需要财力与制度的共同作用。
公共卫生服务目的和意义篇2
1对象和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中部六省中,随机抽取两个省份:安徽省和江西省,在两省内各随机选择两个经济欠发达县,每个县各随机抽取3个乡镇,调查对象为所选乡镇中随机选择的在本地居住时间五年以上的常住居民和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
1.2调查内容与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对农村常住居民和医务人员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晓情况和满意度情况的调查,知晓度分为三个程度:非常了解、了解一些和完全不了解;满意度分为三个程度:非常满意、一般满意和不满意。采用统一设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利用情况问卷对农村居民进行调查,问卷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统一设计,内容涉及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已婚妇女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7类3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软件对数据进行录入导出。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相关统计学分析,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农村常住居民624人,其中安徽省307人,江西省317人;调查医务工作者38人,其中安徽省24人,江西省14人。在所调查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中,337人家中有0-10岁儿童,其中安徽省75人,江西省262人;388人家中有60岁以上老人,其中安徽省127人,江西省261人;218人家中近5年内有孕产妇,其中安徽省34人,江西省184人;171人家中有慢性病患者,其中136人家中有高血压患者,49人家中有糖尿病患者,27人家中有重性精神病患者,32人家中有残疾人,家中有脑卒中患者和结核病患者的均25人。
2.2农村居民和医务人员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情况农村居民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较高,但均低于医务人员,见表1。农村居民中,仅3.7%表示非常了解,7.6%非常满意;医务人员中,63.1%对此非常了解,57.9%非常满意。
2.3农村居民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接受利用情况
在本次调查涉及的7类32项服务项目中,总体利用率高于60%的有4项,占总项目的12.5%,分别是儿童6岁以前按计划预防接种接受率、高血压患者登记率、糖尿病患者登记率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其余项目的总体利用率均低于60%。江西各项服务项目利用率高于60%的仅前述四项中的后三项,占总项目的9.4%;安徽各项服务项目利用率高于60%的除上述四项中前三项以外,还有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和体格检查接受率、产前随访服务接受率以及妊娠糖尿病筛查率,占总项目的18.8%。已婚妇女开始妇科检查的平均年龄为25岁。
3讨论及建议
本次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了解较少,仍有约四分之一的居民对此不了解和不满意;此外,各服务项目开展利用不均衡较为严重,安徽和江西虽各有优势,但总体很多服务项目利用率较低。整体来说中部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利用情况不甚理想,农村居民与医务工作者之间知晓率与满意度的差距也表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利用存在一定问题,这可能与中部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力度不够、农村居民预防保健意识薄弱、公共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和分布不均以及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不深入有一定关系。
为了实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农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缩小城乡差距,真正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首先,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通过大众媒体、公益广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加强疾病预防重要性的宣传,让农村居民了解一些疾病的可预防性,提高居民健康意识,改变健康观念,树立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理念,认识到防未病才能真正减轻家庭医疗经济负担,从而提高疾病预防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背景、意义和内容,加深农村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与重要性的认知,增强信任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参与度,真正提高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公共卫生服务目的和意义篇3
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到2011年前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近期要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把握目标进度,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按时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一要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要扩大保障的覆盖面。确保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城乡一体的均等化基本医疗保障。二是要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和参保人员自负率,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最高支付额度。到2010年,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180元/人·年,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三是要完善保障制度。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和大病医疗保障力度,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项目内容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健全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倾斜的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业务。此外,要加快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充实医疗救助基金,完善医疗救助机制,强化对患重特大疾病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
二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是要落实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所有零售药店都要配置和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二是要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所需药品,可在省政府指定机构公开招标基础上自主开展二次竞价。同时,要加快构建覆盖“全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和监督“两网”体系,将农村“两网”实施范围扩大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是要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要求生产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探索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诚信制度,督促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三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是要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功能定位明确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二是要加大医疗卫生投入。政府要加大主要投向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卫生投入,对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新建医疗机构等方面的政府投入,可以采用购买服务、投资入股等方式。要加快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医疗卫生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三是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服务收费,探索财政补偿机制,开展“以医养医”试点,逐步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四是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执业医师从业制度,探索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切实加大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力度。五是要建立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服务信息化网络。到2011年建立集医疗保障、电子病历、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服务信息网络,提高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监督的现代化水平。
四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一是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骨干、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应对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提高疾病防控能力。二是要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今年重点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乙肝疫苗补种等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0年,全市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0元/人·年,积极实施全民身体健康检查项目,努力做到“未病先防、小病先治”。三是要优化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式。对面向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面向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探索实施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要积极稳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一是要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费核算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民主监督与评议机制,合理划分医院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推动公立医院、国有医院管办分离。二是要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赋予公立医院在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设备采购等方面充分的自,推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目标责任制、院长年薪制和院长公开选拔机制,并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加快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社会化。三是要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除保留骨干医院公立医院性质外,其余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工作应加快。
二、切实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医疗卫生事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工作,大力改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动城乡卫生资源均衡配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全市现有各类卫生机构4000余个,基本形成种类齐全的市县乡村四级卫生体系,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卫生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全市上下特别是医疗卫生战线同志们的不懈努力和心血汗水。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看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亟需通过深化改革来有效解决。今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全面启动了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10月14日,省上召开了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快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一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这次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就是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卫生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创新,也为我市加快推动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创造了有利时机,我们必须全力以赴,抓紧实施。
二要深刻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卫生和健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水平,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我市医疗保障总体水平与东部先进地区相比依然较低,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在农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比较严重,“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突出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群众普遍企盼的看病就医问题,是一项维护人民健康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
三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否能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体现。当前,我市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差距依然较大,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还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来解决。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医药卫生体制,积极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使每一位群众能够“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和谐进步的有力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紧紧抓住当前西部大开发、扩大内需、试验区建设和灾后重建叠加形成的难得机遇,准确把握改革思路,理清改革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明晰近期改革的重点目标任务,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推进下去、落到实处。
三、努力营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区域差异大,工作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坚决的态度、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稳妥推进,努力营造深化医改的良好环境。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成立工作机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试点探索,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市级相关部门要坚持医改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按照职能分工,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有关改革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拟建的市医院管理局牵头负责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覆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进改革。
二要强化工作保障。近三年的五项重点工作,虽然有国家和省上配套资金,但市上投入将超过80亿元,财政压力较大。各级财政要下决心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医改投入,同时要加快各级医改资金下拨速度,确保医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医改政策、工作动态,特别是中央有关部委陆续出台的单项改革措施,加强上下对接,积极争取政策倾斜、项目支持和资金支持。各区(市)县要加强医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医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医改资金分文不差的使用到规定的具体项目上。
公共卫生服务目的和意义篇4
内容提要: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所引致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根源上归结于:在价值层面是“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在机制层面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因具备特有的赋权与限权的双重性质而成为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这一领域的重要法律,可以通过对现有经济法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推动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本文所称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具有普遍受众性的三个层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具体而言:“公共卫生”,按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一门通过有组织的社区活动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和促进心理及躯体健康,并能发挥更具潜能的科学和艺术。它以“健康促进”为宗旨,范围包括: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健康宣教,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等,并建立一套社会体制,保证每个公民均享有应有的健康与寿命,它是针对社区或者社会的措施。“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医院进行的针对个人开展的有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活动,不包括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是指覆盖全部人口的医疗保险和针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活动,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上述三个层次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运行的宗旨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健康,其有效提供依赖于政府的干预,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和保障。)要求的契合
“普遍服务”(UniversalService)一词是1907年由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首次提出(One-net-work,One-policy,UniversalService)[1]。1934年,美国《电信法》首次将“普遍服务”概念引入立法,并将之演绎为“尽可能为全体美国国民提供合理的价格、充足的设施,以享受快速、有效的国际或国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之内涵[2]。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改革》报告中对“电信普遍服务”做出新的阐述: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且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应一视同仁。世界电信联盟(ITU)在《199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强调“普遍服务”包含可用性(Availability)、可购性(Affordability)和非歧视性(Equity)三个基本要素[3]。由此可见,演绎后的“普遍服务”理念体现了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关怀,彰显了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它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在内容上,服务的普及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在支付对价后的需求均可得到满足,即具有量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能够支付得起相应的对价,并可获得持续而完整的服务,即具有质的可及性;二是在保障机制上,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来约束市场主体克服利润最大化诉求的缺陷而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
近年来,因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形成了“教育鸿沟”、“医疗鸿沟”等社会不公平现象,“普遍服务”理念以其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开始被运用到人文社会建设当中,即借助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公共资源和推行公共服务,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上能够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最低生活支持、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保障,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国土范围内任何地方,都能以可承受的代价享受到普遍提供的服务,防止群体间、区域间的现代化失衡与断裂[4],其关怀的对象从人的“生存权”向“发展权”扩张。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以恢复和维持人的健康为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的界定,健康是指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在自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5]健康是人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健康权是人生存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世界卫生组织是第一个将健康作为人权加以规定的国际组织,1946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承认“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此后,健康权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从上述健康权演绎的源流可以看出,它具有三个层次的属性及要求:一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意味着每一个人必须受到一定水平的健康保护,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事实;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权利(社会权利(socialright)指人的社会价值的积极肯定和充分发展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而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魏定仁,龙显雷.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9.)),社会成员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的权利,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依法有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条件的权利,它体现出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程度以及国家在个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就特别指出:在理解健康权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非歧视和平等待遇,强调公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并提出衡量义务落实情况的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和可支付性(affordability)标准。(林志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J].社会科学家,2006,(4):94.));三是作为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强调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平等和公正原则,这一诉求也就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健康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态完满并由此对社会适应的权利,否则就被视为违反了法律义务[6]。
综上,以实现社会成员健康权为宗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的属性及实现要求它所提供的服务达到量与质相统一,且不因社会成员的性别、年龄、收入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即瑞典学者卡尔耶所提出的“卫生公平”(“健康公平”):服务的可及性相同;在相同情况下接受的治疗相同;按照需要进行治疗,而不管接受治疗的数量是否相同;健康水平相同(即结果相同)[7],并且这种“健康公平”需要借助一定的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方能实现。可见,“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要求是相契合的,前者应成为后者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的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在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价值取向指引下,强调“预防为主”、“全面覆盖”,重点干预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仅用占GDP的3%左右的卫生投入,就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覆盖城乡居民、效率较高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婴儿死亡率和人均期望寿命指标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8]。这一巨大成绩的经验就在于:定位于普遍性地提高社会成员的健康水平,强调社会公益目标的优先,且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一阶段主要实现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上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后,医疗卫生体制开始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被动性变革:(1)公共医疗卫生供给走商业化、市场化道路,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成为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利益主体,全面追求经济目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严重萎缩;(2)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瓦解,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则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制瓦解;(3)配合分税制改革,医疗卫生投入由中央统筹为主转向地方各级政府分级投入为主;(4)干预重点趋向追求经济利益,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病和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
上述改革在使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的同时也带来极为严重的消极后[8]2-4:(1)公共医疗卫生事业费用投入严重不足,效率低下(虽然改革后我国卫生总费用、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绝对额都在持续增长,但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在下降,从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4年的17.1%,降幅超过50%。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的21.2%增长到2003年的55.5%。由此可见,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不断增加是以政府支出降低、社会支出减少、个人被迫增加卫生支出和个人支出比例的急剧攀升实现的。而在OECD国家中,卫生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大部分国家政府承担比例都在70%以上,少于70%的只有6个国家。(张占斌.中国公共卫生政府投入及国际比较分析[J].学习论坛,2009,(3):43-44.)此外,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宽口径计算,我国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和占GDP的比例均低于国际同类国家水平。以2002年为例,我国政府的广义卫生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仅为9.4%,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低于泰国(分别为11.8%和3.1%)、南非(分别为11.6%和3.5%)、哥伦比亚(分别为19.0%和6.7%)等很多同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甚至低于蒙古(11.5%和4.6%)、坦桑尼亚(12.8%和2.7%)、海地(23.8%和3.0%)等一些低收入国家的水平。(DianeM.Learningfromexperience:Healthcarefinancinginlowandmiddle-incomecountries.Geneva:GlobalForumforHealthResearch,2007:53-58.)),“看病贵”问题突出;(2)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全面萎缩,医疗卫生资源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看病难”问题突出;(3)医疗干预重点的转移,使得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因收入差距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位。(刘激扬.公共卫生资源公平配置的伦理学研究[D].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52.)),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下降;(4)医疗保障覆盖面太小,致使四成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近80%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5)医疗资源的不均衡以及过度的市场竞争、政府干预的淡出加剧了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加之医、药运营体制导致的“医药共谋”,使得患者的“弱势”地位突出。
上述表明,在我国已往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过分追求了商业化、市场化带来的竞争效益,忽略了“健康权”的基本属性和实现要求,忽略了公平价值诉求在该领域的重要意义,忽略了国家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其结果是不仅影响到国民健康,也带来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社会问题。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源就在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背离了“普遍服务”理念,致使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与质的规定性上的缺失。因此,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重塑并坚决贯彻“普遍服务”理念,追求社会成员健康权在量与质上相统一的规定性,真正发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对生存权的保障功能,实现健康公平。
三、“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理
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失范,在表面上是商业化、市场化导向的偏差,但实质上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政府失灵是关键和重点。因此,笔者也将从对二者的矫正上来寻找法律的应对。
(一)
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市场上为某一行为时,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者是损害了市场的效率[9]。根据公共管理学理论,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社会提供充足而适宜的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就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没有充分履行职责,许多应由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不足,或者政府轻言放弃一些本应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10]所谓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经典定义:“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11]萨缪尔森是从消费的“非竞争性”来定义公共产品的。而张五常则从生产或供给的角度以及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困难角度强调,“公共产品”不是“共用品”,更不是“公共财产”,公共产品的唯一特征是边际费用等于零,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有的西方教科书把公共产品定义为“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包括国防、公共保健、社会保障等。”[12]据此可以得出,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性,并根据这些特性的完备程度可以分为两类:(1)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备上述特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继而生产者不愿提供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2)准公共产品,即只具备上述某两种特性,而另一特性不显著的产品。此类产品由政府和市场主体混合提供。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也有投入-产出的过程,具有产品的属性,大体可分为四类[11]42:(1)疾病监测、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公共卫生课题的科学研究、环境卫生等项目,这类产品在消费上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和分割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因而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性;(2)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及其他恶性传染病的防治等项目,这部分产品属于个人消费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在市场上基本无利可图,外部效益明显,因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3)基本医疗消费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产品由于医疗、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等不确定性因素的普遍存在,单凭自愿、自发、自控的市场化运作,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群、重病患者等群体的产品供给,需要政府介入供给,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4)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等项目,这些产品系针对个人提供,性质上属于私人物品。由此可见,大部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根据卫生经济学理论:“由于医疗服务和保险属于特殊商品,而且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即使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医疗领域也是政府干预最多的领域”[13]。自由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巴尔在其著作《福利国家经济学》中也指出,由于疾病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和医疗保健市场的特殊性,政府介入医疗保健事务将会更有效、更合理[14]。因此,政府应承担起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等公共物品的责任,并有必要对医疗市场通过自由竞争分配医疗资源的结果进行干预,使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真正成为人人普遍能享受的产品,促进健康权的实现。
目前,各国大多根据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运用公共机制,通过政府对上述领域进行干预或采取由政府直接提供医疗公共产品的方法,实现承担国家责任的目的。而我国却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弱化了政府提供公共医疗卫生产品的职能,将这类产品交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供给,前述存在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资源可及率低、分布不均、医疗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正是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后果,是“政府失灵”的集中体现,它所丧失的是“普遍服务”理念在量上的规定性,导致许多社会成员无法得到应有的医疗卫生服务(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教授在一次宏观经济与健康的研讨会上提出3个对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政府对贫困人群的医疗覆盖的作用。政府应该保证贫困人群对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所有人都应该可以同等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二,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政府要考虑怎样防止人们因为一些疾病和突发事件而变得贫困。第三,明确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AnilB.Deolalikar.Thede-mandforhealthserviceinadevelopingcountry:theroleofprice,servicequality,andreportingofillness,HandbookofAppliedEconomic,2000:44.))。因此,借鉴国外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市场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权,已刻不容缓。
(二)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价格体系的不完备性,它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不完全竞争。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15]。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1963年在其经典论文《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经济学》中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16]。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陷于被动接受治疗的境地,一切只能听从医方的安排,在医疗机构营利性目标的影响下,往往无法获得与病情相对应且必要的、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久之则导致医疗市场中常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一些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为患者提供大力的过度服务,甚至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参见练学辉.住院67天花掉550万元[N].南方日报,2005-12-1(7).)。
2.医药共谋带来负外部性。所谓“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损失(成本),可称之“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增加(收益),则可称之“正外部性”。目前,我国由于政府在医疗领域投入的减少,医疗机构形成了“以药养医”的盈利模式,加之多层次的医药流通体制,使得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患者往往无法获得使用那些高性价比的医疗手段,在“挤出效应”的作用下退出医疗服务领域。
3.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由于前述医疗干预重点选择的偏差,我国80%的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其中80%又集中在大医院,多数小医院、社区医院因无力与大医院的人力、技术和设备优势抗衡,已经基本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同大医院竞争的能力,医疗机构两极分化严重,而患者则成为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代价的最终承担者,为被垄断的医疗服务支付高额医疗费。
由此可见,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的失灵,即使那些能够接受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成员所得到的服务也是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是不完全合理的,即缺失了“普遍服务”理念在质上的规定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导致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一方面需要运用国家干预手段直接或间接改变公共医疗卫生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减轻或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需要赋予国家提供适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义务,并对其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此,植根于市民社会、以保护私权为宗旨、强调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民法和肇源于国家管理、强调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均无法单独地、全面地胜任这一调整任务。而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恰恰构建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逻辑起点[17],使其成为非常合适解决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相关问题的法律,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功能来看,经济法具备调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功能。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需要国家的干预以弥补市场的固有缺陷,这是经济法肇端的经济机理。但政府如同其他一般组织也存在理性有限,会出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形态。现代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约束:既设置干预的边界,防止政府干预权力的滥用,纠正政府越位、错位的问题,让市场能发挥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也设置义务和责任,敦促政府履行相关职责,解决政府缺位的问题。故经济法特有的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可以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体制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持该市场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
二是从价值取向来看,健康权的实现依赖于实质公平的价值诉求。目前对健康公平的界定大致分为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8]后者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19]由于社会成员间的身体条件与经济社会地位必然存在差异,其追求健康公平的起点差异是绝对存在的。因此,笔者以为,健康权作为人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人权的属性决定了它并非一种宣示性的权利,不能仅仅赋予社会成员追求健康的机会,而应强调在结果上是否获得了相当的健康水平,因为这种机会在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下往往会因健康起点的差异而成为空中楼阁。WHO和SIDA(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结构)在1996年的倡议书《健康与卫生服务公平》中将健康公平界定为“健康福祉的分配以需要为导向,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特权和收入差异”[20],即倾向于从结果公平的视角来界定健康公平,而这恰好契合了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的内涵。因为“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21],“经济法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将分配公平引入自身的价值体系,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22]
四、“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路径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相继出台。前者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后者提出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述文件的核心精神是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普遍服务”理念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制建设的保障。根据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特征,“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需要营造两个层面的制度环境:一是政府的主导(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二是市场的基础(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此,经济法对其调整也应着眼于此,通过对现有法律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定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制度:
(一)解决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
1.卫生基本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卫生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相继制定和颁布《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公共卫生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配套法规,卫生部也颁布了涉及传染病、食品、灾害医疗救援、职业危害事故预防等百余个部门规章,公共医疗卫生立法初具规模,但仍存在着卫生法制体系不完善、法律规范不统一等诸多问题,2003年上半年SARS的流行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点。因此,为系统、有效地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先应制定一部《卫生基本法》,统率公共医疗卫生法制体系。目前,已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如法国、芬兰、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制定了卫生基本法[23]。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在《卫生基本法》中确认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公民等主体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等活动领域中开展公共医疗卫生活动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等,为规范国家干预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行为,保障公民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普遍服务”权利获得、实现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2.财政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投入的缺失是造成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又与我国财税体制直接相关。因此,应结合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解决政府投入问题。笔者以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但更应强调中央政府的投入和调控作用;增加的投入既要投给供方,也要投给需方,供需兼顾。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确保投入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资金能落实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就是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转移或流动,按照是否规定资金的用途,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地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但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财政预算约束乏力,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公共医疗服务到位资金少之又少(以卫生事业费为例,地方财政承担95%以上,中央财政只负担2%~4%左右。而在各省的卫生支出中,省级财政一般承担不足15%,而市级、县级和乡镇财政分别承担了30%,50%和5%。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许多县、乡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卫生支出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平等。(耿瑛,等.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J].中国卫生经济,2009,(3):14.))。因此,必须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而在现有分税制的体制下,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来实现。一般转移支付是实现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均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平衡手段,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实践中主要适用国务院《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而言,应该尽快废止税收返还这种落后的转移支付方式,取消旧体制延续下来的上缴和补助,通过立法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政法律地位,从而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常态化,并通过立法程序将资金来源、支付办法、资金用途等明确规定下来,以便于地方政府预测财政收入的进项。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应明确公共医疗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系法定的财政拨款的性质,完善拨款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反拨款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约束和舆论监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运行。(2010年1月8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表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EB/OL][2010-03-10].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09/2063383.shtml.))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世界卫生组织在2000年《卫生系统:改善和成效》的报告中提出了将战略性购买作为主要的改革策略[24]。欧洲一些国家也已经从卫生服务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转变成基于卫生服务提供与需求分离的购买模式。我国也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购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可以预见,这一模式将成为政府投入资金和监管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常态机制。因此,笔者以为,应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公共医疗服务细则》,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的责任;政府采购公共医疗服务产品的程序(如对公共医疗服务产品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管理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范围和内容;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等。
3.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城乡二元”社会分割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覆盖面非常狭窄。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实现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普遍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以为,应改变原来以“城乡二元社会”为基础分而治之的政策模式,进行统一立法,一方面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法律规定性的统一。具体而言,鉴于《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国务院可以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确立“普遍服务”、“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确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此外,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运营和监督、行政管理体制、医疗救助、不同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规定,从而充分体现“普遍服务”理念,实现“普遍服务”量与质的统一。
(二)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或政府等其他信息拥有者向市场参与的相对方或社会公众公开其有关信息,以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相对完全化、对称化的前提下实施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25]。鉴于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因专业性极强而拥有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因公权力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的原因,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国务院或卫生部制定《公共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规则》,从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两方面规范信息提供的义务和责任:(1)赋予公共医疗机构信息说明的义务。该义务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向社会公开普适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及收费标准、医生和护士基本情况、常见病症的基本表征等等。二是向患者公开个别性信息,包括患者基本情况、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基本情况、病症表征、检查项目和结论、处方和医嘱、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详细清单等项目,从而使隐蔽信息公开化以达到消除信息不对称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目的[26]。(2)规定政府直接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机构的分布及综合评价;公共卫生的服务项目内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每种医疗服务平均的实际耗费,并根据地区差异、工资水平差异和医院资质差异制定出医院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基本药物目录等。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同年10月,卫生部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这些都是我国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践行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
2.竞争规制法律制度
竞争规制法律制度着眼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规制,消除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作的各类因素,保障市场主体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针对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导致各大医院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通过商业贿赂形成“医药共谋”等反竞争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积极运用经济法体系中的竞争规制法律来恢复医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促使市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总体利用率。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理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为主体的“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医药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就反垄断法律制度而言,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出现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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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目的和意义篇5
1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特点及内容
国务院10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十分明确地提出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保护人民健康权的有效措施,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是国际卫生事业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应该沿着以基层卫生为重点这个方向进行革新,走一条成本低、高效益的卫生事业发展道路。社区卫生服务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二是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性,即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相结合,院外服务与院内服务相结合,卫生部门与家庭社区服务相结合。所以社区卫生服务是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是整体医学观在医学实践中的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初级卫生保障,是整个卫生系统中最先与人群接触的那一部分,所以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医疗改革的任务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国务院提出的一项惠民国策,也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2009年4月,我国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和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卫生投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等政策。(1)强调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主导作用。要追求优先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满足更多社会成员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的目标。政府在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力度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监管力度。(2)明确政府的健康责任。健康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确立、宣布的公民基本权利,其实现并不是自发的除了公民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外,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是最值得强调的。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政府须承担三大基本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公民的健康问题必须由政府承担起基本保障的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健康权益,实现社会医疗公平是当前卫生改革最重要的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3)大力开展基层医疗服务。发展基层卫生服务是保护人民健康权的有效措施,完全符合中国国情。(4)关注弱势群体,大力发展医疗救助制度。针对弱势群体,首先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政策前提下,进一步促进他们的公共卫生参与机会与公共卫生参与能力的提高,以达到消除社会排斥、实现卫生资源整合和促进政府关于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的实现。
3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与医改目标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