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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理论(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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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理论篇1

【关键词】航空企业员工敬业度影响因素提升途径

随着我国航空企业的迅猛发展,航空安全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对航空安全的根源性研究成为学术领域及航空企业研究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诸多研究表明,航空地面保障作业是航空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机坪现场的安全管理、流程与质量控制等作业一直以来都是影响航空安全的关键环节,它们直接对飞行安全、航班正常运转以及航空服务质量产生显著积极的影响。纵观航空企业发生的诸多事故中,以地面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大,以国内某航空公司为例,今年上半年该部发生多起地面车辆和设备刮、碰航空器的事故,造成较大损失和安全隐患,根据其事故分析报告可知事故直接原因在于人员的操作不当引起。由此可以看出,航空企业地面作业安全控制是航空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而地面员工的敬业度则是地面作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影响要素之一。因此,本文以员工敬业度研究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以航空企业地面员工敬业度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地面员工敬业度的影响因素最终探究出其敬业度的有效提升途径。

一、员工敬业度的基本内涵

1、员工敬业度的概念

国内外诸多学者对员工敬业度的概念界定有着各自不同的认识,综合国内外研究文献,比较有代表性的认识有以下几点。Schaufeli等人认为员工敬业度是一种积极、完满的与工作相关的情绪与认知态度。方来坛、时勘(2010)等将员工敬业度定义为员工在工作角色表现中自我与工作角色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工作及组织本身的认同、承诺和投入的程度。潘琦华(2012)认为敬业度是员工在工作中通过个体的具体工作行为表现出的积极、专注的情绪与状态以及内心愿意并且实际为组织做出贡献的程度。综述各位学者们对员工敬业度的界定,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员工敬业度的概念:首先,员工敬业度是员工的一种工作态度,反映了员工对组织和工作的发自内心的热爱;其次,是员工对工作的一种投入程度,员工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并能寻求到某种快乐,愿意付出加倍的努力换取工作的高质量完成。据此本文将员工敬业度概括为员工通过自我角色与工作角色融合对自身从事的工作及组织或团队所产生的某种认同、承诺和投入程度。

2、员工敬业度的作用

研究表明,员工敬业度对企业有积极正面的作用,除了能够为组织带来经济效益上的明显增长之外,对员工本身的若干指标(如缺勤率、安全事故率、离职率等)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Salanovaetal,2005)。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文认为提高员工敬业度对减少航空企业地面部门安全事故率有积极明显的作用。此外员工敬业度的提升可以大大激发员工的积极行为。Hewitt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提高员工敬业度可以实现组织和个人的目标的双赢,也能使组织和个人的目标处于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状态。

综上所述,员工敬业度不仅仅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助推器,也是改善企业发展所必须的间接效益指标(产品成品率、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的有效途径。对于航空企业而言,安全是客户最关心的核心指标。相关统计表明,航空地面事故征候是各类航空事故高发区域,航空地面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成为影响航空安全的重要部分。2014年5月某航空公司共收集有效不安全信息458条,其中地面事故类信息194条,地面安全形势堪忧。综合分析各类地面事故报告,工作人员的敬业度为各类地面类型事故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提升地面员工的敬业度,使其从内心深处认企业文化与价值观,将自己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结合起来,自觉主动地全身心投入到组织目标特别是组织安全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获得心理的自我满足,员工个体与组织的这种双赢结果无疑大大有利于实现航空企业地面安全的核心要求。

二、员工敬业度的相关理论基础

员工敬业度的形成机制的理论解释是我们研究其影响因素和提升途径的基础机制,因此,本文研究航空企业地面员工的敬业度影响因素及提升途径是基于如下几个理论模型:

1、JD-R模型(JobDemands-resourcesModel,工作要求―资源模型)

该模型由Schaufeli提出,主要强调工作要求和工作资源两类特性。工作要求是指个体、社会和组织方面对于工作的某些要求(就本文而言,工作要求就是指航空地面安全的低事故率)该要求需要员工必须付出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努力和成本。图1可以看到工作要求过高会造成员工的工作倦怠;工作资源指来为了保证工作顺利完成所需要的工作本身、组织、社会等方面的资源,如图1所示,有效的工作资源有利于减轻工作要求,缓解工作倦怠。该模型的核心包括两种心理过程:压力过程和激励过程。工作要求主要预测倦怠、身心疲惫等压力反应,这一过程属于负面性预测;工作资源则主要预测积极性结果,从内外两个层面来激励员工,使其感到工作的积极意义,最终达到员工满意和员工敬业的目标。

2、自我决定模型(Self-DeterminationTheory,SDT)

SDT理论认为人类具有自主需要、胜任需要和归属需要等三种基本心理需要。如图2所示三种基本的心理需要显著的影响员工个体在工作内外的行为和态度。当这三种先天基本需要得以满足时,个体的内在动机开始驱动员工发挥最大潜力,创造积极的工作产出,

图2从3种基本的心理需要的视角解释了员工敬业度的决定机制。可以看到工作要求与心理需要呈负相关关系,即工作要求可以减轻心理需要的满足程度;相反工作资源可以提高心理需要的满足程度,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员工对认知、情感和精力投入工作的程度则由三种心理需要决定。

3、工作―个人匹配模型

工作―个人匹配模型是基于匹配理论来研究组织环境最终预测个体结果。相关研究表明个体的水平变量(价值观、人格特征、目标等)与相应的组织水平变量之间的匹配度对个体的结果变量有明显影响。Maslach首次运用工作―个人匹配理论在员工敬业/倦怠过程中的个体与情境因素加以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了员工敬业度的形成机制。根据工作―个人匹配模型,个体与工作、组织的匹配程度决定员工的情绪和态度投入。这三者的匹配度的评定可以从价值观、团队、工作负荷、自主决策、报酬、公平等6个方面展开。三者在上述六个方面越匹配,员工敬业度越高;相反,工作倦怠的可能性越高。此外,敬业度在上述匹配与结果变量(身心健康、工作满意、工作绩效等)之间起中介作用。

三、航空企业地面员工敬业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上述三个敬业度形成机制的解释模型,可以看到员工的心理需要与其敬业度起决定作用。由JD-R模型与STD模型的解释过程也可以看到工作要求和工作资源首先影响员工的心理需要,最终决定员工的敬业度的形成。员工敬业度的形成过程收到个体与工作特征、组织环境这三大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对航空企业地面员工的敬业度的影响因素的分析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展开。

1、地面员工个体特征

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到,员工对工作及组织所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由其个体特征所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员工敬业度与员工的某些人口统计学变量(比如职业发展阶段、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类型等)都有直接关系。对航空企业地面员工而言,这些人口统计学变量对其敬业度有着明显的影响。以上述某航空公司为例,分析其地面事故责任报告可以看出,事故发生率最高的部门为内场车辆部门,该部门的员工主要由短期雇佣工构成,其学历水平较低,整体素质偏低导致其责任意识不强,最终导致其敬业度与企业地面工作需求有较大差距。此外相关研究也表明员工自身的工作态度、工作动机、工作责任感、自律性等都对员工敬业度有很大的影响。相关航空地面事故中,地面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责任感、工作自律性是造成航空地面事故的主要个体因素。

2、航空企业地面工作特征

STD理论认为,员工个体与所从事的工作职位之间存在某种契约关系。首先员工在工作中首先与所从事工作的因素(工作任务、工作资源及工作环境等)经过一定的感知过程产生心理上的意义感、价值感进而据此调整自身的敬业度。综述航空企业地面工作特征可以从五个核心方面进行概括:工作内容的丰富性、工作的重要性、工作自主性、工作任务的完整性和工作的反馈性。这五个特征中对航空企业地面作业人员而言,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最为突出,这种对安全工作要求的特殊性通过影响员工对工作以及工作环境的认知影响其心理状态,换言之,员工对航空地面作业的安全性要求的认知决定了其敬业度,最终影响到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3、组织环境特征

组织环境特征对员工敬业度的影响主要是指员工从事工作得到某些组织资源,组织的相关特征进行影响到员工的敬业度。对航空企业而言,影响地面员工敬业度的组织因素中,与员工生存和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因素是最重要的组织因素。深入分析当前航空企业所有地面安全事故中组织方面相关的因素主要涉及员工薪酬、员工在组织中的未来发展、组织对员工的支持三大因素。首先,薪酬是影响员工敬业度直接因素。当员工的个人付出及所产生的绩效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时,员工敬业度低则难以避免,以地面车辆引发的事故征候为例,司机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与其收入不成比例,是造成司机怠工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员工在组织中的未来发展前景与其敬业度的高低密切相关。内场司机多数为短期雇佣人员,员工的个人发展潜力有限,造成员工流动率高,员工敬业度低,最终业务操作不熟造成安全事故。第三,组织支持程度。工作资源(jobresource)中的上级支持(supervisorsupport)、同事认可度(rewardingco-worker)等,对地面员工的敬业度也有显著影响。

四、航空企业地面员工敬业度提升途径

根据前面对影响地勤员工的敬业度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结合航空企业地面工作的特征,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提高地面员工的敬业度。

1、通过优化员工招聘途径提升员工敬业度

优化招聘途径是提升航空企业地面工作人员的敬业度的首要途径。航空企业在招聘地面工作人员时必须结合职位特征,采用各种选拔测评技术,选择具有敬业潜力的人员,特别要注意考察员工的价值观、责任心、性格特征等因素以及过去工作经历。此外选拔与工作岗位安置必须把握员工个体特征与工作要求的高度匹配,充分考虑员工的心理需求与员工资源这两大因素,因为这两大因素的不足都会导致员工敬业度的降低。

2、通过工作再设计提高员工敬业度

根据图1以及图2对两个模型的原理解释,可以看出员工从工作中所得到的归属感、成就感等心理需要决定了其敬业度的高低。因此为了提高地面员工的敬业度,航空企业可以针对地面作业的特点,对地面工作进行再设计,增加岗位对员工的吸引力,对航空企业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使员工意识到其所从事的工作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新员工的培训过程中引入航空地面事故案例学习,使员工意识到地面作业事故对社会或企业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其充分认识到他所从事的地面工作的重要性。其次,工作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可以使员工在完成任务时具有较高的心理满足感。第三,工作内容具有完整性,可以让从事某项工作的员工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术,增加员工技能的完整性和熟练度。第四,工作及时反馈性,工作过程中对员工的工作及时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反馈信息,比如地面内场车队每天的总结例会。根据这四个方面对地面工作进行重新设计,可以大大提高员工的敬业度。

3、通过强化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敬业度

相关研究表明,企业越是注重员工培训,其员工的敬业度越高。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可以有效改善员工对企业的感情,有利于间接提高员工的敬业度。航空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员工进行培训:首先是操作技能培训。航空地面作业需要各部门及机组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对地面服务部门作业有严格的安全要求,尤其是某些部门员工(比如地面内场车队司机)整体素质偏低。因此必须加强对地面员工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使员工熟知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从而有效提高员工防范风险的能力。其次,工作态度方面的培训。着重加强员工地面作业风险意识,使员工认识到风险后果的严重性。最后,是企业文化方面的培训。加强企业文化培训,使员工个人价值观与企业逐步融合,增加员工工作资源。开展上述培训,将有利于提高员工敬业度。

4、重视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航空地面事故频发的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员工流动率过高,上文某内场车队为例,地面车辆司机流动率较高的很大原因在于工作强度大,工资低,员工发展空间有限。因此航空企业地面部门应着重研究地面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通过制定岗位轮换等方式为其提供一个持续学习和成长的环境。从而使得员工个人价值得以体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最终使员工敬业度大大提升。

【参考文献】

[1]潘琦华:心理契约视角下新生代员工敬业度研究[J].企业经济,2012(8).

[2]BakkerAB,SchaufeliWB.:PositiveOrganizationalBehavior:EngagedEmployeesinFlourishingOrganizations[J].JournalofOrganizationalBehavior,2008(2).

[3]迈克・贝纳特、安德鲁・贝尔著,张义译:驱动力:杰出企业如何激发员工的非凡绩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4]南航集团安委办:南航安全形势分析简报[J].2014(5).

[5]刘小平、邓靖松:员工敬业度理论研究综述[J].软科学,2009(10).

[6]刘勇:员工敬业度研究的现状及未来研究方向[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1).

[7]王平换、刘城、王芊霖:员工敬业度的影响因素及提升措施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7).

航空安全理论篇2

(一)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关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在管辖权问题上,规定了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各公约采取了并行管辖体系。各公约均规定,不排除依本国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同时,各公约规定了各自的刑事管辖范围。

《东京公约》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为:航空器登记国;非航空器登记国,但是,该管辖权的行使,限于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人、受害人的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等五种情况。《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住国;以及犯罪人所在国。《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的管辖权为:犯罪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住国;犯罪人所在国。可见,《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了犯罪发生地国享有管辖权。因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地面上的犯罪,首当其冲的必然是犯罪地国。

(2)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东京公约》第16条虽然规定了引渡的问题,但其目的是在于为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而创造方便条件,从而强化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而事实上并没有提出“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海牙公约》第一次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蒙特利尔公约》也同样规定了这一原则。

所谓“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首先,各缔约国间如有引渡条约的,则应把公约列举的罪行列入应该引渡的罪行;如果没有引渡条约的,决定引渡时,公约可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其次,为了便于引渡起见,每一罪行应视为不但发生于实际犯罪地点,而且发生在对罪行有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内。再次,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二)本罪的惩罚和性质

《海牙公约》第2条,《蒙特利尔公约》第3条均明文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犯罪予以严厉刑罚。

应当指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是,从《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来看,显然是排除适用该原则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在第7条规定,凡在其境内发现所称案犯的缔约国,如不将他引渡,则…必须毫无例外地为起诉目的,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该当局应按本国法中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11)可见,公约特别注明应当按“普通犯罪”作出决定,就是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人排除在“政治犯”之外,当然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五、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

在英语中,海盗或强盗译为piracy,而有的国家则将劫机称为“空中强盗”(airpiracy)。例如,美国1958年联邦航空法中就规定有“空中强盗”。(12)美国国际刑法专家巴西奥尼在阐述海盗与劫机问题时认为,劫持飞机是海盗的一种形式。(13)由于海盗罪也涉及到使用飞机进行掠夺的行为,因此,本罪与海盗罪很容易混淆。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与海盗罪是二种不同的犯罪,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掠夺行为。海盗,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罪行,并具体规定了海盗行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海盗行为及其处罚。(14)

二者的国际法依据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上述四个国际条约;而海盗罪的法律依据则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劫机或对地面的破坏,对飞机外部的某一政权当局提出政治、经济等要求或纯粹是为了叛逃的目的;而海盗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掠夺财物。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飞机内部以及机场地面上;而海盗行为是指利用飞机或船舶对其它飞机或船舶进行袭击。二者的犯罪地点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可以发生在一国领空以及公海上空;而海盗罪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15)

六、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没有参加《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初制定和签字;但是,我国已经于1978年11月14日加入了《东京公约》,除了对公约第24条第1款声明保留外,该公约已经于1979年2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1980年9月10日,我国又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除了对《海牙公约》第12条第1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声明保留外,这两个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我国生效。1988年2月24日,我国政府代表又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机罪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在处理国内劫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部门采取类推制度,但是,在处理国际劫机案件时,则陷于尴尬。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了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民航班机逃亡日本。我国作为航空器登记国、犯罪发生地国和犯罪人国籍国,根据《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向日本提出了引渡请求。但是,根据国际引渡法,提出引渡,必须符合引渡罪名相同原则。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劫机罪,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而日本刑法采取的是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根本排斥类推制度。因此,中日双方的引渡谈判一度陷入困境。最终,在我国作出同样的引渡承诺后,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才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回国。

基于我国刑法的这一缺憾,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补了劫持航空器罪。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立法实践

1995年10月30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第15章法律责任中,非常详细和具体地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第19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16)

航空安全理论篇3

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对外出口贸易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三个主要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下行风险的增大,上述三个方面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难以持续,我国经济正处在由10%左右的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转换过程之中,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持续下行、企业利润持续降低、居民消费成本逐年上升、外商投资规模逐渐缩小,我国经济转入中低速增长的趋势已成定局[1]。在这种外需低迷、内需不振的情况下,如何挖掘和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国的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是我们必须思索和面对的问题。虽然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各个行业发展速度缓慢,但近年来,整理航空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时期,企业数量、机队规模、飞行小时数、从业人数等均稳步增加,这从侧面说明,整理航空市场需求强劲,动力持续释放,是我们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整理航空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对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转型、扩大内需、保障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背景下,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选项。

1.1整理航空产业的发展对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就我国经济下行而言,经济增长速度逐年放缓,从2011年的9.3%,下降到2015年的6.9%。直接的原因在于内需不足。就投资需求而言,一方面,传统产业的投资收到产能过剩的影响,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已经不可能;另一方面,新兴的投资方向并没有真正兴起,产业结构升级动力不足。就消费需求而言,随着国民收入的逐年增加,居民消费需求已经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标转换为全面提升生活品味和质量的需求的转变,但是我国创新供给不足,对消费者新的、高层次的需求的满足程度契合性较低。就投资需求而言,整理航空发展将带动机场建设、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民航服务业以及民航教育培训等新的投资需求,创造出新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对投资的引领,全面提升我国投资需求的质量和品质;成为经济投资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就消费需求而言:整理航空产业的发展,将会形成新的商业生态,催生新的消费领域,观光旅游,通勤飞行、个人娱乐、培训飞行等的航空消费需求会日益增长,必然会对提升全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品质提升带来重要的影响。

1.2整理航空产业发展对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带动新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新技术研发能力提高,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来源。整理航空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从整理航空产业链结构来看,整理航空器的研发和制造位于整个通航产业链的顶层。整理航空器的研发和制造必然带动新材料、电子、通信、能源、精密制造等一系列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形成一批专业信息、专业技术、专业人才汇聚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带动新技术的创新与研发,推动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

1.3整理航空产业发展对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中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形势而言,传统的依靠上马大工程项目来带动就业岗位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目前国家应该探索通过新兴产业的发展,创造新的就业环境和岗位,为经济的发展增添活力。整理航空的发展除了能够提供大量航空类的就业岗位外,围绕私人娱乐飞行、旅游飞行、公务飞行、航空训练飞行、体验飞行等方面提供大量的服务性工作岗位。此外,整理航空产业的发展,还能带动一批新兴行业的发展,进而创造出更多、优质的就业岗位,激发就业潜力与活力,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有效的发展。

2整理航空航务人才在整理航空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整理航空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飞行。近年来,我国整理航空安全形势并不乐观。行业安全事故概率持续走高,给原本就积贫积弱的整理航空产业发展带来更大挑战。提到保障航空安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飞行人员、机务维修人员在航空安全中的重要作用,而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情报人员、气象保障人员的作用往往容易被忽视。就整理航空飞行安全而言,不仅仅需要技术精湛的飞行人员和整理航空器机务维修人员来全力保障安全,而且与公共运输航空飞行安全一样,整理航空的安全运行整理离不开机场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保障人员等航务保障人才的通力合作。从一些国际权威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来看,飞行事故中,人为因素占50%以上,换句话说,降低人为因素,则飞行事故可以减少一半。因此,要做到安全运行,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整理航空航务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不但要全面了解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还要对航空器的工作原理谙熟于胸;不但要熟知各个系统,还要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具有协助机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整理航空航务人才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理航空的安全运行,只有保障整理航空安全运行,才能够确保整个整理航空产业的发展[2]。

3整理航空航务人才总量需求预测

截止到2015年年底,中国在册整理航空器总量为2235架次,按照行业平均人机配比来计算,保障人员(特指民航局授予执照的机场运营、通信、气象、签派等专业人员)配比为0.5∶1,应有保障人员1100名左右。根据我国十三五整理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末我国整理航空器的数量将达到5000架次。以此推算,未来五年内,我国围绕整理航空航务运行保障的人员需求将达到2500名。整理航空专家委员会预测,未来10年我国整理航空飞机需求量约10000架,其中活塞动力飞机6000架、涡桨动力飞机2000架、喷气公务机500架、直升机1000架,预计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按照产业拉动比1∶10计算,整理航空全产业产出规模约为15000亿元。相应的整理航空航务技术岗位的需求量预计为上万个。同时每年又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流失,都需要大量补充从事整理航空航务技术保障工作岗位的人员。

4我国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现状及培养情况分析

4.1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现状分析

随着整理航空飞行量的不断增加,为整理航空运行安全提供航空运行指挥、航空气象分析、航空情报服务、飞行计划制作、飞行动态监管等航务保障等工作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变得更加亟需[3]。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公共运输飞行,轻整理运输飞行,造成我国整理航空航务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新入职的人员急需强化培训和锻炼,老员工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造成了整理航空航务工作面临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的尴尬局面。航务工作涉及到飞行的各个环节,航务人才的良莠不齐给通航运行安全留下了较大隐患。

4.2整理航空航务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为了满足保障整理航空器运行安全的需要,民航院校围绕通航航务保障方面已经开设了相关专业,去培养整理航空一线急需的高技能技术人才来满足我国整理航空相关技术工作的需求。但是现行的人才培养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过程简单化,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调研不深入,不全面,造成了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行业需求不匹配;(2)专业对应岗位群认知片面化,未能形成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操作性较差;(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照搬了空中交通管理、机场运行管理、飞行签派等专业,没有形成具有通航航务职业特色的课程体系(4)实践实训课程不足,未能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效衔接,未能为学生提供基于虚拟现实环境下的通航航务技术实训。

5我国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素质及培养措施

5.1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素质结构

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素质结构主要包括:意识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品德素质五个方面[4]。(1)意识素质指从事整理航空航务工作的理想、信念、兴趣、成就动机或抱负水平。对于整理航空航务人才而言,保障飞行安全是最高的工作职责,而是否具有良好的从事整理航空航务保障工作的意识素质,是实现这一最高工作职责的首要条件。(2)知识素质作为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的工具性素质。主要为: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技能;包机保障方法与协调技能;通航公司运行控制流程和方法;航空气象资料和图表的分析方法;通航航务管理的方法和规范;航空情报资料处理流程和方法;飞行领航的基本理论等知识。(3)能力素质整理航空航务人才能力素质包括一般能力、特殊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能力四个方面。其中一般能力主要为思维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想象能力、语言能力、操作能力、外语能力等。(4)身心素质整理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一天24h都可能执行。因此,倒班制、夜班通宵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对于整理航空航务保障人员来时是经常面对的。这种工作性质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极大,需要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包括坚强的毅力、耐力,乐于吃苦、勇于拼搏的精神等。(5)品德素质品德素质同身心素质一样对于整理航空航务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良好的品德素质作为支撑,就很难形成高度安全责任意识,进而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整理航空航务保障人才。

5.2空航务人才培养措施

针对我国整理航空航务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现状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加强整理航空航务人才的培养,以高素质的整理人才队伍为整理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应该以培养符合保障整理航空器运行安全的高素质航务人员为目标,以贴近整理航空航务岗位实际要求、贴近通航航务人员自身需求为宗旨,以适应整理航空事业发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目标,全面推行校企合作框架内的新型能力提升培训教育模式。按照整理航空航务岗位需求,建立整理航空航务人才培养理论课程体系,实践操作课程体系,通航航务人才培养教材体系,人才培养共享型资源库体系[5]。利用校企合作的模式整合企业和学校的优质资源,充分体现“学校主动服务企业,企业发展依靠学校”的先进理念,为整理航空航务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建设做出贡献。

作者:张亮单位: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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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青.整理航空航务现状对民航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培养的启示[J].交通企业管理,2015,30(11):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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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理论篇4

[关键词]违法干扰;航空安全;法律责任;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3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3)08—0063—02

一、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内涵及种类

(一)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内涵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是指发生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中的航线上或者使用中的航行设施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种类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目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触犯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和国内刑法的行为。如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第二类,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如当面威胁或者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人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人员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人员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机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第三类,扰乱秩序行为侧寻衅滋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品、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国际民航组织和各国政府为此举行过多次会议讨论限制违法干扰的问题,并且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构造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框架呢?以下就此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二、对违法干扰的优先管辖权

由于航空运输具有军民两用性质和跨越国界的功能,航空运输在国际国内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不断提升。若消除违法干扰的危害,就必须将所有人的违法干扰行为都纳入法律的管辖下,就目前而言,当在一国境内的航班上发生违法干扰行为时,不存在航空运输的国际管辖权冲突问题。但是,当航空运输跨境飞行时,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由于各国间或地区间的利益分歧,违法干扰的管辖权冲突就日渐凸现。

(一)国际社会对限制违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模式

国际社会从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角度对限制违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体现为现行国际航空刑事公约确定的五种刑事管辖权模式:

1.行为地国

这是国际犯罪刑事管辖上最基本的原则,其理论根据乃是国家原则。行为地国,《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曾规定“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第4条甲),换言之,是以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但在其后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又规定,“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第5条甲)即具有管辖权。这表明,《蒙特利尔公约》取消了《东京公约》中以行为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标准的做法,而采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行为影响地国作为行为地国。

2.航空器登记国

《东京公约》第3条与《关于制止违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第4条均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登记国可以实施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进一步指出,登记国有权对所登记的航空器行使一贯的管辖权,无论是在飞行中还是使用过程中,也无论飞临或降落于何地,登记国始终拥有管辖权(第4条)。

3.航空器降落地国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如发生了违法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行为人仍在航空器内,则嫌疑犯降落地国有权对其实施管辖。

4.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海牙公约》第4条与《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均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者发生在该航空器内,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地国,对劫机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

5.普遍管辖权

为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第3条规定,凡在本国境内发现危害航空安全疑犯的公约缔约国,不论疑犯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行为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如果没有按照公约之规定将疑犯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该适用本国刑法对其行使管辖权。

(二)应该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由于公约规定的五种管辖权是并行的,没有先后之分,这必然引起国际上在行使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或者几个国家争相行使管辖权形成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或者都不愿行使管辖权形成管辖权的消极冲突。那么,在管辖权冲突时,上述五种管辖权哪一种应该优先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航空运输的两个价值目标——安全和便捷——来确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赋予第二种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这是因为:

1.在五种管辖权的比较中,只能确定第二种为优先管辖权

第一种行为地国管辖权在行为发生地的确定上界定不明。因此,当犯罪行为、行为经过地及结果发生地均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时,则仍然存在冲突,其中究竟哪一个国家有权优先行使管辖权,仍不明确。第三种航空器降落地国管辖权一般不利于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的。第四种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管辖权也不宜优先,因为在发生危害航空安全行为时,当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不是行为发生国地时,在取证并抓捕疑犯等问题上难度很大。第五种普遍管辖权是基于世界主义的考虑,是作为前四种管辖权适用的补充,只有当别的管辖权不能适用时方才适用,即在管辖权适用上具有兜底作用,当然不宜将其作为优先管辖权。而且当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家与危害航空安全违法行为之间并无紧密的联系时,势必会引起违法行为受害国或航空器登记国等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有权管辖国家的不满,以至违法事件难以及时和平解决。

2.便于维护乘客的信赖利益

乘客在激烈的国际航空竞争中选乘登记在一国的航空器,体现了搭乘者对该国航空安全与法律保障的信赖,一旦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干扰行为,搭乘者有权要求航空器登记国履行保护义务。“如不适用航空器登记国之法律加以制裁,将与本国法律依照航空运送契约对旅客的运送及保护义务有违,并损及世人对该民航运输之信心。”而且,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干扰行为发生后,航空器登记国受害最大,对违法者能及时处理,一般不会轻纵违法者。

3.航空器登记国较之其他有管辖权地国容易认定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7、18条的规定: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并且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航空器登记国是唯一的。因此,以航空器登记国作为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优先管辖地,决不会发生多个具有同样情况的管辖国之间的争议问题。

三、构建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违法干扰行为采取了一些列法律措施,对保障我国航空安全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先后加人了相关反违法干扰的国际民航刑事公约,承担起来了一个航空大国应负的国际责任。我国政府于1978年11月申请加人《东京公约》,于1980年9月10日申请加人《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并庄严承诺承担三个公约规定的维护航空安全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对三个公约中规定的各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与行为,以及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与行为,在刑法和民航法及《民航安保条例》都作了相关规定。二是初步建立了反违法干扰的行政处罚机制。《民航安保条例》在16条中规定了禁止对民航机场的违法干扰行为;第25条中则规定禁止在航空器内实施的违法干扰行为。第30条和第32条规定了其他种类的违法干扰行为;第34条、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则是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三是对民事制裁措施在反违法干扰中的作用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民航安保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法干扰行为除“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航空运输的高速发展,随着航空运输中违法干扰行为的频繁发生,我国反违法干扰的法律措施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反违法干扰的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系统性。一方面,《民航法》与《刑法》在刑法原则上相抵触。另一方面,虽然三部法律都对违法干扰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每部法律对违法干扰作的规定却不够系统。《刑法》虽然几经修正,却始终未能勾勒出反违法干扰的清晰框架结构。即使是《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条例》这类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没有将违法干扰行为的内容全面规定在某一章节之中,违法干扰行为并没有给人形成一个整体的印象,也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再一方面,由于《民航法》以1979年刑法为蓝本,对违法干扰犯罪没有明确规定法定刑且有的罪状表述不清,实际上导致该法规定的反违法干扰刑事法律虚置,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能。其二,无法对一些潜在危害性极大的违法干扰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理。一方面,对危害性极大的违法干扰行为只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民航安保条例》的第34条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打架、酗酒、寻衅滋事,以及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等行为,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实这类行为对航空安全威胁极大,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可能会造成机毁人亡,因此将偷盗救生衣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完全可以的。另一方面,以行政制裁替代民事制裁。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构建反违法干扰的法律模式时,应注重全面追究违法干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干扰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违法干扰行为发生后,其法律责任也是多方面的。同一行为,往往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同时还有刑事责任。如抢占航空器导致航班延误、偷盗寄生救生衣、制造或传播恐怖信息等行为,该类行为既侵害承运人和旅客的民事权益,又触犯我国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规定,严重的还侵害国家刑法保护的权益。因此,在追究行为人违法干扰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分清行为人法律责任种类,防止出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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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理论篇5

【关键词】空中交通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D3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166-01

一、我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概况

在国际航空组织的定义中,空中交通管理是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保证飞机飞行安全和有序的技术措施,是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机飞行安全的需要以及航空运输发展、空间飞机数量大增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技术。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安全风险管理己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作为航空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碰撞,维护空中交通的流畅和有序,担负着保障航空运输系统运行安全的重要责任。但是随着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空中交通流量迅速增加,空中交通管制员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越来越大。就目前现状来说,我国民航空管系统正处于建设新一代空管系统的战略机遇期、快速发展期和管理转型期。虽然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形势总体上看好,但同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空管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二、空中交通管制手段

(一)程序管制

依照空中交通管制规则中的条款、机场和航路的有关规定,强制性地或议定性地要求机长报告飞行中的位置和状态,管制员依据飞行时间和机长的报告,以及精确的计算来掌握飞行中航空器的位置和航迹。这种管制状态要求机组必须正确使用导航设施并认真进行领航计算,防止偏航或迷航。

(二)雷达管制

随着航空运输的发展,航空器飞行数量越来越多,飞行密度越来越大,按照程序管制方法来实施管制,己越来越不适应管制的需要。为了缩小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提高空间利用率,需要设置空中交通管制雷达,改变管制方法,由程序管制逐步过渡到雷达管制。雷达管制是依照空中交通管制规则中的条款和雷达类型及性能,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雷达跟踪监,随时掌握航空器的航迹位置和有关飞行数据,并主动引导航空器运行。

(三)新航行系统

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航空总局下属的一个专业管理局,在2001年的空管体制改革后,空管局下辖六个地区空管局、三十个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各空管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企业化管理。每个空管中心划分有相应的管制空域,对所辖空域进行空中交通管理。

负责实施空中交通管理的运行人员是空中交通管制员,管制员是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岗位训练、考取国家专业执照后才能履行相应职能,是《中国民用航空法》界定的三种航空人员中的一种。

三、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由于我国航空在历史上长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改革开放后,航空又是市场化比较不彻底的部门,造成航空在管理观念、体制的相对落后,空管部门则是航空内最不受市场约束、改革创新动力最为缺乏的部门,因此,空管系统的管理保留了许多落后的观念,在安全管理方面创新不足,影响了空管系统安全业绩的进一步提高。

(一)安全目标为基础的安全责任制

中国航空对安全水平有长期的规划,对每年的安全目标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目标在整个航空系统以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目标分配,最终落实到每一个空管中心、每一位运行人员。目标分配是以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的形式得以落实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对所属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目标负责,规定了各单位“一把手主要精力抓安全,分管安全的副职全部精力抓安全”,奖优罚劣,虽然经济奖惩是安全责任状规定的奖惩手段,实际上,安全业绩是决定管理人员职位升迁的重要依据。

作为事业单位体制的空管部门,业务量以及空域的分配都是由上级部门确定,因此,利润和经济运行效率往往不是空管系统的主要目标,安全业绩成为评估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最客观的标准。安全目标以及安全业绩考核的设立使得各级空管部门将安全看作最高的组织目标并化解为管理者和运行人员的个人目标。这一模式实际上保证了安全管理的资源—决策层的关注以及相应的物资、财政投入。

(二)立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的安全文化

在安全责任制之后,与之配套的是一套严格的管理和奖惩体制,因为不安全事件肯定是发生在基层、发生在运行人员身边,最容易确定责任的部分就是运行人员的责任,严格管理的最主要体现就是对运行人员的处罚。在空管系统发生航空事故的频率并不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还没有因空管原因导致的飞行事故,因此安全管理的严格体现在对事故征候、工作差错以及操作偏差上,由于存在一个金字塔型的事故、事故征候、运行偏差等严重程度递减但数量规模递增的错误事件体系,受到严格处罚的不安全事件主要是未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较低的工作差错,管理层往往希望籍此形成警惕、提醒其它运行人员的效果,在处罚力度往往是倾向于严厉的。严格管理有助于整肃运行人员的精神、提高对安全的警惕性,建立起基本的安全至上的文化氛围。

(三)以事后控制为主的安全监察体制

在行政编制上,从航空总局空管局开始设立安全监察处对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运行监督与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这一编制在地区空管局和各空管中心都有。但从目前安监部门的实际作用来看,安监部门不论从人力资源还是技术手段上都还达不到对运行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安全监察的职能主要是被动地接受不安全事件的举报,然后根据举报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查、作出结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以事后控制为特点的监察体制可以为弥补运行缺陷、提供安全运行建议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四、结论

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从个人到组织地转移,系统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在于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通过安全评估进行预测、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航空是一个大而复杂的系统,它由人、机、环、管理四大要素组成。因此,航空空管的系统安全应从这四大要素着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规章的健全,人将处在高度自动化系统的核心地位,其管理才能和决策水平将决定系统的安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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