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6篇)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老龄化;民办养老机构;养老需求
一、问题提出
我国早在1999年便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5年以后人口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2007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3亿,占总人口的11.6%;2010年以后则将进入迅速发展期;到2050年,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更会达到30.7%。此外,高龄化、失能化趋势愈益明显,目前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已达1619万,到2022年将增至3067万。全国完全失能老年人已由2000年的799万增加到940万;部分失能老年人由1461万增加到1894万。“未富先老”的国情使政府难以独力承载养老服务供给的负荷,老龄化、高龄化以及家庭规模小型化等因素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传统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已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长期以来,国家和集体福利包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存在财政压力大、养老机构少、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同时养老资源供给严重不足。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乡共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4万个,总床位312.30万张,与老年人口之比为1.49:100,平均每千位老人才拥有十五张左右床位,这与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拥有50至70张床位差距甚大。由此可见,仅靠传统的居家养老和公办养老院已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养老需求,因此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机构养老行业势在必行。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自筹资金、自行运作、自负盈亏,提供非营利的养老机构。作为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新型养老形式,民办机构养老能够弥补传统居家养老和政府机构养老的不足,是在老龄化背景下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重要途径。2011年3月21日,入保部部长尹蔚民指出,“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当中,投入应该是多元化的,既有政府的支持,也依靠社会资金的支持,老龄事业、产业发展有广阔前景”。可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前景良好,市场需求广阔。因此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类型和作用
1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类型
按投资主体和所有权归属划分,民办养老机构可分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三类。公建民营是指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国办养老机构,这种委托类型有利于整合国有资源、盘活公办养老机构存量。民办公助是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类型,即对处在建设阶段的民办养老机构,国家财政按照规模、投资额等指标给予相应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是对经济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病残老人、独居老人、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等,政府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养老机构的服务,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按服务类型划分,民办养老机构可分为日托型、寄养型、治疗型三类。日托型养老是指老人白天在托老所享受看护服务,晚上则回家接受家人照料。寄养型养老是指把老人送到养老院,或长期或临时进行吃住方面的照顾。治疗型养老是针对高龄老人或需要治疗康复老人或缺乏自理能力老人,提供康疗或休养为主的养老服务。
2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作用
第一,这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一种组织革新,是养老领域的一大突破。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弥补政府统包养老中责任缺失和资源有限的不足,是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进步和创新。第二,引导和积聚社会资源,缓解老龄化给国家带来的财政压力,增加老年服务供给,弥补国有资源的严重不足。第三,加强竞争,打破公办养老的垄断局面,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四,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老人的关注度和发展夕阳产业,有利于社会慈善意识、道德水准和善孝文化水平的提升。
三、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必然先天力量相对弱小、后天发展有所局限,民办养老机构从其建立到壮大同样面临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其表现如下。
1自身投资回收效益差,社会资本吸引力弱
从投资回收时间角度来看,民办养老机构初始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需要大量流动资金补给新的投资需求,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从投资回收效益的角度来看,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往往利润低、效益差、护理要求高、经营风险大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养老服务的微利性和风险性,我国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民间借贷规模小,利率高,融资问题先天性地限制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由于资金匮乏,民办养老机构大多基础设施简陋、专业护理人员短缺、必要医疗设备不完善等,导致对老人入住吸引力不够;老人入住率低又导致养老院收益低,如此循环发展减弱了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2社会认可度低,慈善事业不发达
近年来,社会资本注入养老行业促使民办养老事业发迅速展,但由于历史传统和老百姓观念影响,我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酝酿不足,还未达到全社会认可和支持的高度。首先,大部分民众认为个人对养老服务进行投资是谋利行为,只是借“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最终会损害老年人的利益。其次,我国缺乏像西方社会那样大规模慈善捐助的历史传统,民办养老机构几乎得不到社会资金的无偿支持,民众对将资金捐给私营团体的行为不能接受,社会对民办机构捐助产生福利冷漠。第三,像民办养老机构这种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在我国还缺乏良性发展的土壤。
3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机构重叠
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主要受民政部门和老龄委管理,还未成立专门的行业组织进行协调管理,缺乏专门的行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许多民办养老机构直接套用其他行业的服务模式进行服务,如“宾馆式”、
“医院式”等,然而这些服务与老人的需求并不适应。由于行业组织的空缺,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发生纠纷时,不知如何投诉,常常采取私下了结或媒体曝光等方式解决,这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整体形象。同时,政出多门会出现“多龙不治水”的现象,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下,民政、老龄委和审计等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监管主体,但各个主体的监管权利、责任、程序和方式在法律上缺乏可操作性,
各部门在管理上互相推诿,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
4缺乏专门型人才
养老服务是“夕阳行业”,但却也是“朝阳产业”,急需大量的专业人才。现实是,养老院专业护理人员的供给不能满足入住民办养老院的老人对照料护理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再者,相比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待不能提供正式编制,在招募人才方面的劣势显得尤为突出。调查发现,一些养老机构受成本限制,多聘用下岗或退休人员进行养老看护工作,人员素质与其工作岗位的专业要求相距甚远。且其护理员流动频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缺乏人力资源基础。另外,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的优秀专业人员还受公办养老机构的“人才挖角”,造成专业人才的流失。
5政策扶持力度小,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
在养老服务市场中,民办养老机构相对公办养老机构缺乏竞争力。公办养老机构由政府投资兴建,环境优美、设施精良、空间开阔并能享受到政府所有的优惠政策与财政支持;由于其具有公有性质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上的优势,容易组建起一支优秀的管理、技术和服务队伍。相比之下,民办养老机构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无法与公办机构相比;由于单位性质和待遇等问题,它们很难找到和挽留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在既有政策方面,《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税收减免、水电使用等多方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些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地协调、引导和监督,加上有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落实优惠政策上往往推诿扯皮,各项优惠政策难以得到落实或最终落实受到种种限制。
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
民办养老机构能够为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需求,促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多样化发展。对于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政府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把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优先立项,统筹安排,从根本上保证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二是在公益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减免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费和机构照料服务税收优惠。三是必须把“民办公助”的政策落到实处。加大政府对养老机构发展的资源配置,制定具体落实“民办公助”的措施和办法。四是深入推进“公办民营”的改革步伐。按照政府与企事业分离原则,改革过去政府对养老机构包办包管的僵化管理体制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作法,鼓励和指导各类公办服务机构的改制、改组。
2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要按照政策指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满足老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
3规范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制度管理。在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和监管等诸方面需要制定出一整套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出台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机构利益提供基本依据,推进民办养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4培养专业护理人员。专业养老护理人员是发展养老事业的基础,针对我国目前缺乏专业护理人员的现状,政府和社会应当承担起培养养老从业人员工作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了解老年学、护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医学的一般理论,了解老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和老年保健知识。我国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让各大学参与培养专业养老管理人员和专业护理人员的任务,也可以利用财政支持方式让社会承担培训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毕素化,陈如勇: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2005(5).
[2]张晓峰:民办养老机构:在机遇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J].社会福利,2006(12).
[3]严浩:中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趋势与展望[J].社会福利,2004(4).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包括综合劳务市场、行业劳务市场、专项劳务市场和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务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在本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劳务市场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开办综合或专项劳务市场。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开办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开办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开办劳务市场。
第五条开办综合、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务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有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六、有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七条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劳务市场的服务组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八条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开展劳动就业指导和咨询;
三、组织需求劳动力或劳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同求职人员直接洽谈;
四、协助企业调剂劳动力余缺;
五、为在职职工合理流动提供服务;
六、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用工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八、介绍单位的临时性用工;
九、介绍家庭服务员、个体工商户帮工;
十、法律、法规、规章准许的其他劳务中介服务工作。
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具体业务范围,由市劳动局在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时核定。
第九条用工单位在劳务市场招用人员,必须持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招用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求职人员在劳务市场求职,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证明。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达成用工协议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在市劳动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在劳务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侵害用工单位的用人自和求职人员的职业选择权。
第十一条进入劳务市场的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劳务市秩序,服从管理,不得利用劳务市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定期向市劳动局报送劳动力供求信息,为本市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劳务市场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必要时,市劳动局可以对各劳务市场的劳动力资源进行调剂。
劳务市场的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和劳动力资源调剂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三条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自发的劳务市场,由市、区、县劳动局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二、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劳动法规、规章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由市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单位的劳务市场开办资格。
四、对在劳务市场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扰乱劳务市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利用劳务市场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劳动法规、规章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由市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单位的劳务市场开办资格。”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篇3
一、基本情况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组建于2000年12月26日,它的前身是市综合办证中心,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定编18人,内设办证管理科、收费管理科、投诉督察科和办公室等四个职能科室,下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县级事业单位)。拥有两个2700平方米的大厅,一个是市行政服务中心用于集中办证服务,一个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前,市行政服务中心共集中了54个部门(单位)的303个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40项,非行政许可4项,其他公共服务事项159项),有24个部门成立了行政审核审批科并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没有成立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全部实行领导定期审批制和首席代表制。今年1-10月,市行政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12.6万人次,办理各种证照8.6万件,其中利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5.36万件,占总办证总数的62.3%;协助市财政完成非税收入3.17亿元,同比增长8%。
二、创业服务年活动所做的主要工作
公共政务管理局作为管理全市最大的行政服务窗口部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全市创业创新是政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重要工作内容,在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中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提高效率抓服务
1、围绕推进电子政务抓好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我市作为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试点市,已于2008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今年按照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建设的总体部署,我市主要抓了这么几项工作:
一是召开了全市深化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会议,传达了全省的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是成立了落实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市落实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三是抓好市本级和县区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市本级140万已到帐,除个别县区以外,其他县区全部到位,上交省里的软件经费已全部上交;
四是市本级已安装新的审批系统正在进行试运行,纳入网上审批的部门(单位)共59个,事项303项;
五是对市、县区业务管理人员、系统管理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组织了操作培训,窗口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操作网上审批系统;
六是完成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硬件设备的采购:服务器44台、防火墙7台、交换机7台、机柜7台光电转换器28台等,还完成了基础软件的采购工作;
七是抓了网上审批系统的实际使用,今年网上审批系统共受理行政许可53607件,办结53141件,办结率99.16%;外网申报261件,办结261件,办结率100%。
2、围绕减少办事环节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我市对建设项目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在前置条件具备情况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从过去十三个部门串联审批的126天缩减到现在并联式审批的6天,成为全省审批最快的地区之一,承诺办结时限成为全省最短的地区之一,办理方式成为全省最富有成效的地区之一。今年1-10月,我市共组织建设项目联审联批11次,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45次,由于联审联批和联合踏勘既大大减少了审批时间,为广大的投资者赢得了商机,又节约了投资者的建设成本,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高度称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审改办副主任汪毓华、省监察厅副厅长何建洋在2010年8月17日井冈山召开的全省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培训班上,对我市的联审联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3、围绕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在去年缩减“三个50%”的基础上,今年在2009年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80项的基础上,再精简24项,即:取消12项、委托县区2项、下放县区7项、暂停1项、由审批改为备案2项。同时有43项再次缩短了办事时限。
4、围绕服务创业大力推进“绿色通道服务卡”制度。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我市大力推行绿色通道服务。根据《市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方案》,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项目发放“绿卡”,发放了“绿卡”的企业(项目)可享受“特办服务、联办服务、代办服务、跟踪服务”,到目前为止,全市已为64家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发放了“绿卡”;制定了“绿卡”发放管理办法和跟踪服务卡;今年,围绕“送服务,促发展”主题,对发放了“绿卡”的企业进行了走访跟踪服务,现场解决问题16次,协调解决问题22个,向相关单位发出督办函9份。如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工业企业赣西选配煤中心,在落户我市的选址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其选址提出异议,我局通过联合踏勘、现场审批,使其得以顺利开工建设,并及时召开市财政局等11个规费收取的主体部门协调会,为其落实了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市飞虎炭黑有限公司是领取了“绿卡”的重点企业,该公司享受了特事特办的政策,今年2月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因超过了办理时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不但没有对企业进行罚款,还及时给公司办理了有关年检手续;该公司生产厂房的消防设计没有先报送市消防支队审查,按法规要求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企业出示“绿卡”后,消防支队除了严格进行消防技术验收,也没有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理,企业对此服务感到非常满意。
5、围绕更好服务社会全面开展预约服务活动。近几年来,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窗口单位全面实行了预约服务制度,今年1-10月,中心各窗口共提供预约服务184件(次),受到企业和群众好评。
(二)狠抓作风建设促服务
要将服务创业创新年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成为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必须从根本上抓好全体人员的作风建设。因此,从6个方面抓好作风建设。
1、抓思想观念的“三个转变。结合窗口工作的特点,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实现思想观念的三个转变。即把过去认为自己是国家干部的思想转变到是为经济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服务员上来;把过去认为办证收费是行政管理的思想转变到是为群众为经济发展提供政务服务上来;把过去认为是群众求我办事的思想转变到我应热情主动为群众提供服务上来。
2、深入开展“八问八查”活动。结合窗口服务的实际,围绕服务创业创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了《高效优质服务八问八查》活动,即通过问今天你微笑了吗?查有无脸难看的现象;问今天你使用了文明用语吗?查有无话难听的现象;问今天你一次性告知清楚了吗?查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问今天你按标准收费了吗?查有无乱收费的情况;问今天你该完成审批的事项都办结了吗?查缩减50%审批时限的落实到位情况。我们对窗口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并将平时工作纪律情况、依法行政情况、服务群众情况与月考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与个人窗口岗位补贴、年度评先评优、部门单位年度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相挂钩。通过服务创业创新,开展“八问八查”活动,全体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意识、工作纪律性都得到大大的提高和增强。
3、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利用行政审批网、触摸查询机、一次性告知单、《公共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收费目录》等形式,对54个窗口部门(单位)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303项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全部进行了公开,印发了网上审批宣传单,指导市民使用网上审批系统申报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网上申报咨询、办理工作台,配备了网上审批必需的硬件设施,并抽调专人手把手地指导帮助办事群众进行外网申报;在网上审批系统中公开我局今年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工作开展的动态信息70余条。
4、加强服务管理制度建设。为切实抓好全市政务服务管理,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今年重新起草制定了《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使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县区公共政务环境考评办法》、《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监督办法》、《关于开展“全市十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评选活动的通知》。对行政服务吣窗口受理的服务事项实行“一件一单备案、核销”的方式,监督窗口在承诺时间内办结服务事项。
5、全面开展党员公开承诺。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组织机关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承诺内容在网上和专栏中进行了公开。全体党员按照承诺身体力行做榜样,局机关总支专职副书记谭剑春同志慎独诚信、拾金不昧的思想和行为,充分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诚信、无私的高尚品德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光荣入围中央文明网2010年9月“中国好人”候选人;办证管理科科长王强同志工作尽心尽职,努力搞好服务,荣立三等功,坚持连续12年每年义务献血,被评为市“无偿献血十大明星”;办证管理科职员陶晔,主动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办证中遇到的困难,办事群众感动得痛哭流泪。
6、狠抓《廉政准则》教育。为打造廉洁机关、廉洁窗口,制定、下发了《学习贯彻<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活动计划安排》,购买了《廉政准则》发到每一个干部职工手里,局党组书记亲自给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员干部上党课,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到市廉政教育基地进行了参观学习,观看了廉洁从政警示教育片,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员干部进行了“廉政准则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个人自查和组织审查,制定了窗口廉洁服务“十不准”规定要求,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了市纪委组织的“房管杯”《廉政准则》知识答题竞赛活动,平均成绩97.6分。目前,在局机关、下属单位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没有发现一例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现象,也没有得到任何干部职工不廉洁问题的举报。
(三)围绕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1、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出台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办法》。这些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行,理顺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人员的权利义务、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全面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4月20日上午,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和平主持召开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对《办法》实施中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讨论,进一步统一了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办法》的思想认识。
3、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取得显著成效。市监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了工作协调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要求,过去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公路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已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本级没有发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场外进行交易的现象。1-10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进行246次政府招标采购,实际成交金额为4372.67万元,节约资金234.86万元。进行资产处置2宗,成交价5622万元,增值30万元;小车处置22辆,成交价88.02万元,增值13.44万元;建设工程进场交易27宗项目,成交造价33769万元,节约1937万元;国有土地出让12宗,底价为6.47亿元,成交价为10.27亿元,增值3.8亿元。
4、审查备案全面展开。市监管办对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审查备案全面展开。今年4月份以来,共审查备案预审文件22个,招标公告36个,招标文件44个,中标公告13个。在审查备案中,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报价方式一次;提醒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12次;纠正不经审查备案招标公告行为9次;要求招标人对改变法定招标时限作出书面说明一次。通过对我市新增加可参加摇号选择土地拍卖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新增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拍卖中介机构2家,取消不符合条件,不能参加摇号选择土地拍卖的中介机构2家,我市可参加摇号选择土地拍卖的中介机构达到了6家。
5、交易信息同网。8月26日举行了“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县(区)链接开通仪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经过功能拓展,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委和监管办、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四个方面的信息服务功能:一是政策法规信息功能,二是工作动态信息功能,三是招标公告信息功能,四是中标公示信息功能。市、县区链接开通后,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自行直接向市交易中心网站提交信息,乡镇的交易信息由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审核后也可以统一在市中心网站,从而实现了市、县、乡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集中管理、集中监督”,使投标人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更加方便、快捷、集中。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的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网上审批系统处在新、老更换的过渡期,少数窗口工人员使用审批系统的办理率还不高;二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少数部门对行政审核审批科授权还没有完全到位。
下一阶段,公共政务管理局将围绕经济转型和服务创业创新,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抓好以下9个方面的工作:
1、“两个集中”要有新突破,集中办结率达100%。
2、“三个缩减”要有新实效,确保更加便民高效。
3、网上审批系统的使用要有新变化,努力打造阳光政府。
4、联审联批要有新拓展,促进审批效率再提高。
5、绿色通道服务要有新促进,切实为企业解困解难。
6、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要有新水平,打造三级便民服务体系。
7、收费管理要有新成效,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外经贸、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二)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
(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属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办理。
第九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办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妥善安置好服务对象后,按照原申办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方能停止服务。
第十一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结合本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实际,建立健全本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执行国家和本省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实行直至服务对象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费。
第十五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
(五)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直接从社会接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弃婴。需要收养孤儿或者弃婴的,应当经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伙食账目等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公开,接受其监督,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残疾人服务依法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证照费除外。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二十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当地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80岁以上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等以上残疾军人、65岁以上残疾老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依法履行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的;
(三)在审批和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办理享受优惠待遇手续的;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篇5
一、设立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设立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海南的重大举措。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为根本宗旨,按照“高起点建设、高效率运行、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的总体要求,着力抓好省政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打造现代化的省政务服务平台;着力推进政务服务形式创新,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以下合并简称许可审批)由省政府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分头分散办理向在省政务中心集中公开透明办理转变;着力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创新,实现许可审批由群众上门办理向现场提速办理与网上办理并行转变;着力推进行政监察手段创新,实现许可审批和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由分散的部门自我监督向集中、实时和可追溯的电子监察转变,提高反腐败斗争水平,为群众、企业和基层提供优质快捷的政务服务,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整合省直部门的力量和资源,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扎实推进省政务中心的各项筹建工作,确保省政务中心与省政府新建办公楼同步投入使用,同日正式开业对外办公。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把省政务中心建设成为宽敞整洁、环境优美、功能布局合理、办事公开透明、管理信息化的政务公开平台,显著提高政府政务信息化和政务公开水平;建设成为制度科学完善,服务亲民便民、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显著提高行政效能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美誉度;建设成为许可审批权力运行和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政务监督平台,显著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和反腐倡廉工作水平,为顺利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保障。以省政务中心建设带动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省和市县纵横贯通的全省政务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建设省政务中心,以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便民、高效、廉洁”等法律原则为指导,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一个中心对外、项目应进必进原则。省政务中心是省直部门提供政务服务的最集中场所。从省政务中心正式开业之日起,除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外,省直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及相关的收费项目(以下合并简称政务服务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省直部门过去分散设立的政务(行政)审批大厅相应一并撤销,并不得擅自在其他场所再行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因涉及国家机密、宗教、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宜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对经省政府批准不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其承办机构必须与省政务中心联网,共享政务服务信息和网络资源,接受统一管理和监督。
2.简化办事程序、窗口充分授权原则。以组织政务服务项目进入省政务中心为重要契机,对省直部门的政务服务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登记,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再造并实施新的许可审批流程,切实解决传统管理体制下形成的许可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要求申报材料过多、行政效能过低的问题。在不改变省直部门对政务服务项目的法定许可审批职权、许可审批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以省直部门在省政务中心设立窗口为重要契机,由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并实施《全面推行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方案》,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对许可审批业务量较大的若干相关部门各增设一个许可审批处室,对业务量较小的可在现有的法规处或办公室加挂许可审批处室牌子,处室主要负责人任部门的窗口“首席代表”,由部门行政首长对“首席代表”依法委托授权、交授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而做到“三个集中”,即各部门内部许可审批事项向其许可审批处室集中;许可审批权力向“首席代表”集中,“首席代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即审即办;各部门的许可审批处室及“首席代表”向省政务大厅集中。不断提高许可审批事项的窗口现场办结率,坚决避免把窗口办成政务服务事项的“中转站”和“收发室”。
3.服务公开公正、管理统一规范原则。把省政务中心作为省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和示范工程来建设。对所有进入省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都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文本示范、办事指南等途径或形式向社会公示,做到“十公开”。即公开项目名称、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许可审批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知情权、接受服务权、监督权,切实解决许可审批中“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问题。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省政府授予省政务中心对进出省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项目的组织登记清理和初步审核权;对全体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权;对许可审批和政府招投标活动的服务、协调、监察权;授权其对省政务大厅进行统一的业务管理、政治管理、纪律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真正把省政务中心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实体。
二、建设一厅三网两系统,打造现代化的省政务服务平台
(一)建设省政务大厅。按照建筑面积与功能布局匹配、设施适度超前和讲究节约的原则,实施《海南省政府政务信息中心初步设计》方案,建设省政府政务信息中心基建项目一、二期工程(建成后大楼称“省政务大厅”),第一期工程与省政府新办公大楼同步完工,第二期工程于2009年12月底前建成,建筑总面积22674平方米。全部工程完工后,实现“行政许可审批大厅、招投标大厅、产权交易大厅、多功能听证厅、政府中心信息机房”等功能布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招投标设计,省政务中心负责提出二期工程的功能布局和装修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施工。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省政务大厅配备公示许可审批进展的大屏幕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查询触摸屏以及排号机、考勤机等电子设施设备。
(二)建设省政务中心公众网、省政务中心办公网、链接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把省政务中心公众网建设成为面向社会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承担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网上公告、办事查询、表格下载、递交有关许可审批申请、网上投诉受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在线政务服务,显著提高网上审批水平。把省政务中心办公网建设成为全省许可审批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承担省政务大厅局域办公功能,承担链接经批准保留的省直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和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网等功能,为全省纵向和横向传递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和管理信息提供无障碍的内部网络通道。链接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直相关部门与其在省政务大厅设立的窗口之间许可审批业务网上传输和办理。以上“三网”主体部分的建设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由省政务中心牵头,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技术把关,共同组织制定《海南省政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付诸实施。
(三)建设网上联合许可审批服务系统、许可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电子监察系统。依托省政务外网平台建设“省政府网上联合许可审批服务系统”,在全面清理许可审批项目、再造许可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进行软件系统开发,特别是抓好“网上一表式申报多部门并联审批”的软件开发,力争网上联合许可审批系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形成“窗口受理办理、省政务中心协调督办、网上运行反馈、信息平台转换”的机制。网上联合许可审批服务系统软件开发,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组织实施,2007年9月底前完成。落实中纪委、监察部等《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0号)精神,建设由视频监控系统、招投标网络系统、许可审批网络系统共同构成的省政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发挥其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等功能,建立起许可审批信息实时交换和应用的长效机制。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由省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监察厅等单位制定规划并实施,于2007年9月底前建成。
三、创新政务服务运行方式,切实做到服务优质、高效便民
(一)许可审批运行方式。进入省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各部门不得在其他任何场所受理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按下列五种方式运行。
1.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服务对象按要求提供了完整材料的事项,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对即时办理件,各相关部门对其“首席代表”应完全授权,实行“窗口人员受理并审查,首席代表核准”的一审一核办结制。
2.承诺办理。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受到设施、场地等条件制约需做出化验、检验、勘察、听证、论证、咨询、研究等而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按不同事项明确不同的承诺办结时限。对承诺办理件,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各相关部门对其“首席代表”应按办理环节给予直接报签或决定受理的授权。
3.联合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即该事项的第一个受理窗口为“首办窗口”,由“首办窗口”联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办理并负责最后送达办结件。当“首办窗口”协调不了时,由省政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4.综合。对政务服务项目少、申办件常年发生次数少的若干省直部门,可以联合在省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收受申办件,然后按规定的程序、条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在综合窗口统一送达;对于下级部门转报或者递次审核的审批项目,可以由中心综合窗口代为接收,然后按照许可审批事项的性质和类别,将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交给许可审批决定机关,办理完毕后再通过综合窗给各下级政务中心或申请人。
5.统一收费。凡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一律由指定银行设立在省政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直接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涵盖以上五种运行方式内容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规则,由省政务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招投标运行方式。省政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按“统一进场、规则主导、全程监督”的方式运行。
1.统一进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需要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标书发售、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统一在省政务中心依法进行。凡未在省政务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法定手续。
2.规则主导。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中心等单位制定《关于在省政务大厅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组织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政务中心等单位制定《关于在省政务大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由省政务中心牵头组织省直各有关单位制定《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专家库建立和抽取管理办法》,分别对招投标的各操作环节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做到依法公正交易。
3.现场监督。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标书发售、投标、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关键环节由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省政务中心对开标、评标和专家抽取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刻制光盘,建档保存,并受理招投标有关事项的备查和投诉。
(三)重大项目服务运行方式。省政务中心对省政府确定或确认的重大投资项目设立专门窗口办理,直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做到特事特办。
四、创新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切实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
(一)明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建立省政务中心,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集体决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举省直部门之力,明确职责,共同来办。
1.省政务中心的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省政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省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组织、筛选、协调、确定进入或者退出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并报省政府决定;负责对政务服务项目的协调、监督和服务,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组织各窗口部门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对进入省政务中心的各部门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会同省监察厅对各部门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政务服务项目的自查清理,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项目纳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缴费和送达;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按省政务中心要求制定统一格式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化的申请书等文本,并免费提供;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在省政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委任窗口首席代表;按照省政务中心窗口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依法、规范地对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十公开”;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对省政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协助省政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3.各工作窗口的职责。依法受理并按承诺时限办结本部门纳入省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遵守省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省政务中心的监督协调,配合省政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按省政务中心的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负责省政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办件咨询,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制度;完成本部门和省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4.省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派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省政务中心督察处工作;受理对进驻省政务中心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规违纪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依据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会同省政务中心建立健全电子监察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平台对驻省政务中心各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办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5.其它有关省直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职责。省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对进入省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的全面清理登记以及项目办理的流程再造工作;抓好行政审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各项保障制度的建设。省财政厅应将省政务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省政务中心的建设经费纳入省财政基本建设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二)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是其他各项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健全与省政务中心运行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以确保政务服务工作顺利展开。
1.选拔配强窗口工作人员。相关省直部门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服务优、熟练电脑操作”的要求,根据窗口业务量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征求省政务中心意见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在窗口工作周期应在一年以上。
2.选拔配强窗口首席代表。省直相关部门应委任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审批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代表本部门行使许可审批职权,负责协助配合省政务中心做好管理工作。
3.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其所在部门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迁入省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优秀指标由省人事劳动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晋升职务以及入党入团应考察其在省政务大厅工作的现实表现,并征求省政务中心的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省政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派出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更换工作人员;部门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应征得省政务中心的同意。
(三)建立健全日常业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服务优质高效的重要保证,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业务管理制度。
1.保持政务服务项目及办理程序的稳定性。凡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未经省政府同意,各部门及其窗口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更。省政务中心建立政务服务项目库,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实行电子化动态目录管理。各窗口对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录入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2.保持对政务服务项目办理状态的实时追踪监控。省政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各个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进行监控,接近承诺时限提示,超出承诺时限报警。
3.保持协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有效性。省政务中心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许可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许可审批中的问题,参加联审会或联席办公会的人员,必须有权确定事项及签发纪要。省政务中心难以协调的事项,提请省政府协调、决定。
4.保持行政监察和督办工作的权威性。对受理的投诉,省政务中心可对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必须到省政务中心作出解释。省政务中心可编发“海南政务服务”内刊和“政务服务督查通知书”,通报情况,督促窗口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5.保持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风貌。各窗口及工作机构应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为规范工作人员服务仪表,省政务中心以及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服装,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解决。有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已着专业制式服装的,所着制式服装不变。
五、创新政务服务监督方式,切实做到实时监察、提高效能
(一)行政首长负责,确保政令畅通。政务服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省长分管省政务中心工作,常务副省长具体分管具体抓;相关省直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工得力的分管领导上阵抓。对在省政务中心筹建阶段,未按统一安排部署按时推进本部门相关工作影响省政务中心正式开业对外服务的;对在省政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但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办理申请的;对未按规定在省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收取许可审批等相关收费的,省监察厅负责进行专项调查,省政府将根据《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问责处理。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福利社会化
1保定市民办养老机构现状
2012年,保定市共有26家养老机构,床位总数3979张,民办2994张。其中市直系养老机构10家,民营3家,养老床位共1944,民办959张。新市区6家全部为民营,床位725张;北市区5家,总计床位740张,其中一家300张床位的公办机构;南市区5家,均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570张。截至2014年10月,新市区共建设民办养老机构8所,总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护理服务人员112人,总床位991张,入住老人526人。另外,该区民政局与民办老年公寓合作共建新市区敬老院,定点承担五保户、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全面解决辖区五保户供养问题。北市区养老机构已增至8所,可接纳安置1000多名老人。随着民办养老机构康复治疗中心的增设,养老机构不仅都能接收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入院,而且解决了生活不能自理、身患疾病老人的入院难题,使其能在养老机构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困境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较小;在政策支持方面,虽然在建设用地、税收贷款和用水气电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但在落实方面仍存在问题,民办养老机构与城建局、水利局、电力局和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不够顺利。
(二)资金困境
保定市民办养老机构额融资问题仍是一个大问题,作为微利机构,养老机构自负盈亏,给其自身发展带来负担,此外公办养老机构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或拨款亦或者全额拨款,而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仅数量低,财政下拨方式采取分期支付,导致其资金不能维持正常运营,无法改善机构的各项措施。
(三)管理困境
民办养老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组织,缺乏独立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导致其管理运用体系不完善,保定市的民办养老机构大多由民政部门和机构法人共同管理,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上下协调不到位,机构的养老方式大多采用家族式养老模式,"宾馆式""医院式"养老方式,使入住老人不能很好地得到护理。
(四)人员困境
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面临着"难招难留"、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短缺的问题。由于不能提供正式编制,专业人员很难引进,其发展缺乏基本的人力资源基础。另一方面,即使引进了也非常不稳定,一些养老机构为降低运行成本,主要使用一些下岗人员,人员流动频繁,管理人员的短缺是其入住率低的主要原因。
3促进保定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激励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策。政府应在准入、运营、退出三个环节上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灵活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包括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保定市民政局应落实扶持政策,根据实际需要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切实帮助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
评估体系的建立包括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程序,行业协会按照制定的行业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评估,评估由养老机构自审和评估主体审查两个阶段构成,评估的内容应涉及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人员配备、服务质量、信誉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星级标准或升或降进行定位,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不同意评估结果,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辩并允许重新评估。另外,还应促进养老机构行业协会的建设,逐步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投诉渠道,制定比较完备的奖罚措施。
(三)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大力加强专业化的培训,抓好在职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特别是养老服务管理、护理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解除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张登国.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困境与对策[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
[2]屠世超.论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扶持[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5).
[3]黄健元、谭珊珊.江苏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困境及出路[J].西北人口,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