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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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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二)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原籍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实,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拟定申请家庭名单,并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西亳新讯》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西亳新讯》公布。

第九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优先配租和抽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

同等条件下,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

在房源不足时,同等条件的家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新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五)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廉租房的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二种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社会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规定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房(全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请人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乡、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房改办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三)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最后的批准。

(四)批准

经公示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填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现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租赁证)或有关产权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1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否则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五)签约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按补贴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六)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后,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对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签订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补贴。

第八条轮候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以下顺序轮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记条件的老、弱、病、残的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从低到高确定顺序。同等条件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3、对在农村或城区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户主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复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自发生变化当月开始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相关部门复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通知。

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当月开始停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房的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三条区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区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房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区内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建设规划。在立项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分局、项目实施单位需将项目占地面积、安置户数、建设周期等相关资料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房管部门、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棚)改办、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改项目,分别按照不低于15%、5%、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按照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办法:

(一)项目实施单位选址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分局、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将相关书面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情况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

(四)备案后,项目单位即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

(一)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其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九条申请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城镇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标准(现阶段标准是人均住房面积不足9.8平方米)。

第十条符合条件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住房证明。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后上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市房管局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年度计划和规定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补贴。区财政局应按照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上报的补贴发放金额,及时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无房户家庭。

实物配租申请程序与租金补贴申请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为了确保市上下达我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住房保障中心机构设置的通知》(灞编发〔2007〕19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作机构,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廉租住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全区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书面通知,停止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廉租房的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住房为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保对象家庭。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镇房管所是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区域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价格)、*、劳动保障、土地、规划、税务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三)具有由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繁昌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对在县级土地收储,以及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安排。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县财政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筹集、维修、管理的支出。

第八条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县廉租住房管理及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县廉租住房管理及财政部门要对各镇的预算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按一户家庭(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算。对达不到标准的,可申请补齐。

第十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县价格部门会同县财政、廉租住房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核定公布。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协议,按月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住房;

(二)改造的闲置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或自有住房;

(五)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兴建的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有关税费的减免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对政府购买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实物配租的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一室一厅30平方米以内;二室一厅45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居民委员会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7日内完成复审,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审查完毕;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公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和现有的配租房源状况,轮候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配租房源状况,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五)申请人选择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见后,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六)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后30日内,应当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住房面积、住房位置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承租住房,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底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县民政等部门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空置、转借他人或者将使用权上市交易;

(二)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

(三)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

(四)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住房后,其原承租公房或自有私房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轮候期内,若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配租期内,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对立即迁出有困难的,经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定期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送廉租住房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还实物配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不能按期腾退实物配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尽职尽守;对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主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房的管理办法篇5

一、廉租房分配对象及指标分配办法

(一)本期廉租房分配对象为:户口在**区,且截至20**年11月底仍在这3个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残疾户、三辈以上(包括三辈)居住拥挤户、复转军人户等无住房的低保家庭;户口在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能独立生活且无住房的孤儿。

(二)对各区廉租房分配指标,根据各区廉租房分配对象占总分配对象的比例确定。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为其办理低保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租用廉租房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含赡养、扶养、抚养成员)的基本情况,并经公安部门鉴定;

4.民政部门出具的《辽阳市城镇居民低保户保障证》;

5.无房证明或租售房证明(以2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的结果为依据);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其他证明材料(孤儿、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依据房源数量,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示7日。对无疑义的申请家庭,填写《辽阳市廉租房审批表》,由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家庭状况审批廉租房的面积和具体楼号,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一份给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统一开具介绍信到市房产局办理相关的入住手续。

三、实施步骤

本期廉租房分配工作要在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11月20日前为申请受理阶段,12月20日前为社区调查、街道审核公示、区审批阶段,12月30日前为办理入住手续阶段。

四、廉租房租住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廉租房入住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经批准租用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住,并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房待遇家庭在取消低保资格的2个月内,要退出廉租房。

(二)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同时3年内不能享受廉租房待遇;对骗住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并补交市场平均租房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对将廉租房转让的,立即收回;对将廉租房另租他人的,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对经批准租住廉租房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有关单位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租住廉租房申请。

(三)当事人对廉租住房分配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可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廉租房分配全过程。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廉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规范操作。廉租房分配的审查、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区民政部门要为每个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建立档案,按规定填写各种材料,要件要规范,并及时报市民政及房产部门备案。

(三)确保稳定。在廉租房分配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相关规定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相关政策及时处理,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稳妥开展。

廉租房的管理办法篇6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主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凭住房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主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审核、登记工作,受市房管局委托组织实施廉租房的分配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已领取由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主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主城区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不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实物配租仅面向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房管局会同*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其它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申请享受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居住地社居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社居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居委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区政府予以确认登记;有异议的,市房管局组织市监察、民政、公安等部门在30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三)*区政府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告。轮候配租时,烈军属、残疾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应当优先。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八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

市房管局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定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诉。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市、区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四)原承租户到期腾退的廉租住房;

(五)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房源中,廉租住房所有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房管局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对建设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涉及的地方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当年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

(三)市直国有公房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户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每年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专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50%。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含原居住的住房建筑面积),按该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实际居住的人口由市公安局认定。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只能租住一处面积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月补贴金额[元]=(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原人均居住建筑面积)[m2/人]×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元/m2]

第十九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二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期限一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廉租住房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期限一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市房管局备案。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二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一年一核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市房管局应当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市房管局应核销其配租资格。

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立即停止发放。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管理应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按程序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退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和擅自与他人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