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例(12篇)

时间: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

美国学者在分析医疗保险市场发展时主要从其发达的商业健康保险入手,分析它如何对整个医疗保险市场产生良性作用。罗宾逊(2006)着重分析了美国商业健康保险行业的现状。突出反应了商业性健康保险在保障全民健康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认为,美国健康保险资金的提供不能简单的划分为公共与私人两种负担类型,而要根据为个人、组织及公众受益者提供所有类别保险的公司的规模与范围来分类。尽管以职业为基础的保险支出正在逐步减少,但公共保险的多元化趋势仍要求私人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从另一层面上来说,这也对每一个保险购买者所承受的压力进行了限制。在社会医疗保险中雇主责任正不断减小,加速了私人健康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美国医疗保险的私有化进程的加快大大减轻了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对工薪阶层和个体经营者的对比研究

学者通过对一些国家的经验性研究,揭示了工作状况、医疗保险和使用医疗服务之间的联系。医疗保险对个体经营户和工薪阶层两个群体的覆盖面和他们对医疗服务使用方面的不同引起了强烈关注。格鲁伯和波特巴(1994),佩里和罗森(2001)都在解释这个问题上面有所成就。美国工薪阶层的医疗保险覆盖率较低,且接受的医疗服务也较少。由此推断,各个组成部分的费用越高,个体经营者对医疗护理的需求就越低。格里斯曼(1972)指出,对于健康的投资包括一些额外的部分,如饮食和锻炼。研究显示,受过更多学校教育的德国公民去看医生的次数反而比较少,他们会选择其他的医疗护理方式作为替代;在澳大利亚收入越高的人看医生的频率越低并且就医的时间也比收入较低的人少,因为就医所浪费的时间会对他们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他们会更多的选择药物治疗以节省时间。这些研究很好的证明了价格和隐藏在其中的实际损失对于个人资本分配的影响。

三、国外其他保险项目中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一)美国的残疾人保险制度实践

由于大额支出及广泛的覆盖面,美国的残疾保险成为了众多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方案中最重要的方案之一。它旨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补助,这一补助是与残疾人残疾前的工资收入所挂钩的(这里的残疾保险主要指的与工伤相联系的残疾人保险)。在美国,有资格领取残疾保险金的雇员,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必须在社会保险覆盖下,残疾前必须有足够工作年限,同时残疾后必须没有固定收入,还要通过专门的医疗项目检查确认残疾事实及等级。作为美国第二大残疾人计划的补充保障收入与残疾保险是有区别的。残疾保险从本质上来讲是属于提前退休计划,与被保险人之前的工作收入情况挂钩,而补充保障收入是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工作情况的,只是为需要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补助。当然,这一补充补助项目与残疾保险相比,属于低层次的保障。

(二)英国社会保险的局部私有化

英国社会保险的局部私有化是伴随着大量削减公共养老金支出而来的,这种支出性质的减少可以带来一些积极的宏观经济效应,如减少公共养老金的负担、加快经济的增长速度。同时,私人养老金的投资回报率比公共养老金要客观得多,少了很多主观因素对政策执行的影响,这使得保险市场能够优化运营下去。但是私有化也有它不可避免的弊端,如会造成收入增长的不平等、社会性别的不平等。这种疑虑是值得保险政策制定者思考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该如何更有效的进行互补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四、结论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信用合作业就建立了救助及担保基金,以扶持陷于困境的成员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应付因经济危机而导致的银行破产倒闭事件。私人商业银行业全国协会则在1966年建立了跨区域性的救急基金(Feuerwehrfonds),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在1969年才建立储蓄银行扶持基金。信用合作部门及储蓄银行部门的保险机制,一开始就着眼于对于机构的保险,即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而私人商业银行业保险基金则是对储蓄账户、工资账户和退休金账户在一定额度内(曾为1万马克)的存款的保护,后来又对自然人的在一定额度内(约1万欧元)的活期存款给与保护。

1974年,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的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私人商业银行业的存款保障条款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和评论,唤起了银行业协会及立法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其存款保障。除了确立限制外汇期货业务风险的基本原则,成立流动性调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Liko-Bank)以救济暂时处于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1976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私人商业银行业决定并建立了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并对所有非银行的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给予保障,为此,商业银行自愿参与的存款保障新条例也诞生了。经过多年的运作,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稳健性已得到检验。

二、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1.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

德国储蓄银行属于市镇公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DeutscheSparkassen-undGiroverband,简称DSGV)及州储蓄银行协会分别作为联邦级联合体和州级联合体,建立在这些储蓄银行的基础上,并且成为德国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载体。德国的立法者企图建立一个对所有金融机构群体具有同等成本负担的存款保障机制,以使得所有金融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但是,目前推行的存款保障机制是一个较具弹性的保障机制。尽管已有一些保障机制,但储蓄银行及州银行还是另外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障体系,这并非缘于保障需求,而是出于竞争缘故。另建存款保障体系可以减轻承保主体的负担,降低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机制包括州储蓄银行协会的储蓄银行扶持基金、储蓄银行扶持基金的跨区域性均衡、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中心的保障性储备、建立在储蓄银行扶持基金和保障性储备基础之上的执行委员会。

储蓄银行扶持基金,是州储蓄银行及清算中心协会资产法定的非独立部分。其法规基础是基金章程,该基金章程又是以DSGV的示范章程为基础的。所有储蓄银行均是其所在区域的区域性协会的成员,并自动成为基金组织的成员。当然,储蓄银行与其保障载体、储蓄银行扶持基金之间,在处理需要扶持的事件时并不总是没有争端的。因为要获得保障机制的保障,必须就有保障需求的债务向承保主体支付费用。如果出现需要扶持的事件,就以基金章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扶持基金统一使用章程准则”为评判依据。如果储蓄银行在没有亏损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就有获得扶持的可能。在特殊情况下,若储蓄银行将因过度负债而亏蚀自有资本,也可以获得扶持。在每种情况下,均是以储蓄银行本身战胜困难的一切努力都业已用尽为前提,这些努力尤其包括使用不公开储备、由保证人提供担保和与其它储蓄银行兼并。

区域性储蓄银行扶持基金除给予储蓄银行经济扶持措施外,也给予额外资助。在实际操作中,还给予相关的扶助,如暂时保障、长期性利率优惠贷款或给予利息补助。

独立运作的州级扶持基金,在困境中也可得到其它所有同类基金的支持。这是以储蓄银行扶持基金的跨州均衡章程作为法律基础。若某项扶持措施所必需的费用超过州级扶持基金所拥有的资金实力,跨区域性均衡就发挥作用。

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中心的保障性储备总额应达到非银行客户在这些中心的除住房储蓄存款外所有存款总额的1‰。根据储蓄银行保障性储备章程,成员银行每年以所计算基数的1‰缴纳储备,直到实际储备总额达到章程确定总额的50%.其余50%,成员银行也有补充义务。如果计算基数提高或是因扶持金融机构而使储备减少,成员银行有继续以每年1‰的比例缴款的义务。

2.合作金融业的存款保险

德国的信用合作体系由德意志合作银行(DGBank)、区域性中心合作银行和基层信用合作社(即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组成。信用合作业现行之保险体系由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BVR)的保障基金(Garantiefonds)和保障协会(Garantieverbund)两部分构成,于1976年建立。与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机制类似,信用合作业存款保险机制也表现为对存款者是间接性保护。BVR保障机制实施条例指出,保障基金的目的在于从保障基金中以贷款方式帮助成员机构避免危机或渡过现有难关,避免损害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同时,保证银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并且,成员银行的经济困难应是由业务关系引起的,而不是信用业普遍存在的危机所致。隶属于审计协会的信用合作社均加入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和保障协会是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的特殊资产,并且与该协会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和经营。联系本地区范围内的成员银行的区域性审计协会,接受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的委托,管理着这部分资产。

按年筹集和清偿的保费的计算基础,是信用合作社上年度末拥有的票据额、对客户的负债及通过担保和抵押所获得的债务总额。审计协会每年向信用合作社按客户贷款额的0.5‰-2‰收取费用,以缴入保障基金。费用收取比例,一般是根据国民经济景气状况、经济周期和整个合作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程度来确定。1994-2000年间,存款保险基金收取的保费费率为:91、92、及97年是0.5‰;94、95、96年是0.7‰;98及2000年是1.25‰;99年则为1‰(BVR资料提供)(注:1991-1995年期间,对原东德的270余家信用合作社实现特殊的存款保险条款,按照与西部信用合作社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收取存款保险费。)。

2002年以前,德国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均是按照统一的费率向基金组织缴纳费用。德国合作金融业已达成共识,2002年开始,将把德国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分成三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收取特殊费用,额度最高可达正常费用的四倍。如果一个审计协会的基金资金及其特殊费用资金还不足以应付危机事件,就通过从其它审计协会管理的基金中支付,即采取跨区域性均衡。跨区域性均衡,是德国合作金融业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合作金融机构缴纳的年度保费的90%划归审计协会的存款保险基金帐户,由审计协会负责管理,余下的10%由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协会总部存款保险部负责管理和调剂。当一个审计协会在处理危机事件时,若出现清偿力不足,其不足部分的90%将由其余12个审计协会分摊,(注:德国共有11个区域性的合作社审计协会,6个专业性审计协会,除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外,还有2个专业审计协会也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审计,并负责管理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基金。)另外10%由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协会总部存款保险事业部承担。由此体现合作精神和风险共担共济原则。

合作金融保障体系没有设置最高保障责任限额,其目的在于增强存款者对信用合作社的信任。在解决危机事件时,BVR首先通过保障协会对出现困境的金融机构给予担保或保证。如果需要以现金来处理亏损,可以从基金资金中获得贷款。若贷款额度在200万马克以内,当地审计协会就可以视情况而做出决定。超过200万马克的基金贷款申请,需由BVR决策。在必要时,为实现跨区域性均衡,可以动用其它审计协会的基金资金。

3.私人商业银行业的存款保险

1951年巴伐利亚银行基金(BayerischerBankenfonds)的创设,标志着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的开始。1966年,在德国私人商业银行协会的筹措下成立了跨区域性的私人商业银行业共同基金,即所谓的救急基金(Feuerwehrfonds),以保障小额存户安全。该基金的承载主体是德国银行业联邦协会(BundesverbanddeutscherBanken,简称BdB)。

基金集中由BdB管理,并为其特殊资产,由成员缴纳的费用形成。现行私人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是1976年5月据《德国银行业联邦协会存款保险基金章程》(StatutdesEinlagensicherungsfondsdesBundesverbandesdeutscherBanke.V.)在原基金上重组而成。该基金之主要宗旨在于对发生临时性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援助,防止金融恐慌的发生,保护存款者的利益。1976年的存款保险基金章程规定了与基金筹集和运作的有关细节。几乎所有的私人商业银行及抵押信贷银行、船舶银行、吸收存款的分期付款银行均加入了该基金。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所有私人商业银行都必须加入保险基金,但除少数几家在德国经营的外国银行分行外,几乎德国所有的私人商业银行都已加入该基金。因此,在德国的存款保险机制下,自愿保险原则体现得较为充分。新注册设立的银行,首先必须加入银行协会,而银行协会则先鼓励其加入存款保险基金,这还成为金融当局核发经营许可的最主要的参考条件之一。加入保险基金的成员需满足的前提是获得联邦金融监管局授予的金融活动许可、成为德国银行审计协会的成员。同时,应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及其满足金融法的有关要求。BdB定期公开参与基金的所有银行的名单。基金之最高管理机构为存款保险委员会(AusschussfürdieEinlagensicherung)。

基金原则上对银行业务中涉及的银行对所有的对非银行机构的债务、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债券等保管银行业务的债务均予以保障,但每个债权人的最高保障额为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上年度末责任自有资本金(由原始资本、银行拥有的股份额、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与发展基金三部分构成)的30%.例如,德国西北部的明兴格拉德巴赫CC银行(MoenchengladbacherCC-Bank)1993年底的责任资本金为1.816亿马克,该银行每个债权人的保额可达5400万马克,只有当客户在该银行的存款额超过5400万马克时,当该银行倒闭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损失,而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客户实际上受到全额保障。受到保障的有活期、定期、储蓄存款及非银行客户的记名式储蓄券。在计算被保护的客户的债权时,是用该客户对该银行的所有的债权减去对该银行的债务。不受保障的是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证券方式所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金融机构对该银行的债权(投资公司的基金资产债权除外)及该银行的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此外,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的业务主管、合伙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拥有的对该银行的债权也不受保护。鉴于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证券方式实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多,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这一点也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之不足。

存款保险基金的成员银行,每年6月30日以其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向BdB缴纳年度保险费。对于不动产抵押银行,鉴于其业务结构不同和保障范围有限,其缴费计算基础不同,缴费比例也不一致。当基金资产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BdB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要求成员银行缴纳年度特别费用,章程也规定,若基金资产已集中到一定程度,年度保费也可以减免甚至取消。新加入基金的银行,除缴纳当年度费用外,还需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当年度费用3倍的基础费用。

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由此,大多数私人商业银行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对其客户提供的保障要远远高于此限额。

三、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

1.建设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

1974年以后,除法定金融机构的加强外,德国银行协会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存款保障也赋予了新的内容,立法者也肯定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存款保障,有利于银行体系在竞争中因面临不同风险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1976-77年,德国银行业的三大群体(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改造了其存款保障机制,发展成目前所具有的形式。那些拥有较高存款金额的存款者,面临风险型决策时,可以在银行协会就金融机构对存款的保障情况进行咨询。不同的存款保障体系新条例产生以来,银行业领域有许多撤并事件发生,但是却没有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三大存款保障体系均对国内、国外存款者给予保障,也不论存款货币的种类如何。虽然金融机构和债权人均有了保障,但这种保障体系没有涉及到对整个金融业的普遍性危机事件的处理问题。就保障对象的不同,保障体系可以区分为对金融企业的保障体系和对存款者的保障体系。储蓄银行业及合作金融业的保障体系属于前者,而私人商业银行业的保障体系属于后者。

2.以协会为载体是三大存款保险机制的共性

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因而德国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三大组成部分都是由各有关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的。这样:(1)所有保障机制的成员金融机构,均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2)存款保障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3)受保护的是储户的存款,不论其是以何种币种形式存在:(4)国内外存款者受保护的程度是一致的;(5)基金管理者按章程处理保险事故时,也允许各种辅措施的介入;(6)受保护的债权人及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均没有对保险机构的追诉权;(7)存款保险机制不对金融金业面临的普遍性危机给予保障。

为避免金融机构远离保险机制,根据德国金融法第三十二章第三段,联邦金融监管局在给予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审查时,还告知其可能所属的协会,由此,协会在营业许可颁发前就可以知道,根据保险机制运作章程,是否吸收其加入保险运作机制。不过,联邦金融监管局独立决定是否颁发营业许可。

金融机构可以就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所属情况客观地向客户提供情况,但不允许以此做广告。德国联邦银行协会基金章程中还包含有这方面的条款。在德国金融法中还指出,若一个金融机构没有加入保险运作体系,应该在其普通业务条款、价格公告、客户存款帐户开立申请说明书中表明。若退出保险运作体系,也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其非银行客户。

3.存款保险成为稳定银行体系的基础

有效运作的存款保险机制,需有一个最高的保障限额。在德国,不论是对存款者直接保护的私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体系,还是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的储蓄银行及信用合作业存款保险体系,其保险基金章程中均规定,每个存款者的保障额度为银行责任自有资本的30%.当然,保险机构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即再融资可能性,以便在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够及时地应对。目前,供德国存款保险体系支配的财力及其调节工具,已经完全能够应对危机事件,而不会给被保护的存款者造成损失。

德国联邦银行本身并不是存款保障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金融机构在需要保险机构的扶持时,也不需要联邦银行的批准。联邦银行也不发挥保险机构的“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组织体制下,保护出现支付危机事件的金融机构,不是中央银行的任务,德国联邦银行法在这方面已有明确的界定。中央银行仅以购买债权和抵押方式提供资金。那些信誉较好的金融机构,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可以通过上述Liko-Bank再融资。德国联邦银行从一开始就着力避免在稳定政策方面的任务与银行体系安全保障方面的任务之间的冲突。

4.存款保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保险基金所实现的收益,例如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等,只要是用于基金章程所规定的扶持银行和保护银行债权人权益之目的,就免征公司税,营业税和财产税。

5.对存款者的高保障

德国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及其信贷银行的存款者,所受保障的最高限额是所在银行责任自有资本的30%.那些小型的金融机构,其最低自有资本为600万马克(约300万欧元),其每个存款者所受到的保障至少达到180万马克(约90万欧元),实际上是受到完全的保护。而在其它一些国家,保险额明显低于德国,如法国仅约6万欧元,英国约2.5万欧元,意大利约为60万欧元,荷兰约2万欧元,希腊约2万欧元,美国最高保障额不到9万欧元,日本不到7万欧元,加拿大不到5万欧元。(注:DeutscheBundesbank,Juli1992,P36;2.BdB,1999.)

四、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已经有了70年左右的历史,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1、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银行真正成为市场活动主体。在中国的主要问题是消除政府对银行公开的和隐形的信用担保,应让银行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优胜劣汰,资不抵债就应该破产清理。也只有这样,银行才能在危机中不断地扩张自身资产实力。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中国金融理论与实务部门对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较多,并且较多的意见均倾向于首先在农村信用社领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克服农村金融体制的脆弱性,这在中国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之前,是没有必要的,要建立农村信用社领域的存款保险制度,前提也是农村信用社系统产权制度、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化。

2、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拆分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消除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垄断地位,明晰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产权,可以为存款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创造制度基础。

3、存款保险应该设置一个适宜的、对存款额的最大保险补偿百分比以及一个适宜的保险补偿额上限。对存款额的最大保险补偿百分比应该低于100%,一般应在90%左右。1998年8月1日生效的德国存款保险与投资者补偿法(ESAEG)规定每个存款者的最大补偿额为存款额90%,限额为2万欧元。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走向。最大补偿额占存款额的百分比过高以及保险补偿额上限过高,不利于存款者提高其风险意识,存款者会因此失去甄别和选择更安全信贷机构的动力,银行系统本身也会出现道德风险,弱化风险防范意识。最大补偿额占存款额的百分比过低,以及保险补偿额上限过低,会导致对存款者的存款保护水平过低,容易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引发存户挤兑和系统性金融危机。

4、应该从整体出发,建立一种覆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这种体系既可以是分散型的,也可以是集中型的(如单设一个部级的存款保险公司)。关键在于保障水平应该大致符合上述第3条所要求的条件。如果参照德国历史上形成的做法,可分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在各系统内建立存款保障基金,形成一个分散型的存款保险体系。如果参照德国新近的发展经验,在上述分系统建立分散型存款保障基金或机构之外,还可以建立一种集中型的存款保障体系,它负责提供某种最低程度的、统一的存款保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3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

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农业保险的这种正外部性直接表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

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要真正发挥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面临问题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但政府行为的介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当前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的两个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1.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角度。农户的农业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他们才具有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帮助农户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是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途径之一。但是,农户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外,还涉及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那么,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户提高保费补贴也许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这种补贴必须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这种补贴在使得农户买得起的前提下,还必须使农户感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即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相比较其他非农收益足够高。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这种补贴水平,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政府的财政是无法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这种财政投人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也是令人担忧的。

2.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率的角度。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只有在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使农业保险的利润率与公司其他财险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财政补贴必然是难以为继的,政府当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这种有限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当,不仅不能解决农业保险中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重,即形成投保农户与保险机构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双重的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须寻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构想--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的构想

(一)“联合体”模式的基本涵义

本文所提出的“联合体”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共保体”模式,也不是指类似于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合作保险模式,而是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内,将农村基于农户合作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股份制联合体”的一种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首先,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地区的生产特点和区域差别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农户归人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次,在政府主导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控股、合作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制联合体”;第三,在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除了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广大分散的农户,而是面向农户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也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承保。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做法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配。我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种“联合体”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天然的基础和适应性。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这种“联合体”模式之所以能比较好地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农户方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种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由于收入相对低下农户买不起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体现在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和农业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大都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1)从解决农户参保意愿的角度来说,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下提高自身市场经济地位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下,农村中的社会化服务对一般农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联合体”模式要求,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户要取得各种农村社会化服务,必须加入当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以资金参股的方式参与并分享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当地农户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当然个别农户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农业保险的购买;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派遣代表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部门共同参与并监督农业保险的决策运行。在这种体制下,分散的农户基于自身总体收益(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收入都与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动机考虑,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钱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而且,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都彼此熟悉,农户将钱放在合作经济组织内是比较放心的。(2)从解决农户购买力的角度来说,本来相对于价格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小规模经营的一般农户是难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建立,单个农户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钱就可以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政府部门的保费补贴也进一步减轻了农户的投保负担。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1篇4

这次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全面安排和部署今明两年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动员全区上下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团结奋战,坚决打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攻坚战。下面,我重点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始终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来抓,以开展社保试点为契机,一手抓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手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保试点工作中,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社保试点工作的任务,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全区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资金筹集渠道逐步拓宽,保险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大,保障功能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有一些方面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还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参保、全面覆盖。现在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很多地区已经创造了成功的经验,可以说在制度层面上已经把社会保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了城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全体劳动者,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区还没有做到全覆盖,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保面太小,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目前全区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企业参保面仅为12%,我区还没有达到全市的平均值,一些企业虽然参加了保险,也只是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没有参保。有的企业用工数百人却只有几十人参保。另外,一些破产企业职工、无缴费能力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些群体大多数还滞留在社会保险大门之外。特别是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农民陆续到城市谋求生存和发展,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还有部分企业参保与缴费不同步,长期拖欠保费,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转。这些都反映出我区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已经对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抓紧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措施,就是要努力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当前,全区上下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坚持执政为民、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是体现执政为民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党和政府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这次我们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就是要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成为广大老百姓的"安心工程",为更多的劳动者解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劳动者都能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失业有待遇。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为广大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战略举措。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是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调节器"。近20年来,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社会保障改革的浪潮,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我国东部沿海省份的大部分城市和我省营口等市在社保扩面工作上已经走在了前面,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已全部参保,而且运作得十分规范。当前我区经济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出现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区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改革,使一批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轻装上阵,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使我区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化就业开辟了道路。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仅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各项经济工作,更要抓好社会保障工作,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否广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市政府已明确把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而且下达了具体的工作目标。从我区现实情况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开展社保试点工作以来,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总数与从业人员总数还没有实现同步增长,很大一部分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与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许多企业领导同志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会限制企业发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参加社会保险对一个企业来讲,企业是要多投一些资金,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但是其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积极作用不可低估。企业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对社会优秀人才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对广大职工就会产生强大的凝聚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必然会有更大的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企业参加了保险,就等同于拥有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另外,企业参加了保险,是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行动,是应尽的社会责任,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大措施,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选择。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企业加快发展进程中必须办好的一件大事来办。

二、咬住目标不放松,强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区委、区政府决定,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以今天的大会为契机,在全区范围内总体动员,全方位实施,确保这次攻坚战的最后胜利。

这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保险广覆盖、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参保行为,督促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参保为重点,采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专项审计等措施,强制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

4月15日

4、工伤保险两年内扩面新增参保人员3000人。2005年度和2006年度各扩面新增参保人员1500人,实现工伤保险广覆盖。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具体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广泛发动,全面落实扩面任务。一是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积极参保。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我们应该看到,一些职工群众在未参保的企业就业,他们无时不在为自己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现实问题而苦恼,他们迫切地希望自己工作的企业能够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作为有责任心的企业家,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带头参保。全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都要积极参保,及时缴费,同时也要组织好职工缴费。一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参保,这次也要尽快解决参保的一些实际问题,扩大社保覆盖面。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参加省统筹的养老保险外,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模以上企业至少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济实力一般的企业可以先重点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逐步带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营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可以先重点参加养老保险,待有条件后再参加其他险种。有些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只是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保,没有为大多数职工投保,这种现象要纠正。二是要积极动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保。社会保险具有共济性的特点,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途径。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积极动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是要着力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困难群体主要包括长期停产企业的职工、征地动迁后的失地农民、长期下岗失业人员等,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困难群体参保的优惠政策。

第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扩面合力。要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推进扩面,实施部门联动。抓好部门联动,关键要在"动"上作文章。一是各部门要制定促进社保扩面的具体办法。部门联动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要知道如何做、如何做好。这次扩面攻坚,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各部门职责,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制定了19条制约措施,其中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用人单位,暂不评定企业人力资源诚信等级,在劳动年检时暂不验收。税务部门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暂缓办理计税工资税前列支、暂缓年检、缓售发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参保的企业和单位,要暂缓年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暂缓办理营运手续,民政部门对非企业法人不予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核,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牌照等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控购采购办公室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申购小汽车相关手续。此外,不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对其科研项目,科技局不予立项审批,不给予扶持政策,不办理科技贷款;对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发改委不予办理,也不予申报国债支持项目;对其技术改造,经委不予立项审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拖欠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不能将其提名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已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人代表,企业要限期参保,否则将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国资委、经委、外经贸局、科技局、人事局、农委、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科协、工商联等部门要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种荣誉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人事编制部门也都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制约措施。对于这些具体措施,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促进社保扩面的具体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要形成整体制约机制。对于这些制约措施,不仅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级领导同志要支持部门联动工作。任何一位领导同志都不能为拒不参保的企业说情,不能开口子。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察室要对各职能部门联动情况进行督查。区机关工委要把各职能部门执行联动制约措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三是要搞好服务。各部门在联动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如何参保要做好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及时向联动部门传递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并做好收费服务工作。四是要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区扩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制度、规范流程,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工作合力。各街道办事处社保扩面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尽职尽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

第四,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对象比较复杂,全区上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依法推进。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要依法确定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了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优惠政策,这次会议下发的文件中区委、区政府也进行了转发,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区委、区政府今明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区上下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保圆满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

第一,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圆满完成扩面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已经成立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二十几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街道办事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调研,亲自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下决心做好重点企业的工作。

第二,严格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扩面工作原则,以扩面资源普查数据为依据,向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下达扩面工作目标。一要明确目标。今明两年,每年区政府都要与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签订年度扩面征缴工作责任状,一年一兑现。今天这次会议,我们要与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签订扩面工作目标责任状,会后签状单位要下大气力抓好落实。今天签订的责任状就是军令状,各单位要不打折扣地完成,要把责任状的各项内容层层分解,把任务落实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二要严格考核。对这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切实加强考核,区政府对扩面新增人数、新增人员缴费率和扩面新增缴费额三项指标同时下达、同时考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核,并列为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签状部门年度年度刚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考核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从严查处。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扩面工作和各职能部门联动情况按年进行考核、总结,两年扩面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做出整体评价。三要严格奖惩措施。未完成目标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得参与评选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先进,并要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区委、区政府要根据各办事处和部门扩面征缴工作完成情况,按照《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奖惩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第三,各级领导要带头包户抓点,确保扩面工作有序推进。区委、区政府在全区选择了27户有规模、有代表性的企业,采取"区级领导包户抓点"的办法,组织其参保。凡是区领导抓点的企业,办事处要做好企业工作,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保,争取成为我区社保扩面征缴的先行单位。各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也要带头包企业,抓好社保扩面工作。区党政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都要包企业扩面工作。通过"以点带面",带动全区各类企业依法参保。

第四,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政府已经作出决定,在原有劳动保障平台基础上增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协管员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服务性岗位,所需的工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配套30%,协管员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招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协管员2至3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设协管员1人。协管员主要负责协助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做好所在街道、社区纳税单位和从业人员(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社会保险业务的调查、协调、衔接和宣传等服务工作;做好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扩面两年攻坚战中,重点负责督促辖区内纳税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区委宣传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扩面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个体协会要向个体从业人员进行扩面工作宣传,促使其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1篇5

第一,实施范围和方式上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带有强制性。但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其保障范围是很有限的。而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

第二,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营业费用率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第三,保障程度上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相对来说要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

第四,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的差异。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缴保险费数额虽然可能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6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求对数多元回归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市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民众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快速增长。但是,与之对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与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产业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在总保费的占比中不足7%,而成熟市场一般在20%-30%。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老龄化、城镇化、中产和富裕阶层的产生、国家政策的支持、医保覆盖范围不足等客观因素,将会很快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从国内研究的情形来看,如王磊(2006)运用含滞后项的自然对数多元线性回归研究了北京市寿险的需求状况,发现各因素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的大小;张连勤(2008)通过对数多元回归以及聚类分析,对青岛市人身保险需求作出了实证分析。然而,笔者认为学者的研究中还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人身保险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寿险,三者需求状况模式存在着较大差异,混为一个独立群体研究,使得分析的结果缺乏针对性;二是指标的选取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思路,指标选取带有随机性。本文将以北京市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现状为例,通过PEST分析影响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系列因素,并基于对数多元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作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PEST分析影响北京市健康保险产品需求的因素

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保险经济保障的需要量。顾名思义,本文所研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需求是指近十年里,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要量。笔者使用PEST分析方法对影响北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求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

(一)政策

从2002年保监会的《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再到2015年联合财政部的《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我国健康保险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逐步规范到逐渐完善,涵盖领域逐步推广,监管主体逐步增多。相应政策的日益完善规范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对激发健康保险产品需求有着明显的正外部效应。

(二)经济

一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构成健康保险有效需求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要形成现实需求的决定因素;二是利率水平。利率水平越低,对商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越大。2015年央行五次降低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五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试图通过降低利率水平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三是通货膨胀,即CPI来表示。一般硭担通货膨胀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越小;四是保险公司的发展水平。保险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数目、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均向市场化发展。保险市场的结构实现从寡头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转变的趋势,在北京地区尤为明显。

(三)社会

一是社会保险的发展程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发展程度对健康保险产品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对健康保险需求产生一定的收入效应。二是家庭结构。从社会发展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的抚养率升高,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足的矛盾凸显,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对商业保险特别是健康保险的需求理应显著增大。

(四)技术

互联网几乎渗入保险公司各个阶段,从承保端的产品开发推广上市到投资端的资金收发,都有互联网技术的身影,极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完善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

三、对数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择与模型假设

通过前面的分析,影响健康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很多,但是由于无法量化或者数据无法取得,并不是所有的影响因素均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进行分析。为了便于操作,在实证分析中,笔者选取了重要的、易于获得数据、易于量化的因素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具体如下。

被解释变量Y: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替代有效需求

解释变量X:居民可支配收入(元)用X1表示;常住人口家庭规模(人/户)用X2表示;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以上年价格为100)用X3表示;社保指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万人)用X4表示;保险市场结构指标用X5表示,即保险产品供给市场的集中度CR3来表示;政策指标用X6表示,作为虚拟变量,反映政策红利这个定性因素所带来的保险需求变化。X6=1,表示存在政策利好;X6=0,反映不存在政策利好。

(二)数据及模型选取

使用2006~2015共10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北京统计年鉴》。自然对数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被广泛应用于健康险需求函数的估计,不仅可以将估计系数解释弹性,而且对各变量取对数可以消除趋势变化的影响及各变量的量纲问题。

(三)模型搭建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7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大数据;移动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F832.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207-04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互联网保险是将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赋予保险业的一种全新形式。到目前为止,并无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统一概念。从前人们狭义地将互联网保险局限于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保险的营销,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对保险业的深刻改变不仅仅是营销方式,还包括商业模式、产品结构、组织方式等。

参考保监会2014年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并结合专业人士观点,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具体行为包括,通过网络为客户提品及服务信息,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互联网保险的概念贯穿于从保险产品的最初设计到合同的终止这一整体过程。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商业模式

我国互联网保险始于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中文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当年该网为新华人寿促成了国内第一份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入了电子商务的大门。

2000年,太保、平安、泰康官方网站相继成立,开始了企业门户的品牌展示及资讯传播。2003年3月,首次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网”诞生。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此后,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了第一张全流程电子保单。2011年9月,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标志着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走向规范化、专业化。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互联网市场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使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消费和投资渠道进入人们视野。2012年12月,泰康人寿登陆京东商城开通保险频道,在线推出了综合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母婴险等近10款保险产品;同月,国华人寿通过淘宝聚划算网络销售平台推出3款万能险产品,仅3天便售出4356件,销售额达到1.05亿元,成为业界利用网络平台团购模式销售保险产品的第一家。2012年8月,平安人寿首个应用于寿险保单服务的APP应用程序“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2月,由阿里巴巴的马云、中国平安的马明哲、腾讯的马化腾联手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取得了保监会的批文,进入正式筹建期。同年9月,众安在线获得同意开业批复;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以“三马”众安为首,国寿、太平洋、新华、太平、安邦、阳光、生命、前海等已开办或筹办独立电商公司。到目前为止,互联网保险已经形成各保险企业官方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官方借助第三方平台模式、网络兼业模式、专业中介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等多种商业类型(见表一),并且逐步从PC端向移动通讯端拓展。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60家;2011年,行业28家公司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31.99亿元;2012年,行业34家公司的规模保费为106.24亿元,增长2.3倍;2013年,60家公司的规模保费增长到291.15亿元,比2012年增长1.74倍。3年间,行业互联网保险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

三、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互联网保险的受众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年轻消费者,核心是打造具有电商特点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不论对保险企业或者保险消费人群都有着传统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成本低廉、覆盖面广

保险天然适合网销,它无须生产、仓储、物流,用户有需求即立刻生成保单。互联网保险采用电子商务渠道直接接触客户,节省了交易中间环节和渠道费用,意味着消费者将买到更加优惠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连接了整个世界,消费者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能轻松快捷地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2.信息透明,便于互动

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直达消费者的信息通路,使得保险销售具有直销的特点。它的交互性使客户由传统营销方式中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这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更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销售思路,带来更贴近客户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是网销能够吸引客户、留住客户的根本,也是渠道生命力的根源。

3.网民众多,潜力巨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表的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根据麦肯锡的报告,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网民数将从目前的4亿多人增加到7.5亿人;到2022年,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将从2005年的0.16%上升到10%。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消费潜力的增大以及保险观念的进步,未来网络保险潜力巨大。

4.坚守诚信,营造品牌

得益于网络的透明度和传播度,任何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地拿商誉冒险,传统线下渠道中人的误导甚至欺诈在网上几乎无所遁形。相对地,保险公司的善举也会经由网络放大,形成良好的口碑,利于保险公司的品牌塑造。很多中小险企正是通过创新的网络保险扩大了规模,竖立了良好形象。

5.挖掘数据、精准定价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提供了保险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信息对称,可以显示公司与用户的诚信度与不良记录。保险企业通过对数据的深层挖掘还可以使得保险产品依据年龄、消费偏好等更加细分,提供更准确的保险定价服务。在混业背景之下,这些数据还可以使综合金融大后台建设得到深化。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也可以基于大数据进行高效、前瞻、主动性监管。

6.场景销售、产品创新

场景可以激发客户的需求。特定的场景会激发人们对生老病死残带来的风险担忧。传统的推销依靠营销员的话术激发客户的需求,而网络则是客户在自身的体验中自发地联想到未来的风险场景而激发需求,这种需求更加自然,也更加强烈。

比如,人们在网上购买机票的时候会担心飞机事故,那个场景激发了购买航意险的需求;人们在淘宝购物的时候会担心货不称心,于是激发了购买退运险的需求。互联网上的产品创新也往往和场景销售相结合,如在中秋卖赏月险、七夕卖爱情险,过年卖鞭炮险、夏季卖高温险等等,这些产品虽带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从产品与销售创新的角度来看不乏可肯定之处。

四、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及特点

目前在网上销售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产品包括以下几类:

1.财险方面主要包括:(1)车险;(2)家财险;(3)退运险;(4)个人资金账户安全险;(5)账号及虚拟资产被盗险等。

这些产品具有保费低、简明易懂、审核简便、保险期限短、保险责任简单、投保易、理赔快等特点,但同样也造成了产品的同质性过强、易于复制,导致此类产品的网上销售易于陷入价格战的红海市场。

2.寿险方面主要包括:(1)意外险,包括综合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境内外旅游险;(2)投资类保险,包括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3)两全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防癌险等;(4)年金保险,如补充养老计划等。

从网上寿险的销售数量看,投资类险种的销售规模大于保障类险种,很多第三方平台上的主打的理财产品就是万能险或者投连险,并且由于风险相对较小,预期收益率较高往往刚上线就被抢购一空。

3.信用保证保险。这类保险虽然发展相对较晚,但是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和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其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创新在于同业公司的竞争中形成优势,在这一崭新的领域获得先机,从而拉开拓展蓝海市场的序幕。

众安保险在淘宝平台推出的“众乐宝”以及聚划算平台推出的“参聚险”,都是对卖家收取相对较低的保费替代以往的保证金以提供信用风险保障。据称“众乐宝”是全球首款运用互联网数据作为精算依据的保险产品,为整个互联网交易活动提供了一整套风险管控体系。

此外,在P2P“去担保”的背景下,险企有望成为作为担保公司的良好替代者。众安保险除了为集团旗下招财宝平台的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外,还承保了新浪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平台“房金所”的贷款业务。中国人寿财险与民安保险联手与P2P网贷平台“财路通”开展保险业务,浙商财险与P2P平台“黄河金融”开展合作,大地财险为“满满贷”的借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保险和借款抵押物保险,国寿财险对“宜信”承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在这些保险业务中,若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则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赔偿保险金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另类创新险种层出不穷。从去年开始,赏月险、摇号险、防小三险、压力山大险……这些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保险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也引发了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带有性质。此外,在移动互联网设备上出现了许多带有交互性的保险产品。比如,泰康人寿的“微互助”、中国太保的“救生圈”、阳光人寿的“摇钱术”等等。这类产品以趣味性和娱乐性的方式创造了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销量,同时普及了保险知识。

以上四类保险产品的共同特点是清晰明白、易于理解。期限大多在一年以内,保费大多数较为低廉,采用趸交方式,保险责任相对简单,以保险细分市场为主。

五、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1.网上核保的问题

核保是保险业务中最为重要的步骤,是保证保单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网上保险作为保险行业一个新的业务方式,其最大的弱点就是核保这方面,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很高,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

解决网络核保的问题在国内外都是难题。但是海外保险公司解决这个问题的意愿比国内更积极,更强烈,而且已经有很多成形系统,如慕尼黑再保险的网络智能核保系统,可以实现非标准件的实时核保功能。

虽然目前网上保险大多是一些分散型产品,对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分类要求不高,但是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保险标的,可以通过线下与线上结合的方式解决核保问题,即通过网络投保,然后线下预约核保方式解决。此外,众安保险开创的“没有核保部门、没有理赔队伍、甚至事故现场都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的模式也许也是未来互联网形态的一种参考。

2.跨行业以及法规的问题

保险业与互联网结合,涉及信息产业与金融业,使得原本单一的风险复杂化,对人才、对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都有所欠缺,复合型人才储备也相对不足。今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保险跨区瓶颈有所突破,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陷入搁浅。全面涵盖人身险、财产险和中介领域的更高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多真空和模糊地带。

3.风险控制问题

首先是道德风险。如果互联网技术足够发达、社会征信体系比较健全,道德风险发生的程度就会大幅降低,因为客户不诚信最终会影响其社会信用。比如,对购买网络车险的人,保险公司实际无法审核其汽车的适用性和完整程度,因此当事件发生后,很难对出险原因进行归类,尤其对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很难确定。但是如果信用体系健全,一旦投保人意图败露,其承担的信用成本更大,这就能最大可能地解决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其次是技术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在支付安全问题上增加风控流程。现在的电子支付无论是银行支付还是第三方支付,安全工作已经越来越好。但是保险公司还是需要完善在支付方面的管理。防止客户正常支付而不能正常出单的状况,从而损害网络销售的声誉。另外如何保障客户支付信息和隐私,也是保险公司需要完善的过程,尤其是有效保护服务器信息安全,是每家网络平台都必须重视的问题。

4.产品创新与标准化的问题

网络保险产品与传统产品的开发理念有所不同。网络用户希望不同网站销售的保单价格、条款和责任具有可比性,而传统定价模式则是希望通过一张保单为客户提供更多保险责任,从而收取更多保费。基于这种差异,网络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往往更简单,以此专门保险比较多,针对性更强,客户更容易理解和比较。更加出现了一些传统领域不会出现的另类保险。但是在新的产品出现之后,又很容易被模仿,造成产品的同质化。互联网保险产品为了脱颖而出,必须差异化;但是就保险本身的特点而言,是基于大数定律的损失精算,具有标准化特点。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设计出符合社会需求又使用户满意的产品是对各保险公司的一大考验。

5.反洗钱的问题

保险洗钱在业内多被指洗钱者利用人寿及财产保险将资金“清洗”。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如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并且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的趋势。

常见洗钱形式有团险洗钱、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等,手段分为长险短做、趸缴期领、提前退保等。

一般来说,平均保费金额较高的保险尤其投资类保险产品,理赔或给付条件容易满足或者退保损失小的保险产品,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高、保单质押能力高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其洗钱风险较高。

保监会在未来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应该从产品属性、业务流程和系统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使得洗钱风险评估系统更加完善。

6.信息共享及大数据的利用问题

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可供进行挖掘分析的样本数据并不充分,很多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研究无法进行,并且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不畅。

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正式成立。主要业务是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保险经营管理数据,建立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体系,为保险业发展和监管提供基础性的网络支持和信息服务。目前,该保险公司间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已进入正常营运状态,全国车险平台接收工作已完成,其他险种的数据平台建设正在有序进行。未来,这样一个囊括寿险、财险、健康险等多险种承保理赔信息的大型保险信息平台的成形,不仅利于减少假赔案、提高承保质量,对于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有战略性意义。

六、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

1.随着4G时代到来,移动互联网保险将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当前,手机和平板等移动互联设备日益普及,作为个人数据入口的移动互联网代表了互联网发展的核心趋势。移动设备以其便携性受到青睐,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应用占据年轻人的市场。根据互联网信息技术中心的数据,2013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占总人口的46%。其中,手机网民数量达到4.6亿,占全体网民的比率从74.5%提高到78.5%,并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通过手机一键关注建立起日常联系,可以随时随地接收到新的保险信息和产品。“求关爱”、“救生圈”、“摇钱树”这些以交互性、趣味性为创新的险种给予手机端客户良好体验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扩大了影响力。未来,以移动端推送的保险产品必然称为保险销售的新增长点。

2.“学习型营销”、“情境式营销”将替代“攻势型营销”

有别于保险从业人员向客户推销产品的“攻势型营销”手段,互联网保险是希望客户能在充分理解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到真正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保险网站不仅是一个销售平台,还是一个为“理解保险”而设立的学习平台。客户可以在网站上学习到保险知识,也可以享受到即时咨询服务,让客户在充分了解和认可之后,主动购买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人身险产品。为了便于客户理解,保险公司可以制作视频、辅以动画和声音等手段来生动的展示产品,便于客户理解。同时,通过与电商平台的无缝对接,可以以情境模式引导客户选择与之相关的产品。

3.“按需定制、全产业链”模式将成为主导

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及私人定制成为可能,这将有助于解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问题。互联网时代讲求与客户的互动,增加客户黏性,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并满足其需求,从而增加后续业务的可持续性。但是就目前而言,网络互动还停留在售前阶段,客户只能被动地选择产品。未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新场景应用、带有趣味性的问题设计或小游戏等手段了解客户的需求,从而设计针对细分人群的创新产品。未来,互联网保险将会从“大公司开荒、第三方平台浇水、电商助力”这种简单模式向“按需定制、全产业链”的方向进阶。

4.保险门槛降低,保险产品趋于“碎片化”

余额宝给货基带来的最大改变是降低了投资的门槛,1块钱起买,T+0赎回。之后的“宝宝类”产品纷纷效仿,更出现了1分钱起买的货币基金,使基金理财观念深入普罗大众。同样的,互联网保险领域也出现了很多“1分钱”保险,涉及交通意外险、厨房意外险、旅游险等多个险种,涵盖生命人寿、阳光保险、信泰人寿、中美联合大都会人寿、国华人寿、太平洋人寿等多家险企。碎片化已成为互联网保险新品的主旋律,主要体现在:价格低廉、保障时间缩短、保障范围收窄,条款简单、标准化。此类保险是对保险市场的进一步细分,比如由人身意外险细分出“鞭炮险”,由产品责任险细分出“奶粉召回保险”,由重大疾病险细分出“防癌险”等等。

这些保险产品即使短期不会盈利,但是培育了市场、积累了客户资料,有助于二次营销。如今,保监会正在酝酿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也将进一步降低保费门槛,增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扩大险企的自主能力。

5.互联网保险不会完全取代线下保险,传统保险仍有生存空间

互联网保险产品与线下保险产品并非完全重合,相反有一定的差异度,这就决定了未来传统保险业仍然有生存空间。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也存在不利的一面。首先,互联网在减少某些风险的同时会增加另一些风险。其次,互联网在降低一些成本的同时会增加另一些成本,如通过信息技术设计复杂产品的成本,以及客户对信息的甄别成本,这些成本如果超过了传统渠道,保险公司可能宁愿选择线下。再次,互联网促进产业链融合,但是融合多了,可能会造成手忙脚乱,宽而不专。再加上核保、理赔等一些环节还需要线下的配合,所以互联网保险虽然会发展迅速,但是并不会令实体保险走向消亡。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3]张一然.略论互联网金融下的保险行业[J].经济师,2014,(4).

[4]王京京.互联网金融浪潮下传统保险行业何去何从[J],金融经济,2014,(6).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农业、工业、贸易与金融等领域对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引入,使得电子商务变为当下的潮流。作为金融业重要分支的保险行业,它的发展与信息密不可分。然而保险是一种基于承诺并且无形服务型产品,它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信息的广泛传递和交流。

这些年来,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所蕴含的无限商机吸引着市场中的各个行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面对面的服务模式,Internet本身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超时空、全球性特点使得新型的保险营销服务渠道也拓展出了新的市场,保险电子商务开始被市场广泛接受。

中国保险业起步比国外晚,保险市场相对于国外保险市场也不成熟,中国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契机使得国外保险企业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给我国保险企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国外成熟保险企业的进入推动了我国本土保险企业的创新,电子商务保险就必然会出现。但目前我国本土保险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欠缺,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通过创新性的研究来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

2.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现状

虽然电子商务保险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2015-2022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调查及投资评估报告》中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保险业收入17222亿元中有291亿元来自于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虽然互联网保险规模约占保费收入的1.7%,但年均202%的增长率可观。

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已有85家保险公司经营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3年增加26家,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95%,共计858.9亿元,对全行业保费增长贡献率为18.9%,比2013年高出8.2%。2011年到2014年间,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我国的保费规模提升26倍,互联网保险已然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

2012年到现在,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处于全面发展阶段,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借助自己的官方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门户等多种方式开展电子商务保险业务。2011-2013年间,国内拥有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的数量以年均46%的增长率增加;保费规模从2011年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总体增幅达810%;投保人数从816万到5437万,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

3.影响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

尽管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很多公司也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来发展业务,但我国的电子商务和保险行业水平还很低。虽然很多保险公司也纷纷打造了自己的官方网站,推出了自己的主页,但这些仅仅是停留在宣传企业或者险种的层面,涉及到更高一层的也不过是投保邀请和客户服务;另一方面,尽管一些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方便快捷的进行在线投保、核保与支付,但余下大部分的业务流程目前仍然需要通过在线下才能完成。虽然如今我国通过网络销售的保费收入金额每年都呈现递增趋势,且数目可观,但较之西方国家,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潜力仍然有待开发。而制约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是因为:

第一,互联网保险的模式增加了投机性。电子商务保险的完全网络化会使道德风险和你选择的发生率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保险公司的出险率,使得保险公司盈利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费率的厘定。

第二,互联网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合同法提出了挑战,网上合同的无形性及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亟待解决。

第三,互联网保险存在交易和客户隐私保护的安全隐患。互联网保险以传统保险业务没有的信息存储方便和数据传输高效的特征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但网络所具有的优势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破坏、篡改以及窃用客户数据带来了便利。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得到的结果显示,对安全可靠性问题担忧的电子商务用户高达52.26%。互联网的信息开放透明、便与互动的特点也会对保险户的隐私造成一定威胁。竞争对手通过网络采取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保单信息的丢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第四,电子商务保险模式多种多样,缺乏完善的体系。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经营的模式变得多样化,如泰康在线等保险公司在官网平台直接提供产品报价;以及与如淘宝网等网络技术公司合作销售保单等,保险公司种类繁多的经营模式在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同时,却忽视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第五,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品种单一,产品结构不平衡。我国互联网保险品种主要是车险和一些简单的寿险以及一些理财类保险等产品,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仍然处在标准化、低价值、短时期、低廉度的阶段,在契合消费者习惯和需求的个性化产品方面更是缺少。

4.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提高全民素质修养,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改善;但与此同时,贪污腐败大行其道、公众缺乏信仰、社会矛盾尖锐等社会问题也出现。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网络交易意识和先进的技术保障的基础上,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就势必会对诚实守信原则有更高的要求,对一国的信用制度体系有更高的要求。为了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政府组织要加强全民素质修宣传教育并且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制。

第二,积极完善我国的网络法律体制,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保险电子商务想要持久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度,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及可靠性的保证。因此就需要我们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普及网络安全交易和网络法律的知识,使得保险电子商务更加高效的运行。

第三,加快建设保险公司内部体系。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员工在线操作的能力。客户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的数字化是新时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保险公司内部体系的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的支持互联网保险外部的发展。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9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0

关键词:大学生;“互联网+”;商业保险

一、引言

“互联网+保险业”是指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各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新型保险业务模式。国务院总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联系起来。2015年10月29日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强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据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统计,在20~29岁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远高于其他年龄层,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远高于其余学历人群。保险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需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而大学生是我国网民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大学生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对商业保险的投保现状,深入分析影响大学生投保的主要因素,探究“互联网+”时代下提高大学生保险意识的方法并提出建议。

二、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与保险业越来越密不可分的关系,大学生作为商业保险还未完全开发的客户群体,国内已有的大部分研究也是偏向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投保情况,缺少大学生对商业保险投保意愿及需求的研究。

沈延兵、傅继波等学者认为,大学生对保险的选择范围不广,保险品种单一且本科生的生活费用主要来源于父母制约了其投保。寇有芳,贾书敏认为大学生对自身保险意识的培养缺乏主观能动性,保险没有真正地走进大学生的心中。本文在以上研究基础上,通过将父母的投保偏好与大学生自身偏好对比,提出保险公司应与大学生建立直接联系,从大学生实际偏好出发,制定相应保险产品。

三、数据来源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5年4月~5月完成了实地问卷与访谈调查。调研地点覆盖了整个成都市。首先,将成都市内的大学按照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民办高校以及职业技术类学校进行分类,然后在每个类别下随机抽取2个大学,按照各学校本科生人数的比例分配样本量。调研地点确定为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并按所学专业(经济类与非经济类)进行分类,随机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其中四川大学发放200份,四川农业大学发放200份,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发放100份,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100份,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发放50份,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发放50份。共回收574份,其中有效问卷530份,剔除无效问卷44份。有效率为92.3%。受访者绝大部分都是固定网民,其商业保险行为将作为保险业与互联网结合发展的重要参考,将其作为调查对象具有现实意义。

四、描述性分析

(一)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与经济类专业学生更了解商业保险

将大学生对商业保险的了解程度按照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民办高校以及职业技术类学校分类,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民办高校、职业技术类学校学生对商业保险的了解程度是依次递减的,这与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大学教育课程安排有关。据不同专业学生统计数据分析,经济类的学生由于对保险知识有过一定的学习基础,了解程度远高于非经济类专业学生。

(二)大学生投保率低,大部分属于被动投保

调查结果显示:拥有社会保险的大学生只有4成,大学生商业保险投保率处于较低水平。有小部分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已投保商业保险。在已投保人群中,绝大部分大学生都依靠家长为其投保,普遍缺乏自主投保意识。

(三)大学生的已投保的保险产品与自身偏好不对称

由于大学生主要依靠父母为其投保,而父母的投保观念与其自身偏好存在差异,通过对比父母偏好与大学生自身偏好,发现已有的商业保险行为与大学生的偏好不对称。分别体现在险种与投保途径的选择这两个方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到,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仍是选择最多的险种,但财险,理财险等新险种也受到大学生的青睐,选择对应险种的比例有明显增加,各险种选择人数趋于均衡。

(四)互联网等新兴投保方式受到大学生青睐

在投保途径的选择上,我们将已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途径与大学生自身选择的进行对比(如表1),发现,选择互联网投保的人数有了大幅增加,电话及其他新兴的投保途径也在大学生的考虑范围内,这也符合了未来“互联网+商业保险”的发展趋势。

(五)新媒体传播成为获取保险知识的主要途径

从大学生获取保险信息的渠道统计结果得知,传统的保险业依靠保险业务员的宣传与亲戚朋友的介绍拓展业务,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学生区别于其他人群的特有偏好,使其更多的从视频、网络、杂志等新媒体获取保险信息。

(六)保险对于风险的规避作用得到认可

通过调查发现:11.2%的人认为商业保险很重要,59.8%的人认为商业保险比较重要,27.3%的人认为商业保险可有可无,0.5%的人认为商业保险没有任何意义,还有0.5%的人表示对商业保险反感。同时,82.3%的人认为保险是对人身,财产的一种保障,具有一定的意义。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得到大学生的普遍认同,保险在大学生群体中是具有发展前景的。

(七)对商业保险的不了解是制约大学生投保的主要因素

通过调查大学生未投保的原因时,大部分未投保大学生表示,对商业保险的不了解是其未投保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大学生经济来源大多依赖父母,经济不自主制约了其投保,还有小部分同学表示投保麻烦,理赔难使其不会考虑投保。

(八)是否满足自身需要是大学生投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统计选择投保时考虑的因素中发现,有78.5%的大学生考虑保单是否满足自身需要,71.8%的人会考虑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62.7%的人会考虑保费的多少,36.4%的人会考虑保险公司的名气。

满足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是大学生的首选,其次是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而大学生的经济状况更关系着实际的保费选择。通过统计得到,大部分大学生都选择年保费在1000元以内的保险产品。大学生可支配的自有资金较少,这制约了其对保费的选择,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保险偏好会随着大学生就业后收入的改变而改变,保费支出也会成为其就业后生活支出的重要部分。

五、政策建议

根据对成都市大学生商业保险投保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提高大学生的商业保险投保意识及投保率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以家庭教育为基础

家庭在大学生行为习惯的指导和思想的教育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潜移默化的风险意识能够为大学生形成基本的保险观念奠定基础。家庭整体保险意识的提高能加深大学生对保险的了解。在家庭这一基础层面上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对促进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形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以大学生为切入点

保险公司在吸收大学生投保时,主要面向其家长进行宣传,而没有与大学生建立直接联系,这样的方式造成了实际投保需求与现实投保选择的不对等。同时,保险公司已有的保险产品并不能有效满足大学生的需要。在原有险种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多进行市场调研,针对不同特征的保险市场制定对应的保险产品,从我国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三)以大学宣传为依托

由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以及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误解,大学校园里缺少保险知识的宣传。大学是大学生形成独立思维,接纳新兴事物最为关键的时期。各高校应该为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提高大学生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通过在大学校园建立有关商业保险的社团或举办相关讲座、竞赛等,不仅可以起到对保险知识的宣传效果,也可以拉近大学生与商业保险的距离,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保险知识的习惯。

(四)以大众传媒为配合

调查发现,网络,电视,杂志等新媒体是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意识需要充分利用各类大众传媒。采取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形式扩大保险的知名度,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保险,树立保险正面且不可替代的形象。减少宣传误导、客户误解对保险意识形成的负面影响。

(五)以行业规范为关键

保险业作为我国正大力发展的行业,在高速发展中需要加强行业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保险在大众观念中“投保易,理赔难”的观念也制约了一部分人投保,大学生投保时也将保险公司的质量列为重要参考。保险公司应该制定连贯有效的操作流程,规范理赔链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并给出合理的投保建议,提升客户满意度。

(六)以政府支持为保障

为了我国保险业的更好发展,大学生是不能忽视的群体,由于大学生依靠生活费难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国家应出台相关补助政策,在特定保险产品上,协助大学生进行合理的投保。通过培养在校大学生的保险意识和习惯,有助于在其毕业工作后,根据自己的收入制定不同的保险规划。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R].2015.

[2]沈延兵,傅继波,张爱芬,王京峰.大学生保险需求及意愿研究[J].上海保险,2003(03).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1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税优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065-02

健康保险是许多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各具特色,健康保险的发展也不尽相同。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通过几个典型发达国家的比较,揭示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1国外健康保险的发展

1.1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1)社会医疗保障+私人健康保险构成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少数民族免费医疗制度。私人健康保险,主要包括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和非营利的组织如医疗机构及医生协会发起的蓝十字、蓝盾组织等,这也说明了健康险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2)业务模式以“管理式医疗”为主。美国健康险的经营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完成了由传统的费用报销型到管理式医疗的转型。管理式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以最合理的价格取得最有效的治疗,使更多人可以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以团体健康保险为主导的市场。历史的原因和联邦税法的鼓励,美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大多是雇主为雇员购买。据有关部门统计,团体业务约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团体投保人数约占全体投保人数的87%。

(4)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美国,对于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不看做是其应纳税收入,而且雇员获得的医疗赔付金也不作为其应税收入。对于个人的健康保险费用,不论是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都有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1.2德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1)社会医疗保险+私人健康保险构成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指社会疾病保险、工伤事故和养老金保险,主要针对年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公民。私人健康保险主要包括疾病费用保险、住院费用保险、住院治疗补偿费保险、选科服务费用保险等。

(2)完善的制度监管。德国健康保险市场拥有严密的健康保险法律框架。德国早在1685年就实行了国家健康管理制度,自1883年起就连续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联邦健康保险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人群、保障范围、允许选择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3)专业化程度很高。德国的法律对于健康保险和其他业务的分业经营也作了明确规定。正是这一点使得德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主体能够专心致志的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在产品开发、定价、核保核赔、数据统计分析、客户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极其系统、精细的理论和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4)产品形态及服务多样化。德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丰富、保障全面,既有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替代产品,又有专门的补充产品,期限结构也多样化。保障内容涵盖住院和门诊的检查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住院津贴、病后疗养、海外治疗和急救、牙科和眼科治疗,甚至健康体检和眼科配镜。

2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200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肯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但是,目前健康保险的发展仍面临一系列问题。

首先,健康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结构性矛盾,主要从保费收入占比、市场结构、产品结构、空间结构四个方面考虑。

从保费收入占比来看,2009年我国总保费收入为11137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接近574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5.15%,而在成熟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在30%左右,这说明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深度还远远不够。

从市场结构来看,2009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最高的前五家公司市场份额约为69.71%,四家专业健康险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约为11.2%,其中人保健康的市场份额约为10.84%。

从产品结构来看,截至2009年年底,健康保险产品总数达到1564款,其中疾病保险产品占35.7%,医疗保险产品占62.3%,护理保险产品和失能收入保险产品各占1%。

从空间结构来看,2009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的省份的保费收入占总收入的60%,且大多为沿海地区,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最高的北京是的大约322倍。

其次,健康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太低。

保监会于2002年开始大力推广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理念,于2003年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正式文件形式鼓励保险公司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2006年出台并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了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健康险要专业化经营在业内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目前这一步基本还未迈开。首先,健康保险的经营理念大多仍停留在寿险的层面上;其次,管理制度严重不完善,包括精算技术、核保技术、核赔技术和风险管控技术严重匮乏,连基本的定价基础的“疾病表”都没有;再次,经营管理人才不足,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尚未形成。

最后,健康险的发展环境仍不成熟。

(1)缺少税收优惠,目前国内只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了税收优惠,对购买健康险的消费者还没有优惠,这会影响消费者购买保险的倾向。

(2)法律法规严重缺少,目前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只有2006年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不利于健康保险的明细化管理。

(3)社会基本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业务范围不明确。

(4)政府责任不明确。首先,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区分不明,社保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直接举办补充医疗保险;其次,某些地区存在政府越位的现象,在地方政府基本保险的层面上开办各种形式的地方附加保险,如上海市的地方附加健康保险,九江和镇江的大病统筹方案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挤占了商业健康保险发挥补充作用的空间。

3完善健康保险发展的措施

3.1医疗保险系统结构的改变

目前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三者之间是开放的,保险人只负责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而不参与医疗服务过程,这就为道德风险创造了空间,如果保险人直接和医疗服务机构交涉医疗服务费用,被保险人获得医疗服务时不需付费,这就能够增加保险人在服务过程中的话语权,可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这也是向“管理式医疗”发展的必经步骤。

3.2保险公司应该确定目标定位

(1)保险公司要找准市场定位,丰富产品体系,改变目前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查挖掘潜在客户的产品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顺应政府行为,适时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如9月17日北京民政局局长吴世民表示,北京将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这就为护理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契机。

(2)保险公司应抓紧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展开和员工福利市场迅速兴起的大好机遇,大力发展团体健康保险。美国是以团体保险为主导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团体业务约占市场份额的80%,而国内2009年的数据显示团体健康险保费收入只占健康险总保费收入的35%,未来团体健康险的发展空间还有很大。

3.3同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一方面借鉴交强险信息平台的模式,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联合搭建健康险信息平台;另一方面,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定期特定业务状况,完善行业数据,为标准表的制定做准备。

3.4提高健康险的专业化程度

健康保险的专业化首先需要加快健康险独立经营的步伐;其次政府、公司和高校应联合起来培养健康险经营需要的专业化人才;最后就是要提高健康险经营的专业制度,包括精算制度、核保核赔制度等。

3.5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1)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地位。厦门医疗保险模式在这一点上就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即限定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社会医疗保险开展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内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税收优惠,最关键的就是对被保险人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最重要的就是团体健康险中,允许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险的公司的健康险保费的税前列支。

(3)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为了健康保险的明细化管理,政府应加快健康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

(4)政府适当的调控作用。政府在健康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视,但是应明确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之间的界限,给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湛江模式”实现的“统一核算、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商保社保合作,使群众得到了更多保障,做到了政企分离,同时在更高程度上实现了政企合作。这迈出了示范效应的第一步,为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基本医疗制度的完善都打下了基础。

3.6建立与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

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增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意识。鉴于当前形势,保险公司应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方式参与医疗机构的管理。这有助于调解保险人作为第三方付费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

总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面临很多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只有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2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一、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简介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由于城镇居民与新农合的保险在基金筹集与运作方式极为相似,我国有地区将两个板块医疗保险合并运行,如浙江嘉兴和江苏常熟,未来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统一和城乡经济一体化经济形成后两种保险制度合并是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经办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各地陆续在原基础医疗保险制度之上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河南新乡为代表的业务委托管理模式,即将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收支风险,是一种管办分离的保险运行机制,这种模式有效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网络化的服务优势,减轻政府办医保的增员增编困境有效提高政府效能,不足之处是缺乏风险共担机制,未能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管理能力。第二种模式是广东湛江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划拨保险资金的15%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社会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并强化了医疗服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之处是商业保险只局限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管理,未能涉足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管理。第三种模式是以平谷为代表的共保联办型,该模式是政府将所有医保基金的50%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管理,双方各承担50%的基本医疗赔付责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效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方式与充足的管理资源,同时又发挥了政府管理上的强势和权威作用。从而提高基金利用率和报销额度;并强有力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二、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现状与商业保险公司资源情况分析

根据《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资料:2013年末辽宁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624.8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19.8亿元,支出29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4.3%。年末城镇两项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347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322.8亿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4.2亿元。全省参合农民为1973万人,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36.3亿元,用于住院补偿28.60亿元、门诊补偿5.50亿元,分别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9%、15%。到位资金使用率达到66.45%。参合农民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新农合报销封顶线达到8万元以上。从参保率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看,辽宁省三项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保障范围全面覆盖,保障基金稳定运行的良好状态。辽宁省于2014年1月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依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辽宁省各地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符合大病经营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并承担经营风险。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已将大病医保工作的实施作为省政府督查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大病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启动了我省商业保险机构正式全面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目前根据辽宁省保监会评定,我省有11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7家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这18家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标工作将会极大地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据辽宁省保监会统计数据2014年1-12月我省各保险公司健康险收入401519.26万元,保费支出182863.78万元。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保费持续增长,健康险在2014年已经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市场急需的健康险险种,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安康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由于其保障范围广,保障水平高,保障方式灵活,保障对象针对有社会医保和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两类人群分别采取不同保障方案,其市场销售量持续上升。随着人们对防范健康风险意识的增加,以及政府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支持倾向,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势必会整合自身资源,更深层次开拓医疗保险领域市场,满足广大公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最终实现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及政府的三方利益共赢。

三、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

目前辽宁省各地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合作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沈阳、大连、抚顺、鞍山、本溪、铁岭等地实行政府购买商业大病医疗险的保险合同模式,辽阳市新农合实行与商业保险公司合署联办的形式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营口市新农合在经办模式上也进行了创新,营口是省内唯一实现新农合“管办分离”的城市。营口市将新农合业务以政府出资的形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口分公司购买服务,并且随着新农合集资水平的上升,2013年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已由2006年的筹资资金总额的2%下降至1%。各地各种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联合经办模式各有优势,均有效减轻了政府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工作负担,提升医保经办效率,控制费用增长并最终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水平切实保障人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权益。随着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以其医疗保险保障改革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的不断扩展,辽宁省未来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趋势将逐渐建成统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管理更加集中,管理工作量加大,政府医保机构势必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验与管理资源来保障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结合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情况与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规模及保障层次深化的要求,我认为未来医保的经办模式主要应根据业务领域采用不同的合作模式,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基本医疗保障由政府医保机构管办,其补充医疗险及大病医疗险业务可继续采用现行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每年划拨一定比例保险资金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辽宁省政府可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保险公司办公费用支持保险公司竞标商业保险业务。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可借鉴营口的管办分离经营及平谷的共保联办的混合模式,业务经办上采用管办分离模式即城乡居民医保机构将城乡医保资金拨付服务费,与商业保险机构鉴定委托业务管理合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收取保费,核保、建立档案、理赔;医保基金运作方面采用共保联办的医疗保险模式,即将医保资金的30%-50%划拨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社会医疗保险,在政府政策指引下,共享资源、共建管理系统,切实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对社会医保的管理力度,形成风险共担的保障机制。这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混合经营模式,解决了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管理机构扩张瓶颈问题,有效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队伍与经验做到社会资源的最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该模式的风险共担机制也进一步强化了合作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积极性,有效提升医疗风险的监控力度,节约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进一步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的优化分析》陈月,王君美[J]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