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研究(6篇)
社会保障研究篇1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乡分割
1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1研究背景
(1)农民工队伍逐渐壮大,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有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
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3)农民工保障问题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1.2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2国内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的研究。
卢海元(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陈锡文(2004)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法规(白凤峥。2004);第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华迎放,2004);第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第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赵立航,2005)。
(2)有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学术界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够,为城市农民工人建立社会保障会提高国内企业的成本,会降低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认为土地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因此不应该业不必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陈平,2002)。
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毕芬、阚春萍,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如兰春娣、任保平和杨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许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会给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压力。(2)如果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形成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谓的农民工阶层,会带来新的、更大的歧视。(3)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杨立雄,2004)。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华迎放(2005)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亚群体的情况;李迎生(2001)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罗遐(2003)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应设计一套独立的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蓝春娣、任保平,20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李强教授通过分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多方力量参与,层层化解矛盾的对策,建立“三条保障线”。首先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发挥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组织”的作用,第三条保障线是劳务输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的华迎放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中分析评价了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种模式;一为广东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保障框架;一为上海模式,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办法。他提出取上述两种模式之长,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其他险种则进人现行制度,保当期,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并从政策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指导性意见,以规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办法,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坚持统帐结合模式,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消除认识误区。政府不应当我借口来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应尽的责任,而且应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周亦乔,2004)。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将农民工分成三类:一类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并打算定居的,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蓝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同时,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农民工既是客户又是股东。作为客户,他可以获得公司为他提供的劳务信息等项服务;作为股东,他还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分红。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华迎放,2004)。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第一,政治意义:郑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第二,经济意义: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袁志刚(2003)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第三,社会意义:罗志先(2005)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王涛等(2005)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5)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其他方面研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德明、代艳丽等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喻均林等从政策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文琦等从推进城镇化角度。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过窄。大多数学者都将研究对象集中于城市农民工或被雇用农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为农民工但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村务工人员,也忽略了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研究在总体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对农民工的现状分析较多。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原因的分析。另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状况或趋势研究不够,预测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还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第四,缺乏实证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属于定性研究。如关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求特征、农民工个体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承受能力等。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调研资料,从而导致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把握不准,如对土地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因此研究结论、政策措施缺乏说服力与可行性。
社会保障研究篇2
从类型学的角度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威伦斯基和黎贝克将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为“残余模式”和“制度化模式”。在“残余模式”中,肯定市场的主导地位,否认政府的福利责任;而在“制度化模式”中,则主张人们的社会权利,强调政府对福利的主导[2]。而后,蒂特马斯又把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剩余型模式”,即福利的需求主要通过个人来满足,当个人保障无效时,公共部门才介入;二是“工业绩效型”,即个人的福利保障决定于个人的工作表现,遵循的是一种市场竞争的理论;三是“制度化再分配型”,即政府主动、积极介入福利保障,确保全体国民共享福利保障[3]。早期这些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类型划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都是以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观念来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划分,其类型划分的前提假设都是建立在“趋同论”的前提之上的。因此,其理论建构的色彩多于经验研究的色彩,对实际情况的解释力也较弱。这种情况在1990年艾斯平•安德森提出“福利资本主义三个世界”理论之后发生了转变。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他以OECD的18个国家为研究对象,运用“去商品化程度”①“分层化和社会团结度”②国家对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程度③三个标准,把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划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民主义这三种模式。
(一)自由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自由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某程度上还包括英国)这些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中,占支配地位的是社会救助,辅以少量的普救式转移支付和作用有限的社会保险计划。从社会的去商品化程度看,这些国家的收入再分配机制作用较小,更多贯彻的是市场交易的原则。比如说在美国,其主要的社会保障计划是公共医疗保险而不存在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英国,反对国家福利的理念而主张福利私有化的呼声十分强烈。因此,处在自由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普遍缺乏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给付,这使得大量的民众转而依靠商业保险来对风险进行保障。就社会分层和社会团结度而言,这些国家中,资本力量异常强大,工人组织的力量相对较弱,这就使得市场力量具有巨大影响力。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对于保障公民权为目的的普惠型保障就缺乏动力。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在采用自由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中,威权主义和父权主义的背景十分淡薄,而社团主义的传统也很弱,这就使社区具有的对人们生活的干预和控制能力十分有限[4]。再加上个人自由的观念影响甚大,人们对于国家的干预普遍持抵触的情绪,从而使得个人志愿的慈善行为成为弥合社会保障市场化所导致的种种缺陷的有效手段。
(二)保守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保守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这些具有法团主义和国家主义传统的欧洲大陆国家。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中,国家和政府对福利保障和福利供给发挥着主要作用,以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群体及其家人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成为这一模式的支柱,而针对大众的普遍社会津贴计划却较为缺乏[5]。从社会的去商品化程度来看,这些国家都有较高的去商品化程度,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的观念被广泛接受,但传统的权威主义和合作主义对这种公民权也有很大的影响。而就社会分层和福利权利来看,保守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注重社会身份、等级和阶层区隔。比如德国,其以社会保险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发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因此,这一体系具有很强的职业地位和等级分化的特征。在这些国家中,普遍的个人津贴及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发展十分有限。人们更强调的是法团主义的原则,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在社会福利服务上面,欧陆的保守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强调家庭和社区的社会照顾责任。如对于老人的照顾责任方面,所遵循的是家庭———亲戚———地方政府,这样一个逻辑顺序。因此,社区和非正式的网络仍然在欧陆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社民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社民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包括瑞典、挪威、丹麦、芬兰这四个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这种社保制度模式中,强调的是全民性社会保障分配与高水准的福利提供。即由国家提供给全民普适性的保障制度已经不再是某种辅制度,而是一种基本国策。该模式主张建立制度化的、以确保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国家福利”体系,来实现建立“公正社会”这一目标[6]。从社会的去商品化程度来看,该模式中所有国家都有最高非商品化的特征。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普遍发展了普世主义的以社会津贴为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在养老金方面,这些国家给所有的公民都发放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无论其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就社会分层和福利权利来看,社民主义模式强调的是大众参与、法团主义以及劳方、资方和国家三者的合作与协调。公民权利是建立在对社会团结观念的确信之上的。在社会福利服务上,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各种福利服务,这些服务从儿童看护到老年人护理照顾,涉及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福利保障项目。此外,该模式强调解除对市场与传统家庭的限制。即在提供个人福利支持方面,应该先发制人地将家庭成本社会化,而不是支持个人对家庭的依赖。艾斯平•安德森有关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理论的提出之后,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学的范式为许多学者所借鉴,并通过大量经验材料加以验证和扩展。特别是其类型划分中的分类标准,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福利文化观的色彩,这种观念也带来了以后类型学划分的意识形态论的持续。总之,福利资本主义三个世界的理论,是对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所流行的西方的自由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趋同化的一种纠向。它不仅仅为社会政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范式和体系,而且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的新的“经典理论”[7]。
二、东亚儒家模式对“三个世界”的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艾斯平•安德森的“三个世界”的理论为从事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范式。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都集中在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理论探讨和经验验证,而较少关注西方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其实,艾斯平•安德森的“三个世界”的理论提出,不仅扩展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维度,而且使得跨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比较成为了可能。因此,最近这10多年,学者们开始逐渐关注这一理论分析工具或分析范式,在非西方社会尤其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基于这样的一种导向,一些社会保障学者对东亚儒家模式的可能性进行了比较研究。这种比较研究的结果,无疑对原有“西方中心论”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对艾斯平•安德森的“三个世界”的理论形成了极大的挑战。实质上对于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罗斯和西芮•托瑞所著的《福利国家:东方和西方》一书,但真正把以中国的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亚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集群来研究是近十年的事情。Goodman和Peng在《东亚福利国家:四处游学、适应变化和国家建构》一书中较早地提出了“东亚福利体制模式”的概念,随后Huang在1997年的《超越欧洲福利体系:对于东亚福利体制模式的展望》一书中,也提出了“东亚福利范式类型”。这之后林卡以中国儒学文化为背景,将日本、中国内地、新加坡、中国香港作为统一的儒学文化群体来看待,提出了“儒家文化圈中的福利体制簇”,并指出家庭———家族的群体主义是东亚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规范基础。而福利权利的观念文化却难以在东亚福利模式中得到广泛的认同。其后,琼斯•芬勒也在《太平洋的挑战———儒家福利国家》一书中,提出了“儒学福利模式”这一范畴,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对于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研究。她认为,东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具有不同于西方欧美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这些体系体现了带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的法团主义,却不具有西方式劳动的平等政治参与;采用辅助主义原则,却没有基督教主义的宗教背景;没有导致社会平等的社会团结理念,但也不采用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模式;注重家庭———家族主义的中心地位,等等[8]。归纳中西方学者对东亚社会保障模式的研究,我们可将其模式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家庭家族主义的制度模式特征:在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家庭和家族在整个社会中居于中心的地位,这些组织不仅被视为是社会照顾的天然机构,而且他们还拥有神圣的道德地位。在东亚儒家型国家,当个人或家庭面临困难的时候,更多的是依靠家庭成员和亲族来渡过难关,而通过政府与国家的介入来解决的相对少一些。强调家庭主义和“孝道”的福利文化,使得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相对弱化,而强化了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可以诱导人们减少对国家福利的期待,形成以家庭或宗族为中心的保障模式。
国家中心主义的制度模式特征:在当代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变迁具有典型的国家中心主义的模式特征。政府强势、政府控制的政治经济模式、普遍脆弱的工会以及强调家庭价值和功能的社会结构与传统观念,使得社会运动和压力集团难以形成对政府决策的现实影响,而公众在社会与公共政策中的低参与度更进一步降低了公众需求意愿,导致政府在制定社会保障决策时较少受到外部压力而掌握强势的主动权[9]。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与施行也遵循自上而下的道路来加以推行。经济优先发展的制度模式特征:在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表现出与经济发展的某种分离性,即东亚儒家国家在“经济发展优先性”的政策指导之下,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更多的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或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工具。从整体上看,这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比较低,接近于安德森的“自由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10]。正如Tang指出的那样,缺乏广泛的社会保障计划是解释东亚儒家国家与OECD国家在社会开支上不同的主要指标[11]。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提出,使得人们研究的对象远远超越出安德森“三个世界”的模式范围。“三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面临着学者们所提出的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及南欧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挑战。这些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提出,无疑是对“三个世界”理论的进一步扩展。有一些人认为,包括东亚儒家模式在内的非西方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所涵盖的体系间相互差异性比“三个世界”的理论所涉及的各模式要大得多,因而这些模式的确立存在着是否成立的问题。但不管怎么说,东亚儒家模式等非西方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提出,本身就代表着从福利文化的角度来比较和分析东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及对东亚儒家国家内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一个跨文化比较的视角。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研究者针对东西方国家以及同一文化圈内的国家在文化传统与呈现要素等诸多方面的同质性与相似影响的研究和探讨。同时,由于对东亚儒家文化尤其是对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研究工作尚待开展:比如对东亚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哲学分析和诠释,探索东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可能性问题;对东亚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的分析,研究影响东亚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文化因素,规范结构和性质;比较东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差异,并归纳这种差异的原因;如何以东亚儒家文化为依托,来明确国家、市场、家庭与个人四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等等[12]。我们可以相信,随着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的深入,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可以构筑起适应东方福利文化的具有自身本土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模式与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随着东西方之间的交流以及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将来东西方社会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差异将呈逐步,以形成一种中西融合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的新维度
中西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道路的差异性就在于中西各自不同的福利文化。正是由于中西不同的福利文化,形成了中西方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类型划分,其首要的问题是如何选择分类的依据,或者说选择什么样的角度进行分类,因为选择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依据,就会做出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类型划分。通过对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的理论分析,以及对东亚儒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分析,我们可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中西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的标准、维度的选择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因此,重新选择适当的分类标准和采用适宜的角度,对中西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重新划分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考察中西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新维度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和对制度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从福利文化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这两个层面提出考察中西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划分的新维度或者划分的新标准:1.维度之一:福利文化的意识形态观福利意识形态观一词最早出自克拉克、科赫瑞和斯马特所编著的《福利意识形态》一书中。英国学者汤姆•拜登认为,福利意识形态观是一种关于需要、福利、国家和政策之间关系的相对系统的理论,它把诸如需要、正义、平等和自由等福利概念的抽象分析与具体的福利改革的政治措施有机联系起来了[13]。就当前中西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模式而言,其所涉及的福利文化的意识形态观主要包括:(1)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观: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观强调市场的自由运行与国家的最小干预;崇尚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最小福利主义”原则成为了这些国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主导思想,这一理念也无疑为国家福利的扩张设置了障碍;人们对于福利普遍接受的是一种工作福利的理念,并且要求国家强制人们投入劳动力市场,由此,形成了一种“工作伦理”的道德观念。(2)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观: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强调阶级协调、社会团结,倡导集体主义,主张法团主义,把社会保障的制定看作是阶级之间相互妥协的过程。由于保守主义意识形态观具有强烈的父权主义和等级制的文化传统,因此,其倡导男人为女人的保障提供社会保险计划的支持。此外,这种意识形态观,也鼓励形成强有力的市民社会,而国家福利的发展受到各类社团机构的限制和抵抗。(3)社民主义的意识形态观:社民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包含平等、关心和合作的观念意识,强调公民权利观念和福利权利观念,主张一种“普遍主义”的社会价值观念;在肯定市场作用的基础上,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提倡混合多元的社民主义;在对待社会福利方面,社民主义强调平等与民主化,认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是工业文明和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社民主义的意识形态观的核心观念可概括为“合作、协调、团结、公正”。(4)天主教意识形态观:天主教的意识形态观具有强调社会网络、社会互动和社区联系的意义;强调家庭伦理的作用,并主张家庭福利和利用社会资本;坚持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因而妇女应该维护家庭;在国家干预社会保障方面,天主教反对国家干预,倡导一种国家“辅原则”的意识形态观。综合这些特点,可以将天主教意识形态观概括为强调家庭伦理观念的家庭福利主义,教会与王权对立下的国家的“辅”的福利责任观。(5)儒家的意识形态观:儒家的意识形态观具有尊敬老人、孝敬父母、崇尚权威、讲求和谐等诸多特点。同时也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家长的权威、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延续和继承。综合这些特点,可以将儒家福利文化的意识形态观概括为以家庭纽带和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庭中心主义,关爱父母、尊敬老人的“孝道”文化,以及强调人际关系和谐的集体主义意识。(6)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观: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具有三个方面特征:一是国家主义,即国家作为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对人们的福利需求作出“总体性”的制度安排;二是集体主义,即在这一意识形态观念中,集体是人们福利的基本来源,人们只有投入到各种集体之中,才可能由相应的集体给予其福利的保障;三是生产主义,即强调经济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密切关系,强调劳动至上,不劳动不得食的生产主义;四是共同富裕的价值观。2.维度之二:福利制度供给面社会保障制度供给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各个福利保障提供者开发和利用资源去满足福利对象的过程。家庭、市场、市民社会、国家构成了福利供给的资源网络。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是原初的福利提供者,其所提供的福利保障包括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情感慰藉等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是福利保障资源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来源。市场和市民社会是社会力量的福利提供者,其所提供的福利保障包括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慈善救助等方面。因此,市场、市民社会是政府和民众间的中介,是福利资源的重要来源。国家、政府是主导型的福利提供者,其所提供的福利保障包括制度、政策设计、财政资助、监督立法等方面。可以说,国家、政府是当代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中最重要的主体。在不同国家的社会福利供给过程中,家庭、市场、市民社会和国家政府等所处的地位、扮演的角色及其作用,实际上是不相同的。因此,从福利制度供给面来看,当今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模式可划分为以下六种类型。(1)市场主供型:市场主供型国家主要是一些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的国家。由于其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是自由主义,因此其坚持的是“市场是最好的分配机制”这一理念。由此,形成了市场在福利资源的供给层面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主供型的模式。即福利资源分配的主要机制依赖于市场,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实现福利资源再分配的功能比较弱,对国民的保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福利需求也通过市场交易来满足。(2)国家———家庭———市民社会主供型:国家———家庭———市民社会主供型主要是带有法团主义和国家主义传统的保守主义欧陆国家。由于其倡导集体主义,主张法团主义,崇尚社会的团结。因此,形成了国家、家庭、市民社会三者共同构成福利资源供给的基本层面。即福利资源分配的机制在于国家———家庭———市民社会这三者之间的协调。依循家庭———社会———政府的路径对国民加以保障。(3)国家———市民社会主供型:国家———市民社会主供型主要是具有“合作、协调、团结、公正”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其强调的是全民性社会福利分配与高水准的福利提供。国家在整个福利资源供给层面占主导地位,国民主要福利需求的满足也来自于国家的转移支付。另外,其市民社会比较发达,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教会也为国民提供补充性的福利资源。(4)家庭———市民社会主供型:家庭———市民社会主供型主要存在于由天主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南欧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福利资源的提供主要不是来自于国家的保障,而是来自于家庭和市民社会(非政府的组织,如教会)。在这一形式之中,家庭是国民福利保障的首要供给渠道,当家庭不能满足其个人需求的时候,由市民社会承担弱势群体的福利责任。当上述两个渠道都不能满足个人的福利需求时,才由国家出面对其提供福利的保障需求。(5)家庭主供型:家庭主供型主要存在于以儒家文化为其福利文化内核的东亚儒家型国家之中,其范围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儒家文化倡导的是一种家庭本位的观念或家族本位的观念,强调家庭伦理的福利文化责任观念。因此,这些国家国民的福利保障是通过家庭这种非正式的组织来加以提供的。虽然从经济支持方面来看,家庭供给的经济福利资源在减弱,但其所提供的精神福利资源却丝毫没有减弱,甚至有加强的趋势。(6)国家主供型:国家主供型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倡导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形成了这种国家主供福利资源的模式。即国家在福利资源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强大的转移支付功能,福利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主要是依靠这种分配机制得以实现。国民的福利保障主要是通过国家的转移支付方式得以实现,同时他们的福利需要也是通过这种转移支付方式得以满足。
社会保障研究篇3
二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分别实现不同的保障功能。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首先是针对贫困所建立的社会保障,消灭绝对贫困现象是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因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分轻重缓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内的社会救助是保障农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同时,当前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相对突出。“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得了阑尾炎,白种一年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针对这种现象则要给予医疗保障足够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六要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分属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存在职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龙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卫生部门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则又归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此外,农业、扶贫部门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因而,这种多头管理、多种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且还会形成重复参保与低效率的现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务工农民工、在外的农村学生不仅要参加当地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且还有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就造成了重复,甚至还会形成部门间争夺参保对象的现象。在医疗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当前大部分农民工被纳入到农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参合、原籍报销”的办法,农民工有可能成新农合普惠的盲区。如何实现部门问的协调、制度间的衔接显得十分重要。这里,要加强部门之间在财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探索制度问的衔接与融合。
社会保障研究篇4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的现实状况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极其重要的部分。最近,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分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10%县(市、区)实行试点。这标志着我国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着手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业已形成的社会保障进行改革,1986年前后就开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的探索和试点。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部分。中国快要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是老龄化社会凸显的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尤其突出。因为,在中国农村,农民几千年都是养儿防老,靠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传统的养老方式不再适应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底,民政部就在全国尝试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标志着农民养老要从养儿防老走向社会养老,从而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划归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逐步实行了全国上下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直到现在,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以及保险金领取政策仍然是以民政部的《方案》为基础,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是依靠农民自己和集体出资,管理和运行资金也都从养老基金内提支,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和农民收入较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启动,但直至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不快,尤其是发展水平比较低。虽然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统筹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已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农村乡镇展开,但绝大多数农村仍然医疗卫生条件落后,医疗水平低、服务能力低下,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影响和困扰农民健康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已经全面铺开,但由于中国农村需要保障的人口实在太多,实际上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和需要保障的相比,还有相当距离。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1986年以来的20多年发展,以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网络已经逐步形成与展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功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广人农民对公平公正享受社会保障的诉求更为迫切。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完善和功能发挥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等方面问题也日趋显现。
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惠及面狭窄,水平不平衡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惠及,参保人口比重不高。农村贫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惠及面也很窄。据统计,全国农村还有300多万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靠集体供养、国家定期救济或由农民分散代保代养。估计应保未保的“三无”孤老残幼还有10多万人口。另外,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没有及时参加农村养老、医疗保障。
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质和量上都是处于较低水准,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的范围需要扩大,保障水平更是有待提高。从养老保险参保农民的投保情况看,多数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多数农民选择保费最低的投保档次,到时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不多,再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养老金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需要切实考虑保障功能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了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基金一样,调剂范围小,共济性差,保障水准低,和实际需求仍相距甚远。而且,农村医疗保障只是乡镇社区化的,而不是社会化(其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保也不是社会化的,但社区选择的范围比农村要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优质医疗保健资源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各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形成了东西部的收入梯度。近几年来,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在不同地区农村保障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的保障仍然是以传统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这已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且,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障碍。这种不平衡的态势,严重地制约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2.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基金管理机制僵化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近年来,国家增加了农村丰十会保障的投入,但比较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需要,财政补贴标准还是偏低。集体的一块,由于不少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随着农村“费改税”和取消农业税,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集体可支配收人减少,甚至出现收不抵支,社会保障的集体补助部分很难到位,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就是这样,集体出资的部分难以到位,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因此,这次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明确了个人、财政、集体三方筹资机制,并且财政补贴占大头,财政补贴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但农村社会保障并不仅是养老保险这一块,农村社会保障需要的资金巨大,不可能全由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支出,在发达国家也是这样,况且目前我国政府还无足够能力支付这笔巨大资金。所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是必须建立合乎实际的筹资制度。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增长机制、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亟待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体系尚未完善,也未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有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挪为它用、非法经营,致使资金大量流失的现象,严重影响社保资金正常运转;也有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僵化;缺乏增长机制,无法解决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3.农民失业风险加剧,需要建立和加强农民失业保障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失业或潜在失业成为必然的现象。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农产业需要的劳动力减少,加上农业生产是有较强的季节性,在农闲季节,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单凭农业自身难以消化这些过剩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在减少,很多失地农民要转化,再由于劳动力自身条件的局限,一部分过剩的劳动力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但这些农民工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失业,如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珠三角就有大批农民工失业返乡;就是还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凭靠土地收益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收益保障的功能正在弱化,农民失业风险加剧,农村的失业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和加强。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很薄弱,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保障体系不健全,覆盖面窄,层次低。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从战略的高度统筹兼顾、科学指导、合理安排、稳步推进。
1.健全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是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障还必须是以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即温饱型保障为立足点,这是由中国农村现实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还应采取个人、集体和财政三方筹资,储备积累的模式。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阶段,要按照广覆盖、低起点原则,合理确定个人、集体和财政三方出资的比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制订适度的个人缴费基数,让低收入者缴得起,高收入者有动力,通过再分配和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在个人账户中实际积累所占比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多提一些补贴,适当提高养老金标准,使受惠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拿大头,地方财政给予尽可能的支持,使受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真正起到养老的功能。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村还是要继续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相结合的道路,乘2009年医疗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东风,加强村级卫生保健力量,加强乡镇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完善。除了加强合作医疗和统筹医保外,还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以“家庭账户”为基础的农村医疗保险模式,形成一个与城市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有效接口。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的覆盖面,根据经济发展的可能逐步提高最低保障标准,让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都能维护其基本生活。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村庄之间,同一村庄相邻农户之间的收入方式、收入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因此应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并存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这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人人都能享受。集体保障由乡村集体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社区群众和职工设立,所需资金从集体和企业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汇人个人账户储存。个人储蓄保障由劳动者根据家庭和个人情况自愿参加,自选保险品种和投保机构,存取自由。根据经济状况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分类办保,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社保要求。研究解决在外务工经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办法,维护这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快新农保试点和推广的步伐,妥善解决新老农保的衔接问题,维护原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延续性,最终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的目标。
2.多渠道筹措保障基金,量力而行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
(1)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过去,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过少,是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并以专款专用形式,确保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有效使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中央财政主要解决农村社会的基本保障和不同区域之间差异问题,地方财政则主要解决在基本保障基础上提高保障水平和本区域内保障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各级政府除了财政支持以外,还要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集体经济也要通过发展、壮大经济力量,提高对农民的补助能力,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承担应有的责任。
(2)把土地收益和社会保障挂钩,把“以土地作保障”改变为“以收益作保障”。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以土地作保障”的传统模式已经失去其合法性。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和取得收益的权力,把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收益和农民保障挂钩,动员农民,也可以用征收社保专项税费的办法,按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资金,这样可为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土地是生产要素,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在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能否为土地承包权设置一个类似于期权的法律权能作为流转或出让的根据,在流转土地时,根据权能比值让农民获得合法的收益,也可以用这部分收入交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费;国家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也根据权能给予适当补偿,并把补偿金的一部分打入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使土地收益或补偿收入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3)广泛动员工商各业反哺农业、支持农村。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社会保障筹集和捐助资金。争取国内外基金或捐助支持,通过社会集团捐助和个人捐赠,筹集农村扶贫解困资金,这部分资金可以采取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办法,充实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民政部门发行的社会福利统筹的资金中应确定一定比例,定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3.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约束农民、集体、国家的相关义务和权利,确保其健康、规范发展。现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抓紧部门规章和专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章,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值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展开的基础。坚持制度管保的原则,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相协调。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基金管理力度,保证基金安全。要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资金流通的运作机构,完善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制度,形成由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稽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专业部门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促进基金收支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资金管理经验,适当放宽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限制,改革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方式,想方设法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逐步建立保障标准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切实实从农村保障制度中享受到更多实惠。
4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办农村社会保障,谋划全局,统筹城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社会化
树立城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理念,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有条件的地方要注重强化城乡社会保障的兼容与互补,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着力做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向农村延伸,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研究篇5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文献综述
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特征、家庭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价值观的导向之下,在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国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整体落后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在覆盖范围还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都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不仅体现在政策实践之中,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上也表现突出。
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教育网)中国电子资源总库中,以“社会保障”为题名作检索词进行跨库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7713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在此前提下,笔者又以“农村社会保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670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大约只占到社会保障研究文章的9.4%。这一数据说明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相比,目前有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根据进一步检索的数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量的研究真正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在2004年,年数首次突破百篇,达到134篇。这一数据说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起步晚、规模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对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作一个总结,了解所取得的理论成果,笔者才下决心完成此篇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研究综述。
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
大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制度模式,政府在此承担着很有限的责任;保障模式以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江瑞平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它在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并促进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吴美满(2003)认为受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主要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刘振杰(2005)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实行家庭与集体相结合并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分类分层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基于城乡二元结构来设计的。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1978年以后,集体保障丧失而蜕变为单一的家庭保障模式张术环(2009)认为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53-1978年,建立起了“集体土地产权+集体”计划经济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1978年以后,建立起“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家庭”准市场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二、困境与弊端
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其弊端凸显,且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出现的弊端和面临的困境。刘振杰(2005)认为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面临着三大困境,即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社会集体保障功能迅速衰落、农民保障所依赖的土地的作用逐渐弱化和农村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结构的变迁与人口流动的频繁而迅速弱化。韦雨欣(2007)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五大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窄、标准低、社会化程度弱、随意性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包括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西部不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吴云勇、马会(2007)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确立使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极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农村青壮年的非农化及价值观念等的变化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多种原因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割裂,二者不能有效对接;同时,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出现困境与弊端的原因,有的学者从制度本身功能作出了说明,有的着重强调政府责任的缺失,还有的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了解释。刘振杰(2005)认为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出现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和退保现象源于多种原因:农村养老保险达不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缴费未能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的合理分担致使农村保障制度缺乏互助互济功能;保富不保贫,人为地加大了贫富差距。韦雨欣(2007)从政府责任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认为政府价值观念的偏差(“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在组织与引导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社团建立责任上的缺失,政府政策制度上自上偏向(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财政供应不足),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等是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李斌宁(2009)认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一般因素和经济因素,一般因素包括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地理因素、社会文化与心理因素和传统保障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经济理论导向、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
四、社会保障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能满足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一事实,社会保障研究者们积极主张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路径与建议,以期在未来建立与我国农村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
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江瑞平认为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依据,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并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指除了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建立社会保障外,还应大力发展以单纯缴费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多层次指根据各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他主张在客观把握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各个地区供求关系的差异性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吴美满(2003)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必须坚持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积极稳妥得推进从以家庭保障为主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转变。刘振杰(2005)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农村低保为底线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具体而言即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多途径地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上来,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高新才、汪振江(2007)认为重建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建立新型的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性选择,结合各个民族地区的实际,构建和完善现阶段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6)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关系出发,主张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在贫困型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社会救济、加强社会扶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富裕型农村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以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较为规范,而且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社会福利项目。张术环(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迎来自助餐式的社会保障模式阶段,它以农民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以财政投入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屏障,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分层,力求符合村情、民情。
其他研究。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克服现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唯一路径是构建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夏明会、宋光辉(2010)主张以公民身份和雇佣关系为基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在以公民身份确定社会保障获得的前提下,以雇佣关系为路径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获得。
五、政府贵任与角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残缺不全、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政府责任与角色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与角色,包括加强立法,制度设计与实施,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罗玉尧(2004)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政府应该立足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有限承担和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原则,承担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组织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提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等责任。李迎生(2005)认为国内外经验教训表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充当着主导的角色,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适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韦雨欣(2007)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灵活应对农村社会保障时势变化的政策选择,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保障内容与模式,选择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并遵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王晓庆、黄大薪(2009)认为关于完善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职责中强调,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搭建信息平台,运用媒介力量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教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陈萌(2009)鉴于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越位与缺位偏差,认为应该填补政府“缺位”现象,建构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履行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义务;加大财政投入,树立政府是社会保障最后责任主。金雁(2010)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认为我国政府因重点负责三大责任:一是制度供给责任,依法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公共财政支撑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资金供给责任,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支撑力量;三是制度实施与监督管理责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角度,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六、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的许多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保障的不足之处、出现问题的原因、未来改革与发展思路与途径以及政府因该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做了许多有成效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清、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与面貌,但是同时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
过多强调农村居民家庭保障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其实一直以来,家庭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与安排从未放弃过家庭责任。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中,一再强调家庭责任容易被认为是国家和社会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要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职责。
重建土地保障功能的提法,也许与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不相符。由于我国土地效益不高,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特征的变化,土地很难再起到保障的功能。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民工和新出生的农村人口,他们己经很少依赖土地,故土地保障功能这一提法也就值得商榷。
在筹集方面,现有研究对农民个人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具体的财政承担比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尤其是对政府应当承担的财政责任的模糊,不利于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角色与作用。
对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途径的研究缺乏长远效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既能够满足短期需求,又能够顺利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研究不足。在主张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忽视了关于缩小不同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差别,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研究。
【论文摘要】本文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入手,对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困境-9弊端、问题产生的原因、社会保障模武的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障模式构建中政府责任与角色进行了总结和综述,并且指出了笔者认为的现有研究中的某些不足之处。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文献综述
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特征、家庭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价值观的导向之下,在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国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整体落后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在覆盖范围还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都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不仅体现在政策实践之中,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上也表现突出。
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教育网)中国电子资源总库中,以“社会保障”为题名作检索词进行跨库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7713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在此前提下,笔者又以“农村社会保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出在1978-2009年之间总共有1670篇专门研究社会保障的文章,大约只占到社会保障研究文章的9.4%。这一数据说明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相比,目前有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根据进一步检索的数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量的研究真正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在2004年,年数首次突破百篇,达到134篇。这一数据说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起步晚、规模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对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研究作一个总结,了解所取得的理论成果,笔者才下决心完成此篇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研究综述。
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
大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制度模式,政府在此承担着很有限的责任;保障模式以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江瑞平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它在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并促进其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吴美满(2003)认为受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主要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刘振杰(2005)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实行家庭与集体相结合并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分类分层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基于城乡二元结构来设计的。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1978年以后,集体保障丧失而蜕变为单一的家庭保障模式张术环(2009)认为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53-1978年,建立起了“集体土地产权+集体”计划经济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1978年以后,建立起“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家庭”准市场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二、困境与弊端
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其弊端凸显,且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出现的弊端和面临的困境。刘振杰(2005)认为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面临着三大困境,即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社会集体保障功能迅速衰落、农民保障所依赖的土地的作用逐渐弱化和农村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结构的变迁与人口流动的频繁而迅速弱化。韦雨欣(2007)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五大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窄、标准低、社会化程度弱、随意性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包括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西部不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吴云勇、马会(2007)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确立使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家庭规模缩小,极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农村青壮年的非农化及价值观念等的变化又进一步恶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多种原因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夏明会、宋光辉(2010)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割裂,二者不能有效对接;同时,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出现困境与弊端的原因,有的学者从制度本身功能作出了说明,有的着重强调政府责任的缺失,还有的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了解释。刘振杰(2005)认为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出现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和退保现象源于多种原因:农村养老保险达不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缴费未能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的合理分担致使农村保障制度缺乏互助互济功能;保富不保贫,人为地加大了贫富差距。韦雨欣(2007)从政府责任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认为政府价值观念的偏差(“效率优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在组织与引导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社团建立责任上的缺失,政府政策制度上自上偏向(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财政供应不足),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等是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李斌宁(2009)认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一般因素和经济因素,一般因素包括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地理因素、社会文化与心理因素和传统保障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经济理论导向、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
四、社会保障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能满足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一事实,社会保障研究者们积极主张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路径与建议,以期在未来建立与我国农村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
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江瑞平认为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依据,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并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指除了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建立社会保障外,还应大力发展以单纯缴费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多层次指根据各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他主张在客观把握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各个地区供求关系的差异性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吴美满(2003)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必须坚持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积极稳妥得推进从以家庭保障为主向以社会保障为主的转变。刘振杰(2005)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农村低保为底线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具体而言即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多途径地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上来,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高新才、汪振江(2007)认为重建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建立新型的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性选择,结合各个民族地区的实际,构建和完善现阶段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李斌宁(2006)从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关系出发,主张分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在贫困型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社会救济、加强社会扶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富裕型农村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以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较为规范,而且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可以适当建立一些社会福利项目。张术环(2009)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迎来自助餐式的社会保障模式阶段,它以农民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以财政投入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屏障,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分层,力求符合村情、民情。
其他研究。吴云勇、马会(2007)认为克服现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唯一路径是构建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夏明会、宋光辉(2010)主张以公民身份和雇佣关系为基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在以公民身份确定社会保障获得的前提下,以雇佣关系为路径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获得。
五、政府贵任与角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残缺不全、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政府责任与角色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与角色,包括加强立法,制度设计与实施,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罗玉尧(2004)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政府应该立足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有限承担和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原则,承担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组织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提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等责任。李迎生(2005)认为国内外经验教训表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充当着主导的角色,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适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韦雨欣(2007)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灵活应对农村社会保障时势变化的政策选择,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保障内容与模式,选择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并遵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王晓庆、黄大薪(2009)认为关于完善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职责中强调,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识,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搭建信息平台,运用媒介力量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教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陈萌(2009)鉴于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越位与缺位偏差,认为应该填补政府“缺位”现象,建构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履行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义务;加大财政投入,树立政府是社会保障最后责任主。金雁(2010)以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建设为视角,认为我国政府因重点负责三大责任:一是制度供给责任,依法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公共财政支撑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资金供给责任,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支撑力量;三是制度实施与监督管理责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角度,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六、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的许多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现状、保障的不足之处、出现问题的原因、未来改革与发展思路与途径以及政府因该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做了许多有成效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清、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与面貌,但是同时也会存在着一些不足。
过多强调农村居民家庭保障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其实一直以来,家庭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与安排从未放弃过家庭责任。而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中,一再强调家庭责任容易被认为是国家和社会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要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职责。
重建土地保障功能的提法,也许与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不相符。由于我国土地效益不高,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特征的变化,土地很难再起到保障的功能。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民工和新出生的农村人口,他们己经很少依赖土地,故土地保障功能这一提法也就值得商榷。
社会保障研究篇6
关键词:汉代社会保障制度措施
两汉之初,因为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经济凋敝,而保障百姓生活实际上是国家安定强盛的根本,所以汉代的统治者基本实行重农政策,对防灾救灾也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汉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发达,还处于雏形阶段,但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后世几千年封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起了重大作用。
一、重视农业生产,备荒防灾
中国古代经济水平低下,粮食是最重要的备荒物资,发展农业生产就是最根本的备荒措施,汉代统治者之所以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其中也有备荒的考虑。
汉高祖在建国之初,把恢复农业生产作为稳定天下的根本大计。颁发了一系列诏令:军队官兵复员为民,根据他们的功绩大小,按照军功爵位的高低,赐给数量不等的土地。愿意留在关中者,免除十二年的徭役;回归原籍的,免除六年(《汉书・高帝纪》)。这对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曾下诏:“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亲率臣农以劝之。”“……其开籍田,朕亲率耕……”(《汉书・文帝纪》)景帝也曾下诏:“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徭赋,欲天下务农桑,素有蓄积,以备灾害。”(《汉书・景帝纪》)由此可见,为鼓励耕种,帝王往往以身示范,亲事农桑,并实行轻徭薄赋,来达到倡导天下、备荒防饥的目的。
同时,许多地方官都非常重视农耕技术的推广。汉武帝末,搜粟都尉赵过总结了西北地区抗旱斗争的经验,推广了“代田法”。配合便巧的农具,每亩产量增加一斛到三斛(汉代一斛等于一百二十斤,一斤约合二百五十克)。和帝时,“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区田指的是在丘陵山坡开垦的小块荒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锸ぶ书辑释》)。
虽然政府和地方都很重视农业,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粮食减产或绝收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用了平籴仓储调剂粮食的救荒措施,以稳定民心。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政策。由大农令统一在郡国设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征发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物,并向京师输运。又置平准官于京师,总管运到京师的物资财货。虽然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抑物价,但是此举让国家掌握了大量物资,从而在救灾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汉宣帝时,更“令边郡皆筑仓,以贱时增其贾而籴,以里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汉书・食货志》)。东汉“永平五年作常满仓,立粟市于城东”。通过这种做法,政府控制了粮食以备不时之需,在中国救灾史上开了先河,也成为后代统治者常用的救荒方法之一。
二、兴修水利,治理水患
两汉时期,水旱灾害频仍,百姓负担极重。如果没有某种国家、社会的支持,陷入困境的普通百姓的生存就会受到危胁,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历朝统治者都采用国家干涉的手段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西汉时期,大的水利工程主要有漕渠、龙首渠、六辅渠、白渠等。公元前129年,为了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在著名水工徐伯的领导下,汉武帝征发几万民工开凿了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流经今临潼、渭南、华县、华阴直到潼关附近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千米,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一半,而且使沿渠万余顷土地受益。在修漕渠的同时,汉武帝又征发万余民工修龙首渠引洛水灌溉临晋平原,在商颜山一段发明了“井下相通行水”的“井渠法”(《汉书・沟洫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又在郑国渠上游修了六条辅助的小渠,称六辅渠。公元前95年,在赵中大夫白公建议下汉武帝从仲山口引泾河至栎阳,这就是白渠。当时关中有名的渠道还有成国渠、灵轵渠、渠。成国渠从今陕西眉县杜家村引渭河经扶风、咸阳复入渭水,全长二百二十余里。灵轵渠引渭河在今周至县境。渠引渭河支流河水,在今扶风一带。这些工程“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数”(《汉书・沟洫志》)。
黄河的治理,是汉代一项巨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造成了严重的水灾。公元前109年,汉武下决心治理河患,派汲仁、郭昌率数万人前去修治,经过这次治理,此后八十年黄河没有发生大的水灾。到了东汉,公元一世纪初,黄河在魏郡(今河南、河北交界)决堤,淹没了几十个县。汉明帝派水利工程家王景、王吴治河,几十万劳动人民先用“堰流法”修作了浚仪渠,并从荥阳至千乘海口千余里间修渠筑堤,从而使河、汴分流,汴渠得以安流漕运。黄河受南北两堤的约束,通流入海。此后八百年间,黄河没有改道,水灾也减少了。
三、采用各种手段,临灾赈济
1.蠲免。即遇灾免租税。如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大旱,诏郡国受旱灾特别严重者,民勿出租税。
2.赈济。(1)赈谷赈银。如“文帝后六年,夏,大旱,蝗……发仓庾,以赈民”(《汉书・文帝纪》)。《史记・汲郑列传》记载,武帝时“河南贫民伤水旱万余家”,汲黯“发河南仓粟,以赈贫民”。赈谷之外还赈银救济。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南阳一带发生地震,光武帝下诏:“……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吏人死亡,或在坏垣毁屋之下,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见钱谷取佣,为寻求之。”这成为后世封建政府最常用的措施。(2)养恤,即收容抚恤。《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二年,旱蝗。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置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田,假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对流民给予及时的收容和安置。
3.移民就粟。这是汉代常用的方法之一。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这种方法既可以节省一些赈灾经费,又可以借机调剂农业生产和人口分布,为后代统治者所沿用。
四、开始注重社会养老
《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巡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明确规定八十岁以上老人,除“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都是养老的对象;养老标准上,除发放米之外,还加赐肉、酒、帛等物品。同时还对实施措施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养老诏令的贯彻执行。
《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三十年(公元49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贫者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后汉书・明帝纪》中有记载:明帝永平二年(公元60年)诏曰:“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称朕意焉……”还连续六次下诏赐:“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这些政策深受民众欢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汉代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制度还比较粗疏,但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很好的治世作用;其倡立的不少模式和方法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如重农、修水利、治河、行各种社会救济、完善社会养老等,这些都被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
[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63.
[4]万国鼎.锸ぶ书辑释.中华书局,1965.